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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生产论文(6篇)

时间: 2024-01-03 栏目:公文范文

粮食生产论文篇1

关键词:陕西省;粮食产量;波动趋势;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6.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2-0020-03

粮食生产安全既是重大的国家战略问题,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2004―2015年间,陕西省粮食生产取得了“十二连增”的辉煌业绩,但其粮食生产仍然面临单产水平低下、增长乏力等突出问题[1]。因此,研究陕西省粮食产量的主要影响因素与波动趋势,对提高陕西省粮食产量与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粮食产量波动是由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为了研究陕西省粮食生产的波动趋势,本文将采用灰色关联理论、波动指数和GM(1,1)模型进行分析。

一、产量波动的影响因素分析

粮食产量波动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但它们对粮食产量的影响程度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王雨(2011)选择了11个影响因素,运用灰色关联理论对湖北省粮食产量进行了相关分析和预测。结果表明,农作物种植面积、农机总动力和农业从业人数是影响湖北省粮食产量波动的最重要因素[2]。宰松梅(2011)选择了8个指标,运用灰色关联理论和神经网络方法对辽宁省粮食产量进行了相关分析和预测。结果表明,耕地面积、灌溉面积和农机总动力是影响辽宁省粮食产量波动的最重要因素[3]。可见,不同的省份,甚至相同的省份在不同的时期,各种因素对粮食产量波动的影响程度可能是不同的。为了分析1995―2014年影响陕西省粮食产量的各种因素的重要程度,本文选择了粮食播种面积、农机总动力、农业从业人数、农药使用量、化肥施用量(折纯量)、塑料薄膜使用量、有效灌溉面积7个指标,运用灰色关联理论对这些因素的重要程度进行分析。按照以下步骤计算关联度:①原始数据初值化,②计算关联系数中的两极差,③计算关联系数(分辨系数取0.5),④计算关联度并进行排名[4]。其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1995―2004年期间化肥施用量、有效灌溉面积和农业从业人数是陕西省粮食产量波动的重要影响因素,说明这一时期粮食增产主要依赖化肥、浇灌和人力。由于陕西省地处西部,是典型的干旱半干旱地区,耕地质量不高,水利设施薄弱,常用耕地中水田和水浇地比例过低,大部分耕地无法有效灌溉,势必影响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和粮食生产的产量,耕地贫瘠和农作物干旱成了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2005―2014年期间影响粮食产量的重要因素是有效灌溉面积、播种面积和农业从业人数。与前一时期有所不同的是,化肥施用量对粮食增产的重要性降低,而粮食播种面积的重要性则有所加强。从1995―2014年来看,影响粮食产量最重要的因素是农药使用量、化肥施用量和有效灌溉面积,其次是粮食播种面积,对粮食产量波动影响相对较弱的因素始终是农机总动力和塑料薄膜使用量。由此说明,陕西省农业生产现代化程度不高,农业机械化程度和塑料薄膜使用量对粮食产量的影响相对较小。另外,由于耕地贫瘠和自然灾害频发,粮食生产对农药化肥的依赖性较强,保证粮食播种面积和有效灌溉对粮食生产至关重要。

二、粮食产量波动的大小衡量

1995年以来,由于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减少、化肥施用量和塑料薄膜使用量明显增加,陕西省粮食产量出现了一定的波动。牟ǘ数值来看,1996―1999年、2001年、2004年这6年粮食产量波动较大,每年产量波动均在100万吨以上。为了进一步分析1995―2015年陕西省粮食产量的波动情况,本文采用波动系数来进行衡量,其计算公式为:Kt=(Xt-Xt*)/Xt*,Xt表示第t年的粮食产量,Xt*表示第t年的粮食产量趋势值,Kt表示第t年的粮食产量波动系数,Kt的绝对值越大,表示第t年的粮食产量波动越明显,偏离粮食产量的长期趋势值越远。Xt*的长期趋势值多采用指数形式、三次式形式、二次式形式或线性形式拟合得到[5]。综合考虑回归方程的拟合优度R2、F值和T值,笔者经过试算发现三次式形式的回归结果较优,所以将其作为粮食产量趋势值的拟合方程,方程形式为:Xt*=1118.756-5.989692T+0.016714T[3]。结合波动系数公式可以得到1995―2015年陕西省粮食产量的波动系数(见表2)。从表2中不难看出,1995年、1998年和2012年陕西省粮食产量波动幅度较大,其波动幅度均超过12%,其中1998年波动系数高达18.9%,而波动周期则较短,说明这3年粮食产量偏离长期趋势值较严重。总的来说,1999年以来粮食产量波动幅度较小,其波动幅度基本局限在10%以内,粮食生产相对较为稳定,产量接近长期趋势值。各地区粮食产量的波动情况则可以采用变异系数来衡量,其计算公式为:Pt=S/Y0,S表示某地区某一时期粮食产量的标准差,Y0表示该地区在这一时期粮食产量的平均值。利用1995―2014年10个省辖市的粮食产量数据计算变异系数如表2所示。从变异系数不难看出,西安市、咸阳市的粮食生产相对稳定,其变异系数小于10%;其他地级市的粮食生产则波动较大,特别是榆林市的粮食产量变异系数高达35.9%。如果以粮食年产量140万吨为界区别粮食生产高产区和低产区,以变异系数13%为界区别粮食产量高变区和低变区,则可以把陕西省西安市和其他九个地级市的粮食生产情况划分为以下4种类型:高产高变型,包括渭南和榆林;高产低变型,包括咸阳市、宝鸡市和西安市;低产高变型,包括延安市和商洛市;低产低变型,包括汉中市、安康市和铜川市。

三、粮食产量波动预测

产量波动的定量预测方法主要有平均平滑法、回归分析法、马尔可夫法、趋势外推法、投入产出法和GM(1,1)模型预测方法。考虑到GM(1,1)模型具有预测精度高、可用于短期和中长期预测等方面的优点,本文采用GM(1,1)模型对陕西省粮食产量进行预测。GM模型的主要思想是运用累加生成法将原始序列(0)转化为生成序列(1),然后对序列(1)建立微分方程型的预测模型。利用2006―2015年陕西省粮食产量数据,采用GM(1,1)模型对陕西省粮食产量进行预测,得到的预测模型为:X(1)(t+1)=77021.2e0.01432t-75979.3,其中,a=-0.01432,u=1088.118。运用该模型得到的粮食产量预测值如表3所示,粮食产量预测值与原始值的相对误差均小于5%,平均相对误差仅为1.78%,说明模型预测效果较好。预测结果显示,2016―2022年陕西省粮食产量分别为1264万吨、1282万吨、1300万吨、1319万吨和1338万吨,年均粮食产量增长约为18万吨,从而实现陕西省粮食产量稳定在1250万吨以上的工作目标。

四、结论

通过对陕西省粮食产量波动情况的定量分析,得到如下结论:

1.通过波动系数和变异系数分析发现,1996―1999年、2001年、2004年这6年粮食产量数值波动较大,偏离长期趋势较严重的年份是1995年、1998年和2012年。榆林市与渭南市的粮食生产属于高产量高变化区域,宝鸡市、西安市和咸阳市属于高产量低变化区域。

2.灰色关联分析结果表明,1995―2014年期间,农药使用量、化肥施用量和有效灌溉面积是粮食产量波动的主要影响因素,其次是粮食播种面积;农机总动力和塑料薄膜使用量对粮食产量波动的影响相对较弱。

3.GM(1,1)模型预测显示,2016―2022年陕西省粮食产量分别为1264万吨、1282万吨、1300万吨、1319f吨和1338万吨,粮食产量呈现小幅增长的变化趋势。2004年以前,由于受到旱涝、种植面积减少和土地贫瘠等方面的影响,陕西省粮食产量波动幅度较大,尤其以渭南市和榆林市的粮食产量波动最为典型;2004年以后,粮食种植面积趋向稳定,旱涝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力减弱,陕西省粮食产量波动幅度较小。

参考文献:

[1]叶文显,刘勤燕.陕西省粮食生产的时空演变及绩效评价[J].河南农业大学学报,2016,(3):434-440.

[2]王雨.湖北省粮食生产灰色关联动态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11,(6):81-86.

[3]宰松梅,温季,仵峰,等.基于灰色关联分析的辽宁省粮食产量预测模型[J].节水灌溉,2011,(5):64-66.

粮食生产论文篇2

通过对我国1990-2013年之间的粮食产量和化肥施用量的相关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建立了VAR模型,采用了Johansen协整分析方法,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协整关系,使用格兰杰因果检验,证实了化肥施用量是粮食产量的格兰杰原因。在实证结果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粮食产量;化肥施用量;VAR模型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2.007

1引言

粮食生产是多种要素投入的一种生产行为,它包括劳动力、土地、种子、化肥等生产要素,在我国耕地面积逐渐减少的状况下,提高单位面积的粮食产量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而化肥的施用无疑是提高单产的重要因素,化肥施用量的增加在带来我国粮食单产大幅度提高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近年来,我国粮食生产中存在着化肥过量施用的问题,造成土壤肥力下降。研究化肥的施用对我国粮食产量的增产潜力还有多少,临界的状态在什么时间以及化肥施用量对粮食产量的动态影响是我国粮食生产中面临的重要问题。房丽萍等采用主成分回归分析和C-D生产函数分析了化肥施用量对我国粮食产量的影响,得到的结论是1978-2010年之间,粮食产量的化肥施用量的产出弹性有所下降,但是化肥施用量仍然是影响粮食产量的重要因素。古玉丽等采用了C-D生产函数对我国粮食产量与化肥施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化肥施用量是粮食产量的主要影响因素。王祖力等对1978-2006年化肥施用对粮食产量增长的作用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发现化肥的施用是所有投入要素中贡献最大的一项。彭琳根据试验研究资料与调查结果,对我国粮食生产和化肥施用量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化肥的施用量是20世纪中国粮食生产重大成就之一,化肥施用对粮食产量的贡献率平均为46.43%。

本文对我国粮食产量和化肥施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以检验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协整关系,从而在实证的结论的基础上,以期为我国粮食生产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

2我国粮食产量和化肥施用量的实证研究

2.1数据来源

本文所选用数据来源于《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所选择的时间区间为1990-2013年,我们收集了历年的粮食产量和化肥施用量的数据,分别用GR和FE来表示。使用Eviews7.2进行实证分析。为了消除异方差的数据取自然对数的每个变量分别与lnGRlnFE说。

2.2变量的ADF单位根检验

考虑到时间序列中很多数据的不平稳性,为了避免伪回归现象,首先需要这些变量的ADF单位根检验,测试结果如表1所示。

试验结果表明,所有数据在表1原始序列在5%的显著性水平并不顺利,但他们的一阶差分平稳,1阶单整序列,足球协会测试条件。

2.3建立VAR模型

2.3.1残差的单位根检验

VAR模型所需的序列是平稳,所以需要测试序列的单位根检验测试方法主要是残余。本文的滞后三阶残余VAR模型的单位根检验,结果表明,该模型的逆根位于单位圆内,因此该模型是稳定的。测试结果如图1所示:

2.3.2Johansen协整检验结果

因为Johansen协整检验是基于VAR模型,Johansen协整检验是一个VAR模型对无约束向量协整模型后,在本质上仍然是VAR模型,Johansen协整检验是具有约束条件的,因此应该在我们建立的最佳滞后阶数的VAR模型的基础上减一,作为我们进行Johansen协整检验的滞后阶数,即选择滞后2阶进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0.31828表示参数估计量的样本标准差,上式表明我国粮食产量与化肥施用量之间保持着长期的协整关系。化肥施用量每增加1个百分点,粮食产量将增加1845166个百分点。

2.4变量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由于LnGR、LnFE存在着长期的协整关系,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所以考虑,然后明确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选择了滞后期为一年,两年,三年里每个变量的检验,相关的测试结果如表3所示。

格兰杰检验结果表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滞后1阶化肥施用量和粮食产量之间不存在着着相互的格兰杰原因;在滞后2阶时,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可以认为化肥施用量是粮食产量的单向格兰杰原因;在滞后3阶时,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可以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双向的格兰杰原因。

3结论与建议

通过我们的分析,得到的结论是,我国粮食产量和化肥施用量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协整关系,化肥施用量是粮食产量的格兰杰原因,化肥施用量的增加促进了我国粮食产量的提高,但是从脉冲响应的情况来看,化肥施用量的增加对于我国粮食产量的增加的边际效应是递减的。结合本文的实证分析,提出以下建议:第一,科学施肥,减少化肥的浪费。在我国粮食生产中,存在着施肥不科学,化肥浪费严重的现象,主要是因为农民缺乏科学的技术培训,应该加强农村技术人员对农民进行关于如何科学施肥的培训,减少粮食生产中由于过量施肥导致的不利影响。第二,增加粮食生产中的有机肥的使用。第三,增加农业生产中的科技投入,发展现代农业。可以通过提高农业生产中的机械化水平,来替代劳动力的使用,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粮食产量。同时,可以通过培育优良高产的品种,提高粮食的单产。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提高灌溉率,同样有利于粮食产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房丽萍,孟军.化肥施用对中国粮食产量的贡献率分析―基于主成分回归C-D生产函数模型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13,29(17):156160.

[2]古玉丽,乔欢欢.我国粮食产量与化肥使用量之间的实证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7,(10):1213.

粮食生产论文篇3

武穴市属大别山脉向沿江平原过渡地带,全市山地面积有20多万亩,丘陵坡岗地有10余万亩,农民有种植红薯和马铃薯习惯。可引导农民利用中部丘陵坡岗地红壤土种植红薯,利用北部轻质壤土发展马铃薯,可建成10万亩的薯类作物生产区。为了防止品种退化,选择在自然隔离条件好的高山地区建立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和红薯种苗基地,保证生产用种。

2依靠科技支撑提产能

科技是粮食增产重要因素。我们认为武穴农技部门可通过科技创新,总结推广适宜武穴粮食生产的增产技术和发展模式,以提升武穴粮食产能。

2.1集成推广“三个一”技术,提高粮食单产

水稻推广“一增五改”技术,即增加用种量,提高种植密度,改单纯大穗品种为适应性强的高产高抗优质品种,改人工翻耕为少免耕和机耕,改常规育秧为集中旱育秧,改偏施氮肥为配方施肥,改病虫分散防治为专业统防统治;小麦和红薯推广“一换三推”技术,即换用高产抗病品种,全面推广密植、配方施肥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技术;马铃薯推广“一推三改”技术,即推广脱毒马铃薯品种,改习惯施肥为配方施肥,改平作为垄作,改发病时再防治为提前预防晚疫病。通过大面积推广应用“三个一”技术,使粮食单产提高5%左右。

2.2创新发展三大模式,增加粮食总量

探索“马铃薯搭配早、晚稻”种植模式,力争薯稻稻三熟栽培模式亩产粮食1500kg(马铃薯亩产2000kg,折原粮400kg,双季稻亩产1100kg);探索“马铃薯搭配中稻再生”种植模式,力争薯稻再生模式亩产粮食1250kg(马铃薯产量折原粮400kg,头季600kg、再生季250kg);摸索利用中稻收获后至油菜移栽空闲时间60~70天,秋种马铃薯套栽(播)油菜,力争亩产粮食950kg(马铃薯产量折原粮300kg、中稻650kg)。探索这3种新模式将比原有模式亩增产粮食300~400kg,收入增加1500~2000元。

2.3科学应对灾害,保障粮食稳产

农业生产经常遭遇不同的自然灾害和病虫危害,为减轻灾害损失,确保粮食稳产增收,要对各种灾害制定不同预案,并对不同受灾时期提出相应对策,全市各粮食产区要成立多个农业灾害应急、病虫综防等服务队,及时应对各种重大、突发性灾害,为全年粮食稳产提供强有力保障。

3培育产业主体强产能

发展粮食生产,还要注重加强对种粮大户、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加工企业的引导和培育,让种粮、产粮、销粮有效益,有奔头,推动粮食生产稳步发展。

3.1培养种粮大户

通过引导、协调土地流转,维护种粮大户利益,使种粮大户有田可种粮,有钱赚。种粮大户对产粮的贡献大,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高。

3.2培育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组织

充分发挥各类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在粮食生产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全市粮食生产提供社会化专业服务。如引导、鼓励市内相关专业合作社开展以早稻集中育秧为主的统一订单生产模式,积极推动双季稻发展;鼓励相关植保机防专业合作社为粮食生产提供专业化统防统治,使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可实现节本增收;支持相关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展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服务,省工节劳,可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3.3培植壮大龙头企业

注重培育粮食生产、加工等龙头企业发展,通过市场化产业开发,提升粮食品牌效应,形成粮食生产订单、加工、仓储、流通“四位一体”产业链,提高粮食生产保障能力。

3.4发展粮食深加工企业

红薯、马铃薯淀粉是重要的食品和其他工业原料,薯类淀粉广泛应用于食品加工和医药化工。如本市上市企业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开发出以红薯淀粉为原料生产糖类产品和工艺,每年需要红薯30万t以上,实行企业和基地合作订单生产,将为武穴市红薯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4落实政策扶持保产能

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建立健全机制,合理导向,充分调动农民和企业粮食生产积极性,保证粮食扩能计划顺利完成。

4.1加强耕地保护

守住耕地“红线”,确保耕地面积55万亩不动摇。大力扶持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培育土地流转市场,使土地合理流向种粮农户,推进土地集约化经营、规模化生产、产业化发展。

4.2建立财政扶持机制

武穴市政府里要出台粮食扩能计划实施政策措施,成立机构,设立专项,争取市财政每年安排粮食扩能计划专项资金1000万元,重点对粮食生产示范基地、种子基地、育秧育苗基地、种粮大户、龙头加工企业等给予扶持建设。

4.3严格考核奖惩

每年根据粮食生产指导任务,对各镇处进行考核,评选出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及种粮大户、粮食企业贡献大户奖;对落后的镇村和当地党政一把手实行诫勉,在全市形成比粮食生产比规模、比单产、比总量、比贡献的氛围。

4.4强化组织领导成立

粮食生产论文篇4

1.1种粮大户定义及特征

种粮大户是粮食主产区涌现出来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我国种粮大户定义的标准是指南方地区经营耕地面积3.33hm2以上、北方地区经营耕地面积6.67hm2以上的农户。种粮大户具有以下特征:户主多为年富力强的中年人,劳动力结构处于合理状态,并且受教育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经营规模大,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种粮大户的农业科技水平较高。随着种粮大户数量的明显增加,他们在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土地合理流转减少抛荒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推广作用,促进了粮食产业的发展和农民共同致富。

1.2粮食生产合作社定义及优势

粮食生产合作社是专业化生产的产物。目前对于粮食生产合作社尚未有权威的定义,作者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对本研究中使用的粮食生产合作社定义如下:粮食生产合作社是指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农户为主体,坚持社员拥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的同时,社内实行统一种粮、统一供应农用投入品、统一生产技术等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其优势是能充分运用政府的扶持政策,解决好发展粮食生产遇到的人才、资金、土地流转等问题;通过土地流转,能搞好规模经营,在此基础上,实施农业现代化的一系列措施,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能很好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粮食生产发展水平。粮食生产合作社是适应当前粮食生产发展形势、转变粮食生产方式的新创举,其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

1.3现状分析

2013年农业部种植业司对全国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合作社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有种粮大户68.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0.28%;有粮食生产合作社5.59万个,入社社员513万人。种粮大户经营耕地面积893.33万hm2,占全国耕地面积的7.3%;粮食产量达746亿kg,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2.7%。粮食生产合作社经营耕地481.2万hm2,占全国耕地总量的4.0%;粮食产量485.5亿kg,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8.2%。我国粮食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正在不断提升,种粮大户、粮食生产合作社粮食平均产量分别为7290kg/hm2和8175kg/hm2,分别较全国平均水平高1995kg/hm2和2880kg/hm2。可见,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合作社种植了全国1/10的耕地,产出了1/5的粮食,已成为粮食生产经营的骨干力量。

2我国粮食生产安全存在的问题

2.1耕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

1996年以来,我国耕地面积减少了0.083亿hm2,目前,我国仍有1/2以上的耕地靠自然降水,中低产田所占比重达到2/3。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耕地的占用保持较高的需求,虽然通过土地整理达到占补平衡,但土地质量和肥力不足。同时,大量的农村青壮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造成农村部分土地撂荒。农药的大量使用是土地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2009年我国农用化肥使用量为5404.4万t,2012年农用化肥使用量为5838.85万t,增长率约为8%。使用的农药有80%~90%进入土壤,农药大量、低效率的使用导致了对耕地土壤的污染,致使土壤酸化加重、有机质含量下降,重金属含量增加。再加上农民对土地的掠夺式和象征性经营,也使得耕地质量不断下降。

2.2经营主体素质低,积极性下降

我国粮食生产主体依然以农户家庭为主体,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2009年农村居民家庭劳动力文化水平初中及以下比例占83.29%。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更多的农民进城务工,其中绝大多数是青壮年劳动力,使得农村人口和劳动人员高龄化趋势上升,粮食生产队伍体力素质和文化素质较低,不能及时掌握新知识、新信息、新技术并将科技知识运用于生产实践。与此同时,由于农业的比较收益较低,我国粮食生产单位经营规模较小,粮食生产的绝对收入水平较低,致使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下降。2011年小麦、玉米、早籼稻、粳稻的成本利润分别为21%、41%、29%、53%,利润分别为2115、4545、3405和8205元/hm2,粮食净利润平均为2715元/hm2,远低于第二三产业的收入,削弱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2.3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脆弱

目前,粮食增产最大的制约因素是农业基础设施,特别是农田水利设施薄弱。全国现有部分灌溉设施质量差,配套不全,尤其是末级渠系不配套。大型灌区骨干建筑工程损坏率近40%,中小型灌区干支渠完好率只有50%,配套率不足70%。相当一部分灌区工程年久失修,功能老化,许多沟渠蓄水量少、渠道通水长度缩短、过流能力减少,灌溉面积明显萎缩。自2005年起,我国开始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但资金量太少,与实际需求相差甚远。农田水利设施脆弱也导致了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弱,对粮食生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2.4粮食生产技术推广率低

据有关部门统计,2012年我国农业的科技贡献率为57%。我国每年经中央和省级部门鉴定的农业科研成果达1万项左右,但可以推广的仅占30%,与部分发达国家推广率为90%以上形成了巨大反差,主要原因是我国农业科技产学研相结合的模式尚未建立起来,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也不健全。对于种粮农民来说,细碎化的耕地不利于粮食生产技术效率的提高。在土地的自然肥力发挥到极致以及耕地、水等自然资源形成了对粮食增长的刚性约束后,提高粮食的单位产量只有依靠科技。但由于小规模农户本身也缺乏吸纳现代农业的科技动力,只能对新技术望而却步,因而阻碍了粮食生产效率的提高。

3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合作社对我国粮食生产安全的促进作用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我国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不断分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种粮技能高低和种粮意愿强弱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在此过程中,种粮大户及粮食生产合作社在提高种粮效益、稳定粮食生产中的作用日益显著。种粮大户及粮食生产合作社发展,培育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弥补了农业科技推广剩余空间,在推动农村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推进粮食生产标准化、专业化、机械化、规模化进程,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为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

3.1实施机械化作业,提高粮食单产

粮食产量的持续提高来自粮食种植面积的扩大和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种植大户与粮食合作社将小块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实行土地规模化经营,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土地撂荒现象的出现,有利于对现有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充分利用,同时为实现农业机械化提供了保障。据统计,2008年北方地区6.67hm2以上种粮大户户均拥有农机1.68台套,每万公顷有农机1241.55台套,高于同一时期我国平均水平。农业机械的使用具有规模效益,经营规模越大,成本越低。2011年我国270个早稻万亩示范区比所在县的平均产量增长了1831.5kg/hm2,950个小麦万亩示范区比所在县的平均产量增长了2137.5kg/hm2。浙江省的石粮食合作社,成立1a期间,添置了1台催芽机、1台碎土机、2台烘干机、3台插秧机、9台犁田拖拉机及1条流水线,加上农机仓库建设,投入资金超过100万元,其种植的水稻产量为8250kg/hm2,大大高于农户散种时的产量。近年来,我国对购买农业机械予以补贴,对种植大户和粮食生产合作社来说利于降低购买农业机械的成本,有利于添置高效率节能环保和科技含量高的大中型农机具,实现机械化生产、工厂化育苗、机械化播种、机械化收割等,优化农业机械化装备结构,使粮食生产由劳动密集型技术向资本密集型技术转变,降低粮食生产的成本,提高粮食生产效率。

3.2高素质经营主体,提升种粮积极性

据2009年国家相关部门对333户种粮大户的调查显示,户主为初中文化程度的为163人,占被调查农户总数的48.95%;高中文化程度的为80人,占被调查农户总数的24.02%;小学文化程度的为59人,占被调查农户总数的17.7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为26人,占被调查农户总数的7.81%;文盲5人,占被调查农户总数的1.50%。样本户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种粮户所占比例为31.83%,2009年我国平均每百个劳动力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比例仅为16.71%。种粮大户相对零星农户而言,具有文化水平、技术水平上的优势,为其学习和应用新技术打下了良好基础。同样,我国种粮合作社都是由一些种粮带头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其素质也相对较高。而且,现有的“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项目,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种粮大户的经营管理培训。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实现我国粮食生产安全的关键在于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我国种粮合作社都是由一些种粮带头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合作社经营过程中,将播种,除草,施肥、灌溉、收获等进行工种划分,农民各司其职,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力专业技能,促使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进而降低了我国劳动力素质低对粮食生产造成的影响。劳动分工也使得农民主动自愿地参加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加快了对新知识、新技术、新信息的接受速度。

3.3完善农田水利设施,确保粮食生产用水

生产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生产性工程与农业生产紧密相连,建设主体应当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但组织群众投入农田水利建设也因农产品比较收益低、农田水利工程涉及范围大、农户收益程度不同等而很难有效开展。种粮大户经营规模较大,绝对收支水平较高,为提高粮食生产效益,投入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水平投资倾向比一般农户要高。2009年我国相关部门对335个样本户的调查表明,20户改造了泵站,32户进行了灌溉水源建设,31户进行了渠道建设,20户修建了排涝设施。从资金投入情况来看,种粮大户户均投入渠道建设的资金为11万元,改造泵站的资金为7万元,投入灌溉水源建设的资金为4万元。种粮大户与•97•种粮合作社通过加大对修路、修建桥涵闸、新打机井、健全排灌渠系等农田基础设施的投入,将耕地建成“田成方、渠相通、路成网、电能达、旱能灌、涝能排、高产稳产”的标准粮田,提高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种粮效益,这又促进了种粮大户与种粮合作社对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维护和投入,有效推进了用水“最后一公里”问题的解决。

3.4科学示范,促进种粮技术推广

粮食生产论文篇5

关键词:粮食法学;创新型法学体系;创新发展;中国特色

中图分类号:DF413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7.03.03

[HS(3][HTH]一、创新型法学体系的提出

[HTSS][HS)]

我国“十三五”规划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其中对“创新发展”的表述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通过“创新”推动“发展”,通过“发展”引领“创新”。“治国方略论”“人民主体论”“宪法权威论”“良法善治论”“依法治权论”“保障人权论”“公平正义论”“法治系统论”“党法关系论”等九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创新发展[1]。我国正在构建创新型国家,而构建创新型国家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创新发展不仅仅是制度层面的崭新理念,还应当成榉ㄑа芯康恼感吕砟睿从而构建创新型法学体系。

传统法学体系具有滞后性、狭隘性、封闭性等弊端,具体如下:基本原理过于强调固有原理和思维模式,缺乏对新兴法律现象的探索、升华,具有滞后性;核心范畴过于强调私法学与公法学之分,缺乏对新兴法学范畴的包容、吸纳,具有狭隘性;学科建设过于强调本学科的学科体系、研究队伍,缺乏对其他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借鉴、引进,具有封闭性。创新型法学体系旨在突破传统法学体系的滞后性、狭隘性、封闭性,从而推动基本原理、核心范畴、学科建设的协同创新。具体而言,基本原理的创新发展强调理论基础的跨领域拓展、学科地位的夯实、价值取向的多元,体现前瞻性;核心范畴的创新发展强调主体、权利义务、客体、行为、责任及其救济的创新,体现包容性;学科建设的创新发展强调学科体系的呼应联动、研究队伍的跨界互动,体现开放性。

中国粮食法学是对粮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是经济法学、农业法学的重大创新,体现了创新型法学体系的发展规律:其一,中国粮食法学具有丰富的基本原理,迎合新兴法律现象的发展潮流,既非“早产儿”又非“畸形儿”,需要创新发展理论基础、研究对象和价值体系,体现前瞻性特征;其二,中国粮食法学需要突破传统私法学与公法学的明确划界,创新发展对主体、权利、义务、客体、行为、责任等的理解,体现包容性特征;其三,中国粮食法学具有完整的学科建设规划和新兴的研究队伍,不断吸纳其他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形成老中青、本硕博为一体的跨学科学派体系,在中国法学界应当有一席之地,体现开放性特征。

我国《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在创新发展方面提出,“不断推进体制机制、产业体系、经营业态等各方面创新”,“加快推进《粮食法》立法进程”,“初步形成与国情、粮情相适应的粮食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体系”。从《粮食法(送审稿)》来看,“发展”一词作为促进意义使用出现了10次,“创新”一词出现了2次(即第8条“粮食科技创新体系”、第14条“种业科技创新”),初步体现了其对创新发展理念的重视。粮食安全关乎国计民生,《粮食法》的制定是中国粮食立法史上的浓墨一笔。随着《粮食法》的制定,亟须发展粮食法学,加强对粮食立法的学术研究,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推动未来《粮食法》的有效实施。本文的研究问题是,中国粮食法学应当彰显创新发展理念,从基本原理、核心范畴、学科建设三个层面进行创新发展,从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型法学体系。

[HS(3][HTH]二、基本原理之创新发展:创新型法学体系的前瞻性

[HTSS][HS)]

一个学科的构建,都是从基本原理开始的。“创新型法学体系”有必要加强基本原理研究,体现前瞻性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创新型法学体系”并非具体法学学科的特定研究领域,而是整个法学体系创新发展规律的前瞻性把握。相应地,粮食法学的基本原理要体现创新发展的前瞻性,具体如下:必须具备强大的理论支撑,如唯物辩证观、“软法”革命、系统工程论;必须具备独立的研究对象,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必须彰显自由、公平、效率、安全的价值取向,体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一)理论基础之跨学科引入

一个学科的沉淀,需要不断深化理论基础,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唯物辩证观。粮食产业是靠天吃饭的,对自然因素(如耕地、气候、水资源)的依赖性很高[2]。从唯物观看,粮食法学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例如,考虑中国第一人口大国的实际,必须重视最大多数人的粮食供给,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粮食权益;考虑中国耕地资源有限的实际,必须制定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考虑沿海和内陆自然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不均,必须制定大城市粮食供给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粮食危机应急体系等。从辩证观看,粮食法学要充分考虑自然因素、农业技术、经济管理、制度因素等的内在联系机理,体现普遍联系的思维;粮食法学要在基本原理、核心范畴、学科建设等方面进行创新发展,体现发展思维;粮食法学要全面分析矛盾,客观看待粮食法的优点和缺陷,防止片面性,体现矛盾思维。

第二,软法革命与制度变迁。粮食制度包括粮食硬法与粮食“软法”,粮食硬法即通常所言之粮食法律制度,粮食软法则包括粮食政策、粮食标准、粮食行业自治规则、粮食交易习惯、国际粮食非正式规范等。粮食政策作为基本的粮食软法,具有灵活性、具体性、效率性等优点,但也存在干预性、功利性、波动性等缺陷。相比之下,法律具有粮食政策所不具备的诸多优点,如强制性、严谨性、稳定性,尤其是《粮食法》的制定可以从基本法层面保障中国粮食安全。因此,应当形成以粮食硬法为主导、粮食软法为辅助的制度架构。当然,粮食软法与粮食硬法并非截然分开,粮食软法经过实践检验可以上升为粮食硬法,粮食硬法也可以通过粮食软法加以具体实施。

第三,系统工程论。系统工程理论是自然科学中的传统理论,逐步被引入到社会科学研究中。在影响粮食安全的诸多因素中,我们日益重视制度因素,但不能贬低自然因素、技术因素、经管因素等对粮食产业的作用,尤其是自然因素(如气候变化)始终起着基础性作用[3]。我们强调的是,诸多因素要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在制度层面,法律也并非灵丹妙药,存在抽象、单一、滞后等不足,需要粮食软法加以协助,共同构筑粮食法治系统工程。粮食法治系统工程应当充分考虑自然因素、技术因素、经管因素、制度因素对粮食安全的影响,从中凸显法律因素的研究价值。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本质上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的系统工程。粮食法治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是粮食产业现代化的有力保障。

(二)学科地位之独立性

粮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粮食法及其发展规律。粮食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粮食经济关系。具体体现为:其一,粮食生产经营者之间。粮食生产经营者之间在粮食产业发展过程中具有平等关系,可以自由交易,体现意思自治。其二,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与粮食生产经营者之间。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对粮食生产经营者施以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产业促进,而粮食生产经营者又可以对粮食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其三,粮食行业组织与粮食生产经营者之间。粮食行业组织可以对粮食生产经营者施以行业自律、行业惩治,而粮食生产经营者同样可以对粮食行业组织进行监督。其四,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与粮食行业组织之间。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对粮食行业组织进行监管,而粮食行业组织对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又可以进行监督。其五,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之间。粮食行政管理可能存在“九龙治水”的情况,需要构建独立、权威的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其六,粮食行业组织之间。粮食行业组织是多元化的、不同层级的,彼此之间既是平等交流关系,又存在互相监督问题。

粮食法学与其他相邻学科有明确区分,可以成为独立学科。粮食法学与农业法学是有区别的。农业法学是新兴的法学分支学科,研究范围涵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而且是全产业链的研究。粮食生产属于种植业,但粮食法学还要研究粮食政治化(即国家安全价值)、粮食金融化(如“粮食银行”以及粮食期货)、粮食能源化(如玉米能源)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传统农业法学不甚涵括却又非常重要的。如将粮食法纳入社会法的范畴,则同时体现“自发调节”和“国家干预”的双重特征[4]。本文认为,粮食法学应属于经济法学。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粮食法的调整对象――“粮食经济关系”――恰好是上述“经济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监管法,而粮食法学同样聚焦粮食宏观调控、粮食市场监管,因此,粮食法学是经济法学的独立分支学科。

(三)价值取向之多元化

粮食法学的价值取向是粮食立法的宗旨倡导、目标追求,需要多元化发展,不宜单一独断,试析如下:其一,自由价值。自由价值是基础性价值,在确立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要推进粮食流通全面市场化改革,重点解决粮食产业化、粮食国企改革、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粮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法律问题。其二,公平价值。公平价值是保障性价值,要充分保障粮农的合法权益(如土地权益、粮食收成、国家粮食补贴、社会保障权益),实现权利公平、义务公平、责任公平,为粮农提供粮食公益诉讼等救济机制。其三,效率价值。效率价值是动力性价值,要鼓励粮农进入粮食期货市场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引导大宗粮食生产,提升粮食市场体系的运行效率,加快粮食市场的发展。其四,安全价值。“粮食安全主旨化”应当成为粮食法的基本原则[5]。安全价值是底线性价值,也是崭新的价值形态。要彰显总体国家安全观,守住耕地红线,基本依靠国内粮食供给,严格监管粮食质量安全,慎重对待转基因粮食。与此同时,要坚守粮食定价权,防范由国际粮价波动引发的系统性危机。

多元价值整体上是可以协调统一的,但在创新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也容易产生冲突,例如,创新发展的“创新”需要自由的市场环境,但强调自由价值亦不是放任自由发展,否则会出现不安全因素,危及安全价值。创新发展不是放弃安全价值,而是强调在安全基础上的发展。与安全价值相对接的还有公平价值,既包括程序公平,又包括实体公平。强调安全就必须强调公平,尊重粮农的劳动成果,保障城乡弱势群体的粮食权,实现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才能最终实现粮食安全。当然,过分强调安全价值、公平价值,又会人为制造禁锢、扼杀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最终也不利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在保障安全、实现公平的基础上,关键还是要发展,而且必须辩证对待立法现状,破除制度禁锢,实现创新发展。因此,必须强化自由价值、效率价值,加强粮食流通全面市场化改革,体现市场决定性地位的发展趋势,才是粮食法学应有的社会担当。

[HS(3][HTH]三、核心范畴之创新发展:创新型法学体系的包容性

[HTSS][HS)]

“创新型法学体系”比较宏观、抽象,核心范畴必须涵括不同具体法学学科的概念范畴,才能探索法学体系的整体发展规律,体现包容性特征。相应地,粮食法学的核心范畴要体现创新发展的包容性,具体如下:必须创新发展粮食私权利主体、粮食公权力主体和粮食行业协会,实现公共治理与社会治理的统一;必须创新发展粮食权利义务,深入研究粮食权这一新兴权利范畴;必须创新发展粮食法律客体,在拓展主粮的同时慎重对待转基因粮食;必须创新发展粮食法律行为,推动粮食法律行为国际化;必须创新发展粮食法律责任及其诉讼救济,促进粮食公益诉讼的推广。

粮食生产论文篇6

本文作者:李琪工作单位: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我国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存在问题的根源

当前,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中出现规模化程度低、基础设施落后、农民比较利益较低等问题的根源在于当前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还不完善,在粮食补贴、粮价调控、平衡产销区利益关系、粮食保险等方面政策力度不大或政策不到位,缺乏对粮食主产区的针对性。(一)粮食补贴额度较小、政策不灵活2011年,中央财政发放“四项补贴”合计1406亿元,其中粮食直补151亿元,农资综合补贴860亿元,两项补贴合计1011亿元,占“四项补贴”的比重为71.9%。同期,全国粮食种植面积为165855万亩,平均每亩粮食作物累计得到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约60.9元,按每户农户的主粮种植面积为5亩计算,两项补贴额为304.5元,2011年,我国粮食主产区农民人均年收入为7355.8元,两项补贴占农民人均年收入的4.1%。可见,我国粮食补贴的额度很小,对减轻农民负担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不明显。从粮食补贴的政策上看,粮食补贴不与当期播种面积和粮食种植品种挂钩,也不与粮食质量和农民的生产能力挂钩,影响粮食结构的优化和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提高。(二)粮食价格调控手段单一、调控成本较高我国以粮食最低收购价为主要手段进行粮价调控,虽然粮食最低收购价有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但对于最低收购价并没有区分粮食品种和粮食质量。以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为例,2012年5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201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简称《预案》),规定白小麦、红小麦、混合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均为每市斤1.02元,较去年有明显上调,但《预案》中取消了品种的价差,也没有体现质优价高、优质优价的原则,这使得设立最低收购价能够促进产量增加、但却起不到提高粮食质量、调整粮食作物品种结构的作用。另外,粮价调控政策成本较高,以山东省为例,按照山东省2012年7月底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山东省夏粮中小麦总产为218亿公斤,政府要拿出14.8亿元补贴收购费用。大量资金用于粮食流通环节,必然会使种粮农民在整个利润链中的收益比重下降,影响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进而威胁粮食安全。(三)粮食主产区与粮食主销区利益机制不协调我国粮食主产区经济发展水平普遍不高,通常是“工业弱省、粮食强省、财政穷省”,经济发展水平普遍低于主销区,虽然粮食主产区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但粮食主产区农民种粮收益普遍较低,而粮食主销区粮食加工产品收益较高,而当前缺乏粮食主销区对粮食主产区的补贴机制,导致粮食主产区与粮食主销区经济差距逐渐加大。粮食主产区与粮食主销区由于分工不同而形成的收益差距,影响粮食主产区的生产积极性,进而威胁粮食安全。(四)粮食自然灾害保险体系不健全我国是农业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农业保险主要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目前,在粮食主产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已全面展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各环节参与积极性不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体为政府、保险公司、农民。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起主导作用,具体工作由乡镇干部完成,但大部分工作人员对政策了解不充分,宣传不到位;由于农业自然灾害频发、损失严重、赔付额大,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加之政府尚未建立对保险公司的补贴机制,大部分商业保险公司考虑到经营风险大而不愿参与农业保险;农民的收入低、参保意识薄弱,积极性不高。另外,我国的粮食再保险和巨灾保险机制才刚刚起步,粮食保险的法律法规还属空白,对于处理保险理赔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无法可依。

完善我国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粮食价格长效调控机制粮食主产区粮价调控的目标就是建立“农民种粮不赔本、种好粮不吃亏、多种粮多赚钱”的政策支持机制。首先,完善粮食主产区最低收购价的实施条件。政府及相关部门需结合国内外粮食市场的供求状况、粮食品种、粮食质量、种植面积、生产成本,划定最低收购价。最低收购价公布之前,组织利益相关者召开听证会,在兼顾粮食安全、农民增收、消费者能承受的原则指导下,综合多方意见,确定最低收购价,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时,要保证政策的灵活性,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成本时,必须执行最低收购价。当市场价格高于收购价时,应立即停止执行预案。其次,政府还要运用多种间接经济手段平抑市场粮价。如,当市场粮价大幅上涨时,释放一部分政府粮食储备平抑粮价,当市场粮价大幅下降时,通过政府补贴种粮农民进行调控,还可以鼓励粮食企业到水土资源丰富但租金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建立粮食基地,利用国际资源补充国内粮食缺口,以稳定粮食价格。再次,粮食主产区粮价调控要尽量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政府的作用体现在市场机制失效的地方。(二)进一步完善粮食补贴政策首先,进一步优化粮食主产区粮食补贴结构。我国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除了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外,还应考虑粮食质量和生态环保的要求,因此,粮食补贴也要体现上述三种原则。我国现行的四项农业补贴可分成两类,一类是收入补贴,包括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另一类是生产补贴,包括良种补贴和农机补贴。其中,只有良种补贴体现了对粮食质量因素的要求,而生态环保方面的补贴至今尚未制定。其次,提高粮食主产区的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加大对良种、农用机械、化肥、农机收割用油等相关生产资料的财政投入,稳步提高粮食补贴的标准与力度,减轻农民种粮的成本与负担。进一步扩大和放宽补贴的品种和范围。对于农民种植相同面积的不同粮食作物,应获得相同的补贴,从而鼓励种粮农户增加复种面积,减少季节性抛荒。再次,积极推进对粮食规模化生产的专项补贴,如粮食直补向规模种植农户倾斜,制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专项补贴。最后,逐步建立粮食补贴与粮食价格、农资价格的联动机制,考虑粮食主产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适时调整补贴的标准和品种。(三)完善粮食主产区与粮食主销区的利益平衡机制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应该形成互相促进、合作共赢的关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产销区之间相对稳定的购销衔接和利益补偿机制,有利于促进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提高粮食主销区的粮食自给能力,形成产销区粮食安全责任共担的局面。一方面,粮食主产区要承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加大粮食生产投入,改善粮食生产条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重点支持增产、高产、优产生产技术的研发,大力发展优质、高产的粮食作物,构建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保障体系。另一方面,粮食主销区要承担反哺粮食主产区的义务,发挥资金、技术优势,帮助主产区进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修建、新技术研发、农民技术培训等,在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建立多形式、深层次、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粮食主产区粮食企业可以在主销区建设储加销基地,主销区粮食企业也可以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设立收购点,办加工厂。另外,建议建立国家粮食安全基金,由中央政府以税收的形式向粮食主销区企业及非从事粮食生产的城乡居民征收,用于补贴粮食主产区的种粮农民,并作为先行粮食补贴政策的有力补充。(四)建立粮食主产区巨灾保险体系粮食生产受气候条件影响很大,虽然巨灾发生的频率较低,但损害程度极高,往往给农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建立粮食主产区巨灾保险体系,做好巨灾防范预案是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稳定粮食市场的重要举措。由于商业保险公司难以开展巨灾保险业务,政府应主动承担责任,发挥主导作用,将巨灾保险纳入到政策性保险范畴。巨灾保险的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财政拨款,利用财税杠杆的刺激作用,鼓励多家商业保险公司组成巨灾共保体支付一部分再保险费,以及从农户提交的年度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共同建立巨灾保险专项基金,该基金还可以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期权、期货等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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