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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精选8篇)

时间: 2023-07-11 栏目:写作范文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1

2014年9月下旬,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书面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立法基层联系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通过代表履职平台、浙江人大网、地方立法网,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由于养老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涉及千家万户,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为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这次除按常规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外,还注意进一步发挥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作用。根据省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从10月中旬开始,省级领导干部人大代表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陆续进代表联络站专门就条例草案听取了基层代表和群众意见,十一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分别组织本选举单位的省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题讨论。

这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领导重视、组织严密、准备充分,起到了汇聚民意、集中民智的作用。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宝龙,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茅临生和其他副主任、秘书长,都亲自赴代表联络站听取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先后带队赴绍兴、嘉兴、金华、丽水等地听取意见。目前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已有两千余条(次),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汇总,并两次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逐条讨论。11月10日,召开了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草案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体例结构。草案共分为九章,其中第二章为居家养老服务,第三章为社区养老服务。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有的地方提出,居家养老社会服务包括政府和社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以及企业的市场化服务等,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方面,不宜将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分为两章表述。为此,建议将草案第二章和第三章内容合并为一章,统称为居家养老服务。

二、关于适用范围。草案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养老服务是指为适应本省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不同需求而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服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少省人大代表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关于社会养老服务的界定过于笼统,容易产生歧义,建议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和外延。还有的意见提出,要处理好政府、社会、家庭在养老中的责任划分,要在条例中明确家庭成员的赡养、扶养义务。为此,建议对社会养老服务含义作进一步明确,即社会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养老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同时进一步明确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概念。另外,家庭成员赡养、扶养老年人是其法定义务和养老的基础,虽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但为进一步增强家庭成员赡养、扶养老年人的责任,并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衔接,建议增加规定,即:“赡养、扶养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条)

三、关于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草案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承担社会养老服务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建设托老所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目前县、乡、村(社区)三级基本都建有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践中这三个中心是做好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建议条例进一步明确三个中心各自相应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同时,有的托老所属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组成部分,有的属于养老机构的范畴,不宜再单独规定。为此,建议将“三个中心”集中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对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职责进一步予以明确,删去有关建设托老所的内容,同时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依托公办养老机构设立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负责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

四、关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功能和运营的资金补助。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少省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具体承担居家养老社会服务职能,是做好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基础,也是政府履行社会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平台。目前,由于缺乏资金保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成后运营难的问题突出,政府要加大对其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并进一步明确其服务功能范围。为此,建议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服务功能作进一步明确,并明确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运营管理,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给予资金补助。另外,为进一步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功能,更好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建议增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项目登记制度等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五、关于公办养老机构的定位和功能。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些省人大代表和有的地方、部门提出,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中的定位应当是保障基本,公办养老机构主要是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以及其他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公办养老机构的定位和功能应当与此相适应。为此,建议增加规定,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护理型养老机构为主,同时对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收住的老年人范围作进一步明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六、关于利用村民自建住宅举办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 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养老机构举办者利用村民自建住宅举办养老机构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并凭有关资料,向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有的省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由于自建住宅和公共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完全不同,实践中大部分村民自建住宅难以通过改造达到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要求,法规不宜鼓励这类养老机构的发展。同时,由于老年人行动不便,这类养老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要求的规定,而不能降低要求。目前,省有关部门已就这个问题联合制定了相关政策,本条例可以不作规定。为此,建议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

七、关于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建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少省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反映,养老服务人才缺乏、稳定性差,以及养老护理人员待遇低、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建议采取措施增加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吸引相关人才进入这一行业,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服务水平。为此,建议增加实行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的内容。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且公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民办养老机构的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也不一样,建议授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八、关于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范围。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应当体现适度普惠的原则,适当扩大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为此,建议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纳入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范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九、关于养医融合的发展。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有的地方提出,医疗服务对于老年人特别是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非常重要,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对于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衔接制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与社会养老服务资源融合,合理布局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十、其他

1、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有的地方、部门提出,政府扶持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应当限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为此,建议将其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2、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促进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再就单项具体工作设立专项资金。为此,建议将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公共财政、福利公益金中安排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应当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

3、为了加大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扶持力度,根据一些代表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草案二次审议改稿第三十九条)

4、为鼓励和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发展,解决其用地难的问题,根据一些代表和有的地方、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利用城镇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按照有关规定免交土地收益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此外,还对草案做了部分文字修改,对条款顺序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社会养老服务是惠及全省900万老年人口的基础养老服务,关系着全省每一个家庭。为了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工作,经主任会议研究,《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拟提请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保证立法质量,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作进一步的调研、论证、修改,再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形成提交人代会的法规案。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还关系到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事关民生根本和发展大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期望更高,消费安全已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共同愿望。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快,质量安全成为影响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也是一些国家设置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借口。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当前政府工作的重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省始终以“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主要目标,逐步完善体系队伍,不断创新宣传方式,着力构建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抽检和执法监管力度,全省连续多年没有发生一起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合格率持续稳定在98%以上。但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且农产品生产经营链条长、环节多,鲜活农产品易腐烂、变质,我省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较多、形势依然严峻。主要问题为:一是农业生产经营分散,主体数量庞大,而监管力量与执法手段相对薄弱,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队伍建设,以加强源头管理,突出关键环节管理,形成管理合力。二是农产品生产经营链条长,激素、生物毒素、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等新问题、新添加物时有出现,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以及饲料添加剂的情形仍未能杜绝。三是现有农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市场举办者和农产品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不明确,市场准入机制还不够健全。

党的十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作了调整完善,主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家负责,并明确相关职责分工。这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直接带来部门职责分工调整和农业部门监管范围扩大的变化,但还仅仅是政策层面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致使实际工作出现被动;特别是在农业部门监管范围扩大、监管任务加重的情况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能力不足、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缺失等问题更加突出。

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细化明确上位法有关规定,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一部切合浙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条例于2013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预安排项目,2014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内审议出台的法规项目。为做好该立法项目,我厅会同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开展立法调研起草工作,制订立法工作计划,专门成立立法起草小组,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草案起草,积极主动地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调研考察、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开展调研论证,多次将条例草案及其立法重大问题征求、听取基层农业部门、管理相对人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邀请省人大农委、法委及省法制办有关领导、专家提前介入并指导立法工作。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几易其稿,形成了条例送审稿。

2013年10月底,条例送审稿经厅常务会议审议并经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会签后上报省政府。条例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后,省法制办按照地方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11个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等省直单位的意见,先后赴杭州、嘉兴、台州、湖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通过省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民主协商专题会、省级部门立法协调会,并对相关意见建议作了吸收采纳。在审核期间,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领导也多次进行了立法调研,指导和推动立法工作。根据调研情况及各方面的意见,省法制办对条例送审稿作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2014年9月18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基本框架结构分为总则、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农产品标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八条。现将草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基本思路。草案坚持遵循上位法规定和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精神,围绕地方立法针对性、操作性与创新性,着重把握好三个立法重点:一是突出主体责任,着重突出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明确强化农产品生产者和市场举办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义务,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二是突出农产品监管重点环节,重点抓好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监管和农产品市场准入环节管理;三是突出监管重点对象,重点抓好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管理,明确其生产记录、产品自检和包装标识等法律义务要求。

(二)关于立法调整范围。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为突出立法针对性,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草案将调整对象“农产品”明确界定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而不包括非食用农产品,并规定草案的适用范围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活动。(第二条)

(三)关于管理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及多个主管部门。只有强化各级政府职责,明确相关部门职能分工,落实监管责任,才能有效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因此,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职责。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作了规定,考虑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在基层,草案要求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并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职责作了明确。二是明确部门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明确了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三是明确服务职责。草案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服务性职责作了规定。(第四、五、六条)

(四)关于农产品生产。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管理,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为确保农产品的“产出”安全,草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相关具体规定:

1、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草案要求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制度,并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要求作了明确。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第71号令《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对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程序、调整和治理修复已作具体规定,草案对此作了转致性规定。(第九、十条)

2、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二是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进行监督抽查,并建立预警机制和特定农产品限制使用制度。三是要求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和提供安全使用服务。(第十二、十四、十五条)

3、规范农产品生产。针对目前我省在农产品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细化完善了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和生产者检测制度,增强可操作性。二是根据我省农产品生产“低、小、散”这一实际情况,在上位法规定的重点管理对象的基础上,增加“一定规模的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同时授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具体标准,并对其生产记录和检测要求作了明确。三是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实施的行为作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一至十三条,三十七、三十八条)

(五)关于农产品销售。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加强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是立法的重点内容,也是确保群众消费安全的关键。为此,草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相关具体规定:

1、落实销售者及采购者责任。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细化了农产品禁止销售情形,明确了违法销售的法律责任。二是要求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产品批发的销售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载进货信息和销售去向,并对违反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另外,还对集中供餐单位以及餐饮企业采购农产品作了相应的义务性要求和违法责任规定。(第十六、二十一、二十二、四十、四十二、四十三条)

2、明确市场举办者责任。一是通过要求市场举办者与销售者签订民事合同,落实市场准入条件。二是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举办者履行对进入市场的销售者和农产品分别进行登记、抽查检测等义务,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举办者建立查验有关证照、产地证明等制度。三是要求网络农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四是明确了市场举办者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十七、十八、十九、四十一条)

3、强化储运环节的管理。为确保储存、运输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草案要求储存、运输农产品的运输工具、包装材料、容器具备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规定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第二十三、四十四条)

(六)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是落实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有效手段。为此,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生产环节,要求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购销台账,记录生产过程、检测和销售情况。二是在农业投入品管理方面,要求投入品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三是在销售环节,要求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产品批发的销售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四是在标识管理方面,要求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产品批发的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附加标识。五是要求主管部门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农产品标识、购销记录、检测检疫等信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督管理机制。(第十二、十五、二十一、二十四至二十六条)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2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持续深入推进学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一是扎实开展学习教育。坚持把学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及时安排专题学习,持续加深对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理解认识,并结合实际研究贯彻措施抓好工作落实。二是深入系统学习贯彻。及时成立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领导小组,利用日常检查、组织培训、召开会议等形式,深入基层宣讲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通过“安全生产月”、“全国消防日”、“清明节”等特定时间节点,针对各自业务领域民政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特点,以多种方式开展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学习宣传,向民政服务对象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推动建立群防群治的安全管理防线。同时,结合学习宣传活动,经常性、系统性地开展消防事故警示教育,营造消防工作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的浓厚氛围。三是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各级消防安全会议、文件精神和典型案例通报、消防安全培训等方式强化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

一是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防火消防工作,严格履行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责任体系。二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定期组织开展对民政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切实杜绝监管盲区,有效地推动了消防工作的落实,2020年以来,全市民政系统和民政服务机构未发生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三是按照省、市关于实施消防安全责任清单制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扎实推进民政系统消防安全责任清单制定工作,现目前4个下属事业单位已按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梳理完善消防监管职责,全面完成《消防安全责任清单》的制定并实行动态管理。21家乡镇敬老院已完成清单制定。

(三)狠抓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排险除患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对全市民政服务机构的重点督查和日常监管,及时分析研判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不断提升各类民政服务机构抓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民政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流程、每一处环节。二是加快安全标准化建设。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稳步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养老机构、殡葬机构等民政行业领域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化作业标准,实现“真运行、真管理”。三是积极开展排险除患专项工作,严格落实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紧盯养老机构、公墓、救助管理站等民政服务场所,开展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消防设施损坏故障等突出问题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按照行业标准,安装消防设施,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定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不断提升火灾预防、初期扑救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四是认真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专项整治。严格按照集中整治要求,督促养老机构落实整改责任,做到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安全隐患排查到位、安全隐患整治到位,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工作的资金支持,重点用于安全设施建设上,不断打牢养老机构安全基础。加强民政与消防、安监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风险防范预案,抓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做好实时监测,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五是定期开展危险用品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液化天然气、柴(汽)油、食品药品储存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设施设备、食品留样和药品储存安全的专项检查,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六是根据制定的《重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市民政系统2020年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为依托,督促流浪乞讨救助、殡葬、福利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参与、全方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自查、上报整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通过微信、QQ每日传送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信息。同时对各下属单位和民政行业领域开展全覆盖、无死角、无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新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历史问题和困难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机构主体责任能够全面落实。通过不间断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坚决保持隐患排查高压态势。

(四)强化科技兴安,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一是强化安全科技支撑。加快安全生产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应用先进技术设备。拟建立养老机构视频应用系统,深入推进养老机构消防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补齐信息化短板。二是加大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投入,基本配齐消防设施设备。加强消防池建设,消防栓未安装且无安装条件的单位,制定了消防池建设计划,加强对消防栓的日常维护管理,对缺少配件的消防栓要及时维修,确保消防栓发挥火灾防控功能。督促敬老院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综合演练,主动与消防部门对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三是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培训。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开展,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组织制定安全培训规章制度,保证安全培训开展。四是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针对民政部门管理人员、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和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等不同群体,开展培训,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知识,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和防范应对能力。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深入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提示活动。五是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完善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和队伍。邀请消防或者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现场演示和培训,加强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文化建设,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进单位活动,全面提高职工和服务对象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和逃生的实践能力。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3

【关键词】老龄化;农村家庭;养老模式

中图分类号:C91

一、中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现状

截至2012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人,占总人口的14、3%,其中60%以上为农村老年人口,其中多数老龄人口生活在农村,这些数据表明中国已经进入到老龄化社会。但由于历史、制度等原因,农村老龄人口一直不能享有离退休金。此外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持续实施,使得社会生育率下降,家庭规模缩小,而大量农村的年轻人进城打工,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无暇顾及农村的父母。这些因素都对中国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的传统养老方式变革起了加速剂的作用。

二、中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面临的困境分析

(一)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家庭养老”模式呈现弱化趋势

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向城市,使得农村出现越来越多的“空巢”老人,家庭养老模式呈现弱化现象。有些老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跟随子女去城市生活,生活上不能得到子女很好的照看,使得家庭养老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而面临的困境却越来越大。

(二)农村合作医疗形同虚设,农村老人看病难花费大

2010年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农村合作医疗的全面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老人看病难的问题。但是由于监管等方面的不到位,使得部分地区部分医院虚标药价,造成国家投入不断增加的同时,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却不断加重。同时,医保定点医院为了增加收入,滥用高额自费药物,也使得农村老年病人的医疗负担加剧。

(三)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监管,农村老人入保容易理赔难

带有商业性质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是在我国农村,由于缺乏监管,商业养老保险出现了入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商业保险公司常常对赔付的内容的形式做了十分严苛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在老年人入保时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常常有意忽略或隐瞒,当老年人需要保险公司进行养老保险赔付时,保险公司则依照规定拒赔或者少理赔,使得老年人不得不面对入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而这也使得老年人在面对商业保险时,产生抗拒的心理。

(四)守土观念限制,农村其他养老方式发展缓慢

中国民族文化中“家”文化占有很重要的低位。在中国农村居民的意识中,守土守家意识十分浓厚。长期养成的“叶落归根”意识,使得中国农村老年居民不愿意放弃家庭养老。同时,由于宣传不足,农村的老年居民对养老院等其他养老机构有着很深的误解,对其他养老方式有着很强烈的抵触情绪,这使得其他养老方式在我国农村整体发展缓慢。

(五)养老机构设备老化,无法满足养老需求

我国养老院的运营资金主要靠上级政府机构财政拔款、村镇统筹以及社会捐助,其中上级政府机构财政拨款占据了最主要的位置。然而在农村,财政资金十分短缺,这使得能够被投入养老院的资金更加缺乏。资金投入的不足造成了我国农村养老机构设施陈旧老化,缺乏专业的护理人员,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养老机构的发展。使得我国农村养老机构的规模于服务发展速度与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出现矛盾和不对等。

三、关于完善中国农村养老模式的对策分析

(一)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促进劳动力向农村回流

城市居民自助游和周末短途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地区农家乐的兴起,增加了农村居民的收入,但由于农家乐开展的地区主要集中在旅游景区等地区,范围和实际效果十分有限。同时由于过度的生搬硬套,使得农家乐逐渐泛滥,出现了很多不良现象,严重影响农民持续增收。

因此,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要按照其地区特点,拓宽思维,确立适合本地区的发展模式,杜绝生搬硬套现象。同时加强对现有模式的监督管理力度,避免不良现象出现。实现农民真正的增收,从而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回流”,使家庭养老真正发挥优势。

(二)完善医疗监管机制,让农村合作医疗真正落到实处

在对各大医院就诊的农村老年患者的调查走访中,来医院就诊的农村老年患者多数为绝症或疑难杂症。究其原因,一些受访者表示,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补贴和报销政策,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一些基层医院的不规范行为,使得农村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依然面临“看病难、吃药贵”的困境。在农村,药价监督机制基本沦为一纸空谈,未能真正实现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建议应当完善现有的医疗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吃药贵的现象。尤其是应加强对农村等偏远地区的医疗监管,使好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让百姓真正能享受到国家的福利。同时应加大对医疗问题的处罚力度,杜绝一切企图钻政策和法律漏洞中饱私囊的行为。促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成为有利于农村居民生活健康的制度。

(三)加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督,保障老人切实利益

在调查和走访过程中发现农村老年人对商业养老模式的态度呈两极分化态势,部分老人认为商业养老保险就是万能险,只要投保,就能理赔所有疾病;而有的老人由于家里经历或听说过其他未能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的事,对商业养老保险有着十分强烈的抵触情绪。同时,在走访中也遇到一些亲身经历过保险公司拒赔或延期理赔的老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表示不愿意再参加任何性质的商业养老保险。

因此,应当加强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督力度,对骗保诱保,合乎规定却拒不赔偿的保险公司予以重罚。同时出台相应规章制度规范和监督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杜绝其出于自身利益隐瞒赔付条款,骗取农村老年居民参保。在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合法利益的同时,的为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全面发展。

(四)加强宣传其他养老方式,促进其他养老方式的发展

对于养老方式选择方面,农村老年人有着很多的顾虑。一方面,由于“恋土”情结,农村老年人不愿离开生活了一辈子的村庄,以及土地。另一方面,农村老年人担心去机构养老会被人虐待或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

因此,应当加强对农村老年人其他养老方式的宣传,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其去专业养老机构参观,破除其对其他养老,尤其是对机构养老方式的误解,促进其他养老方式的发展,以减轻家庭养老模式的负担。

(五)多渠道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机遇期。然而,民间养老机构作为机构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然面临种种困境。

一方面,政府养老机构“作为难”。政府在对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投入幅度少、比例小;而在监管方面,由于养老服务行业未能形成健全的相关标准,以及行业监督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滞后。另一方面,民间养老机构“难作为”。我国民间资源丰富,但这些资源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准入渠道不畅通,民办养老机构在建设用地、融资等方面上缺少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很多散布于社会各个角落的养老服务未能得到有效整合。

因此,应当创新养老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政策扶植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盘活各地资源,引导、培育社会优质管理服务资源进入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产品,全方位多渠道地解农村养老问题。

第一,鼓励多样化的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鼓励民间资本积极进入养老领域,鼓励开办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康复中心等多样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统筹居家养老和集中养老、普通服务和包户服务等多样化方式。

第二,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减免征收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资金补贴等,促进其发展。

参考文献:

[1]许照红、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建[J]、农业经济, 2007(4)、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4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全县民政系统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统领,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入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抓住重点,强化措施,深化改革,奋力谱写新时代X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新篇章。

(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始终将党建作为头号工程、首要任务、最大政绩来抓。强化理论武装。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用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强化政治建设。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动党员干部牢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机关党建。加强支部标准化建设,完善党员量化积分管理,丰富主题党日活动,繁荣发展机关文化。贯彻县委、县政府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自觉担负“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使命任务。

(二)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着力实施精准救助,全面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加强城乡低保管理,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实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确保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退尽退,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各项基本权益。落实重点民生实事任务,提高救助水平。全面推广应用核对信息平台,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化核对,不断提高精准救助水平。完善慈善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明确救助条件、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积极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模式创新转型,开展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精准认定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等级,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护理工作,加强护理区建设,提高失能失智集中供养率。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

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深化运营体制改革,鼓励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发展社区居家养老。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发挥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作用,支持“互联网+养老”发展。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健全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机制,加快区域中心敬老院机构建设,深化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深化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敬老院提质改造、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开展等级评定工作,营造静心舒心养老环境。

(四)健全儿童福利体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加强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宣传引导,推进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创建活动。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和推进儿童信息共享,建立留守儿童“一对一”帮扶机制,确保落户和复学等各项关爱保护政策落实到位。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政策,继续实施“明天计划”,配合实施“助学工程”。规范儿童家庭寄养、涉外收养管理工作。

(五)创新城乡社区治理。围绕乡村振兴,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加强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村(社区)议事协商机制,巩固“亮栏行动”成果,扩大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深化乡村治理三年行动,加强村(居)“两委”班子培训。清理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深化“社区乱挂牌”“社区万能章”专项治理,推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规范“社区乱挂牌”,开展“社区万能章”专项治理,推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设与管理。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出台具体方案,理顺社区管理职能,加快建设“智慧社区”步伐,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功能。持续推进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宣传发动,加强线索摸排,深化专项治理,发挥行业监管职能。

(六)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内部行为,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示范性文本,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继续做好后续管理服务,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推动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大力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创造必要条件,增加其造血功能。不断加强领军型人才队伍建设。清理社会组织涉企收费行为,改进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规范党建服务中心运营,强化党建指导员派驻,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七)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加强慈善宣传,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募捐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推进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加强福彩机构自身建设,努力提升福彩销售服务管理能力。积极拓宽销售渠道,创新中福在线销售大厅销售方式,深挖福彩市场潜力。制定志愿服务标准,探索建立记录机制,抓好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加快志愿服务队伍发展壮大。

(八)持续推进婚丧习俗改革。加强婚登机关标准化建设,规范婚姻登记服务,信用惩戒严重失信行为,提高婚登服务水平。深入贯彻《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政策宣传,部署开展农村散埋乱葬治理工作,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试点,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扩大惠民殡葬政策覆盖范围。深化“纠四风”、治陋习、树新风活动,突出党员干部带头,加大典型案例通报,发挥基层红白理事会作用,倡导群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推动全县形成崇尚节俭、反对奢侈浪费的良好社会风尚。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5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健康战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普及知识、提升素养,自主自律、健康生活,早期干预、完善服务,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强化政府、社会、个人责任,全面普及健康知识,全面干预健康影响因素,全面防控重大疾病,延长全民健康预期寿命,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

二、总体目标

到2022年,基本形成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健康格局,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健康服务能力得以提升,健康环境持续得到改善,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致残和死亡风险逐步降低,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市民主要健康指标水平明显提升。

到2030年,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市功能定位相匹配、以市民健康为中心的整合型健康服务体系,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健康服务能力达到较高水平,健康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有效控制,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重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进一步得到有效防控,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市民主要健康指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三、专项行动

(一)全方位干预健康影响因素

1、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建立健全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健康中国行”“中医中药中国行”等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倡导健康文化。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推广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建立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构建健康科普知识和传播机制,加强媒体健康栏目和健康医疗广告审核,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信息的监测和评估,加强不良健康信息的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激励约束机制,把健康科普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和相关医务人员职称评定。有效整合资源,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健康教育。巩固省级健康促进县创建成果,扩大健康促进医院、学校、机关单位,健康社区和健康家庭创建覆盖面。推进融媒体中心、报刊和网络媒体开办优质健康科普栏目,普及健康知识。到2022年和2030年,我县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不低于22%和30%。(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人民政府)

2、合理膳食行动。实施《国民营养计划》,开展营养与健康宣传教育,营养健康科普知识,倡导以减盐、减油、减糖“三减”为核心的合理膳食生活方式,引导市民减少食用高盐高糖高脂肪食品,减少超重、肥胖等营养问题对健康造成的损害。开展限酒科普宣传和行为干预,引导居民形成科学的膳食习惯,实现人群合理膳食指导全覆盖。推进绿色食品、品牌餐饮产业发展,持续开展“健康食堂”“健康餐厅”示范创建活动。针对重点人群分类实施营养干预,继续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到2022年和2030年,成人肥胖增长率持续减缓,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分别低于7%和5%。(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扶贫开发局、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各镇人民政府)

3、全民健身行动。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健全发展体育总会、协会。鼓励引导社会体育指导员为群众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提高健身效果。加强“体绿结合”,在公园、绿地、林带等建设嵌入式体育设施。打造“15分钟健身圈”,推动各类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到2030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3平方米。弘扬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文化,实施省“百城千乡万村”全民健身运动。到2022年和2030年,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分别达到88、20%和92、17%,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5%以上和40%以上。(牵头单位: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总工会、各镇人民政府)

4、控烟行动。加强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执法,严厉查处在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烟草广告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的控烟。加强控烟宣传教育,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控烟的宣传引导。发挥公务人员、医务人员和教师控烟引领作用,推进无烟社区、无烟单位、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创建。加强戒烟门诊建设,规范戒烟医疗服务。到2022年和2030年,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分别达到30%以上和80%以上。(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县烟草专卖局、各镇人民政府)

5、心理健康促进行动。进一步完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心理门诊,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和促进。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重点加强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心理卫生机构建设,推进以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为主导,社区为依托的心理健康网格化服务。依托现有的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和护士等,建立一支心理卫生工作队伍,提供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等心理健康服务。推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加快推动社区精神卫生康复服务,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登记和救治救助管理,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到2022年和2030年,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提升到20%和30%,心理相关疾病发生的上升趋势减缓。(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各镇人民政府)

6、健康环境促进行动。推动大气、水、土壤的质量改善,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逐步实施垃圾减量和分类回收。全面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持续推进卫生镇村创建,统筹治理城乡卫生环境。保障饮用水和食品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和环境监管,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0%以上。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入市监管,严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加强健康支持性环境和公共安全环境建设,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到2022年和2030年,居民饮用水水质达标情况明显改善,并持续改善。(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各镇人民政府)

(二)维护全生命周期健康

7、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实施母婴安全计划,倡导优生优育,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向孕产妇免费提供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防控工作,推进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到2022和2030年,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6、1‰及以下和5‰及以下;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8/10万及以下和12/10万及以下。(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8、学校健康促进行动。建立健全学校医务室,配齐配强校医,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逐步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持续推进健康学校建设,中小学校按规定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推进阳光体育运动,支持学生参加体育锻炼,促进学生健康习惯养成。加强学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传染病防控制度,规范落实防控措施。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纳入对学校的绩效考核。实施教室采光照明和课桌椅达标工程,营造健康学习环境。到2022年和2030年,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分别达到50%及以上和60%及以上,全县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力争每年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牵头单位: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

9、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加强教育培训,倡导健康工作方式,用人单位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严格源头控制,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改善工作环境,完善健康设施,完善职业病防治支撑体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矿山、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完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加快职业健康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执法队伍。推动签订集体合同,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将违法企业纳入“信用”平台予以公示。到2022年和2030年,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实现明显下降,并持续下降。(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

10、老年健康促进行动。加强老年健康教育,做实老年健康管理,强化老年心理健康,开展中医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中医特色服务,促进老年主动健康。大力推进健康养老服务,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预防、养生、医疗、养老”深度融合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养老机构组建医疗养老联合体,县级以上医院(含中医医院)设立老年人挂号、诊疗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发展老龄健康产业,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住院、康复、护理、生活照料、舒缓医疗及临终关怀等一体化的健康与养老服务。深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打造老年宜居环境,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构建老年友好社会。将健康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包装项目,积极对上争取资金。到2022年和2030年,65至74岁老年人失能发生率下降,65岁及以上人群老年期痴呆患病率增速下降。(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防控重大疾病

11、心脑血管疾病防治行动。大力宣传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知识,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全民应急救护培训,加强公共场所急救设施设备配备。提倡定期健康体检,推行健康生活方式,培养心脑血管疾病患者自我健康管理的习惯和技能。全面推进18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制度,开展高危人群筛查干预。推进标准化高血压中心、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建设,强化技术培训、医疗质量控制,推广普及适宜技术。规范心脑血管疾病的管理和治疗,提高院前急救、静脉溶栓、动脉取栓等应急处置能力。到2022年和2030年,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分别下降到209、7/10万及以下和190、7/10万及以下。(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12、癌症防治行动。建立健全县级癌症防治中心,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提高癌症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推进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强化危险因素干预,加强乙肝疫苗、人瘤病毒疫苗接种的科学宣传,促进适宜人群接种。加强诊疗规范化管理,探索癌症康复模式,完善康复指导、疼痛管理、长期护理、营养和心理支持,推进安宁疗护(临终关怀)工作。完善死因监测和肿瘤登记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癌症相关危险因素监测,提高癌症登记信息化水平和癌症监测数据质量。加大防治保障力度,完善医保和救助政策,推进癌症防治科技创新。到2022年和2030年,总体癌症5年生存率分别不低于43、3%和46、6%。(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各镇人民政府)

13、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普及科学防治知识,加强危险因素防控,做好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早期筛查管理。加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呼吸疾病门诊诊疗水平。完善慢阻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对慢阻肺患者提供连续性诊疗服务。加强呼吸专科队伍建设,培养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基层专业人才。到2022年和2030年,70岁及以下人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分别下降到22/10万以下和18/10万以下。(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各镇人民政府)

14、糖尿病防治行动。对高危人群开展糖尿病防治科普宣传教育,全面了解糖尿病知识,关注个人血糖水平。倡导合理膳食和适量运动,促进糖尿病患者自主管理。推进糖尿病及并发症筛查工作,促进糖尿病及并发症筛查标准化,提高医务人员对糖尿病及其并发症的早期发现、规范化诊疗和治疗能力,延缓糖尿病并发症进程,降低致残率和致死率。加强社区糖尿病相关检测能力标准化建设,规范糖尿病诊断、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开展糖尿病防治基层专业人员能力培训,提升糖尿病防治能力。到2022年和2030年,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60%及以上和70%及以上。(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15、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控行动。加强我县生物实验室建设,提高传染病、地方病监测检测能力。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规定调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继续维持在较高水平,维持无脊灰状态,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完善艾滋病防治体系,加强艾滋病源头控制,强化宣传干预、监测检测、抗病毒治疗和预防母婴传播,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建立结核病防治综合服务模式,加强耐多药肺结核筛查和监测,规范肺结核诊疗管理,全县结核病疫情持续下降。坚持地方病综合治理策略,持续保持疟疾、麻风病、碘缺乏病、克山病、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等重点地方病消除标准,巩固地方病防控成果。全面推进犬只规范化管理,加强犬伤患者规范化处置。进一步健全高效的疫情处置指挥体系,及时有效地处置重大疫情。到2022年和2030年,以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四)发挥地域优势

16、中医治未病健康促进行动。推广中医药治未病及健康养生文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治未病服务。提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覆盖城乡、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发展中医药治未病与养生保健服务,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示范建设项目,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康养协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健康养老项目。建立治未病服务信息平台,以县中医医院为重点,各镇为基础,发展治未病理念,提供中医体质辨识、亚健康调理、季节养生和预防保健等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服务。开发具有特色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休闲度假中医药文化旅游线路。到2022年和2030年,中医医院设置治未病科室比例分别达到90%和100%。(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各镇人民政府)

17、口腔健康促进行动。加强口腔健康教育,倡导“科学刷牙”,开展口腔疾病高风险因素行为干预。实施口腔健康管理优化行动,开展生命早期1000天口腔健康管理,预防和减少乳牙龋齿发生。强化儿童青少年口腔健康管理服务,开展学龄前3—6岁儿童乳牙龋病综合防治(局部涂氟)和6—9岁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窝沟封闭),早期预防和及时治疗龋病。开展中青年口腔健康管理,以牙周健康为重点,加强口腔健康促进和口腔疾病早诊早治。开展老年人口腔健康管理,关注其是否合并牙周病相关系统疾病。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和实施,提升口腔健康服务能力。到2022年和2030年,我县12岁儿童龋患率分别控制在30%和27%以下。(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各镇人民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健康行动推进委员会统筹推进健康行动,组织开展行动监测评估和考核评价。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地,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二)健全支撑体系。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切实推进将健康融入各项政策,进一步推进健康相关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疾病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政府健康投入机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健康投入力度,科学合理界定政府投入职责,履行政府保障基本健康服务需求的责任。完善政府主导的多元化卫生健康筹资机制,引导、鼓励社会和企业投资健康领域。加强监督执法,建立高效运行的质量审查机制,保障各项目标实现。加强信息支撑,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体系建设,实现健康相关信息互联共享。

(三)明确工作职责。卫生健康、教育科技和体育、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推动各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宣传部门要切实发挥全社会宣传动员作用;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医保等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全面落实健康行动各项任务,加强对各镇(园区)的督促指导。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6

一、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养老金融业务的必要性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养老金融业务的必要性在于:

1、银行将会从养老金业务中获得丰厚的利润

首先,银行在进入了养老金市场后,其主要收入是管理费用,其通过为客户提供受托管理、资金托管、资产配置、主动管理等服务收取。商业银行的养老金业务所获得的管理费用与基本收入的存贷利差相比,占用的资本更少,从而能够间接的提高银行的资本收益率。除此之外,由于养老金自身的特征,其能够为银行的资产项目提供低成本的长期资金,这使得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增加、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得到提高,资本回报率也有效提高。

2、养老金业务资金成本低、规模大、稳定性高

养老金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收取管理费用,所以养老金业务的系统风险较小,市场风险较低,而且经济周期的影响小,这就使得养老金业务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很好地补充银行传统业务。除此之外,由于养老金业务客户群体的特点,所以其稳定性强,这十分切合银行的稳健的经营理念。

3、将居民储蓄性存款业务转为资产管理业务。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储蓄率居高不下,从一定角度上讲,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从而提高了居民的储蓄意愿。研究表明:社保制度的完善程度与储蓄意愿反相关。在此时,如果银行大力发展养老金业务,可以将减少的居民存款重新纳入银行。而且由于居民预防性储蓄存款转变成了养老金业务资金,所以原来的储蓄业务变成了资产管理业务,银行管理的灵活性间接得到了提高。

4、银行的广覆性切合养老金业务客户群体的特点。

如今,我国银行网点早已覆盖了市、县、镇,其覆盖程度要远远高于其它金融机构。除此之外,我国的商业银行和政府、企业的关系也更为密切。从这两个角度而言,商业银行能够很好地切合养老金业务客户区域广、客户分散的特点。并且由于商业银行的广覆性,使得其能够更好的发展养老金业务客户,能够为其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养老金融业务面临的问题

1、创新度不高,专向性不够

在我国现在的商业银行中,适合养老金业务的理财产品过少,而且并未专门开发适合的产品、从满足客户需求的角度上来讲,我国商业银行并未做到个人客户的细化分类,产品的设计未考虑到各个类型的投资者如:保障型、融资型、消费型等不同类型。除此之外,我国商业银行未为老年消费者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并未发挥老年人作为老龄化背景下的消费主力军的作用。

2、商业银行没有独立的养老金业务板块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养老金融业务,大多采用将其列入公司业务、托管或者零售业务部门内,使得养老金融业务的产品服务,碎片化分布于各个部门中。因此当商业银行在研发养老金融产品时,需要各部门之间协商合作,但各部门间的协商合作不仅流程繁琐,而且提高了沟通成本。除此之外,养老金业务的长期性决定了其在短期之内带来的收益不会十分乐观,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考核更偏重于存贷业务,所以养老金业务得不到重视,发展也十分缓慢。

3、可能面临多头监管问题

养老金融业务的监管机构包括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财政部等多个部门,因此可能存在存在多头监管的问题。例如企业年金,其资格准入、政策制定、业务监管、信息披露等工作由社会保障部和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银行的托管等业务的规范运营由银监会负责;年金的投资运作和监督由证监会负责;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年金由保监会负责。而且,在众多机构同时监管的情况下,银行监管部门在企业年金的监管体系中占有很小的份额。因此,商业银行发展养老金融业务时需要重视可能面临的多头监管的问题。

三、对策建议

1、合理布局养老金融业务,积极申请多种资格,实现多牌照运营

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趋势,要在老年综合金融服务、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社保资金结算、养老产业投融资等多个领域及早布局,可以开展独立的养老金融业务板块。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一直参与管理运作企业年金,通过这个过程,对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有着丰富的经验,熟悉其管理过程。随着养老金改革和市场化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养老金业务有着更为广阔的前景,所以商业银行应该提前布局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公务员职业年金等。并且可以利用自身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等优势,为养老产业提供资金结算、投资咨询、现金管理等服务。

2、聘任养老金融业务专业人才,重视对养老金融业务的人力资源投入

养老金融业务范围广、创新性高,需要专业性强,知识领域广的专业人才,而且要在精通养老资产管理业务的同时,熟悉财税知识、公司融资知识、投行业务等知识。除了吸纳各方人才外,商业银行应当重视内部业务部门的横向交流以及组建外部专家团队。

3、注重开发创新性产品,增强服务的个性化、多层次性

商业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重视业务创新。首先,要针对个人养老需求提供个性化、多层次的服务,加强个人客户细化分类,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同时产品的设计也应当考虑到各个类型的投资者。其次,应当开发基金类养老金融产品,能够增加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如赎回费、托管费、过户费、转换费、申购费、认购费等中间业务收入,这对于银行来说,是一个新的盈利渠道和业务领域。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7

关键词:养老机构;人力资源;问题;对策

目前,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例已超过9、1%,已经成为老年型国家。老年人口迅速增多,众多的老年人生活质量需要得到提高,老年人口的服务和照料需求不断扩大,这需要有大量的养老服务人员。然而,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相对落后,养老机构人力资源系列问题是造成养老服务发展落后的重要原因,系统分析养老机构人力资源建设的现状,有利于发现养老机构人力资源建设中的问题,进而寻求完善养老机构人力资源建设的相关途径和方法。

一、养老机构人力资源建设的意义

(一)有利于解决老龄化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老龄化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要彻底解决好我国老龄化问题,需要做出多方面的努力,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管理体制、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养老服务人力资源建设等。养老服务人力资源队伍是我国养老服务工作的主力军,是养老服务不断发展前进的基石。加强养老服务人力资源建设,可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服务工作者的技能,以更高的标准为老年人服务,对于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维护社会安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有利于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提高幸福指数。近年来,我国老年人的群体文化程度普遍提高,他们对生活充满热爱,希望在老年生活中有所学、有所为、有所乐,对生活质量的要求呈现出高标准和多样化。而传统的养老服务已无法满足当代老人的生活需要,养老服务人力资源建设显得十分必要。丰富的老年生活需要养老服务工作者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只有养老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好,老年人高标准、多样化的需求才能得以最大限度的满足,进而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指数,实现老年人利益最大化。

(三)有利于提高养老服务者的素质,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发展。养老服务人力资源建设是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养老服务中,面临着各种问题,例如管理体制不健全、技术人才短缺、服务技术水平低等,要有效地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开展养老服务人力资源建设。通过培训开发,使养老服务工作者掌握养老服务的专业知识,提高养老服务的技能和综合素质,进而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率。养老服务人力资源是公共人力资源的组成部分,开展养老服务人力资源建设,关系到整个人力资源理论和实践的完善与创新,对我国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养老机构人力资源建设现状与问题

我国老年人群体文化程度越来越高,退休人员比例不断增大,身边无子女陪伴的越来越多。为了丰富自己的晚年生活,他们会选择养老服务机构,以满足他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只有养老机构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好,老年人的需求才能得以最大限度的满足。

(一)专业服务人员匮乏且配置不合理。据统计,当前我国半失能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人口已经超过3300万,其中约有2900多万老人需要专业护理人员的照料护理。为了不影响自己子女正常工作,这些失能老年人绝大部分选择到养老机构养老,然而,养老机构中提供养老照料和服务的专业人员却十分匮乏。

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规定,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中应配置一名大专以上的社会工作类专业的专职社会工作人员和康复人员,但仅有少数公办的养老机构能够达到《规范》的要求,大部分民营养老机构中并没有医生和护士。养老服务工作应以一个团队的形式去开展相应的工作,至少应包含监督指导人员、专业服务人员、机构管理人员等。而非由一个人去做养老服务工作,合理的人员构成能够最大化的体现出养老机构服务的工作效益。目前,养老机构服务人员构成却极其单一化,监督管理机构也十分匮乏,这种局面不利于对实际的养老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指导,不能促进养老机构服务工作的合理规划。这种专业服务人员匮乏和不合理配置的局面直接影响了我国养老工作能否顺利完成。

(二)服务人员专业化程度低且综合素质不强。养老服务人员应掌握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基本理论、具备良好的护理能力,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交流沟通能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等。目前多数养老机构中从事第一线工作的养老服务人员,文化水平较低,不具备机构养老的素质和能力,且基本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他们缺乏老年学、心理学、护理学等相关的专业知识。随着政府部门对养老事业的重视,加大了对养老事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我国养老机构服务队伍不断发展,养老服务人员的整体文化水平有所提高,但其综合能力素质仍与实际工作需要有较大差距。

(三)服务人员工作任务繁重且效率不高。伴随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任务明显加重,在养老机构生活的老人少数是健康老人,老人身体功能不断退化,老年慢性疾病经常发生,生活自理程度越来越低,对长期照料和护理服务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这无疑给养老服务人员增添了很多工作任务。养老机构服务人员数量有限,由于个人喜好的差异,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呈现多样化,对养老服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养老服务人员无法满足每位老人的生活需求,工作任务繁重,常常出现力不从心的局面。由于繁重的工作任务,养老服务人员多数情况下需要做些自己分外的工作,无法抽出时间学习相关的服务技能和专业知识,从而严重影响养老服务的工作效率。

(四)管理体制不健全、工资福利待遇低。虽然我国养老机构的服务工作队伍快速发展,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养老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我国并没有统一标准的养老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办法,各个省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拟定相关的管理办法。社会工作者被《国家职业标准》认定为一项职业的时间并不长,各地拟定相关管理办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许多地方还需要修改和完善,这养老服务工作者队伍的建设发展有着不利的影响。目前,多数养老机构周转资金匮乏,加之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导致养老机构的经营成本也不断增多,极少部分的养老机构能付出高额薪酬聘用专业护工,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水平整体较低。正是这种较低水平的待遇,无法吸引具有专业技能的人才,使得养老机构无法招聘到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养老机构人力资源建设出现恶性循环的局面。

三、养老机构人力资源建设对策

养老机构人力资源是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养老服务工作者是开展养老服务的主力军。养老机构人力资源建设,就是要为养老服务行业提供优质的、专业的服务人才资源,以保障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到优质的服务,安享晚年。

(一)拓宽人才引进渠道、提高职业化水平。养老机构服务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为了应对养老机构专业服务人员匮乏的情况,应建立健全以大中专毕业生为主体的人才引进机制,实现养老服务工作者逐步知识化、专业化、技能化。政府还需要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心理学、老年医学、护理学等专业的大中专学生从事养老服务事业,提升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素质。借鉴国外养老机构发展经验,养老服务需要走职业化的发展道路,这需要政府确立养老服务工作者的职业资格,并明确养老服务的职业类别及职业等级标准,明确养老服务人员的权利与责任义务,以法律的形式来推进养老服务工作者的职业化发展,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

(二)构建养老机构人力资源培训体系、加强专业化建设。我国养老机构专业服务人员匮乏,仅仅依靠学校教育无法满足养老服务需求现状。政府部门需构建养老机构人力资源培训体系,指导和监督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服务需要开展养老工作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通过对新从业者开展岗前培训,引导新从业者培养其尊老、爱老、养老的思想观念,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还要对在岗职工开展规范化、经常化的在岗培训,举办技能培训班、经验交流会、考察观摩等,使在岗服务人员通过不断学习掌握新的服务理念和技能。各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养老机构服务的培训基地,提高地方养老服务水平,加强养老服务人员技能专业化建设,促进养老机构服务队伍建设逐步实现专业化、系统化。

(三)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管理体制。要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长期发展,有必要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完善的养老服务人员工作绩效管理体系。规范、指导、监督、评价养老机构服务人员的工作。在实际服务中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言行举止,规范工作者在养老服务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指导养老机构科学合理地开展人力资源培训,引导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自学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服务水平;监督养老机构工作的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确立养老服务评价标准和指标,及时对养老机构及服务工作者作出合理的综合评价。充分利用现代社会信息手段,加强电子信息化建设,对养老服务工作者进行个人信息注册,记录其知识储备、服务技能、工作表现和社会评价等信息,根据个人专长分配服务对象,根据合理的评价作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还要对机构中的老人建立信息归档,存储老人健康状况、兴趣爱好等方面的信息,以便工作人员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

(四)建立工作人员的权利保障和考核激励机制。针对目前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水平整体较低的情况,为保证养老服务队伍长期稳定和充足,有必要建立养老服务工作人员的权利保障机制。首先要提高养老服务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改善养老服务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引导监督养老机构为工作人员依法缴纳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养老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根据各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把工作者的薪酬待遇与其绩效相结合,激发养老服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工作者的岗位职责、任务量和工作表现确定考核标准,对那些服务态度好、服务本领强、社会评价高的工作者加以物质和荣誉奖励;对于长期不思进取、服务水平差、社会评价低的工作者要予以解聘,促进养老服务人力资源建设的发展。

四、总结

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要依靠养老服务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需要把解决养老问题作为民生工作的首要任务。由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监督指导养老机构服务,加强养老服务人力资源建设,提升养老服务工作者的素质,坚持以老年人利益为本,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8

关键词 社会化养老 服务体系 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目前,我国正面临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截至2012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94亿,占总人口的14、3%,2013年老年人口数量突破2亿大关,达到2、02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8%。预计到2020年达到2、43亿,约占总人口的18% 。这表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尚处于世界中下水平时,老龄化程度却已进入了发达国家的行列,呈现了“未富先老”的特征。当人口老龄化遭遇“未富先老”和家庭结构变迁时,意味着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预示着养老功能需要从家庭向社会转移,这种转移就形成社会化养老。如何创新养老事业发展思路,形成体系多元化的格局,是值得深入探讨的,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现实意义

同志提出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梦”的本质内涵就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和社会和谐。而人民幸福主要体现在“住有所居、食有所安、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等方面,把人民群众“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梦想更好地变为现实,对“中国梦”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当前,我国受人口老龄化和独生子女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老龄人口日益增多,家庭结构也发生变化,家庭规模小型化导致空巢老人数量持续增加,因此,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和接受社会养老的方式,使全社会真正步入社会化养老时代。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是关乎家庭与社会和谐的大事,是老年人实现“养老梦”、助推“中国梦”的重要一环。

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老年人需求多样化且个性化,老年人空巢化、高龄化和失能化的趋势扩大,这就需要社会化养老发挥作用,但同时政府的主导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根据民政部正式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中国政府养老行政行为将出现重大转型,意味着政府开始重新审视自己并转变职能,政府开始着眼从家庭赡养到社会养老的变化,并将承担起社会养老服务的社会责任。在制定法律法规及发展规划、提供资金资助、对养老服务发展进行监管等方面,政府的合理“掌舵”为社会化的养老服务领域必将提供健康的发展空间。同时,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良好运行能够产生“养老带动就业,就业促进养老”的良性态势。老龄人口的增加无疑会拉动医疗保健、医疗护理、托管托养、家政服务、休闲娱乐等老龄人群服务需求的增长,随着近年来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服务的社会化发展,全方位的政府支持和社会支持使得社会化养老服务逐步多元化与产业化。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现状

1、传统养老模式面临挑战。

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老龄化速度快,规模大,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中国正全面迎来“421家庭”时代,即一对夫妇赡养四位老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结构,这是与计划生育政策伴随而生的。这种家庭结构属风险型家庭架构,其本身难以承担家庭养老任务,使赡养老人压力加大 。另一方面,“空巢老人”时代的到来,也使得养老形势十分严峻。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剧使人口流动频繁,子女不在老人身边导致的“空巢家庭”逐渐增多,这使得独居老人和带病老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靠家庭难以满足,家庭的养老功能进一步弱化。

2、养老服务供需不足。

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根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机构养老床位314、9万张,床位数占老人总数比例为1、77%,就是说,近60个老人才有一个养老机构床位,养老服务供给缺口较大。但另一方面,也有很多老年人并无意愿选择机构养老。有调查显示,我国城镇、农村老人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比例分别为11、3%和12、5% 。就社区养老来说,大部分社区都没有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即使有些社区已经建立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活动室等,但也是面积狭小,条件简陋,没有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和人员,既不能接收无法自理和半自理老人。再加上个别老年人不愿接受这种“幼儿园式”的管理模式,所以托老所还无法实现其应有的功能。

3、养老服务投入力度不足。

目前,养老服务行业资金投入主要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导。由于养老服务领域投资风险大,周期长,回报率低等因素导致民间资金难引进,造成养老服务资金投入单一化,投入严重不足。政府虽然也出台了一些措施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比如财政投入、税收减免等,但总体来看形式单一,未激活多元化融资体系,使得政府的资金投入还远远满足不了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需求。另外,养老服务的政策落实不到位,例如在建设规划、土地使用、税收减免、水电使用等方面给予的优惠,往往由于各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出发,不愿主动实施优惠政策,致使其流于形式。

4、专业养老服务人才缺失。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面临的普遍问题就是专业护理人员的紧缺。有数据显示,我国养老最少需要1000万护理人员,但目前从事这个职业的,只有22万人,一个护理人员同时照料五六个老人也是经常的现象,而其中真正持证上岗的仅2万人 。护理人员大多数都能为老人做清洁、饮食、排泄等基础护理工作,但对于老年专科疾病的护理、心理抚慰、康复指导等却知之甚少,很难提供有针对性、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同时,养老服务行业专业从业人员职业定位模糊,多数专业从业人员被等同于钟点工、保姆、家政服务人员,很难吸引养老专业技术人才进入此领域服务,而这个领域多数被进城务工人员、下岗职工所取代,如此循环下去会直接影响社会化养老服务的质量。

三、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对策思考

1、因势利导,强化养老新理念。

新形势下养老问题已经成为重要课题,构建一套老年人满意度高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已势在必行。首先,对于老年人来说,应意识到养老更加社会化的趋势,转变传统的“养儿防老”到“自助养老”。同时,政府和社会应当创新理念,培育和宣传养老事业和养老文化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应将老年人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齐抓并重,才能提高老年人幸福感。

2、提高素质,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养老服务属于特殊行业,服务对象为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涉及了很多方面的专业技能,因此需要专业的技能型服务人员,这就要求高校、政府、社区和企业合力培养专业人才,通过专业人才带动社会化养老服务队伍。首先,作为培养专业人才的重要阵地,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有计划地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课程,培养适用型人才,为更好的服务老龄人群打下良好的基础。高校应积极推动“校区”、“校院”合作,鼓励大学生走出校园,走进社区、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科学的养老服务。其次,完善专业人才与志愿者、社会义工相结合的服务队伍,鼓励热心志愿者加入到养老服务中来。第三,加强对非专业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积极支持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从事养老服务,通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的培训让他们掌握相关的专业技能,经鉴定和评估后准予上岗。

3、开拓创新,丰富组织形式与运行模式。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需要供给层次多元化,因此应鼓励更多民间组织加入,探索更具活力的创新型运行模式。一方面,完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以城市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社区老年服务机构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完善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教育学习等服务。除了社区、民办养老院,其他民间组织在养老服务中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很大,有助于缓解养老行业面临的资金、人才和服务等难题,例如,老年基金会、安老公益组织、海外在华项目组织等,可以与社区和养老机构密切合作,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降低养老服务成本 。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多种可行性的养老服务运行模式,如近郊模式、养老村度假村模式、养老+医疗的健康养老服务模式、全龄化服务型养老社区等。地理位置优越的可以利用良好的生态环境,着力打造高端老年养生基地,形成生态养老、生态旅游、生态种植、生态养殖和生态安全产品等模块。其次,积极推进老年产业发展,加强老年健康管理、疾病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和老年食品、观光旅游等方面的市场培育和产品开发。

4、多方并举,加大养老服务投入力度。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应当建立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导,民间资金为主体的多元化融资体系,以满足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政府应大力扶持,予以政策支持,包括养老支付体系、金融支持体系、配套费用减免制度、税收减免制度、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政府福利购买制度、政府供养制度等。民间资金应善于抓住机遇,在政府主导下拓宽养老服务资金投入渠道。政府应完善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体制和法律法规的制定,确保养老基金的运作规范化和健康顺利运行。同时,还应积极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辟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增强人们长期护理保险意识,减轻长期高额护理的费用压力。

5、着眼长效,完善养老服务监督机制。

政府应发挥监管职能,加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监管,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水平。一是建立社会评估机制。无论是居家养老、社区养老还是机构养老,都应加强对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绩效考评,严格进行事前评估与事后考评,通过完善的评估机制既能对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也能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科学评价,并作进一步总结与改进。二是加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应对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的监管持续化和常态化,对养老机构的设施建设、护理技能、经费使用、人员配置、服务达标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在养老机构中接受服务的老年人以及家属的走访调查、信息收集等工作,促进老人及其家属与养老机构的沟通,设立投诉渠道,防止有些养老机构单纯追逐利润或因管理服务不善而造成的对老年人权益的损害。三是构建媒体监督互动平台,加强全民对养老服务的关注和公众监督。

基金项目:此文为四川省雅安市2013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立项课题“养老事业社会化产业化的理论和实践探讨”(项目编号YA201308)阶段性成果。

(作者: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大学本科,理学学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哲学社会科学和思想政治教育)

注释: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R]、北京、2013

刘畅、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基于系统论的视角[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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