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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论文范例(3篇)

时间: 2024-01-18 栏目:公文范文

职业伦理论文范文

1重视程度不够

对于护理伦理教育很多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重视程度不够,甚至有些学校根本不开设专门的护理伦理课程。仅仅是在通常的德育教学或护理专业课中进行部分的渗透,没有一个系统的学习过程。使得学生对于职业伦理的认识是残缺的、不全面的,对于很多伦理问题只能“知其然”,却不能“知其所以然”。护理伦理教育对于中职护生职业素养培养的作用也无法得到体现。

2教育方式单一、封闭

开设护理伦理课程的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在护理伦理授课过程中,通常都是以封闭的课堂讲授为主,学生缺乏护理伦理实践的机会和途径。能在课堂上进行的实践教学只能是放映视频和案例讨论,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学生的兴趣,但实际学习效果并不明显。因为视频的素材主要是以纪录片和故事影片为主,反映身边护理职业现实环境的素材很少,会使学生感觉疏远,无法产生共鸣,难以引起重视。而案例讨论则多是围绕伦理难题进行,临床比较少见,实用性和指导性不强。

3学生被动参与

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护生比较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能认识到专业基础知识、技能对于她们将来的职业生涯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但对于包括护理伦理学在内的德育课的认识,则只停留在应付考试、获得学分的层面上,被动参与护理伦理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对于观念的改变、思维的更新、习惯的养成则完全没有积极主动的意愿,意识不到护理伦理素养是其职业道德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其职业素养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会影响到将来的职业生涯的发展。

4欠缺护理伦理专职教师

现在在中等职业卫生学校承担护理伦理教学的教师大多并没有受到过系统的护理伦理理论与实践的培训,或者由护理专业课教师兼任,或者由德育课教师兼任。护理专业课教师虽然有丰富的护理实践经验和案例,但是对于伦理问题的分析不够深刻透彻,人文吸引力不足;德育课教师理论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较强,能引导学生对伦理问题展开思考和追问,但对临床护理实践工作的现状、需求等认识不足,只能绕过专业知识,泛泛地谈伦理问题,往往细节不清,容易陷入主观,偏离临床的客观实际。导致当学生经过了一定的临床实践后,发现老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很多问题是过于理想化的,进而会使学生在之后的职业生涯中在职业伦理方面逐渐出现知行分离的情况,护理伦理的教育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改善护理伦理教育,有效促进中职护生职业素养的提高

1提高对护理伦理教学的重视程度

学校管理者应重视护理伦理教学,不仅应该设置单独的护理伦理课程,而且要制定详细的护理伦理培养计划、评价机制,鼓励学生多实践、多思考,从职业伦理入手,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进而提升中职护生整体的职业素养。

2采用多元化、开放式教育

护理伦理的授课不仅应该有课堂上的理论讲解,还应当将其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有计划的开展一些伦理见习活动,让中职护生通过在校期间对临床护理工作的接触来体验职业角色,切身体会护理工作中存在的伦理问题,进而促进思考,促进中职护生对护理伦理思想的理解,提升职业素养。

3转变评价模式,让学生主动参与学习

强调以知识传授为主的课堂教学,在评价方式上往往也是以知识考评为主的终结性评价。在这样的评价体系下,学生会把完成考试当作学习的最终目的。但护理伦理教育的目标并不应该局限于学生可以完成护理伦理知识的考评,而应该着眼于能否有效地提升中职护生的职业素养,帮助她们达到当今社会对于护理人员在人文素养上的要求。因此,要转变学生为应付考试而被动学习的状况,将护理伦理教育纳入到职业素养提升的综合体系中,并让学生意识到成熟的护理伦理思想可以帮助她们应对职业生涯中的各种价值问题、人际交往问题等等。如此一来,就必须在进行知识评价的同时更加注重中职护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评价,以及学生的自我评价,形成多元化的评价体系,让学生自觉主动的参与到护理伦理的学习中。

职业伦理论文范文

的文艺建设中的重要性从来没有被人怀疑过。然而,近年来音乐教育和音乐教师的社会地位不断地遭到质疑和挑战。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哪些?如何从理论上分析这些原因?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来提升音乐教育与教师的社会地位?

本文拟在厘清职业、音乐教师这一特殊的职业、实践智慧等概念的基础上,借助社会批评理论和功能主义社会理论来分析职业的伦理要求,进而深入探讨作为职业和实践的音乐教学的伦理要求。在此基础上,诊断当今我国高校音乐教学的职业和实践伦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而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对策和途径。

一、音乐教师的职业共性和特性

音乐教师的职业共性主要表现为:一、与其他职业一样,音乐教师也是谋生的一种手段。过去,常常把教师看作一种奉献的事业,这一观点往往导致教师的待遇过低。二、与其他职业一样,音乐教师具有专业化的技能。这一技能的性质和获取的途径与职业音乐人也有显著的差异,后者一般没有经过正式的学校教育。三、音乐教师除了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外,还应该具有音乐教师必备的资质。音乐教师的职业特性主要为:一、与其他科目的教师不一样,音乐教师既是教师,又与职业音乐人一样,具有大量的音乐实践经历和经验。音乐教师视自己为音乐人,这对他们选择什么样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有一定的影响。二、与其他职业不同,教师职业作为一种行为典范或标准,随着职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二、社会批评理论和功能主义理论视角下的职业观

一些社会学家认为职业,特别是帮职业与具有一定技能的其他工作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他们都是自愿提供帮助,是出于个人的奉献和对职业的热爱,而且都经历了长时间的、严格的学习,从而掌握了具有一定难度的专业知识。有些社会学家强调职业依赖的是脑力和智力,而不是体力,是利他的,重视精神的回报,而不是个人的利益。功能社会学家们强调职业的公众服务功能,认为一项职业的功能就是具备一种能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独特的实用价值的专业能力。因此,能对这种能力做出评估的只能是职业同行,或者代表该职业的职业管理机构,而不是外行。进而,功能社会学家们认为以下三个因素决定了一种职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效益,即专业技能,专业权威以及实用价值。帮职业对社会做出了实际的贡献,因而容易受到社会的认可与尊重。相反,音乐工作者和音乐教师却要不断地呼吁社会应该重视音乐教育。此外,社会批评理论家批判职业和职业机构是一种特殊利益集团,一种职业凭借其权力来控制该行业成员,通过成员来控制社会,以及与其他职业竞争。

三、音乐教师职业实践中存在的伦理问题

1.

按照社会批评理论,音乐教师往往认为音乐的价值与重要性是理所当然,毋容置疑的,而且这种音乐常常是属于“他们的”音乐,而不是学生更为喜欢的音乐。因此,在教学方法上,教师为了保护属于“他们的”音乐,常常不顾学生的音乐需求。为此,音乐教师创造或者认同一种具有竞争性的环境,意在使少数“音乐才华出众的人”(音乐精英)脱颖而出,这造成大多数中等水平的学生得不到应有的关注,甚至当部分学生中途放弃时,老师并没有付出应有的努力来挽回学生对音乐最初的喜爱和热情。事实上,有些音乐教师只顾满足自己的音乐需求或者只顾追逐自己的经济利益,牺牲学生的音乐需求和其他方面的教育需求,违背了音乐教师的职业伦理。

2.

音乐教师常常声称自己同时是职业音乐人(家),这使得音乐教师的教师职业身份模棱两可,使得一些职业音乐人也常常称呼自己为教师。然而,即使这些职业音乐人具有很好的音乐素养和乐感,精湛的技艺,很高的艺术造诣,也无法说明他能

成为一名成功的音乐教师。一些音乐教师将职业音乐人曾经接受的训练模式用于中小学音乐教育,当学生接受音乐教育并非打算以后成为职业音乐人时,这时候会出现下列问题:一方面,通过如此的训练,学生的演奏水平可能达到令人赞叹不已的高度;另一方面,这种训练还不能算是一种音乐教育,至少不是一种全面的、整体的音乐教育,无法培养学生足够的独立演奏的才能、习惯和素养,使之能离开学校后能持续学习,继续参与音乐活动,而且这种训练常常容易培育出音乐精英的同时忽略大多数学生的音乐需求、能力、兴趣和目标。这种精英主义思想和行为不利于音乐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认可。

3.

按照功能主义理论,一种职业如果没有提供一种公众服务,而只是培养少数精英人才,就是一种职业伦理上的失败。音乐教师正是如此,因而其社会地位不断遭到大众的质疑与挑战。

4.

按照社会批评理论,音乐教师极力鼓吹和倡导音乐教育的重要性,一方面是为了提高音乐教师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却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在“学院派”音乐与“非学院派”音乐之间划分界限,依靠自身的职业权力来排挤现实世界的“非学院派”音乐,从而使得学生对现实世界的“非学院派”音乐的需求被忽略、冷落,因而得不到满足。导致的结果是,学生离开学校后继续学习和参与音乐活动的可能性因为之前的“学院派”音乐教育而受到限制。由此,音乐教师越是倡导音乐教育的重要性,越是让社会认为这是从音乐教师的

自身利益出发。

四、对策与建议

1.

转变音乐教师的职业意识,应该将音乐教师职业定义成为学生和社会提供一种公众服务的行为。音乐教师应该清楚通过教学将给学生带来什么样的益处,以此来指导他的教学行为和做出选择。这种益处既是音乐方面的行为目标,也是教育方面的行为目标。音乐课程的设计应该有利于显现这方面的益处,有利于说明学生的音乐成绩与教师的教学效果。

2.

与其他职业一样,音乐教师应该根据教学环境和教学因素的变化而相应地调整其教学行为,使得其行为目标实现的程度越来越高。为此,音乐教师应该常常自我反省和自我批评,敢于发现和承认不足,不断修改课程设计,不断改进教学方式和方法。

3.

对音乐教学的考核和评估应该以是否给接受音乐教育的对象带来益处为准,以教学方法促进音乐教学行为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而不是以方法本身的好或坏为准。换言之,应该以教学结果来衡量教学手段,而不是相反。音乐教师应该坚持“关爱”的伦理标准,以提供大众服务为行动目标和指南。

4.

音乐教学是一种实践,需要“实践的智慧”。音乐教师应该对学生充满“关爱”,在教学中考虑学生个体的不同音乐需求,考虑教与学的环境变化,适时适地调整其教学内容、手段与方法。音乐教学

给学生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危害,是由于一种错误的实践知识或者缺乏“实践的智慧”而导致的。

5.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每一种音乐都有它不同的“好”,需要不同的知识,理解力和技能。因此,音乐教师设计课程的时候,应该详细列举不同音乐的欣赏方法,这些音乐在学生以后的生活当中十分重要。此外,设计音乐课程的时候,音乐教师应该提出这一问题,即“通过音乐教学,教师希望学生在音乐方面发生什么样的显著变化?”

五、结论

本文借助社会批评理论和功能主义社会理论分析了职业的伦理要求,进而深入探讨了作为职业和实践的音乐教学的伦理要求。在此基础上,剖析了当今我国高校音乐教学的职业和实践伦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对策和途径。本文为研究职业伦理,尤其是音乐教师的职业伦理提供了理论支持,因而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同时,为解决音乐教学的职业实践中存在的伦理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对策,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系作者2013年主持的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成果之一。课题名称为“音乐教师职业实践中的伦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为“13YBB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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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论文范文篇3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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