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上海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认定、利用、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规划国土资源、经济信息化、商务、工商、农业、卫生计生、民族宗教、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承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六条本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人士组成,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七条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第二章调查与保存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并对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调查难以覆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具体方法和要求,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三章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从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遴选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五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和程序,对拟列入或者被推荐、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十九条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第二十条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二十一条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扶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使该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予以保护;鼓励依法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华老字号和上海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优先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大保护和扶持力度,促进本市工商业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相关的场所和实物,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区域空间规划的,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第二十五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为原则,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滥用。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通过与文化产业发展相融合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二十七条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第五章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三)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愿意承担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认定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作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第三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研究;
(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三)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对有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等予以保护;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结合市民文化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公园、绿地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有计划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收藏、展示、传承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或者与特色课程相结合、开设校本课程等方式,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
利用财政性资金开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展室应当为学校开展教育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其他地区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并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本市应当设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等。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设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属于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经费。
文化行政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在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应当予以支持。
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专门展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
第四十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专业人才;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相关专业列入职业教育奖励专业目录,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和保护资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捐赠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入库、管理使用等制度,妥善保存。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对做出显著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鼓励公民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技艺,对表现优异的后继人才给予适当资助。
第四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对其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本市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三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经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或者保护单位资格,并予以重新认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未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或者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
(三)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和申报原则基本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申报原则
关键词:“互联网+”;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这是目前我国唯一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法律。该法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遗有关情况,建立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由此可见,建立非遗档案直接关系到遗产保护的成效。
“档案式保护”是非遗保护的基础手段之一。在传统的非遗保护观点里,它指相关保护单位对非遗项目、传承人以及与之相关的具有价值的信息进行直接收集、整理、立档、保存、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工作的总称。早在1950年,日本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就提出了为无形文化财建档的要求,在该法律第三章第二部分中明确规定了“重要无形文化财及重要无形文化财之外的无形文化财的指定及其保持者或保持团体的认定、保存展示、记录档案的制作及经费等内容”。在此之后,各国也开始积极探索非遗“档案式保护”。
在我国,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是非遗“档案式保护”工作的主体。它们对非遗虽然起到了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新时代下,这类传统的主体保护方式对非遗的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的作用并不太突出。正如有的学者指出,非遗作为一种“活态”遗产,不仅仅是为了简单保存而归档,而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才归档,并且保护和传承绝不是固守的。[1]因此,它们必须要走进广大民众的视野,从民众中来到民众中去,这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一、“互联网+”时代下非遗“档案式保护”的新特点
1.保护内容的变化:由显性到隐性
在传统的观点里,“档案式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非遗活动中产生的一系列实物、道具、资料、非遗项目档案、传承人档案等。随着我国非遗项目的增加,“申遗”档案、学术论文、会议报告文件、课程资料、图书出版物等开始进入档案工作者和相关学者专家的视野。非遗主要体现在口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传统手工艺等方面,是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隐性知识”。例如张小泉锻制技艺、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中医正骨疗法等等,在过去,它们主要是依靠家族代代相传,因此,对于家族而言这些技艺是他们的隐性知识。[2]在现代化的今天,这些技艺仍然发挥着造福人类的作用。因此,档案工作者们有意识地收集、整理这些隐性知识,通过档案化处理,将其变成显性化知识,从而可以达到为人类广泛享用的目的。
早在2007年,著名学者冯骥才先生就指出,“非遗档案不仅包括纸质的、数据库多媒体的东西,活的东西也是档案,甚至活的空间也是档案”[3]。今天的资料也许就是明天的档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档案的价值认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要重视新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非遗衍生品作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成果表现,在“互联网+”时代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了。以“夏布制作技艺”为例,重庆壹秋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独特的创意设计来激活夏布的美,以此传播传统的非遗,目前已经开发出包括围巾、布包、桌旗、团扇、笔记本、钱夹等500多种夏布衍生品。从这个角度来看,非遗衍生品的设计、制作、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有价值的资料都可以成为档案;因为它们发挥了档案的教育、保存、研究等功能。
2.保护载体的变化:由物质到虚拟
过去,我们对非遗的档案主要采用纸质记载、录音、影像记录等方式保存。在互联网时代,随着技术的进步,许多非遗档案开始实现数字化,通过扫描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3D虚拟交互技术、VR、AR、MR等高新技术,将非遗档案资源转化为数字化的档案信息。例如韩国文化遗产管理局建立了非遗在线百科全书,通过信息技术、多媒体平台记录非遗资源,各非遗团体、个人可以及时提供非遗动态并且更有效地把信息传播给公众。[4]此外,美国、加拿大、英国、匈牙利、印度等国家都在开始积极探索非遗数字化建档工作。
早在2006年,文化部就联合中国艺术研究院建立了“中国非遗数字博物馆”网站,从国家层面对非遗进行数字化保护。随后,江苏省、河北省、太原市、凉山彝族自治州等省市地区也开始积极探索非遗档案资料数据库建设。此外,很多保护单位开始尝试建立非遗“大数据”中心,统计非遗及传承人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基于数据,我们可以快速地了解同类非遗在不同地区、不同传承人手中的传承状态,从而挖掘其传播价值,建立良性的传播生态圈。非遗共享性保护原则要求我们在对其实现数字化保护的同时,可以通过网络利用非遗档案资源。
3.保护主体的变化:由单一到多元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定义,非遗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基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认为非遗的传承主体可以是群体、团体或个人,而从非遗保护的实践来看,单纯地依靠政府部门或非遗传承主体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利用集体的力量和“公众参与”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对非遗档案的保护工作亦然。
近年来,随着“申遗”的进行,非遗“档案式保护”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公益性档案保护主体开始向商业性保护主体过渡,形成了包括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各种研究团体、政府文化机构、公司、民间个人等在内的保护管理体系。[5]因此,对非遗的档案式保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记忆”工程、日本“亚太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以及台湾“兰屿媒体与文化数字典藏”计划的经验,开展跨地区跨国界的合作模式,争取最大范围地收集档案资源。[6]此外,高校也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资源开展非遗档案保护,如加拿大纽芬兰纪念大学成立数字档案馆,利用高科技手段,积极参与非遗档案建设工作,通过互联网平台分享保护成果,传承本国文化。
我国幅员辽阔,还有很多非遗档案资料分散在民间。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加快,档案工作人员应该抓住机会,借助网络力量多方互动,展开对它的收集整理工作。非遗传承人分布在全国的各个角落,需要政府从顶层设计着手,制定相关的政策,规范传承人的网络传承行为。
档案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立非遗专门网站,并设置一个网络接口,非遗传承人、研究者等可以通过注册形式上传相关资料,从而可以不分时间、空间收集档案资料,不断完善内容,保持档案内容的持续更新。这种方式可以收集到丰富的资料;当然资料内容会有鱼龙混杂的现象。这就需要对档案进行仔细甄别查验,保证档案资源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3.加强对档案的宣传推广工作
非遗的保护工作机制应当是“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咨询机制与执行机制、督查机制等的有机结合”。[11]其中,“决策机制”是保护工作的基础,档案资料不仅依靠大量的人力物力,更需要政府部门对收集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研,并在此基础上策划一系列档案宣传活动,让档案真正实现普及,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由贵州省档案局和上海市档案局联合主办的“黔姿百态D贵州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展”,充分运用了500多件档案文献、照片和实物,形象生动地展现了贵州省最具代表性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2]
尽管“文件生命周期”①理论告诉我们,处于非现行期的非线性文件需要进入档案馆永久保存,可是非遗是靠传承者“身体”传承的,所形成的档案需要回归传承生态环境。因此,档案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开展线上线下主题展览活动、学术研讨会、专题讲座,通过策划这些活动来扩大受众对象,广泛吸收各方意见,强化档案保护意识。此外,开展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新观点可以集结成书并公开出版,从而扩大档案的传播范围。
有学者提出“固态活化”理论,即“对非遗档案进行研究、开发和利用,开发出蕴藏在非遗档案中的精髓和灵魂,将固态的非遗还原为活态非遗并以活态的形式传承发展”。[13]按此理论并结合非遗保护的实际情况,档案相关部门还可以开发非遗相关辅助教材、学习课程,与大中小学建立合作关系,通过网络学习的方式进一步发挥档案的教育文化功能。
4.建立非遗专题档案数据库
20世纪60年代中期,产生了数据库技术。它主要是指对数据进行存储、处理、管理和维护的一种现代信息技术。非遗档案数据库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非遗档案资源进行分类、记录、保存,建立科学有效的存储空间的一种技术保护手段。非遗档案数据库是实现非遗资源共享的重要平台,同时也是宣传推广非遗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已建成中国荣昌陶艺文献专题数据库、楚雄彝族文献专题数据库、伏羲文化文献专题数据库、山西戏剧文物文献数据库等。[14]这些地方特色数据库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
然而,我国还有很多的非遗档案资源分布零散,并且官方和民间资料都比较少,没有形成统一的档案分类标准。尤其是一些濒危非遗项目更需要及时采用数据库进行保护,如羌年、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麦西热甫、中国活字印刷术、中国水密隔舱福船制造技艺、赫哲族伊玛堪说唱等等。因此,档案保护单位可以参照《中国档案分类法》,统一制定分类标准,分级进行编码保存,并根据地域特色,建立专题档案数据库。
5.加强档案的立法保护
“档案式保护”是国际法确立的保护模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次以国际文件或立法形式强调档案式保护的重要性。从1972年的《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到1989年的《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再到2003年的《公约》,[15]这些文件法规拓宽了非遗档案保护的立法空间。
以非遗档案的所有权为例,群体、团体或个人是非遗的传承者、创造者、享用者,他们在非遗的保护、传承、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他们在行使非遗传承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充分享受非遗带来的经济收益。然而在我国,很多集体创造的非遗资源,由于所有权关系尚未明确,传承者本身得不到应有的利益。因此,需要加快制定法律,还原传承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利。
此外,非遗档案中涉及的内容可能包含个人的商业秘密,如传统手工技艺或饮食医药配方。系统的档案材料一旦通过网络泄露了,不仅对传承人造成损失,很有可能对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造成伤害。因此,通过对商标的预防式注册和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措施可以有效防止侵权行为。
注释:
①1940年,美国档案学者菲利普・布鲁克斯最早提出“文件生命周期”概念。“文件生命周期”指的是文件从产生直至因丧失作用而被销毁或者因具有长远历史价值而被档案馆永久保存的整体运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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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原地区古老而鲜活的传统文化,是地域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气质、民族凝聚力的有机组成和重要表征。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样化的大背景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获得了发展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大量蕴涵着独特民族精神和智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弱甚至悄悄消亡。因此,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就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关键词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研究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各族人民长期以来所创造积累的重要文化财富,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力和劳动力的复合与统一的完美体现,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1]。
深挖本地域特色文化内涵,阐释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维护文化的多样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是新时期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一项创新工程,符合河南省建立中原经济区的战略要求,是推动中原文化繁荣,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壮大文化产业,打造鲜明地域特色、展现中原风貌、提高中原文化影响力的重要举措。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源远流长的中原历史留下的文化印迹,体现着中原的竞争力,同时河南省的非遗文化的开展仍存在着发展缓慢的态势,为促进体育非遗文化的现代化发展进程,本文欲着重分析河南省体育非遗文化研究的当代意义,以提升民众的文化认同,选定体育非遗文化的角色定位(奥运机制还是群体机制?),分析制衡河南省体育非遗文化发展的因素,试图通过对现代瑜伽项目的研究为河南省体育非遗文化提出非遗文化传承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谁来传承?传承什么?如何传承?”的问题。
2.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是对中原生态体育文化信息进行抢救、集聚和整理,研究以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研究对象,综合涉及传统的人类学,快速发展的传播学和亟待完善的体育学。通过这些学科理论知识的运用,不仅可以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提供一次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尝试,而且还有可能为丰富这些学科的理论成果添砖加瓦,为满足该领域的教育和研究需求起到积极的意义。
对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研究,可以扩大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社会影响,对于其文化传承起到了积极地助推作用,还可以详尽的了解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阻碍与问题;同时,对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开发问题进行研究,可以对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较深层次的文化发掘,符合河南省现阶段积极推进的把河南省由文化资源大省建设为文化产业强省的战略决策和大力实施“中原文化崛起”的既定方针,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意义,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河南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
(2)实践意义
研究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武术文化遗产,对深入认识和了解河南地域武术文化,全面地认知中国武术文化版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研究一方面对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体系进行整理与挖掘,探索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价值,从而调动民众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引起人们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多的关注,不断加大对其保护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借鉴瑜伽的发展理论和经验,探索如何在传统和现代、继承和发展之间找到对其进行保护的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以确保其生命力,为河南省更好地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建议,以利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研究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了具体对策,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具体实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政策实践的参考。
二、文献综述
(一)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2005年12月,国务院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根据国务院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体育文化表现形式及文化空间。
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指在河南境内,由广大人民群众创造的,与体育相关的且具有一定科学价值的文化,是河南人们创造的体育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综合。
(二)传承和发展的概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中明确指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采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提出了保护与传承、发展并重的工作要求。在现代科学体系中,“传承”一词首见于民俗学中,以20世纪30年代柳田国男《民间传承论》为标志,他提出要对普通人的日常民俗事象进行研究,从而阐释历史、文化、变迁的过程及发展特征。国际学术界形成了其他与传承相关的理论主要有传播论学说的维也纳学派、曼彻斯持学派与傅厄斯学派等[2]。《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域下湖南传统武术传承研究》中提出传统武术的传承就是由传人实施的,在代际之间进行的技艺、理论、习俗等传统武术文化内容的传递和传播。
研究认为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即承袭、创新并广为传播。承袭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历史价值、文化渊源、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文化元素和生态环境。与时代要求相结合,在传承谱系比较明晰的武术基础上,创造理论和技术体系比较成熟的武术技艺和健身、养生功效突出的套路,使其具有生存、发展的特定空间和时间维度,植根于民间的活态的传统行为方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核心就体现在它的传承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的变异与创新。同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还会随着社会特征、竞技生活、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等发生变化,会影响人们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思想,因此,完善的传播方式对扩大非遗文化的影响力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国内关于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现状
1.国内关于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
国内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涉及文化价值、历史价值、保护研究、立法研究、制度研究、现状调查等,但都侧重于本区域的研究,地域性研究体现了一定的区域特点,但从总体是显示出各地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并在保护的基础上提出了与当地文化、政治、经济相结合的传承方式。
2.国内关于体育类或武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观点
国内学者多以本地区的非物资文化遗产为研究对象,根据对本土文化的历史追溯,相应的提出传承和发展建议。
牛爱军从全民健身和民俗学的角度出发,提出融于当地生活风俗中传承,并结合当代新农村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发挥体育的健身功效,根据项目特点进行开发,提出商业开发与创意产业相结合的发展方式。
白晋湘从法律角度出发,指出健全法律保护机制,建立管理和保护体系,建立体育博物馆,开展文化普查工作,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关注。
社会活动和社团的开展体育非遗文化传播的重要渠道,姚应祥对湖州船拳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加强立法、加大宣传、依托学校,建立体育社团,开发旅游的传承建议。董亮在对四川少数民族体育的研究中指出要将仍具有较强生命力的体育文化遗产发展成为大众健身娱乐项目,延长其生命周期。
张巧凤对非遗文化的软文化实力进行研究,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高我省文化软实力》中指出调动传承主体的积极性是对非遗文化的可持续性延伸,提升文化吸引力和感召力是文化竞争力的优势所在,应打造河北特色的非遗文化品牌。
李荣芝、虞重干从传播学角度出发,指出可以通过学校教育传承途径、竞技化途径、社会教育途径、生活化途径。《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中国民族传统体育发展》中也针对民众缺乏民族传统知识认知现状,提出加强政府管理、加大媒体宣传、维持文化“原生”的生存环境和发挥院校优势及赛事促进等建议。王林在《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困境与对策》中指出应营造适宜传承的文化生态,加强传承人的名人效应,加强传承梯队的建设。徐旭对岭南醒狮文化的研究中,指出要推动武术与醒狮相结合的影视业和旅游业的发展。安剑群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人龙舞”的文化传承研究》提出要进行广泛地区的横向传承,和不断创新的纵向传承相结合,加强群体性传承和学校传承、社会传承的方式相结合;
综上所述,国内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陈关于发展的研究,从政治、经济、立法、教育学、传播学、民俗、社团、社会活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非遗文化的传承奠定了一定基础。
3.关于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研究
在传承管理机构的研究中,王志高的硕士论文《嵩山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制度保障研究》强调法治机制的建立,建立有制度的组织运行方式,提出以发展武术文化产业的方式传承和发展。
在传承主体的研究中,王玉霞《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及挖掘保护对策》提出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将非遗保护工程纳入学校教育体系。本人在《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中提出通过对健身团队的管理和扶持,推广和传承非遗文化的技艺推广。
在传承内容的研究中,李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域下的民族传统-以河南少林武术、陈氏太极拳为例》指出要加速多种方式的宣传,挖掘民俗文化的体育娱乐审美价值;王伟红《河南省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提出开发非遗文化的器物层产品,做大做强非遗文化品牌活动,建立省及地市“非遗展示中心”。
在传承方式的研究中,任丽萍《传承・创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学校体育研究》中提出将其纳入学校体育课程体系;倪同《基于JSP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的研究与开发》硕士论文中提出建立数据库,有效提高非遗文化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提供可视化信息,用网络模式提供资源共享,数字化宣传和保护非遗文化;赖学鸿《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思考》提出政府政策导向与舆论宣传是推动其传播和发展的保证,形成主体研究与个案研究相结合的科研之路,利用商业开发实现体育文化传承和弘扬,建设体育加旅游的产业机制,构建教育为中心的传承机制;王静的硕士论文《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版资源开发研究》中提出通过培养专业的出版人才,开发高质量的传统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相结合的方式促进非遗文化的传播;郭鹏飞《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强调要加大普及力度,调动民众文化自觉性,在政府主导下,依托学校教育资源,提出非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加强非遗文化的长远规划和管理。
综上所述,对于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管理有了专题的研究,但为数不多,对传承主体还仅限与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关注,对传承团队建设的研究基本没有,传承内容上提出了对体育健身价值的延伸和器物层面的开发,传承方式聚集了大部分学者的研究结晶,大多数认为多种形式及层次的广泛传播有利于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摘要:党的报告中指出,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是人类文明的宝库。**拥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近年正着力于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让非遗文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承发展,焕发生机与活力。通过文化旅游产业的带动与文化品牌的多渠道推广,**非遗产业化进程已获得初步发展,但由于项目传承人才缺乏,资源整合水平不齐等问题,**非遗产业化发展受到诸多限制。本文基于以上分析,从推动传承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文化产权意识以及提高文化产品创新性提出合理建议,以期对推动**非遗产业化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文化遗产产业传承
一、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世代相传下优秀传统文化的“活的记忆”,随着近年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政府与社会组织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工作,借助市场机制推广非遗在文化上产品化、服务化的职能,以实现非遗文化的活态化生存。作为拥有数千年历史的文化古城,**市目前已有蹴鞠、周村丝绸染织技艺等14项非遗代表性项目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刻瓷等54项代表性项目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以及269项代表性项目列入代表性项目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自2006年起,**市全面开展非遗保护工作,通过将丰富的非遗元素纳入文化旅游等商用领域,以期达到在产业化进程中反哺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目的。因此,本文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现状出发,分析产业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现状
(一)文化旅游产业带动下的互补共进
**地处山东省中部,南接临沂,北接东营、滨州,东接潍坊,西接省会济南,位于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两大国家战略经济区与山东省会城市群经济圈交汇处,是山东半岛城市群核心城市之一和省会城市群经济圈次中心城市。凭借深厚积淀的人文底蕴、便利发达的交通网络与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成为中外著名的旅游城市。丰富的非遗资源成为**文化旅游的精髓,其开发围绕以下四个模式展开:博物馆、陈列馆等静态展示是传统的旅游开发模式,向游客展现**非遗历史发展全貌;民俗节庆、情景体验等动态参与模式旨在增强游客与非遗文化的良性互动,以获得更广泛的文化认同感;成熟的旅游景区、非遗文化漫游路线等,则是以综合开发模式为游客提供集沉浸式体验、实物观赏、功能服务等综合性的规模化旅游;工艺品、音像制品等物品开发模式,通过将内画、丝绸染织、陶瓷烧制等非遗项目进行商业产品化,紧扣购物这一旅游活动的重要元素以满足游客对旅游纪念品的需求。依托着稳步发展的**旅游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了产业受众范围,同时也凭借自身的特色丰富着**文化旅游的内容,增强了游客黏性与偏好度,过程中双方形成了良好的正向反馈机制。
(二)文化品牌打造的多渠道推广策略
非遗项目的品牌树立是其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支撑,目前**正着力于整合非遗品牌资源,从项目本身出发,紧密连接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责任单位以及相关社会组织。以周村区为例,工作从阵地品牌、团队品牌、活动品牌的全力打造出发,通过打造传承保护基地与特色非遗展示馆为阵脚,加大政策对保护责任单位的支持,引导群众参与非遗保护与宣传工作,以“古韵周村·非遗传承”等非遗风情主题系列活动的开展,为代表性传承人、交易平台、群众三方主体提供互动机遇,全方位打造非遗核心品牌。此外,在互联网背景下,电商平台成为推广非遗品牌的重要渠道,结合线上商店与线下体验店,依托自有品牌向消费者输送大量优质非遗产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传承人才匮乏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根基在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传承人是该工作的核心。尽管**市当前的非遗保护体系已按照“国家、省、市、县”四级展开传承项目的具体分类,但多数非遗项目仍以“自管自治”的状态进行传统师徒模式的传承,如根深蒂固的“正宗嫡传”观念。该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如传承规模有限、年轻徒弟心态浮躁、师傅对技艺有所保留等,都会造成非遗文化传承受阻、内容遗失、技艺失精等艰难前行的局面。以**锔瓷工艺为例,目前仅有数名编外传承人坚持手工锔瓷,而在全盛时期的锔瓷艺人也不过三十余人。当前,**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呈现分布不均、老龄化加重、后继乏人等趋势,产业管理与创新动力疲软。因此,**市非遗项目人才队伍的建设问题亟待解决,以提高非遗产业化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资源整合水平不齐
要打造群众精神生活真正需要的非遗文化产品,文化资源加工、提炼的整合工作是关键。当前,**市各区县正积极整合各类非遗资源,但区域间采取各自为政的营销传播模式,各项目整合水平参差不齐,效果大打折扣。此外,项目间的重视程度也并不均衡,例如,现阶段开展的商业合作活动多以手工技艺类非遗为主,而对于口头传说、戏曲舞蹈类的表演类非遗的支持力度不够,缺乏相关衍生产品的开发动力;即使同为手工技艺类非遗,经济效益大、价值易开发的项目品类往往优先发展,而受到市场忽视的非遗项目难以为继,这导致非遗的保存与产业发展差距拉大;在发展势态良好的手工技艺类非遗产业中也存在着品牌隐患问题,大量机制产品迎市场需求而上,对文化内容一味模仿与复制,各等级产品充斥市场,良莠不齐。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建议
(一)推动传承人队伍建设,增大人才支持力度
非遗的存在“依托于人”,年轻力量的注入是非遗传承人队伍建设的重心,也是非遗产业化持续发展的关键。一方面,传承机制需得到更新,传统的师徒传承、家庭传承模式应当被打破,可通过校企合作建立多层次、多级别的传习所与传习基地,集中优势资源打造有特色、有新意的教学团队与传承模式;另一方面,传承人的待遇应得到提高,除了物质补助,传承工作大环境的改善更为重要,例如,建立专业化的“非遗”科教基地,为同项目内代表性传承人间的技术沟通与交流提供更多机遇等。只有完善传承机制与培养方式,提高传承人待遇以提高行业吸引力,才能扩大年轻受众群体,与此同时,还应科学设置传承人评定门槛、完善退出机制,形成行业内有效的人才竞争,以使得传承人队伍建设获得长足发展的动力。
(二)加强文化知识产权意识,控制文化内容输出质量
随着**非遗文化保护与宣传推广活动的开展,相关文化产品受到群众的追捧与喜爱,近年来行业内多家企业遭遇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甚至不加修饰地一味照搬内容,对我市非遗产业化进程造成严重影响。首先,相关部门应当对非遗项目产权保护的负责人进行定期培训,使其系统科学地学习非遗产品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措施;其次,非遗项目宣传的公共工作应落实到位,以加强群众对非遗文化的了解,扩大优秀版权影响力;最后,非遗领域内的工作者也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在树立维权意识的同时还应当重视作品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即与其它相关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争取以行业间的良性合作代替司法程序的介入。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6-0154-02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人们前所未有的重视,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些地方因保护理念错位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保护性”破坏,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征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它是一种无形的,以人为载体的“活态”文化样式,其核心在于通过传承人世代相传。可以说,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传承者、创造者,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就是保护传承人。换言之,对传承人的保护就意味着对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忽视对传承人的保护,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失去了根基与价值。所以,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面临的问题,进而对传承人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就是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迫切而重要的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现代化、价值多元化、娱乐多样化的不断演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既迎来了机遇,也遭遇了挑战,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后继乏人的窘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口耳相传的文化,其技艺的获得是一个长期习得的过程,传承人的成长需要时间的累积。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受其本身性质的局限,无法为人们带来直接客观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当今社会转型与经济变革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处境尴尬:一方面,许多年轻人更愿意到大城市寻找发展机会,并不愿意跟随父辈在老家学习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方面,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困于传男不传女的旧习,使得愿学的女性却无法获得学习机会,这使得本来就愿学者寥寥的传承活动更是进退维艰,如此一来,许多年事已高的代表性传承人面临着无徒可授的状况,传承人正面临着断代的危险。不仅如此,一部分年富力强的传承人可能因为经济的贫乏与生活的困顿,为了生计不得不“改弦易辙”,这使得传承人又面临着流失的危险。在这种“断代”与“流失”的双重夹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于青黄不接与后继乏人的境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环境改变的苦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其产生与发展依赖一定的文化环境与文化空间,脱离这种环境,其形态就面临改变或消亡的危险。一方面,随着科技与社会的发展,一些传统非物质文化技艺失去依存的活动空间,逐渐式微,甚至走向消亡。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方针指导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没有正确处理好保护、传承、利用的辩证关系,没有做到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其赖以生存的活态环境遭到破坏,有的破坏甚至是不可逆的。这样一来,或者因为传承环境的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目全非,或者因为传承空间的改变使得原有的观赏对象流失,或者因为生活方式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难以存续,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境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保障不力的困境
不可否认,各级政府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中,都下了很大的功夫,然而现存的认定与保障制度却存在着保障不力的困境。比如,在对传承人保护过程中,首要的工作就是对传承人的认定,然而恰恰就是这一基础性的工作,却存在制度的缺陷。现有的认定制度规定传承人只能从众多的艺人中挑选一个或者几个予以认定,这必然使得那些需要团结协作的链状结构的传统技艺会发生“掉链子”的情况。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技艺需不同的艺人承载不同工序,那些其他关键工序上未能被认定传承人的艺人可能会因经济利益和个人荣誉等原因与获选艺人之间产生矛盾,从而使得传统技艺非但未因认定传承人而获得更好的保护,反而适得其反。与此同时,在争夺有限的传承人指标中,有部分人或许因弄虚作假、迷惑专家而当选,有部分人却可能因交通信息闭塞而错失机会,无论是当选还是落选,都无疑会挫伤那些具有独特技艺却无缘获得传承人的真艺人的积极性。这种缺乏公平公正的认定,其结果往往与初衷相违背。此外,现有的制度在认定过后的保护中也存在各种保障不力的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经济保障不合理性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问题的成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的文化,其由传承人的传习展演、受众的观摩模仿以及传承空间与环境等要素构成,无论哪一个要素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终会传导到传承人保护这个问题上来。就此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濒危主要有以下成因。
(一)从传承人的角度看,经收入菲薄与社会地位不高导致“无心”传承
目前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各级政府都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但主要用于开展非遗传承活动,其中用于资助传承人的经费却少得可怜,完全不足以让传承人衣食无忧地专注于传承。多数传承人在经济拮据、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只得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存上来,无法潜心从事传承活动以及培养传承人。此外,尽管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利用“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大型宣传展示活动,但多半是利用多于保护,索取高过给予,对传承人缺少人文关怀,通常授一个牌,发一个证书了事,并没有对他们进行隆重的表彰和奖励。掌握精湛技艺的民间艺人既没有获得经济上的有力资助和支持,也没有获得精神上的荣誉和自豪,这使得不少传承人不但无法潜心从事非遗工作,有的甚至会产生失落或迷茫的情绪。由于传承人地位弱化、经济贫乏、生活困顿,使年轻一代对成为传承人失去兴趣和信心,无法被吸引到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中来。
(二)从传承受众的角度看,生活方式改变与思想观念演化导致“无人”传承
随着全球化与信息化进程的加速,随着文化消费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当今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人们的观念意识、生活样式、审美精神和价值导向都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正如刘锡诚先生所指出的:“正在推进的现代化进程,正在使民众的生活条件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由发生和繁荣的农耕文明和宗法社会的土壤逐渐削弱和消失,民众的价值观和审美观随之发生着巨大的变化。”[1]面对日益多元化的物质生活和现代精神文化生活,年青一代更热衷于现代的生活方式。在当代电视、网络、手机等新媒介的冲击下,他们更热衷于运用现代科技产品消遣、娱乐、生活:如玩微博、微信、游戏、网购等,他们对民间传统技艺逐渐失去兴趣,既无心观赏更无心学习。当大多数年轻人被吸引到现代电子传媒上后,传统技艺展演的受众群体不断流失。传统文化在现代物质文明、商业文明及科技文明的裹挟中日渐被蚕食,甚至消亡。如此来看,缺少观赏对象、无人喝彩鼓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自然“曲高和寡”,难以为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然也难逃后继泛人的困境。
(三)从传承空间的视角看,现代文明制度与新型城镇建设导致“无法”传承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l一体化的逐渐推进,大批人口向城镇迁移,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也纷纷外出谋生,留守乡村的大多数是老幼病残,他们既无精力也无兴趣去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严重的问题是随着人口的迁徙流动与生活方式的改变,原有的乡土生活体系遭遇侵袭甚至崩溃。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存在着一个以社长、社首或是寨老、巫师等为代表的村落神事管理系统。这套系统主要负责村落的神事活动,祭神、娱神、迎神、赛会等带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的民俗活动[2]。随着农村社会的逐渐解体,原来很多依赖于传统农耕社会的传统技艺失去了存在的空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了“活态”传承的生活基础,不得不走向博物馆似的展演传承,这无疑会导致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走样与异化,可以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旦失去原有的传承空间就无法原汁原味地“活态”存续。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的对策建议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眼点放在对“人”选定、保护、传承上,也就是说首先要保证能选出真正的代表性传承人,其次要保证能让传承人安心传承,最后要保证能让传承人在一定的空间中开展传承。从这一思路出发,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建议有如下几点。
(一)完善传承人保护制度
选人是用人的基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首先要制定传承人的认定标准。要针对不同门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制定可操作性标准,确保选出的传承人真正具有代表性。其次要建立传承人的选拔制度。为了提高评选工作的公正性,要坚持民间推荐、政府把关的推荐、认定政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世世代代生活在群众中间,要充分相信并利用广大群众特别是民间艺人们的推荐,政府所要做的是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综合考量,在候选人中认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决定性作用的优秀传承人为代表性传承人。再次,建立传承人的技艺档案库,对传承人的技艺进行完整录像归档并制作光盘以备传习之用。最后,要建立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这样既可以及时纠正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极个别滥竽充数的错误,还可以剔除已认定传承人中的个别不负责任、不尽义务的传承人,从而保证传承人队伍的纯洁与活力。
(二)保障传承人身份地位
选出优秀的传承人后,要使其安心于传承,还必须从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提高他们的身份地位,使其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保障,社会上受认同。从物质角度看,要让传承人衣食无忧,这就需要对传承人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对技艺精湛或有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应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特殊津贴,同时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效率,给予传承人特殊的“绩效津贴”。同时也要分考虑到其他未当选艺人的经济状况,形成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团体的综合保障系统,以免艺人之间相互妒忌、内耗而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除了经济上保障外,还得从精神层面上对传承人进行鼓励,使其安心用心于传承。比如,每年定期组织传承人开展活态展示、定期交流、技艺比赛等活动,让他们获得社会认同与肯定。每年定期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表彰大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或参与支持非遗传承的其他个人进行隆重表彰,颁发荣誉称号。大力推荐非遗传承人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让他们参政议政,为非遗保护代言发声。我们在给这些文化传承人以积极的社会地位肯定与社会声望评价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舆论导向,这样就会形成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社会氛围,自然也就更加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3]。
(三)保护传承人传习空间
保持文化传统和传统文化的延续和可持续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核心是传承人的保护,但是单一的以人为中心,并不能带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健康发展。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相存,并与人们依存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特征迫使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注重保障传习场所、文化空间的完整性,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后续艺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通过地域性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其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示范基地,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活态教育培训,让更多的人逐步了解传统技艺,喜欢传统文化。
总之,随着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传统文化的需求也日益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日益重视。但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社会发展不够平衡,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刘锡诚.传承与传承人论[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24-36.
在非遗保护与传承具体工作方面,扎实全面地开展和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基本摸清了全省非遗资源;初步培育和建立起了事业管理服务系统和一支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的人才队伍;江苏加强非遗立法工作,力争在全国领先,依法推动事业发展;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场馆及保护基地建设,江苏先后建成和开放包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在内的非遗专门博物馆67个、民俗馆8个、传习所295个;加大非遗宣传普及力度,提升全社会认知水平,定期定点举办群众性非遗专题节庆活动,如中国昆剧艺术节、中国苏州评弹艺术节、中国古琴艺术节等,唤起社会非遗保护认知、彰显江苏优秀传统文化;针对不同非遗项目采取不同保护方式,推进非遗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工作。
非遗保护与传承是一项新型事业。目前江苏非遗工作中还存在着问题与挑战,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全社会对非遗工作的重要性普遍认识不足,一些地方政府保护重视程度不够,保护层次较浅,没有形成系统的保护思路和科学合理的保护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保护经费地区、项目差异较大。政府资金投入不足,民间资金介入全省“非遗”保护传承领域几乎为空白;组织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亟需加强,特别是基层组织缺乏稳定从业人员;非遗事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专业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正日益恶化,流失现象严重,面临传承危机,其现实价值未得到充分彰显,缺乏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的思路。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及本省有关法规的要求,着力制定切实可行的非遗保护措施,开创非遗事业的新局面。
突出政府主导地位,整合社会多方资源;强化宣传工作力度,提升全民保护意识和力量。
突出政府主导地位,运用文化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服务、督促、检查、指导等职能,充分发挥地方高校、社会团体组织在非遗调查、保护、研讨、交流、辅导、培训与传承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要组织专家学者,将特色鲜明、具有代表性和广泛影响力的非遗项目,编辑出版成各类非遗普及读物等系列丛书,以供群众阅览,增进了解,尽最大可能整合社会各界资源,营造良好保护氛围和保护力量。持续开展非遗事业的传播、展示工作,构建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机制。
千方百计整合利用各方面的宣传资源,利用各种媒介,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如展览展示展演、论坛讲座咨询等形式,通过广场宣传、街头宣传、流动宣传、节会宣传、网络宣传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来普及非遗保护知识,使热爱、珍视、保护和抢救文化遗产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最终使非遗事业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是保护工作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各项工作切实推进的有效保障和客观依据。目前全省的非遗保护规划工作还相对落后,建议各级政府把非遗保护工作提升到地区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和文化发展纲要之中。同时参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先行编制部级和省级的非遗项目规划,把规划实施工作纳入到各地年度建设计划之中。
加强区域性非遗生态保护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及基地建设,着力拓展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体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需要的是活态传承,因此整体的、群体性的、能够自然传承的保护更重要。以往非遗的保护大多侧重于单个项目,侧重孤立、静止的保护,“生态”整体保护方法的使用依然比较滞后。建议借助于历史村落保护、民俗村建设、农家乐及乡村旅游、生态文明建设等契机,分级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园),进行非遗动态、整体和可持续的统筹保护,从而为非遗传承提供生存环境、生活方式、风土人情的立体空间,使它们具有更加持续稳固的生命力。对大量珍贵实物和物质载体,手工艺品、乐器、戏服等,要进行分类收藏、展示和研究。利用非遗博物馆和非遗基地,将保护项目与文化活动相结合,邀请一些代表性传承人来现场献艺,或者结合其他行业来延伸、拓展保护空间,活跃传承方式。
以传承人为核心,推动保护工作可持续发展。
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遗保护传承的活态载体,是保护工作得以持续有效进行的根本性保障。对传承人应设立专门的扶助与奖励政策,制定明确的给予代表性传承人的经济补贴制度,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等方式,充分发挥代表性传承人的领军作用和传承作用。同时不仅要给予老年传承人以资助,更重要的是鼓励青少年和有一定技艺基础的中青年拜师学艺,对学习效果显著、成果突出的继承人要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对那些必须要通过团体传承的项目,鼓励相关团体开展传承工作,或鼓励有关人员进行传承组合,开展有关传承工作。对部分技艺有一定的秘诀不宜面向社会公开的项目,要鼓励家族传承。
积极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促进生产性保护,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路之一,是做好“在保护中发展”的工作。把有自身发展能力的非遗项目适度推向市场,让其重新焕发生命活力,通过非遗生产性保护,使之形成文化品牌,成为新兴文化产业。发挥全省各地各级政府的引导、参与及组织协调作用,尽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非遗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中来,为非遗项目在现代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找到最恰当的方式,培育和构筑适合于非遗资源与现代文化创意产业相融合的新平台。
积极探索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方法,制定各类优惠政策与奖励政策,推动部分非遗项目走生产性保护、发展道路。可以组织民间艺人、民间艺术表演队伍,积极参与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让地方性非遗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加强非遗与旅游业融合,增强民俗旅游的吸引力;出版非遗丛书、系列光盘,开发具有“非遗”特色的服饰、饮食、工艺品、纪念品等,建立一批非遗特色产品的研发生产基地。另一方面也要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在有效保护和不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真实性和整体性的前提下,做好适度开发利用,从而促进非遗保护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加强非遗保护传承的数字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