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目标要求
(一)全市建成区现有从事汽油储存、经营和运输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须在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油气排放污染治理任务,确保汽油油气排放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以下简称“三项标准”)规定的要求,10月31日前通过综合验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非建成区加油站须于2013年9月30日完成治理任务,达到“三项标准”规定的要求,2013年10月31日前通过综合验收。
(二)即日起,凡我市新(扩、改)建储油库、加油站以及新登记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设施,并满足国家油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方可发放加油站、储油库的营运证和油罐车的道路运输证。
三、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开展调查,负责制定油气污染治理和环保验收方案、油气污染治理的环保审查验收及加油站和储油库的日常环保监管等工作,并按上级规定定期报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市安监局做好加油站等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计量器具和有关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对油气排放检测合格的油罐车给予年度审验;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做好油气污染治理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近期将召开全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总体部署和工作分工。尽快召开全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会议,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业主单位(下称各业主单位)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传达上级通知要求并部署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二)制定油气污染治理计划。各业主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油气污染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各业主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与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确认)后方可施工。油气污染治理工程不得分包或转包给不具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三)实施油气污染治理工程。各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备案确认的油气污染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进行施工。市环保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现场指导和监管。各业主单位应在每月底向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计划,要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工程施工。
(四)试运行。各业主单位在油气污染治理工程试运行前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器具检测。市安监局、质监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在试运行期间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确保治理后的设施符合安监、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加油站、储油库业主单位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油气排放进行检测。油罐车的验收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由业主单位委托经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五)综合验收。检测达标后,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业主单位向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表及检测报告等材料。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验收会议,按照国家“三项标准”和《市油气污染治理工程验收工作指南》(青环车字〔2011〕36号)等规定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由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工商、商务、工信、财政、交通运输、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开展指导、协调等。领导小组在市环保局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油气污染治理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加大行政制约。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工程施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实施如下保障措施:市环保局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市商务局将不予通过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度审查;市交通运输局将不予通过油罐车营运审验;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将不予通过相应的审核、认证等。
(三)严格法律处罚。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油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并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六、具体要求
(一)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各业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发改、安监、消防、环保、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凡汽油年销售量大于5000吨、距离民宅建筑50米以内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后处理装置接口。
(三)油气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污染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各业主单位在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过程中,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防爆电气改造,落实好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
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期的广东,面对环境污染问题从来没有掉以轻心。所以近年来,广东在加快转型升级的战略引导下,在淘汰落后产能、污染防治及污染物减排等方面重拳频出。近期,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出台实施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更是对群众最关注的PM2、5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治理指标及举措。
PM2、5年均浓度要比2010年降2%
“阳光猛烈的时候,臭氧超标;天气沉闷没有风的时候,PM2、5数据就高涨。”自去年广东公布PM2、5监测数据以来,细心的媒体记者及市民经常发现珠三角空气质量指数的这一变化特点,每次出现空气污染时,珠三角地区首要的污染物几乎都是在臭氧与PM2、5之间轮换。
据广东省大气环境专家介绍,出现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珠三角经过多年脱硫治理,城市空气污染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煤烟型污染,向以臭氧、PM2、5为特征的新型复合型大气污染转变。
监测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数据显示,2012年6月5日~12月31日,珠三角九市及顺德区的PM2、5日均值超标率为0、5%~17、1%;臭氧1小时的日超标率为15、7%~42、9%;而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表现最好”,日均值超标率均为0%。按照新的空气质量评价标准,珠三角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下降了11、9%~41、0%左右,臭氧、PM2、5和二氧化氮取代PM10成为首要污染物。臭氧污染与氮氧化物污染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密切相关,PM2、5污染的人为源主要来自机动车、工业排放以及挥发性有机物。
为此,此次的《方案》明确提出:到2013年年底,珠三角地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相比2010年明显下降,PM10和PM2、5年均浓度指标比2010年下降3%和2%。到2013年年底,珠三角地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全面完成国家减排年度要求;工业烟粉尘、重点行业现役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相比2010年分别下降3、2%、7、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相关人员表示,上述目标是综合考虑了国家对珠三角“十二五”空气污染物浓度的降低要求与我省自身实际而制定的。以PM2、5为例,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珠三角PM2、5要下降6%,但这个《规划》其实是去年12月才公布的,也就是说完成这个目标的时间只有3年,珠三角今年PM2、5要比2010年降2%,从时间上与任务上来看刚好是国家要求的1/3。
不过,年内完成2%的PM2、5下降也并不容易。因为珠三角机动车使用量日趋增长,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基础薄弱,工业源布局分散,监管困难,大气污染物整治工作压力依然十分巨大。
珠三角城市建成区全部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为了达到设定的空气质量整治目标,《方案》要求加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2013年3月底前,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应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将城市建成区全部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已划定的禁燃区应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适时调整划定范围。2013年上半年,启动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
据悉,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对于禁燃区内的企业来说,以后就必须考虑采用天然气等更为清洁的能源,企业的负担会加重,因此这些措施推行起来会有一定压力。”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相关负责人说,但是工业排放特别是燃煤排放,是大气污染的最主要来源,为了实现整治目标,环保部门还是下定决心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在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方面,环保部门将协调落实油源保障和价格政策,2013年,在珠海、中山、佛山市全面推广粤IV车用汽油,目前佛山已经开始施行。同时,逐步在广州、深圳、东莞市全面供应粤IV车用柴油。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第IV阶段柴油车排放标准。2013年年底前,淘汰2000年年底之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加快推进重型载货、中型载货、大型载客等三类非营运黄标车的淘汰。
开展广石化、惠州壳牌等首批重点企业VOC控制试点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对石化等重点企业也狠下举措,特别是对该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的防治提出了要求。
与此前人们熟知的机动车、工业燃烧排放不同,VOC的污染较为隐秘,它经过阳光照射,可发生光化学污染,并最终形成臭氧、PM2、5。“VOC的来源量大面广,国家目前对VOC的控制尚无具有约束性的标准,广东其实是先行先试”。广东省环保部门的专家表示。
事实上,广东在VOC排放控制方面已有所超前,此前已制定了四个典型行业VOC的地方排放标准。《方案》则进一步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进行防治,开展广石化、惠州壳牌等首批重点企业VOC控制试点工作,重点建立泄漏检测和维修(LDAR)技术示范工程,引导和鼓励VOC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开展VOC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清洁生产等政策研究。
此外,环保部门还将继续以空气污染治理倒逼经济转型,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方案》提出,珠三角区域内原则上不再规划新建、扩建炼油石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等项目;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燃煤燃油电厂和企业自备电站;继续推动珠三角地区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
另一方面,空气质量监测工作也将进一步加强,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将更密集,今年珠三角将完成建设8个区域站,54个城市站。也就是说,年内珠三角监测PM2、5、臭氧等新指标的空气监测点,将从目前的62个再增加一倍。
未完成任务且空气质量恶化将限批
为保障治理目标的实现,《方案》对地方政府考核要求也更为严格:对各地报送的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对没有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区,严格追究责任。
《方案》同时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各地政府在省统一的应急制度下,建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构建省、市联动一体应急响应体系;推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未达标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定期考核。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污染减排为抓手,全面开展渭河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认真组织环保执法检查,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管理,切实解决影响渭河水环境质量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和健全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确保“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和渭河出境水质稳定达标。
二、重点工作
(一)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管理。按照市政府“2012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达标排放和正常运行”的总体要求,高新区要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在9月底前进水调试。千阳、陇县要加快改造进度,确保在年底前达标排放。各县区要加大截污管网建设力度,提高污水收集率,使市区收集率达到85%以上,县级达到75%以上。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依法、足额征收,各县区要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费用。加强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县区要按处理达标水量给付污水处理费,提高污水处理达标率。各污水处理厂要健全化验、检查制度,规范运行生产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组织开展造纸、果汁、化工、皂素等行业专项执法检查,摸清行业污染现状,集中整治,提高行业治污水平,推进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由县区政府牵头,组织发展计划、环保、监察、安监、供电等部门联合执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不留后患。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实行限产限排,切实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过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要采取总量控制措施,督促企业新建或扩建治理设施,努力削减排污总量,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三)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环境污染问题。工业园区整治要以“规范工业园区生产,实施集中分类治污”为原则,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影响水环境的突出违法问题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和强化部门联动为手段,对各工业园区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建立相应档案,对无污染处理设施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快从严处理。
(四)开展沿渭排污口调查,分类整治。各县区要组织水利、环保、城建等部门,全面排查辖区沿渭排污口和污水排放状况,依据污水来源实行分类整治,对非法设立的排污口要依法取缔。对规模化养殖废水和养殖小区废水集中治理,解决废水直排渭河的问题。
加强城镇污水收集工作,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减少生活污水排污口。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杜绝偷排现象,确保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加快建设沿渭村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1年6月底前,要建成陈仓区阳平镇、眉县马家镇、常兴镇和扶风绛帐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中常兴镇、绛帐镇可与工业园区合并建设,切实解决生活污水对地表水体的污染问题。对污染严重的渭河支流,由县区政府综合整治,确保支流达到水功能区要求。
三、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9月15日前)。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全面调查辖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工业污染源排放、沿渭排污口分布、渭河支流污染等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区环保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要于9月15日前报市渭河治理领导小组。市环保局要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专项检查,确定市级挂牌督办案件。
(二)集中整治(9月16日至10月20日)。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调查摸底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整治,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确保环保百日行动取得明显实效。
(三)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0月底)。各县区要认真总结环保百日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建立长效管理措施,提交《环保百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0月底前报送市渭河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上将对重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全市环保百日行动由市政府渭河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等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全面负责辖区环保百日行动工作,要确定相应组织机构,积极开展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通力合作,并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列入淘汰、关闭名录的企业或生产线依法关闭;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城市建设部门要做好污水管网建设和维护工作;污水处理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实行挂牌督办,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对检查出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和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明确被挂牌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监管要求、未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的处理措施,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达到查处一家、震慑一方、影响一片的效果。
(三)综合整治,加强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市上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行动不力、问题突出、进展缓慢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市级财政转移支付挂钩。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擅自停运等问题实行“区域限批”,对严重影响污染减排及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县区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开展好*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是全面掌握我市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市污染源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9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含酿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含皮毛硝染)及其制品业、电镀(含热镀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1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湖自然保护区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粉煤灰、炉渣、煤矸石、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四、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测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县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我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由农业部门组织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商同级环保部门加以落实。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
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
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根据省要求,分三个阶段进行。
1、普查准备阶段(20*年12月前):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选聘普查员,组织系统培训,完善各项技术规范、技术方法。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6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经市普查小组验收后,于2008年6月前上报省级。
3、总结阶段(2008年7月-2009年7月):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五、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县区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设立部门协调员,建立协调员工作会议制度,负责普查工作中部门间的联络协调,整体性工作的研究拟定,普查工作信息的沟通交流。
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编制普查经费预算;
3、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4、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
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时成立行政区域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普查领导小组其他
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城管部门负责生活源普查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水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普查;
*湖管委会负责*湖保护区污染源普查;
农业部门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在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农业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培训。
市负责县(市、区)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各县(市、区)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县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的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六、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制订,软件及信息系统采购与建设,宣
传与培训,普查员选聘及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仪器购置,数据的录入与总校核、检查验收、总结。
地方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主要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订,交通工具购买,组织动员、培训,普查员选聘及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七、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八、组织领导
成立*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市环保局局长
**市发改委主任
**市财政局局长
**市水务局局长
**市城管局局长
**市农业局局长
**市工商局局长
**市统计局局长
**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和范围
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集中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遏制污染反弹,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今年将主要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1、群众投诉的重点污染问题,解决群众2次以上举报或举报后2年内仍没有解决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危险废物污染和噪声扰民问题。
2、2006年前已经查处的如造纸、建材、冶金、化工、食品、铁合金、洗选、炼焦等违法排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违法排污企业污染反弹问题。
3、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污口,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违反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有污染防治设施而未保证正常运行或以试生产为由拖延“三同时”验收的企业。
5、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行业全面清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做好07年底淘汰3、4万吨/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线准备工作。
6、重污染工业密集区:①水泥工业(暗点)②钢铁铸造工业企业(暗点)③饮用水源保护区(暗点)
7、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理,开展规范整治污水、废气排放口和设置环保标志牌工作。
8、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考核的限期治理企业和挂牌督办重点治理企业的治污巩固情况。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1、清理整顿的重点和范围之内凡属于违法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凡属于“十五小”、“新五小”,国家要求2002年底前应淘汰三批67类污染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取缔、关闭、并禁止向其它地区转移;凡属于重污染工业密集区内的水泥、钢铁铸造等行业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企业,落实挂牌督办措施。
2、对化工、造纸、水泥、冶炼、苎麻、铁合金等重污染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一律关停,对未建
成污染治理设施的一律关停。
3、通过检查,对企业按照没有防治设施排放不达标、有设施但不能达标、基本达标、稳定达标分类列出污染源名单和排污状况明细表,逐一建立环保简明档案;对重污染工业密集区污染企业列出排查明细表,写出专题排查报告。
4、在排查摸底基础上,按行业、区域进行整治,制定治理方案对违反产业政策的实施关闭,对超标排污的得到治理,违法排污行为得到纠正,对恶意排污行为实施严厉处罚。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全部工作结束后,10月30日前写出专题行动的总结报告。
四、工作措施
1、挂牌督办突出的环境问题。把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作为重点查处对象。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不完成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执法纠风,实行责任追究。全面贯彻中纪委第五次全会确定的将企业违法排污、严重危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执法纠风的重点,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履职不到位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追究。
3、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全民环保意识的增强,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引导群众广泛支持、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4、专项行动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协调,部门间加强联动,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五、进度安排
1、*年5月8日至6月30日为全面排查、摸清家底数阶段。主要以*环境监察大队检查为主,通过检查,建立系统的档案。
关键词: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污染防治;实践;成效
中图分类号:TV68;X820、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683(2013)05018405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其中,东线工程是在现有京杭大运河及其平行河道基础上延伸和扩挖的,与沿线河流平交,并利用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作调蓄。工程除供水外,还兼顾防洪、排涝和航运等多种功能。东线工程作为南水北调“四横三纵”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02年12月27日率先开工建设。从工程规划论证到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中,沿线水质及治污工作备受关注。本文旨在对东线十年治污工作进行梳理,总结治污经验,以期对其他重点流域治污工作提供借鉴。
1东线工程沿线水污染状况
由于位处我国东部淮河流域下游江苏的里下河地区和山东的沂沭泗流域,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该区域集中出现,并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东线治污既是全国水污染防治的缩影,又有明显的局域特征;既有流域治污的特点,又有线型工程保护的要求;既包括河流的治理,又涉及湖泊和湿地的保护。治理东线沿线污染,实现输水干线“清水廊道”目标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成功的关键。
根据《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1],2000年规划水平年,东线一期工程江苏、山东两省化学需氧量(COD)入河总量343万t,氨氮入河总量28万t,分别超出要求COD、氨氮入河控制量63万t和053万t的44倍和43倍;黄河以南36个控制断面中,仅1个断面水质达到规划目标要求,达标率3%,有3个断面水质为Ⅳ类,其他32个断面水质均为V类或劣V类,骆马湖以南段水质优于骆马湖以北,山东段全线水质总体为V类或劣V类。入南四湖各控制断面水质均严重超标,主要指标超标倍数在10~150倍。
按照规划要求,东线一期工程通水前,全线COD入河量须削减280万t,削减率82%;氨氮入河量削减23万t,削减率81%;黄河以南36个控制断面中,有31个断面水质要达到III类,5个断面水质达到IV类。这些污染必须“就地消化”,而且治污完成后干线还将作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输水廊道。
2东线治污工作的实践探索
在参考“九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经验基础上,东线治污伊始就在治污思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防控体系等方面做了很多创新设计和探讨,逐步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南水北调东线实际的治污道路。
2、1应用控制单元规划理论,制定实施方案
控制单元是在流域治污规划制定中,根据水环境控制目标及污染分析,在综合考虑水域特征、行政区划、污染源分布等特点,将污染源所在区域及受纳水域划定为特定控制区域,建立污染源与水质控制目标的输入响应关系。流域治污规划可以以控制单元为基础,完成流域和区域总量控制和污染负荷的分配,以实现水质目标可达性和总量控制[23]。
以往控制单元的理念更多停留在规划编制层面上,规划执行层面则多侧重于具体项目的实施,常出现流域级规划、区域级方案及项目实施的脱节,实施过程中不能充分体现规划制定的思想,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东线治污规划实施之初(“十五”期间),在总结、吸收、借鉴国内外流域治理的经验基础上,率先在全国确定了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重点流域治污规划实施的总体方向,并在国务院批转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国函[2003]1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将其确定为治污工作的基本思路,予以明确,并一以贯之。 以控制单元为基础,制定治污实施方案是对规划执行的细化、补充和延伸,是水质、总量目标的再分配过程,是对具体项目、投资、责任的细化和落实,属分区域的详规。
根据东线治污规划,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江苏、山东两省分别制定了41个控制单元实施方案(其中江苏14个,山东27个),对规划确定的治污项目进行了优化、调整,增加了船舶污染防治项目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调整了部分截污导流项目和工业水污染治理项目,共安排了工业结构调整、工业综合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流域综合治理和截污导流等5大类项目426项,总投资153亿元[45]。
通过实施方案,将“以支流保干流,以区域目标实现、保干线清水廊道”的规划指导思想,落实到具体控制单元,将国内流域治污规划中首次采用的流域综合整治及截污导流等系统工程项目,融入控制单元治污体系内;将“治理、截污、导流、回用、整治”一体化的规划治污措施,细化对应到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率先将水域纳污容量的核定和污染物总量减排进行了有效对接;同时,将“水质、总量、项目、资金、责任”五位一体的治污管理目标,对应到责任辖区和责任单位,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等形式,实现治污责、权、利的统一,开创了重点流域治污的新模式。
“十一五”期间,东线治污以控制单元实施方案为抓手,全面推动规划措施落实,2010年实施方案确定的426项治污项目全部开工,并完成404项,完成率948%;淮河流域控制片COD实际入河量为531万t,氨氮实际入河量043万t,分别较“十五”末的2005年削减了706%和778%,基本达到控制目标要求;黄河以南实测的35个控制断面中,有26个断面水质达到规划治理目标,达标率为743%,治污初见成效。
“十二五”初期,针对江苏复新河等3个水质不稳定达标控制单元,山东洸府河等9个不稳定达标和不达标控制单元,又组织江苏、山东两省对各控制单元水质目标、容量总量、项目配置进行研究,制定并实施了控制单元补充实施方案[69],采取针对性的 “一河一策”措施,深化达标治理。
2、2建立健全体制规制保障治污措施的落实
2、2、1建立协调、有效的治污管理体制
治污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充分发挥协调职责,变“九龙分治”为“九龙共治”,建立了“职责清晰、责权一致、考核完备、监督有力”的东线治污管理体制。
(1)理清治污职责。东线治污规划批准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确定指导思想,明确部门分工,确定目标责任,理清投资渠道,并与江苏、山东两省签订责任书,落实治污目标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南水北调办统筹协调下,打破行业壁垒,围绕治污目标,发挥各自行业和专业优势,通力协作,合力治污。江苏、山东两省分别建立了“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环保监管、企业治理、舆论监督、公众参与”和“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环保监管、部门配合、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大治污、大环保”工作格局。
(2)实现责权一致。项目资金落实是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实施意见》规定,除截污导流项目投资纳入东线一期主体工程外,其他治污项目资金由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等多渠道筹集。为加快项目实施、简化审批程序,2006年国务院对东线治污资金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明确江苏、山东两省征收的用于治污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不再上缴中央,由两省包干使用。2007年国家有关部门对截污导流工程审批方式进行调整,权利下放,资金定补,进一步落实了项目、资金、水质“三包干”,实现了责权的统一。
(3)完善考核机制。在国家层面,建立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等组成的东线治污考核机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会同有关部委分阶段对东线治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十二五”期间,又将东线治污年度考核纳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体系。在地方层面,根据治污要求,两省分别与沿线14个地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将治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体系,实行“河长制”、“断面长制”,“约谈问责制”、“区域限批制”,“水质达标抵押金制”、“区域水环境质量补偿金制度”等。
(4)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治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每月一调度、每季一协商,半年一检查”,及时掌控治污进度。两省分管领导亲自带队摸查暗访,有关部门定期督查、通报治污进展,监察部门对行政效能进行监察,组织部门对干部绩效进行考核,媒体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为治污措施的有效落实提供了保证。
2、2、2健全治污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江苏、山东两省结合治污实际,不断完善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从淘汰落后产能、提高排放标准,提升准入门槛、推进清洁生产,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实施水系生态建设,推广退耕还湿、建设环湖湿地,规范湖区养殖、加强航运管理等多个方面,为全面治污提供了有力的法规和政策保障。
在管理设计上,将污染物排放标准转换为环境质量标准,实现了流域水污染控制管理的创新。山东省于2006年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了分时段、分区域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其中COD排放标准最于当年国家行业标准6倍多,氨氮排放标准最于国家行业标准7倍,此举取消了行业污染排放“特权”。同年,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将“治、用、保”策略上升为法规层面进行规范。2013年起,执行更加严格的水环境质量修订标准,将重点保护区COD、氨氮排放浓度限值分别调整为50 mg/L、5 mgL,一般保护区分别调整为60 mg/L、10 mg/L,将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了有效对接。“政策指导、法规约束、标准引领”,提升了治污减排的内生动力。
2、3运用价格杠杆和市场机制撬动环保市场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是东线治污工作的重头,投资占规划治污总投资的61%[1]。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得起、可运转、能达标的关键在于建立良好的投资运营机制。
按照“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原则,两省率先启动城镇污水处理机制的改革,运用价格杠杆和市场机制,逐步建立开发、竞争、有序的环保市场。“十五”期间沿线县市污水处理费分别调到06~08元/t,“十一五”期间提高到08~10元/t,“十二五”全面达到10~12元/t,有效解决了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和配套管网建设资金问题。同时,实行企业化改革,推行BOT、TOT、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和运营城市污水处理厂,逐步实现污水处理的投资多元化、运营企业化和管理规范化。
2、4探索建立全方位污染防控体系
根据东线工程特点和沿线污染特征,东线工程逐步构建和完善了点、线、面,内、外源,全方位、立体化的“全防全控”的污染防控体系。
2、4、1点源污染防控
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以工业结构调整、工业综合治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以容量控制和浓度控制为约束,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实施工业治理“再提高”工程,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推广中水再生利用。
针对沿线造纸、发酵、印染3个行业COD排放量占工业企业的80%以上,结构性污染问题十分突出的特点,“十五”期间山东省率先关闭沿线5万t以下造纸企业草浆生产线和所有5 000 t以下酒精生产线,“十一五”期间共淘汰造纸产能90多万t,酒精产能21万多t,印染产能近2亿m。通过产业调整和升级,2010年山东全省纸制品总产量为2002年的25倍,利税增加了37倍,而造纸行业COD排放量却同比减少了62%,吨纸废水排放量同比下降了416%,较《全国“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确定的“淘汰单条产能小于34万t的非木浆生产线”提前了8~10 a,山东造纸行业走上了良性发展快车道。江苏省也于2008年底前,淘汰沿线所有草(棉)浆化学制浆、年产5万t以下废纸造纸、年加工8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年产1万t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并通过提高化工行业准入门槛,实施搬企入园,加强园区内工业废水处理和循环利用。沿线通过环境质量标准倒逼机制,有力的推动企业污染治理水平的“再提高”。
2012年,江苏省沿线共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44座,日处理能力达208万t;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113座,日处理能力2565万t,建制镇设施覆盖率达到73%。山东省共建成污水处理厂90座,日处理能力达430万t,其中达到1级A处理标准的占50%,中水日回用能力达979万t,回用率达到20%以上。2012年东线沿线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较2002年提高了10倍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87%,提前完成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到2015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的目标。
2、4、2线源污染防控
防控的指导思想是以发展绿色航运为指导,岸、船结合,综合防控。结合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沿线淘汰水泥船04万艘,拆改挂桨机船24万艘;建成岸上废油水和垃圾处理(置)设施69座;全面清理取缔沿线小码头和小堆场,将港口、码头逐步退出输水干线,实施集约化、环保型建设,仅济宁市在梁济运河沿线清理、拆除小码头34个。同时规定,航行于京杭运河段的船舶,须送交油废水和生活垃圾,严禁中等毒性及以上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并在船舶上强制性加装生活废水处理装置,试点油改气(LNG燃料)混合动力船舶,航运污染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
2、4、3面源污染防控
主要是以调水源头和沿线调蓄湖库为重点,发展生态农业,实施退耕还湿,建设生态屏障。江苏省将调水源头的江都取水口划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引江河道与湿地保护、生态林网与生态廊道、生态环境监测预警系统等建设,建成生态防护林667 hm2,并在输水沿线地区发展生态农业,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100多万hm2,化肥使用量较2000年减少了15%以上。山东省以南四湖、东平湖区域为重点,实施“两减三保”(减少农药、减少化肥,保产量、保质量、保环境),推行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并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口,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实施规模化退耕还湿,建设沿河环湖大生态带,削减面源污染,增加环境容量,改善生态环境。2012年底,山东省已在沿线建成人工湿地面积9 733 hm2,修复自然湿地面积10 867 hm2。
2、4、4内源污染防控
以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河湖休养生息为目标,提升河湖生态功能,恢复受损河湖生态健康。江苏省结合运河城市环境治理,实施城区河道清淤和河岸水系的综合整治,运河城区段已初步形成了具有生态、绿化、美化功能的绿色通道和景观隔离带。山东省清理取缔和改造南四湖、东平湖投饵性围网、网箱约2067万hm2,建立净水型增殖水域约7万hm2,实现渔业休养生息;同时,利用季节性河道和闲置洼地,建设21项中水截蓄导用工程,对经治理达标排放的中水进行截、蓄、导、用,在保证调水期中水不进入或少进入输水干线同时,逐步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年可利用中水21亿m3,消化COD449万t,氨氮3 121 t,有效改善农灌面积达13万hm2。
2、4、5水环境安全防控
建设功能保护区。按照清水廊道要求,沿线关闭清理了输水干线所有排污口,明确今后输水干线不得新设排污口的要求。山东省还在沿线划定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省际徐州市在辖区重点控制断面设立水质达标保护区,实施分区保护。
建设环境监控体系。在重点治污控制工程安装在线视频控制系统,在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出水口设置生物指示池,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委托第三方管理,实行县、市、省三级联网监控。山东省还在部分区域重点排污企业试点安装电子闸门、总量控制IC电子卡,对企业排污进行浓度、总量控制管理;在南四湖主要入湖河流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上,加装特征污染物和重金属自动在线监测。目前,东线黄河以南实有监测的35个控制断面,已安装33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其中22个断面提升为国控断面,初步实现了东线治污控制断面水质监测系统的网格化。
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围绕预防、预警和应急3个环节,两省已在制定和完善东线环境安全应急预案,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建设应急事故池、排污口拦截闸、应急拦截坝等应急设置,确保事故状态上,污水不出辖区、不入输水干线,构建环境安全防控、环境监督预警和突发应急管理体系。
3东线十年治污的成效分析
经十年努力,东线治污规划及实施方案确定的426个治污项目均已建成投运,实际完成投资174亿元,投资完成率为113%,规划确定的“治理、截污、导流、回用、整治”一体化的治污措施全面落实。因此,在沿线经济十年保持两位数高增长的情况下,进入输水干渠污染物入河总量持续减少,2012年主要污染物COD和氨氮入河总量比规划的2000年减少了85%以上,超过规划要求削减80%以上的任务目标,减排效果显著。据两省监测,自2012年11月枯水期起,东线沿线各控制断面水质均已达到规划目标要求,并保持稳定,输水干线达到Ⅲ类水标准。治污重点山东省黄河以南22个控制断面,水质指标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浓度较规划实施前分别下降了746%和918%;通过治污和生态修复,南四湖已恢复水生高等植物68种、鱼类52种,物种恢复率分别为92%和67%;栖息鸟类达200多种,其中包括白枕鹤、大天鹅等国家珍禽;绝迹多年、对水质敏感的小银鱼、毛刀鱼、鳜鱼等再现湖中,白马河还发现了素有“水中熊猫”之称的桃花水母。昔日鱼虾绝迹、“一湖酱油”的南四湖又重现了昔日生机和活力,总体生态质量恢复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水平[1012]。
4总结
(1)东线治污以控制单元为基础,实施点、线、面,内、外源,“全防全控”的污染防控体系,变过去单纯污染源控制为结合恢复生态健康和生态功能的水环境控制模式,实现了规划确定治理目标,成为流域治污的范例。
(2)经十年治污,山东探索出了一套“治、用、保”并举的治污体系,在实践中践行了水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其中,“治”是指通过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安全防控等在内的全过程污染控制,落实生态监管措施,使流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达到常见鱼类稳定生存再排向环境的治污水平;“用”是指因地制宜地建设中水截、蓄、导、用设施,加大再生水回用,减少废水排放,最大限度地实现行政辖区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保”是指依托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和退耕还湿,建设环湖沿河大生态带,打造生态屏障。
(3)作为议事办事机构,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发挥“穿针引线”职责,将调水工程建设与治污环保工作有机结合,调动和发挥了各职能部门作用,实现了以工程建设促治污、以治污成效保工程运行的目标。
(4)通过制定标准、法规,激活市场机制,东线治污将政府“看得见的手”和市场“看不见的手”有效结合,调动了沿线治污的积极性,驱动治污减排整体进程,为其他重点流域治污提供了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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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南四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实施方案(20112015)[R]、2012、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34号)精神,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州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以保障环境安全,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巩固前五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区域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标排污、建设项目违法开工和违反环保“三同时”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开展环保后续督查,巩固环保专项行动成果。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查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进行后续督查的有关要求,集中组织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年以来,各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
2、20**年以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3、20**年以来开展的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群众多次投诉,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和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年本)》,被取缔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维护环境安全。
4、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重点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确保督办案件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5、要切实加强对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查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列入2008年**州限期治理单位加强督查,要求按期落实,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责令其关闭。
(二)集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专项整治,维护环境安全。要集中组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监管,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集中开展工业园区、重点行业污染企业专项整治,促进污染减排工作。2008年重点对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等重点行业开展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集中组织对工业园区20**年以来建成投运或部分投运的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废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由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3、加大对饮用水源上游、旅游风景区等违法排污行为的整治力度,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直排或采用渗坑排放的,必须进行治理,对治理不达标的,报政府关停。
4、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重点加强对钢铁、火电、热电联产、有自备电的企业和亚麻、棉浆粕、制糖、制革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对屡查屡犯的超标排污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无脱硫除尘和废水处理设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转,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一律予以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5、结合2008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生产,有效解决部分建材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释放量超标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内容,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认真实施,有序推进,切实落实各项重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二)加强案件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市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指导,强化检查考核。要切实加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违法排污企业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9月组织对各县市重点企业、20**年以来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和总量减排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挂牌督办和案件管理工作。各县市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备案。各县市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查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州将挂牌督办一批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作用。各县市要按照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和各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营造群众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公布“12369”环保投诉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公众监督职能,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由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08年9月15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9月-10月)。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开发园区、旅游风景区和重点排污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别于9月和10月底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顺利
为切实履行职责,推进*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我们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一方面确定专门领导、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另一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污染源整治。目前在综合协调方面,对*河整治工作各责任部门实行周调度,及时上报各项工程的进展情况。在污染治理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召开会议,部署污染治理工作。4月17日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市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对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按照“关停一批、监管一批、整治一批、搬迁一批”的原则,决定对*河流域污染企业进行分类整治。分别下达了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整改或搬迁的要求,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二是加强点源治理,改善局部环境。目前,已关闭*制线、*金属、*五金、*五金、*五金、*电泳漆、*五金等7个企业;完成了*染线、*染线等2个印染企业和城关复新等4个电镀企业的治理设施验收工作,*漂染已停产,*利染线正在进行新厂址建设,准备搬迁。ee染线厂新厂址确定为原缫丝厂,现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正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规范印染企业,提高废水达标率。为加强印染废水监管,我们制定了《*河流域印染废水监督管理办法》。通过采取分时段排水、规范化管理、严厉处罚等措施,确保印染废水达标排放。5月23日我们召开了*河流域16个印染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现场会,进行全面落实。自实施以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有了明显改善。
(二)加快了创模工作步伐
为提高各责任单位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市政府组织召开了创模工作调度会,下发了《20*年创模工作责任分工表》,对62个责任单位的创模任务进行了再部署,进一步加大了对创模工作的督查力度。
一是完成两台大气自动监测系统的验收。自4月18日起在电视台开始了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大气质量日报包括空气污染指数、空气质量级别、空气质量描述以及首要污染物四个项目。通过日报,市民可及时了解当日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二是完成了创模档案整理。创模档案在内部审核的基础上,又申请*市环保局对档案的完整性、规范性、技术性进行了技术审核。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我们又组织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已完成档案的整理工作。
三是加快了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正在进行刮吸泥机和总氮削减系统的改造前期准备工作;二期工程自3月27日开工以来,进展顺利,aao池、沉淀池等已完成施工,正在进行鼓风机房及其它建设;中水回用工程正在协商合同和征调土地等有关事宜。
四是大力开展了绿色创建活动。与教育局联合开展了市级绿色学校评选活动,目前各校的资料已上报,正在逐个进行评选;和光金属的“环境友好企业”申报工作正在进行。和光金属的清洁生产工作已完成了发动宣传、制定中高费方案两个阶段的工作,进入方案贯彻落实阶段,目前正在探讨电镀污泥的妥善处置方案,完成这一工作后即可申请进行验收;东真电子已完成i*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验收;*金属的i*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已完成组织发动业务培训阶段,正在对工艺流程进行排查,编写质量管理手册,下一步将针对工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是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组织了多次广场宣传活动,在电视台开设了创模专栏,每周一期编写《创模工作简报》,已编写52期。在中环报、*日报发表稿件4篇。
(三)按时完成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阶段性工作
一是做好基础工作。先后制定了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成立了普查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对93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了技术培训,抽调了8名工作人员组成了普查办公室。
二是完成污染源清查。2月份组织进行了污染源的清查、补查工作。我市共确定清查工业源1710个,生活源789个,集中式治理设施2个,共2501个。
三是开展入户调查。环保局组成了6个调查组、1个协调督察组、1个监测组、1个技术保障组、1个后勤保障组,共入户调查工业源692个,生活源286个,集中式治理设施2个,医院10个,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14个,独立燃烧设施10个。
四是完成上报工作。4月底开始数据录入工作。在对直报的1021份报表经过三级审核后,5月底按时上报*市普查办,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
(四)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20*年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是在2007年基础上,二氧化硫削减4%,化学需氧量削减6%。在具体减排措施上将主要通过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相结合。
在工程减排方面,一是实施了锦宏纸业中段水处理后回用工程,每小时可回用150方;二是建设了污水处理厂。第二座污水处理厂自3月开工建设以来,进展顺利,年底投入运行后,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可达到90%。行村污水处理厂合同文本已经律师审查,正在进行完善;三是实施了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开发区、方圆园区及高职污水管网与城市污水主管网实施对接,城区雨污分流工程正在进行;四是实施了污染治理工程。除*河流域印染企业再提高工程,在行村已完成协力海洋生物、青岛洲际海藻的污染治理,宇龙海藻已完成设备安装工作。对中怡制线实施关停。上半年新增*o*削减量394、38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