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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精选8篇)

时间: 2023-07-28 栏目:写作范文

工程建设监理篇1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主要是指施工质量监理控制、施工进度监理控制和投资监理控制[1],这是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最主要的三个目标。这三个监理控制目标之间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施工进度会影响通信建设工程的投资成本和施工质量,投资成本又直接影响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与应用,必须正确处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主要由项目监理单位或者相关监理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编制工程监理计划,同时结合通信建设工程工程的施工方案、设计方案等内容,确定科学合理的监理目标和监理方案。在选择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时,要尽量选择经验丰富、资质较高的监理工程师。另外,将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目标落实在通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招投标、采购、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的各个阶段,根据通信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细化监理目标控制方法,合理规划通信建设工程的监理方案,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管理和监督。

二、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和应用策略

2、1质量控制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要严格落实到施工建设的各个阶段,在设计阶段,施工单位要组织监理工程师和相关技术人员科学论证施工设计方案,根据通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严格审核施工图纸。在工程的施工建设阶段,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施工工艺和施工工序,按照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要求,采购高质量的、高精度的施工设备,同时合理配置施工材料配比,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全过程中的施工质量管理,保障通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另外,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构建完善的质量验收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流程,严格把关建筑通信工程质量。

2、2进度控制

通信建设工程的进度控制要结合通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且将施工进度计划严格落实在通信建设工程的各个施工环节。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通信建设工程需要变更施工设计,必须按照严格的工程设计变更流程和手续,科学评估和高度重视所有可能影响通信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的所有因素,严禁随便变更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设计[2]。对于需要变更的施工设计,必须组织监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变更设计进行经济上和技术上的论证,分析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变更的原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保障通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基础上,灵活调整施工进度计划,严格控制通信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实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目标。

2、3投资控制

当前,很多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一味追求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导致整个通信建设工程成本造价严重超标,因此必须严格控制通信建设工程的投资监理目标,将工程投资控制在工程预算范围内,预算和决算正常浮动。为了更好地实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投资控制目标,要深入分析影响通信建设工程造价的所有因素,严格控制外包费、人工费和材料费[3],对于一些大型的通信建设工程,要按照工程投招标制度,尽量降低工程的施工造价预算,同时健全通信建设工程的贷款审查机制和工程投资变更机制,全面监控各个阶段的工程费用支出。

三、结束语

工程建设监理篇2

监理的对象包括对水利工程建设当中商品交换双方权利、义务达到建设双方合理回报内容的明确和落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主要任务,就在于对合同进行管理,真正的监理不是业主所安排的质检员,也不是那些项目承包商所分派的技术员,而是能懂管理和法律等相关内容的专家。

2我国当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现状分析

2、1没能正确认识监理责任

有部分认为委托监理的工程应当万无一失,如果出现问题就应该将责任全部放置在监理人员身上,而事实上质量是依赖于施工单位,而不是依靠监理单位去监督或者检查出来的。能够影响工程建设的潜在干扰原因会很多,但并非监理人员完全能够控制住的,监理人员只是尽最大能力去避免这些不利因素对建设目标造成的影响。但相关监理人员要对自身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由于没有尽职的行为承担不作为责任,就要对业主进行负责。也就是说,唯有失职了没能尽职了,才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监理实践表明,对整个工程建设进行监理能够有效降低工程造价,使得工程进度加快,进而提高工程质量,使得投资浪费能够有所减少。

2、2对监理角色及地位认识有盲区

首先是一些业主认为既然存在专业设计院就没必要花钱找监理,但是事实上设计院所设计的图纸并不一定完全符合业主的需要,在很多的情况下,设计图纸被执行的情况下,其设计的效果也不一定有较为良好的经济效果。但是相对而言,监管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此类缺陷进行弥补。其次,部分施工单位会认为监理人员职责一般在于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而针对施工单位其他事情都没权干涉。但是依照当前法规以及条例规定,其实监理人是有对总承包人实行建议权、分包人认可权以及相关其他权利存在的;第三,是部分业主会认为监理人员其实就是自己花钱委托聘请而来的雇员,有必要为自己的要求服务,同时也需要按照自己的要求来。监理人员是依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法规而存在的,不是业主的个人意愿体现。监理单位是独立第三方的存在,所以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客观和科学独立,不得依附任何一方。此外是监理并不等同于监工;,旁站监督以及检查,都只是监理工作当中一类重要的手段及方法,并非全部工作内容,所以一般监理的工作,都包括三个控制、两个管理、一个协调。也就是对进度、投资以及质量方面的目标控制,还有信息、合同的管理,此外还有参建各单位间关系的协调处理。最后是部分质量监督机构,会认为监理人员替代了自身的职能,忽视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致使整个过程出现纰漏。其实监理的职责就是代表建设单位实施项目管理,保证合同有效施行。

2、3监理范围欠缺合理具体权限没能落实

当前有较多的业主会将监理当成是质检工具,因此质检权授予了但其他控制权并没有下放,使得整个实际工作也是流于形式,不同的授权范围也会带来不同的监理效果。全过程、全方位的建设监理,应该就项目可行性、设计、施工以及交付整个过程进行施展,但我国当前的工作情况表明监理工作都仅流于施工阶段。一方面是业主对于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没有充分认识,另一方面是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专业水平也成为制约监理工作开展的因素。此外,由于承包商作为建筑产品的主要生产者,任何监理工作和活动均必须以监理合同及工程的承包合同作为基础和依据,但是承包商本身并非专业的质检人员,在施工单位的工作过程中,验收程序被忽略、中间产品尚未被自检就直接拿去验收等问题屡有发生,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不清,出现问题互相推诿等问题。监理范围缺乏合理的规划从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与当前我国建筑监管理论和法律等方面的规范性不够明确以及基建单位的组织协调性高于实际技术操作水平等有直接的关系。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改进的有效措施探究

3、1强化监理人员责任意识

建设监理是一类技术服务工作,因此需要监理人员有较高的知识深广度及过硬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同时还要求监理人员能够有一定的实践及管理经验,而且还要懂法,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具备一定的经济常识和监理行业方面的信息。因此必须建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以及持证上岗制度,坚决强化监理人员的职责意识。任一类工作都必须有完善制度来支持,因此在建设监理的过程中,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来作为保障,必须尽量避免施工、设计以及业主这三方为一体,类似这类违规现象的发生,使之形成规范、社会、专业的招投标制度,此外还要强化建设实施过程中,利益各方对合同履行该有的正确态度,使得各方的义务和权责得到规范化处理,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完整展开。除监理人员本身素质、技术和素养等需要被强化以外,建立企业本身作为一企业信誉作为生存根本的行业,其自身的质量监管和监控体系同样需要被构建起来并得到有效的完善。对于施工监理要构建起建立大纲及监理流程规划案,按照专项工程发展的进程,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以及工程监理和日常检查的要求,对于工程效果还需要从验收的角度来执行评定原则和制度等。

3、2不断加大工程监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素养培训

由于工程监理工作是一项对专业素质和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工作,监理人员的知识水平、深度、广度、能力、思想、素质及专业技术等均直接关系到监理的效果。此外,监理人员的实践经验和管理知识水平以及对工程进度的掌控能力均需要在日常工作中不断的加以培养。为保障对监理人员的日常和定期的监管,监理单位必须构建起具有针对性的培训制度和培训方案,并对监理人员实施业务和技能的专业化培训。按照当前监理行业的发展要求,监理人员不仅需要加强技术培养和专业能力的培训,还需要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建立法规学习,以确保监管人员可以具备与监理工作相匹配的知识、技能理论水平,尤其是在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培养方面,更需要加强培养。比如在维护监理单位形象和坚持公平、公正、专业的岗位职能行使方面,更需要纳入到日常培训的要求中来,以保障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3正确认识工程质量与各方建设间关系

项目的实施,必须要透过地质的测量、设计以及施工等不同的程序,同时任何将质量归结到某一方面的说法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所以必须落实到每一项质量细节中去,从具体的勘探、设计、测量抓起,直到工程落实投入和正常运行为止,因此当出现质量事故之后,必须依照建设资料,去认真查找出具体缘由,并积极找出责任方,追究其责任。按照工程监理的需要,不同的监管责任部门应该肩负起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施工单位需要构建起质量保障制度和体系,按照施工的三检制;来认真有效的予以执行,施工过程中针对施工组织措施和技术方案等,建议在施工监理之前在多方洽谈时,构建起施工方、监理方、业主、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组建起来的具有独立的监督管理小组,以确保四方的工作能执行到位。当然设计单位需要按照施工监理的需要来构建起可以提供现场服务的相关体系,一旦施工过程中出现图纸设计和实际施工情况存在偏差等问题就可以及时的、准确的进行检查或者是否需要修改图纸的实际考量。业主方对监管单位的信任、对设计图纸和施工过程的认知、对自身责任的认知等都来源于对施工工作的关注和三方对相关信息的汇报。由于观念和思考角度不一样,为了保障各方对监理工作的明确认知和支持,可以在施工之前约定定期召开信息交流会,或者使用书面材料会等方式来解决不同方所发现的问题。

3、4使监理环境得到净化

工程建设监理篇3

1、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

监理范围:_________

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_________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_________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_________

(4)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邮子邮件等。

4、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各执_________份。

业主(盖章):_________监理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通用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由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商,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五章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七章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业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业主在约定期限内未行使其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末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章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后其所需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方法参见专用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_________

第四条监理业务:_________

第八条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

第十条业主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

第十五条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______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_________(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_________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_________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_________

第三十九条双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奖励办法:_________

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

例如:

第二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监理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漏。其办法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督其施工等。

第十四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时,一般是指下列设施与设备:(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像设备;(7)电算设备;(8)打字复印设备;(9)办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同意,可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在写明赔偿额;时,应写明其计算方法。

第三十七条;,在写明监理任务酬金;时,按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92)价费字497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计收。其支付时间应当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数额。

在写明附加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业主未按原约定提供职员或服务员,或设施,业主应当按照监理实际用于这方面的费用给以完全补偿。还应写明,如果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阻碍或延误而使监理单位发生附加工作,也应当支付酬金。计算方法为:酬金=附加工作日数×监理任务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当写明在其发生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工程建设监理篇4

[关键词] 安全风险管理 危险源 安全保证计划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监理是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批准的建设文件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安全监理的目的是通过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审查和实施效果的检查,消除施工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来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加强施工安全监理,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促使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安全,以实现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我们的做法和体会有以下几个方面。

1增强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项目监理部作为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将直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由此可见,监理的安全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它来源于法律和委托合同。我国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应是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监理工程师的不作为和过错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增强法律责任意识,是做好安全监理的前提。

为适应安全监理业务的需要,监理单位要对从事安全监理的人员进行安全监理业务培训,提高监理水平,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同时,要规范安全监理工作,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确定安全监理目标,明确安全监理人员职责,制定安全监理工作程序、流程、方法和措施;真正把安全监理作为监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始终贯穿于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全过程。

2实施安全风险管理,保证施工安全

安全风险管理是对施工活动和施工环境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确定和度量,制定、选择和实施风险处理的过程。安全风险管理的目的是消除或减少风险,避免或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应当运用风险控制技术进行安全监理,实现事故预防,保证施工安全。

2、1建立危险源清单

危险源是产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对危险源的控制是安全风险管理的核心。建设工程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内、外部条件,以及类似工程安全风险统计资料信息,按工程实施阶段、工程组或内容和风险因素分类,对施工作业和管理活动中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确认。对确认的危险源,按照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严重程度进行评价分类,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制定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依此建立危险源清单。

2、2监测、控制危险源

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危险源清单跟踪检查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如发生工程变更或施工条件改变,要确定是否需要提出不同的安全风险处理方案。此外,还需要检查是否有被遗漏的危险源或者新发现的危险源。当发现新的危险源时,就要重新识别、评价,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3审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风险管理损失控制的重要手段,它是施工单位事先编制好的,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控制措施失效时采取的补救措施。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就是要控制事故的进一步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对资产和环境的损害。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审查救援预案目的的明确性、工作程序的可操作性、措施的可行性,以及救援组织人员和器材的合理性。

3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建设工程开工前,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是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前提。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准备阶段实施安全监理,是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体现了事前预防的主动控制,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3、1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施工单位的各个系统、设施和设备以及与施工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制度和技术措施,能够满足保障生产经营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国已经实行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不符合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也不得承揽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过产许可证,并考查已建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3、2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技术交底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图纸中存在的影响结构安全、施工安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了解设计构思、原则及安全、质量要求,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及环节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要求设计单位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

施工过程体现在一系列的现场施工作业和管理活动中,作业和管理活动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施工安全。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巡视、平行检查和旁站的方式对施工作业和管理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监测危险源,有效地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安全。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证计划

安全保证计划是施工项目部规划安全目标、确定过程控制,制定安全措施和配置必要资源,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制度。监理工程师要跟踪监督检查安全保证计划的实施,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且有效地运行;安全责任目标是否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效地被贯彻执行;总、分包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责任。

工程建设监理篇5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工程建设监理篇6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控制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应当先征求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监理单位凭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申请批准文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与办公场所;

(二)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有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职称;

(三)有国家规定数额的专职监理工程师;

(四)有国家规定最低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单位章程;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资质由核定资质等级的机关负责办理年审,但不得收取年审费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条省外监理单位来粤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粤登记手续。

省内监理单位跨市承接监理业务的,应当到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从事监理工程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规定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与建设工程管理相关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任职。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未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义务、不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进行监理或者违反质量责任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监理的实施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三)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五)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条例确定的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某一阶段的监理。但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只能委托同一个监理单位监理。

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签订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拟订,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主要条款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工作机构。并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工作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

第二十三条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五条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工作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与该工程施工阶段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监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等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出具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应当按照监理权限及时下达停工指令。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七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

第二十八条实施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属授权监理范围的,均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约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需要更换常驻代表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酬金计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监理酬金单独列入工程概算。

中外合资、外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并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承接监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认可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执业一年。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其停业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监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监理篇7

关键词:管网工程 水处理工程 取水工程 监理

推行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方面由传统的自筹、自建、自管的小生产管理模式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管理模式的转变,是建设领域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具体体现。我国从80年代末开始试行建设监理制,经过近十年的实践,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的39个工业、交通部门在继续推行建设监理制。受监理工程投资规模达到5000亿元。从而使许多大、中型工程提高了质量,缩短了工期,并节约了大量投资,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所谓“建设监理”实际上就是社会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规、工程合同、施工图纸等代替业主对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工期进行全面控制及合同管理并且让监理工程师站在公正立场上,对参与工程各单位之间进行各种协调的工作,从而使工程建设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这样将使工程建设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因此,建设监理制近年来已显示出它的强大生命力,这方面的例子较早的象广东大亚湾水电站,现今的有三峡工程、黄河小浪底工程等等。1997年我国正式在全国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给水行业是关系到各个领域生产和全国人民正常生活的重要行业,因此给水工程建设的好坏直接牵涉到国计民生,应该实行监理制。给水工程大致可分为:取水工程、水处理工程和管网工程三部分。下面按三部分的特点叙述其监理的重点。

1、 取水工程的监理

取水工程是给水工程的第一关,目前取水形式主要分成地下水取水和地表水取水。其中地表水取水工程比地下水取水工程影响因素多,工程较复杂,而且用得也较广。地表水取水工程施工不但受夏季、冬季、旱季、雨季影响,还受河流的洪水季节和枯水季节的影响,如果取水质量出问题,将使整个供水系统无水可供,那就是很大事故。所以取水工程监理在设计阶段就要特别注意方案的可靠性,一定要经过充分论证。施工前要认真审核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如有水下施工应尽量避开河流的洪水季节。要有切实可行的施工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如有非标准机械产品,还应对其制造过程进行监控,并注意跟土建施工的配合。

2、 水处理工程的监理

由于城市供水系统的水处理构筑物往往规模比较大,因此占地面积也比较大,对地基要求高、混凝土工程量大。因此施工阶段地基需要处理,如遇到需打桩加固的地基必须认真监理,从打桩前的准备工作,打桩过程、桩基或钢筋笼的制作安装质量,混凝土配比及浇注过程等方面仔细按有关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监控,确保地基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如果构筑物混凝土基础体积很大,施工过程中除要详细制定连续浇注措施并认真监督实施外,还要控制混凝土入模温度。养护措施要得当,使混凝土内外温度差及降温梯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防止由于温度应力产生的温度裂缝(一般根据混凝土的应力计算,确定温控指标)。

由于水处理构筑物一般是靠水在其中停留时间及几何形状、尺寸达到处理目的的,所以施工监理要特别注意构筑物各部分几何尺寸的准确性。水的处理过程在水厂中从头至尾一般是连续的自流过程,所以各构筑物的底标高、顶标高、进口、出口标高、构筑物内各部分构造的标高的准确性非常重要,监理时对标高要详细地反复复核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另外,防渗、防漏也是水处理构筑物的关键问题,从设计方案到施工过程都要重点注意采取防渗、防漏措施。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必须做为一个重点来控制混土工程质量。沉降缝、伸缩缝或后浇带的设置,对水处理构筑物也很重要,搞不好也会造成渗漏,也是监理重点控制的部位。水处理机械往往是非标准设备,施工时要充分注意机械与土建的配合,尤其是预埋件,机械对结构尺寸和平整度的要求,监理工程师要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还应对制造厂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控,确保产品符合设计要求。

工程建设监理篇8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 工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静态:_________,动态: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从签订合同后第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二)工程监理

1、监理范围:本合同监理属于下列第_________项: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2、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___________计算,估算总收费_________元,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1)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向监理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监理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4)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工程监理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监理合同书

3、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4、合同条款

5、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6、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 监理方权利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七条 发包方权利义务

1、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2、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需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八条 监理方责任

1、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3、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条 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包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发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3、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发包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4、发包方如果要求监理方部分或全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内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发包方认为监理方无证当理由而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致命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发包方发出通知后21天内每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单据,而发包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4点已暂停执行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监理方可向发包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6、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7、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奖惩

1、监理方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3)转让监理业务;

(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2、监理工程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1)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3、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4、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5、由于监理方的合理话建议而使发包方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监理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委托人(签字):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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