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作文网

行政监管措施(精选8篇)

时间: 2023-07-07 栏目:写作范文

行政监管措施篇1

关键词:A级外墙保温材料、节能与防火、博弈论、政府监管、防火措施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law, civil building exterior wall insulation materials shall be by bustion performance for A level of material, because this kind of material energy saving the effect not beautiful,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in the choice of heat preservation material it is difficult to give consideration to the fire prevention and energy saving、 This article tries to use of A level can heat preservation material, under the premise of think fire prevention need strong government supervision an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implementation of fire prevention measures, structuring the government and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of game model, and puts forward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Key words: A level of exterior wall thermal insulation materials, energy saving and fire prevention, game theory, government regulation and fire preven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引言

近几年,央视新楼、上海静安区教师公寓火灾等多起恶性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引起社会各界对外墙保温材料安全性的关注。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几番出台相关政策,逐渐提高了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指标。其中,今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简称“65号文”),规定了外墙保温材料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一律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不燃)的材料。目前,防火性能优异的A级不燃材料基本都为无机材料,市场上出现的主要是岩棉、玻璃棉等。虽然此类材料防火性能优异,但除了应用配套技术不完善、供应量不足导致价格过高之外,在节能方面尚有短板。如岩棉不仅生产耗能高,且生产和施工中易产生粉尘,危害工人健康。在达到同级别保温性能时,岩棉使用的板料是可燃材料的两倍甚至三倍,这不仅增加墙体负重,也是一种物料浪费。而保温性能优异的往往是有机材料,但其防火性能却无法达到“最严65号文”的要求。另一方面,我国大部分外保温材料火灾都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因此面对如何预防火灾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不采用“一刀切”的方法,而是加强建筑企业在施工中的各项防火措施的监管,并实施一定的惩罚手段。本文试图在可以使用非A级保温材料的前提下,探讨在火灾预防中政府与建筑企业之间博弈关系,建立“政府一建筑企业”博弈模型,希望能使外墙保温市场有一个良性的发展。

1、前提假设与模型建立:

由于利益驱动,建筑企业会考虑实施防火措施的成本和政府的监管惩罚而选择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或不采取防火措施, 政府监管机构则为了社会利益考虑监管成本而选择监管或放弃监管。建筑企业与政府都会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2)假设建筑企业采取防火措施,可以有效遏制火灾的发生,若不采取防火措施,必然会发生火灾。

3)假设政府部门的战略为防火监管和不监管, Fg 为政府监管的成本, Mg 为企业采取防火措施为政府(社会)带来的收益。建筑企业的战略为采取防火措施和不采取防火措施, 假设Fc为企业采取防火措施的成本, Pc为由此给企业带来的收益。

此处,防火措施给企业和政府带来的收益不易量化,不过因为企业采取防火措施可以遏制火灾的发生,可以认为政府和企业都避免了火灾造成的损失,故假设Mg,Pc分别为过去政府和建筑企业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4)假设政府只要监管, 若有建筑企业不采取防火措施, 则肯定发现, 此时建筑企业被强制采取防火措施, 并受到政府的罚款F; 如果政府不监管, 则建筑企业不会采取防火措施。此时会发生火灾,由于政府的失职,会受到上级部门的惩罚,记为Lg, 建筑企业也会受到惩罚,记为Lc

由以上假设,可建立博弈模型如下:

上述模型,若Pc-Fc>=0,则即如果建筑企业采取防火措施带来的收益不小于其所付出的成本, 此时博弈模型为纯战略纳什均衡: 建筑企业采取防火措施, 政府不对企业的防火措施进行监管。这种情况对社会(政府)和企业均有利。

若Pc-Fc

A=1-

B=1-

即政府以概率1- 对建筑企业进行防火监管,建筑企业以概率1- 实施防火安全措施。

概率A,B的表达式蕴含了A,B与F、Pc、Fc、F、Lc、Cg之间的关系,下边尝试揭示其中的一些关系:

A与Fc正相关,也就是说企业采取防火措施的成本越高,越不会采取防火措施,政府对其监管的概率也就越高。

A与Pc负相关,也就是说企业因采取防火措施获得的收益越高,便会继续采取防火措施,政府对其监管的概率就越低

A与F、Lc负相关,B与F正相关,即因企业未采取防火措施受到的惩罚越低,企业采取防火措施的概率也越低,政府对其监管的必要性就越高

B与Lg正相关,即政府因未监管企业的防火措施而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惩罚越高,其监管的概率也越高,企业采取安全措施的概率越高

B与Fg负相关,即政府监管的成本越低,概率也就越高,企业采取防火措施的概率也越高

综合以上讨论,A、Fc、Fg同为正相关,Pc、F、Lc、B、Lg同为正相关,而这两组数据又为负相关,只要政府设定较高的惩罚并降低政府内部的监管成本,企业在经过多次博弈过程后,便会积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这样,建筑企业在选择外墙保温材料时,便可以优先选择节能效果优异且成本较低的品种,达到防火与节能的兼顾。

2、政府防火监管政策建议:

结合上述博弈分析,本文对政府有关外墙保温材料的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1、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既符合建筑节能要求,又能防火的外墙保温材料产品的开发。

应该明确不能因为外保温层着火就否定建筑节能的目标和做法,要通过借鉴国外先进外墙保温材料与系统的技术方法,针对国情开发出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能彻底解决大部分现有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性差等弊病的外墙保温系统。这样建筑企业在选择外墙保温材料时有更多的选择,并主动兼顾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与节能性。

2、政府应加大防火监管力度,制定详细的火灾预防规范。

政府应将火灾预防设为安全监管的首要步骤,对于防火措施不达标的企业实施严厉的处罚,并采取停止投标、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营业执照甚至清出建筑市场的手段, 对事故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职业资格处理。从长远来看, 通过这些手段, 可以使得建筑企业自觉建立火灾预防的一系列管理机制来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增加建筑企业采取防火措施所能带来的净收益, 从而促使和帮助实现建筑企业的自我管制。自我管制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对建筑监管的压力, 降低政府自身运营成本,并能有更多的时间从事行业统筹的其他事务; 另一方面, 建筑企业把防火的自我管理机制自觉纳入企业施工管理生产管理体系的范畴, 可以从本质上杜绝火灾的发生。

( 3) 政府监管部门应提高监管效率, 降低监管成本

监管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监管机构运的运营成本,保证监管机构的高效运作。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与责任,防止其他部门插手,避免造成职能混乱。及时统计各个建筑企业防火措施情况,以做到重点突出,加强对防火措施不完善的企业的监督和整治。在整个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的培养。

( 4) 相关机构还要应加强对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奖惩力度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有效的奖惩制度,对于监管有效的部门给予奖励,并从严处理失职的监管部门。预防火灾,事前防治比事后处理更加重要,因此要督促监管部门更加积极主动的对建筑企业的防火措施进行检查。

参考文献

罗伯特、吉本斯、博弈论基础[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刘穷志、煤矿安全事故博弈分析与政府管制政策选择[J]、经济评论,2006(5)、

外墙保温材料 安全与节能如何如何兼顾[OL]、中国新闻网

省略/estate/2011/07-27/3213700、shtml

尽快出台兼顾节能与安全防火的国家标准[J]、中国经贸导刊,2011(13)、

崔淑梅、建筑安全监督与管理的手段与方法研究[J]、建筑安全,2008(10)、

行政监管措施篇2

【关键词】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中国建筑历史悠久,我国建筑行业发展速度突飞猛进,市政工程作为其中的建筑行业的重要内容,也随着城市的发展不断壮大,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对市政工程的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必不可少,是保证施工过程安全、实用的标准,因此要求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精益求精,借鉴外国先进理论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工程的实用性。

1、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施工图审查环节问题

施工图的审查是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保障,因此国家很注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且不断完善事前审查制度,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审图机构架构不合理,市政工程的人才短缺,市政工程施工人员实际操作能力欠缺,没有系统的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办法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致使在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市政施工图审查机构没有完全按照施工图审查制度执行,导致施工图审查不够深入,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

1、2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目前,国内很多建筑企业采用内部项目承包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公司主要收入是管理费,即对施工项目部收取管理费,这种方式限制了企业对项目部门的管理力度,导致市政工程质量低劣;甚至有的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借资质投标,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的资金有限,施工技术薄弱,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不按设计图施工、擅自更改设计方案,监管体系形同虚设,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

1、3监理机构监督不力

监理、监督工作的职能是否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责,关系到市政工程质量的高低,监理单位是为提高建设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保障施工过程的合理化、科学化、规范化而建立的,监管单位的概念要求监理人员工作要更加认真负责。除了工作认真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尤其是在当前市政工程监理单位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素质水平有限,必然会影响市政工程的整体监管水平,影响市政施工质量,市政工程的安全性,因此,市政工程项目需要提高监理水平和质量。

2、针对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加强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是市政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行管部门要制定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建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平台,加强市政施工图审查人员的资质、针对专业人员要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同时还要保障施工图审查制度的贯彻落实,使审查充分发挥其作用。

2、2优化施工组织设计

在市政施工准备阶段,需要收集大量的资料信息,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充分了解市政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结合现有的施工条件和各种生产要素,编制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充分发挥施工组织设计的效益,选择最优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制定,首先要进行充分的对比,根据施工经验和管理经验,判断施工方案的优劣,通过对一定数量方案的比较,选择最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次,要计算工程期限、成本计算、质量控制标准等,确保市政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过程的安全,获得最优经济效益的施工方案。

2、3市政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与设备的质量管理

市政工程建设所用的原材料与设备是建设市政工程的必要条件,是提高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因素,同时是保障市政工程质量的必要因素。因此要不断加大对市政建设原材料和设备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保证原材料的合格性和设备的先进性,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3、提高人员素质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过程,人作为施工主体,在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人员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市政工程的质量好坏。市政工程建设的施工人员流动性高,且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加上管理人员管理责任心不强以及监理人员工程质量监理的态度不端正等等原因,都是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甚至是造成严重的、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必须提高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人员的稳定性、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进行定期的培训完善激励机制,这样才能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市政工程的安全性。

4、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监督可以有效的提高施工人员的工作认真程度,保障工程进度和及时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要做好市政工程的监管,首先,要选择资格健全,责任心强的监理单位,重点考察监理单位以往的业绩和信誉,其次,建立并完善对监理单位的考评制度,重点考核监理单位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完善、质量控制程序知否严格,监理机构工作质量高低、监督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端正。最后,给予监督单位更大权力,尤其是现场监控的权力,避免其他因素造成的监督不到位,监督只能不能充分发挥的现象出现,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树立其监督单位的威信,是监督单位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保证市政工程的安全性。

5、做好市政工程验收工作

检查验收是市政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卡,验收合格后整个市政工程便可以进入到使用阶段,是发现质量问题的最后机会,因此,要不断完善验收制度,健全验收程序程序,一期验收过程中,及时提出验收中的不足和缺陷,设置一定的整改期限。其次,健全移交程序,建立严格、清晰、明确的移交程序,工程移交过程中,必然存在一定量的遗留问题,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严格的移交审核制度,责任不明,问题出现时,往往无人解决,影响工期和工程质量,因此必须建立完善一脚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对市政工程遗留问题进行整理,解除后顾之忧;最后要提高验收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对于知识水平较低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对于、责任心不强的监督人员要及时给予警告甚至是开出,对验收合格的市政工程要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和复查,对于合格的市政工程要按照验收程序提交验收报告。

最后,由于是关系到我国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是一个城市的市貌的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体现,因此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施工单位更要把好市政工程的质量关,通过强化施工图审查、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提高人员素质、发挥监督作用等措施,加强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保证我国市政工程质量管理达到国际标准,使市政工程达质量目标保证居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1]陈汉广、浅谈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J]、科技与企业,2013

行政监管措施篇3

四种类别

世界主要国家对政府审计的外部监管措施多种多样,但从大类上看无外乎以下四种措施。本文中的“政府审计”是指由国家设置的审计部门所进行的审计,与英文中的government audit相对应;此处将“政府审计”和“国家审计”视为同义语,不加严格区分。

(一)政府审计结果公开

政府审计结果公开各国虽有差异,但是基本的做法是利用审计体系外的力量公布国家审计监督信息,以此保证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府行政状况,起到监督被审计单位的作用。更重要的是,通过审计结果公开使社会公众对政府审计的职责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同时也起到了对政府审计部门及其人员的监督作用。比如美国,定期向立法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并由立法机关审阅,并向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披露大多数审计结果。德国,定期向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交审计报告等等。

(二)设立专门监管政府审计工作的外部机构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在议会内设立了专门监管最高审计机关的委员会,其任务主要是详细审查审计报告,核实审计资料、审计证据、审计建议,审查后就审计机关对政府活动的审计情况向议会提出他们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也有一些国家在司法或行政部门下设监管审计机关的机构,专门负责对政府审计工作的检查。比如英国和加拿大,在议会下设置公共账目委员会,审查审计长的报告,并作一份讨论审计报告的报告。

(三)对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英国将政府审计部门作为被审计单位,由独立第三方对其进行审计。按英国1983年国家审计法案,国家审计署应该聘请独立第三方,通常是独立的英国皇家注册会计师对审计署的财政收支及盈亏状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部门用途的成本开支情况,以及薪酬报告中需要审计的部分数据进行审核,审计报告直接递交英国下议院并在审计署网站予以公开 。澳大利亚议会所属的国家公共账目与审计联合委员会的独立审计师(由联邦财政部长推荐、总督任命)每年对审计长编制的财务报表实施审查,并可在任何时候对审计署进行绩效审计,审计报告在征求审计长的意见后,交参众两院审议 。

(四)实行外部同业复核

美国推行外部同业复核制度,目的是检查政府审计机关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能否为遵循质量控制准则和适用的审计准则提供合理保证。美国政府审计准则(GAGAS)规定 :执行审计和鉴证业务的审计组织应该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由一个独立于被检查组织的检查者对其审计和鉴证业务进行的外部同业复核。审计组织从第一项GAGAS要求的业务开始起三年内应有外部同业复核。以后外部同业复核应每三年进行一次,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延期外部同业复核职能由GAO批准,并且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提出。

分析和评价

(一)政府审计外部监管措施比较分析

如上所述,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特别重视对政府审计部门的外部监管,并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上述四种措施虽然均是从外部进行监管,但监管的主体、对象(或内容)和方式上都有所不同,详见下表:

(二)政府审计外部监管措施的特点分析

1、政府审计结果公开运用广泛

从上述政府审计外部监管措施看,包括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和独立型审计模式在内的所有政府审计类型都无一例外地采用“审计结果公开”这一监管措施。只是在立法型审计模式下,政府审计结果公开制度运用的时间相对更早、运用的范围更广泛、采用的具体措施更加灵活多样。随着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和政府审计部门服务意识的增强,采用行政型审计模式的政府审计部门也越来越倾向于采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公布审计结果,只是它们公布的审计结果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部门的干预。

2、设立专门监管机构与审计结果公开结合运用

那些设立专门监管政府审计工作的外部机构的国家,往往也是政府审计结果公开的国家。也就是说,两种措施在实践中往往是结合运用的。一般来说,在实行上述两种监管措施的国家,政府审计工作需要专设监管机构的审查,所以公开的政府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也应当是经过审查的。

3、对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和同业复核运用有限

对政府审计部门审计是针对政府审计部门财政收支状况、财务报表等进行的审计,基本等同于一般的财务审计,是从财务角度保证政府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业复核是针对政府审计部门质量控制进行的,通过提升政府审计部门的质量控制水平来提高政府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这两种监管措施虽然只在少数国家采用,但同样在保证政府审计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弥补不足

如前所述,政府审计结果公开和设立专门监管政府审计工作的外部机构两项措施在世界各国普遍运用。这两项监管措施基本上把监督和检查的焦点都集中在最终的审计报告上,这在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和促进被审计单位整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两项监管措施对审计工作的过程关注有限,没有涉及政府审计部门的内部控制和质量控制。

政府审计结果公告是针对政府审计的最终成果审计报告进行的;外部专设机构的监管是针对审计工作过程特别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审计报告开展的;对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则是针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报表进行的;同业复核兼顾了政府审计工作的过程及其结果,同时也关注政府审计人员的引进、培训等来加强对政府审计人员的监管。由于实行同业复核的国家较少,因此多数国家的监管措施还是集中在审计工作及其成果上,而较少关注政府审计人员及其行为。

当把审计质量的提高作为最终目标时,各国的政府审计就难免将审计行为结果作为控制对象,而忽视了作出审计行为的审计人员的行为过程。从这个角度出发,本文认为提高审计质量不仅应当考虑行为结果还应当注重审计行为过程;不仅要考虑审计工作及其成果,更要关注履行审计责任的审计人员及其行为。也就是说,加强对政府审计部门及其人员审计责任的控制才是提高政府审计质量的根本,政府审计的外部监管应当以“审计责任控制”为主线。

政府审计部门的外部监管,应当针对政府审计部门及其人员的审计行为进行。政府审计行为的实施过程就是责任的履行过程。政府审计过程责任控制就是对政府审计部门及其人员行为过程的规范和引导;政府审计结果责任控制就是对政府审计部门及其人员行为结果的衡量和评价。因此,从审计责任入手,才能确保政府审计部门及其人员提高责任意识,并最终达到优化审计行为和提高审计质量的根本目标。

行政监管措施篇4

1、1运行不顺畅缺乏监管效力。

根据多年实践表明规有的环境监管体制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l各地方环保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受到国家环保部以及当地政府两个方面的限制致使很多工作根本无法正常开展2)各级政府在采取措施对环境进行保护的过程中,一般都会将责任分给多个部门而这些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关系并不明晰,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政府的管理难度,无法提高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为目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监管体制中,对于环境监管工作中如何处置不履行职责的部分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再加上还有一些规定制度与分管部门的职责之间存在着一些矛盾这严重影响到环保部门的统一管理不利于环境监管的质量与效率。

1、2环境监管体系过于僵化缺乏监管活力。

一般来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在立法确认过程中应该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两个方面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保证环境监管体系的健全性。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政府在实施环境监管体系的过程中并没有将群众的意见进行充分考虑致使其管理处于一个垄断的状态这就导致其监管成本过高达不到理想的监管效果。从整体上看肖前现行的监管体系过于呆板缺乏人民群众的参与致使其缺乏一定的活力。

1、3环境监管主体庞杂缺乏监管合力。

在我国现行的环境监管体制中,一般会将责任分派给各个部门进行管理,再由专门的环境机关进行管理但是在管理过程中,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不够清楚法律地位不明确因此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洛个部门都相对独立环境监管活动无法有效开展。

2立体化环境监管模式的创建

针对上述我国现行的环境监管体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胧们必须要在其基础上不断完善监管体制这样才能够提高环境监管的质量与效率从而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的要求。

2、1建立“一体两翼”的环境监管体制模式。

在建立这一环境监管体制模式的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从我国国情出发,联系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建立,“一体两翼”环境监管体制也就是将行政区域监管作为主体而流域监管与局域监管作为两翼的管理模式。政府在建立“一体两翼”环境监管体制的过程中首先应正确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建立关系,通过实际情况划分环境监管区域避免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空白从而提高其监管质量与效率达到理想的监管效果。

2、2建立刚柔相济、内外结合的环境监管措施模式。

为了应对环境危机洛地在环境监管措施模式上进行了较多的探索,就单一的模式而言作用有限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因此政府可以建立刚柔相济、内外结合的环境监管措施模式。所谓刚柔相济、内外结合的环境监管措施模式是指集政府监管、协议监管、社会监管、自我监管的优长与互补形成有机共生的环境监管措施体系。

3立体化环境监管模式的运行

立体化环境监管模式要发挥效用必须建立在运行可能的基础上。为此周绕着体制模式和措施模式的运行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

3、1深化改革调整环境监管机构的设置。

管理体制本身的科学性直接影响到管理的效率加强环保机构的组织法建设,是真正实现环保机构设置、职责权限配置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不可或缺的措施和手段;同时池是衡量一个国家环保机构的设置是否科学、环保执法的职责与权限配置是否合理、环保执法的运行机制是否高效的基本标志。在“一体两翼”环境监管体制模式的构想中环保机构的隶属及其职能划分矛盾更为突出了清况更为复杂,尤其要理顺关系朋确职责。

3、2加大宣传完善公众参与监管的机制。

良好的运行机制是环境监管模式得以落实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效应的保障。目前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和总结本国实践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出一整套环境监管运行机制其中公众参与机制是重中之重。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片是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这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前提二是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和相应的制度措施。通过听证会、说明会等形式接受公众质询,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形成全社会都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风气。

3、3增强激励挖掘企业主动监管的潜能。

行政监管措施篇5

第一条 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者可能波动等价格异动的发生,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应对突发价格异动工作预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范围

(一)一般价格异动。是指价格异动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重大价格异动。是指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大,波动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三)特大价格异动。是指价格异动品种很多,波及的范围很广,波动幅度很大,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人们的心理非常恐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应急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三)分级负责原则。当突发价格异动发生在州内某一县范围时,主要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州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当突发价格异动发生在州内二个以上县级范围内时,由州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处置。当突发价格异动发生在全州范围内时,主要由州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州级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处置工作。

(四)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价格应急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五)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干预措施、动用价格调节基金,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应急工作制度

(一)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在省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因素,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情况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

各有关部门在发现价格异动诱发因素或价格异动时,特别是发现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等事件时,应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对市场价格、货源等情况,实行实时监测,及时将监测、汇总、分析情况报告上级价格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将价格异动警情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自身系统进行通报或反馈。

(二)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动的范围,实行不同值班制度,一般状态下,确保工作时间内有足够的人员值班;紧急状态下,确保工作时间内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并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值班,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和监控市场价格。州、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网络,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

(三)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对部分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影响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紧急措施的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等紧急措施。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引起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或者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的因素消除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并对社会公告。对经营者和各地人民政府或者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异动应急的工作机构,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及时向政府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第六条 在紧急状态下价格主管部门可提请政府成立应急领导机构,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粮食、公安、财政、经商委等部门参加,统一协调市场价格的监管,维护经济秩序。

第七条 价格异动应急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启动和实施价格预警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

(二)统一部署、指挥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动应急工作;

(三)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价格异动应急资源;

(四)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采取有关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五)报请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储备物资;

(六)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场价格监管的主要工作

(一)综合信息:主要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类文件、信息及其他材料,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价格信息;预测和分析价格走势以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判断价格异动警情级别,充当决策参谋;协调新闻媒体共同做好宣传工作。

(二)价格调控和管理: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建议,并负责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平抑市场价格总水平,规范价格行为。

(三)市场监测:主要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对市场运行的重要商品进行实时监控和报告;分析本地区重要商品的销售、库存及价格变动情况;及时汇总监测报告。

(四)市场监督检查:主要负责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投诉,迅速出击,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种价格违法经营行为。

第九条部门职责

(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及时向政府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二)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实施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有关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制假售假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质量,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六)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测、预测和分析粮油价格走势、市场状况、确保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

(七)财政、粮食、经商等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等的具体动用工作。

(八)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十条一般价格异动预案

一般价格异动发生后,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部门和省级价格部门报告调查情况。州级价格部门接到县级价格部门的调查报告,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价格异动动态,确定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价格异动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重大价格异动预案

重大价格异动发生后,除采取一般价格异动预案外,立即成立州级价格异动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各级价格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启动价格异动信息通报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迅速通过新闻媒体,重申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提醒经营者要加强价格自律,遵纪守法。抽调专人专车,对指定监测点的重点价格监测品种进行实时监测,实行有组织、有分工的州、县二级联动价格专项检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经请示同级政府批准,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或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平抑价格。

第十二条特大价格异动预案

特大价格异动发生后,除采取重大价格异动预案外,各地价格部门24小时对市场价格进行实时监控,并每隔两小时向当地政府和州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由州政府报请省政府在我州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通过州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紧急调拨紧缺物资,以平抑市场价格。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价格异动结束后,各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工作预案。

第十四条 对有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实施价格异动应急措施的;

(二)虚报、瞒报警情的;

(三)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四)违抗应急工作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提供应急资源的;

(五)不坚守岗位,的;

(六)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行政监管措施篇6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成本管理;进度控制;安全管理

引言

市政工程具备其独有的特点:①市政工程是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其产品为公众使用;②市政工程的投资效益只能在其使用过程中显现。正是由于市政工程具有这些特点,铸就了市政工程在城市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市政工程主要服务于城市区域,要符合政府的目标、交通的限制、便利市民的要求,市政工程的工期一般不会太长,属于“短、平、快”的建设性质。施工企业通过投标的方式,获得承建权。因此,施工企业在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时,要加强对施工的管理,尤其是项目管理,它关系到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和企业的正常运营。项目管理主要体现在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安全生产和工期控制这四个方面。本文从项目管理的角度进行了详细分析与总结,简要说明了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管理方法,为施工企业的管理提供了借鉴。

1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基础就是工程质量,因此,一定要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要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的动态控制,一般采用确定目标标准、检查实施状态、纠正偏差的控制方法。

1、1质量管理标准

以国家颁部的工程质量标准为依据,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工程质量必须满足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在市政工程工程中要全面贯彻落实质量管理体系的生产要求,健全已程序化的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的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使工程质量从开工、施工到竣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1、2质量管理职责

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项目部质检科科长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检查、检验。由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内审员对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观察、监督、审核等手段,使其达到有效、持续地运行,为了配合现场监理工程师及质检代表,应组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网络,做到在工程质量管理上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

1、3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质量保证措施

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质检、质保和技术人员编制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部颁标准,制定落实严格的质量惩奖制度,把工程质量作为项目部对施工段和个人经济效益的主要考核指标。按工序编制质量保证措施及工艺质量标准,在每道工序开工前进行交底,并把《质量管理办法》提交监理备案。监理将在工程中督促检查具体实施情况。

1、4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或监督检查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就是质量的形成过程,在工程的全过程中,由具备资格的审核人员进行观察、监督,以及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内部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进行评价,对于运行中不符合项,提出整改意见,促使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以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

2成本管理

近几年,由于工程材料、人员开支等费用的上涨,施工企业在保证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的情况下,控制施工成本也逐渐成为企业项目管理中不容忽视的一项。施工成本管理是指在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等一系列措施,将生产成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2、1组织措施

由公司任命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要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综合素质高,多次参加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能够对工程的情况及时做出分析,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必须由专业水平高、业务精、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担任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对其进行专门的管理岗位培训,由其对工程技术部、经营部和财务部等主要部门进行领导,有效控制生产成本。

2、2技术措施

在确定施工方案时应结合工程实际,合理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确定施工方法时应根据施工现象的地理环境,外部条件,经过严密的计算、商议,最终制定合适的施工方法;选择施工机械时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安排施工顺序时应结合天气、环境、人力等多种影响因素,合理安排,以达到最大的工作效益。

2、3经济措施

项目成本管理中的经济措施主要包括劳动力费用控制、材料投入费用控制和机械设备控制等。项目经理部是实行经济措施的主要部门,项目经理部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应针对本工程实际情况,依据公司的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的管理制度,做好本工程的经济管理和物资供应。

2、4合同措施

在成本管理中可以通过制定有效的合同措施来进行成本控制。在合同从制定到终结的全过程中,都要贯彻落实合同条款。制定合同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对工程成本和经济效益有影响的一切因素,尤其是潜在的风险因素,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合同双方的执行情况及自己履行合同的情况,防止被对方索赔。

3进度控制

市政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需要掌握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在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的前提下,控制施工的进度。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对工程负全面责任,通过科学的项目规划和建议,精心组织施工。按工程的需要成立相应的计划、采购、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合理分配各项资源,使之更好地为项目服务。

3、1进度控制中的管理措施

(1)物资落实:进场施工前,组织各专业人员编制物资和半成品计划,专人负责落实采购工作,做到材料、半成品按质、适时、适量供应,杜绝由于物资供应而影响施工进度的现象。(2)施工人员工序:安排技术素质好,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工人、管理人员投入施工,在施工现场范围内统一调配,保证专业工种和动力需要量等方面,满足现场施工需要。(3)措施落实:为确保按期完成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认真落实加快工程进度的具体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协调指挥、组织、检查,防止返工而影响工期。同时,项目部按日安排具体施工进度计划,做到以日保旬,以旬保月,确保总工期计划完成。管理人员坚持每天下班前一小时开现场生产碰头会,小结当天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布置第二天的工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凡受客观因素影响工程进度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补回来,保证施工计划的实现。(4)资金落实:施工工程要实行专款专用,项目部在资金上要对工程予以支持,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2施工进度潜在问题分析及针对性控制措施

①天气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事先应当查询好天气预报,做好预防工作。②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与原设计不符合的情况,技术人员要及时汇报监理和设计部门,如需要工程变更而引起材料的品种和数量变化时,材料供应负责人相应的及时调整资源供应计划。③材料如未能按时供应将严重影响整个施工工期。材料供应部门应制定好预防措施,做到确保材料供应不滞后施工。④如果要进行地下管线施工,应提前做好穿越障碍物的调查工作,对重要穿越物、重要施工项目及时制定施工方案,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如施工难度大时,则采用先进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能按进度计划顺利进行。

4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监察体系,明确有关部门人员的职责。根据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合同的有关要求和工程项目实际,识别和评价重大危险源,制定运行控制程序和应急预案,确定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的安排,严格实施并做好相应记录,以确保工程安全稳定地完工。

4、1组织措施

①工程项目经理为工程第一安全负责人,负全面领导责任,施工队长为工程队第一安全责任人。②项目总工对工程安全技术负全面领导责任,由项目总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安全技术保证体系。③由公司安监部、项目专职安全及施工队兼职安全员和各作业组安全监护人组成工地安全监察网,形成安全监察体系。④项目部安监科全面负责工地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⑤工地其他部门在各自分管的范围内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⑥在工程施工现场认真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做到:宣传到位、思想到位、责任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监护到位。

4、2制度措施

贯彻执行国家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指令,按照其中的标准要求,建立健全施工安全动态管理机制,必须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质量、促进度、创效益。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体系,牢固树立“安全管理人人有责”层层抓安全、人人管安全的思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管理目标承包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保证机构人员到位,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机制,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保证安全施工的落实。

5动态管理

对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要从多个方面全方位进行,在管理的过程中项目管理者要从质量、成本、进度、安全等多个方面进行管理与监督,对每个方面都进行正规化、系统化、标准化的管理,加强动态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管理工程进度、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按部就班、循序渐进地完成施工项目,达到预期施工目标。

6结束语

因此,施工企业要想达到预期的工程目标,就要求在项目施工的过程中进行全面、及时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在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以安全为前提,质量为基础,进度为中心,经济效益为关键,做好项目管理控制,提高项目的整体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左立波、加强市政工程管理及措施简要分析[J]、建材与装饰,2016(37)、

[2]郑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J]、质量探索,2016(01)、

行政监管措施篇7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123

随着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得到了全面提升。以2006年、2016年两次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为例,2006年清查时各行政事业单位只有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2016年已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2006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规定金额以上的资产时没有预先审批并编制预算,2016年购置规定金额以上的资产时先经审批并列入预算;2006年国资清查时,各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情况纸质文件上报,2016年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入清查模块,实现网上办理和纸上文件同步进行。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含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1)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购置的资产,我国一律按国有资产管理。

(2)注重强调服务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为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提供基础保障,进而推动社会的有序发展,强调非营利性的服务。

(3)资金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自身不会产生利润,所以使用国有资产时,着力注重国有资产的使用效能和效果。

2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分析

21资产价值不清晰

随着国家科技进步的不断发展,行政事业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办公信息化逐渐增强,软件种类和应用越来越多。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软件资产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记入无形资产账,致使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严重脱离;在国家提倡保护生态环境,创建园林绿化的当前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的名贵花卉、树木未记入固定资产账,导致资产账面价值完全背离了实际资产。

22管理意识薄弱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不够重视的情形,致使资产闲置现象时有发生,资产使用效率低下;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明确国资管理机构和人员,或存在职责权限不清、职能交叉使用的现象,致使监督管理权出现了严重的重叠或者落实不到位,直接影响了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得国有资产管理中一些不合法的行为难以及时被发现与控制。

23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有效性评价有待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相关政策齐全,但在国有资产管理评价绩效管理方面未建立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资产使用期限、资产价值、使用频率、处置收入等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未进行考核。当前国有资产管理重心放在了实物资产管理与流动资产后期管理上,而对实物资产的后期评估缺少充分的考虑。

24缺乏完善的政策指导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尽管在国资管理中出台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出租出借、处置及公物仓等一系列管理办法,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管理已见成效。但行政事业单位对实物资产的配置数量和标准方面,地方各级政府都存有政策不健全的现象,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配置时缺乏有力的政策依据,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相关问题无法消除;在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管理方面,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及使用是否进行考核评价政策存有不一致、不统一、不协调之处,当前运用的法规和管理制度之间还不完善,对于该问题,资产管理部门无所适从。

3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途径及措施

31强化政策培训和指导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抓紧落实软件资产及名贵花卉、树木等资产管理的会计制度培训,提高会计业务水平。加强固定资产目录的培训学习,使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六大类及相关明细弄清弄懂。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培训,使单位准确、熟练操作信息系统,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嗜沸浴2普部门应建立会计制度、国资管理相关政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等定期培训制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学习,使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国资管理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家底清楚。

32建立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内部控制本身就是一项管理活动,应按照各类资产的特点、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一是做到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业务工作的合规性,建立健全资产业务经办与审核分离机制。二是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管钱与管物分离。三是明确国有资产监督与资产管理相分离,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四是合理设置资产管理机构,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五是运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六是将制衡机制嵌入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业务过程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资产经办、审核、审批分离机制设计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业务的有效管理。

33对单位国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不同单位相同资产的安全、维护、保管、使用寿命、使用频率、配置标准、配置数量、运行公里、空置率、处置收入等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等方式,采取因素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量化评分,评价结果好的单位可在资产配置数量或标准、资产预算及经费方面优先考虑并审批,以奖励评价结果好的单位,并给予一定的经费用于资产维护;评价结果差的单位在资产配置数量或标准、资产预算方面可酌情减少或不予审批,以惩戒资产浪费、资产毁损、维护不当、资产闲置、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的行为。对资产配置频率高、数量多及资产处置频率高、数量多的单位进行评价。对相同或相近时间同类资产配置单位进行评价。对相同或相近时间同类资产处置单位进行评价。使行政事业单位自觉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

34建立健全国资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

各级政府应尽快完善、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地方性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情况,分类制定实物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各类资产的配置数量、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使行政事业单位在实物资产配置上按制度办,按管理要求执行;完善政策的一致性,使单位坚定不移地执行规章制度,毫不犹豫地落实上级政策,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管理相关问题都有政策依据,筑就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防火墙。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督促行政事业单位按政策、按制度、按办法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财政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加大监管力量,防止国资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监管措施篇8

【关键词】公民人身、财产权益 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监督 实践基础 制度构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将探索建立完善四项制度机制,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积极促进依法行政。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基于这一定义,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对公民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一、实践基础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侦查监督实际上已经包含对公安机关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立案监督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深受群众欢迎,这为增设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提供了法律基础、实践基础和群众基础。作为外部监督的“司法监督”,其范围应当具有明确性、针对性和限定性。实践中,检察机关审慎确定构成要件,进行探索性工作。

首先,确认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虽然也可能包含“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但其目的在于强制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而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对这部分行为,检察机关未实行检察监督。

其次,确认是否“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除了“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许具有某些不确定性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各种行政强制措施都可归入“涉及公民人身”或者涉及“财产权益”。也就是说,只要确认了是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将其归入检察监督的对象之内。

再次,坚持检察监督的谦抑性。一般而言,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应当以当事人申请启动为前提。这是因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明确将对行政强制措施的不服,纳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这些途径来维权,则检察机关不应主动对行政强制措施实行检察监督。如果当事人选择请求检察监督,或者请求检察机关支持其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权,则检察机关应依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实行检察监督。

最后,直接监督和过程监督。强化对行政权的检察监督,在对其监督对象进行限定的基础上,检察监督未明确是直接监督还是间接O督,也规定是过程监督还是结果监督。但是,从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检察监督的属性来看,检察机关探索进行了直接监督和过程监督。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事后监督变为先期介入,加强了法律监督的力度。这是由行政强制措施的紧急性和暂时性所决定的。采取具有实效的检察监督方式和方法,才能确保司法监督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现实的必要性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维建教授指出,从理论框架和发展视角,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可以分为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微观层面包含两方面:一是对行政执法本身合法性的监督,二是对行政执法中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宏观层面包含两方面:一是检察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二是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运行机制。现阶段的实践探索中,可以对实行效果进行评估,将这种摸索理论化,规范化,在宪法框架内将此种实验性的工作机制逐步发展、上升为法律制度。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检察监督,不同于在审查刑事案件中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当前,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中存在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形的,往往只能采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口头提出纠正意见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只要不存在职务犯罪的情形,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缺乏制度和手段,急需强化。

(一)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应突破滞后性和局限性

现实中,纠纷解决制度在现实中的形态和功能总是为社会的各种条件所限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也受到各种现实条件的制约,比如检察机关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法律文化传统,以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一方面,司法权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司法权的不完善与其本身的性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另一方面,现实的社会条件也严重制约着司法权功能的发挥。当前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采取的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均由其单方审批与执行,其运行环境相对封闭,其他机关和个人很难介入该项执法活动中。而检察机关除对部分刑事大要案进行提前介入外,对绝大部分的行政执法活动亦不具体掌握其情况。另外,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对方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且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因此即使行政机关存在明显违法、违规情节,他们也不愿意提出异议,甚至有的根本未意识到该违法违规情况。这影响了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监督。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强化监督的原因

1、检察部门开拓职能的需要

加强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工作,是检察部门开拓职能、创新工作体制机制的有益尝试和探索。行政强制法是检察机关监督同级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突破仅对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监督范围的限定,可将监督工作前提到行政行为的事前或事中,是强化检察职能、推进检察监督行政、避免行政强制失控的一种管理尝试,为检察工作更新观念、创新思路、全面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行政强制措施有时会失范

权力需要限制,特别是无处不在的行政权力;权力也需要监督,检察监督能更有效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改善政府形象。实践中,主要表现在违法设立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执行方式,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超范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超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行政强制措施代替行政处罚,无资质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情形。由于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宪法意义上最为重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相较于其他行政行为,违法行使的破坏性更强,危害性更大,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和限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就是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不能在节假日和夜间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就是其中一种非常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实施,更需要外部监督。

3、当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方式不完善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法理依据是我国国家机关权力配置下的权力制衡理论,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具有执法过程控制优势。实践中,公民对于自身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或者认为公权力的行使存在违法情形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予以救济。这些救济方式互相补充,是监督行政权力,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中最活跃、最难以制约的部分,已有的监督救济途径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也不能满足公民对自身权益即时保护的现实需求。比如,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的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制约方式,维持率较高,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行政诉讼制度设计中,法院审查的仅为法律规定的仅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且提起行政诉讼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则,需要较强的法律知识与技巧。因此,比较各种监督救济方式,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为进行监督,具有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可以弥补上述监督方式之不足,具有充分的可行性,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国家行政权的正常合法运行。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取消,也不宜改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这是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两个预设前提。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均未对行政执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无法及时有效地救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增设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的必要性之所在。

三、制度构建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应当建立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在深入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明确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开展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和保障措施,建立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机制。加强实践探索,从建立支持等制度入手,逐步完善监督的方式、手段和程序,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及时介入并促使其纠正。

(一)信息共享制度

健全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制度,可以让检察监督权即时运行,保证监督的效率。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院可以共同建立案件信息查询网络平台,明确共享范围、录入时限,建立实名制执法信息快速查询机制,实现行政强制措施信息共享,健全互相配合、各尽其责的工作机制。可以建立行政强制措施通报制度,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即时通报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有利于检察机关进行及时监督,使行政强制措施更加规范化。案情通报要建立通报的标准和程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避免避通报现象,实现行政强制措施和检察监督无缝对接。目前,可以考虑制定出台《人民检察院行政监督法》,规定执法信息共享和案情通报机制等问题,更好地行使检察监督权。

(二)设立中止令制度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违法限制人身自由,违法扣留或使用当事人的财物,检察机关自行发现上述情况,或者当事人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在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同级行政机关中止令,暂停该行政强制措施,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该行为类似法院的先予执行制度。经审查,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有效的,可以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做到事中监督,及时监督,实现公正和效率的最大化。

(三)完善检察建议等现有制度

除了支持复议、支持等方式外,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更多应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目前,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制度不具有法定强制力,不具有刚性,无后续效力。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往往缺乏足够的重视,行政行为的纠正效果极不明显。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缺少必要的追踪监督措施,检察机关一般“只发不管”,没有深入的监督措施。对于行政机关不作答复,或者故意拖延甚至拒不纠正的情况究竟应该如何处理,这是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实践中所面临的一大难题。检察建议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应当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细化其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如果行政机关未提出异议又不采纳检察建议,可以规定检察机关直接申请法院执行,或者比照支持制度至法院。检察机关进行行政执法监督主要的法律文书,可以有《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执行申请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意见书》《中止令》《书》。

(四)建议赔偿制度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后,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一定的不利后果,比如财产的损失,对人身权的不当侵害。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确认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或被滥用,可以发出由行政机关进行赔偿的检察建议,围绕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超范围超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等问题,建议行政机关进行赔偿。这一监督工作的推行和细化,可以促进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使用,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五)公益诉讼制度

    【写作范文】栏目
  • 上一篇:经济危机阶段的主要特征(精选8篇)
  • 下一篇:科研课题可行性分析(精选8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本站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