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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范例(3篇)

时间: 2024-01-10 栏目:公文范文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了防治湟水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湟水水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湟水干流、支流及流域内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制度。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领导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湟水流域州(地、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采取防治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湟水流域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牧、林业、市政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的年度目标管理范围;辖区水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和评价政府及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主要内容,具体范围和责任追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湟水流域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防治规划和调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达标排放的要求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水污染防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保证出境断面水质达到《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人民政府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湟水流域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核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应当按照季节核定水环境容量,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湟水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湟水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配的指标,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实行许可证制度。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

排污者应当依法建立水污染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经发证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如实报告情况。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发生重大改变,超过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十日前到发证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设立排污口标志。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重点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监测装置。

湟水流域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事先经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同意,环境保护部门方可审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湟水流域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堆放场所进行环境安全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或者污染隐患,应当责成排污者限期纠正。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审批向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依法实行污水排放收费制度。排污者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缴纳排污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加倍征收排污费,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对湟水流域水质进行监测,定期湟水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向社会公布违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排污者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人和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针对不同情况,制定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

湟水水源区域应当加强水源涵养保护和源头水污染防治,西宁市和流域内其他城镇应当加强工业污染监督管理和生活污染防治,农村和牧区应当加强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湟水流域各类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标准,按照《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水源和防治水污染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有地建设、完善城镇排污管网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应当达标排放。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进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造成水污染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限期搬迁,消除污染危害。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监督破产或者迁址的企业,清除可能污染水体的遗留物。

破产企业确因资金等原因,无力完成污染物清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负责完成污染物清除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防治水污染的先进技术成果,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湟水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植树造林,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发展生态农业,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保持湟水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排污者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消除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在污染事故发生后六小时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饮用水源及保护区受到严重污染,发生威胁供水安全的情况,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和兴建地下工程,必须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条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三十一条禁止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类、碱类和有毒有害废物、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湟水流域水体倾倒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

建立渣场、垃圾场,必须远离河道和其他地表水体,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建设手续,防止污染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

第三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及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必须设置生产过程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和场所,对贮存场所地面采取硬化等措施,防止因废弃物渗漏、散落、溢流、雨淋等原因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四条湟水流域内的餐饮、畜禽产品加工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排放废水,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现有造成水污染的企业未按期治理或者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扩建、改建增加污染负荷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造成水污染危害的排污者,应当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条例被处罚的排污者,不免除其承担治理污染、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并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除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五)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的。

第五章附则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今天这次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很重要,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加强环保工作方面召开的又一次重要会议。为了把这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好,结合实际,借此机会,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实事求是,科学估价水污染防治工作现状

作为地区,水环境保护以及整个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一直受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也深受下游地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近年来,结合生态市建设,通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大环保投入、严格环保执法、加强污染整治等措施,切实加强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年开展环境整治行动以来,全市关闭了只竹料腌塘和多家土法造纸企业,完成了家氨氮重点企业的治理,关停了全省最后一条草浆造纸生产线,年削减工业废水排放量近万吨,有效地改善了水质环境。据环保部门监测统计,自年以来,的出境水水质全部达到了功能区的要求,实现了“一江清水出”的目标。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我们还取得了许多成绩,如在大气质量保护、生态林建设、“六个一批”项目推进上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水污染防治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是结构性水污染依然突出。化工、造纸在工业结构中仍占较大的比重,年规模以上化工、造纸企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达以上。这些行业单位产值水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大,治理难度也比较大。二是部分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有的企业受利益的驱动,治污设施运转不充分,偷排偷放污水现象严重。有的企业治污设施与生产能力不匹配,投入很少。今年上半年省环保局对部分重点企业进行突击监测,废水排放达标率只有,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在这样的源头地位,废水排放达标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三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到现在为止,县级城市尚未建成一座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各类开发区缺乏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污染治理要求,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也非常滞后。四是农村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的生活污水、畜禽养殖以及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造成的水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如果我们对这些问题不加以重视,在枯水期河流对水污染的自净能力降低的情况下,要保持出境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困难就会非常大。因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并不容乐观。贯彻这次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举措和部署,就必须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把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理念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切实增强危机感、紧迫感、责任感,进一步统一思想,协调行动,抓好落实。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

按照这次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期间总体目标和当年目标,当前我们要突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重点:

(一)从严保护城乡饮用水源。这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确保城乡群众喝上干净的水,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是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首要任务。今年月,省政府专门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就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天的会议上,副总理也提出了明年年底之前关闭所有饮用水源内直接排污口的要求。市区和各县市都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严格落实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规定,合理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规划,加强重点水源项目建设,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类污染源。

(二)强化重点流域区域行业企业的水污染整治。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继续推进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和企业的环境整治。流域方面,要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流域污染整治的要求,强化乌溪江、流域沿江企业监管整治,确保出境水达到功能区要求。区域方面,要加强各类开发区的水污染治理,重点抓好省定重点监管区治理工作,就市区而言,主要是沈家经济开发区和巨化集团公司,确保完成年度的治理任务。行业方面,要进一步巩固去年氨氮行业、竹料腌塘和竹造纸企业治理成果,积极开展全市废纸造纸企业和磷重点排放企业的污染整治。企业方面,除了要督促企业完善水污染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外,关键是要积极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加快淘汰一批高耗水高污染的设备,提升企业产品档次,督促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清洁生产审核,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上降低水污染的产生。

(三)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是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的一个重要举措。今年生态省目标责任书中对各县(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有着明确的要求,并列入一类目标,实行一票否决。从上半年的检查情况看,这项任务的建设进度与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希望各地要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到年底主体工程完成以上,主体工程竣工,明年所有县(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投入运行。同时,各开发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也要早规划,早准备,早启动。

(四)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已成为水污染的重要因素,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以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生产环境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强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整治,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大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大力实施农村沼气工程,发展以农村沼气工程为核心的农村循环经济链,推进农村环境整治,提升农产品质量。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限期达标,今年要按责任书要求如期完成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整治任务。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评制度。

(五)严格水环境保护执法。要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新建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监管,结合国家六部委正在开展的“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认真排查水污染隐患。对发现的水环境违法问题,要依法查处到位。对违法建设污染水环境的项目、擅自停运废水治理设施偷排偷放的企业,特别是有意违法、屡查屡犯的,要坚决惩治。今天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很明确,对这类企业必须依法整治,采取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的措施。要通过严格执法,坚决惩治那些不顾人民生活环境质量、不顾环境保护大局、偷排偷放的企业。同时,要根据今天会议精神,采取相关的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包括逐步提高排污费、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和水费。特别是对那些高排放、高耗水的行业和企业,除法律措施外,要采取经济措施,促使它们加快技术改造,重视环境保护。要督促有关行业、企业进一步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严防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区域水环境安全。

三、落实责任,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

抓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广泛参与的工作氛围。

一要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将水污染防治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要按照年初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和本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今年和整个“十一五”期间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采取相关的工作措施和督查办法,确保各级各相关部门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要协调联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环保部门要在严格环保执法,推动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和企业的水污染整治方面发挥重要的组织协调和督查作用,给各级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水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推进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在水污染防治设施方面的项目前期工作到位、实施进度到位、项目投入到位,确保环保设施建设上新的台阶。经贸部门要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清洁生产计划和循环经济规划的实施,不仅要抓发展、抓生产,还要抓水污染防治。财政部门要加强计划内项目资金落实的监督,加大对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和水污染治理方面资金的投入和支持。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水利部门要做好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指导和监督调水、清淤、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生态农业和农村环保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科技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如何加大环保科技投入,组织水污染治理、企业减排技术攻关,积极引进关键环节的先进适用技术。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篇3

【关键词】城市环境污染;问题;防治

1.引言

尽管当前我国经济水平、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城市化进程都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但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与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矛盾日益尖锐。群众对于环境污染反应也愈发激烈。而其中大气污染同噪声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统作为城市污染中四大组成要素。如何应对城市环境污染问题,也是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中的主要议题,也是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2.当前城市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

2.1空气污染

当前城市污染中,空气表现最明显。随着科技与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的交通工具也成倍增长,机动车尤其是汽车数量普遍应用,排放出大量的汽车尾气。尽管国家已出台多项政策缓解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但仍是当前城市空气污染中主要的污染源,由于尾气排放而引起的空气污染,也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我国包括北京、广州、深圳、上海等经济发达城市在内的大部分区域均在承受着雾霾的污染,空气质量也在不断的下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2.2噪音污染

2.2.1交通运输噪声,具体是指机动车辆在城市交通干线行驶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我国城市噪声源中40%以上来自交通噪声。

2.2.2工业生产噪声,主要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在对固定或辅助设备的过程中,所引起的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干扰的声音。其噪声波动幅度较大,从20dB-125dB不等,是造成职业性耳聋的主要原因。

2.2.3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工业噪声之外的,因人为活动而引起的对周围生活环境有干扰的声音。

2.3水污染

城市中水污染,主要是由于人口密集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生活废水、废气以及垃圾对水体所造成的污染。生活污水的城市水体的主要污染源,具体而言是人们在生活生产中,包括厕所、浴室和厨房等排出的各种污水的混合液。

2.4土壤污染

城市土壤污染严重危害着生态景观植物。当前对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人口的集中分布,使得的城市土壤面积不断缩小,合适种植环保型植物的原生土壤已经基本退化。部分城市因为水污染严重,如铅、汞等重金属向土壤中渗透,对城市土壤造成二次污染。并且,建筑物的翻新重建也会造成大量的固体垃圾遗留,导致绿化环保植物的栽种必须另行购置土壤;

3.城市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1大气污染措施

调整能源结构,采用清洁型新能源;对燃料进行预处理,以减少时产生污染大气的物质;引起燃烧设备,提高燃烧效率;完善资源分配结构,利用先进技术净化工业及尾气中的有害物质。从高污染车入手,抓重点排放源的消减。政府应加强监管,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减少工业事故型无组织废气排放。

3.2噪音污染治理措施

城市噪声的防治是比水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实际难度更大。因此,对其的治理,必须应用多种方法配合综合进行。例如,将声环境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通过强化法律宣传力度,提髙群众保护环境的法制意识、加强噪声声源、传播途径、接收处的防治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噪声监测体系加强城市绿化,充分利用城市绿地降噪的功能等手段进行综合防治。实现城市绿色、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3.2水污染防治措施

集中处理城市工业及生活污水,建立专门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废水水质只有在满足城市下水道标准后,尽可能的将排入城市下水道,与城市废水合并处理。对于不能满足标准的工业废水,在工程内部先进性适当预处理,才能排入下水道。加大节能节水宣传,提高城市用水循环率。

3.3土壤污染措施

土壤污染的防治需要完善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植被修复法,利用植物较快的吸走或降解土壤的污染质,而达到进化土壤的目的。土壤污染污染必须做到“预防为主”。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控制减少工业废气排放及建筑固体遗留。

结语

我国城市环境污染范围仍在不断加大,而城市环境污染源也日益复杂,因此必须做好环保意识的宣传,加强政府的监督与调控。通过政府与社会市民的共同努力,推动城市环境改善,创建和谐的城市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郑琳.浅析城市环境污染问题及低碳环保措施[J].黑龙江信息科技,2014(09):1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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