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作文网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范例(3篇)

时间: 2024-01-09 栏目:公文范文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范文篇1

根据常委会立法计划,省人大农委从去年底即提前介入,组织开展了《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先后赴绍兴、嘉兴等市召开座谈会,征求了当地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实地考察了白塔湖国家湿地公园、东白山高山湿地、石臼漾湿地、永秀白荡漾湿地等,并赴陕西、宁夏了解两省(区)湿地保护立法以及立法后评估的情况。期间,多次就条例草案修改事宜与省法制办、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沟通交流。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后,我们又就条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3月14日,省人大农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称为“地球之肾”,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涵养水源、蓄洪抗旱、净化水质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我省地处东南沿海,湿地类型众多,湿地资源丰富。据有关部门统计,湿地总面积达246.7万公顷,占全省陆域土地总面积的22%。现已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8个,湿地公园15个,湿地保护小区30个。近年来,各级对湿地保护工作日益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整体情况看,湿地保护和管理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一些地方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随意改变湿地用途,导致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部分湿地水污染严重,带来生物多样性减少,野生生物栖息地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十分脆弱,一旦遭到破坏,修复起来代价很大,这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在省人代会上省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要求加快地方立法,加强湿地保护工作。去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杭州市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全省湿地保护立法提供了借鉴。为此,制定《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是必要的、适时的。农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我省的实际,体现了加强湿地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结构内容也基本可行,已较为成熟,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同时,就条例草案有些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目前我国法律上对湿地尚无统一的界定。条例草案根据《国际湿地公约》中湿地的定义,结合本省实际,同时实行名录管理来界定法规调整范围。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名录的潮湿地域。”同时明确省重要湿地保护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一般保护名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较好地体现了我省的特色,是可行的。农委认为,科学确定保护名录,是本条例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名录的制定,既要充分调动市、县(市、区)政府的积极性,自下而上,提出本区域需要保护的名录进行保护;又要从全省宏观上把握。对个别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重要湿地未受到保护的,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湿地保护规划,商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需要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名单。”如果地方政府不上报或协商不成,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提出并确定列入省重要湿地保护名录,对此,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时加以明确,使全省应保护的湿地切实得到保护。

二、关于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文件和现有体制,目前湿地保护实行的是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根据我省目前湿地保护管理的现状,在条例草案第六条对管理部门的职责作了划分,确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职责,同时明确海洋与渔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三个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为了加强领导,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应明确湿地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办事机构的设置,以便于工作的开展。另外,这一条放在第三章“保护措施”似有不妥,建议放到总则。

三、关于湿地保护的主要方式。条例草案第三章,对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如何进行保护分别作了规定。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滨海湿地需要保护的可划定自然保护区,所以对“海洋特别保护区”提法建议再作研究。有的委员认为,从我省实际看,今后兴建湿地公园是湿地保护的主要方式,条例草案除了要规范设立条件、申报程序、撤销变更等内容,还应明确湿地公园的具体管理机构。从已建的湿地公园情况看,尽管隶属的部门不同,但多数是采取政府组建管委会的方式来进行管理,有必要赋予管委会一定的管理权限,以有利于对湿地公园的管理。另外,第三章的章名“保护措施”和第四章章名“管理措施”不易区分,从第三章内容看也不贴切,建议作修改。

四、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五章,对违反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各类行为,逐项规定了罚则,由湿地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本章所指的湿地主管部门是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可以对第四章所列禁止进行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而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湿地名录时,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同时逐个确定相应的湿地主管部门。”这个湿地主管部门主要指的是权属管理的概念,两者概念容易混淆。建议修改时对这一概念加以明确。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湖南;世界遗产地;旅游;地方性立法

一、立法理念

湖南应对世界自然遗产乃至世界文化遗产作原真保护、完整保护以及动态保护,同时坚决摒弃“封闭”保存的理念。视遗产资源为有生命的活态存在,保护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强化其内在的生命力,增进其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如果不进行旅游开发,这种巨大的遗产资源不能转化为现实的社会财富与经济利益,在当今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现实的。但是,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加强环境保护以保持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完整性,让游客获得真实而又全面的遗产旅游体验,必须有效协调,也可以有效协调。借助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以及强制性,可以建立世界遗产资源利用的有效约束机制,促进遗产旅游的永续发展。湖南遗产旅游的地方性立法安排,应凸显地方特色,凸显遗产特质,内容上力求精实,体现制度创新。相关规定,既要与《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互衔接,又不能与其混同。作为地方性质的遗产旅游立法,既要具有一定的“中观”指导性,又要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可实施性,是“宣言法”与“操作法”的统一。

二、立法体例

湖南的地方性旅游立法,在全国是居于领先地位的。1997年4月7日,即出台《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还专门制定了《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突出了武陵源景区的世界自然遗产地位,加强对它的保护力度,开全国遗产立法之先河。虽说湖南已有《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但改进的空间依然很大。湖南省人大应在《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的基础上,新订《湖南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并专设“遗产旅游”一章,把新条例定位为实质上的旅游单项法规。至于省内的各单项世界遗产的保护、开发、利用的有关规定,列入《湖南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各附件之中,同时废止《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三、立法管理体制

我国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而在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上,我国规定建设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比较上述两类管理体制,对于建构世界遗产地管理体制而言,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更有借鉴意义。湖南应通过遗产旅游的地方性立法安排,进一步规定湖南世界遗产地一律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世界遗产地的保护、规划、建设和旅游,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毕竟,我国的世界遗产如依其资源属性,而作分类管理的话,可能分别归建设、环保、文化、文物、宗教、地质、旅游等部门实施管理,致令条块分割,实不利于理顺管理体制。当然,在世界遗产地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设置上,则要考虑到世界遗产资源的类别。世界遗产资源的类别很多,包括自然生态区、植物保护区、动物保护区、综合保护区、地质生物进化区、海岛(海湾)景观、高山峡谷、山岳风光、皇家陵墓、宗教石窟艺术、特殊历史古迹、古城遗址、考古遗址等。湖南的世界遗产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其遗产资源的类别,灵活设置政府工作部门。依《地方组织法》第64条之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相关的地方性立法安排自不能违背此一上位法的规定。由于遗产旅游所涉社会经济关系错综复杂,须综合考虑、全盘规划和统筹协调。为此,由世界遗产地政府牵头成立由各相关单位领导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亦可有湖南的地方性立法安排,获致确认。

四、立法保护制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于1972年颁行,《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作为该公约实施的纲领性文件,于1977年公布。该指南充分吸纳了文物古迹和生态保护学界关于原真性和完整性的保护理念,以原真性检验和完整性条件为判据,使之成为世界遗产保护的基石性概念。湖南对世界遗产作地方性立法保护,也应以原真性、完整性作为核心要义,设计保护制度。原真性是自然与文化遗产价值的基础,是进行遗产的科学研究、保护与修复规划及登录与管理的依据。对自然和文化遗产地一类的旅游目标物,应充分尊重遗产原真性,给予旅游者纯粹的遗产原真性体验。同时充分认识世界遗产的完整性,在进行世界遗产保护和利用规划时,对每一项世界遗产要素都要做仔细甄别和单独评估,在考虑各个要素与整体世界遗产系统联系的基础上,确定其保护的级别并选用恰当的利用方式。自然保护区的有关保护制度,可供借鉴乃至移植。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该缓冲区进行工作的,须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环境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等。湖南保护世界遗产地,亦可采行上述规定,同时适当提升对世界遗产的保护规格,如强制性规定在世界遗产地的划定一定面积的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的有关保护制度,亦可供湖南保护世界遗产地之需。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及其地带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湖南如采用上述制度来保护世界遗产地,是合理可行的。以规划促保护,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制度的一大亮点。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均应编制该区的规划;编制规划要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编制规划应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为有效保护世界遗产地,湖南也应建构完备的规划编制制度。以保护促旅游,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制度的另一大亮点。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区资源;风景名胜区应当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宣传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湖南固然要大力保护世界遗产地,但应坚决拒绝封闭式保护,而应致力于“活态”保护,致力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参考文献

[1]万克夫.浅谈我国世界遗产地旅游的立法问题[J].广西社会科学.2004(9):76

[2]佟玉叔.农村文化遗产的整体属性及其保护策略[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3):76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管理条例;保护条例;泸沽湖区域;适用状况;法律建议

一、《云》与《凉》两个条例之间的差异性与共同性分析

(一)差异性分析通过对条例的对比可以看出云南省将泸沽湖景区实行三级保护管理,四川省将泸沽湖风景区按照泸沽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分重点村落保护区、点,湿地生态保护区,风景游览保护区,生态恢复区,实行两级保护管理,云南省的划分方式更为细致,更有利于对景区进行保护。云南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景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对重视经济效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四川省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风景区的生态环境,对侵占和破坏风景区环境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并且对保护风景区环境资源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更强调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注重在合理的条件内进行开发利用。《云》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景区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凉》并未做出有关规定。《云》与《凉》二者对水质级别要求不同,云南省要求泸沽湖水域水质按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Ⅰ类标准保护,四川省对泸沽湖水域的水质的要求是保持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笔者认为泸沽湖虽分属两省监管,但实质为一体,且湖水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所以《凉》应该提高标准,争取实现对全湖进行Ⅰ类标准保护。《凉》规定风景区内所有船只应当依法登记,取得许可证,而《云》没有规定船只登记事项,笔者建议增加有关规定,同时两省可以对船只进行统一管理与登记。《云》对泸沽湖裂腹鱼的的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凉》未对此问题作出相关规定,裂腹鱼经济价值较高,但逐年产量急剧下降,笔者建议为保护泸沽湖生物资源多样性应在条例中增加相关内容。《云》规定进入景区从事科研、考察、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凉》未做出此类规定,建议增加此类规定,两省可以对该事项进行协商,统一规定。《云》第二十条与《凉》第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云南省对景区内的挖沙、采石、取土,实行定点限量开采,四川省严禁在风景区内采石、采矿、采土、采沙和其他毁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笔者建议云南省将“限量开采”改为“禁止开采”,与四川的规定同步,将更有利于对景区的保护。《云》规定管理机构可从门票收入中提取2%的经费,专项用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凉》未对此做出相关规定,建议增加相关规定。从对两个条例全文结构的对比可以看出《云》未对条例内容进行结构上的划分,结构相对混乱,笔者建议将条例根据内容划分为总则、保护与利用、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五部分组成。《云》第三条规定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协调。根据十报告提出的五位一体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一体,笔者建议应对条例的该条内容予以改进,增加“政治效益”与“文化效益”的表述。(二)共同性分析川滇两省两省出台的旅游管理条例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两个条例都包括对泸沽湖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对景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以及违反条例后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因为两省条例存在共同性,所以两省在管理泸沽湖的过程中也会采取一定的联动方式,例如两省正在协商达成“在四川盐源县盖租乡共建污水处理厂,统一收集处理污水”的共识,两省进行交叉执法等。笔者认为两省有必要对联动管理方式做进一步商讨,以促进泸沽湖区域的统一发展。

二、《云》与《凉》两个条例的执法效果分析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它的这一特性不仅要求其具有可实施性,且实施过程中取得一定成效,即执法效果。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云南省泸沽湖管委会充分利用云南省政府2004年,2011年两次现场会项目资金和泸沽湖国家良好湖泊生态保护试点项目资金,加强对泸沽湖的保护,稳定保持了条例所规定的I类水质,泸沽湖已被列为全国良好湖泊保护试点。随着泸沽湖旅游业的发展,部分泸沽湖景区群众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原有古色古香的摩梭民俗民居面目全非。2015年11月起开展泸沽湖环境综合整治和项目推进工作,摸底排查出泸沽湖景区有手续但未严格按照审批文件要求建设和整改户64户,无手续“两违户”45户,截止2016年7月15日,泸沽湖“两违”整治工作,有手续的64户风貌整治,已整改拆除44户(41户通过整改验收)。对6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酒店,客栈进行处罚,责令停业整治3个月,罚款5万元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笔者认为云南省在对遭到破坏的民俗民居进行整改同时可以学习四川省《凉》有关表彰和奖励保护景区突出的组织及个人的规定,通过奖惩两种方式对景区民俗民居进行保护。云南省为切实加大摩梭文化保护力度,借助四川经验,适当提高重点保护民居补助标准,每年实施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资金补助。同时为营造全社会共同护湖的良好氛围,制定《泸沽湖沿湖全民保护泸沽湖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促进对全湖的管理与保护。笔者通过对四川省盐源县泸沽湖景区管理委员会、四川泸沽湖污水处理厂进行调研访谈了解到四川省泸沽湖区域为进一步规划景区旅游市场环境,净化景区干线街景街貌,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景区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由凉山州摩梭家园暨泸沽湖旅游景区管理局采集信息,并制作统一规范的店招店牌,做到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风景区的开发利用,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尊重当地民族传统文化习俗,建设项目的建筑风格应与民族传统文化、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为有效保护和恢复泸沽湖渔业资源,做好封湖工作,在封湖前三天张贴通告,加大封湖宣传力度。同时为鼓励泸沽湖景区内单位及个人,开展了泸沽湖第一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确定泸沽湖景区环保公司等3个单位、5名个人为表彰对象,做到了条例的第五条规定。泸沽湖管委会为推进泸沽湖旅游市场综合整治,保护泸沽湖生态环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保护泸沽湖,我们在行动》实施方案。川滇两省在管理泸沽湖区域的执法过程能够依条例执法,并在保护水质,民俗文化,生物资源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发挥旅游保护管理条例的价值,但在法条适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将在下文进行分析,给出相关建议。

三、《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法律建议

(一)专项规划滞后,存在风景名胜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不衔接问题。景区供排水,道路,服务设施,居民建筑风格等专项规划滞后。笔者建议:泸沽湖管委会同丽江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完善景区各类专项规划,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按照规划进行保护开发。(二)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大,沿湖截污治污体系不完善,现有污染治理设施效能有待提高。湖滨生态带建设不完整,入湖河道的保护与治理工作需加快。笔者建议:景区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尽快实施泸沽湖供水工程、环湖截污治污工程、湖滨生态走廊工程。川滇两省尽快达成“在四川盐源县盖租乡共建污水处理厂,统一收集处理污水”的共识,推进川滇两省共建共管泸沽湖环湖截污治污处理系统建设工程。(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笔者建议:景区加快基础设施规划,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可适当提高条例中规定的从门票中提取出的费用比例,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四)景区执法和监管体制亟待理顺,由于泸沽湖景区与社区,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旅游渡假区交叉重叠,长期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体制不顺,权限职责不清等体制机制上的问题,执法部门之间存在推诿扯皮,在推进泸沽湖保护与开发进程中出现管委会与县直有关部门执法“两张皮”的现象。笔者建议:加快理顺景区管理体制机制,尽快成立景区综合执法局,落实编制与人员,由泸沽湖管委会所属的景区综合执法局履行条例中规定的行政执法权及有关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协调联系市、县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县环保部门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强化对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五)筹融资工作进展缓慢,泸沽湖景区供水建设项目,蒗放湖滨生态走廊建设项目等筹资困难。影响项目建设。笔者建议:拓宽筹融资渠道,引入社会资本,采用与企业合作的方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的资金支持,请求“十三五”期间继续对泸沽湖环保项目予以省级环保资金,国家江河湖泊专项资金支持。

四、《凉》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法律建议

(一)污水处理厂运作状况堪忧,污水处理厂于2006年开始修建,2007年投入运转,由于污水处理没有进行雨污分流,夏季降水多,导致运作超负荷。污水处理厂所处位置较低,所以增加大量水泵,自流管与压力管共同进行,所以工程量投资较大,随着游客量增加,污水处理效果有所下降,水质下降。笔者建议:景区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尽快实施泸沽湖供水工程、环湖截污治污工程、湖滨生态走廊工程。川滇两省尽快达成“在四川盐源县盖租乡共建污水处理厂,统一收集处理污水”的共识,促成两省省级泸沽湖环保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川滇两省共建共管泸沽湖环湖截污治污处理系统建设工程。(二)基础设施薄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笔者建议:景区加快基础设施规划,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可以学习云南省条例的规定,从门票中抽取一定费用作为景区专项建设费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三)景区垃圾处理问题,旧的垃圾场使用已经趋于饱和。笔者建议:加快推进新垃圾厂选址及建设进程,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科学合理处理景区垃圾。(四)百姓对景区建设工作支持度不高,在污水处理厂地下埋管过程中会经过当地居民使用的土地,居民认为自建房屋与污水处理厂建厂相矛盾,不是很支持工作,这对于工作开展有一定的难度。笔者建议:加大对当地居民的环保意识宣传力度,创新景区环保宣传方式,景区政府加强与当地居民的沟通与协商以获得居民的支持。(五)景区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慢,出现体制不顺等体制机制问题,手续上报过程复杂,审批时间过长往往拖延工程的开展。笔者建议:加快理顺景区管理体制机制,减少不必要的上报过程,精简项目审批程序,争取做到早上报,早审批,早建设。

[参考文献]

[1]李仲新.泸沽湖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与利用的矛盾及解决途径[J].林业调查规划,2006.31(增刊).

[2]董仁才,苟亚青,李思远,曹慧明.不同管理主体对泸沽湖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比较分析[J].生态学报,2012,32(18).

[3]喇明英.关于四川省泸沽湖旅游景区开发模式的探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4]裴丽萍.试论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以泸沽湖地区为例[J].旅游学刊,2001,16(30).

    【公文范文】栏目
  • 上一篇:关于超市购物作文6篇
  • 下一篇:《范爱农》的读后感(收集7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本站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