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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学中环境的概念(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2 栏目:写作范文

环境学中环境的概念篇1

一、关于资源承载力的概念

资源即资产的来源,是人类创造社会财富的起点。资源按其来源可分为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环境资源是自然资源中的重要资源。随着工业化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人类开始意识到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尤其是“石油危机”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这种认识。资源承载力的概念开始应运而生,并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的关注。但是关于资源承载力,迄今仍没有一个公认的确切定义,一般资源承载力是指:一定区域、一定物质生活水平条件下,某资源持续供养人口数量的规模。综合对资源承载力的定义,大概有以下几种类型:(1)“数量”式。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定义,如在自然资源或环境对人类的承载力领域,Abemethy将承载力定义为在不造成物理、生态、文化和社会环境退化的情况下所支撑的人口数量;(2)“负荷”式。如Catton将环境承载力定义为“在不导致系统退化和影响未来承载能力的情况下,某特定环境能够持续性地或永久性地支撑的最大负荷”,可采用人口数量与其总需求量的乘积来表示。(3)“速率”式。如Rees将人口承载力定义为在不轻易地影响相关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和功能完整性的情况下,特定的环境能够无限期地支持的最大资源利用速率和废物产生速率,即最大负荷。(4)“能力”式如唐剑武等将环境承载力定义为“在某一时期、某种环境状态下,某一区域环境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支持能力的阈值”。尽管资源承载力定义多种多样,但其内涵基本一致,其研究的共同出发点是从资源制约的角度进行资源承载力的研究。

二、关于资源承载力的类型

尽管资源系统包括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3个子系统,但目前有关资源承载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领域,其中以土地资源承载力的研究历史最长。80年代后期考虑到土地承载力研究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学者们转而研究水资源承载力,后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助下,开始了包括自然资源、能源以及智力、技术等在内的资源承载力的研究。

(一)土地资源承载力

土地作为人类活动、生存和发展的场所与空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因此土地承载力一直是承载力研究的重心和核心。

1、土地承载力的概念。土地承载力是指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利用当地的资源以及技术等,在保证与其社会文化准则相符的物质生活水平下,能够持续供养的人口数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2、土地承载力研究的进展

土地承载力研究最早是由人口学家展开的。到上世纪20年代,帕克和伯吉斯提出了土地资源承载力的概念。1970年以前的土地承载力的概念大多是生态学上承载力定义的直接延伸,由于只考虑区域土地的粮食供应量所能养活的人口,而不考虑其反馈作用,因此只能对某个时期该地区所能供养人口数量作出粗略的估计。下表列出了国内外对土地承载力研究的主要成果:

综上所述,土地承载力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单因子分析法、农业生态区划法(AEZ),多目标规划法、系统动力学法。

纵观以往对土地承载力的研究,可看出具有以下局限性:(1)传统意义上的土地承载力研究以耕地为基础,以食物为中介、以人口容量测算为目标,研究一定的生产技术水平下,依靠本地区自然资源、社会资源所能承受的一定消费水平下的人口量,这在一定意义上难以揭示区域人地关系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复杂关系。(2)土地承载力研究面对的将是一个包括人口、资源、环境在内的生态经济系统中所有组分的和谐共存关系,不是生态经济系统中某一子系统,更不是子系统中的某一组分。(3)以往土地承载力研究中往往将区域土地承载力系统作为一个孤立封闭的系统,这使得区域现实的土地生产潜力和区域实际能提供的食物量可能相差很大,再加之人口大规模的区际流动,从而导致由土地生产潜力计算的承载能力可能远远偏离区域实际承载能力。

(二)水资源承载力

1、水资源承载力的概念。水资源承载力(Water Resources Carrying Capacity,WRCC)是承载力概念与水资源领域的自然结合,目前对区域水资源承载力的定义,国内外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分析这些定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徐有鹏提出,水资源承载力指在一定经济技术水平和社会生产条件下,水资源供给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用水的最大能力,也即水资源的最大开发容量。施雅风等认为,水资源承载力是指某一地区的水资源,在一定社会历史和科学技术发展阶段,在不破坏社会和生态系统时,最大可承载的农业、工业、城市规模和人口的能力。刘昌明在“水与可持续发展”一文中指出,区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是提供给社会与经济的潜在水量中对工业、农业、城市等部门发展支撑的那部分水量。

2、水资源承载力的研究进展。区域水资源承载力(Regional Water Resources Carrying Capacity)的理论研究,国际上单项研究的成果较少,大多将其纳入可持续发展理论中。在国内这方面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对水资源承载力的研究才逐渐成为资源承载力研究的主流。其中以新疆水资源承载能力的研究为代表。我国对水资源承载力的模型研究可以在下表中做一总结。

(三)环境资源承载力

1、环境资源承载力的概念。环境资源承载力概念是随着人类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环境科学的发展出现的,其理论雏形源于环境容量的概念。根据承载介质的不同,环境容量又可分为土壤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三大类。由于环境容量仅反映了环境销纳污染物的一个功能,因而,也可以把它作为一种狭义的环境承载力。

2、环境资源承载力的研究特点。环境承载力的大小可以以人类活动作用的方向、强度和规模来加以反映,有以下几个影响因素:(1)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制定的强制性的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制定环境标准的目的是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2)环境容量。从前面对环境容量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环境容量大小与区域环境质量有着密切关系。环境质量优越的区域环境容量就相应较大,反之亦然。(3)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环境承载力主要是针对污染物而言,所以这里的人类生产生活方式主要是指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生产技术、环境控制措施、生活习惯等。

三、关于资源承载力的分析评价方法

定量化是承载力应用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承

载力概念具有可操作性的保证。从长期发展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以下定量化方法:(1)替代指标(Alternative lndicator)或指标体系(1ndicator System)法。(2)系统动力学法(SystemDynamics)。(3)多目标决策分析法(Multi―objective DecisionMaking and Analysis)。主要是从多种资源的限制作用和(或)多个目标来分析特定区域的土地或环境承载力。(4)专家系统法(Expert System Approach)。主要是采用专家系统并通过建模来实现承载力的分析和计算。(5)营养需求法(NutritionDemand)。主要是在应用生态学领域中得到应用,根据特定环境所能提供的营养物和动物生长的营养需求之间的平衡关系来确定承载容量(6)问卷调查和计数法(Questionaireand Counting)。主要是应用于旅游和娱乐承载力方面。目前也出现了采用定量化模型来计算旅游承载力的趋势。(7)生态足迹法。生态足迹分析法从需求面计算生态足迹的大小,从供给面计算生态承载力的大小,通过对这二者的比较,评价研究对象的可持续发展状况。

四、关于自然资源承载力问题研究的展望

承载力作为一种描述人与环境或物种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的度量工具,在长期的争论中,已经对唤醒人类环境意识起到了突出的作用。但总体上看,无论是理论探讨还是实证计算,承载力研究都不够系统和深入,尚未形成从基本概念到量化方法的完善的理论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于承载力的概念和内涵尚未形成共识,以及能够准确描述人与环境或物种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定量化方法尚为缺乏。纷繁芜杂的承载力定义甚至足以使专门研究承载力的学者都感到困惑,连对承载力本身存在与否都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一些主流的经济学家甚至认为地球并不存在承载极限。

目前,在对资源承载力的研究上呈现出几种学科和种类偏好:从研究角度上来看,资源承载力研究可分为总体资源承载力研究和各子资源承载力研究。总体承载力主要通过生态足迹法和相对承载力评价法对承载力进行评价,有些还会通过评价进而拟和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曲线。但是,自然资源的复杂性决定了各种自然资源的范围和内涵难以界定。同时,他们对经济发展有着内在的关联和制约关系,很难明确二者的关系。因此,这方面的研究还处于尝试性研究,尚未得出成熟的结论。

对各个子资源承载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环境等资源的承载力评价上,其中大部分研究以人口作为承载对象。也有部分研究以经济规模作为承载对象,但研究重点都是放在承载力指数的计算上,对相关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和政府政策的建议相对较少。在量化上,当前的承载力定量计算方式大都基于人口(生物)、环境及其关系的假设,采用线性方法求解,因此很难反映真实的现实情况,即使是系统动力学的非线性方法,也不能有效地刻画人口和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加之承载力概念本身具有很大的动态变化性和不确定性,更加大了量化的难度,降低了量化结果的可信度及其对政策和管理的作用。

资源承载力的概念虽然源自国外,但是国外对于单个资源承载力的研究以及和经济问题协调发展的专门研究并不多,它一般仅与其他自然资源一起在可持续发展文献中得到了宽泛的探讨。这在于:第一,承载力是一个难以证明的、非规范性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相统一的概念,依赖于研究或管理目标、外界技术及人类活动输入等因素的条件性极限,具有较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难于量化和对政策决策起到实际的作用;第二,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资源相对比较丰富,其对污染问题的关心一般要甚于资源量的问题。我国的资源承载力研究始于对土地资源承载力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后期,对水资源承载力的研究逐渐成为资源承载力研究的主流。总体上看,我国资源(环境)承载力研究吸收了国外的研究成果,一般偏重于应用和量化方法的研究,对概念的系统探讨较少。在概念上主要是借鉴了FAO和UNESCO对资源承载力的定义,在量化方法上则吸收了《增长的极限》中所提出的系统动力学方法。

环境学中环境的概念篇2

摘要近年来乡村旅游的兴起以及旅游业的空前繁荣,使人们的环境意识日益增强,人们开始探讨旅游环境承载力,但是少有人研究特定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通过对现有旅游环境承载力研究的分析,提出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概念。

关键词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概念

abstractin recent years,because of the rise of rural tourism and the tourism industry unprecedented prosperity,and people′s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increasing,people began to explore the tourism carrying capacity,but very few people studied specific environmental carrying capacity of rural tourism、 based on the existing analysis of the carrying capacity of tourism environment, the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carrying capacity of rural tourism was proposed、

key wordsrural tourism; environmental carrying capacity; concept

资源与环境是人类进行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资源丰富,环境优良,则区域发展较快,反之亦然。WwW、133229、CoM近年来,乡村旅游的兴起以及旅游业的空前繁荣,使人们的环境意识日益增强,可持续发展战略广泛实施,乡村旅游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同时各种负效应也随之出现,并逐渐显示出其巨大的潜在威胁。例如:对旅游资源的掠夺性开发;旅游景区的粗放式经营;旅游设施建设的过度膨胀;环境质量的急剧恶化等。所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威胁着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重要基础和载体的旅游环境承载力成为近年来国内外环境领域研究的热点之一。现就特定乡村旅游形式的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概念作一探讨。

1承载力理论

承载力这一概念首先是由帕克和伯吉斯在1921年提出来的。指某一特定环境条件下(主要指生存空间、营养物质、阳光等生态因子的组合)某种生物个体存在数量的最高极限,也可以理解为在一定环境条件下某种生物个体可存活的最大数量。lrmi和clem a、tisdell对承载力概念的起源进行了探索,认为在人类生态学和生物学领域承载力概念最早可追溯到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

在北美、南美及亚洲草原地区,由于草地开垦、过度放牧等原因,导致土地开始退化,因此为了有效管理草原和取得最大经济效益,一些学者将承载力引入到草原管理中,于是提出草原承载力、最大承载畜牧量等相关概念。由于全球人口不断增加,耕地面积日趋减少,于是一些学者又提出了土地承载力概念。美国的allan在1949年将土地承载力定义为:“在维持一段水平并不引起土地退化的前提下,一个区域内能永久地供养人口数量及人类活动水平。”

20世纪50~70年代,国外许多学者探讨了土地承载力的计算依据,并认为:土地承载力是确保不会对土地资源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前提下,土地生产潜力能容纳的最大人口数量。mmillington等应用多目标决策分析法,以各种资源对人口数量的限制,计算了澳大利亚土地资源承载力。后来,很多学者从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等不同方面,对全球承载力问题进行了综合研究。因此,了解承载力理论以及其计算方法,对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概念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2环境容量与环境承载力

环境容量是一个环境学和生态学的概念,主要是指环境单元可容纳某种事物的量,后来人们在研究旅游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关系时引入了这个概念。在早期的旅游环境问题研究中,人们普遍使用了旅游环境容量这个概念,用以表示旅游地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的游客容纳量。此后,各国学者和研究人员分别从各自不同的研究角度丰富和完善了旅游环境容量的概念和内涵[1]。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环境发展对旅游活动有着很强的反作用,环境容量的概念已经不能准确地表达旅游活动和环境发展之间的关系,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崔凤军在旅游环境容量的基础上提出了旅游环境承载力的概念体系,并将其定义为:在某一旅游地环境的现存状态和结构组合不发生对当代人及未来人有害变化的前提下,在一定时期内旅游地所能承受的旅游强度,丰富和发展了旅游环境容量的概念和内涵[2-3]。

目前,大部分研究人员将旅游环境容量概念等同于旅游环境承载力,或将环境容量定位于环境承载力的一个分量指标。总的来说,相对于旅游环境容量,在旅游环境问题研究中使用旅游环境承载力这个概念更加科学、合理。首先,旅游环境承载力更能体现出旅游活动和环境发展之间的相互作用,而环境容量作为一个环境学和生态学概念不能很好地体现出环境发展的主动性;其次,旅游环境承载力更加强调了旅游发展的可持续性要求。因此,本文在研究中采用了旅游环境承载力这一概念。

3国内外旅游环境承载力研究

3、1研究概况

承载力用于旅游研究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旅游环境承载力是某一旅游区域范围内,在不破坏生态环境、满足游客最低游览要求(心理感应气氛)的情况下,该旅游区域所能容纳的游客量。包括物质承载力(自然环境和设施能够容纳的最大游客数)、心理承载力(在没有选择新的游览地之前,游客心理上所能容纳的最低的游览体验)、社会承载力(居民能够接受的游客的行为和人数的最大值)和经济承载力(在当地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能够容纳的最大旅游行为)。

旅游环境承载力(或旅游环境容量,国外旅游承载力)是由拉佩芝(lapage)在1963年提出,但没有深入研究。直到1971年,利姆(lime)和斯坦奇(stankey)对旅游环境承载力问题提出进一步的讨论,关注旅游环境承载力的人才越来越多,旅游环境承载力研究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大致经历了2个阶段:第1阶段旅游环境承载力作为一种科学理论,注重从理论的角度研究;第2阶段旅游环境承载力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应用在旅游地实际管理中[4-6]。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生活水平提高,闲暇时间增多和休闲意识增强,使旅游成为日常消费活动。大量游客涌入,旅游地由于本身旅游资源特性,基础设施不完善和管理不当导致环境问题的出现。这些环境问题得到管理者和学者的重视。赵红红、刘振礼和金键对旅游环境承载力的概念和计算进行了最早的探讨。保继刚和楚义芳等对旅游环境承载力进行了深一步的研究。中国学者对旅游环境承载力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2类:第1类计算旅游地最大游客数;第2类景区承载力分级、评价。

总而言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内外对于旅游承载力的涵义、指标体系的建立、定量估算模型以及实证研究等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研究的方法从最初的定性研究发展为通过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手段分析旅游环境承载力,并建立了相应的指标体系和估算模型。研究的范围也从单纯考虑旅游目的地、自然环境承载力发展为权衡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综合承载力[7-9]。

3、2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旅游环境承载力更成为衡量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和乡村旅游规划的重要指标。与此同时,旅游环境承载力的动态变化性也引起一些学者的关注,并通过建立可持续发展模型来动态监测旅游环境承载力的变化。但是旅游环境承载力的研究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一是旅游环境承载力的概念体系仍没有完全统一,其指标体系的构建缺乏普遍应用意义。虽然不同的学者因为研究的角度不同而对2个概念还有所争议,但是从目前国内大多数的实证研究来看,实际上研究的都是旅游环境容量问题。即研究的侧重点大多放在旅游点区的游客数量方面。二是目前旅游环境承载力的一些测算模型大多为静态模型,对游客的特点和景区的类型、分布状况等因素考虑较少,缺乏普遍适用性。不同性质的旅游资源地在旅游环境承载力限制瓶颈因素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在环境承载力的量测中应该体现这些差异性,这在目前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三是目前的旅游环境承载力研究多是针对旅游景点或旅游城市,缺乏针对乡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环境承载力研究,尤其是缺乏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的测算和指标体系的建立。乡村旅游地可以说是一个大型的旅游系统,其中集成了观光、休闲、体验、娱乐等各种功能的旅游点区。各个旅游点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具有很强的关联效应。

4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

4、1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特征

4、1、1时空分异特征。从时间分布上看,旅游活动具有季节性。特别对于乡村旅游季节性更明显。由于乡村旅游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因子、社会经济因子、当地居民的心理因子和管理者的水平等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有规律的变化。因此,由这些影响因子决定的资源空间承载力、经济设施承载力、社会心里承载力及生态环境承载力也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由上述承载力分量所决定的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就具有时间分布特征。

从空间分布上看,首先由于乡村旅游资源是由各种类型的旅游景点组成的旅游系统,各种旅游景点在规模、质量、区位等方面不尽相同。这样,在整个系统内部,就会出现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的非均匀性和差异性。其次,由于作为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基础的自然环境其生态恢复力、敏感性等特征存在空间差异,社会经济环境和社会心理也存在区域性差异,这样就会出现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的区域性差异。综上2个方面,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具有空间分布差异性。

4、1、2影响因素的多样性。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除了受旅游地空间规模、自然环境、地域差异等内在因素的影响以外,还要受到乡村居民素质、当地政府政策、乡村环境恶化等外在因素的影响。这些外在因素的影响具有不可控性。

乡村经过多年的发展后现在已不像以前是个简单系统,而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旅游只是乡村多种功能中的一种。乡村各种功能之间具有互动性,任何一种功能活动的变化都要影响到其他的功能活动。例如,乡村的农耕活动是为乡村的各种活动提供基础性资料,如果乡村中的农耕活动增多,就会增加对于土地、人员的需求,在土地、人员数量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就会减少转为旅游的农耕规模和人员数量的水平。

4、1、3限制性因素的差异性。乡村的性质差异性决定了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限制性因素的差异性。一般来说,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主要包括资源空间承载力、乡村旅游设施承载力、乡村生态环境承载力、当地居民心理承载力等要素。这些要素共同作用,决定着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对于不同性质乡村的旅游环境承载力,起主要决定作用的要素也会不同。例如,对于观光乡村旅游,主要影响因素是资源环境承载力和乡村生态承载力。对于体验式乡村旅游,主要影响因素是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当地居民心理承载力。

4、2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构成

旅游环境承载力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按照国家旅游局2003年的《旅游规划通则》,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城市旅游环境的特点,笔者认为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由以下4个承载分量构成。

4、2、1资源空间承载力(resource space bearing capacity,rsbc)。相对于单个风景旅游区而言,乡村拥有丰富多样的旅游资源。一般而言,乡村旅游资源的空间大小和质量水平直接决定着其旅游环境承载力。不论是何种类型的乡村旅游,资源空间承载力都是旅游环境承载力的主要决定因素。

4、2、2经济设施承载力(economg establishment bearing ca-pacity,eebc)。经济设施承载力是指乡村旅游接待设施规模的大小。乡村旅游接待设施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住宿和交通运输等设施。供水、供电和交通等设施属于乡村基础设施范围,依赖于乡村的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住宿设施主要为旅游活动服务,其建设规模直接影响到旅游业的发展,是经济设施承载力的主要衡量指标。

4、2、3生态环境承载力(zoology environoment bearing ca-pacity,zebc)。生态环境承载力是指旅游目的地的生态环境不会发生不可接受的破坏条件下所接纳的游客数量。生态环境承载力对于乡村旅游的影响非常大。因为乡村旅游本身就是一种以自然环境作为重要旅游吸引物的旅游方式。例如,土地承载力、水环境承载力、固体废弃物承载力等。

4、2、4社会心理承载力(society mentality bearing capacity,smbc)。旅游活动本身也是一种促进人类各种不同的文化交流的过程。乡村旅游一方面会将旅游目的地的景色和文化展现在来自不同地域的游客面前,另一方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旅游目的地居民的生活方式和民俗文化产生冲击。旅游活动超过一定的强度不仅会造成游客旅游质量的下降,还会引起当地居民的排斥和反感。社会心理承载力主要表现在这种不断交流过程中的游客满意程度和当地居民对旅游活动的认知水平2个方面。

4、3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概念

通过总结现有旅游环境承载力的研究成果以及根据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的特征及构成得出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的概念为:反映乡村旅游地当地居民、当地环境、旅游者三者和谐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特性总和。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所研究的对象是乡村旅游。二是游客对乡村旅游的需要,可分为明确需要和潜在需要。明确需要是指那些为人们所公认的、不必明确表达的、大家都知道的需要。潜在需要指那些必须要加以分析、研究、识别才能够确定的需要。三是当地居民的认可度。即当地居民对发展乡村旅游所持有的观点或承受能力。四是特性是指乡村旅游所特有的性质。五是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的动态性。游客需要、当地居民认可度、当地环境会随时间而变化,这就意味着对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需进行定期评审。六是优良、和谐的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的受益对象不仅是旅游者,还包括乡村旅游地的农民、员工、社会投资者、当地政府等。

5参考文献

[1] 保继刚、颐和园旅游环境容量研究[j]、中国环境科学,1987,7(2):32-38、

[2] 崔凤军、论旅游环境承载力——持续旅游发展的判据之一[j]、经济地理,1995,15(1):105-109、

[3] 崔凤军、旅游环境承载力理论及其实践意义[j]、地理科学进展,1998,17(1):86-91、

[4] 刘玲、旅游环境承载力研究[m]、北京: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20-130、

[5] 翁钢民,杨秀平、国内外旅游环境容量研究评述[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3):39-44、

[6] 卢松,陆林,徐茗、旅游环境容量进展[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5,24(6):77-83、

[7] 曲小溪、生态旅游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7、

环境学中环境的概念篇3

摘要:本文审视了国外现行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指出了其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环境背景,并与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进行了对比。从而对我国能否参照国际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其他发达国家财务框架,制定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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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国际比较

一、研究背景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发展趋势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作为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会计这门学科理论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全球化的货币资本市场要求贷款人或筹资者提供在国家间可比的相关的会计信息,客观上要求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应该学习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际会计组织的做法,构建中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或财务报告框架?答案不一定是肯定的。要回答这个问题,应该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性质和作用出发,同时分析英美等国与我国在经济体制,社会制度环境等方面的异同,从而分析我国是否应该参照这些国家,建立中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二、国际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比较

1、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及环境的特点

20 世纪70 年代后,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开始重视会计目标研究,建立以会计目标作为研究起点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美国的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生产资源一般是私人所有,非政府所有。市场是美国经济中分配资源的重要因素;美国实行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严格限制垄断,公有化程度小,实行自由企业制度,相应地,其会计目标强调多元化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倾向于保护股东利益。会计信息讲究市场透明度和规范性,会计目标强调对外部使用者决策有用性。

美国政府政策的集中程度较弱,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大。因此,在会计管理体制上,美国政府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是间接的,没有政府机构对其进行管理,是由民间会计组织团体具体领导,组织和管理会计工作。民间会计团体在制定会计规范中起着主导作用。会计规范强调灵活性和权威性,并强调企业判断。企业组织注重会计“惯例”,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性。美国政府所制定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此相对应,也就是一个灵活的理论指导,并没有给企业进行具体的准则规范,这是从以上美国财务会计所处的经济政治环境所决定的,是符合美国自由的商品经济和开放自主的企业文化

2、英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特点

英国是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产业革命的发生时间也是最早的,因此英国的财务会计发展的也是相当早的,早在十九世纪中叶,英国的《公司法》就对资产负债表的标准格式进行了要求。英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制定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70 年代到90年代初,这被称为前期摸索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 世纪90 年代初到20 世纪末,这个阶段是英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制定阶段。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的《财务报告原则公告》是针对盈利性企业的财务报表变薄的综合性基本原则和方法。ASB 更重视强调受托责任,其次才是经济决策的有用性—要求考虑当前和潜在投资者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此外,ASB 在引言中提到产生于英国的重要会计概念:真实与公允观。这一概念在英国处于财务报告的核心地位,是对财务报表的最终检验。

3、澳大利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特点

澳大利亚的会计概念公告(SAC)《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目标》认为,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对使用者评价该主体的管理当局对稀缺资源的分配和帮助解除该主体管理当局或董事会经管责任的有用信息。与英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情况相似,澳大利亚的概念框架中关于财务报告的目标的条款中突出解除管理当局经管责任的目标。此外,如同美国一样,澳大利亚概念框架关于目标的界定指向财务报告。

4、国际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关于财务报表目标的定义与FASB 的定义极为相似,但在强调决策有用性的同时,IASC 特别指出,财务报表也反映管理当局受托管理资源的经管责任。但是,在适用范围上,IASC 概念框架是针对盈利企业的,而FASB 的概念框架既适用于盈利企业也适用于非营利组织。IASC 立足于财务报表,而FASB 立足于财务报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的概念框架内容,由单一的文件组成。为了凸显主要的协调作用,IASB 不使用财务报告的概念框架作为表达方式,而称之为《财务报表的编报框架》。

以上提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以及国际会计概念框架,都具有很强的相似性,只是在一些具体准则的处理方面存在差异。这主要是由于这些国家的国家性质都是资本主义国家,在会计环境方面存在相似度很大。按照唯物辩证法来说,国家性质是内因的话,它是决定国家社会环境的关键,同时也就影响了国家的会计环境。从而在考虑我国是否参照该些国家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要重点考虑我国现实的国情和会计环境。

三、我国财务会计所处的环境

1、经济环境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20 世纪70 年代才开始实行市场经济,并且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进入市场经济的。经过了30 多年的发展,我国不管在国民经济总量,还是人均收入方面都得到了很大提高,市场经济的深度和广度都得到巨大发展。但是,我们不得不认识到,在现实环境中,许多企业和部门都残留着计划经济的思想。尤其是我国存在大量的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大都规模很大,对我国企业制度的建设影响巨大。经济管理体制上,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主张市场调节和政府行政调控结合的体制建设,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还不充分,就需要更加强有力的行政调控。

如果在这种经济环境下,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来建立我国会计体系,会引起企业的无所适从,可能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2、政治环境

探讨影响会计环境的我国政治环境,主要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出发。我国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是民主集中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考虑到我国公有制占国民经济的大部分,国家在制定相关会计政策时,是需要考虑这些具有国有性质的企业,充分考虑到国家的利益。

政治环境的另一个方面是法律环境。我国的法律总体来说,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我国财务会计理论中的最高法是《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会计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作为会计核算的重要规范,由财政部制定,而不由某个事业单位或民间社会团体制定公布。这与上述的发达国家是不同的,作为法律实行的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就不能像这些国家一样,只是一种概念框架,并不强制执行。

3、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包括文化环境和科技教育环境。我国自古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形成“孝”、“礼”为核心的传统文化背景,人们群体意识、家庭意识、国家意识等集体主义精神较强;国民习惯于按上级意识办事,按固定的法规和制度统一行动;人们对不明朗因素反映较强,希望国家机构能够维系社会一般惯例,对行为和观念存有一套稳固的看法,不宜接受标新立异的人和事,对缺乏法规标准和道德约束感到不适。

而我国科教环境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有一段不近的差距,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相对比较低,受教育水平也较低,再加上我国技术还比不上这些发达国家,在会计核算时就会存在差异。

四、结论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由相互关联的目标和基本概念所组成的前后一贯、逻辑一致的理论体系,它可用于指导首尾一致的会计准则的制定,是评估现行准则、制定未来准则的理论基础。我国财务会计框架有着自身的特点,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客观上要求会计准则进行国际趋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参照国际财务会计概念等发达国家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来实现国际趋同。更重要的原因是,通过对于国际财务概念框架等其他发达国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特点和他们产生的背景的分析,并对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的对比,可以认为至少在现阶段,我国不能参照国际财务概念框架来建设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这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和具体会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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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葛家澍、 论美国的会计概念框架与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J]、厦门大学学报,2006(4)、

[2]李拓、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研究现状及未来发展,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3]蔡海静,任诗嘉、IASB、FASB财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及其启示[J]、财会月刊,2012,12、

[4]景翠莲、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国际趋同问题研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5、

[5]徐跃、英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特色与借鉴、事业财会[J],2003,4、

[6]胡厚双、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江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2、

[7]黄燕飞、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研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2009、

[8]徐跃、试论应该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报告原则公告》,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环境学中环境的概念篇4

关键词:生物概念 生活经验 材料加工 对比教学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216(2015)11B-0073-01

在解读《中学生物课程标准》(2011年版)时,我们不难发现课标要求学生掌握的概念还是比较多,可见概念在生物课程中的重要地位。但由于概念比较抽象,想让学生有效理清它的本质属性需要紧扣生物学科特点,才能让学生经历形象感知到抽象理解的转变。

一、借助实例和生活经验,有效切入概念的研究

初中生物概念不少与生活息息相关,学生容易在生活中找到概念原型,如果教师能利用各种教学手段将生活中的概念引入课堂,熟悉的情景容易引发学生的兴趣,特别是在理解概念时,教师抛弃说教的灌输方式,改为由学生结合生活实例去理解,就能让学生经历形象到抽象的转变,有了感性理解的基础,学生就会对概念的学习产生兴趣,有效切入研究。

如苏科版七年级上册第一章《生物与环境》,如何让学生掌握生物、生态系统、生存环境、生物圈等概念呢?本章节的概念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学生容易在生活中找到相关的素材,同时,学生的知识经验里有不少关于生物与环境的知识。教师要充分利用实例和生活经验帮助学生切入概念研究,进而理解生物与环境的关系。如本章的第一课时,教师借助多媒体课件激活学生的生活体验,感受生物生存的环境,俗话说:“鱼儿离不开水”,鱼生活在水中,其他生物都生活在哪里?教师利用课件呈现生物:企鹅、珊瑚、雪莲、骆驼、亚洲象等,然后让学生说说它们的生存环境,接着,教师利用多媒体展示它们不一样的生存环境,让学生借助情景感受生存环境对生物的影响。接着,教师以校园里的生物的生存环境去感受生物与环境的关系,通过一系列的生活经验形象地感知什么是生物、什么是生存环境,也为后面的学习打下基础。可以说,教师以生活为切入口让学生感知什么是生物、什么是生存环境比用照本宣科的方式更直观、更有效,容易引发学生的探究兴趣。

二、运用资料分析、归纳,在加工中生成新概念

初中生具备一定的材料搜集和分析、逻辑推理的能力,这对概念学习是一个好的基础。纵观初中生物教材,有些概念的学习必须通过收集材料,并对材料进行二次数据整理,以便从大量同类事物的具体例证中以辨别、抽象、概括等形式发现同类事物的本质特点,进而获得概念的生成过程。想让学生对概念有比较深刻的认识,需要经历由感性到理性的抽象概括过程,而资料的收集与分析正是感性认识发展的重要过程,它是丰富学生对概念理解的重要过程,教师要引导学生多收集资料,并在比较中内化概念的本质特征。

如苏科版八年级上册《生物的遗传》,本课要求理解的概念有遗传、性状、基因、DNA和染色体等,它们比较抽象,又是微观知识,虽然学生易产生兴趣,但了解得并不多。想在课堂上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教师必须准备丰富的视频和图片资料,但课堂时间和容量是非常有限的,为了让学生更好地学习,教师可以提前布置学生进行预习、搜集相关资料,让学生生成新概念。像遗传的概念,学生可能停留在“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肤浅认识上,但如果课前学生自主搜集材料,就能从不同动物、植物去理解遗传,甚至找到生物的变异和“克隆羊”的资料,它们能丰富学生对遗传概念的认识,为接下来理解性状、基因、DNA和染色体等打下基础。

三、运用对比法学习概念,有效区分易混淆的概念

纵观苏科版初中生物教材,概念比较多,容易发生混淆的概念有一定的相似性,适用的范围又有一定的交叉性,不少学生在学习时容易产生困惑,理解出现偏差。教师可以把握不同概念的本质属性,运用对比法,使学生在对比中发现它们的异同点及之间的联系,从而有效理清概念的本质属性。

如苏科版七年级下册《生物体的基本结构》,易混淆的概念有细胞壁、细胞膜、细胞质、细胞核等。学生之所以会产生混淆是因为这些概念同属于细胞,在结构上又有一定的相似性,之间的关联比较大。因此,教师可以采用对比教学法,但对比并不是直接观察插图,而是借实验过程让学生有意运用对比法。如利用显微镜观察生物的细胞时,让学生结合教材将显微镜观察到的现象画出来,不同的细胞结构在显微镜下是不一样的,学生在对比中容易发现不同特点,并在画图中内化概念的本质属性,从而在大脑中形成比较清晰的表象,易产生混淆的概念在对比中进一步被有效区分。

总之,面对抽象的生物概念,想让初中生理解与掌握,需要教师把握概念的本质属性,或借生活实例或搜集材料或运用对比教学法,为学生形象感知概念搭桥铺路,从而让学生在形象感知中理解概念,逐渐上升到理性认识,最终记住概念的本质属性。

参考文献:

[1]石凤瑜、运用对比法讲解生物学概念[J]、生物学教学,2004,(11)、

环境学中环境的概念篇5

关键词:环境法;“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生态伦理;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3012407

生态文明背景下,推进环境法发展和繁荣是时代所需。然而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的构建及其基础理论尚难形成一致的结论,最为突出的表现为广义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有其方法论原因。环境法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源于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随着环境法研究的深入,问题越来越严重,研究者的分化和学术观点差异越明显。笔者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和深层两大类,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厘清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在构建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指出环境法建构中应对其进行扬长避短,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

一、问题的源起:环境法建构的现状及其方法论问题

(一)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当前的环境法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广义层面上。广义的环境法主要是指一切涉及环境因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包含以环境为介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非一个部门法的概念。这主要体现在环境法的名称呈现多样化、环境法的定义呈现多样化、环境法体系内容呈现多样化等方面。这种广义层面使得在实践中独立的环境法部门在理论上一直难以独立,面临诸多困境。第一,部门法自恰性难以形成。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本应是相互独立、平行并列的关系。但由于环境法最早是从传统法律部门发展而来,在力争“解脱”的过程中又表现出了与传统法律部门难以割舍的“粘连”,突出表现在存在一些介于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交叉性”法律规范。第二,部门法特质欠缺。广义的环境法太过庞杂,很难总结、归纳出可共同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原则和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环境法理论的杂乱与脱节。第三,部门法调整对象不明确。广义的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法律关系也是广义的,不是与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关系平行并列的一个概念,不像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同质和单一的,而是与环境有关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总和。比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中很多设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从调整对象属性看应该归入民事法律关系,而实际上却纳入环境法领域。循此分析,广义环境法困境导致的后果可能不仅仅是环境法学面临“分散瓦解”的危机,更重要的是将使法律失去应对新的社会现象的能力。最直接的表现为,体现环境法本质内容(以下简称特质)的生态利益――这种新的亟需法律调整的利益形态(即使能得到部分调整也是不完整的规制),既不能为传统法律部门所调整,如果又出现“环境法学危机”,将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因此,实践和法律的发展都迫切要求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二)方法论问题

从法学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广义环境法的形成及其所面临的困境与环境法学研究所采取的研究方式方法密切相关,主要原因有:第一,从属性上看,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往往强调采用环境科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方法。因此,环境法常被当作“新综合法”来解读,这种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综合性角度研究环境法的内容一旦被统统纳入环境法范畴,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异化,另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杂化。第二,从导向看,环境法学研究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从环境法起源和学者研究的角度来看,环境法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所关注的普遍现象。这在现有的能够体现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著作中可以得到印证,大多以环境问题作为各自所构建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开端。然而环境问题本身复杂多面、涉及极广,如果不加以深度分析甄别,几乎可以为所有法学部门所涉及,从而造成一直停留于广义层面的环境法研究。第三,从方法论看,环境法学以传统法学方法论为切入点。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特别复杂,包括环境要素的多元性、结构的复杂性、状态的多样性、联系的复杂性、运动变化的复杂性以及功能的多样性等,这些特征显著区别于传统法学理论。而早期的环境法研究却恰恰是从传统法学方法入手,将环境法律关系局限于私人利益之间,比如环境侵害只针对私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而并未考虑环境利益损害的问题。

综上所述,欲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有必要对环境法的研究方法进行梳理和反思。关于运用现有环境法学方法论探讨环境法的研究,王明远提出了“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之分,所谓“浅层环境法学”是指环境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下的“目的―手段型”“环境问题―法律对策型”环境法学,而“深层环境法学”则是指法学,特别是大陆法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ARI模型和路径下的“一体、多维”环境法学[1]。因此,笔者拟借用此提法,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本文中的“浅层环境法学”指非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深层环境法学”指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厘清非法学视角理论工具在识别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主要指从非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方法理论。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和环境问题导向性,使得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与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环境科学、生态学以及环境问题的发展演变相互交织融合。非法学学科已经深深影响环境法学的研究,特别是环境伦理学和环境科学的研究视角,渐次形成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基础和内容。盖因影响环境法研究的非法学视角理论相当广泛,因此本文仅选择与其联系最紧密之理论――生态伦理价值观和环境论进行探讨,以达“窥一斑而知全豹”的目的。

二、“浅层环境法学”的生态

伦理价值观

(一)生态伦理价值观概述

环境问题的恶化和生态运动的兴起加速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人们不仅从制度、社会、技术等各方面寻找原因和对策,更从思想层面开始反思。20世纪70年代随着生态学的发展,人类对自身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日益深入,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讨论和研究也不断活跃,环境伦理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些环境伦理价值观主要表现为以东方的自然哲学思想和史怀哲(敬畏生命观)、利奥波德(土地伦理观)环境伦理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依据,在对人本主义哲学观深刻反省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的价值和权利的环境伦理理论,主要包括了深层生态学与生物中心主义、对自然的人类责任论、动物权利论、地球生命体假说、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有限主义论、关于环境伦理的行动规范[2]。以上述思想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是针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而发的。人类中心主义论认为,人是唯一的道德人,也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3]。环境伦理思想对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激烈批判,主张权利主体和伦理共同w的范围应当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到土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3],主张尊重伦理共同体的道德地位,给予它们和人类平等的地位,尊重和赋予其权利。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整合几十年的环境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可持续发展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所编写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了如下定义:“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我们这代人的需要”。思想开始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吸收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者的合理成分,没有将环境利益和人类利益简单对立起来,所追求的是既促进人类之间的和谐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既克服人类中心主义“反自然无自然”的倾向,又克服非人类中心主义“纯自然主义”的沼泽。伴随着生态伦理观的发展演进,人类的道德关怀视野逐步扩大,由最初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逐步向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转变,环境伦理在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关系,这种新的思潮逐渐为社会所共识,对传统的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的法学理论思想产生了冲击和挑战,在一定阶段有力推动了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形成和环境法的快速发展,并对环境立法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环境伦理价值观的影响,当代环境法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开始,逐渐发展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总体上经历了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以保护自然资源在经济上的利用价值为目的阶段――以保护人类自身利益而保护环境的阶段――以人类世代间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保护环境的阶段。在这一进程中,环境伦理价值观的演进深刻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追求的转变,“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权利”“自然内在价值”等环境伦理思想理论在当前学界颇为流行,影响着人们有关环境法价值目标的认识,并继而影响到环境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4]。

(二)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功效

环境伦理思想是在融合生态伦理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主要讨论人类对环境的责任问题、代际权利、动物权利、自然物权利、贫穷与环境、科技与环境、经济发展与环境等内容,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正义等学术思想则是环境立法的主要理论渊源。从应然到实然、从道德到法律,从生态伦理价值观能否直接上升到法律?在法学界还存有争议,尚需严密论证[5],由于此内容并非本文重点,在此不详细讨论。但毋庸置疑的是,生态伦理价值观指出了传统“人本主义”思想的缺陷、环境权利或利益保护的缺失等等,对法学理论特别是环境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直接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的形成,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各国在这种新型环境法价值理念指导下,对环境立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

第一,对传统环境法的批判。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主要是指试图通过改造和变通传统法律部门理论而实现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传统法学在基本理论研究和基本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奠定深厚基础,随着环境问题和环境法治日益凸显,传统法学者们也开始关注和探讨新型的环境法律问题,分别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程序法等角度来研究“环境法学”,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可以综合利用传统法所具有的各种手段和功能,显现出极大的后发优势和综合色彩,但由于传统法律在理念上是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上的,通过保护人的利益来间接反射至环境利益,在法律关系规制上也局限在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范畴,因此在应对环境问题上带有天生的局限性。比如在行政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考虑生态利益的公共性、环境问题和科技的不确定性、公众参与性等因素,单靠公力救济已经难以完成,还需要私力救济、社会治理等多元参与;在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民法仅限于保护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自然价值、环境权利、生态利益(环境品质)等新的法律权益保护需求却“无能为力”;在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与民法相类似,刑法保护的法益仍仅限于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一部分对人类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而对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整体性保护则缺乏考虑等等。

第二,指引环境法立法目的确立。除了传统法律理论为环境法提供基础和滋养外,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形成注入了新元素。每一种社会思潮的兴起都会带给人们思想理念和价值取向方面的重大变化。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人类对自然关系和生态系统的理解和认识,使人与自然的关系由对立逐渐走向统一,使人类的价值关怀由人类利益向生态利益拓展,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也由污染防治向环境保护再向生态整体性保护不断调整转变。环境法源于环境保护,而其立法目的在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演进中得以上升,以保护代际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立法目的使得环境法明显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这种新取向赋予了环境法新的不同于传统法律的使命和任务,致力于协调环境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固有价值之间的矛盾,建构具有新型利益依托的环境法体系。

第三,指导环境法律制度建设。面对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传统法律制度在应对上越来越显示出不足,即使穷尽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但终因生态利益保护缺失、环境权利缺失等原因使得环境保护难以周全。对于这种社会新问题,单靠传统法理论和救济手段已经难以维续,在坚持继承和改造的同时,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而这种创新首先要以思想理念创新为先导。环境社会关系的特殊要求,比如原来法律制度和理论中所完全没有的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风险预防原则等等,这些创新从根本上讲源于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创新。因此,真正指导环境法律制度构建的恰恰不是传统法律思想,而是蕴含生态价值、生态权利的生态伦理观。

(三)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从逻辑上分析,生态伦理价值观要作为环境法理论的构建工具,那么至少应该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借此工具,使环境法得以与其他法律部门划清领域;二是借此工具,能够划定环境法所调整内容;三是借此工具,环境法的规定和适用得以分析掌握。对于第二个条件,环境法调整内容与环境法所欲处理对象息息相关,所处理对象本身在环境法律之外,并不由法律目的所决定,而主要由环境的范围和种类所决定,故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不大。那么,以下就从另外两个条件,来检讨生态伦理观在构建环境法理论上的得失。

第一,生态伦理价值观尚不能划定环境法的领域。“在环境法的终极目标方面,笔者认为现代环境立法最重要的任务应当是:在环境法的目的理念已经经历了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又扩大到现代利益的阶段后,在树立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2]可见,生态伦理价值观主要在于建构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以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为任务和目标(以下将两者并称为“环境和自然权”),给环境法划出了相对固定领域:保护“环境和自然权”。而此领域是否独立,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是否独立于传统法律保护内容。目前对环境和环境权的认识尚未形成统一,对其认识也随着生态学、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以及法学研究深入而可能呈现动态变化。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的一部分,那么环境法也无独立于传统法律之必要,通过民法中侵权法理论之发展、行政法中国家干预手段保护、刑法中法益理论发展等传统法律的发展完善,将“环境和自然权”分解融入相应部门法,即可实现对环境保护之目的。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之外应对环境问题而新增的权益类型,那么“环境和自然权”在传统法律看来,就是一个新的“品种”,由于其主体和内容(公共性)的特殊属性,尚难为传统法律权利所包含。环境法基于独特的调整理念和独立的调整领域形成自身独立范畴。而环境法的建构则需要进一步深化思考的是其具体建构直至形成内部和谐统一的体系,显然并不能由“生态伦理价值观”深入细分和逻辑推理而出。综上所述,环境法是否形成独立体系,关键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的界定,而并非直接受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决定。

第二,生态伦理价值^与环境法适用。生态伦理价值观是否作为环境法适用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生态伦理价值观思想能否转化为法律,或是在实践中有无可行性;另一方面,环境法法律在具体适用中,特别是在遇到争议问题时,是否以生态伦理价值观为法理依据进行适用。对于生态伦理价值观与法律实践性问题而言,一些生态伦理思想特别是有关动物权利、自然权利等,由于缺乏法律价值和利益分析的正当性,在现实往往不具有可行性,很难为法律实践所接受。就生态伦理价值观与环境法规定适用问题而言,从环境法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对立法目的进行了明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立法内容看,环境法仍然以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并不以生态整体性保护等生态伦理价值观为“一元”取向,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环境纠纷,仍然需要在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价值权衡中进行取舍。从环境法适用看,主要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者。法律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与是否属于“环境和自然权”并无关系,单纯是法律条文解释的问题。如果涉及同时适用两个法律,那么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来定即可。二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且适用相关“权利”者。对于明确规定适用“环境和自然权”相关权利如《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的,如前所述直接适用;但对于泛指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如《环境保护法》“第58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并未明确规定侵犯“环境和自然权”的,其具体适用范围则有赖于法律解释,且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此种责任是一种民事意义上的责任。可见,在此环节的适用也不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发生直接关系。三是法律无明文规定者。在法律没有规定情况下,某一具体事件,应该适用环境法或其它法律规范,本身也是属于法律适用解释问题,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部分内容是从义务角度考虑法律规制,而没有直接规定“环境和自然权”等权利保护问题,因此很难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理念直接对具体事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价值判断。此外,对于环境法原则、期间、时效、标准等技术性规定,由于原则性规定具有开放性特点、技术性规定具有中立色彩,也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并不必然发生联系。

综上,生态伦理价值观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但对环境法适用并必然产生关系,环境法具体建构还有赖于环境本身属性、环境利益、环境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环境法律关系。

三、“浅层环境法学”的环境论

(一)环境论及其功效概述

“环境”作为环境法的处理对象,对于环境法的构建意义不言而喻。在理论研究上,很多环境法教科书都是采用“环境问题、环境立法目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法律责任、分论”之类的结构框架。在立法实践上,很多环境法规都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展开立法。但到目前,环境仍然是环境法上一个复杂多义的概念。环境法学者陈慈阳认为:“环境法,简言之,系作为规范环境之法规整体。这就是说,将‘环境’视为一法规范所欲保护之对象。所以环境保护正是此一法规范存在之目的。然而所谓‘环境’与‘环境保护’等用语,虽是吾人日常生活上所惯常使用之概念,但其本身并非为一具体,且事实上存在之实体之描述,毋宁是极具抽象,且内容有待填补之概念,因此亦常造成人云殊异之现象,甚至于现行法规当中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亦时常表现出各种不同之意涵。因此倘若吾人对于‘环境’的概念无法精确地加以掌握,则无论在法规范制定上或法理论建构上,抑或相关问题的逻辑思考上,皆有可能无法契合所欲解决环境问题之本质。或甚至是存在于环境保护本身间质冲突;再者,若不清楚地对环境法意义下的环境概念划定界限来为理解,则环境概念已涵盖所有一般人可能理解的概念范畴,此r所谓环境法是否仍能成为学术独立之法域则不无疑问。”[6]可见,环境概念之明确对于环境法构建意义重大,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必须进行法律逻辑的演绎和思考,而事实并非如此。

第一,“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的异同。关于环境的概念,中国法律已经作了专门规定。《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但对于“自然资源”“生态”的概念,法律尚未作出规定。关于自然资源的概念,《辞海》对其定义为: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可见,环境比自然资源范围要广,自然资源主要是指环境中有经济价值的自然环境因素。关于生态的概念,根据资料查询,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意思是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生态主要强调生物(包括人)及其环境的关系,是一种整体性互动性的概念,而环境不包括人,是围绕人为中心的一切事物。可见,生态与环境两者在阐述的角度和内容上还是有差异的。总的来看,“环境”“自然资源”“生态”三者之间既有共同的内容,又有差异。就单个概念来看,虽然法律对“环境”概念作了界定,但这种界定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怎么判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多大范围或程度,有什么标准,在认定上非常抽象,令人难以把握。特别是这种定义如何与民法上的“物”相区别?仍然是法学研究的难点问题。

第二,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的异同。二者在理解上容易产生交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形态方面,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致性。环境包括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等,大部分还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这与民法上的物并无区别,很多环境要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二是“可支配性”一直被法学研究者视为民法上“物”的一个重要特性。在可支配性方面,一些环境要素与民法上的“物”并不具有区分性。比如环境中的“矿藏、森林、野生生物”等自然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具有民法上“物”的可支配特性,它们是环境法和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三是物的特定化是民法上物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主体支配和控制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特定化方面,有些环境要素如动物、植物等经特定化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综上,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其关系可以表示为图2。

(二)环境论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第一,环境本身所生之局限――环境科学视野。当前环境法中的环境直接来源于环境科学的定义,这样直接援用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很好地反映人类对环境的科学认识。但是众所周知,环境科学与法学分属不同学科领域,其研究范畴范式、理念、思路、方法等等必然大相径庭,这种未予以法律语境考虑的直接援用必然存在水土不服。首先,环境科学和生态学中的环境概念存在一定的混用,相较于生态学中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显然缺乏整体性的内涵,因此反映在环境法上,往往多倾向于规定单一环境要素的保护而缺少对生态整体性保护的意识,同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立法都是按照不同环境要素诸如大气、水、土壤、森林、农业、渔业、海洋等进行的分别立法,使得环境整体性被“肢解”。其次,不同学科之间的环境概念的差异又成为环境法中环境概念冲突的原因,使得法律在阐述地质环境、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生态系统、景观等概念时不是互相协调而是发生内在相互冲突和矛盾,凸显对于环境法体系构建的局限性。

第二,“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如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重合,如果单从环境要素出发来判断是适用民法还是环境法,或者说具体内容归属民法还是环境法,显然是不可能的。这种源头上的问题还会带来很多“后遗症”,使得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在区分上“藕断丝连”,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难免造成法律认定和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环境概念并不区分其所承载的经济价值、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使其性质界定模糊,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现代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人类过分夸大和片面追求自然的经济价值而忽略其他如生态等价值。环境概念的“包揽”特征决定了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必然影响对环境法客体的认识以及环境法体系的判断。具体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含了自然资源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等传统民法法律关系,也包含环境权关系、生态行政管理关系等传统法律关系不能攘括的法律关系内容。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使得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难舍难分,无法担当建构环境法的重任。

第三,环境无法涵盖环境法研究范围。传统环境法教科书大多以环境各要素为内容来编排环境法篇章结构。然而随着以行为为内容的循环经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立法的出现,环境法体系已经大大超越了环境所能涵盖的范围,在这种情势下以环境构建环境法体系的环境法学研究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环境法的发展形势。从客观看,环境作为一个静态概念根本无法关注和涵盖环境行为的法律调控,如果还仅以环境构建环境法必然难以自圆其说。如何寻找能够充分适应环境法发展需求的法学理论工具,是环境法发展的新课题[78]。

四、结语

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与环境法体系看,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划出了相对独自的研究I域,但对于环境法具体适用、个案事实判断并无太大助益,因此生态伦理价值观在环境法体系构建上主要是法律目的论上的意义。环境是环境法的核心概念,但长期以来由于其模糊性和广义性,在深入环境法理论问题时则凸显不适应性,表达不出环境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无法诠释环境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对环境法生态性、社会性、风险性等特点的体现,这些都表明了环境在环境法建构上不足和乏力。

不管是生态伦理观之于环境法的价值宣示,还是环境之于环境法的内容支撑,这种基于生态伦理学、环境科学等非法学视角的研究在环境法建构上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浅层环境法学的解读和反思,科学理性认识和看待浅层环境法学在环境法构建中的功效和局限,以对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进行扬长避短,正确发挥其在环境法发展中的建构作用。同时,认识到非法学视角环境法研究的局限,在采用多学科研究方法的同时,环境法学有必要回归法学研究的立场,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分析和挖掘环境法的本质特征,建构符合环境法特质的环境法体系,使环境法真正调整其所应调整的内容,使得广义环境法“回归”符合环境法特质要求的狭义环境法研究。

参考文献:

[1][WB]佚名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EB/OL](20140623) [20150819] http://erelawtsinghuaeducn/news_viewasp?newsid=1226

[2]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巩固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6]陈慈阳环境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环境学中环境的概念篇6

关键词:教学过程概念教学

中图分类号: G718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1672-1578(2012)03-0223-01

1 直接观察

一些概念照本宣科很抽象,可让学生直接观察地理事物的外部特征,再综合、分析,抓住事物的本质特征,形成概念的内涵。如学习温带落叶阔叶林这一概念时,学生观察校园里梧桐树的树叶形状并和一些松树进行对比,同时思考其深秋至冬天的情况,树叶会脱落。这样,学生对落叶阔叶林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就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

2 抓关键词

表达概念内涵即地理事物本质特征的往往只有几个词语。我们教师要帮助学生抓住关键词,分析疑难点。如“河流侵蚀地貌”是河流在流动过程中,破坏并掀起地表物质,形成的地貌。那破坏并掀起就是理解的关键了,和“河流堆积地貌(搬运能力减弱并沉积)”就有了明显的不同。这两个概念一个 是破坏一个是沉积、

3 归纳法

对内容较多、表述较长的地理概念进行归纳、提炼,分层次、多角度去理解。如自然资源的概念,完整的表达是“人类直接从自然界获得并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物质与能量”。如果对这一句话进行归纳、转换,就是下列的两个属性:

自然属性:客观性,天然存在,没有经过人类加工。

经济属性:有用性,在当今技术条件下能用于生产和生活。两个属性缺一不可。这样一转换,自然资源的内涵就一目了然。

4 类比法

明确了单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后,为了能达到准确运用的目的,还必须搞清概念间的几种关系。

4、1近似概念

如降水和降雨,都表示大气中水汽凝结降落到地面这一现象。不同点是降水指从云雾中降落到地面的液态和固态水,而降雨即从云中降落到地面的滴状液态水。可见,降雨只是降水的一部分,仅指液态水即雨水。所以,在描述气候特征时,如亚热带季风气候年降水量1000mm左右,用的是“降水量”;河流的五种补给形式之一是“雨水”即降雨,两者不可调换。

4、2矛盾概念

外延相反的概念叫矛盾概念。比如城市化和逆城市化、寒流和暖流、可再生和非可再生性等等,指出他们的所谓矛盾、差异,就可以准确的理解掌握 。

4、3包含关系的概念

地理环境、社会环境、城市环境三个概念,都表示人类生存的环境。但地理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社会环境是人类在自然环境基础上通过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创造的人工环境;城市环境是人类对自然环境干预最强烈的地区,人口多、房屋密集、交通拥挤是最大的特点。可见三个概念中,内涵最丰富的是城市环境,外延最大的是地理环境。再比如:人口容量、合理人口容量等等。

4、4概念的广义和狭义

环境学中环境的概念篇7

关键词:我国;城市规划;环保概念;

一、我国城市规划的整体发展趋势

(1)、城市规划逐渐向生活型城市转移,注重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和完善,在大部分城市的规划方案中日益呈现出“重经济、轻环保”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城市的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市规划中也多是重视生产型城市的建设,而相对忽略了生活型城市的建设理念。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以及人们对于环境要求的提升,城市规划逐渐向生活型城市转移,已经开始注重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近年来,在我国的城市规划中越来越多的注重城市生活的舒适性和方便性,逐步将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提升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目标。

(2)、通过城市规划,有效促城市的进经济发展

城市经的济发展是城市规划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质疑,也是城市规划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今后的城市规划工作中,要打破城市规划仅仅是建设规划的概念,而是要使城市规划更加深入地研究城市的经济问题,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经济空间布局的协调作用,及对不同阶层经济利益的调配能力,有效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3)、城市规划可持续发展的趋势

现代城市规划中要坚持以人类居住、生活、工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和行动纲领。城市规划的可持续性发展。要严格按照城市的整体情况进行全面的规划,使城市资源的地区分布能保持平衡。城市规划还要有效促进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促进人类的健康与教育、保持区域生物的多样性,以及可持续德使用城市的现有资源。同时,在城市规划中,要重视对地区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并保证后代生活中对于能源的基本需求。还要注重保持城市空气、水、森林和土壤等生态环境的质量。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是城市规划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保障,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二、我国城市规划中的环保概念的应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工作的迅速开展和推行,各大中城市的经济建设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各大中城市在经济建设工作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逐渐开始重视到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传统的城市规划多是片面追求经济建设,规划项目中以工业区、商业区、高档住宅区为主体,往往忽略了环保概念的应用。而随着城市发展的深入,以及人们对于生活环境和质量要求的日益提升,环保概念已经逐步被应用于现代城市规划中,并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我国城市规划中的环保概念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产业结构方面。我国城市规划中的环保概念的应用,要求部分大中城市在规划重要逐步向“非工业化”的方向发展和过渡,逐步减少和整改城市中对环境危害较大的工矿企业。同时,城市规划中还要制定合理的城市产业结构布局,逐步加强对新兴高技术产业的扶持与监管,利用具体的法律法规促进金融业、批发业、交通、管理、法律等第三产业地位的不断上升,使现代城市产业布局日益向全面化、高新化、科技化的角度高速发展。

(2)、城市空间布局。城市规划中,在空间布局主要呈现两大趋势:一、开发或再开发市区内部用地,以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需要;二、开发郊区,乃至周边地区,以疏散市区人口和工业,为市区创造优美好适的环境。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震需求,现代环保概念要求在城市规划中,要不断完善城市中的工厂、商店、住房、交通、电信等人工设施,同时还要不断完善这些人工社会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和融合。

(3)、生态环境方面。现代城市规划中多以工业发展为主体,片面的强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相对忽略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但是,随着城市经济建设中长期的不合理开发与利用,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到了必须治理的关键时刻了。城市规划中的环保概念要求在新型城市建设中,要重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在控制和治理生态环境污染的同时,更要注重为城市居民创造更为舒适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是我国城市规划中的环保概念应用的重要体现。

(4)、自然资源的使用。现代城市规划环保概念的应用更多的注意对现有能源利用的节约与保护,以及如何有效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等问题。我国城市规划中的环保概念应用的基本原则是:更多的依赖城市中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最大范围内减少废物垃圾的排放、扩大物资的回收和再利用,以及尽量避免使用有害物质等。我国城市规划中的环保概念的应用,要以自然资源的使用为根本出发点,并加以全面、具体的分析和研究。

(5)、城市交通。现代城市规划中的环保概念要求城市建设中要注重发展高效、低污染的城市立体交通网络,使地铁、轻轨铁路等逐渐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城市人口数量巨大,人们出行对于交通工具的要求也较高,既要符合环保的原则,又要保证人们出行的方便和快捷。城市交通是城市主要环境污染源之一,在城市规划中,必须以一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加以有效地治理,已达到减少城市大气污染的环保目标。

三、我国城市规划中环保概念的科学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在强调科学的发展理念和观点。城市规划是地区政府干预城市建设的一种有效手段,主要是通过对城市建设进行综合、全面的部署。积极处理城市建设中面临的各项问题。维持城市的和谐与公平,有效促进城市的科学发展,实现对城市的管理和控制。随着城市规划工作在城市建设工作中地位的日益突出,我国城市规划中环保概念的应用越来越多的注重对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并逐步向科学发展的方向发展。

环境学中环境的概念篇8

论文关键词 环境 环境利益 环境权

一、人与环境

环境一般是指围绕某一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或状况。在生态学中,环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包括人类、其他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中心、为主体的环境,围绕生物界的并构成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为“生境”。在环境科学中,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生态学中的环境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环境科学中的环境以人类为中心。环境法中的环境应以“人类”为中心还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学术上没有一致的答案。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使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的概念,认为环境是以人或人类为中心的自然因素总体,人与环境的关系,实乃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伴随人和人类始终的一种客观存在的关系。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依靠自然界而生活。人为了生存与发展,必须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甚至征服自然。人类社会发展史就是人类以一定的生产方式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征服自然,从而获得尽可能丰富的生活资源的历史。在人类早期,人与动物没有根本的区别,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根本的区别。人出于生存的本能和需要,按照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生物进化和生态规律生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物与自然物之间的关系全部受自然生态规律的控制或调整。人这种对自然的依赖性及由此形成的原始的和谐的秩序,达尔文概括为“适者生存,物竞天择”。在人类社会进入“人类文明时期”后,特别是经过第一次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人类社会进入现代社会后,生产力获得突飞猛进的空前发展,人类树立了对自然界的绝对权威并占据了主宰地位。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征服与被征服、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人类以“万物之主宰”的绝对优势对自然界无节制的利用、征服、掠夺与破坏,导致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二、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

环境问题的症结在于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经济利益对环境利益的强势挤压产生了环境问题。为洞见环境法与环境权的本质,有必要对自然、环境给人们带来的利益加以辨析。何谓利益?利益就是好处,就是能够满足或实现人们的需要、愿望、要求的东西。自然界对于人类来说太重要了,人类的生存、繁衍与发展离不开自然界的“哺育”,自然界是人类的“母亲”。自然界能够满足人类多种多样的需要,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自然界首先或主要是给人们带来生产、生活利益。生产是人们依靠自然界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和过程,通过生产,自然界给人们带来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同时,自然界提供自然人生活(生命存活)的基本条件、审美满足(如优美的风景)与生态平衡,这就是自然界带给人类的环境利益。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存在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首先,环境利益是经济利益实现的前提条件。自然环境是人类追求经济利益的载体,如果没有自然环境为人类生产活动提供必需的能源和原材料,人类将无法最终实现其经济利益。其次,追求经济利益的生产活动必然导致程度或轻或重的环境污染,损害人们或人类的环境利益。再次,如果由追求经济利益导致的环境污染不能有效解决,会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人的物质财富造成危害,导致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皆不可得、甚至为负。

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环境利益就是环境带来的利益。环境带来的利益应该包括经济利益与纯粹的环境利益(以下称环境利益)。自然界带来的利益是环境利益还是经济利益需要辩证的分析。阳光、空气等环境因素可以为家庭与企业谋取经济利益而无偿利用。阳光、空气等环境因素也可以仅供人们基于生命形式而享受。前者属于环境带来的经济利益,后者属于环境利益。森林、矿藏、水流等可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可以有偿或无偿地投入到生产活动中去,创造物质财富,给人类以直接的经济利益。森林、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也有维护生态平衡、审美愉悦等环境利益。自然界容纳着人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承载着自然界自身变迁所引致的各种破坏,并且依靠其自身的力量不断重新塑造环境,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过程,把有害于人类的环境逐渐转变为对人类无害的环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环境自净能力。环境自净能力是一种重要的环境利益,但环境自净能力也可以用之于生产而带来经济利益。同时,人类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各种污染超越了环境自净能力的承载限度则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环境法所要保护的利益是环境利益,环境法要求经济利益的实现不能损害环境利益。

三、环境利益与环境权

环境法怎样保护环境利益?为了保护环境利益,环境法怎样约束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环境法约束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何在?这些问题的解答依赖于环境权理论的成熟以及环境权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上受到重视。环境利益只有上升为环境权才能够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因此,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

为了更为深刻地洞察环境权的概念与属性,我们需要对权利概念加以必要分析。何谓权利?这是让学者们深感困惑的一个难题。即使在法理学领域,权利也是一个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康德在谈及权利的定义时就感叹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那样会让他感到为难。尽管如此,学者们还是对权利的概念与本质进行了不懈的探讨,形成权利本质的诸多理论。张文显在《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一书中介绍了目前国内外最具有代表性和主导性的八种权利概念与本质学说,即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在中国学界,学者们大多从要素的角度来揭示权利的本质,认为权利由多种要素构成。如夏勇在《人权概念起源》一书中把权利归结为五大要素: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认为以这五个要素中任何一种要素为原点,以其它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程燎原、王人博在《权利及其救济》一书中把权利最重要的要素归纳为自由意志、利益、行为自由,认为权利是由自由意志支配的,以某种利益为目的的一定的行为自由。笔者认为权利的本质在于人们的利益,所谓权利就是某种规范体系所保护或保障的主体的利益,所谓法律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或保障的主体的利益。人们的自由、意志、行为、主张、选择等权利要素只有指向利益、以利益为目的才可能纳入权利之中或上升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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