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作文网

水环境生态修复报告范例(12篇)

时间: 2024-01-10 栏目:公文范文

水环境生态修复报告范文篇1

近年来,我国公路交通快速发展,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推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地区间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公路交通行业,各级环保、发展改革、交通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强化管理,总体上实现了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但是,公路建设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不可避免地占用土地,扰动环境,部分公路建设还涉及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也日渐突出。

为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公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组织编制公路规划时,应结合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生态、有序发展”的原则,从优化交通资源配置,完善网络结构等方面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公路建设布局、规模和技术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批准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有关规定,在组织编制或修编国、省道公路网规划时,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按照上述要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公路网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公路网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交通主管部门不予预审,环保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在公路网规划编制或修编过程中,要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必要时,应在报批规划前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公路网规划在建设布局上发生重大调整变更,需要重新编制和报批规划时,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且规划已经批准后,其他相关规划应与公路网规划相协调。

二、严格公路建设项目准入条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

(一)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公路网规划,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规范各项前期工作。建设单位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的程序,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前,编制完成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公路项目的主要控制点发生重大变化、路线的长度调整30%以上、服务区数量和选址调整,需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可能造成环境影响向不利方面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新建公路项目,应当避免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四)公路工程建设应当尽量少占耕地、林地和草地,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或补偿。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要严格控制路基、桥涵、隧道、立交等永久占地数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上跨式服务区。尽量减少施工道路、场地等临时占地,合理设置取弃土场和砂石料场,因地制宜做好土地恢复和景观绿化设计。平原微丘区高速公路建设应尽可能顺应地形地貌,采用低路基形式。山区高速公路建设要合理运用路线平纵指标,增加桥梁、隧道比例,做好路基土石方平衡,防止因大填大挖加剧水土流失。

(五)可能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公路项目,应当采取生物技术和工程技术措施,保护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生境条件。可能阻断野生动物迁徙通道的,应当根据动物迁徙规律、生态习性设置通道或通行桥,避免造成生境岛屿化。可能影响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的,应优先采取工程避让措施,必要时进行异地保护。

(六)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导则进行,并结合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线位不确定性的特点,提出相应的防治噪声污染措施。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依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及投资概算。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路段,应通过优化路线设计方案、使用低噪路面结构等进行源头控制,采取搬迁、建筑物功能置换、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加强交通管控等措施进行防治,减轻公路交通噪声污染影响,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规划和建设,防止产生新的噪声超标问题。

(七)公路建设应特别重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路线设计时,应尽量绕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防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对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二类以上水体的桥梁,在确保安全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应在桥梁上设置桥面径流水收集系统,并在桥梁两侧设置沉淀池,对发生污染事故后的桥面径流进行处理,确保饮用水安全。

(八)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收集公众反馈意见,并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环保主管部门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受理的有关信息,必要时,可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三、强化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公路建设应在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等各个阶段,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符合有关环保要求。

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将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概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制定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提交交通、环保主管部门,在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将工程环境监理纳入工程监理,定期向环保、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环保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水环境生态修复报告范文篇2

专家把脉青岛农田

青岛农业大学教授王凯荣指出,现在全中国有20%的农田受到了污染;去年的镉大米危机、今年的龙江镉污染事件,让人们对“重金属污染”更加关注。重金属污染究竟是由什么造成的?青岛农田有没有受到过重金属污染?青岛农科界的专家学者们早已开始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据青岛农科院中心实验室主任、高级农艺师陈建美介绍,一般农田受到重金属污染有两个原因:农田周围的化工厂排放废水废渣,或者农田曾经施肥不当、导致有机肥中重金属含量残留土壤中。

陈建美所在的青岛农科院曾在2010年对青岛市蔬菜种植较集中的地区土壤重金属含量进行了调查分析,最后调查显示,青岛市的土壤质量基本安全。“莱西、即墨、平度等监测点土壤综合污染指数均处于清洁安全状态,适宜蔬菜种植。但莱西和即墨有4个监测点的土壤样品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且污染主要集中在土壤表层。”陈建美表示,实际上,青岛的农田重金属污染在全国来说并不算严重,因为没有太明显的污染源。

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钱翌教授也曾经做过类似调查,他按照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将青岛市分为五大功能区: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农业区和旅游区,调查结果表明,镉(Cd)在各功能区含量均高于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其他重金属如铬(Cr)、铜(Cu)、镍(Ni)、铅(Pb)、锌(Zn)等浓度均低于国家二级标准。

钱翌教授还对青岛市两个重要蔬菜批发市场的24种常见蔬菜分季节进行过抽样检测,结果表明青岛市冬季蔬菜重金属污染情况较春季蔬菜严重,且以铅(Pb)、镉(Cd)污染为主;葱蒜类铅(Pb)、镉(Cd)含量高,其中大蒜受到中度污染。幸好,健康风险评价最后表明,青岛市蔬菜中的Pb、Cd含量未对市民的健康产生显著风险。

居民区污染多缘于电池

“镉在自然界中分布并不广泛,土壤中的镉主要来源于锌矿、铅锌的冶炼,合金、电镀、化工厂等废水的排放,工业固废堆放以及化肥农药(磷肥、复合肥)的滥用等等。”钱翌解释说,他的调查选择的功能区一般是受污染时间比较长的代表性地段,例如钢铁业、碱业、水泥制造业企业所在的工业区。

居民区也有可能因为电池等生活垃圾而受到污染。“生活用品中很多都是重金属的污染源,煤炭颗粒、涂料、油漆中也都含有重金属,这也会导致土壤的表层重金属含量会高。”

2009年至今,我国已发生30多起重特大重金属污染事件,严重影响群众健康,政府部门和学界也在研究对策,希望尽快净化受污染农田、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过,土壤修复花费动辄上千万元,谁来负责修复、又有谁埋单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政府部门。

大豆、花生易“吃”重金属

王凯荣介绍,土壤中重金属污染很容易使植物中的重金属含量超标,尤其对于含蛋白量比较高的植物来说,比如大豆、花生、小白菜等,最容易受到重金属污染的侵袭,而且不同的植物品种对重金属的吸收不一样。

青岛农科院高级农艺师陈建美表示,此前花生出口时曾经被检查出重金属超标,这也使很多专家开始研究吸收重金属含量比较少的品种。

吸收重金属的差异,在不同水稻品种身上也体现得非常明显。南京农业大学潘根兴教授的团队曾做过一项实验,发现杂交稻、超级稻的镉超标风险比普通水稻更为严重。专家们采集了种植南方水稻的两种土壤,并在部分土壤里特意添加了镉元素,结果专家发现,在未加镉的土壤中,超级稻对镉的亲和力是常规稻的2.4倍,其籽粒中镉的含量是普通杂交稻的1倍多。潘根兴对此解释说,超级稻之所以镉污染超标更为严重,是因为它的根系发达,对土壤中的镉具有更强的吸收力。

种桑养蚕净化土地

农作物重金属超标让人们备受困扰,但也为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提供了思路。“土壤污染修复技术包括土壤清洗法、化学氧化法、植物修复法等,一般来说,农田中重金属修复采用的植物修复法,作业周期长,而且想要完全清理土壤是不可能的。”王凯荣以自己参与的湖南某铀矿区农田污染修复为例,“这个修复工作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做了,前后做了大约有七八年的时间才完成。”

那么湖南的农田镉污染是怎么治理的呢?答案是种桑树。王凯荣曾经详细论述了桑树在治理镉污染方面的功效:通过采用桑蚕生产模式替代粮作生产模式,杜绝了污灌污染,消除了食物链中镉的危害,使土壤生产力得到恢复,农田年均产值比水稻模式提高2880元/公顷,比种玉米提高8880元/公顷,利税增加1980元/公顷,耕层土壤镉含量年平均下降1.33mg/公斤。“种桑养蚕是治理和利用我国镉污染农田的一种成功的经济生态模式,更多的模式有待于进一步去探索。”

不过,七八年是个很长的周期,有没有更快捷的方法呢?如果用物理化学方法修复农田土壤污染,是可以缩短周期,但动辄上千万的费用又是一个问题。“所以说,农田污染的快速修复,从技术上来说是可行的,但经济上不可行。”王凯荣表示。

工业用地也需要“消毒”

相比较而言,近年来城市工业用地的土壤修复案例成果更多。工厂搬迁后,遗留土地很有可能由政府牵头引进环保公司进行土壤修复,不过费用动辄上千万。

青岛新天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吴涛正在忙着进行一家化工厂的土壤修复准备工作,由于这家化工厂的生产部门已经陆续搬往其他地方,当地政府希望能利用这块空间新建一个产业园,但在此之前,这块土地必须先“消毒”。“3月份,我们将会对这块化工厂的污染状况进行更详细的调查,比如土壤污染的类型,重金属浓度高低,是否污染到了地下水等等,然后上报给政府,由政府上报立项,审批后就可以启动修复工程。”2月16日,在新天地的办公室,公司相关负责人吴涛向记者介绍了土壤修复的大体流程。

据吴涛介绍,城市里搬迁走的化工厂、印刷厂、农药厂、电镀厂等地块是最容易遗毒的。“比如印刷厂的铬渣、电镀厂的镉污水排放等。”

新天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是山东省第一家从事土壤修复的专业公司,据其相关负责人介绍,就行业前景来看,土壤修复是一块巨大的市场。“一般来说,土壤修复的花费一次都是在千万元级别,仅仅以北京为例,一些搬迁的化工厂需要进行修复的土地,市场就有300到500个亿。”

高额的土地修复费用,在我国该由谁来承担?吴涛表示,一般来说,目前市场上土地修复的项目以工业用地居多,开发价值比较高,但是因为目前很多遗留的企业用地都是曾经的国有化工企业,这些企业出现了产权转换甚至倒闭等情况,所以土地修复的主体还得由国家来牵头,“修复资金由政府支持,如果这块地未来用作商业开发,那么其受益者也可以参与。”

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有望艰难出炉

2006年7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启动了经费预算达10亿元的全国首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过直到今天,这次污染调查报告的详细内容并没有披露。

据青岛农业大学教授王凯荣透露,这个报告将于今年二季度。“实际上,这份报告早在去年年底就已经完成了各地数据的汇总工作,但有些地方重金属污染比较严重,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对,数据相对来说也比较敏感,因此比较谨慎。”王凯荣解释道,这份报告能七到八成反映目前我国的土壤污染情况,“因为这次调查是抽样调查,是环保部和国土资源总局制订一个总的调查方案,委托下面各省市的环保单位去做的,而有些省市可能因为财力或方法的限制,因此不能完全反映当前的土壤污染情况。”王凯荣还透露,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将在“十二五”期间推出。

青岛科技大学教授钱翌也对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出台充满了信心。“去年年初,国务院就已正式批复《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简称《规划》),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十二五’专项规划。”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山东将建立土壤污染环境监管制度,对粮食、蔬菜基地等重要敏感区进行风险评估,禁止利用重污染土壤种植、生产农副产品。开展受污染土壤环境修复,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土地不得进行流转和二次开发。

资料链接

江西等省或试点开征环境税

环保专家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估算,全国每年因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相当于广东一年的粮食总产量,可以养活常住珠三角的4000万人口。

为了抑制污染,业内人士曾提议学习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环境税的做法。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也曾公开表示,关于环境税的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境部一直在进行研究,目前已经有了一些基本的考虑。据悉,2010年7月,环境税征收方案初稿已经出炉,2013年开征的时间表也已经初步确定。但是,环境税最终是否能如期开征还是个未知数。

水环境生态修复报告范文1篇3

提高运维精细化管理水平交通设施管理和故障处理一般都有一定的流程和制度,但没有配套的技术手段的支持,流程和制度往往难以真正地得到高效贯彻执行。系统将规范交通设备的管理,实现交通设施设备从购买、入库、使用、维修、报废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降低设施的养护成本;规范交通设备运维工作中故障处理流程,规范交通设施故障发生、故障恢复、故障维修、修复确认、维修完成后故障单信息完善、故障延期修复报备等环节;落实养护相关的制度,并可针对各个环节进行考核,从而提高交通设施的运维管理水平和效率。提高运维效果评价科学性怎样评价运维系统使用后的效益?需要看它给正在运行中的系统和设备带来哪些改变,这些改变是积极的还是糟糕的。系统从不同用户所关注的问题入手,依据需求结合实际数据设计相关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从三个角度来进行评价分析:从系统设备健康水平,从运营方和养护方的管理服务水平,从系统产生的经济效益角度。通过运维管理系统自动记录的过程数据来多角度统计分析,量化表达各种考核指标,能够提高运维效果评价的科学性。智能交通设施管理系统集成了中间件、GIS、FLEX和视频识别等先进技术,实现了三个层次共32项主体功能,下一章节将会对系统设计和实现进行简要阐述说明。

设施运维系统及评价体系的设计和实现

1系统架构设计

智能交通设施综合管理系统分为状态信息采集层、智能分析报警层和人机交互界面三层,对应的系统软件架构分三层设计:信息采集、智能报警分析、平台系统。如图(1)所示。信息采集层负责设施运行信息的自动化采集,向智能报警分析和平台系统提供基础数据。它直接或间接通过设施提供的标准接口或系统接口采集相关状态、性能、配置等运行数据,数据内容包括:服务器告警信息、服务器性能、应用软件状态、网络设备运行信息、网络拓扑信息、机房动力环境监控信息、外场设备状态和采集信息等。信息采集方式可集中和相结合,使采集软件灵活部署。智能报警分析层负责分类汇总信息采集层采集到的数据,通过报警阀值和报警规则预处理后生成基础事件,不同来源的事件经过过滤,同类事件经过压缩,相关联的事件经过根源分析,获得用户所需的根源报警,根据报警事件重要程度进行分级,整个过程实现了向平台系统提供设施的智能报警。平台系统层围绕设施运维应用,实现各种业务功能,具体业务功能包括:资源管理、日常养护、日常监控、应急保障、业务报表、系统评价。系统的用户角色分为养护公司、运维管理人员、运行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四类。各角色主要业务职责如下:(1)养护公司:综合报警监控的确认巡检;故障报修登记、设备报修签收、设备维修结果登记等;(2)运维管理人员:设备报修签发、设备维修结果审核、设备报修搁置列表管理、设备停用管理,设备生命周期管理;设备基础信息采集入库及维护、机房设备位置、端口、接线、IP、VLAN等资源信息采集入库及维护;(3)运行管理:内外场设备报警查看处置;(4)部门领导:对各岗位操作情况进行统计考核。

2设施信息采集

状态信息采集层主要实现外场设备状态信息采集、内场设备状态信息采集、机房环境监控信息采集,所有采集的信息会接入消息总线中间件并存入历史数据库,为进一步智能报警分析提供数据支持。(1)外场设备状态信息采集:系统通过接口协议,实现对信号机、电子警察、监控摄像机、卡口、情报板、车检器等外场智能交通设备运行状态信息采集;(2)内场设备状态信息采集:通过IBMTIVOLI智能基础设施管理软件实现对服务器、交换机、数据库、应用软件等内场设备运行状态信息采集;(3)机房环境监控信息采集:通过接口协议采集机房温湿度计、UPS、配电柜、空调、消防、门禁和地漏报警信息。

3智能报警分析

智能报警分析层根据采集的状态信息,经过压缩过滤和算法分析,可以综合判断故障根源,为快速处置和问题诊断提供参考。(1)报警事件压缩过滤:根据采集到的状态数据和维护人员指定的报警规则,生成基础事件。对于同一种设备的同一种事件,由于事件产生的渠道不同,会生成多条重复的报警信息,比如通过交换机主动上传的trap事件,和根据交换机的状态数据生成的事件可能会出现重复报警的情况,对这种事件进行过滤。对于某种瞬间发生或者处在报警边界值的事件,可能会频繁的生成和消失,这样就会产生很多重复无用的事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通过设置平滑周期,对这种事件的生成进行压缩。(2)事件根源分析:通常情况下,在生成的众多单点事件中,往往是由其中的某几个根源事件导致的,根据单点事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和被管对象之间的物理拓扑关系,依次递归查找,根节点对应的事件,即为根源事件。(3)事件分级:报警事件级别分四级普通事件:需要养护人员关注,事件作用一般为预防提醒非关键设备某些指标工作异常,但设备还能工作,不影响其他设备。警告事件:需要设备管理员和养护人员关注,事件作用一般为提醒非关键设备工作异常或不能工作,但不影响其他设备。严重事件:需要值班员关注,告知设备管理员。事件作用一般为关键设备工作异常或不能工作,影响分系统内局部设备。致命事件:需要值班员关注,及时电话通知设备管理员和养护人员。事件作用一般为关键设备工作异常或不能工作,影响全局设备或全系统正常运行。智能报警分析应用场景示例,如图(4)所示。

4运维管理应用

运维管理应用主要实现日常监控、日常养护、应急保障、资源管理、生命周期管理和业务报表分析统计等功能。(1)日常监控:通过机房模拟图、二维或三维地图监控外场设备,以列表和图表的形式展示设备运行的实时信息,报警事件产生,自动定位故障设备,按照报警级别,启动关联预案,监控人员按照预案处置。如图(5)所示。(2)日常养护:日常养护工作通常有设备定期巡检、临时故障维修、抢修,养护中要遵循养护制度,养护过程需要规范,设计了养护流程管理。它支持多岗位跨网络协同工作流程化管理,包括故障报修登记、故障签发管理、任务签收管理、维修结果登记、维修结果审核、搁置列表管理和归档列表管理等。如图(6)所示。为养护更加便捷和使用系统更方便,引入了手持终端。如图(7)所示。图(7)(3)应急保障:在突发重大事故或灾害的情况下,保障各系统正常运行,需要应急保障手段,系统提供一些辅助,主要有各类灾害事故预案模型演练、培训,应急设施资源的查询,预案相关人员组织。如图(8)所示。(4)资源管理:基于自主开发的GIS支撑管理平台和Flex机房管理功能对内外场设备位置、端口、接线等空间和属性信息进行协同维护管理。(5)生命周期管理:对设备安装、建设交付使用、每次维护、到最终报废进行全生命周期过程记录和管理。(6)业务报表:对系统资源情况、设备资产保值、监控设备性能、设备故障、养护记录数据、各职责岗位绩效考核、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统计分析。

5系统评价分析

系统相关的用户大致分为三类:投资方、运营管理方、养护公司。三者都有对使用该系统期望和诉求。投资方的诉求:建设这套系统后,今后的运维养护能否更省钱,能否为运维养护提供长久支持;运营管理方的诉求:养护效率、质量、养护水平得到提高,人均台班费用得到控制,自身的管理改进和提高,运营管理取得的成绩可以量化,能更好的为业务部门提供系统保障;养护公司的诉求:能更省时省力的完成工作,能更好的响应运营方的要求。针对这些诉求,结合运维的信息,制定了对应的评价指标,指标从三个方面回答用户的诉求:资金成本、运维服务水平、系统健康水平。(1)资金成本=节省的养护人工成本+节省的设备成本,节省的养护人工成本核心指标是人均的费效比和设备养护率。设备养护率随着养护的年限逐年增长,可以根据实际设备使用环境,同行业水平,结合系统记录的养护记录制定,一般第一年0.4,保修期内,每年增长0.1,过保修期每年增长0.2,以3年保修期计算,到第5年设备养护率达到1,这意味着过保的设备5年后的养护频率要大于1。人均的费效比=人工总花费/(人均出工时间×养护团队人数)。节省的养护人工成本=(今年的人均费效比-上年人均费效比)×(今年设备养护率/上年设备养护率)×上年人工总花费。节省的设备成本的核心指标是过保设备每年的折旧价值和当年设备过保的备件花费。过保设备每年的折旧价值根据设备的使用环境和it设备折旧值制定,it设备一年质保,5年报废,一般过保设备每年的折旧价值为:设备采购价格×0.2。设备过保的备件花费是指设备过保后,维修的备件花费。节省的设备成本的公式:Σ(单个过保设备每年的折旧价值-当年单个设备过保的备件花费)。(2)运维服务水平=运维管理绩效×50%+养护服务水平×50%,运维管理绩效的核心指标是养护任务的完成率;养护服务水平的核心指标是养护任务质量平均得分、养护任务规定时间完成率和养护培训成绩。养护任务质量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每次养护任务由审核人员根据养护制度要求和养护结果综合评分。养护培训成绩由运营公司组织养护人员学习和考试评分。运维管理绩效=养护任务的完成率×100。养护服务水平=养护任务质量平均得分×40%+养护任务规定时间完成率×100×40%+养护培训成绩×20%。(3)系统健康水平=设备总完好率×100,设备总完好率是指所有设备完好工作时间的比率。设备总完好率=Σ(单个设备实际完好工作时间/单个设备理论要求完好工作时间)。评价的指标结果通过图表的方式直观表现,如图(9)所示。

系统项目实施效果

(1)使用这套系统后,可量化从养护资金使用效率、养护成本、养护运营绩效、系统运行稳定等多方面带来的改变。(2)通过设定指标,从管理绩效、成本核算等方面量化考核运营公司。(3)设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对设施质量评估提供了数据支持,对设施资产进行了优化配置。(4)以规范的方式管理养护数据,在管理过程中能方便的统计分析系统的不稳定点,排查系统隐患,保障系统运行稳定。(5)综合的智能报警,提高了故障排查效率;报警预案、报警联动,加快了故障的响应速度。(6)强化了养护制度的管理,对养护安全、养护纪律起到规范、督导作用。(7)应急抢修的管理、手持设备应用、各种应急养护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为应急保障提供了技术支持。(8)手持终端设备的应用,使得养护全过程信息直达、高效、迅速,系统提供更有力信息支持。(9)规范的管理养护数据、落实养护制度、养护应急预案的培训等,使得养护知识、养护经验共享,提高养护服务水平。

水环境生态修复报告范文篇4

6年多来,贵阳市环保法庭共审结涉及水体、土地、大气等被污染的各类案件700余件,惩治罪犯500余人,成为一把“环保利刃”。

环保组织获得诉讼资格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成立于2007年11月。两庭成立的大背景,是作为贵阳市390余万人主要饮用水源的“两湖一库”(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的严重污染。贵阳先后投入10亿元治理“两湖一库”,不见成效。

究其原因,主要是环保守法和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环保执法陷入“排污―查处―罚款―继续排污―继续查处―继续罚款”的恶性轮回。事实表明,单一依靠行政手段很难解决污染顽疾,环境整治,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

环保法庭规定环境诉讼的原告为检察院、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以及两湖一库管理局这样的特别机构;对于民间环保组织、公民和志愿者个人,也未禁止,从而开创了环保组织、公民和政府机关都可当原告的先例。

随后,贵阳在国内率先出台《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提出构建“政府主导、司法推进、公众参与”的生态保护新格局,培育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环保公益组织和众多的环保志愿者队伍。依托这一条例,贵阳市中院顺势而为,司法实践先行一步,出台规定受理国家机关、环保组织乃至志愿者个人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给环保审判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预见到行政机关怕背上环境执法不作为之名,不愿意当原告。个人和公益组织如果不能去告,不告不理,就会导致环保法庭“无案下锅”,解决不好案源问题,新设立的环保法庭就可能要“关门歇业”。

2009年,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清镇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公开审理。这讼的提起,督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履行了拖延近15年的行政职责。由社会团体提讼,标志着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重大突破。

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案源。2012年11月,全国首例公民个人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审结。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老板倾倒30吨化工废液至一污水沟,流入公共水域。该水域由参加“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的志愿者蔡长海负责监管,他提讼。环保法庭确认其有原告主体资格,判决被告罚金30万元。宣判后,有村民表示以后再有谁敢污染,自己就告到环保法庭。

本案中志愿者虽不是直接受害者,但与污染事件存在一定关联,法庭赋予其原告主体资格,这是一种积极的司法探索创新。目前,贵阳环保法庭已审理重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3件,占到全国的一半,案件类型齐全,原告主体有行政机关、环保组织、检察机关、公民个人。

审判环保局长

对清镇市环保局原局长杨贵斌的审判,让环保法庭再一次进入公众视野。环保法庭成立后不久,清镇市人民法院对清镇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杨贵斌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杨贵斌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据此征收排污费,应当据实、足额征收,不得简化征收程序,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和缓征排污费。

原清镇市环保局局长杨贵斌,却擅自对辖区内的多家企业排污费实行协商收费。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13家排污企业三年共90次监测报告,13家企业应当缴纳排污费的总金额为5700万元,而实际上只缴纳不到1130万元,少征收4570余万元。同时法院还查明,杨贵斌在任期间,还有要求某集团公司给清镇市环保局购买轿车等行为。一审判决后,杨贵斌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类案件被追究职务犯罪在全国都是比较罕见的,此案在贵州全省都引起关注,特别是对环保执法部门的震慑,环保局协商收费这个雷池此后在贵州无人敢越。

2012年,贵州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李军在贵阳市环保两庭五周年座谈会上表示,环保法庭成立对于贵阳市环境问题的处理以及环境的保护极为重要。李军认为,环保法庭最为卓越的贡献之一,就是为大众树立了“破坏环境就是犯罪”的意识。

作为中国法院中“第一个吃螃蟹者”,贵阳市环保两庭自成立来遇到过很多困难,审判的案件也创下了很多国内的第一。贵阳环保两庭判决的福海生态园案,被认为是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中国最为严厉的刑事制裁破坏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福海生态园案的被告罗忠福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同时,贵阳市环保两庭还在盗伐、滥伐林木的轻微犯罪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提出了刑事处惩、经济处惩和修复生态“三管齐下”,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得到同时追究的创新司法方法。

司法提前介入避污染

2012年,贵阳市环保法庭作出第一个环境侵权“诉前禁令”,责令环境违法者文国华、文英全立即停止开山采石,并委托林业部门界定原有破坏范围和面积,防止其继续破坏。

这是一次大胆的尝试。文国华的砂石厂开采的山属水土保持林地,制止破坏行为,自然越早越好。环保法庭没有审理判决,甚至还未提讼,这样的提前干预当时曾引起争议。

然而,环保法庭认为,环保案件有特殊性,行政机关查处污染违法行为,需经立案、处罚告知、听证、处罚、复议、诉讼等程序,等所有程序走完,违法行为通常加重,环境损害已经难以修复。司法的提前介入,可有效防止损害扩大。

基于此,2012年8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制定《环保司法诉前禁令试行办法》,将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保全扩大到行为保全,创设环境侵权案件诉前禁令制度,只要行政机关和公众提出申请,法院可裁定作出诉前禁令,避免“边诉讼边破坏”。只要有利于减少环境损害,贵阳都竭力在各个环节敢于司法创新。

环境污染涉及面广,事关饮水安全、居住安全、生产安全等百姓切身利益,处理不慎,容易造成。争取环境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需要环保法庭提前介入。贵阳市环保法庭打破陈规旧矩,不再片面地只注重审案,不再不告不理、坐堂办案、等案上门。

2012年,贵州开磷集团发生磷泄漏,致使乌江沿岸三县500多名养殖户蒙受重大财产损失,以致多次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环保法庭组织精兵强将积极介入协调,不厌其烦,对养殖户和企业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最终促成案件稳妥处理,群众合理诉求得到满足。

环保案件,判决易,执行难。主要体现在执行周期长、监督难度大,特别是涉及生态修复的判决,执行完毕恢复生态,往往需要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保证执行不落空,环保法庭非常关键。

为此,环保法庭出台硬规定,要求判案法官必须对生效判决执行进行回访,督促被告履行,如消极敷衍了事,依法启动强制执行。

水环境生态修复报告范文篇5

江苏常州化工企业旧址土壤修复,引发“常州外国语学校环境事件”,目前仍在发酵。环保部、国家卫计委和江苏省政府成立了联合调查组。

2016年4月25日,调查组公布阶段性调查结果:常州外国语学校(下称常外)区域大气环境,与常州其他区域无明显差异,土壤及地下水监测还在开展中;学校卫生、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卫生符合要求,未发生传染病等疾病的流行和暴发。

该校学生家长对这一说法并不认同。多名环保领域专家,包括参与涉事地块修复工程验收的专家质疑的是,该地块修复方案与工程实施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而社会舆论则表示担忧身边是否存在类似的土地。

环保业内人士保守估计,中国污染场地数量在50万块以上,五分之一的企业搬迁场地有不同程度污染,有的污染深度多达十几米。这些土地将要或者已经变成了住房、商业区、城市绿地等。

据悉,《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土十条”),已经由环保部提交至国务院审核,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将逐渐明朗。学校邻地休而不复

60多岁的胥建伟,几乎是常州环境事件中最繁忙的人,一天要接听几十通电话,应付多达上万条的微博回复,前后接受过几十家媒体采访。家对面的肯德基,成为了他的固定会客场所。

高中毕业后,胥建伟在常隆化工公司的农药厂工作30多年,于2013年退休。“我本来负责生产调度,却常常被厂里派去偷排污水。”胥建伟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说,在管道封堵前,常隆农药厂每年偷排的污水高达数十万吨。

还在工作期间,胥建伟便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农药厂偷排污水,后者要求其提供详细的举报资料,他未能提供,举报屡屡不了了之。后来,他便在微博上举报。

直到2016年4月17日,央视曝光常州外国语学校新址污染事件,称该校493名学生检出皮炎、血液指标异常等症状,个别查出淋巴癌、白血病等,该校区地下水、空气均检出污染物。

胥建伟工作过的工厂旧址,位于常州市新北区,与原华达化工厂、常宇化工公司毗邻。2011年6月,三家工厂完成搬迁,26.2公顷的遗留场地,成为当地污染状况调查、修复工程实施与验收、规划开发的对象。几十年高污染作业,再加上企业常年“跑、冒、滴、漏”,这块土地已成“毒地”。

常隆地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显示,这片地块土壤、地下水里,以氯苯、四氯化碳等有机污染物为主,萘、茚并芘等多环芳烃以及汞、铅、镉等重金属污染物,普遍超标严重。

其中污染最重的是氯苯,在地下水中浓度超标9万多倍,土壤中超标7万多倍。这些物质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抑制和麻醉作用;对皮肤和粘膜有刺激性,可引发急性中毒。

与常隆地块一路之隔、不足百米处,便是常外新校区北门。2015年9月,新校区正式投入使用。此时,对面常隆地块正进行土壤修复。

根据常州市的规划,常隆地块原计划在修复后用于商业开发。2011年3月至5月,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委托原常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对地块的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常隆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较重”,要求“必须对污染场地实施修复”。

两年后,常隆地块的修复方案制定。2014年3月,修复工程立项,整个工程投资预算近4亿元,修复工程方为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方案的设计指导单位为常州市环境科学院。

该地块是常州市第二个(农药类污染)实施土壤和地下水一体化修复的项目。据常州市环保局官网介绍,该项目还于2014年入选环保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备选项目。按照2013年国务院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于当年开展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多数为城市搬迁厂区的场地治理,入选者将获得一定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持。

常隆地块最早的修复方案是,将污染场地地下6米以上的污染土壤挖出,经处置后,作为水泥厂原料资源化利用;地下6米以下,未达到修复目标的污染土壤采取隔离的措施;污染地下水修复,采用将化学氧化剂通过注入井,引入地下水含水层的技术路线。按此方案,修复工作应在2015年6月完成。

但公开资料显示,该地下水修复工程招标工作于2015年8月才结束,至事发,地下水修复工程还未开展。

2015年12月,修复方仅对三个重点污染区域土地进行了试挖,挖出的污染土壤暂存在堆场未运走。当月中旬后,常外的家长们相继发现出现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的学生不断增加,家长们怀疑问题出在路对面的修复工程上。

学生家长陈美(化名)告诉《财经》记者,“且不论他们在挖土时是否操作规范,数十万立方米有毒的土,就堆在离孩子们不足百米的地方,而且还不让知情,让人怎么接受?”

常州市环境科学院院长徐圃青的解释是,由于承接污染土壤的水泥厂产能受限,无法正常接收常隆场地的土方。

之后,常州市政府将该地块土地利用性质拟变更为绿化及公共设施用地。今年1月,常州环境科学研究院建议,修复采用整体覆土封盖。

《财经》记者向常州环科院询问修复方案调整的原因,并询问原修复方案的内容与制定依据,对方未给予答复。而对于修复方案的评价,联合调查组与常州市政府均尚未发表结论。“救火式”修复受质疑

4月25日,常州市政府消息称,初步调查发现:常隆地块土壤修复工程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要求落实防护措施,新北区监管部门对地块修复的监管工作不到位。

两个月前,常隆地块的修复工程刚通过专家组的验收。一名参与修复工程验收的专家对《财经》记者表示,工程验收是按照《调整方案》,经勘察工程现场,听取验收单位的汇报后通过的,“从验收材料看,修复结果完成了调整方案的任务,但是具体工程实施中是否违规操作,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局2013年9月下发的建设报告表审批意见显示,修复工程要建设一座1万平方米的钢结构密闭大棚用作堆场及分选场地,大棚内会配备换风设备,废气经收集,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但在修复过程中,这座钢结构密闭大棚并未建设。徐圃青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常隆地块在修复的过程中,承建方和施工方本应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方案进行封闭操作,结果却露天作业,相关环境风险没有把控。

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高胜达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说,按照正常步骤严格作业,不会出现环境污染。如覆土方案能否奏效,要看有没有按计划覆土一米并多层压实,“常隆地块的修复工作中肯定出了问题”。

由常州市环保局、新北区环保局、黑牡丹建设投资公司、江苏上田环境修复公司、常州环科院等参与的验收会上,专家组三名成员签字通过验收。专家验收意见显示:工程实施程序规范,完成了既定修复任务,达到了土壤修复技术方案调整报告的相关要求,专家组建议通过验收。“从目前出现的情况看,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肯定是出现了问题,施工没按要求操作,工程监理也未尽其职。”上述与会专家称,至于验收过程,专家组是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的,究竟这块地还是否具有污染性,要看调查组的最终调查结果,才能定论,“如果严格按照修复方案来执行,常隆地块肯定是会得到很好地修复的”。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陈同斌看法不同。他认为,常隆地块修复,采用异位修复法,容易导致集于地下的有毒污染物在修复时,会完全暴露出来。

这块土壤修复场地的位置和施工也受到质疑。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陈能场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冬季刮北风,学校却建在修复场地的南边;施工方案提到“覆土施工采取分区延伸方式,逐步铺开”,他指着学生家长提供的航拍视频截图说,按照方案应该是挖一块,治好了,再挖下一块。从截图看并未按照这样的方案执行。

常隆地块整个修复工程,在不到两年内完成,而前期的污染场地调查,两个月就完成,着实有些赶时间,被喻为“救火式”的土壤修复。

陈同斌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说:“究竟需要多少时间(修复)?如果全部焚烧,65万方污染土壤在几个月内肯定烧不完。对于污染土壤来说,水泥窑虽然能够处理污染土,但是处理能力是很有限的。”

国内土壤修复项目大多采用转移后,置换新土的方式。置换下来的土壤有的并未真正修复,去向也鲜为人知。工程承包商可以在短工期、低投入的情况下,“顺利”完成土壤修复。

环保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5年9月,土壤修复项目工期多于500天的仅占12.6%,200天以下的项目占比达到66.7%,普遍呈现“短工期”的特点。

各方都希望土壤修复工程能立竿见影,事实上,对于规模较大的土壤修复工程,无论采用何种修复技术和工程方案,都不可能很快。世界银行高级环境专家谢剑曾公开表示,污染严重的“毒地”修复往往需要五年到十年,甚至二三十年。其中,对场地的调查至关重要,占修复时间很大一部分。

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宋昕在一次学术会议上称,他所参与的美国一块污染场地的治理,仅前期调查就花了16年,在此基础上获得的土质、水文地质、关键污染物数据为不同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提供充足、可靠的支持。

可见,前期调查的数据准确性与调查的方法比后期治理、样品分析的影响都大。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杜晓明曾表示,中国的治理方与开发方往往不重视前期的调查,“今天把污染场地交给你,让你调查,恨不得明天就拿出结果来,后天就要盖房了”。

对于一个有上百万方污染土壤的污染场地,即便是采用最简单的异位填埋(将污染土壤挖走填埋)方法,用30吨的大卡车运走就得拉四五万趟,仅运输这些土壤也许就得花一年时间。如果采用其他修复技术,更不可能在两年时间内完成。“土壤修复是很花时间的,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陈同斌称。

因为救急,高技术含量的土壤修复几成“土方工程”,将土一换了之,而治本的生物修复技术很少被采用。多位受访专家透露,国内已实施的污染场地修复工程案例,多以异位修复为主,主要采用焚烧、危废填埋等处理处置技术,虽然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解决场地污染问题,但修复工程能耗高、资源消耗量大、产生二次污染、土壤资源功能丧失,而且具有较高的环境风险隐患。“毒地”知多少?

“常州外国语学校环境事件”让公众直观感受到,污染场地“毒性很猛”。究竟还有多少类似的“毒地潜伏”?官方一直没有公布详细家底。可能也没有机构能给出污染场地的数量信息。

业内专家只能根据工业总量和发展阶段、重污染企业数量来预测。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研究员张俊丽曾表示,五分之一的企业搬迁场地都有污染,呈现出污染范围广、面积大、成分深的情况,有的场地污染深度甚至多达十几米。据张俊丽保守估计,中国污染场地的数量在50万块以上。

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中国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在2014年公布数据显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此次,并未公布更具体的污染地块数据。

此次事发地江苏,已有的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已经关闭化工企业6000余家,未来大部分将用作居住和商业,急需有效修复。

现在,环保部门仍不能掌握江苏到底有多少处污染场地,江苏环保厅摸排发现400多处大型污染场地,具体准确的数字、这些场地有多大、分别是什么类型的污染、污染程度如何,因为各地信息公开政策不同、行业技术标准不同,现在还是未知数。

土壤修复的上层设计也未搭建完成――国内没有专门针对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2012年,由环保部牵头,九个部门共同起草,当时的草案叫“土壤环境保护法”。2014年12月份,正式移交给全国人大环资委,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相应的起草小组来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议稿,初步拟于今年内在全国人大环资委内部进行两次初审,明年将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完成审议。“目前土壤修复的相关法规不健全,现有的环境评价方案也不适合土壤修复领域。”高胜达说。现有的环境评价报告,重点在新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而较少考虑现有环境对新建项目的影响。比如,常州外国语学校建设的环境评价报告,重点就放在了学校建成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而不是土壤修复场地对学校的影响。

水环境生态修复报告范文篇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全市规划修编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则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规划修编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县(区)国土资源局认真做好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以及土地利用重大项目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解决规划修编中的重大问题,重视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农业区划等专业规划、“十一五”规划的衔接与协调,为规划修编打下坚实的基础,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研究解决土地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完成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报告

各县(区)政府和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从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根本指导方针出发,根据各县(区)实际和土地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工作。

(一)研究提出规划修编中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落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围绕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目标,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分析规划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和原因,提出分类、分区域处理意见;在各项非农业建设尽最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前提下,预测占用耕地的数量,研究提出控制占用耕地的措施;合理确定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的规划标准,提出生态退耕和耕地保有量的规划目标建议;围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措施。

(二)研究提出利用规划修编调控各业、各类用地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以内涵挖潜为主,提高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的原则,围绕保障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从规模、结构和时序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分析各业、各类用地的集约用地潜力,从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环保措施等方面研究建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规划指标体系,提出盘活存量用地的措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分析集约用地水平提高的长期变化趋势,预测各业、各类用地的合理需求,提出统筹安排存量和增量用地的措施。

(三)研究提出规划修编时调控城乡建设用地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统筹安排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原则,从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优化结构、布局的目标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按照居住向城镇化集中,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发展方向和进程,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资源环境容量,预测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不同类型、层次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研究提出优化城乡用地结构的措施: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调整和推进建设用地整理的措施。

(四)研究提出区域土地利用中规划调控指标、目标及政策建议。以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为原则,促进区域合理分工协作和协调发展为目标,提出与区域经济、产业和人口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调控措施和政策建议,重点是:提出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措施;分析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的观有开发密度、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出分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及管制措施;分析区域基础设施合理的发展规模、布局和用地规模,提出防止重复建设的规划调控目标及措施。

(五)研究提出统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规划调控指标和政策建议.按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围绕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研究提出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调控措施。重点是:深入分析资源供给、环境容量等限制因素,研究土地利用方式,空间布局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友好型上地利用模式;研究提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空间管制措施。

(六)研究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制度、机制和办法。按照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研究土地使用规划、计划在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上进一步发挥调控和引导作用的保障措施。提出确保土地利用规划有效实施的制度和措施。重点是:研究提出促进规划法律法规配套衔接的建议,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考核体系;研究完善土地规划许可制度和规划实施激励机制,提出促进规划目标落实的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结合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评价和管理的保障体系。

通过对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制订落实基本原则的规划标准和规划修编目标,从政策、制度、技术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为指导市、县(区)级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坚决防止借规划修编名义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三、采取措施,确保规划修编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规划修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是规划修编的重要保障,各县(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精心组织安排,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

(一)做好现行规划实施评价工作。通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系统计价,认真做到“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的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严格核定规划修编的各项基础数据、图件等资料。

(二)改进工作方式。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修编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工作水平。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规范工作程序。要严格执行规划修编条件和程序,各县(区)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认定,市级规划实施评价和基础研究工作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认定。认定工作结束后,方可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各级规划大纲通过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才能进行规划成果编制。

水环境生态修复报告范文

关键词:十;生态文明;五位一体

党的十准确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势,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把“美丽中国”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并首次把“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写到了自己的旗帜上,这一举措对于破解经济增长中的资源环境瓶颈制约,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顺应人民群众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总体布局,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整体布局的科学完善,是党发展理念和发展实践的重大创新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中逐步形成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不断发展的结果,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境界。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首先提出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文明”建设,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提出了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三位一体”的总布局,从十三大到十六大我们都延续了“三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之后,总体布局由“三位一体”扩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党的十七大创造性地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要求。继十七大之后,十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并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全面战略部署。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拓展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五位一体总布局,增添了发展内涵新元素,确立了发展方式新坐标,赋予了发展品质新标准,彰显着我们党对于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顺应了人民群众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阶段,实现人民富裕程度普遍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更加美化、人与自然关系更加和谐已经成为人们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伴随着GDP的增加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希望拥有蓝天白云、姹紫嫣红,拥有清澈的水源、绿色的森林。如果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污染和破坏,人类就不能诗意地栖居,人类的健康、人的生活质量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十报告从提高人的生活质量、提升幸福指数的新视角新高度出发,提出要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建设生态文明、国富民强的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生,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是人民群众对未来生活的期盼,更是中华民族的美好愿景。

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律,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自进入工业文明以来,人类创造了辉煌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同时也带来了难以承受的资源危机、生态灾难和环境危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总量跃升世界第二,人民生活水平整体上有了很大提高,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不足,环境承载能力有限,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面临着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挑战。近年来,我国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取得积极成效,但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国家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指出,中国的环境状况是“局部有所好转,总体尚未遏制,形势依然严峻,压力继续增大”。在我国,能源利用率不高,能源消费总量持续增加。水、大气、土壤等污染仍然严重,天然森林减少,草原退化,水土流失加重,生态系统日益脆弱。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的发展是以破坏环境和生态为代价的,环境受破坏的程度远远超过经济增长的速度。只有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节约集约利用能源资源,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才能有效破解经济增长中的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有效解决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走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四、党的十报告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全面战略部署,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地位,指明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现实路径

生态文明建设任重而道远,为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十指明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现实路径。

1.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恩格斯说,人类在从“敬畏自然”向“征服自然”的转变中,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我们应吸取传统工业文明负效应的沉痛教训、深刻反思非理性的发展观和生产、生活方式,“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珍惜利用国土资源。

2.全面促进资源节约。节约资源是生态文明的本质特征,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我们必须节约利用资源,节水、节地、节能,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3.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加快水利建设,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正确处理“绿”与“富”、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实现生态修复与经济社会发展双赢。

4.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参考文献:

1.薛建明,《生态文明与低碳经济社会》[M],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2

2.刘克稳,《深度解读十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全新构想》[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3.01

水环境生态修复报告范文1篇8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突出重点,扎实推进,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质质量

1、有效地改善水环境质量。一是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力度。结合我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名录,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水质和污染情况开展“拉网式”的检查,对向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影响水质的排污单位,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定期组织监测人员对水质进行监测,加强动态管理,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完成了镇东风水库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在保护区周围设立宣传牌、警示牌、围墙等标志和设施,确保饮用水的安全;二是加强海洋环境的监测、监督,及时掌握海洋环境状况和趋势,为科学管理海洋环提供依据;三是以打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契机,对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综合整治,区政府依法取缔关闭了多次被省、市环保局挂牌督办的镇顶社村黄开裕草纸厂和镇和兴纸厂,有力打击“十五小”企业污染反弹现象;四是开展土海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划定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范围,对位于土海流域禁养区内的养殖场19家限期拆除,其中养猪场17家,存栏数5530头,猪舍面积10569.72㎡,禽场2家,存栏数2000只,禽舍面积889.92M,共需拆除畜禽舍面积11459.64㎡。截至目前,已拆除8家,拆除面积2764.85㎡;五是建设部门以这次土海流域水环境整治为契机,加快土海湿地生态公园建设进程,已完成项目专家论证会;六是区林办会同镇、规划等部门,完成土海流域绿化规划和流域生态林保护规划,规划在土海流域两岸宜林地造防护林20亩,促进我区持续、健康、科学发展。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提高饮用水源和城市地表水水质量,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据监测,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了100%。

2、有效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通过采取一系列防治措施,辖区内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1)在城区范围内继续推行清洁能源和油烟治理,完成了城区内饮食业的燃具改造,全面推行饮食业使用液化汽、电等清洁能源;(2)巩固建成区范围内的烟尘控制区创建工作成果,对5台锅炉、12眼大灶的排放物实施动态管理,对排放污染物定期监测,确保达标排放;(3)大力推广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在制鞋行业中积极推广使用“无苯胶”。对新区扩建和旧城改造过程中,督促所有在建工地、空地砌筑围墙,在建工地实施封闭施工,严格要求基建项目绿化率不得少于30%,有效地改善城区的空气质量。据监测,辖区内大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值、二氧化硫年平均值及二氧化氮年平均值均低于指标下限值,全区空气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在二级水平。

3、有效地控制声环境质量标准,在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噪声污染得到明显改善。(1)组织环保、公安对居民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三厅”等娱乐性场所设立环保告示牌,限制营业时间等;(2)在中、高考期间,抽调环保人员,实行24小时巡逻,加大对考场附近的噪声监管,确保考生有一个安静、舒畅的考场环境;(3)加强对建筑工地、铁件加工业等重噪声源规范管理,控制作业时间。据监测,区域环境噪声、达标区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都分别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为居民创造一个宁静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部门配合,多管齐下,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区政府十分重视城市环境建设,扎实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实施“洁、亮、绿”工程,努力提升城市品位,有效改善生态环境。环保、卫生、水务、建设、园林、环卫等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责,积极配合、行动一致、加强城市环境管理、集中整治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努力改善城区环境质量。一是绿化成效显著,城市绿化覆盖率达35.8%。市区城市主干道绿化修补工程:投资额15415元;2、市区市政公园及港城大道绿化修补工程:170994元;3、市区城市主干道绿化修补工程(富民中路)169377元;4、路加油站至环城北路口道路绿化工程:248876元;5、市区市政道路修补工程:43886元;6、市区港城大道绿化景观改造工程:299898元;7、路K0+120-K1+719绿化工程:1033846元;8、区市政公园鲜化、彩化、绿化增修补工程:91667元;9、中石化加油站到佳通公园路口及后山公园种植巨尾桉工程:112022元;10、市区港城大道交通岛及绿化工程:214252元;11、市区环城北路一期道路绿化工程:2084786元;12、市区城市主干道绿化修补工程:526356元;13、市区爱民西路及富民西路、府西路、府东路武装部门口南侧街道树、后井路侧分带绿化种植及市区环城北路与路交叉口绿化改造工程:190519元;14、区市政公园绿化补种工程:74443元;15、城港大道两侧种植巨尾桉项目:242816元;16、港城大道两侧种植巨尾桉项目:165423元;二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我区垃圾站投资约120万元,日压缩垃圾60吨,并配备1台5吨垃圾运输车,以补充乡镇运输能力。今年我区已下拨垃圾整治补助费50多万元,每个乡镇投入约40万元,累计投入约300多万元,累计建设垃圾池589个,垃圾箱1129个,垃圾集中堆放场8个,日清运量约100多吨,全部通过压缩站运至太湖垃圾场进行处理;三是污水处理厂目前已完成项目选址,环评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批复,初步设计及论证批复,土地平整,水、电立户,年4月10日与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草案),8月4日正式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BOT投资商已完成地质钻探,施工图设计,图审。BOT投资商于年10月20日函告我局要求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原项目业主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继续作为项目业主建设污水处理厂;原委托中南设计研究院福州分院设计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继续使用,污水处理使用Carrousel-2000氧化沟工艺,BOT投资方变更工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直接撤销。其他前期工作方面,已委托中南设计研究院福州分院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1万吨),已委托西海岸建筑设计院进行勘察。

(三)加大对污染源的管理力度

1、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实施主要污染源总量控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扩建和改建项目实行“以新代老”实现增产不增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从源头上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年共审批建设项目152个。

2、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污染回潮。一是组织32人次环保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7套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突击检查,检查表明运行率达100%,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二是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掌握企业排污状况,督促排污企业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设立规范化明显标志、安装“黑匣子”,防止发生偷排、漏排、隐排等超标排放,促进企业朝着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方向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3、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取得良好成效。全区开展了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26多人次,检点企业40多家,对10多家不法排污企业限期整改,继续健全环保110社会联动值班制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妥善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投诉问题,一年来,共办理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投诉86宗,结案率和满意率均达到100%,树立了环保的良好形象。

4、抓好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是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一是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去年共发放排污许可证20本,换证5本;二是对辖区内83家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期间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5、开展环境违法案件后督查行动。一是对年以来,历年挂牌督办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认真疏理,决不放过抽调环保技术人员,对每一个挂牌督办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环境违法问题整改落到实处,防止环境违法“回潮”现象,巩固历年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二是对近几年来群众反复投诉、反应强烈、污染严重等环境违法事项,开展“拉网式”的排查,对违法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动,化解多起环境集访和越级上访,维护了群众的环境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6、开展环境专项大检查,杜绝污染事件发生。区环保局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职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环境专项大检查。对涉及城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周围的重污染企业、危险化学品等重点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将6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列入重点检查对象。通过检查,督促并帮助排污单位修订企业内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制订和完善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提高他们防范和处置污染事件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确保辖区内的环境安全。

7、扎实推进减排工作。严格实施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计划,加大对年度减排项目的监管力度,组织环境监察人员对列入年度减排企业依次检查,每季度一次对区平海琼脂厂、建仁机砖厂及区北岸木业有限公司3家企业的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减排措施,确保实现年度减排目标。

(四)理清思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按照“生态优先”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生态保护理念和指标与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起来,认真实施区“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资源开发的保护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省级生态村的创建活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水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城市综合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与上级及群众的要求目标仍存在一定距离,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目前城市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投入使用,很难适应工业化城市发展的要求。

水环境生态修复报告范文

重心所在活力所在

长江流域目前是世界上人口最多、产业规模最大、城市体系最为完整的流域。长江经济带涉及人口和产值均超过全国的40%。

今年的第一个工作日,赴重庆调研,行程重点就是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在重庆调研时强调,长江、黄河都是中华民族的发源地,都是中华民族的摇篮。通观中华文明发展史,从巴山蜀水到江南水乡,长江流域人杰地灵,陶冶历代思想精英,涌现无数风流人物。

说,千百年来,长江流域以水为纽带,连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形成经济社会大系统,今天仍然是连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纽带。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江流域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综合实力快速提升,是我国经济重心所在、活力所在。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长江经济带的发展涉及方方面面,其中解决生态问题、实现绿色发展是重中之重。

长江航务管理局资料显示,长江作为水源地,沿线化工产量约占全国的46%,长江干线港口危化品吞吐量已达1.7亿吨,生产和运输的危化品种类超过250种。另外,小水电建设、航运管理、沿江各省市经济发展不平衡,正制约着长江经济带的发展。

指出,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实施好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土流失及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程,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

长江经济带建设的思路发生变化,在2015年底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已有所体现。建议称,要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起点建设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引导产业优化布局和分工协作。

全面把握统筹谋划

水环境生态修复报告范文篇10

关键词: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制度

onproblemsofchineselegislationonmeetingoutburstenvironmentaleventsandtheircountermeasures

abstract:manyoutburstenvironmentaleventssuchasenvironmentalpollutionandnaturaldestory,occuresinourcountryeveryyear.problemshaveappearedinthepracticeofmeetingsuchemergentevents.suchproblemsarerelatedwithnoregulationinlegislationsorincompleteregulations,andnojointbetweenoramongtheprovisions.afteranalysingtheproblemsexistedinlegislationsonmeetingoutburstenvironmentalevents,theauthorsetsforththepointthatweoughttoconstructafinallegislativesystemmodecomposedbyspecialregulationsinconstitution,specialsectioninemergentstateactandenvironmentalprotectionact,lawonmeetingoutburstenvironmentaleventsandit’simplemtivestatuteordetailedrules,specialsectionsorarticlesinenvironmentsingleacts,specialsectionsorarticlesinenvironmentadministrativestatutesand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becausetherealizationofthefinallegislativemodeneedsaccumulationoflegislation,legalinnovationandlegalperfectionforalongperiodoftime.andthatweneedmanipulated,all-sidedandcolligatedlegislationsnow,sotheauthorbringsforwardthepointofconstitutingstatuteonmeetingoutburstenvironmentaleventstemporarily.becausesystematicregimesarelifeoflegalsystem,sotheauthorbringsforwardsomeadviceoncreatingregimesystemaboutmeetingoutburstenvironmentaleventsattheendofthisarticle.

keywords:outburst;environmentalevent;meetanemergency;legislation;regime

一、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实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前我国突发环保事件的发生状况

随着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增强,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发生重大突发环保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Www.133229.COm以2002年为例,在环境污染方面,全国发生11起特大和重大污染事件,共造成12人死亡,近3000人中毒。在生态破坏方面,全国发生森林重大火灾24起,森林特大火灾7起,重大和特大草原火灾各3起;森林病虫害面积847万公顷,比上年增加16.1万公顷。在生态安全方面,全国的食人鱼事件、三峡的紫茎泽兰恶草事件、北方的沙尘暴等事件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并引起全国的关注。另外,酸雨危害和转基因物种的运输、种植和使用失控也存在引发突发环保事件的危险。[1]

(二)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实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突发事件必有应急措施。在防治突发环保事件的斗争中,既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实践经验,也或多或少地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应急措施的采取与否往往不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而是依靠地方甚至国家领导人的认识水平和判断能力,缺乏法定的科学评估机制和预警机制;二是在信息报告、通报和公布的过程中,隐瞒伤亡、损害甚至整个突发事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应急措施的采取缺乏相应的应急预案,往往过分依靠临场发挥,人力、物力、运力、技术力量和资金难以全部按要求及时到位,各方面的行动难以协调地开展和协调;四是许多干部和群众因为有生命、健康、财产和抚育、赡养方面的后顾之忧而缺乏必要的应急行动积极性;五是不能有效地消除社会谣言,安置或疏散居民,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的稳定;六是一些受灾群众难以从国家和社会得到充分有效的生活、生产救助和医疗救治,存在因灾致贫和因灾更贫的现象;七是应急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虽然可以弥补现行法

律规定的空白,填补现行法律之间的不衔接性,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程序规则和权力对抗规定,容易造成应急权力失控和资源浪费;八是一些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滥用权力或消极履行职责,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而得不到法律的制裁。此外,随着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复杂,综合应急、流域应急、区域甚至全局性应急等罕见的应急现象也会出现,除了出现以上问题之外,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动员、戒严、应急财政保障等实际问题。

以上问题的出现或可能出现,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突发环保事件应急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全面、深入地研究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立法,找出其中的一些不足和缺陷,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探讨相应的立法对策。

二、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的现状

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主要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单位之间的外部应急行政法律关系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内部应急行政法律关系,其规定主要表现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环境保护法律、环境行政法规、环境部门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由于部门规章的应急内容仅涉及颁布部门的权力和义务,不能给其他部门施加环境保护的应急职责,因而全面性不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应急处理规定仅在局部地域有效,不具全局的适用意义。故本文仅从普遍性和全局的角度研究宪法与宪法性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应急问题。

1.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的规定

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国家保护方面,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在特殊环境的保护方面,宪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可见,我国宪法对国家环境保护任务的规定采取了最具普遍适用意义的措辞,并没有明确地使用“紧急状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词语。不过,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保障”、“保护”、“改善”、“防治”等措辞应适用于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

规定了国家基本的应急环境保护任务,还必须规定相关的应急职责机构。从国外的立法来看,紧急状态下的环境保护职责一般由议会、政府和军队分工履行。在我国,紧急状态下的环境保护职责由全国人大及其常设委员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队分工履行。关于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委员会的职责问题,我国宪法第68条第19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该条第20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可见,在突发环保事件影响面广、危害相当严重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采取与其地位相适应的动员和戒严措施。关于国务院的职责问题,宪法第89条第6项规定其有权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该条第7项规定其有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该条第16项规定其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而环境保护的应急工作,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的角度看,均渗透到了经济、城乡、文化和卫生等工作的方方面面,严重时还严重影响局部地域的正常状态,因此国务院享有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行政职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决定职权。同样地,从宪法的有关规定也可以看出,地方政府也享有一定的环境保护应急处理职权。关于军队的角色问题,我国宪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由于参加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属于参加国家建设、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范畴,因此军队参加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是有根本大法的依据的。

2.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

在宪法规定的指导下,我国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生态破坏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对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分别作出了综合性和专门的法律规定。

(1)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

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该法除了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一般原则、基本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之外,还针对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该法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由于《环境保护法》并不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基本法,因而该法第31条的应急处理规定不能指导其他单行环境法律有关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创设工作。不过,该法可以衔接各单行环境法律有关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的规定,弥补其规定的不足,并适用于各单行环境法律没有规制的突发环保事件,如突发环境噪声污染、次声波危害、振动危害、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转基因食品和生物危害、生态安全危害等事件。

(2)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的规定

在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1995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规定了应急预案制度,即“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第56条规定了原因者的应急义务,即“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57条规定了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职责,即“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规定了原因者的应急义务、通报和报告的义务以及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在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2000年修正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8条既规定了原因者的应急义务、通报和报告的义务以及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又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的报告职责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强制应急职责。在突发海洋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1999年修正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7条既规定了原因者的应急义务、通报和报告的义务、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还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职责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应急职责;第18条规定了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制定与备案、单位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制订与备案、应急计划的效力等。在突发核事故应急处理方面,2003年制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5条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健全安全保卫制度的义务,接受公安部门监督指导的义务,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的义务,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的义务,报告的义务;第26条规定了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应急职责,规定了

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信息的平级与跨区通报、信息的逐级上报与、公众举报、事件的初步评估与应急状态宣告、区域间联合应急、财力、物力、人力、运力和技术力量的应急保障、救治与救助、应急教育、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四是如果并发了不同性质的环保事件即发生了综合性的突发环保事件,或者发生了全国性的突发环保事件,或者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了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公共事件,应如何协调相关的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机制?该法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2)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的缺陷与不足

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一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缺乏应急处理的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缺乏传染病病菌携带者污染大气和水体的应急规定,《环境保护法》的通用规定和第31条的原则性规定难以提供充分和有效的应急救济。二是已有的应急处理规定良莠不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比较详细,《水污染防治法》(该法的部分不足由其实施细则弥补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太过简单。即使是本身规定比较周密或者被实施细则与条例充实的单行环境法律,其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纵向设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应急方针与应急原则、应急预案与应急准备、信息传递、公众权利、事件的初步评估、应急开始与结束的宣告、区域应急措施的衔接、应急财力、物力、人力、运力和技术力量的应急保障、应急教育、疾病救治、社会保险、[3]公众募捐、国家救助、法律后果等方面,还或多或少地存在规定不足或规范空白的地方。三是在突发环保事件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如何衔接的问题上,在突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应急体制和机制如何衔接的问题上,均缺乏相应的规定;四是如果突发环保事件属于流域性或区域性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采取什么样的指挥管理体制、信息报告、信息通报和人力、财力、运力和技术力量保障机制才能体现应急机制高效性?现行各单行环境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五是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主体广泛(既包括纵向上和横向上的公权力机构,还包括原因者和与事件相关或受事件影响的单位和自然人),应急机制复杂,应急义务与应急职责故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因此,必须针对不同的应急职责和义务规定相应的应急法律责任,但目前突发环保事件应急法律责任的立法原则性强,有望进一步地明确。

(3)生态破坏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的缺陷与不足

森林和草原容易产生突发环保事件,但这并不意味着突发的生态破坏事件只限于森林和草原火灾和虫灾。在实践中经常还会发生农业虫灾、湖泊和海洋富营养化、海水倒灌、山体滑坡、荒漠化、沙漠侵蚀、沙尘暴、区域与全球气候变暖、外来物种侵袭、转基因生物危害等突发环保事件。这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如法国《环境法典》在第5卷第1编第3章就专门规定了转基因生物危害的应急防治问题,[4]但目前还没有得到我国单行环境法律的重视。而《环境保护法》的通用规定和第31条的应急处理规定,无法提供一个全面的和可操作的应急解决途径,因此必须加强相应的立法。此外,在森林、草原火灾和虫灾的跨区与跨国联合应急体制和机制方面,在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特殊环境因素的应急保护方面,还缺乏相应的规定。

3.环境行政法规的缺陷与不足

环境行政法规和与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其他行政法规的制定一般基于两个目的,其一,在已有《环境保护法》和单行法律的框架内制定,明确法律的规定,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协助环境单行法律的实施,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条例》等;其二,条例颁布时还没有专门的单行法律,但确有必要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法律的某些规定预先制定条例来进行规范,如《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就第一个目的的行政法规来说,其在应急处理的规定方面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等单行环境法律缺乏应急处理规定的情况下,目前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其二,一些条例及其母法都没有关注有关类型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如《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三,各环境行政法规及其母法在具体制度的设计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规范的不足。其四,虽然一些条例与《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的单行环境法律在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发挥了一定的协调和补充实施的功能,但是各单行法及在其框架内制定的条例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呈现明显的部门管理色彩。[5]就第二个目的的行政法规来说,它们仅涉及在特定历史时期已经发生或极有可能发生的某一类别环保事件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如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厂事故之后,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主持下国际社会于同年通过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我国于1993年制定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03年迫于全国“非典”危机的压力,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发生重大的野生动植物保护、转基因生物危害、有毒化学品等突发事故,有关外来物种的危害和黄河、长江流域的重大突发性污染已经通过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因而有关行政法规的立法尚未提上议事日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些类型的难以预料的区域性甚至全局性突发环保事件不会发生或能被有效控制。

[nextpage]

三、我国宜构建的突发环保事件应急法律体系及其实现战略

要解决以上立法缺陷,首先必须构建体系严密的法律框架体系。而要构建我国的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框架体系,国际立法的经验总结是必不可少的。

(一)国际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的立法经验

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比利时、英国、美国和日本先后发生了震惊中外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1986年印度发生了博帕尔毒气泄露事件,1989年前苏联发生了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露事件。在防治突发公害的战斗中,这些国家逐步建立和发展了自己的应急法律体系。在宪法的层次上,1961年委内瑞拉宪法设置了“紧急权力”一章,尼泊尔、意大利、韩国、西班牙、德国等国现行的宪法对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的重新配置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暂时限制作了规定,如德国宪法规定,为了应对紧急状态,联邦总统有权部分或全部临时限制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在宪法性法律的层次上,美国制定了《全国紧急状态法》,土耳其、加拿大、日本等国制定了对付各种危机的《紧急状态法》,前苏联制定了《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英国制定了《紧急状态权力法》,这些立法均可适用于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领域。在环境基本法的层次上,一些国家设立了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章节或规定,如加拿

大在1999年修正的《环境保护法》中设立了“涉及紧急情况的环境保护事件”专章。[6]在环境单行法的层次上,一些国家对某一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做了周密的规定,如《美国法典》第33卷第26章(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1321条(油类和危险物质责任)把“国家应急计划”作为第4款,设置了“总统的准备”、“内容”、“修改和补正”、“遵守国家应急计划的行为”四项内容;把“民事强制措施”作为第5款;把“国家反应体系”作为第10款,设置了“总统”、“国家反应部队”、“海岸警卫地区反应部队”、“地区委员会和地区应急计划”、“油槽管道和设施反应计划”、“设备要求和检查”、“地区训练”、“没有法律责任的美国政府”八项内容。[7]日本1998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把第18条的标题定为“紧急措施”。[8]此外,一些国家还在行政法规或命令中规定了应急条款。

总的来看,世界各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在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指导下制定一部涵盖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在内的紧急状态法,再在专门的环境立法中规定应急法律问题,如美国、加拿大、荷兰、日本等国。二是在环境基本法或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之中设置一些原则性的应急处理规定,然后再制定专门的突发环保事件应急法律,如日本在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之后,1976年制定了《海洋污染和海上灾害防治法》。三是在环境基本法或综合的环境保护法之中设置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应急章节,再在单行环境立法中分散设置各自的应急规定,如加拿大既在1999年修正的《环境保护法》中设立了第8章——涉及紧急情况的环保事件,又在渔业法令等法律、法规或法令中规定了环境部长的应急职权;荷兰既在1990年的《环境管理法》中设立了第17章——特殊情况下的措施,[9]又在《空气污染法》、《海域污染法》、《地表水污染法》等法律、法规或法令中规定了环境应急处理的内容。四是在环境基本法或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之中规定一些原则性的应急处理规定,然后在相关的单行环境保护立法中规定一些特殊领域的应急处理机制;一些国家或地区甚至还在专门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中规定可操作性非常强的应急处理措施,如我国。五是无专门的紧急状态法或突发环保事件应急法律,但在环境保护基本法或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环境单行法的通用规定和应急处理规定的框架内制定一部综合性、全局性的突发环保事件应急行政法规或法令,这样的国家目前不多见。

以上模式的列举并不意味一个国家只能采取一种立法模式,事实上,一些国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了混合立法模式。如日本采取了第一和第二种模式结合的混合模式。

(二)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宜采取的目标模式

由于我国具有独特的法律体系和立法传统,具有独特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因此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目标模式的建立,不能机械地照搬国外的模式,只能结合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结构,在各个立法层面上定向地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由于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由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法》、单行环境保护法和行政法规等组成,因此,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的目标模式宜由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的基本规定、专门的应急法律、单行环境法律中有关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的规定、专门的和包括应急内容的行政法规等组成。而要实现这一点,必须做的工作是:

修改宪法,在宪法中明确纳入包括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在内的紧急状态条款,把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上升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内容;其次,还要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的应急职权和应急程序作出进一步的基本规定。

制定《紧急状态法》,在总则中规定对所有突发事件适用的通用原则、指导方针和基本制度,在分则中单列“突发环境保护事件的应急处理”一章,对突发环保事件的特有原则和制度作出全面和原则性的规定。由于紧急状态法涉及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国家机关职权的重新配置,因而属于宪法性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通过。

修正《戒严法》,把重大突发环境保护和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需要纳为戒严的条件之一,并对相应的戒严制度进行补充。

提升《环境保护法》的通过机关,使之成为真正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在此基础上创新和完善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的原则性、综合性和专门性基本规定。

制定专门的《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法》。由于环境保护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包容性,这三个特点也应为《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法》的适用范围所体现。基于此,该法的适用范围最好定位为环境污染、自然资源与生态破坏、环境安全三类。除了常见的突发环保事件类型外,环境污染事件还应包括噪声、振动、光、农药、传染病病菌污染等,生态破坏还应包括农业虫灾、湖泊和海洋富营养化、海水倒灌、沙尘暴、野生生物危害或疾病、水土流失等,环境安全事件还应包括全球气候变暖、区域沙漠化、外来物种侵袭、转基因生物危害、生物多样性锐减等。如有可能,可以把自然遗迹、文化遗迹等特殊环境因素的应急处理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如《紧急状态法》事先已制定,《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法》的规定应与之相协调。

制定《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由于《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法》除了涉及军队的应急职责之外,基本上都是一些行政法条款,涉及行政机关的应急体制、应急职责、法律责任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应急行政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其中,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和衔接工作涉及中央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央有关部委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地方上级职能部门与下级职能部门之间的纵向职责分工和衔接工作,本级人民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和同级人民政府之间的横向职责分工和衔接工作,非常具体,同时又非常复杂,因而难以被具有相对稳定性、原则性和抽象性特点的法律所具体和明确地把握,因而必须发挥国务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在《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法》的框架内制定一部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对应急体制、应急职责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应急行政法律义务作出与其母法相协调和补充的配套具体规定。

创新和完善各单行环境保护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规定,使之既符合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规定,又与《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法》的规定衔接、协调;在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组织法、财政预算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充实相关的应急机构设置、应急决策、应急经费预算等规定。

此外,还要协调上述立法与地方法规、部门行政规章、地方行政规章等相关立法的关系。

[nextpage]

(三)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目标模式的实现战略

1

.目标模式实现的长期性

目标模式的实现以构成要件的全部具备为前提,因为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目标模式的构成要件难以在今后一段时间全部具备。

体现在宪法的层次上,由于宪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其基本规定的创设必须经过反复的实践和论证,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从理论上讲不是太成熟,争论很多,从实践上讲经验不是太丰富,因此目前和今后几年,在宪法中纳入包括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在内的紧急状态应对条款不太现实。同样的道理,制定《紧急状态法》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也很困难。体现在环境保护基本法方面,虽然《环境保护法》的地位提升和修订工作已经纳入立法规划,但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积累成熟的区域性、流域性甚至全局性的突发环保事件应急处理经验,缺乏成熟的综合性和联合应急经验,因此虽然可以设置单独的“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处理”章节,但其基本规定的全面性、系统性和可适用性不会太强。同样由于经验积累的缺陷,目前制定《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法》也会有一定的难度。事实上,我国目前也未把之纳入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体现在各单行环境法律方面,目标模式的建立需要修正大气、水、海洋、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完善污染应急处理制度;需要衔接各种类型的污染应急处理机制;需要制定新的法律,对突发转基因生物危害、生态安全、振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事件的应急处理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工作量和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在短时间内难以全部实现。

以上分析说明,我国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立法目标模式的建立将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

2.目标模式的实现战略

由于目标模式的建立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必须结合实践制定符合国情和环境保护需要的发展策略。就目前的情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比较可行的发展战略是:第一步,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借鉴1993年《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5年《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0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2003年《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2003年《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2003年《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的立法经验,制定适用于环境污染、自然资源与生态破坏、环境安全三类突发事件的《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条例》,以应实际之需。第二步,在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专门设立“突发环境保护事件的应急处理”章节,并在今后制定《有毒化学物质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安全法》、《振动防治法》等法律及其实施条例或细则时,在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时,在修订现行环境单行法律的实施条例或细则时,设立专门的应急章节或完善已有的规定。第三步,待积累丰富的应急经验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并在实施条例或细则生效之日起废除《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条例》;在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应急立法经验丰富的情况下由全国人大通过《紧急状态法》。第四步,修正宪法,在其中纳入包括突发环保事件在内的紧急状态应急处理章节。

四、我国宜创设的突发环保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体系

制度是法的生命之所在,因此,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突发环保事件,除了构建严密的立法框架体系外,还必须在立法框架体系内填充相应的制度体系。由于制度体系的创设必须服从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的指导,因此在创设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制度体系之前,必须确立应急方针和应急原则。为此,可以借鉴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8年南非《国家环境管理法》和我国2002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经验,确立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等应急方针和风险与损害预防、[10]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应急等应急原则。

(一)应急机构制度

应急管理体制的科学与否往往直接决定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成败和效率。根据我国的国家形式和机构设置情况,可以确立纵向与横向机构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纵向机构可设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和县(旗)四级应急管理机构,每一级包括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政府和军事机关三类国家机构。横向机构体现在三个层次上,一是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地方人民政府,三是同一行政区域内或不同行政区域间的环境保护、海洋、林业、渔业、海事、农业、草原、水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家一级,一些国家规定了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如美国成立了联邦紧急管理局,俄罗斯成立了紧急事物部。为了更好地指导与协调全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我国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批准成立了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根据“三定”方案,其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督查、督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承担并协调与指导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跨省界区域、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但是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和《森林法》、《草原法》、《农业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该中心的职责范围具有很大的部门局限性。因此,有必要突破部门的限制,成立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环保事件的部级应急指挥和协调机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国家军事机关部门也应当同时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对于区域与全球气候变暖、沙尘暴、外来物种侵袭、转基因生物危害等非常见的突发环保事件,国家有关部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把其应急防治纳入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

在地方一级,各地在坚持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条件下,可设置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应急指挥和协调机构。

为了更好地体现应急机制的权威性和高效性,有必要建立应急指挥分级负责的机制,即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主管领导兼任国家和地方级应急指挥和协调机构的负责人,并对应急活动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应急行政任务负全责。军事机关的首长对军队的应急任务负全责;。

(二)应急预案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军事反应部队的组成、任命和训练,[11]信息收集、分析、报告与通报,应急监测机构及其任务;突发环保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突发环保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等。为了使应急预案制度落到实处,应急立法应规定

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美国法典》第1256条第5款规定,如州政府没有制定有效的突发性偶然事件处理计划,局长不得为该州的污染控制项目提供补助。

(三)应急预警与紧急状态宣告制度

应急预警制度包括事件的初步调查和初步评估两个方面的内容。调查是评价的前提,评价是决定应急状态是否启动的前提。如果事件的现实危害和发展符合应急立法规定的启动条件,有权机关可以宣布应急状态开始。评价必须有标准,为了科学地防治突发环保事件,杜绝人为的懈怠和反应过度现象,必须建立应急程序的启动标准。该标准的建立可借鉴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和我国2003年《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的做法,前者第194条规定,环境紧急事件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急职责才能实施或履行:一是对环境有或可能有直接的、长期的有害影响环境,二是对人的生命得以依赖的环境构成或可能够威胁,三是在加拿大境内对人的生命或健康构成或可能构成威胁。后者规定,应急处理的对象必须是重大水污染事件;而对于重大水污染事件的范围,《重大水污染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界定为以下五类:对黄河干流或黄委直接管理的支流河段(湖泊、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水污染的;黄河干流或黄委直接管理的支流河段县级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供水的;黄河干流或黄委直接管理的支流河段上发生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或影响社会安定的;引用黄河水,因水污染导致人群中毒的;黄委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发生的有其它影响重大的。

紧急状态宣告包括紧急状态开始和结束两个方面的宣告制度。紧急状态开始的宣告意味着应急处理程序的全面启动,有关机关和人员必须各司其责。如2000年8月初,美国俄勒冈州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森林大火,波及11个州,克林顿总统应州长的请求于8月7日宣布俄勒冈州进入紧急状态,并动用了1500名军人协助救火;因大量化学物质泄露造成水源污染和饮用水断绝,巴西东南部米纳斯吉拉斯州乌贝拉巴市2003年7月11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采取了集中供水等应急措施;因发生50年来最为严重的森林大火,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总理坎贝尔于2003年8月初宣布,该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并动员1万多名救火人员和8000多名军人参加扑火。结束时的宣告意味着所有应急程序的总结和正常法律程序的重新适用。这方面的立法可借鉴我国《戒严法》第12条的做法,该条规定:“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实行戒严的紧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戒严。解除戒严的程序与决定戒严的程序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有关机关利用紧急状态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法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应采取应急状态宣告权和应急措施执行机关的分立制度。

(四)信息沟通与公开制度

该制度包括信息报告、通报、通知与制度,信息报告的对象是统计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信息通报的对象包括国际组织、外国政府、[12]国内不同的政府部门和不同的行政区域,通知的对象是受事件影响的公民和单位,信息的对象是公众和媒体。为了使该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应急立法应规定信息沟通的时限、程序和具体内容。如《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对水污染事件报告与处理的时限性、程序和内容做了严格的规定:水文等基层单位如发现发生在本单位管辖河段、工作现场或驻守地附近的重大水污染事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初步核查,在核实后30分钟内用电话报水资源保护局,并按《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上报,在监测、调查人员未到达现场前,继续监视事件的发展,并及时报告;水资源保护局接到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或从其它途径获取此类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后,及时上报黄委,并在对报告的事件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后,30分钟内向水文局下达应急水质监测和调查通知;基层水文水资源局在接到应急水质监测和调查通知后,必须在1小时内出发,现场监测数据立即报水资源保护局,在现场测试的同时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实验室分析结果在样品到实验室后2小时内将结果报水资源保护局。同时规定,在启动预案和预警分析的基础上,以最快的速度将事件情况、意见建议上报水利部,并通报沿黄有关省区政府部门。

(五)公众报告与举报制度

设立公众的对抗权是各国应急立法的经验,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做了这方面的尝试。前者第24条授予公众的隐患举报权、不作为举报权、滥用职权举报权,要求有关机关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并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后者也建立了类似的水污染事件报告奖惩制度。此举得到了学术界、实务界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应为突发环保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设计借鉴。

(六)紧急协商与强制措施制度

由于应急措施往往涉及区域利益和公民私权的限制和征用,因此必须注意措施的实施时间与方式,而要做到这一点,协商的措施是必须的。[13]如1999年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197条规定,应急措施实施的行政机构之间和行政机构与居民、企业、劳动者之间应就应急措施进行必要的协商;如协商不成,部长可以直接具有强制性的命令。[14]

强制措施制度,包括紧急疏散、强制隔离、交通管制、人员与财产征用、损害或影响的紧急补救、减少与减轻等子制度。如在2000年的新墨西哥森林火灾事件的应急处理中,联邦和地方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紧急疏散了2.5万人。由于强制措施涉及人权的保护问题,因此,可以参考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201条的做法,明确规定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实施条件。

(七)物价平抑制度

该制度包括价格的行政限制和必需物质的市场调运两个方面的子制度,前者是指国家和地方有关应急职责机构行政命令,限制物价;后者是指有关应急职责机构多渠道地组织居民的生活、医疗等必需物质的供应,防止市场出现短缺的现象。这方面的立法可参见我国《戒严法》的做法,该法第5规定:“戒严地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援助、协助、救治和救助制度

援助制度是指中央对地方、其他行政区域对受灾区域、外国对受灾国提供应急资金、物质和技术力量的规则的总称。如2000年的新墨西哥森林火灾事件的应急处理中,联邦紧急灾难处理署向俄罗斯紧急事物部提出租借两架灭火飞机的请求;在2000年的俄勒冈州森林火灾中,加拿大出动了几百名士兵和灭火小组到美国参加灭火行动。区域协助制度是指不同的行政区域采取协调一致的应急行动来防治突发事件的规则的总称,如

在2003年5月意大利拿波里的垃圾事件中,该国的环境部决定采取了垃圾外运处理等应急措施。救治制度是指应急职责机构采取有效的应急医疗机制来救治因灾致病者和其他患者的规则的总称。救助制度是指应急职责机构为受灾者提供必要的生产和生活便利和资助,保险公司及时地为受灾者发放理赔资金。如在2000年美国新墨西哥州森林火灾事件的应急处理中,联邦紧急管理局宣称,将向受灾居民提供包括住房补贴和生产救济在内的特别拨款,并向未保险的住房提供低息贷款;同时国民警卫对还在圣菲建立了紧急服务中心,向灾民提供临时住宿服务。与该制度相关的还有国际交流和合作制度[15]等。

(九)法律后果制度

法律后果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它们为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防治构筑了双轨的后果保障机制。

积极的法律后果包括职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法律后果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积极法律后果两类,前者包括为应急公务人员提供保险、补贴、补助、津贴、抚恤金、奖励等,如2003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后者包括应急贡献奖励、举报和报告奖励等,如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法律规定,对于无法定职责报告,而自愿地向有关机关报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紧急事件的,应该予以奖励;未经报告者同意,有关机关不得披露其身份;用人单位或其他雇主不得采取解聘、暂停雇佣、降职、惩罚、骚扰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16]

消极的法律后果也称法律责任,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和职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7]两类,每类责任的立法包括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的形式和责任的实现程序立法三个方面。因此,为了防止应急法律机制的虚化,应急立法应对法律责任作出全面且平衡的规定,尤其要注意应急职责者和扰乱社会与市场秩序者的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注意赔偿责任的范围、赔偿责任的转移、赔偿责任的免除和减轻,注意费用的追偿,注意权利限制的补偿机制等。如在民事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方面,可以借鉴1993年欧洲理事会《有关环境危害活动造成损害民事责任的欧洲公约》的作法,该公约第2条第7款规定的环境损害包括:①死亡或者人身伤害;②财产损害;③因环境破坏造成的前面两种情形之外的损失或者损害。[18]在权利限制的补偿立法方面,可借鉴我国《戒严法》的做法,该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或者戒严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因征用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参考文献]

水环境生态修复报告范文篇11

北京风光,千里朦胧,万里尘飘,望三环内外,浓雾莽莽,鸟巢上下,阴霾滔滔!车舞长蛇,烟锁跑道,欲上六环把车飙,需晴日,将车身内外,尽心洗扫。空气如此糟糕,引无数美女戴口罩……

今年全国两会上,环境保护话题成为最热门话题之一,代表和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强烈而迫切。

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权入宪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这同党的十报告一脉相承。“生态文明”也成为2013年全国两会热词。

安徽代表团在《关于设立“美丽中国”区域实现模式滁州试验区的议案》中指出,建设美丽中国既要有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更要有试点经验和板块突破,建议设立“美丽中国”区域实现模式——滁州试验区。据介绍,滁州是安徽的东大门,西接中西部地区,东邻长三角,地跨长江、淮河两大流域,地理和生态环境兼具多样性和典型性特点。

在安徽代表团小组审议中,六安市市长毕小彬代表建议中央财政加大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铜陵市委书记宋国权代表建议制定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环境修复扶持政策。池州市市长赵馨群代表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建议国家出台差别化政策,对于生态建设领域和项目给予资金和税收上的优惠,“用利益导向推动生态建设,推动低碳城市建设。”

这一话题也在贵州代表团引发热议。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贵州省委书记赵克志代表建议进一步实施退耕还林政策,治理石漠化、沙漠化,同时强化环境执法。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代表针对贵州生态脆弱的实际,建议中央预算安排考虑贵州的情况,加大支持力度。

在河北代表团分组审议中,承德市市长赵风楼代表说,应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加强生态环境文明建设。河北农业大学校长王志刚代表建议,加强对京津冀地区生态资源承载力的研究,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

来自广东团的王如松代表希望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权写入宪法。“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特别是在节能减排、优化国土空间、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从长远来看,要让享有美好环境成为每个公民的权利,让保护环境成为每个公民的义务,还是有必要将相关内容写入宪法。”今年65岁的王如松是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已致力于生态环境研究数十年。在他看来,入宪是转变一些地方政府“GDP至上”发展方式,从源头上治理生态恶化的需要,“在一些地方,口号是生态,行动是经济。干部考核主要看经济成绩”。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充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王如松认为,环境权是公民在安全、健康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是免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环境权写入宪法,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在他看来,环境权入宪是国家保障人权和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包含环境权的实质内容和要求;有助于受害者维权,有利于单行法中对环境权进一步细化,使公民正当环境权益得到维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可以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等。

王如松表示,在他领衔、陈敏等代表附议的《关于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权入宪的议案》中,建议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后增加:“人人都有在安全、健康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同时也有为当今和后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到3月11日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401件,其中有关立法方面的393件,监督方面的5件,其他方面的3件。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提案成一大热门。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青表示,“为了建设美丽中国,应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吴青早在当广东省人大代表时,便对土壤污染问题作过深入调研。她向记者列举了近日互联网上被关注的“中国癌症村地图”,来说明土壤污染的危害。“环保公益人士制作的图表中,村子数量被认为超过200个,这说明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何等严重。”吴青解释说,各种有害物质在土壤中积累后,被植物或者动物、禽类吸收,间接被人体吸收,危害人体健康。

在议案调研中,吴青遇到很多困难:相关土壤污染数据无法获得,因此土壤污染产生的危害情况无法了解得更详细、深入。她从环保部的《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印发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及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等文件中感受到环保现状不容乐观。“最大的问题在于,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分散而不成体系,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吴青认为,宪法、侵权责任法、刑法、农业法、环保法、土地管理法等主要保护的是农业用土壤污染防治,均未全面覆盖各类用地保护,特别是法律责任方面,规定明显不足。

据悉,环保部已于2012年初启动了土壤环境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在议案中,吴青等代表建议建立土壤污染标准、污染风险评估、污染检测、污染治理与修复、公众参与等制度,明确土壤污染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治理大气污染刻不容缓

农工党中央的提案指出,目前我国“污染减排手段”与“空气质量改善”严重脱节,建议各级政府建立PM2.5监测、评价及考核的具体规范,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

我国污染物防治目前实行的是属地控制,但现在出现的综合性污染、复合型污染则是由区域共同作用形成的,按行政区防控大气污染的方式不尽理想。3月5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提出,加强PM2.5监测和信息,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开展区域联防联控。

如何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政协主席付志方建议,由国家大气污染治理主要责任部门牵头,有关部委和相关省市共同参与,明确责任主体,通盘研究、规划。同时,对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所有方面与预期目标作出全面安排,其中能源结构、产业结构、消费结构调整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等内容要有刚性的量化指标。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教授俞光岩在这次两会上也重点关注治理大气污染问题。他建议,由环保部、卫生部、科技部共同设立空气污染与人口健康专项科研项目,研究城乡空气质量与相关疾病的关系,提高与空气污染相关疾病的防治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政协副主席谢晓尧认为,防治大气污染,应大力推进完善相关立法工作。

谢晓尧建议尽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配套法律法规,构建适合我国发展阶段的、适度超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通过完善立法,严格依法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朝阳糖尿病医院院长王执礼委员建议,将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空气污染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制定单行的环境损害赔偿法,明确环境损害责任承担主体、赔偿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救济途径等基本制度。将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公益损害与公民的私益损害,列入赔偿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徐龙认为,在大气污染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加快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已刻不容缓。徐龙说,1987年制定、1995年和2000年两次修改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存在6方面不足:立法理念上,过于依赖行政手段,缺乏从源头、全过程控制大气污染的理念;重要制度及标准缺失,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建立环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缺乏问责条款;机动车污染监管不够得力;法律责任部分多为刑事责任,过于单一、僵化,实施效果不理想;信息化治污有待加强。徐龙认为,现行大气污染法缺乏治污信息公开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信息监测及公布手段单一、渠道狭窄、僵化,无法有效借助互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

记者看到,徐龙等代表在《关于加快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后附上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共8章137条,而现行大气污染法仅7章66条。该议案主要修改内容为: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建立政府环境问责机制、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建议:将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中涉及环保的相关职能合并在一起,赋予大环保部更多职能与权限;之后,实现环保部门的垂直管理,让相关政策真正落地。

有评论认为,虽然环保部门一路从环保局升格到环保总局,直到环保部,但一直以来,环保部门是缺乏强硬执法手段的“软衙门”,这种局面必须得到改变,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必要授予环保部门强制执法权,让环保部门成为对污染企业拿得出强力反制手段的“硬衙门”。环保部门的确应被授予更大的权力。另一方面应该发挥公众监督污染、监督监督者的作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应该“松绑”,让民间力量通过诉讼、索赔,对污染企业形成有效的震慑。

联防联控跨省水污染

水环境生态修复报告范文篇12

论文关键词:流域规划;修编;思路;珠江流域

1珠江流域规划编制情况述评

1.1流域规划编制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加强珠江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工作,1961年,珠江流域规划办公室编印了《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报告》(未审查)。1986。珠江水利委员会编制完成了《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报告》,该报告1990年经水利部审查通过。1993年国务院正式批复《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纲要》。珠江流域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珠流规”)在指导流域综合治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据珠流规,珠江陆续编制完成了若干专项规划,并大规模地开展了水利工程建设,如北江飞来峡水利枢纽、右江百色水利枢纽、西北江三角洲五大联围、红水河水电基地开发、珠江河1:3治理、西江航运干线航道整治等,为珠江流域水利事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2对珠流规的总体评述

珠流规由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组成,统筹了防洪、灌溉与供水、水电开发、航运、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由于当时社会发展建设的需要,珠流规偏重于流域防洪规划和水电梯级开发方案论证。从近20年的治水经验和教训看,珠流规提出的“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加强管理”的规划原则和“按自然规律与经济规律,近远期结合,除害与兴利结合,综合利用,统筹兼顾”的规划方针是正确的,提出的开发方向和任务是基本正确的,拟定的主要河段梯级开发方案也是基本合理的,总体看来,珠流规在流域水利建设和管理中充分发挥了流域规划的指导作用。

但是,随着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河流状况的变化以及治水理念的革新,珠流规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存在以下问题:

a)规划编制距今已有20年,流域经济社会状况、自然条件和工程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部分的规划基础资料已经过时,规划期已满,出现了中上游洪水归槽问题、咸潮上溯影响供水安全问题、珠江三角洲泄洪不畅等珠流规难以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规划修编,摸清流域的情况,协调各方面的需求,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

b)当时规划重点主要围绕重大工程而展开,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流域管理等工作重视不够,使珠江流域近年逐渐暴露出水土流失严重、水环境恶化和河道采砂失控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规划修编,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实现人水和谐。

c)规划编制时尚未认识到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还存在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问题,对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规划内容考虑不多,没有对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以致在水量丰富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出现缺水、喝咸水等问题,需要通过规划修编,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全面规划,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d)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角度出发,需要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应对规划进行修编完善,指导今后的流域水利建设与管理,支持国家新的发展战略。

e)随着国家主体功能区的划定,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西部大开发等区域战略的实施。要求流域综合规划与之相协调和衔接,通过规划修编,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满足主体功能区发展对水的需求。

f)流域综合规划滞后于有关专业规划,难以合理规范和有效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导致一些地方水资源过度开发。水能资源无序开发,特别是部分地区的“跑马圈河”,严重影响流域水资源综合效益的发挥,造成流域生态与环境的破坏,如南盘江支流黄泥河、北盘江支流可渡河等河流的无序开发,需要通过规划修编,协调不同地方、部门的发展需要,指导其他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规划修编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2.1总体思路

规划编制要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核心,以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主线,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水利的理念,统筹流域的综合治理和水资源适度开发、高效利用、合理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提出可切实保障流域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生态安全和可统筹协调区域间、行业间、河流不同功能之间的河流功能定位、综合治理和开发重大工程布局、流域综合管理措施,提出规划实施意见,为实现“建设绿色珠江,维护河流健康”的目标奠定规划基础。把规划修编的重点放在流域防洪减灾、保障供水安全、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等方面,建立以水资源管理为核心的,突出体现流域防洪减灾、水资源供给和保障、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等要求的流域综合规划管理体系。

2.2主要内容

2.2.1完善流域防洪减灾体系

《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报告》和近期完成的《珠江流域防洪规划报告》和各省(自治区)、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防洪规划基本构建了珠江流域防洪减灾规划体系。修编要协调防洪与发电、水资源配置、航运等综合利用关系,统筹干支流、上下游的洪水出路安排,重点研究西江洪水归槽和洪水异常超频、珠江三角洲腹部地区洪水位异常壅高、龙滩与色水库后汛期防洪库容设置问题,研究不同规划时期的流域骨干水库统一调度和运用方案、临时分洪滞洪方案,研究落实柳江中下游和北江上游防洪工程体系、西江蓄滞洪区和潘江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珠江三角洲思贤活和南华关键节点的治理方案,并开展风险分析和防洪保险、洪水风险管理、重点区域山洪灾害防治、防洪减灾法规建设等研究和规划工作,完善防洪减灾规划体系。

2.2.2完善水资源供给和保障规划体系

研究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环北部湾经济圈等经济战略和“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经济布局与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重要河段和断面的水资源开发控制目标;研究珠江三角洲成潮给澳门、珠海、广州、中山、江门、东莞等城镇供水带来的问题,研究西江、北江、东江河道普遍下切对沿江灌溉和供水带来的问题。在珠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城市饮水安全保障规划基础上,开展重要城市供水规划、主要农业区域灌溉规划等,城市供水规划要注重落实供水方案、保障供水安全,灌溉规划要重视大型灌区规划和灌区节水规划;研究西水南调解决桂南沿海和雷州半岛干旱缺水、西水东调解决三角洲城市群供水安全等流域水资源配置重大工程问题;研究流域骨干水库赋予流域水资源配置功能问题和枯水期统一调度方案;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特别注重保障河流的基本生态流量,既有效缓解蒙开个、黔中、桂中、桂南和雷州半岛、珠江三角洲等缺水地区的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饮水安全和粮食安全,又维护河流健康、保障生态安全,形成覆盖各专业领域和不同区域的水资源供给和保障规划体系。修编要提出完善的流域水权分配技术方案,突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

2.2.3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体系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表现为水资源服务人类社会的功能开发,除灌溉和供水外,还包括水力发电、航运、水产养殖、河道岸线利用、旅游和景观等。

a)梯级开发及水力发电。要根据新的形势对原规划中的梯级开发方案和水库的开发任务进行复核、调整,控制性水利枢纽首先要服从流域防洪调度,统筹考虑城乡供水、航运、灌溉和生态用水的需要。要着重研究水库调度运用对上下游的生态影响问题,重视移民安置问题,研究优化调度方案和保护措施,填补部分重要支流规划空白。具体来说有以下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龙滩水库按375m正常蓄水位建设带来的流域规划方案调整;原规划的北盘江万家口子、黄泥河大桥、右江瓦村、都柳江、榕江等水库高坝大库方案淹没大,超过了地方的承受能力,需要调整;补充北盘江可渡河、清水江、黄泥河、六硐河等省际界河以及左江、蒙江、北流河、北江上游浈水和武水过境边界河流规划工作;西江的天生桥、光照、龙滩、岩滩、大藤峡、百色,北江飞来峡,东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等骨干水库承担流域水资源配置任务的必要性研究。

b)珠江水运体系。面对不断加剧的全球能源危机,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珠江水运发展的战略问题,综合考虑水力发电、水运及水环境之间的关系。确定流域可以承载的水运开发能力和布局。要结合航运部门完成正在开展的珠江航运规划,对珠江三角洲航道规划、西江航道干线等Ⅳ级以上主要骨干航道规划调整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研究平陆运河、粤赣运河、湘桂运河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协调好发电、航运、灌溉、水生态修复与保护、水景观建设与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c)水产渔业。结合水产渔业部门的渔业水产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流域开发利用和保护目标,研究河道及河口水产渔业发展的规模和合理布局方案,要_审=视洄游鱼类通道和产卵场的保护。

d)岸线利用与管理。在规划修订中应研究主要岸线功能分区及岸线利用总体布局,研究岸线利用对河势、防洪、水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及岸线管理问题。与建设管理司组织开展的珠江流域重要河段(珠江口、西江干流(梧州磨刀门)、柳江柳州河段)岸线利用和保护规划协调,纳入其主要成果。

e)旅游和景观。研究流域与水相关的自然景观、文物古迹,一方面结合河流治理和开发对旅游资源开发进行规划,提出保护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的要求及水工程的景观要求,另一方面旅游资源开发也要考虑到水环境的保护。对重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做出规划。

f)采砂控制。河道无序采砂导致部分河道严重下切,严重地影响了防洪安全,并造成河口咸潮上溯。规划应统筹考虑防洪、航运、水资源等方面的要求,合理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在规划中纳入并协调各省(自治区)采砂规划的主要成果。

2.2.4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与环境修复规划体系

2001年完成的《珠江流域(片)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告》对珠江片主要河流湖库进行了水功能区划分,统计‘调查了主要入河排污口,提出了主要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并制定了水质监测方案,基本形成了珠江水资源保护总体方案。修编时应加强重要经济或生态区域(如珠江三角洲地区、云贵高原湖泊、珠江上游南北盘江流域等)、重要城市区域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与环境修复规划,并与国家环保总局正在开展的相关规划衔接;研究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迅猛发展格局下的水环境变化趋势与对策,尤其是上游地区快速发展是否超出水环境承载能力及可能带来的水环境问题,并研究水资源保护的部门问协调管理机制等;在入河排污口、面源污染控制、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等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完善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体系。

2.2.5完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体系

1992年完成的《珠江流域水土保持规划报告》(199l一2000年)对珠江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划。20世纪90年代以来陆续编制完成《珠江流域南北盘江中上游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水土保持规划报告》、《珠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网络规划报告》、《珠江上游南北盘江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规划》等,基本形成了珠江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体系。新一轮的修编应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突出珠江上游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及流域石灰岩地区、东江水源区等重点治理区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划,完善流域水土保持监测和管理规划等内容。

    【公文范文】栏目
  • 上一篇:高二上册期中数学知识点(6篇)
  • 下一篇:教育故事演讲稿(15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本站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