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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的分类(精选8篇)

时间: 2023-07-19 栏目:写作范文

对外贸易的分类篇1

中国与韩国自1992年建交以来,双边的经贸关系发展迅速。1992年,双边的贸易额只有50、3亿美元,在2005年,双边的贸易额首次突破千亿美元达到1119、3亿美元的新高,2007年双边的贸易额达到1599、0亿美元,是1992年的31倍多,15年年均增长26%,占当年中国对外贸易额的7、4%,同时韩国也成为中国第六大出口市场和第四大进口来源地。另一方面,目前中国已成为韩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是韩国第一大出口对象国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国。那么,贸易利益在中国与韩国之间究竟如何分配?也就是说中国同韩国的贸易条件究竟如何?这应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贸易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其长期趋势的变化情况;二是其波动性(volatility)。并且Blattman、Hwang和Williamson对不同类型国家贸易条件的变动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研究还发现,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贸易条件的波动相对其长期趋势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更重要,也更值得关注。然而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长期以来,国内学者对中国贸易条件的关注也主要集中在其长期变化趋势的研究上,其中代表性的研究有:赵玉敏、郭培兴和王婷、林丽和张素芳、黄满盈等。最近,关于贸易条件的波动性,国内学者也开始关注。黄满盈采用方差分解的方法,从进出口商品结构角度和国别角度对中国价格贸易条件的波动性进行了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不论是关于中国同韩国贸易条件的变化情况还是波动情况,国内学者都还尚未涉足。一方面由于韩国在中国对外贸易当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又由于韩国是中国的重要近邻,因此对中国同韩国贸易条件的变化情况和波动情况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在联合国统计司Comtrade数据库的基础上对中国同韩国贸易条件的变化和波动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

二、数据说明

由于中国与韩国的经贸关系自1992年以来才开始迅速发展,因此本文也重点分析自1992年以来中国同韩国的贸易条件。本文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InternationalTradeClassification,SITC)第2版4分位数的基础上,根据Lall对进出口商品的分类,共选择初级产品145种、资源型制成品196种、低技术产品161种、中技术产品200种、高技术产品66种。为了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统计口径的一致性,本文所有的原始数据(1992年~2006年)都来自联合国统计司Comtrade数据库(/Depts/unsd/index、html)。另外,为了反映观测期内进出口数量变动在价格指数构成中的作用,本文在计算进出口价格指数时均采用帕氏公式(Paascheformula)。

三、中国同韩国贸易条件变化情况的经验分析

1、中国同韩国的整体贸易条件变化情况

如图1所示,从1992年~2006年,中国同韩国的整体贸易条件出现了小幅下降,2006年与1992年相比下降了2、6%。从1992年~1994年,中国同韩国的整体贸易条件大幅上升,并在1994年达到历史的最高点,这很大程度上与当年的外汇体制改革有关,人民币汇率的大幅贬值一方面增强了中国商品特别是制成品的出口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遏制了进口的增长,从而降低了进口商品的价格。但汇率调整的影响是有限的,也是暂时的,在1995年,随着进口价格的大幅反弹,中国同韩国的整体贸易条件快速回落。在1996年,由于初级产品贸易条件的大幅改善,带动了整体贸易条件的大幅反弹。1997年由于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同韩国的整体贸易条件大幅下降。此后,中国同韩国的整体贸易条件基本上呈振荡走低的趋势,并在2004年达到历史的最低点。不过,一个可喜的现象是,在2005年和2006年,中国同韩国的整体贸易条件连续两年出现了反弹。

资料来源:本文计算整理

2、中国同韩国的初级产品贸易条件变化情况

如图2所示,从1992年~2006年,中国同韩国的初级产品贸易条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2006年与1992年相比下降了8、9%。在1992年~2006年间,中国同韩国的初级产品贸易条件在大多年份都小于100,也就是说,在大多年份中国同韩国的初级产品贸易条件都比基期(2000年)要差。在1996年,中国同韩国的初级产品贸易条件达到历史的最高值,这主要是由于当年初级产品出口价格的大幅上升所造成的。在1998年和1999年,由于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同韩国的初级产品贸易条件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只是略微大于90。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自2004年以来,中国同韩国的初级产品贸易条件连续下降,并在2006年下降到历史的最低点,这主要是由于初级产品的进口价格大幅上升所造成的。

资料来源:本文计算整理

3、中国同韩国的制成品贸易条件变化情况

如图3所示,从1992年~2006年,中国同韩国的整体制成品贸易条件出现了小幅的下降,2006年与1992年相比下降了1、9%,其中低技术制成品与中技术产品的贸易条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而资源型制成品与高技术制成品的贸易条件则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从1992年~1994年,中国同韩国的整体制成品贸易条件不断上升,并在1994年达到历史的最高点,此后基本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并在2004年达到一个相对的低点,在2005年和2006年虽然出现了一定的反弹,但幅度非常小。中国同韩国的高技术制成品贸易条件在1992年~1994年间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都大于175,并且不断上升,在1994年达到历史的最高点,此后呈波动中下降的趋势,在2006年由于高技术制成品进口价格的大幅上升,导致高技术制成品的贸易条件大幅下降,并达到历史的最低点。中国同韩国的中技术制成品贸易条件在1998年以前呈波动上升的趋势,并在1998年达到一个相对的高点,此后出现了一定的下降,但自2003年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在2006年,由于中技术制成品进口价格的大幅下降,从而使中技术制成品的贸易条件大幅上升,2006年与2005年相比上升了50%,达到历史的最高点。在此,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中国同韩国的资源型制成品贸易条件自1996年以来、低技术制成品贸易条件自1994年以来都呈不断下降的趋势,特别自2003年以来,下降幅度非常明显。

四、中国同韩国贸易条件波动情况的经验分析

1、理论模型:贸易条件的分解

关于贸易条件的波动,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一方面,不同类别的进出口商品(比如初级产品和高技术产品),由于其产品特征和国际市场结构的不同,其贸易条件的波动将会不一样,我们把由不同类别进出口商品贸易条件波动引起的整体贸易条件的波动称为“分类商品价格”效应;另一方面,不同类别商品相对出口价格或相对进口价格的波动(比如初级产品相对高技术产品的出口价格或进口价格)也会对整体贸易条件的波动产生影响,我们把这种效应称为“相对商品价格”效应。下面,我们将根据这一思想来对贸易条件进行分解。

用px表示整体出口价格指数的对数,那么,

(1)

其中,pix表示i类出口商品价格指数的对数,pp、rb、lt、mt及ht分别表示初级商品、资源型制成品、低技术产品、中技术产品和高技术产品。αix表示i类出口商品在全部出口当中所占的份额,并且。

同样,用pm表示整体进口价格指数的对数,那么,

(2)

其中,pim表示i类进口商品价格指数的对数。αim表示i类进口商品在全部进口当中所占的份额,并且。

用(1)式减去(2)式便得到贸易条件的对数,

(3)

根据前面对“分类商品价格”成分和“相对商品价格”成分的定义,通过对(3)式进行代数变换,我们可以把贸易条件表示成这二者之和,但是,表示形式并不惟一。这是为什么?我们可以这样考虑,为了把这些“分类商品价格”成分加总到整体贸易条件当中,我们可以采用不同的权重,既可以采用出口份额作为权重也可以采用进口份额作为权重。所以,对(3)式可以有两类分解方法,一类采用出口份额作为“分类商品价格”成分的权重,另一类采用进口份额作为“分类商品价格”成分的权重。另外,对每一类分解方法,表示形式也不惟一。这是因为对“相对商品价格”成分,我们需要选择一种商品作为基准商品,这有五种选择,所以对每一类分解方法,就有五种表示形式。在此,限于篇幅,我们仅列出每一类分解方法的一种表示形式。

(4)

(4)式右边的前5项表示的是“分类商品价格”成分,分别表示的是不同类别商品的价格贸易条件;后面的4项表示的是“相对商品价格”成分,分别表示资源型制成品、低技术产品、中技术产品及高技术产品相对初级产品的进口价格。

(5)

(5)式右边的前5项表示的仍是“分类商品价格”成分,不同(4)式的是用进口份额做了权重;后面的4项表示的仍是“相对商品价格”成分,与(4)式不同的是,这4项分别表示的是资源型制成品、低技术产品、中技术产品及高技术产品相对初级产品的出口价格,而不是相对进口价格。

2、中国同韩国贸易条件的波动性

在对中国同韩国贸易条件波动的原因进行分析之前,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中国同韩国整体贸易条件及分类商品贸易条件的波动性。在计算各种贸易条件的波动性时,均采用它们年度增长率的标准差来计算,这一方面是因为贸易条件的短期波动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相对其长期趋势来说显得更为重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单位根的出现。实际当中,Razin、Baxter和Kouparitsas对贸易条件波动性的测算也都是这样处理的。具体的计算结果见表1。

资料来源:根据样本数据本文计算

从1992年~2006年,中国同韩国的整体贸易条件年均波动10、6%,其中初级产品贸易条件的波动大于整体贸易条件的波动,年均波动13、0%;制成品贸易条件的波动小于整体贸易条件的波动,年均波动9、9%。所有分类制成品贸易条件的波动都大于整体制成品贸易条件的波动,其中资源型制成品和高技术制成品的贸易条件波动稍大,年均波动分别为19、2%和20、0%;低技术制成品和中技术制成品的贸易条件波动稍小,年均波动分别为16、0%和17、0%。

如果以2001年底中国加入WTO为分界,把整个时期分为两个阶段来考察中国同韩国贸易条件波动的变化情况,结果发现,在两个不同的阶段,中国同韩国整体贸易条件的波动性、初级产品贸易条件的波动性、制成品贸易条件的波动性都有很大程度的下降。在制成品内部,除了中技术制成品,资源型制成品、低技术制成品和高技术制成品贸易条件的波动性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总的来说,中国同韩国贸易条件的波动在前后两个阶段是有显著差异的,即加入WTO之前中国同韩国贸易条件的波动大于加入WTO之后贸易条件的波动。

3、中国同韩国贸易条件波动的原因分析

在此,我们采用方差分解的方法来对中国同韩国贸易条件波动的原因进行分析。根据前面的分析,对贸易条件的分解共有两类分解方法10种表示形式,而选择哪一类分解方法哪一种表示形式并无优劣之分。在此,本文选择(4)式和(5)式对中国同韩国的贸易条件进行分解。分解时,式子的右边共有9个方差项和36个协方差项,这些协方差项对整体贸易条件方差的影响很小,忽略它们并不影响文章的主要结论,实际当中,Baxter和Kouparitsas对贸易条件的方差分解、Rogers和Jenkins)对真实汇率的方差分解也都是这样处理的。具体的分解结果见表2。

中国同韩国的贸易条件根据(4)式和(5)式分解的结果一致,即“分类商品价格”成分的波动在中国同韩国贸易条件的波动当中起主导作用。根据(4)式的分解结果,在“分类商品价格”成分当中,αmtx(pmtx-pmtm)和αhtx(phtx-phtm)的波动对整体贸易条件波动的影响较大,这二者可以解释整体贸易条件波动的35%,结合表1我们可以发现,这一方面是由于αmtx和αhtx比较大,另一方面是由于高技术制成品的贸易条件波动较大引起的;在“相对商品价格”成分当中,(αmtx-αmtm)(pmtm-pppm)的波动对整体贸易条件波动的影响较大,可以解释整体贸易条件波动的14%,这主要是由于αmtx-αmtm较大引起的。根据(5)式的分解结果,在“分类商品价格”成分当中,αmtm(pmtx-pmtm)和αhtm(phtx-phtm)的波动对整体贸易条件波动的影响较大,这二者可以解释整体贸易条件波动的59%,这一方面是由于αmtm和αhtm比较大,另一方面是由于高技术制成品的贸易条件波动较大引起的;在“相对商品价格”成分当中,(αmtx-αmtm)(pmtx-pppx)的波动对整体贸易条件波动的影响较大,可以解释整体贸易条件波动的10%,这主要是由于αmtx-αmtm较大引起的。

资料来源:根据样本数据本文计算

总之,中国同韩国贸易条件的波动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中技术制成品和高技术制成品在中国同韩国进出口贸易当中所占的份额较大、中国同韩国中技术制成品贸易的不平衡(出口远小于进口),以及高技术制成品贸易条件的较大波动。

五、减小中国同韩国贸易条件波动的对策建议

对外贸易的分类篇2

本期我们特别邀请中国贸促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贸易研究中心理事长、瀚闻资讯董事长童友俊为我们详解“一路一带”沿线国家的贸易合作情况,作为本刊系列专题报道的开篇。

2015年3月,中国政府《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描绘了贯穿亚欧大陆,一头连接活跃的东亚经济圈,一头连接发达欧洲经济圈,且涵盖中间广大腹地的“一带一路”战略路线图。

针对以上“一带一路”沿线64个主要国家,基于中国海关总署提供的我国对外贸易大数据,本文对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合作情况进行分析。

一、中国主要贸易出口国家及产品种类

2014年我国对一带一路64国家出口额总计6370亿美元,同比增长12%。占我国2014年出口贸易总额的27%,增速超过我国总出口贸易增速(6、1%)。2010年以来,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64国家贸易出口大幅增长,2012年之后增幅减缓,但增速也均维持在10%以上,远高于我国总体出口贸易增长速度。

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出口贸易主要集中在东南亚、东北亚的俄罗斯和南亚的印度等地区。机电类产品出口所占比重最高(33%)。2014年,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出口贸易额超过100亿美元的国家和主要产品种类如表1-1。

近三年来,我国主要产品年出口额基本保持稳步增长,其中对越南和伊朗出口增长幅度较大,分别比2013年增长31、17%和72、26%。2014年,我国出口额大于100亿美元的17个国家占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64国家总出口额83、11%。

二、中国主要贸易进口国家及产品种类

2014年我国对一带一路64国家进口贸易额总计4834亿美元,同比增长2、6%。占我国2014年进口贸易总额的25%,增速超过我国总进口贸易增速(0、4%)。2010年以来,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64国家贸易进口大幅增长,2012年增幅开始减缓,但增速也均维持在2%以上,远高于我国总体进口贸易增长速度。

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进口贸易主要集中在中东、东北亚的俄罗斯和东南亚地等地区。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的进口量最大,占到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总进口额的42、58%。2014年,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进口贸易额超过100亿美元的国家和主要产品种类如表2-1。

近三年来,我国主要产品年进口出现下滑,其中马来西亚和沙特阿拉伯两个最主要进口国家进口额分别比2013年下降7、49%和9、25%。2014年,我国进口额大于100亿美元的15个国家占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64国家总进口额84、84%。

三、中国主要贸易方式与贸易主体

1、出口情况

(1)主要贸易方式

我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贸易方式主要包括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租赁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境外捐赠物资和补偿贸易。其中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三种方式占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总出口额的87、56%。

(2)主要贸易主体

我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的主体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中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出口额占到总出口额的85、7%。

(3)主要贸易主体采用的贸易方式

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商户以一般贸易出口为主,分别占其出口总额的77%、60%、88%和95%。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企业中,进料加工贸易比重较大,分别占其出口总额的55%和44%。

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有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和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占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和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两种贸易方式总出口额的99、64%,其中私营企业占37、70%,外商独资企业占27、03%,国有企业占21、33%,中外合资企业占13、58%。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和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出口贸易分别占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有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出口总额的3、17%、7、04%、7、23%和5、80%。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贸易方式中,出口企业主要为国有企业和部分私营企业,2014年,国有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贸易额占全国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贸易额的93%,私营企业占6%。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贸易额占国有企业出口贸易总额的11%。

(4)主要出口产品种类的贸易方式

我国绝大多数主要出口产品(TOP10)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除精密仪器及设备和矿物燃料、矿物油产品外,一般贸易所占份额均超过50%。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以及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出口易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为主(47、87%),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和矿物蜡产品出口以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方式为主(54、43%),此外,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出口也占有较大比重(24、44%)。

(5)主要出口产品种类的贸易主体

出口额在100亿美元以上的14个产品种类中,私营企业在9个产品种类中所占比重超过50%。其中,在家具和寝具、针织服装及附件、非针织服装及附件、鞋靴、护腿和陶瓷产品出口中占到83%以上。外商独资企业在电机、电气、机械器具及零件和精密仪器及设备产品出口中所占比重超过30%。国有企业在钢铁、钢铁制品、车辆及其零件以及矿物燃料、矿物油等资源型产品出口比重较高,尤其在矿物燃料、矿物油产品出口中国有企业占到6成。

(6)主要出口国家的贸易方式

我国向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出口贸易中,排名前十的国家分别为越南、印度、俄罗斯联邦、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泰国、伊朗、菲律宾,其中一般贸易出口总额占向前十国出口总额的63、81%,进料加工贸易额占比为18、06%,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额占比为5、69%。

前十国中,除了越南和新加坡出口贸易中一般贸易方式的贸易额占比小于50%以外,其余国家该比例均大于60%,其中伊朗该比例高达86、25%。向新加坡出口贸易中,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占向新加坡总出口额的37、9%,十国中排名第一;伊朗该比例为5、22%,占比最小,其余国家排名基本保持在10%-20%之间,集中在15%左右。而在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下,向越南和俄罗斯出口额占该贸易方式下前十国总出口额的99、9%,其中越南占近73、47%,俄罗斯占近26、53%,且在向两国出口贸易中,边境小额贸易占向越南、俄罗斯总出口贸易额的比重分别为22、42%和9、61%。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方式下,出口额占到向新加坡总出口额(除去主要贸易方式贸易额)的48、26%,菲律宾该比例为36、67%,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该比例超过了40%,分别为42、94%和45、90%。

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和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贸易方式下,向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出口额占总出口额(除去主要贸易方式贸易额)的80、65%,另外,印度、越南、俄罗斯、泰国该比例都在60%以上。

向伊朗的出口,在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贸易方式下,出口额占到向伊朗总出口额的47、53%,印度尼西亚为31、88%,其他国家在此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额占比基本保持在12%以下,印度(20、78%)除外。

(7)主要出口国家的贸易主体

我国向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出口贸易中,排名前十的国家的出口主体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中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前十国中出口贸易额占总出口贸易额的85、67%,其中私营企业出口贸易额占比最高,为 53、13%。

向印度、新加坡、泰国出口贸易中,私营企业出口贸易额占总出口贸易额的比例分别为47、28%、35、74%、44、66%,除此之外,其他国家该比例均超过50%,伊朗最高,为69、95%。前十国出口贸易中,外商独资企业出口额占比最高的是新加坡,占向新加坡出口总额的31、69%,泰国占到26、38%,马来西亚该比例为26、06%。

国有企业作为贸易主体在出口贸易中占13、16%,向印度尼西亚的出口中,国有企业的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18、60%;伊朗该比例也相对较高,为17、07%;向越南、印度、新加坡、菲律宾等国的出口贸易中,国有企业出口的贸易额占总出口额的比例均超过了13、16%的总水平。

2、进口情况

(1)主要贸易方式

我国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口贸易方式中,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和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等四种方式进口额占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总进口额的92、01%;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和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两种贸易方式在进口中的比例达到16、43%,较出口高出两倍多;边境小额贸易进口仅占1、96%,远低于出口(6%)。

(2)主要贸易主体

同出口一样,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是较为主要的三种贸易主体,其进口额占到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总进口额的86、41%。

(3)主要贸易主体采用的贸易方式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一般贸易进口为主,分别占其进口总额的81%、74%、57%、68%和62%。外商独资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比重较大,占其进口总额的38%;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和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两种贸易方式进口额占外商独资企业进口额26%。中外合资企业一般贸易进口额占50%,进料加工进口额占24、3%。

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在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方式下的进口额占该贸易方式总进口额的98、41%,其中国有企业占比为57、06%,外商独资企业占到 19、68%,中外合资企业占到17、77%,私营企业占到3、9%。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贸易额占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进口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76%、0、98%、5、41%和8、69%。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企业主要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总占比达到99、16%。

(4)主要进口产品种类的贸易方式

我国绝大多数主要进口产品(TOP10)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除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和天然或养殖珍珠、贵金属等产品外,一般贸易所占份额基本超过50%。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等进口贸易以进料加工贸易为主,占比75、83%。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的进口贸易在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和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贸易方式下的进口额分别达到23、72%、38、63%和29、15%。木及木制品、木炭产品贸易方式除一般贸易外边境小额贸易也占有相当比重(35、51%)。

(5)主要进口产品种类的贸易主体

进口额在50亿美元以上的13个产品种类中,国有企业在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产品中进口占比高达79、49%。此外,在矿砂、矿渣及矿灰产品中,国有企业进口占比最高位41、11%。私营企业在木及木制品、木炭进口中占比为77、59%,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等的进口中占58、55%。同时,塑料及其制品、矿砂、矿渣及矿灰和铜及其制品等产品的进口贸易中,私营企业的进口额占比都接近50%。外商独资企业,进口额占比较高的产品领域主要集中在电气设备及零件、核反应堆、机械设备及零件和光学类精密仪器和设备类产品中,其中电气设备类产品占 60、09%。

(6)主要进口国家的贸易方式

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口,贸易额排名前十的国家中,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占60、85%;进料加工贸易占13、54%;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和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贸易进口占17、44%,比出口保税贸易占比高出两倍多。

进口贸易前十国中,沙特阿拉伯、俄罗斯、印尼、阿曼、伊拉克一般贸易进口额占从各国进口贸易额的比例均超过65%。进料加工是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四个国家重要贸易方式之一,占从各国的进口贸易总额23%-30%。此外,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和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的进口占从马拉西亚总进口额的38、09%,菲律宾的26、44%,新加坡的20、12%。

(7)主要进口国家的贸易主体

进口贸易主体以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为主,四类贸易主体的进口额占贸易前十国总进口额的98、28%。国有企业的进口贸易额占比远高于出口贸易额占比(进口:42、39%、出口:13、16%)。私营企业的进口贸易额占比则减少为21、28%,减少了2倍多;同时,外商独资企业在进口贸易当中的贸易额占比相比出口贸易的排名虽然降低,但是比例却增加到了21、92%。

就具体国家而言,国有企业进口额在从伊拉克的进口总额中的占比高达89、47%;阿曼其次,国有企业进口额占比为79、20%;进口贸易前十国中,国有企业从沙特阿拉伯、俄罗斯和伊朗进口的贸易额占从各国总进口额的比例均超过了50%,分别为58、29%,67、71%和78、15%。

对外贸易的分类篇3

[关键词]国际贸易商品结构比较优势产业内贸易

中国和印度是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发展中国家,两国人口约23亿,占世界总人口的三分之一,面积1200多万平方公里,GDP总额约2万亿美元,外贸总额1、5万亿美元。然而,从历年的外贸统计数据中可以发现,中印贸易额占中国的对外贸易总额的分量却不到2%,占印度对外贸易总额的份量不到6%,从这些基本数据的对比就可以发现,双方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会存在很多互利的投资与合作机会,贸易增长潜力巨大。事实也正如此,印度一直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传统合作伙伴,两国的贸易额近年来呈现出以较高的增长率逐年递增的态势。另外,由于两国领土接壤,在云南、地区,两国边境贸易也有很好的发展空间。虽然由于历史原因,中印边境贸易在一段时间里面有所衰退,但是两国自身都客观具备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互补和合作的优势。随着青藏铁路的开通、中印乃堆拉口岸的开放、主席2006年底成功出访印度等一系列增进双边交流合作的利好消息的到来,中国和印度的贸易发展前景被十分看好。

一、加强中印贸易合作对双方的经济腾飞具有战略意义

曾经有人预言,中国和印度在将来会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世界经济最发达的国家,许多学者也曾提议并探讨了关于建立中印自由贸易区的设想。这些都说明这两个国家应该在经济发展的方向上寻求某种共同的道路。但是,在现实中,中印双方各方面的相互合作的确还存在一定困难,单从贸易方面来讲,由于受到政策、文化、历史、国情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中印贸易的实际开展远不如理论上那样顺利。总结阻碍中印双边贸易发展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三个:首先,中印之间由于历史原因,印度对我国有一定戒备心理;其次,两国同属于发展中国家,都有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和市场,在对外出口和吸引国际投资方面形成了一定的竞争格局;第三,两国陆运贸易不发达,虽然接壤,但是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目前两国之间大部分贸易的开展是通过海运进行的,路程远、费用高,不利于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笔者认为中印加大互利合作是两国的明智之举,中印双方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寻求一种南南合作的新格局。其中中印贸易紧密程度的加强,是这种南南合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主要表现在:

1、加强中印贸易的紧密联系可促使中印两国在政治方面更加相互信任

同我国一样,印度也正处在改革的浪潮之中,它的目的同样也是经济的迅速腾飞。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对此十分感兴趣,印度也有意希望借助美国等一流发达国家的力量来迅速达到赶超的目标。但这样对于我国而言无疑是不利的。如果能够使两国的经济依赖性加强,在各个领域展开更充分的合作,使双方都成为彼此不可缺少的伙伴,那么经济上的紧密性会影响政治的紧密性,在双方互为有利的基础上,稳定的双方关系应该不难创造。

2、双边经贸合作的加强有利于提高两国的经贸效益

加强双边经贸合作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对于双边贸易,特别是陆运贸易,如果能适当降低关税,则可以进一步扩大贸易量。但就目前而言,印度的关税依然处于一个较高水平,这对双方贸易的进一步开展无疑是不利的;另外,如果像许多学者提出的那样,中印自由贸易区能够建成,则双方获利会更大,根据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的经济理论,不难推测出这个结论。

3、加强中印贸易合作可以给我国西部地区创造更多发展机遇

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几年来,西部地区经济状况已经得到了一定改善,但是这点成绩对于彻底改善西部地区的落后状况还是远远不够的,仅仅依靠优惠政策也是远远不够的,西部地区应该发掘自身的禀赋优势,并能够将资源转化为资本。西部地区应努力做成中印自由贸易区的战略基地。首先,西部地区的区位优势明显,从云南、到印度都有公路到达,去年建成的青藏铁路,更是将内地和印度的陆地距离延伸到了拉萨,而且在我国的“十一五”规划中,青藏铁路的延长线已经被纳入重点工程,该延长线将现有的青藏铁路从拉萨延长到了日喀则,按计划,以后还会延长至亚东口岸,这将进一步拉近了与印度的距离,为中印贸易的开展,包括边境贸易打开了方便之门。其次,西部地区的人力资源优势也是不容忽视的。我国是一个劳动力廉价且众多的国家,西部地区正是我国劳动力密集的地区之一。现在我国的劳动力流动方向主要是东南沿海地区,如果西部地区作为中印贸易的门户能够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那么随着该地区对劳动力需求的增加,大量的劳动力会回归到西部地区,从而可以相应减少流动开支和一系列其他相关社会问题,使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力分布不均的问题得以缓解。

二、中印商品贸易结构分析

1、中印产业间贸易情况分析

在中印商品贸易中,双方的进出口产品类别有着较大差异,本文根据HS(The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编码的商品分类标准将参与贸易的商品进行分类研究,该分类制度是迄今为止最完善和科学的国际贸易分类体系,它将所有贸易商品共分为22类、99章,考虑到实际情况,本文在研究中印贸易商品时,剔除了第19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20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和21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主要原因是由于这几类商品贸易量太小,故本文以下只研究其他19类商品。如图1-图3所示,从2003年到2005年的数据中可以看出近年来中印商品贸易有如下特点:(1)中国和印度的商品贸易结构比例基本保持平稳;

(2)多数类别的商品贸易量较小,但也有部分商品显示出较高的贸易额度;

(3)从印度出口方面来看,该国出口到我国的金额最大的商品是第5类(矿产品),且在该类商品中,印度保持了较大的顺差;第15类(贱金属制品)中,两国贸易量也较大,虽然在2003年,印度在这类产品的出口中占据了绝对优势,但随后2004年、2005年数据显示两国贸易差额不大;第7类(塑料橡胶制品)中,印度显示出略微强势的出口额,但两国这类产品的贸易量并不大;(4)从我国的出口方向来看,我国在第6类(化工产品),第11类(纺织品)和第16类(机电产品)的出口中占有比较优势。

图12003年中印贸易商品分类金额

从图中还可以看到在贸易量较大的产品类别中,进口或出口一边倒的形式十分明显,双方都有具备贸易比较优势的产品,显示了双方商品的互补性,这对于双方贸易的开展是有推动作用的。然而,这样的商品在中印贸易间只是少数,而且,由于诸多原因,一国某类商品大量的贸易顺差无疑会增加另一国一定程度上的贸易恐慌,特别是由于近年来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上与许多国家的一直保持了顺差形式,加之印度本国也正在实行一系列崛起战略和改革战略,双方较大的贸易差额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一国的利益,从而影响到两国的贸易进一步开展。所以,这种基于双方比较优势而开展的国际贸易并不十分适合于这两个发展中国家,或者说中印贸易的大规模发展完全依靠这种传统的贸易形式是不够的,而基于规模经济优势的产业内贸易应该更适合目前双方的贸易开展甚至对两国吸收更多的国际投资也能起到促进作用。

2、中印产业内贸易情况分析

学术界一般用产业内贸易指数来衡量产业内贸易程度的高低。在一系列统计指标中,格鲁伯-劳艾德指数(Grubel-LloydIndex)简称GL指数,是迄今最常用的权威性测量产业内贸易程度的指标,某产业的GL指数表达式为:

|Xi-Mi|

Bi=1-————

Xi+Mi

其中,Xi表示某国i产业的出口额;Mi表示某国i产业的进口额;Bi在0-1之间变动,Bi越接近1,说明产业内贸易程度越高,越接近于0,则说明产业内贸易程度很低。根据统计数据计算,中印产业内贸易指数如表2所示。

表2中印19类主要贸易商品的产业内贸易指数(1997-2005)数据来源:高校财经数据库

根据表2中的数据,本文只着重研究双方贸易额较大的商品类别的产业内贸易情况(即第5、6、7、11、15、16类商品),可以发现如下规律:

(1)在印度顺差较大的产业中,第5类商品两国的产业内贸易程度逐年降低;第7类和第15类商品的产业内贸易程度比较大,且近年依然呈现上升趋势。

(2)在我国贸易顺差较大的产业中,第16类产业内贸易指数较平稳,且产业内贸易程度很小;第6类产业内贸易指数指数逐年上升;第11类产业内贸易指数逐年下降。

可总结得到以下结论,如表3:

三、发展中印贸易对策分析

针对前文所研究的发展中印贸易的战略意义和双方贸易商品结构数据的分析,笔者认为发展中印贸易可以采用以下策略。

1、对双方具备比较优势产品要继续保持其优势

对于印度的矿产品和我国的机电产品和纺织品(虽然纺织品还有一定的产业内贸易成分,但是其趋势已经越来越小,所以对于纺织品贸易而言,中国还是具有比较优势的)而言,因为双方都有着较强的绝对优势,这种优势的具备前者是因先天禀赋后者是后天多年的积累结果,且都是不容易改变的固有优势,所以对于这两类产品双方应该进一步巩固各自的优势,而不必刻意弥补贸易差额,更不要恶性竞争和制定高额壁垒加以限制。

2、利用规模经济开展产业内贸易

对于塑料橡胶制品、贱金属制品和化工产品,产业内贸易已经形成且有逐步加强的趋势,所以,对于这几类产品,两国应着重加强产业内的分工协作,在产品质量、档次、用途等方面,结合本国其他资源如土地、劳动力等,展开合理分工,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创造规模经济效益。另外,由于双方协作分工,产业间的恶性竞争会相应减弱,这对于目前两国吸引FDI方面的矛盾也会有所缓解。

3、大力加强边境陆运基础设施建设和沿线配套服务建设

目前,印度进口到我国的商品所经过的陆运途径主要是经缅甸到达我国云南。值得欣喜的是青藏铁路的开通及已经纳入“十一五”工程的其延长线的修筑无疑对双边的陆运贸易往来是一个利好消息。铁路的运力是陆运的数倍,这样一来既可减少以往绝大部分依靠海运的运输成本,又可以提高运输的速度、效率和安全性。另外,在陆运沿线也应该相应地建立服务于双边贸易的配套设施,如在云南、四川、广西等地设立货物装配和集散仓库、商品加工厂等;也可以不定期在这些地区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品博览会,针对双方的优势产品展开贸易洽谈,不论双边贸易还是地区经济亦可在会展经济中获得一部分收益。

参考文献:

[1]罗文宝周金秦:构建中印自由贸易区的障碍及对策研究[J]、南亚研究季刊,2006(1)

[2]郑利:中印经济优势分析[J]、合作经济与贸易,2006(1)

[3]张建红:中印两国贸易合作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1999(5)

[4]斯瓦兰·辛格:中印双边贸易的基础探悉与前景展望[J]、现代财经,2006(3)

对外贸易的分类篇4

(一)多部门协同管理

由于服务贸易交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比性,无法类似货物贸易可借助海关货物流信息来匹配资金流印证真实性,因此主要依靠商务、税务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协同管理,即要求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时,除提供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还要求其提供对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证书。例如办理境外承包工程项下的工程款、中介费购付汇时,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办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等项目购付汇时,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等。

(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

对真实性较难把握,且容易成为异常资金出入境渠道的部分服务贸易项目实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制度。例如对单笔超过合同总金额10%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出口佣金购付汇、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服务贸易项下购付汇、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购汇超过指导性限额、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单笔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外币现钞等业务,境内机构都需经外汇局核准后,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另外,对于跨国公司所属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办理代垫及分摊费用购付汇前,跨国公司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办理资格核准后,凭核准件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多环节交叉管理

目前,对于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多环节交叉管理模式。其中事前以真实性审核为重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前,需由银行按照规定审核申请书、合同、发票、主管部门批件及税务凭证或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后办理;事中以非现场监测为重点。主要运用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设立单笔大额、高频累计、异常波动等监测指标对企业服务贸易数据进行数据筛查,对收支较为频繁、总量较大或增长迅猛的服务贸易交易及企业实行专项监测;事后以核查与检查为重点。通过事中监测发现的异常交易线索,核查银行或境内机构留存的业务凭证,查实违规交易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检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四)项目和主体分类管理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实行事前项目分类管理和事后主体分类管理。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服务贸易项目不仅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其他商业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等11类的服务项目,还包括收益、经常转移项目下的10类传统非贸易项目。由于服务贸易一直注重事前真实性审核,且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不同,真实性审核需要的材料也有较大差异,因此目前的政策法规均是针对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而分别出台的,实行交易项目的事前分类管理。另外,为逐步实现管理方式由行为监管向主体分类管理方式转变,外汇局在监测、核查的基础上,对存在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就相关交易疑点做出合理解释或不配合核查等情况的交易主体实施服务贸易内部分类监管,将其作为“关注类”主体,密切跟踪其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实行交易主体的事后分类管理。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存在问题

(一)政策较为分散,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目前,涉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规章制度超过50个,大多是对新问题的临时性规定和对现有规定的补充或调整,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尚未形成统一的法规体系,个别银行和境内机构反映办理相关业务时,搜集和学习政策法规的成本较高。以现行法规未明确审核凭证的交易项目的售付汇而言,前后涉及的现行有效法规就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等文件。

(二)宽进严出特征明显,未实现均衡管理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总体呈现“重流出、轻流入”的格局,除捐赠外,绝大多数服务贸易外汇收汇和结汇缺乏明确的管理规定,仅凭客户描述,由其提供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材料即可在银行办理,随意性较强。资金流入结汇方面目前主要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而对结汇的规定也较宽泛,仅规定了需要结汇的类别,对于审核材料的要求,相关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反映,由于服务贸易收结汇管理规定不够明确,有的银行审核合同、发票及主管部门批件等材料,有的银行却仅审核合同或者发票,导致不同银行对服务贸易收结汇真实性审核的标准不统一,严格审核的银行反而失去客户,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三)政策设计缺乏前瞻性,难以适应形势变化

新的服务贸易交易项目和交易方式不断涌现,而由于服务贸易外汇政策在设计时未充分考虑形势发展变化,缺乏前瞻性,导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形势发展不太适应。例如国际海运费售付汇业务,当前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仅规定了货主、国际海运企业对外支付海运费的情形,而没有对货代企业对外支付海运费的规定,导致货代企业海运费购付汇缺乏政策依据。对于境外承包工程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也仅规定了总分包形式的境内划转,而没有考虑到不断涌现的联合体形式的境外承包工程款的境内外汇划转。另外,对于虚拟物品的跨境交易涉及的收付汇以及通过电子渠道交易的服务贸易,现有的政策法规也处于空白。

(四)真实性审核难度较大,实际效果欠佳

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范围广、项目多,特别是国外提供的单据更是名目繁多,交易真实性审核难度和复杂程度远高于货物贸易等有形贸易,由于相关材料真实性难以保证,当前以审核合同、发票等材料为主的传统审核方式难免浮于表象、流于形式。另外,由于服务贸易本身具有无形性和虚拟性特征,其市场公允价格难以判定,一般不存在实物进出口,不能像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可借助货物流匹配资金流来核实真实性,因此,服务贸易真实性审核难度更大,容易成为关联企业间异常资金流出入的便利渠道。

(五)行政许可标准较低,企业申请核准业务频繁

目前,涉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共计有6大类,其中部分项目许可的标准较为严格,造成企业服务贸易交易中需要核准的业务数量较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顺利开展。例如,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核准,跨国公司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办理,对于不在省会城市的跨国公司而言,就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往返于不同城市办理该项核准业务,如果期间出现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定的情况,跨国公司还需多次往返两地,办理的时间较长,经营成本较大。再如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且超过限额的非贸易售付汇核准业务,单笔超10万美元就需要核准,对于快速发展的服务贸易而言,限额标准较低,企业需要核准的情况较为频繁,据外汇局某直辖市分局业务人员反映,该分局每年核准的该类业务就达千余件,给企业经营带来不便。另外,对于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单笔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提取业务,海运企业也普遍反映金额标准较低。以外汇局某市中心支局为例,该市近年来船长借支提钞核准业务年均超过90笔。再如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购汇超过指导性限额核准,出境时间在30天(含)以内或30天(不含)以上的购汇限额,每人每次只有等值3000美元或5000美元,以目前的境外差旅收费而言,该购汇限额标准也明显偏低。

(六)分类管理规定不够完善,对市场主体约束力不强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汇经函[2012]4号,以下简称“工作制度”)明确了服务贸易“关注类”交易主体的核定标准,对于存在不配合外汇局核查或受到外汇检查部门处罚等情况的主体,应将其作为“关注类”主体,并要求分支局通过系统密切跟踪其外汇收支行为,但由于该工作制度是以部门“函”的形式,效力相对较低,且缺乏对“关注类”主体的差异管理措施,即使被外汇局列入服务贸易“关注类”主体,银行和企业也没有相应的渠道知晓“关注类”主体名单,“关注类”主体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也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对其没有约束力,主体分类管理政策执行效果难以充分发挥。

三、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总体构想

(一)管理思路

坚持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顺应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进一步简化真实性审核凭证,取消不必要的限额和资格审批,满足市场交易主体合理的服务贸易用汇需求。同时整合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资本项目外汇监管资源,建立外汇局内部联动监管机制,拓宽非现场监测渠道,并构建与税务、商务等部门的电子信息交换机制,借助税务、商务部门业务数据核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全面实现服务贸易的主体监管,形成有效监管和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的有机统一。

(二)管理原

1、系统性原则。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涉及面广,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应全面梳理和总结现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广泛听取商务、税务、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分别从政策法规整合、信息系统改造和人员素质提高等角度进行认真调研和仔细论证,力争使改革具有系统性,避免由于制度设计考虑欠缺,而导致改革无法达到预期效果。2、前瞻性原则。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应立足现在、着眼将来,在不影响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能够充分满足境内机构的合理外汇收支需求,能够涵盖不断涌现的新的服务贸易交易项目和交易方式,能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健康发展,能适应“十二五”规划中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国家战略需要。3、有效性原则。鉴于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比性等特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在便利境内主体外汇收支的同时,也应通过采集货物贸易、资本项目、税务、商务等多部门的业务数据,实现服务贸易的分类对比核查,做到放得开、说得清和管得住,避免改革后服务贸易成为异常资金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的便利通道,从而对宏观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不利影响。

(三)管理

对外贸易的分类篇5

关键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1-0148-02

2012年8月1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实施。新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正常企业大幅简化管理手续,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新制度简化了对货物贸易收支操作同时也为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及管理要求带来较大变化。过近一年的政策适应期,金融机构如何根据政策变化梳理和改造内部管理要求,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减少新制度下的违规事件已经是各个银行迫在眉睫的一个问题了。

一、新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及内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企业名录及分类管理是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的重要前提。《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10条规定“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28条规定“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由此,企业是否属名录企业是金融机构判断能否为其提供贸易贷物服务的前提条件。而不同的分类结果是金融机构选择不同的业务流程的重要依据。

2、新制度强调金融机构对相关单证的合理审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这里所指的单证包括了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也包括了提前购汇符合真实合法进口付汇需求的审核及发生退汇时原路退回的审核要求。相关单证是指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所有单证都应签注盖章并留存依据。

3、金融机构应注重对外汇局相关信息报送的质量。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收付汇资金的相关信息的监测进行非现场、现场核查。金融机构应注重对以下信息的报送质量。(1)收支信息类。细则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2)电子数据核查信息。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3)登记表签注信息。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及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应注意签注时效信息的反馈。对以上信息报送的及时、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外汇局非现场核查的有效性。

二、存在问题及应对建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一年多来,金融机构出现的种种问题来看,既有银行人员对新制度、新规程学习执行不到位,部分操作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偏差,也有外汇政策落实与运营操作脱节,对重要业务缺乏应有监督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发生说明金融机构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监管要求仍有一定差距。现从全面性、系统性、可控性三方面对新制度的落实提出应对建议。

1、全面性。新制度的改革是外汇管理体制上的改革。业务内容涉及货物贸易的角角落落,业务流程涉及银行的各个部门。所以,根据政策变化梳理和改造内部管理要求应是全面性的过程。对新制度的全面性把握首先是对业务流程的整体把握。以浦发银行绍兴分行为例。为企业办理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时是贸易金融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则由信用运营部办理;而各机构的营业部则是制度执行的综合部门。涉及汇入汇出业务、结售汇业务、现钞结汇等多岗位。对新制度的执行不仅是外汇会计岗需掌握的内容,应该是各部门、各岗位协作配合、职责落实地全面执行。其次是对业务内容的全面性把握。新制度的管理要求包含了境内、外清算的各类贸易方式进出口业务。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应注意到目前,各商业银行对各类货物贸易收支管理执行力度不一。如在我行存在“重出口结汇轻进口付汇;重一般贸易轻其他贸易方式;重跨境划转轻境内划转”等问题。对于境内保税监管区内、区外,转口贸易相关币种交叉、跨行收付汇等外管陆续出台的补充规定没有持续形成制度的梳理、流程的改造,容易形成监管的薄弱点。建议金融机构形成制度落实牵头小组,由各相关部门协作分工,各司其职,对各项贸易收支业务根据各行架构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2、系统性。新制度执行以来,各金融机构已经多有培训资料及风险提示下发。但尚缺乏系统的操作流程。没有形成固定的操作规程,易造成操作变型、人员流动操作水平不稳定等操作风险隐患。在笔者所在地区接连有经办人员因为漏查名录,为未上名录企业办理外汇业务;对分类管理理解不到位,误为超额度B类企业直接结汇;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漏核查而触发外汇局的违规处罚。各银行应将各部门负责货物贸易收结汇及售付汇审核、操作、系统查询、电子数据核查、事后跟踪的岗位,按照新制度相关的政策要求和处理原则进行消化整理,关注以下环节操作风险制定修订相关制度流程,嵌合相关岗位操作流程。(1)主体名录管理。为企业办理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收汇入账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业务时进行业务主体识别。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状态。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2)资金性质判断。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程》规定对其贸易进出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汇入汇款无法确定收汇资金性质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3)待核查账户管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4)企业分类管理。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对A、B、C类企业区别办理业务。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A类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无需联网核查。(5)电子数据核查。对B类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支出/收入申报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可用余额,并在进口付汇/出口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支/收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可用额度。(6)《登记表》类业务。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及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3、可控性。新制度实施一年以来,部分银行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滞后,没有根据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而及时变动。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的内控制度和岗位职责,多是照搬和沿用上级行转发的制度,很少结合本地本行的实际制定具体规章,不能很好地指导业务办理。二是内控制度偏重于业务办理的程序,而对业务办理各环节存在的风险及其相应的防范措施基本没有提示,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

外汇局对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名录状态在同一工作日内可能发生变化。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分类结果是自次日起生效。企业分类结果在同一工作日内不会发生变化。根据以上监管状态的实时动态变化的要求,我行办理每笔贸易收支业务都必须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这是对工作流程上的重大改变。相对应这一流程的变化内控要求是经办人员打印查询结果,以便进一步的复核及审核。又如,外汇局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对A类企业给予贸易收支便利。A类企业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否则不能办理从待核查帐户的划转与结汇。不同的分类结果引导不同的业务流程及会计核算。因此,对规程中提及的名录状态查询记录、企业分类记录、电子数据核查记录、《登记表》及进出易单证的真实性单据审核都应留存纸质凭证。便于落实商业银行内部对外汇监管要求的双线复核、内部监督。

金融机构应适应政策变化,应提合规意识,积极调整内部管理要求,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以达到流程优化及风险可控的最佳平衡,全面、系统、可控地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S]、2012-08、

[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S]、2012-08、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S]、2012-08、

[4] 关于下发《关于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合规提示》的通知[Z]、浦银合规[2012]44号,2012-08、

对外贸易的分类篇6

数据采集存在局限性,导致数据完整性不足。如上所述,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要求各类企业分别报送一定范围内的贸易信贷数据,导致外汇局无法全口径掌握由贸易信贷因素引起的实际收付汇和进出口时间上的错位。

银行缺乏代位监管职能,降低了贸易信贷管理的有效性。改革试点下贸易信贷管理政策取消了银行对贸易信贷协同监管的职能。即银行无需再进入监测系统进行相关贸易信贷的审核,通过银行版的监测系统也无法查询企业相关的报告信息,这既加剧银行办理收结汇业务的风险,也降低了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准确性。

由贸易融资引发的贸易信贷行为加大外汇局的监管难度。如企业因办理90天以上境外代付融资业务,而引发的企业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是否应报告尚待明确。因为境外代付行实际发生的付汇业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延期付汇业务。可见,由贸易融资业务引发的企业贸易信贷行为,必然会虚增部分贸易信贷数据,扰乱贸易信贷秩序。

贸易信贷未实行额度和期限管理,报告金额无上限,企业资金可自由进出。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采用额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业资金可无限制地自由进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的情况下大量资金涌入,企业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收、延付报告;一旦形势出现逆转,企业又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付、延收报告。贸易信贷无期限约束助长了超长期贸易信贷的存在,容易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便利渠道,显然不利于外汇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

未制定针对特殊行业的贸易信贷管理办法,不但显失扶优限劣原则,而且增加了外汇局监管工作量。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对如船舶、飞机、大型成套设备等特殊行业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而将其等同于普通行业一并纳入总量核查管理。由于特殊行业的产品、时间周转以及金额等均具有特殊性,贸易信贷指标也常处于超标状态,导致外汇局频繁地对其进行非现场监测指标筛选和现场核查,影响外汇监管效率。同时,将特殊行业等同于普通行业进行管理,无法体现扶优限劣原则,不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贸易信贷需求。

缺乏有效的贸易信贷惩处机制,弱化了监管力度。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办法仅明确将报送贸易信贷数据错误率高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企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对违反贸易信贷管理规定的各种情形,均未明确相关的处罚依据,也没有细化对贸易信贷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贸易信贷管理的有效性。

改革试点下提高贸易信贷基础数据质量的思路

为了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增强外汇局对贸易信贷监管的有效性,建议依托外汇金宏系统全面采集贸易信贷登记数据,在此基础上合理设置贸易信贷的期限结构监测指标、综合监测指标和差额监测指标。通过额度管理、期限管理、特殊行业有针对性的管理等手段,结合原有的总量核查、分类管理、现场核查等措施,进行深度监测与多维度分析,进一步提升贸易信贷管理效率。

设想一:实行全口径数据采集,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一)具体方案。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增设贸易信贷数据的申报功能,实现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和贸易信贷报告同时生成。监测系统可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到全口径的贸易信贷数据,进一步提升贸易信贷非现场监测工作效率。

(二)前提条件。修订现有贸易信贷管理制度,将企业向监测系统报送的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数据的时间口径,改为与外汇金宏系统中采集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数据的时间口径保持一致。

(三)实行全口径数据采集的制度优势及面临的挑战

1、利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全口径数据的优势:

(1)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一是由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增设的内容与监测系统中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内容一致,数据导入监测系统后即可自动生成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取代了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报送的贸易信贷报告和到外汇局的现场报告。二是将企业报告贸易信贷前移到国际收支申报时一并处理,企业只要在同一系统进行一次操作,即可同时完成收支申报和贸易信贷报告两项工作,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2)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目前贸易信贷管理数据的获取主要依靠企业通过监测系统自主报告来实现,但如上所述,这一管理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影响了贸易信贷非现场核查的有效性。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贸易信贷数据,借助银行在对企业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进行审核的同时,也完成了对企业贸易信贷相关单证的审核,有助于克服由企业报告随意性所带来的数据不准确性和不完整性。同时,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的贸易信贷数据,可在监测系统中自动转化为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企业可在导入数据的基础上着手进行核对、修改、删除、补漏等项事宜,进一步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

(3)可赋予贸易信贷管理更多的数据支持。鉴于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的数据属于全口径数据,外汇局可监测到任意时间段的贸易信贷情况,因此外汇局可在更广的统计范围、更全面的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提高贸易信贷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如针对实际收汇与实际出口报关的时间差,可设定按期限统计外汇局可监测到的延期收款在30天、60天、90天、180天等的数据,便于外汇局准确掌握企业贸易信贷的期限结构、规模结构等情况。

2、利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全口径数据带来的挑战。为了使现有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涵盖贸易信贷的内容,便于贸易信贷数据的采集,必须在系统中增设相关统计功能,并相应带来国际收支申报内容、法规和各种要素凭证的修改。此外,全口径数据采集也对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设想二:部分口径采集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相结合

(一)部分口径采集是指仍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进行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数据的采集,转化为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做法同设想一)

(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即银行在审核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时,必须审查企业提供的进出口报关单,要求进出口与实际收付款的时间差超过90天的A类企业或超过30天的B类、C类企业,必须提供监测系统打印的贸易信贷报告单。银行或企业如发现报告信息与实际收付款信息不符,企业必须对错误的贸易信贷报告内容进行调整、修改或删除。#p#分页标题#e#

(三)部分口径采集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相结合的优缺点。从优点来看,一是与现行法规一致,不必改变现行系统的操作。二是强化银行的代位监管职能,提高企业延收延付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通过银行的审核可督促企业及时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业务的报告,及时发现错误并督促企业进行修改。三是与全口径数据采集的制度相比,双向核对制度从总体上可减轻银企双方工作量。从缺点来看,主要是平添了对企业进出口报关单的审核,即必须多审核企业在监测系统中录入的进出口报关号、金额和进出口日期的准确性。

改革试点下提高贸易信贷管理有效性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系统贸易信贷监测统计预警功能。可按贸易信贷债权债务、期限、行业类别、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境内区域分布、境外国家/地区、货物类别等设置统计指标,对指标异常变化及时预警,并且在系统中增设企业贸易信贷指标监测功能,对贸易信贷报告期限较长(1年以上)且余额较大(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频繁修改、删除、变更报告内容(特别是收付汇时间、进出口时间)的,增加系统自动提示功能,防止企业通过自行报告随意删改数据,从而影响贸易信贷监测效率。

(二)对贸易信贷实行分类管理。要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前提下,建立贸易信贷交易主体分类管理机制。对不同类别企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采取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引导和激励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一是对A类企业只要求实行必要的贸易信贷报告及银行审核操作。二是对B类、C类企业则实行较为严格的贸易信贷管理措施,限定上述两类企业各项贸易信贷发生比例,同时禁止其办理一定期限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汇和延期付汇业务。

(三)实行地区贸易信贷业务规模总量控制,制定防范贸易信贷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应急预案。要结合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变化,适度控制我国贸易信贷业务总体规模。对各地区按贸易信贷预收、预付、延收、延付比照年进出口总量设定一个平均比例,各地区、各企业有义务执行比例管理。当这个总体平均比例被突破时,由外汇局根据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时调整贸易信贷管理方式,并对贸易信贷监测指标阈值进行调整。当外汇收支净流入或净流出较为严重时,缩小债务类或债权类指标的监测阈值,增加B类、C类企业的数量,同时缩减B类、C类企业债权或债务类贸易信贷的比例及期限。

(四)增设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标志,对船舶、飞机、大型成套设备进出口等特殊行业贸易信贷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建议在系统中增设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经外汇局审核同意,将上述特殊行业中进出口合同金额超过100万美元、进出口周期达1年以上的企业,纳入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管理,不实施总量核查,由外汇局对其实施专项监测,其纳入特殊标识的期限与对应合同项目执行期限一致。上述特殊行业中进出口企业应如实向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如发现虚假、不实申报等违规情况,外汇局可取消其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资格,并将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外贸易的分类篇7

关键词:附加值;贸易;价值链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62

1 引言

随着世界市场一体化和全球价值链的逐步形成,国与国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成为了贸易的主要形式,产品的生产开始跨越国界,越来越多的中间品开始出现,单纯地计算各国的贸易总量已经无法直接反映出不同国家在世界市场上贸易地位的差异,大量的重复计算使得一些国家的贸易数据出现“虚高”的现象,也造成了贸易大国和贸易强国的假象。2013年1月16日,WTO与OECD联合推出了附加值贸易测算法,从一个新的角度重新对贸易数据进行了审视和认识。所谓的附加值,就是剔除了原材料和中间品的价值后,在生产活动中新创造出的价值,即附加在产品原有价值上的新价值。在国际贸易中,附加值是指意见产品由于劳动力补偿、关税或利润等原因而产生的高于原有价值的新价值。

利用附加值理论对中国的对外贸易现状进行研究,有助于认清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所处的位置,并对现有的不足进行调整和改善,并将优势继续发扬。针对附加值理论,关兵(2013)详细地阐述了附加值贸易统计方法的内涵和经济意义,通过描述附加值贸易统计视角下中国对外贸易发现的实际状况来提醒企业和相关部门警惕价值链中低端绑定效应并高度关注中间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加强对全球价值链移动轨迹的跟踪。廖泽芳,宁凌(2013)用附加值理论测算了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认为中国仍处在价值链中低端的加工环节,产品的国内附加值较低,国外附加值较高,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中低端水平。张海燕(2013)利用WIOD提供的投入产出表计算出中国及35个行业的出口附加值,结果显示中国出口附加值率迅速下降,出口大国领先优势大幅缩减。

以上学者的研究大都着眼于宏观上的中国附加值贸易数据,没有从微观的产业角度对附加值贸易和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进行分析。本文旨在利用WIOD的投入产出数据库并按照HS制度,并参考最新的全球价值链与中国贸易增加值核算研究报告,计算出中国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及印度五大贸易伙伴不同类型产业的附加值贸易数据并进行对比分析,力求还原中国对外贸易的真实情况以及探求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真正位置。

2 中国在HS《协调制度》下的附加值贸易现状

HS是《协调制度》的英文缩写,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全球已有200多个国家(地区)采用《协调制度》作为对外贸易通关过程中的重要依据。中国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国,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协调制度》所谓中国《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基础目录。

依照《协调制度》,对外贸易的商品种类被分列在22个大类之下,后又细分为98个子目录,分别是动物类(1-5)、植物类(6-14)、动植物油(15)、食品(16-24)、矿(25-27)、化学品(28-38)、塑料(39-40)、皮革(41-43)、木制品(44-46)、纸类(47-49)、纺织品(50-63)、衣物(64-67)、石料(68-70)、贵金属(71)、贱金属(72-83)、机器(84-85)、交通工具(86-89)、精密仪器(90-92)、武器(93)、家具(94-96)、艺术品(97)、其他(98)。

根据各个产业的不同特征,并参考过往学者关于产业分类的研究以及国际上的分类标准,拟将98个子目录下的产业分为以下3大类: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技术密集型产业,如表1所示。

利用WIOD数据库对2012年中国的所有产业和分类产业的附加值贸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果,如表2所示。

由以上表格可以看出,中国按照HS《协调制度》分类下的98个产业子目录进行计算得出的附加值贸易数据显示,全行业出口1000美元的商品所包含的国内增加值(美元)的最大值为895美元,最小值为313美元,极差为582美元,均值为720美元,大于800美元的较高附加值产业共35个,小于600美元的较低附加值产业共19个。

从产业分类的角度来看,劳动密集型产业共54个,占产业总数的56%,贸易附加值的最大值为893美元,最小值为589美元,极差为304美元,均值为783美元,高出全行业均值63美元。其中,29个产业为贸易附加值大于800美元的较高附加值产业,占全行业的83%,占劳动密集型产业总数的54%;2个产业为贸易附加值小于600美元的较低附加值产业,占全行业的10%,占劳动密集型产业总数的4%。

资本密集型产业共32个,占产业总数的33%,贸易附加值的最大值为895美元,最小值为313美元,极差为582美元,与全行业数据相同,极差较大,均值为655美元,比全行业均值低65美元,比劳动密集型产业低128美元。其中,6个产业为贸易附加值大于800美元的较高附加值产业,占全行业总数的17%,占资本密集型产业总数的19%;10个产业为贸易附加值小于600美元的较低附加值产业,占全行业的53%,占资本密集型产业总数的31%。

技术密集型产业共10个,占产业总数的11%,贸易附加值的最大值为756美元,最小值为351美元,极差为405美元,均值为574美元,比全行业均值低146美元,比劳动密集型产业低209美元,比资本密集型产业低81美元。其中,所有产业的贸易附加值均低于800美元,7个产业为贸易附加值小于600美元的较低附加值产业,占全行业的37%,占技术密集型产业总数的70%。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劳动密集型产业无论是与其他产业类型相比,抑或是在产业内部进行自我比较,其拥有的较高贸易附加值产业数量都是最多的,是中国附加值贸易的中流砥柱;资本密集型产业的贸易附加值波动较大,高水平和低水平的贸易附加值产业数量大体上平衡,显示出一定的上升势头和发展潜力;技术密集型产业总体上面临着贸易附加值较低,产业发展动力不足的尴尬现状。

3 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附加值贸易情况对比

本文选取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印度五个国家和区域来考察其与中国的附加值贸易间的不同。所选取的样本国家和区域与中国的贸易量在世界范围内排名前列,并按照梯度层次分为欧美发达国家地区、亚洲发达国家和“亚洲四小龙”国家以及与中国国情相似的亚洲发展中国家,便于得出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的结论。

从总体数据上来看,中国对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印度出口1000美元商品带来的贸易附加值分别为585、631、599、587、695,均低于中国对外出口1000美元商品的贸易附加值平均值,基本位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贸易附加值均值之间;而中国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印度进口1000美元商品带来的贸易附加值分别为860、740、790、571、779,除韩国外,均较大幅度地高于中国从向该地区出口1000美元商品所带来的贸易附加值,这意味着中国以加工贸易为主的产业内贸易方式并未能给中国带来高收益,贸易附加值较低,中国仍处在全球价值链的低端环节。

选取在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进出口占有重要地位的第84、85章(技术密集型)商品进行对比,可以发现除印度外,中国向目标地区出口1000美元商品所获得的贸易附加值远低于中国从目标地区进口1000美元相应商品为目标地区创造的贸易附加值。对于第84章的商品,中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附加值差额最大,达到380美元,中国与欧盟和日本的贸易附加值差额也都超过300美元,唯有在于印度的进出口贸易中中国的贸易附加值远大于印度的贸易附加值。相似的情况也发生在第85章的商品中,中国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之间的贸易附加值差额较大,与日本的差额达到345美元,只有在于印度的贸易中中国的贸易附加值超过了印度。

4 结论与启示

本文利用OECD提供的WIOD世界投入产出表,并参照HS《协调制度》的产品分类目录,将所有产业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以及技术密集型产业,计算出中国及其主要贸易伙伴在进出口各产业的不同产品时的贸易附加值,窥探中国各行业产品的贸易附加值真实情况,并与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进行对比,借以了解贸易大国名号下的中国是否也同样是贸易强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相比还存在哪些差距,进一步分析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当中的地位。

结果表明,中国贸易附加值较高的产品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其次为资本密集型产业,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贸易附加值相对较低。劳动密集型产业仍充当着中国对外贸易的中流砥柱角色,资本密集型产业随着今年的不断发展在贸易附加值的提升上呈现出较大的发展潜力,技术密集型产业依然是中国对外贸易的老大难,发展相对滞后以及发展动力不足的种种现实是其止步不前的重要原因。这也与目前中国仍旧从事以投入大量廉价劳动力的标志的加工贸易为主、自主研发能力不足的实际国情相符。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上仍处于附加值较低的生产、加工、制造环节,在附加值较高的研发环节和品牌及服务环节仍未有太大建树。

对比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也可以看出,在以产业内贸易为主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中,中国只是充当了一个过渡者的角色,通过进口国外的原材料,再利用国内大量廉价劳动力的优势进行加工组装,最终再出口给其他国家,赚取的只是中间环节极少的利润,大量的贸易附加值被控制了技术、品牌和市场的发达国家所掠夺。

综上所述,中国已经在全球价值链当中占有了一定的地位,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中低端水平。向较高端环节的结构转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中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应该立足于现有的优势,并通过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再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有效的内部推动,实现经济的平稳转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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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全球价值链课题组、2014年度全球价值链与中国贸易增加值核算研究报告[Z]、

对外贸易的分类篇8

【论文摘要】 中国和印度是目前世界上最大且发展最快的两个发展中国家,两国地理位置相邻,产业结构和自身优势有很多相似之处。虽然两国之间的国际贸易额并不很大,但是近年来的贸易发展速度却十分惊人,两国间贸易发展空间仍然宽裕。所以,两国应共同寻求南南合作的新途径。从对两国商品贸易的结构分析,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双方贸易商品做出合理安排,从而充分利用各自的禀赋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达到增强两国贸易紧密度和双方和谐利用外资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 国际贸易 商品结构 比较优势 产业内贸易 中国和印度是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发展中国家,两国人口约23亿,占世界总人口的三分之一,面积1200多万平方公里,GDP总额约2万亿美元,外贸总额1、5万亿美元。然而,从历年的外贸统计数据中可以发现,中印贸易额占中国的对外贸易总额的分量却不到2%,占印度对外贸易总额的份量不到6%,从这些基本数据的对比就可以发现,双方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会存在很多互利的投资与合作机会,贸易增长潜力巨大。事实也正如此,印度一直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传统合作伙伴,两国的贸易额近年来呈现出以较高的增长率逐年递增的态势。另外,由于两国领土接壤,在云南、西藏地区,两国边境贸易也有很好的发展空间。虽然由于历史原因,中印边境贸易在一段时间里面有所衰退,但是两国自身都客观具备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互补和合作的优势。随着青藏铁路的开通、中印乃堆拉口岸的开放、胡锦涛主席2006年底成功出访印度等一系列增进双边交流合作的利好消息的到来,中国和印度的贸易发展前景被十分看好。 一、加强中印贸易合作对双方的经济腾飞具有战略意义 曾经有人预言,中国和印度在将来会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世界经济最发达的国家,许多学者也曾提议并探讨了关于建立中印自由贸易区的设想。这些都说明这两个国家应该在经济发展的方向上寻求某种共同的道路。但是,在现实中,中印双方各方面的相互合作的确还存在一定困难,单从贸易方面来讲,由于受到政策、文化、历史、国情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中印贸易的实际开展远不如理论上那样顺利。总结阻碍中印双边贸易发展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三个:首先,中印之间由于历史原因,印度对我国有一定戒备心理;其次,两国同属于发展中国家,都有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和市场,在对外出口和吸引国际投资方面形成了一定的竞争格局;第三,两国陆运贸易不发达,虽然接壤,但是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目前两国之间大部分贸易的开展是通过海运进行的,路程远、费用高,不利于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笔者认为中印加大互利合作是两国的明智之举,中印双方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寻求一种南南合作的新格局。其中中印贸易紧密程度的加强,是这种南南合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主要表现在: 1、加强中印贸易的紧密联系可促使中印两国在政治方面更加相互信任 同我国一样,印度也正处在改革的浪潮之中,它的目的同样也是经济的迅速腾飞。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对此十分感兴趣,印度也有意希望借助美国等一流发达国家的力量来迅速达到赶超的目标。但这样对于我国而言无疑是不利的。如果能够使两国的经济依赖性加强,在各个领域展开更充分的合作,使双方都成为彼此不可缺少的伙伴,那么经济上的紧密性会影响政治的紧密性,在双方互为有利的基础上,稳定的双方关系应该不难创造。 2、双边经贸合作的加强有利于提高两国的经贸效益 加强双边经贸合作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对于双边贸易,特别是陆运贸易,如果能适当降低关税,则可以进一步扩大贸易量。但就目前而言,印度的关税依然处于一个较高水平,这对双方贸易的进一步开展无疑是不利的;另外,如果像许多学者提出的那样,中印自由贸易区能够建成,则双方获利会更大,根据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的经济理论,不难推测出这个结论。 3、加强中印贸易合作可以给我国西部地区创造更多发展机遇 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几年来,西部地区经济状况已经得到了一定改善,但是这点成绩对于彻底改善西部地区的落后状况还是远远不够的,仅仅依靠优惠政策也是远远不够的,西部地区应该发掘自身的禀赋优势,并能够将资源转化为资本。西部地区应努力做成中印自由贸易区的战略基地。首先,西部地区的区位优势明显,从云南、西藏到印度都有公路到达,去年建成的青藏铁路,更是将内地和印度的陆地距离延伸到了拉萨,而且在我国的“十一五”规划中,青藏铁路的延长线已经被纳入重点工程,该延长线将现有的 青藏铁路从拉萨延长到了日喀则,按计划,以后还会延长至亚东口岸,这将进一步拉近了与印度的距离,为中印贸易的开展,包括边境贸易打开了方便之门。其次,西部地区的人力资源优势也是不容忽视的。我国是一个劳动力廉价且众多的国家,西部地区正是我国劳动力密集的地区之一。现在我国的劳动力流动方向主要是东南沿海地区,如果西部地区作为中印贸易的门户能够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那么随着该地区对劳动力需求的增加,大量的劳动力会回归到西部地区,从而可以相应减少流动开支和一系列其他相关社会问题,使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力分布不均的问题得以缓解。 二、中印商品贸易结构分析 1、中印产业间贸易情况分析 在中印商品贸易中,双方的进出口产品类别有着较大差异,本文根据HS(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编码的商品分类标准将参与贸易的商品进行分类研究,该分类制度是迄今为止最完善和科学的国际贸易分类体系,它将所有贸易商品共分为22类、99章,考虑到实际情况,本文在研究中印贸易商品时,剔除了第19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20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和21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主要原因是由于这几类商品贸易量太小,故本文以下只研究其他19类商品。如图1-图3所示,从2003年到2005年的数据中可以看出近年来中印商品贸易有如下特点: (1)中国和印度的商品贸易结构比例基本保持平稳; (2)多数类别的商品贸易量较小,但也有部分商品显示出较高的贸易额度; (3)从印度出口方面来看,该国出口到我国的金额最大的商品是第5类(矿产品),且在该类商品中,印度保持了较大的顺差;第15类(贱金属制品)中,两国贸易量也较大,虽然在2003年,印度在这类产品的出口中占据了绝对优势,但随后2011年、2005年数据显示两国贸易差额不大;第7类(塑料橡胶制品)中,印度显示出略微强势的出口额,但两国这类产品的贸易量并不大;(4)从我国的出口方向来看,我国在第6类(化工产品),第11类(纺织品)和第16类(机电产品)的出口中占有比较优势。 图1 2003年中印贸易商品分类金额 图2 2011年中印贸易商品分类金额 图32005年中印贸易商品分类金额 从图中还可以看到在贸易量较大的产品类别中,进口或出口一边倒的形式十分明显,双方都有具备贸易比较优势的产品,显示了双方商品的互补性,这对于双方贸易的开展是有推动作用的。然而,这样的商品在中印贸易间只是少数,而且,由于诸多原因,一国某类商品大量的贸易顺差无疑会增加另一国一定程度上的贸易恐慌,特别是由于近年来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上与许多国家的一直保持了顺差形式,加之印度本国也正在实行一系列崛起战略和改革战略,双方较大的贸易差额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一国的利益,从而影响到两国的贸易进一步开展。所以,这种基于双方比较优势而开展的国际贸易并不十分适合于这两个发展中国家,或者说中印贸易的大规模发展完全依靠这种传统的贸易形式是不够的,而基于规模经济优势的产业内贸易应该更适合目前双方的贸易开展甚至对两国吸收更多的国际投资也能起到促进作用。 2、中印产业内贸易情况分析 学术界一般用产业内贸易指数来衡量产业内贸易程度的高低。在一系列统计指标中,格鲁伯-劳艾德指数(Grubel-Lloyd Index)简称GL指数,是迄今最常用的权威性测量 产业内贸易程度的指标,某产业的GL指数表达式为: Xi-Mi Bi=1 - ———— Xi+Mi 其中,Xi表示某国i产业的出口额;Mi表示某国i产业的进口额;Bi在0-1之间变动,Bi越接近1,说明产业内贸易程度越高,越接近于0,则说明产业内贸易程度很低。根据统计数据计算,中印产业内贸易指数如表2所示。 表2 中印19类主要贸易商品的产业内贸易指数(1997-2005) 数据来源:高校财经数据库 根据表2中的数据,本文只着重研究双方贸易额较大的商品类别的产业内贸易情况(即第5、6、7、11、15、16类商品),可以发现如下规律: (1)在印度顺差较大的产业中,第5类商品两国的产业内贸易程度逐年降低;第7类和第15类商品的产业内贸易程度比较大,且近年依然呈现上升趋势。 (2)在我国贸易顺差较大的产业中,第16类产业内贸易指数较平稳,且产业内贸易程度很小;第6类产业内贸易指数指数逐年上升;第11类产业内贸易指数逐年下降。 可总结得到以下结论,如表3: 表3 中印贸易中适合不同贸易形式的商品类别 三、发展中印贸易对策分析 针对前文所研究的发展中印贸易的战略意义和双方贸易商品结构数据的分析,笔者认为发展中印贸易可以采用以下策略。 1、对双方具备比较优势产品要继续保持其优势 对于印度的矿产品和我国的机电产品和纺织品(虽然纺织品还有一定的产业内贸易成分,但是其趋势已经越来越小,所以对于纺织品贸易而言,中国还是具有比较优势的)而言,因为双方都有着较强的绝对优势,这种优势的具备前者是因先天禀赋后者是后天多年的积累结果,且都是不容易改变的固有优势,所以对于这两类产品双方应该进一步巩固各自的优势,而不必刻意弥补贸易差额,更不要恶性竞争和制定高额壁垒加以限制。 2、利用规模经济开展产业内贸易 对于塑料橡胶制品、贱金属制品和化工产品,产业内贸易已经形成且有逐步加强的趋势,所以,对于这几类产品,两国应着重加强产业内的分工协作,在产品质量、档次、用途等方面,结合本国其他资源如土地、劳动力等,展开合理分工,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创造规模经济效益。另外,由于双方协作分工,产业间的恶性竞争会相应减弱,这对于目前两国吸引FDI方面的矛盾也会有所缓解。 3、大力加强边境陆运基础设施建设和沿线配套服务建设 目前,印度进口到我国的商品所经过的陆运途径主要是经缅甸到达我国云南。值得欣喜的是青藏铁路的开通及已经纳入“十一五”工程的其延长线的修筑无疑对双边的陆运贸易往来是一个利好消息。铁路的运力是陆运的数倍,这样一来既可减少以往绝大部分依靠海运的运输成本,又可以提高运输的速度、效率和安全性。另外,在陆运沿线也应该相应地建立服务于双边贸易的配套设施,如在云南、四川、广西等地设立货物装配和集散仓库、商品加工厂等;也可以不定期在这些地区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品博览会,针对双方的优势产品展开贸易洽谈,不论双边贸易还是地区经济亦可在会展经济中获得一部分收益。 参考文献: 罗文宝周金秦:构建中印自由贸易区的障碍及对策研究[J]、南亚研究季刊,2006(1) 郑利:中印经济优势分析[J]、合作经济与贸易,2006(1) 张建红:中印两国贸易合作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1999(5) 斯瓦兰·辛格:中印双边贸易的基础探悉与前景展望[J]、现代财经,2006(3) 朱晶陈晓艳:中印农产品贸易互补性及贸易潜力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6(1) 徐康宁韩剑:中国和新加坡产业内贸易的实证研究[J]、国际经贸探索,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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