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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规范管理范例(12篇)

时间: 2024-01-18 栏目:公文范文

建筑工地规范管理范文1篇1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近几年来,全国水利系统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了对水利建筑市场的监管,加强了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积极维护了水利建筑市场秩序。

但是,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败坏行业风气,影响水利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水利部的工作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明确任务、目标、措施和组织领导,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于*年7月底之前将实施意见和名单报送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二、目标任务

3、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既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又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通过全面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尽快使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4、今年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主要工作是:一是抓紧制(修)订与整顿和规范有关的规章制度;二是把好水利建筑市场的准入关。做好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做好项目招标时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做好对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的管理;三是严厉查处规避招标、明招暗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四是加强水利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稽察。

三、措施要求

(一)提高法制意识,完善水利建筑市场法规体系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建设各方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对已经颁发的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有悖于国务院规定的文件,要立即予以纠正或撤销。

6、水利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水利工程的专业特点,抓紧组织制定和完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范和约束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行为、规范设计市场、规范监理市场的规章制度;积极推行合同范本制度。

(二)加强行政监管队伍建设,完善水利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7、完善市场监管机构,强化市场监管责任。各地应结合本地工程建设以及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需要,完善监督机构,包括人员、经费以及装备等,明确监督职责。要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督水平。要搞好政府监管职能的定位,端正政府行为,防止职能错位或越位,减少监管的随意性,做到依法监管。

8、完善水利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按照国务院要求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建立行政监督与工程稽察相结合,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监督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的水利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9、充分发挥工程稽察的作用。水利部稽察办要把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作为重要稽察内容,要把投资大、任务重、建筑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作为重点稽察地区,要把建设管理难度大的水利枢纽工程、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作为重点稽察项目。近期稽察的重点是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工程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10、清理整顿对水利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资助现象。各在建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除法定规费外的各种收费、摊派、资助的登记、清理工作,地方项目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中央项目报流域机构汇总。9月底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将书面报告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11、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作用,动员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对重大事件要予以曝光。

(三)贯彻《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1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各地不得随意扩大或减少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要提高公开招标比例,严格控制邀请招标。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者地方重点项目,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报审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13、积极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

14、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编制要规范。招标公告应真实反映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有关示范文本认真编制。

15、招标设计及标底编制要合理。招标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进行,满足工程招标投标的需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宜设置标底,标底应由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持证人员编制,严禁标底编制偏低现象。要加强对标底编制的监督检查。

16、资质审查及评标、定标要严格、规范。项目法人应建立资质审查责任制,严格资质审查。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不得随意更改。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要按招标文件公布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家,并标明排列顺序。定标时,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尊重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17、项目法人要将评标报告及中标结果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以及中标结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追究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和评标专家库,流域机构和有关水利工程招标机构也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要严格认定专家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19、提倡平等竞争,反对压价中标。招标人应给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的条件,不得将评标过程变为变相议标过程,不得要求投标人盲目压价,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中标条件不得含有任何地方保护及行业保护的内容。

20、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接的工程。要建立水利工程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对不履行备案制度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有非法行为的,要责令整改,依法查处。

21、分包工程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分包管理,或者与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四)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22、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要明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当首先追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代表的责任。

23、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制度。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开工报告管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招标、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进行监理的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报告;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和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作出严肃处理。

(五)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24、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当前水利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问题。必须按照四部委文件要求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水利系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资质进行清理整顿,调控规模,优化结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25、水利施工企业要按新标准重新就位。要按照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利用一年时间,对全国现有水利施工企业重新就位。所有施工企业,不管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如何,也不管是主营还是兼营,只要申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

26、强化水利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业务的行为。

27、建立动态管理的清出制度。对于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出现工程转包以及不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将其清出水利建筑市场的处罚。

建筑工地规范管理范文篇2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1施工安全管理的概念

1、管理是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对被管对象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活动。计划,是预测被管对象在未来的发展趋势,确定它在一定时期内应达到的目标和为达到该目标应采取的方法。组织,是安排被管对象的各个环节和因素的相互关系。协调是在不同阶段、不同部门、不同层次间进行协调与沟通,使他们建立良好的配合关系,消除工作中的脱节现象和存在的矛盾,以有效地实现工程项目目标。控制,是监督被管对象为达到预定目标而进行活动的过程。

2、施工安全管理主要是指施工生产全过程上的管理活动。

3、施工阶段作为从思路到现实的转换环节,是个复杂的过程。所以,施工安全管理也就具相应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施工安全管理也要把指令反馈做到分解与集中,有点类似政治中常谈到的民主集中制,集中采纳各种信息,做出明确的判断。

2建筑施工生产安全的现状

2.1建筑施工企业实际丧失了自和控制权

建筑行业的激烈竞争和建筑市场的不规范,特别是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恶意竞争、盲目压价的情况下,迫使相当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正在丧失自和控制权,被动地依附于建筑施工项目的承包人,被迫违心听从和放任于项目承建人;也从某种意义上,丧失了主宰控制权和建筑施工企业的指导管理,从而造成现在部分建筑施工现场,未能很好贯彻落实国家的《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规范,造成政令不通和建筑施工现场失控的被动局面。

2.2现行的管理机制造成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发展不平衡

当前,在福建省内的建筑市场,创优与不创优、各地区的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也有差距;重质量、轻安全,低价中标和包干价工程项目,且存在安全文明施工资金投入不足或无安全文明施工经费的现象,特别是由于建设单位资金的不到位、存在的大量的垫资施工工程。然而,当前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差距较大,不适应新时期、新发展的落后管理机制和现行的行政隶属关系,造就市一级对区、县一级业务指导脱节,甚至出现政策贯彻真空、政策信息不灵、我行我素、划地为牢的地方保护主义被动局面。

2.3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作重视不够

在管理工作中,未能将建筑施工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摆到应有位置;未能真正认识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国家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省级下发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件,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管薄弱,检查不到位;“三定”未落实,处罚不到位,而且部分企业领导、项目经理日常忙于事务,对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形势和大政方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省级下发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件无暇顾及,特别是在项目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位的情况下,只在口头上讲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或为了应付检查走过场,从而影响了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作的真正落实。

2.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体系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健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体系形同虚设,安全生产机构名存实亡,安全生产机构、文明施工机构、卫生保卫机构、消防机构的工作无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认真落实,经济承包合同未能体现从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施工作业人员,逐级落实安全生产指标,目标管理及考核未能认真地执行和落实。

2.5以质量管理代替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安全是动态管理,侧重过程;而质量管理却侧重结果,所以需要专项跟踪管理、专项投入,也需要专职的施工安全员,但施工现场往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或存在施工安全员的施工安全知识和业务素质较差,然而施工现场多数是配备注重质量管理的两职相兼质安员,还有很多情况下是质量安全员还要兼做内业资料员,实际上就是只管施工质量而不管或无暇去管安全生产。

2.6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和措施方面存在问题

建筑施工现场对《建筑法》、《安全生产法》、《JGJ59—99》、国家有关的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精通、不熟悉,未能认真执行。对照国家、省有关建筑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检查,呈现以下特点:施工安全资料造假,不按规范标准建档的较为普遍;脚手架搭设不够规范;模板工程及基坑支护不够重视或疏于管理;安全防护不够重视或疏于管理;现场施工用电不规范;未完全落实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机具防护不够规范;塔吊和施工升降机使用不够规范;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意识淡薄和水平低,且重视程度不高。

3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对策

施工安全无小事,是建设主管机构和各建筑施工企业的头等大事,而建筑施工无事故,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最好体现,特别是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现阶段,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更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当前重要的是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强化管理,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领导,落实贯彻好一岗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工作,应重点加强、完善理顺和解决以下几项工作和问题。

建筑工地规范管理范文篇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81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21号文)《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杭政办[]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结合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称为有形建筑市场)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按有关规定进场交易

凡市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除省另外规定外)都必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号文的规定,统一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管理设施、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项目和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专业工程项目及各区小型工程项目,各类、各级开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按照[]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精神要求,由各主管部门履行本专业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能。

二、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各项服务功能

1、增强信息服务功能。有形建筑市场负责收集、存储和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项目经理信息、分包信息等,积极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建设和完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评标专家、项目经理和违法违规不良纪录五大管理信息库,努力为工程交易做好服务;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利用中国建设工程信息网和我市局域网的资源,在网上提供信息、接收资料、公布评标结果等各种服务,提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操作的透明度。

2、完善场所服务功能。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备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认真负责地为招标人做好投标人的选择、评标专家的抽取、协助做好开标记录等服务。在征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同意后,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资料,并制订相应的查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3、提供办事便捷服务。健全和规范面向招标人、投标人的集中办公窗口,建委系统内质监站、安监站、造价站、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工商、保险等单位,都要制定窗口工作职责,按规定派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事窗口,对质量、安全、招投标、工程类别核定、外地企业进杭、代收税金、保险等工作,都应做到在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受理,窗口回复,即到即办。有形建筑市场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规定,认真检查、督促有关单位的服务质量,负责推荐优秀服务窗口,通报不良行为。

三、明确职责,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管理

1、有形建筑市场要完善规范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回避制度、定期轮岗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切实搞好廉政建设,努力提高干事效率,以良好的形象接受社会各界和服务对象的监督。

2、各(县)市、区、区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招标办、招标机构真正做到在人员、职能、财务上分离。形成招标办依法监管、有形建筑市场保障服务的一种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招标投标工作机制。有形建筑市场作为服务性单位,是为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场所和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招标办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其工作主要市监督管理;招标机构是中介组织,主要受业主委托进行招标。

3、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形建筑市场中的内部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有形建筑市场发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向建委、监察局及招标办报告的责任,并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检察机关在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群众的检举和控告。

建筑工地规范管理范文篇4

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分级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颁布实施以后,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甬城管一[XX]232号)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许可管理;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甬建市发[XX]402号)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采取签署责任书和预收卫生保洁费用的措施。对全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施密闭改装管理工作,目前其相关政策正在报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宁波市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二、镇江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镇江市(地级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统一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属单位镇江市特种垃圾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管理体制上从有利于建筑垃圾管理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成立四中队,6名干警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成立直属三大队也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加大了管理力度,融管理、服务和执法于一体,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制定了《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暂行办法》、《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使用暂行规定》、《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工作规定》、《镇江市渣土运输行业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暂行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各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处理,配备洗车(洗轮机)设备,并确定一名卫生监督员,不经监督员同意,车辆不准出场。同时采取预收一定数量的卫生保洁费用,以利于开展监督考核。

XX年,镇江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装置的改造,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联合下发通告,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还决定,采取优惠的鼓励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改造的,市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全市12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政府共补贴40多万元。同时为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弃土偷倒行为,对车辆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镇江市政府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目前,镇江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单位有18家,其中主城区有5家。主城区有建筑垃圾弃置场4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镇江市于XX年12月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了镇江是建筑垃圾处置协会,经过2年多的引导和强化,其行业自律管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两级级管理模式,市市容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受南宁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管理;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计划;负责全市渣土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及上报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区渣土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审批;并依法对渣土处置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南京市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大,对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均安装设置无线视频监控设施,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和保洁行为实施监管。

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方面,南京市于XX年已经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健全,渣土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XX年年11月22日,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第262号人民政府令,进一步规范渣土设置场的审批和监管,以奖励的措施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加大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调剂)管理方面,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制定了渣土(泥浆)处置场的审批条件及标准、渣土处置费补偿标准及审批规定,使渣土(泥浆)消纳处置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

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这次考察的情况,3个城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管理模式、体制合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能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健全,都有一个互通的建筑垃圾核准信息监控平台和有效的联动机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为逐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互通监控信息平台,同时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促使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2、筹备成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协会,并建立一个建筑垃圾(土石方)回收调剂利用交易平台,通过引导和行业自律,促使城市建筑垃圾(土石方)的回填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化。

建筑工地规范管理范文1篇5

论文关键词:灾后重建建筑专业教育体系构建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汶川大地震后在灾区重建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和改进的建筑规范与建筑管理问题,及由这一问题所引发的的中国高校建筑专业教育体系的改革。

一、汶川大地震的启示

汶川地震造成四川、甘肃、陕西等省数千亿的财产损失,同样也引发了我们对建筑等相关行业深刻的思考和反省!

1.都江偃二王庙的主体古建筑没有倒塌,而近年为这配套而修建的仿古建筑和现代建筑却倒塌了!

2,农村有圈梁的房子没有倒塌,凡是没有圈梁的房子都倒了,还压死了很多人。

3.住在有规划审批制度监控下的房子倒得少,没有经过安全审批的农民房全塌了。

4.经过新农村建设改造的房子没有倒,农民自建的房子全倒了。

以往我们对城镇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方面在抗震方面的认识及其重要性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足,尤其是对村镇建筑的规划和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建筑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的不良也可见一斑。相关的惩罚机制不够健全、惩罚的力度不够。

二、灾后重建应该注意什么?

地震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是地震本身造成的,而是地震造成的房屋倒塌和山体滑坡等造成的。因此我们在重建家园时,一要考虑环境问题,二要遵守国家建筑规范,三决不能偷工减料,四要要求施工单位绝对保证施工的安全,五国家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质量监督程序,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体制。

应该组织全国优秀的规划设计师来帮助灾区规划选址。以保证建筑物不要建在断裂带上,如果在山区重建,不能建在容易出现滑坡、泥石流或者山体崩塌的地方。

专家认为建筑地段包括:危险地段;抗震不利地段;抗震有利地段。其中抗震有利地段是指所选建设地址比较开阔,地基坚固,土石比较坚固,能够尽量避开断层和滑坡的规划地段。如果一定选择抗震不利地段规划建筑物,则必须采取相关的工程措施。容易出现滑坡的地段,坚决不要建设,必须另外选址。

1.由于我国农村建筑的现状是建房没有人管,没有任何人和任何机构管这里的安全,这是我国建筑管理体制的一个空白点,因此建立我国农村安全审批管理体系非常重要和紧迫。灾区安全审批管理体系的第一道防线是规划选址,第二道防线是建筑物的平面设计,第三道防线是建筑结构。在重建及以后的建设管理中这个安全审批管理体系可以为农民提供房屋建设方案,有专人指导建筑物的选址,提供平面设计和结构设计图纸,审查基础勘测资料和对工程进行监理,并为农民把握建材质量关!

2.完善国家建筑规范:汶川地震的发生引起人们对建筑质量、建筑物抗震性能以及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监理的重视;

按照此次房屋倒塌的情况,我们不难看出一些规律:

1)抗震顺序:钢结构的房屋好于钢混结构的房屋,钢混结构的房屋好于框架结构的房屋,框架结构的房屋好于现浇楼板砖混结构的房屋,砖混结构的房屋好于预制板房屋。

2)学校房屋倒塌的很多,一是施工质量不保证,二是学校房屋设计的抗震裂度不够。

3)民房大多是预制板房屋,而且规划建设地点不好,房子所用钢筋也不达标。

因此我国的建筑设计强制规范和规划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监理规范、建筑材料验收规范等需要完善如:公共建筑物(如学校)的设计要加强抗震裂度,民房的建设要纳入建设管理体系,强调建筑安全保障,实行建筑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法规,加大违规惩治力度。

3.我国其他地区的存量房屋,尤其是农民房的加固也必须提到日程上来。新农村建设的力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其他地区的增量房屋的管理参照汶川灾区。

三、中国高校建筑工程专业教育体系的重新构建

汶川地震造成四川、甘肃、陕西等省数千亿的财产损失,同样也引发了我们对与建筑行业相关的教育体系的深刻的思考。

1.加强抗震安全教育;严格设计、施工、监理都应从对建筑从业者及在校建筑和相关专业的学生加强教育入手,我们现有的教育模式、教学方法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漏洞。改进建筑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模式对建筑职业技术的教育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要求按照抗震的标准修改国家的强制性建筑规范,在课程教育上让每个学生都知道建筑规范变更、加强抗震设防标准的重要意义,理解并熟练运用;

3.改革目标

将安全意识贯穿每个专业、每门课程;

4.创新之处

把建筑规范、管理规定作为课程或实训内容纳入教育计划

将抗灾预防知识及灾后应急措施和灾后问题处理知识纳入教育计划

在设计方面将人员疏散(逃生)方面的系统知识纳入教育计划

将执业道德、执业操守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纳入教育计划

建筑工地规范管理范文篇6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加速,各类新建、拆除、开挖工程与日俱增,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1],建筑垃圾已成为继生活垃圾之后的重点关注对象。本课题组受国家住建部委托,对上海、杭州、深圳、重庆、长沙、武汉、宜昌、西安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开展了调研工作,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环节的管理现状进行了解和分析。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现状分析1.1建筑垃圾产生量根据8座城市调研结果,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皆呈逐年大幅增长趋势。以上海为例,2008年、2009年、2010年建筑垃圾产生量分别为3500万t、4000万t和4400万t,年增长率在10%以上。所调研城市政府部门对建筑垃圾(或称为建筑渣土、工程渣土)的统计范围主要是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物,部分城市还将泥浆纳入其他建筑垃圾统计范围。2010年,课题组调研的其他城市的建筑垃圾产生量分别为杭州2000万m3、深圳6000万m3、长沙1500万m3、重庆1000万m3、武汉1059万t、宜昌180万m3、西安3500万t。1.2建筑垃圾管理模式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为各地环卫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具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权,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1.2.1组织机构调研城市主要以区级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市级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建委、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2.2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部分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核准权限中不仅拥有该项行政许可,还包括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许可及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等,管理依据为当地地方法规。例如武汉市城市局核准武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许可证,上海市于2006年正式启动建筑渣土运输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1.2.3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在所调研的城市中,上海、西安、武汉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对清运车辆及其驾驶员实行资质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未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的城市,因其车辆流动性较大,无牌无证、超高超载、沿途撒漏和乱排放情况难以控制。1.2.4建筑垃圾收费管理各地对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执行情况各不相同。由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建筑垃圾收费标准依据,因此各地收费标准不一致,部分城市定的标准过高执行难度大,有城市按建筑垃圾性质分类收费,也有城市取消了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如上海、杭州、深圳、长沙等。1.3建筑垃圾末端处理根据调研结果,城市建筑垃圾末端处理主要以场地之间相互调剂消纳、回填为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低。例如武汉市60%建筑垃圾通过工地之间调剂消纳,35%在社会消纳场消纳,5%随意倾倒。社会消纳场以简易填埋为主,资源化处理设施大部分是小型简易制砖企业,工艺相对简陋、污染较大。2010年8座城市建筑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统计见表1。国内规模较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有:深圳市塘郎山建筑废物综合利用厂,年处理能力100万t;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年处理能力40~50万t;都江堰(德滨)地震建筑废弃物产业化处置示范工程;年处理能力为100万t等。建筑垃圾资源化主要产品为再生实心砖、再生空心砖、再生骨料、再生路面砖、再生墙体砖、再生混凝土砂浆等。建筑垃圾制砖一般工艺为分拣-破碎-成型-养护,工艺的关键环节在于前端分拣,可以直接影响到建筑垃圾再生砖的质量。2城市建筑垃圾各环节存在问题2.1产生环节2.1.1建筑垃圾产生量统计困难目前各城市建筑垃圾统计口径皆有差异,包括建筑垃圾的范围、统计部门、统计方式等,无法得到定性定量的标准数据,为后序管理、执法带来难度。例如重庆市目前可以得到建筑垃圾产生量的部门有城管(统计市政道路运输的建筑垃圾)、国土管理部门(统计土地整治产生的土石方)、建委(统计建筑工地产生的土石方),这3个部门统计的建筑垃圾产生量有交叉,不能完全精确地得到重庆市的建筑垃圾产生量。城市建筑垃圾统计泥浆、装潢垃圾等成分没有完全统一计量。2.1.2源头管理处于被动状态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和市场的无序化,各地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尚处于被动状态,在建筑垃圾产生环节,要减少偷倒乱倒行为,通常需要监管人员去施工现场蹲点阻止,管理相当被动,消耗大量人力物力,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2.2运输环节调研大部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存在大量资质不达标运输企业,运输全过程出现的各类违规现象屡见不鲜,如渣土运输车辆不采取全密闭方式,抛撒滴漏现象影响城市的整洁,扬尘污染大气,黑车偷倒乱倒,占用农田、道路,渣土运输车辆屡屡肇事,影响社会稳定。2.3处理环节2.3.1消纳场所选址难市区已少有低洼地或者空地供使用,最近的可选地也在30km以外,运输距离超出了一般能接受的15km左右。大部分城市的建筑垃圾运往农村低洼地、废弃池塘,类似这种临时消纳场所,靠民间自发形成,消纳信息滞后,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并且一般没有采取安全、环保措施,存在隐患。#p#分页标题#e#2.3.2资源化水平低、产业化难度大建筑垃圾绝大部分用来回填,再生利用市场没有形成,下游产业仍在示范性的探索之中。部分城市利用建筑垃圾制砖,由于成本高,价格比同类产品贵,在目前缺乏政府扶持的前提下,销路和前景不被看好。在所调研城市,也出现不少小型的民营建筑垃圾制砖厂,由于制造工艺及配套工程相对简陋,成本相对较低,虽然缺乏国家政策的支持,在短时间内可以维持一定的利润,但由于产品的可靠性未知,前景不被看好。3建筑垃圾管理政策建议3.1统一计量口径,制定减排标准建议各地政府,制定相应的建筑垃圾允许产生数量和排放数量标准,将其作为衡量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并为未来提出建筑垃圾资源再生利用率、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率等指标奠定基础。3.2建立建筑垃圾综合调控管理信息平台建议各地将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建设工地开工信息、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及各类行政许可受理和核发信息、运输企业管理信息、处置场地管理信息等,通过同一平台或是对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透明化政务,改变某个部门单打一”的局面,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建筑垃圾的产生情况,引导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受纳场、综合利用生产加工企业通过建筑垃圾综合调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建筑垃圾的交换利用。随着建筑垃圾管理的深入发展,逐步充实内容,完善功能,不断提高整体水平。3.3成立综合整治执法管理小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人力有限,各部门职责不明确,相互推诿责任是建筑垃圾管理环节被动、无序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建议各地建立综合整治执法小组,市容环卫、建委、城管执法、国土、规划、交警支队等为该小组成员,通过综合整治执法小组的检查,加强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加强管理的主动性。西安市政府2010年成立了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了15支联合检查组(每区至少1支)。综合整治小组工作开展近1a来,通过各区(开发区)、职能部门的齐抓共管,有效联动,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3.4制定、完善政策法规,强化建筑垃圾管理只有少部分城市设立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制度等,执法依据为当地地方法规。建议通过修订政策法规,制定并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以及建筑垃圾特许经营规章,规范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市场,强化政府管理。同时,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在税收、土地、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享受优惠。3.5建设示范工程,带动建筑垃圾三化”的开展国内城市在建筑垃圾资源化环节研究起步较晚,资源化处理可作为示范工程的屈指可数,大部分企业缺乏政府的支持,规模小且工艺简单,产品质量不能保证。建议通过建设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处置厂和资源化产品利用示范工程等,总结经验,探索适合国情的建筑垃圾处理新模式,带动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的开展,彻底改变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率低的现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节约资源和降低建设成本。3.6加大力量,研发资源化技术建筑垃圾与天然骨料相比,组成成分波动大、性能波动也大。再生骨料的孔隙率大、吸水率大、堆积密度小、压碎指标值高和坚固性差的特点导致再生产品强度低、收缩大、碳化快、抗冻性能差和抗氯离子渗透性差。建议加大研发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通过改造国内现有再生骨料生产的破碎工艺、筛分工艺、除杂工艺等,攻克多道破碎、筛分、输送工艺的有效组合和搭配技术研究,研发再生骨料品质性能提升技术,同时研究不同原料组成、不同级配对再生混凝土、砌块性能的影响,攻克再生混凝土、砌块强度和耐久性提升技术,推广高性能再生混凝土、砌块制备技术。4结束语城市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处置问题已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次调研的城市皆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且已将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到城市规划中,较以往有了大的进步。目前国家住建部正在组织编写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从系统的角度分析建筑垃圾管理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期望通过政府的政策制约和支持,以及企业的创新和自律,使我国的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有序化。

建筑工地规范管理范文篇7

然而,近年来国建筑工程施工不安全事故屡屡发生,事故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十分严重,因此“要时刻把安全质量放在第一位。”

虽然总是从不同角度强调安全的重要性,但在有的施工现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安全问题。

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2.1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

在管理工作中,未能将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摆到应有位置,未能真正认识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对于国家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范等,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监管薄弱,检查不到位,处罚不到位,而且部分企业领导、项目经理日常忙于事务,只在口头上讲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或为了应付检查走过场,从而影响了建筑施工的安全。

2.2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少,综合素质较低,达不到工程管理的需要,使得安全管理工作薄弱。另外,建筑工地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大部分一线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缺乏基本安全知识,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低下,而职业技能的培训又远远不够,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差,甚至一部分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也缺乏了解。

2.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体系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体系形同虚设,名存实亡,安全生产机构、消防机构、文明施工机构、卫生保卫机构的工作无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认真落实,未能从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施工人员逐级落实安全生产指标,未能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无从考核。

2.4建筑施工环境恶劣

由于建筑工程的特点所决定,建筑工程施工环境具有露天、高空、工种交叉等不利因素,并且建筑工程一般是比较庞大的工程,场地狭小,立体交叉,导致建筑施工环境恶劣,容易诱发安全生产事故。据不完全统计,建筑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很多是由于施工环境恶劣而造成的。

2.5建筑施工技术不够规范

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操作管理是安全管理的关键,建筑施工现场对《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不熟悉,从而导致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技术操作管理不到位,现场存在大量事故隐患。

2.6安全经费投入不足,安全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等配备不到位

安全经费和安全设施的投入,是进行安全生产,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目前,由于建设资金不到位,垫资,不正当竞争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等因素,使部分施工现场无脚手架及安全网等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3、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办法

3.1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施工的观念

在管理工作中,应将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摆到首要位置,真正认识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将国家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范等,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施工工地,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

3.2加强对从业人员施工安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健全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与此同时,加强安全教育,可以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使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3.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层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明确各有关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料档案,安全生产与经济利益挂钩,实施规范化管理,保证施工生产的安全。

3.4创造良好的建筑施工现场环境

施工环境的好坏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施工人员在恶劣的施工环境施工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此外,施工环境要采用合理的色彩,使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减轻眼睛及全身的疲劳。同时,还要减少噪声、粉尘等对施工人员的不利影响,使施工人员在良好的施工环境中进行施工。

3.5规范施工操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

监理人员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现场作不定期的检查、指导,使施工现场每一个部位、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如规范脚手架搭设、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模板工程等,加强现场防护和文明施工。对施工中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坚决杜绝由于施工人员技术操作不当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3.6加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投入

加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投入,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大力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及时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同时,以规章制度为基础、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全面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

3.7全面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

要制定统一的安全监理的程序、内容和标准,统一安全监理资料,不断规范安全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管水平,使监理人员安全监理意识到位、能力到位、监督到位,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建筑工地规范管理范文

一、当前的建筑物常发生的安全事故

20世纪50年代的结构设计方法,与现在近似,当时所用的混凝土强度很低,只有110-140号,比现在的C15还低。20世纪50年代初期施工手段也很落后,混凝土用体积配合比,人工搅拌,没有振捣器,而当时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较少。有一些建筑物使用至今近50年,因此可以说,现在的安全事故,只要施工质量保证,设计不出错误,安全程度已能满足要求。所以不必做出全面的变更,个别地方有不够的,则可作局部修补。规范对安全度的要求只是最低值,设计人员完全可以根据不同的工程对象,必要时采用高于规范规定的数值。基本建设规模逐年增大,科技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日益增多,工程技术风险日益突出,建设工程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建筑施工生产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建筑施工领域的这些新变化,使安全生产和监管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接连发生,充分暴露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二是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还不够得力,有的责任没有真正落实,措施没有真正到位;三是在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和建筑施工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管理粗放;四是一线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较差。当前,很多工程项目不论具有多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中标,施工人员中都要有一大部分从劳务市场招聘来的农民工。有的企业没有对农民工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有的虽有培训也只是流于形式,与现场施工要求差距很大,导致农民工不熟悉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不了解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二、建筑物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建筑物常发生安全事故,管理者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领导者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到安全工作的成败。领导的不重视是最大的危险源。部分管理层未能将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摆到应有地位,对于国家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监管薄弱,检查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与处罚不到位;为了在施工中抢速度,不愿花时间和精力对操作员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员工严重缺乏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安全操作水平低下,自我防护能力极差;一些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用资金不足,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有些连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保证设施也不愿购买。部分企业领导、项目经理忙于日常事务,只在口头上讲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或为了应付检查走过场,从而影响了建筑施的安全性。主要有一些几点:

1.安全意识淡薄。企业领导长期对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充分重视,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加上大部分工人由于自身素质较低,相应的也会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安全事故。

2.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是由于一些人的安全意识谈薄,理不清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而造成的。一是建筑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比较薄弱,解决建筑安全生产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二是我国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还相当落后,标准化、定型化和工业化的程度很低。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素质普遍偏低,无法对施工队进行管理。

3.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我国虽然颁布了许多有关建筑业的安全施工、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还有不少的缺陷,现行的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对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与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

4.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还不健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仍需加强。我国有效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制还未形成,与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安全监督方式和管理手段无法适应日益增大的建设规模,难以有深度地开展建筑安全监督工作。

此外,目前事故频频发生的原因还有:大量的是属管理腐败,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偷工减料等;其次是野蛮施工,不按施工顺序,不按验收标准,粗制滥造;极少是由于设计错误,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要求的。我们要从结构设计理论、标准设定上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在建筑物的安全管理方面,监理在工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安全监理是指对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评价、监控和监督,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以内,以确保安全性,是维护建筑业安全发展的卫士。因此,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有:

1.规范安全管理工作。为了适应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应尽快修编《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加安全管理方面的章节和内容,使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便于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规范地操作,使安全管理在工程建设中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2.加强安全知识的培训。针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普遍存在安全管理相关知识缺乏的状况,建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举办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班,使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相关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方面得到全面提高。监理企业内部亦可通过经常性的学习、讲座、研讨、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有强制性,这就要求监理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为此,监理企业对安全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如报告制度、检查制度、奖罚制度等),把责任从上到下层层落实下去,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应作详细规定。

4.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中。根据项目监理部具体情况,进行有效控制,编制安全管理方案,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把安全管理置于程序文件中,并使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有规范、服务质量有标准、检查考核有章程,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四、结束语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高层建筑兴建越来越多,提高高层建筑的建设质量,确保工程建筑的安全问题,成为建筑工程项目的重中之重。提高高层建筑的安全管理,是保证建筑安全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张昊: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探讨[J].市政技术,2007(2).

建筑工地规范管理范文篇9

关键词: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

1引言

建筑工程领域管理的多元化格式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种多元化格局,是多元化趋势的必然形成过程,多样化工程管理模式也渐渐的出现了,并且建筑工程招标管理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如果使合同在投标阶段发挥更强大的作用,就可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更能保证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对于规范建筑工程的行为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

2建筑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建筑工程与合同管理的关系非常密切的,二者相辅相成而且相互制约。对于建筑工程招标这种含有竞争性质的工程,合同管理就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那么二者都要按照建筑工程法定程序来完成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制约着双方。

2.1招标过程是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从理论上来说招标过程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部分,所需要的投标最终结果都会用合同的形式来表现,现阶段招标从属于建筑工程合同阶段,是要想形成合同管理必须要做的基础行为。而招标人通常想要用最小的成本来达到最大的效益并且遵守工程建设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招标谈判也是一种竞争性条款在形成合同的过程中。

2.2合同是对招标过程的规范化

建筑工程的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招标的成果,一契约的形式来确定双方招标的成果,在双方权利与义务通过法律的规定下得到最大的保护,合同可以说是一种事前的规范,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是管理机构用科学化的方法进行全面的管理。建筑合同的订立通常用招标文件作为主要参考文件,必要的时候要对条款进行参考,并且对工程的技术性要求进行有效的控制规定,目的就是为了使招标成果在法律的规定之内,得到更有效地完善和规范,从而保证照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管理在招投标中的作用

要想发挥合同管理在招标阶段的作用,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将合同管理与招标工作紧密的结合起来,更有效地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并且是招标过程具有透明化,公正化的模式,使招投双方的行为都更加的规范,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管,从根本上做到真正的解决管理不到位不严格的问题。因为招标管理和合同管理不属于共同的部门,而且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了解不是很清晰,那么招标管理机构就会仅仅对于加强保密程序非常的关注,对开标环节也更加重视,但是实际上对于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造成了招标文件履行不到位的现象,在细节上不能做到真正的落实发挥合同管理的作用,那么结合这样的问题,要形成链条是管理在招标过程中,对监管工作的主动权掌握方面更加的有效,规范化管理。

4完善建筑工程招标阶段合同管理的措施

从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细节出发,在完善建筑工程招标阶段合同管理制度。就要强化相关监督部门的程序规范行为的原则,是招标行为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下进行。

4.1完善建筑工程招标办法

在招标管理方法上,需要明确相关的规章制度,来加强建筑工程招标管理,这样就可以扩大招标所包含的范围,对于国家所规定的工程招标管理方法的执行要严格的遵守。对于非法行为要给予必要的惩罚,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了解,是招标管理更加严谨规范,在严密的监管范围内施工是非常必要的。

4.2加强招标资格预审工作

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招标范围不断扩大,工程建设方面就需要了解更多的投标方式的信息,那么就此来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了解工程师,项目经理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状况,第二,要了解投标方企业有没有相关的经验以及企业自身的能力,第三,对于投标方是否有相关的专利技术,要求招标管理部门进行严格的预审工作对于必要信息的进行及时的规范管理,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双方会取得共同的最大利益。

5建立专家评审资源库

建立专家评审资源库的主要目的就是使招标过程更加规范,如果你拥有了一个强大的团队,就不必担心许多的后续问题,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问题等,那么需要做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一致的管理制度,团队中的每一个专家都有自己的专门负责的资源库。第二,对于专家培训来说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家不能加入团队中,对于每一个人员都要进行定期的考核,如果没有合格将不可以担任下一期的专家评审。第三,每一期的招标工作都会有所不同,所以根据招标工作的内容不同对专家团队进行适当的扩充快管理。并且实行评审轮换制度,保证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产生。

6加强招标机构管理

建筑工程招标环节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严格禁止私自更改制度,谋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加强对地方招标起步的管理,保证每一个企业机构都可以认真地进行招标行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律所规定的制度开展招标工作,是每个企业都应该遵守的规则。有些地方带有地方保护色彩的不正规做法,应该给予法律的诚挚,是这种情况不会再有发生。不允许出现歧视性行为,对于招标制度要确保一视同仁。另外招标机构必须要与行政部门脱离关系,不能有任何利益关系,这样才可以保证每一个部分的公开公正性。另外一方面就是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招标机构的管理方面,不能存在暗箱操作的行为,严格遵守审查制度,抛除私人利益,严格执行审查制度。7结束语建筑工程招标已经被社会所关注,是一个程序性工作,合同法律对其都有约束作用,所以要发挥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才是它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闵文.浅议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J].建筑知识:学术刊,2012(8):232~239.

[2]翟勇松.浅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J].企业经贸,2013(12):22~23.

[3]陈正.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

[4]赵晓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分析[J].科技经济导刊,2013(12):22~23

建筑工地规范管理范文

一、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分级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颁布实施以后,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许可管理;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采取签署责任书和预收卫生保洁费用的措施。对全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施密闭改装管理工作,目前其相关政策正在报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宁波市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二、镇江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镇江市(地级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统一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属单位镇江市特种垃圾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管理体制上从有利于建筑垃圾管理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成立四中队,6名干警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成立直属三大队也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加大了管理力度,融管理、服务和执法于一体,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制定了《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暂行办法》、《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使用暂行规定》、《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工作规定》、《镇江市渣土运输行业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暂行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各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处理,配备洗车(洗轮机)设备,并确定一名卫生监督员,不经监督员同意,车辆不准出场。同时采取预收一定数量的卫生保洁费用,以利于开展监督考核。

早在的时候,镇江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装置的改造,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联合下发通告,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还决定,采取优惠的鼓励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改造的,市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全市12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政府共补贴40多万元。同时为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弃土偷倒行为,对车辆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镇江市政府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目前,镇江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单位有18家,其中主城区有5家。主城区有建筑垃圾弃置场4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镇江市于12月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了镇江是建筑垃圾处置协会,经过2年多的引导和强化,其行业自律管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两级级管理模式,市市容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受南宁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管理;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整理工作;负责全市渣土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及上报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区渣土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审批;并依法对渣土处置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南京市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大,对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均安装设置无线视频监控设施,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和保洁行为实施监管。

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方面,南京市于已经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健全,渣土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11月22日,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第262号人民政府令,进一步规范渣土设置场的审批和监管,以奖励的措施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加大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调剂)管理方面,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制定了渣土(泥浆)处置场的审批条件及标准、渣土处置费补偿标准及审批规定,使渣土(泥浆)消纳处置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

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这次考察的情况,3个城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管理模式、体制合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能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健全,都有一个互通的建筑垃圾核准信息监控平台和有效的联动机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为逐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互通监控信息平台,同时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促使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建筑工地规范管理范文篇11

第二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其实施建设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是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行政许可要求实施的有效手段。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具体包括建设工程的批后修改、灰线检验、±0.00检测、主体工程跟踪管理、竣工规划核实等。

第三条余杭区临平副城、良渚组团、瓶窑组团、余杭组团城乡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负责临平副城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临平副城城乡规划区以外的房地产项目和大型公建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其它项目的规划批后日常管理工作由规划分局委托各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五条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以下简称国土余杭分局)根据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建设项目经过规划审批的内容在施工中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批后项目修改审批有关程序,向规划分局进行报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修改后内容实施。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变更许可内容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八条申请的批后修改内容经认定属对规划无影响的,方可按程序办理批后修改手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可认定为对规划无影响:

1.批后修改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批后修改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

3.批后修改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4.批后修改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或经听证、公示、征求意见等无异议的。

第九条建设工程自开工至建设项目竣工,必须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按规范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

《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的内容包括:规划用地区域现状图、总平面布置图(含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及许可的主要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和定位,并及时向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灰线检验申请,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验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灰线检验,并填写规划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跟踪表和余杭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单,验线合格后项目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灰线检验:

1.建设单位放样施工资料不全的或委托无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样的;

2.原定位桩缺损影响正确验线的;

3.规划告示牌未按要求设立完成的;

4.现状地形与地形图严重不符的;

5.其它不符合灰线检验的情况。

第十二条房产、大型公建项目完成±0.00施工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0.00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0.00复核。复核合格的,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在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签字认可;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工业项目逐步实行±0.00检测报告和复核制度。

第十三条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批准的项目建立动态跟踪管理系统,每个建设项目中途跟踪管理不得少于两次,每次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跟踪检查,并将建设项目落实规划情况及时填入建设项目规划跟踪管理表。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规划分局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设工程,由规划分局抄告城管执法局,由城管执法局发放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二)在已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良渚遗址保护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生态、水系等保护规定的;

(四)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认定标准,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并报送有关竣工规划核实资料。

第十五条竣工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规定的资料,同时对建设项目中一些疑难情况,建设单位还应向规划分局提供说明材料,并经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签署意见,竣工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竣工规划核实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2.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3.经查处整改后建设项目是否满足规划审批要求;

4.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道路、绿化及公共配套有无实施;

5.征勘红线范围内有无应拆的建筑和违法建筑;

6.涉及房产项目的物业用房和社区配套用房是否落实;

7.其它涉及规划审批时所要求的内容。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所需各类实测竣工图纸,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测绘由具有相应资质房产测绘单位测绘。

第十九条临平副城所有建设项目和其它地区的房产、大型公建项目,绿化部分的竣工规划核实由余杭区建设局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竣工规划核实前单独核实。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竣工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5%;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部分为3%;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部分为2%;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1%。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规划分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在办理规划批后修改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由城管执法局进行处罚。对于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二十三条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在建筑高度控制地区之外,局部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高度的电梯房、设备房、楼梯房和屋顶水箱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误差。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且周边存在日照间距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在景观控制地带还需提交景观分析报告。多层低层建筑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其间距应符合规划技术规范。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规划分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在办理规划批后修改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如有违法占地行为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先接受国土余杭分局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规划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或书面告知不予核实的理由。

规划分局在核实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核实,处理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未经规划分局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设期间未保持告示牌设置完好的;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按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城管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划分局和城管执法局、国土余杭分局、各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联系,完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责任分工机制和联动机制。

建筑工地规范管理范文篇12

关键词:建筑业;施工;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V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2-0036-02

1引言

施工安全管理在建筑业中已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安全工作的成败决定企业的前途和命运,随着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与发展,建筑业在市场竞争中也逐渐变得愈来愈激烈化,因此,注重安全管理,合理运用管理的职能与科学的办,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同时,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也可以给企业带来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国家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职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

然而,近年来国内城市建筑坍塌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事故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十分严重,中央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中国工程院受国务院委托,2005年成立了以周丰峻院士为组长的20多位专家组成的咨询项目组,重点针对我国“地下工程与基础设施工程公共安全技术”开展咨询研究。中国工程院院士周丰峻提出忠告:“要时刻把安全质量放在第一位。”

虽然总是从不同角度强调安全的重要性,但在有的施工现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安全问题。

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2.1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

在管理工作中,未能将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摆到应有位置,未能真正认识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对于国家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范等,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监管薄弱,检查不到位,处罚不到位,而且部分企业领导、项目经理日常忙于事务,只在口头上讲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或为了应付检查走过场,从而影响了建筑施工的安全。

2.2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少,综合素质较低,达不到工程管理的需要,使得安全管理工作薄弱。另外,建筑工地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大部分一线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缺乏基本安全知识,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低下,而职业技能的培训又远远不够,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差,甚至一部分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也缺乏了解。

2.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体系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体系形同虚设,名存实亡,安全生产机构、消防机构、文明施工机构、卫生保卫机构的工作无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认真落实,未能从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施工人员逐级落实安全生产指标,未能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无从考核。

2.4建筑施工环境恶劣

由于建筑工程的特点所决定,建筑工程施工环境具有露天、高空、工种交叉等不利因素,并且建筑工程一般是比较庞大的工程,场地狭小,立体交叉,导致建筑施工环境恶劣,容易诱发安全生产事故。据不完全统计,建筑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很多是由于施工环境恶劣而造成的。

2.5建筑施工技术不够规范

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操作管理是安全管理的关键,建筑施工现场对《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不熟悉,从而导致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技术操作管理不到位,现场存在大量事故隐患。

2.6安全经费投入不足,安全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等配备不到位

安全经费和安全设施的投入,是进行安全生产,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目前,由于建设资金不到位,垫资,不正当竞争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等因素,使部分施工现场无脚手架及安全网等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7施工安全监理不到位

很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监理不到位,部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安全监理认识模糊、态度消极,不能主动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监理单位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对安全隐患不能够及时督促建筑企业进行整改,不能及时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安全监理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

3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办法

3.1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施工的观念

在管理工作中,应将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摆到首要位置,真正认识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将国家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范等,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施工工地,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

3.2加强对从业人员施工安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健全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与此同时,加强安全教育,可以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使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3.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层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明确各有关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料档案,安全生产与经济利益挂钩,实施规范化管理,保证施工生产的安全。

3.4创造良好的建筑施工现场环境

施工环境的好坏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施工人员在恶劣的施工环境施工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此外,施工环境要采用合理的色彩,使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减轻眼睛及全身的疲劳。同时,还要减少噪声、粉尘等对施工人员的不利影响,使施工人员在良好的施工环境中进行施工。

3.5规范施工操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

监理人员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现场作不定期的检查、指导,使施工现场每一个部位、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如规范脚手架搭设、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模板工程等,加强现场防护和文明施工。对施工中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坚决杜绝由于施工人员技术操作不当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3.6加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投入

加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投入,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大力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及时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同时,以规章制度为基础、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全面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

3.7全面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

要制定统一的安全监理的程序、内容和标准,统一安全监理资料,不断规范安全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管水平,使监理人员安全监理意识到位、能力到位、监督到位,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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