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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经济范例(3篇)

时间: 2024-01-10 栏目:公文范文

法治与社会经济范文

关键词:社会形态;法制化;法治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05)04―0043―03

每一次社会形态的历史性变革一般是由经济基础这个主导性的经济结构因素发生变革作为发端,同时相伴随的是社会意识结构和政治结构多元化探索并最终归一的变革过程。由于中国长期封建社会所形成的大一统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影响,近代中国社会形态的变革运动所实行的并不是如春秋战国时期呈现出的那种在不同的政治实体进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式变革的局面,尤其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这个变革运动所呈现出的特点是分阶段的单一模式。党的十四大所确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的历史意义是非常巨大的,其实质是近现代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变革探索过程中的正确的方向性选择。笔者不同意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仅仅作为一种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方式的观点,作为社会形态系统中的主体性结构,其生存和发展必须要有相应的政治结构和社会意识结构相匹配,同时它自身也会要求和影响政治结构和社会意识结构的形成和发展。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实际上也反映了我们党对这个问题的清醒认识,那就是与市场经济的经济结构相伴而生的必然是民主的政治结构。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国家整体法制化的基础上。法治社会实际上是民主政治、法治国家所包含的价值观念、制度安排、运行机制与模式等各种要素的综合体。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可能受制于各种具体的因素,可能会有反复或者波动。但是,如果站在一个跨越千年的历史高度,中国社会整体向前的趋势是不会变的,中国社会要经历封建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性进程也不会变的。在不同的人的眼里,未来中国社会可能会呈现出不尽相同的模样,但是如果从社会形态变迁的角度,如果考虑到与封建社会系统的结构性因素相对应,未来中国社会在经济结构方面体现出的必然是开放式、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在政治结构方面必然体现出的是对各种权力进行限制的民主政治,在社会意识结构方面体现出来的应当是以“正义、自由”为核心价值的马克思主义的现代法治观念和文化,是一个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

市场经济体制是有其自身逻辑体系和运行规律的经济模式。在市场经济中,平等法律地位的市场竞争主体、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市场主体财产所有权这三个要素形成了对于法治的内生性的需求,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必然是法治。法治要求在经济社会领域确立具有独立意志和经济地位的公民社会,在国家层面上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本身是包含了从价值层面到具体制度安排的统一体,是与人治社会相对立的现代社会的概括性总称。我们不能将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立仅仅看作是社会主体自主选择的结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实际上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客观必然。同时,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同时也是在维护和促进其赖以生存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基础,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本身也意味着社会形态内部已经形成了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政治和法治观念、法治文化三位一体的结构要素。

今天在探讨执政党理论建设和创新的各项工作时,实际上都不能脱离我们国家正在进行社会形态历史性变迁过程的这样一个历史背景。基于中国共产党法定的执政地位,党的理论建设问题已经不仅仅是社会意识建构中的理论要素的建设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会影响到政治结构整体变革的方向、战略、步骤进行选择和安排的实践问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党的执政能力,如果站在社会形态变迁的历史角度,其实质是党带领全国人民推动中国社会进行整体适应性变革的能力,是将中国社会实现从传统的人治社会向现代的法治社会、由专制社会向民主社会变革的能力,是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进行经济、政治、社会意识结构变革的能力,是在经济结构方面维护、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治结构方面推动民主法治建设,在社会意识结构方面宣扬和构造法治文化的能力。从法制的角度分析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我们完全可以概括为: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带领全国人民贯彻和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能力。当然,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党需要加强自身的理论建设、队伍建设,需要考虑国内外的形势,但是,其核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能力,是将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意识结构统一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这个大的社会形态转变的目标上来的能力。

在实现向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转变的进程中,法制化视野下的执政能力建设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执政党执政理念中法治价值的建构与完善的问题。按照现代化理论的分析,近现代中国从晚清开始的社会变革属于后生外发式的现代化进程。在这个进程中,政府与政治机构对于改革进程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但是,政府作用发挥的是积极的推动作用还是消极的阻碍作用.政府作用发挥得是大还是小,却取决于在政府中居领导地位的领导集团的行为方式,而领导集团的行为方式又受制于其是否具有改革的动机和符合改革目标的价值信仰。现代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文明的社会形态,它是建立在以一些基本价值基础上的制度、体制、观念、行为方式的综合体,其蕴涵的“正义、自由、秩序、平等、民主”等基本价值与共产党员对于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最高信仰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过程实际上也就是社会正义、主体自由的实现过程。中国共产党作为推动中国社会向法治社会进行整体变革的领导者,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首要任务应当是把全党的价值信仰和动机统一到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改革目标上来,在执政理念中应大力加强对于现代法治价值观念的普及和宣传,这个问题至关重要。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以后,由于长期处于战争的环境中,根本不具备法治价值观念形成的条件。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现代法治社会的价值观念也缺乏生存的经济基础,从而导致了全党的法制观念不是太强,一度还形成了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氛围。直到党的十五大,才改变了传统的法律1:具主义的观念,认识到

法治本身是包含了价值、制度及运行方式的综合体,进而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但是这个过程毕竟很短,加上传统观念、制度的惯性冲击,党的执政理念中对于法治价值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充分。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性经济结构的社会中,市场经济自身的运行规律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各种参与主体对于现代法治社会所蕴涵的“秩序、正义、自由”等价值的渴求,在现代法治社会基本价值层面下所形成的“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的竞争、有限政府、权利本位”等制度不是凭空产生的,其实质是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需要在政治及社会意识方面的客观反映。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只有自己信仰和追求法治,才能自觉地将自己的价值信仰和动机与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结合起来,与社会中的各类参与主体的价值追求结合起来,才能够有能力领导和自觉地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其次是执政党带领全党全国人民实现与法治社会的价值要求和制度安排的对接能力问题。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实践成果之一,是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成功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经济体制的转型必然要求在政治体制方面要进行相应的改革。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国家按照计划经济的要求在参照了前苏联的经验下形成了一整套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政治组织及运行机制,这些政治架构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相当程度的不适应性。同时,由于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执政党的一些具体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与法治社会自身的价值追求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社会转型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价值和制度的转型对接的过程。比如,“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之一,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是非常重视的。但是在封建社会,为实现秩序价值,国家往往采取加强皇权、重农抑商、思想钳制、限制迁移的户籍管理等政治、经济、社会管理等制度安排实现了一种静态的相对稳定的经济、政治、社会秩序。而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经济结构的现代社会中,为实现秩序价值,国家往往通过法律确立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社会等方面基本权利,形成了如选举、结社、新闻自由等政治参与、表达制度、司法最终的矛盾解决等制度,同时通过货币金融等政策工具加强政府对经济的间接控制能力,实现了社会秩序的动态稳定。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竞争性的经济运行模式,其首要价值表现为对“效率”的追求,竞争的直接后果会带来社会的贫富差异拉大,进而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为解决这个问题,现代法治社会确立了以“正义”为首要的价值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的一种限制和修正。由于我们国家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确立了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物质生活的需求,在政策上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是其客观的结果是中国的贫富差距问题日益突出。随着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深入,我们国家在效率与公平两个问题平衡方面的难度会越来越大,执政党必然会面临价值取向的改变,价值取向重心的转移必然要求制度安排的调整和变化,比如通过提高所得税税率、开征遗产税等税收制度,可以“削高就低”以解决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但是其对吸引外资、鼓励投资却又具有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另外,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之一是“经济人假说”,其哲学基础实质是人性本恶的利己主义,法治国家的分权、控权理论与市场经济的哲学基础本质是共通的,而我们国家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宣扬的是强调奉献,其理论基础包含了人心向善的利他主义哲学的倾向,理论基础不同所形成的价值取向及制度安排的差异是明显的,比如我们国家的宪法及党的有关规章,其程序性的规定明显比西方社会相关制度规定程序要弱一些,这也会给执政党在价值目标的确定及相关制度的安排方面带来两难的选择,这种价值追求和制度安排的转变和平衡过程是非常艰难的。因此,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统一显得非常重要,尤其需要执政党具有高超的对接艺术。

法治与社会经济范文

关键词:民法;法治建设;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权利观念

宪法确定我国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为我们描绘了法治国家的蓝图,指明了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建设的理想。“我们希望法治精神弥漫全国,也希望有一个以人权为唯一正当政治目标、以人民意志为唯一权力来源的法治政府,还希望建立一种消除任何权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体制,因为这些都是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依法治国是实现这一理想的阶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与人类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键和最基本的标志。在众多的部门法中,发展历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民法。民法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市民法的简称。古罗马地处地中海沿岸,经济形式以商业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间由于交换形成了市场,这就是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罗马法是当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商品经济最一般的规律。尽管后来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及前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体现了本国区别于它国的特殊的经济制度,但商品经济是其共同的经济形式,从罗马法流传下来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与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债权制度等)都驻扎在这些国家的民法中。我国的民法也不例外。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没有形成商品经济,民法作为调整手段发展也相当薄弱。但解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由于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渐受到重视,《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就是体现,老百姓也逐渐认识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们翘首以待《民法典》出台,因为它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然而利欲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他人利益即权利的侵犯,这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冲突有时市民无法自己解决,为了和谐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们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授权给一个组织以解决这个难题,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组织就是国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可见,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个人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合理地追求着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先有市民社会,后有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那么,这样的政治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选择的进路,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归选择。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我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自发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规范与引导。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现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会的表现形态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场经济培养了人们独立的人格、主体的意识与自决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种与国家相对应的力量即市民社会,以真正实现社会自治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因为市民社会越完善,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会是对国家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历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用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价值及具体制度来保证私法主体的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界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来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尊重私权,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实质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越发展,市民社会越发达,政治国家的领域也就越狭小,民法成了市民社会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可见,确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体现。三、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益的关注更自觉、更积极,对法治的要求更强烈,民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为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成熟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资格为首要任务。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律资格相当于为市场经济注入鲜活的血液,它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起来。这种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培养了人们独立人格与自由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张扬个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满足了民法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内涵,从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们的思想,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次,民法以通过设置并不断壮大民事权利的方法,使人们得以自由地从事民事行为并受到民法的保护。再次,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制度与原则来对多元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最后,民法的责任制度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总之,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设是人的工程。民法推进人的观念革新

法治与社会经济范文篇3

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转型背景下,保护公民财产权是社会的发展趋势和时代潮流。因此,分析保护公民财产权对社会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各个方面的价值功能,旨在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关键词】财产;公民财产权;法律保障

一、公民财产权与民主政治

1、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现状

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快速发展并不断完善。但我国是一个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是在生产力十分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起点上建立起来的,而且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决定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状况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要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2、公民财产权与民主政治的关系

公民财产权是民主政治产生的基础。公民财产权导致民主政治的产生。要想真正实现民主政治,那么民主政治社会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政治人格。而独立的政治人格必须建立于独立的经济人格之上。只有社会成员有自己的财产,实现具体的个人占有,才能使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

3、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对民主政治的影响和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展顺利,但政治体制改革却步履维艰。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民主政治,一方面依靠政府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公民财产权的发展会进一步促进民主政治的实现。公民财产权为民主政治提供了最为牢固的基础,遏制了专制。公民财产权的确立分散了社会中的经济权力,因而避免了政治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为民主创造了必要的经济条件。

二、公民财产权与市场经济

1、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我国是一个缺乏市场传统,又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法治不完备,市场经济体制也很不完善。不仅存在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即自身的缺陷,还存在先天性缺陷,这是我国没有经过发达资本主义阶段和在商品经济不发达基础上建立市场经济的结果。

2、公民财产权与市场经济的相互关系

私有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独立和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在很多方面难以取得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地位。私有经济的发展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保护,其财产权与收益权受侵害现象时有发生。没有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就不可能在中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

3、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和作用

公民财产权发展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机构改革,建立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即以经济和法律手段间接管理为主、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为辅。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壮大,要求政府规范其行为,并对政府依法行使职权、致力于保护公民财产形成压力,从而减少政府机构改革的阻力,促进我国体一完备的市场体系的建立。

三、公民财产权与社会文化

1、我国社会文化建设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非常深刻的变化,但经济体制与经济文化的变化极其不同步。趋利性经济文化了奉献型经济文化而在社会上影响日益增大,社会文化暴露出许多问题,如:道德秩序的混乱,公平观与效率观的扭曲,经济科学文化的落后,法律意识淡薄等。

2、公民财产权与社会文化的相互关系

社会文化由个人的行为方式所组成。经济是基础,有了经济自由,才能有个人自由。在公民财产权发展的基础上,个人的独立人格才能充分发展,个人的文化意识才能充分觉醒,文化才能在多样性发展基础上进行选择,所以在微观层面上,公民财产权的发展也是文化发展的基石。先进文化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从而促进公民财产权的发展。

3、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对社会文化的影响和作用

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促进我国文化的进步和繁荣。公民财产权的发展有利于人们思想的解放和观念的更新,有利于人们开阔眼界、活跃思想、增长才干、开拓创新。促进全民族精神生活、行为方式和精神状态的更新与改变。

四、公民财产权与法治社会

1、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现状

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形成,已经从人治社会逐步过渡到了法治社会,但中国的现实离法治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法律体系还不尽完善,还存在权大于法、以权代法的现象。

2、公民财产权与法治社会的相互关系

公民财产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公民财产权与法治社会建设有着密切联系。公民财产权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善起着决定作用。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善对公民财产权的起着推进和保障作用。只有加强法治建设,划定权利界限,从宪法上稳定保障公民财产权的法律制度,才能使公民财产权有可靠的发展环境。

3、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对法治社会的影响和作用

法治建设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而公民财产权的发展为市场经济奠定了微观基础,促进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最终产生了建立法治社会的要求。公民财产权激活和诱发了广大人民群众潜在的权利要求,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并为之注入了丰富的内容。

五、公民财产权与和谐社会

1、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现状

由于整个社会结构面临整体转型,我国社会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如政治不和谐、经济不和谐、社会不公正,还表现为诚信缺失、自然资源问题等。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要有效解决以上问题,必须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

2、公民财产权与和谐社会的相互关系

公民财产权为和谐社会构建奠定基石,保护公民财产才能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激情,壮大公民财产权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和谐社会构建状况制约着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和谐社会构建可为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对和谐社会的影响和作用

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的丰富以及社会成员的富裕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将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公民财产权促进我国政治和谐、经济和谐、社会安定,解决贫富差距,缓解资源压力等方面都有着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谭红.从角度看我国宪法中财产权的完善[J].法学论坛,2009,03

[2]蒋北辰,王东东.宪法意义上的公民财产权保障[J].兰州学刊,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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