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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例(12篇)

时间: 2024-04-16 栏目:公文范文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文篇1

【文章摘要】组织机构代码,是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赋予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是社会管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组织机构代码;社会管理;信用体系;

组织机构代码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营运而生。组织机构代码制度,是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建立,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赋予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未约定、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也就是我们通常俗称“单位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作为身份证应该始终致力于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添砖加瓦,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良好社会秩序,有效应对社会风险,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整个社会管理搞好服务。第一、组织机构代码是社会管理的前提和保障。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检索系统、数字档案系统、中英文机器翻译系统必将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随着代码GIS系统的开发启动,也开始显示出它的建设意义和应用前景。通过在现有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加大共享平台与GIS系统结合的力度,为各级政府和部门提供方便快捷的组织机构信息区域分布和精确定位查询服务,为有关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分析与决策支持平台。政府部门通过政务网与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形成更完整的体系,更全面准确地反映了单位信用,使其成为沟通上下、联系左右、纵横交错的信息网络,通过组织机构代码,政府各部门科方便查出组织机构的各种社会行为和表现,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处处守信、事事便利的信用环境。代码GIS系统就可以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覆盖全、动态性强、应用广的特点,为社会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出有效的助力作用,提供前提和保障。第二、组织机构代码可以提高社会管理的效能。组织机构代码广泛应用于金融系统、税务系统、市场管理等领域,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税务局等部门开展合作,促成信息共享平台,促成与上述部门联合发文,为它们提供有力的管理手段,提高了金融风险的防控水平,对促进期货市场严格落实实名制和市场准入制,从源头上规范了期货市场的秩序。通过在税务系统的应用的逐步深化和推广,对扩大税源、澄清税源和完善征管档案资料,规范管理程序,明确征管职责,增加税收,加强征管力度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组织机构代码通过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和扩大,有效地提高了各个部门的社会管理效能。第三、组织机构代码为社会管理提供支撑作用。依据组织机构代码赋码的特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从1989年启动开始,就采用了计算机管理,开发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是根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需要,赋码规则、数据格式基于国家相关标准开发,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数据格式统一、办证程序统一以及证书样式统一的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是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发展、壮大的有力技术支撑体系。组织机构代码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始终围绕国家的社会管理需求而进行这维护和运行,为政府职能转型,使之成为适应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服务型政府起到不可代替的支撑作用。组织机构代码支持了各行业的信息系统建设,突出了社会综合性效益;奠定了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是建立社会管理制度的必要条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手段;有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建立以实名制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社会信息咨询服务不可缺少的基础信息资源。第四、组织机构代码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自2007年国务院办公室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17号)中指出“逐步建设和完善已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各部门都担负着重要责任,是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质监部门经过多年努力,建设完成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也已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服务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很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通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以建立有序的社会监管制度,是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五、组织机构代码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能够不断总结经验、把握规律、精心规划、开拓创新。在服务社会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不断加强部门合作,开辟和扩展组织机构代码在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应用,继续增强代工作在全社会的认可度和知名度,继续拓展组织机构代码在全社会的应用服务领域,以促进组织机构代码在社会管理中的创新和发展。认真做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任重道远,面对机遇和挑战,我们要用科学务实的方法指导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和公信感,保障代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将这一系统工程继续做大做强,为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参考文献】1、《国务院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75号文件)。2、《组织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0号令,2009年3月1日实行)。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文篇2

一、服务与管理信息化是社会工作发展的必然选择

进入21世纪,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为背景的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在全世界掀起了新一代产业浪潮。世界各国通过大数据存储和基于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的应用,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到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形成了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业态。它不仅以全新的理念和架构重组了人类在各个领域里的实践活动,更推动了人类的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同样催化中国社会工作领域发生巨大的变革。这种变革不仅体现为新业态的出现,更表现为以往被视为自然科学研究工具的统计学和数学算法、信息处理和存储技术等大数据技术,将应用到社会工作服务与管理领域。作为拓展社会工作新动能的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归纳、整理、分析、综合处理海量信息,推动社会工作走向专业化、专门化、多元化、精细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工作在顶层设计、政策引领、制度建设和实践操作上都有了长足发展,尤其在创新社会治理的大格局中,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工作发展的方向、思路和任务。从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到专业人才和组织平台的培育建设都有了全面的提升,拓宽了社会工作的维度,社会工作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给社会工作服务与管理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政府转换职能简政放权和社会工作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各类社工机构和社会工作队伍日益壮大。社会工作机构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服务体系,从事服务社会、服务公众的社会工作实务性工作。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社会工作机构数量快速增长,以年增长10%-15%的速度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社会服务机构156.2万个,比上年增长6.8%,职工总数1197.6万人,全国持证社会工作者共计206183人。其中,社会工作师和助理工作师206183人,比2014年增长29.8%;全国全年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培训达388321人,比2014年增加41.5%;全国社会工作人才数量突破50万人;全国有321所高校设有社会工作专业招收本科学生,70所高职高专学校招收社会工作专科学生,104所高校招收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研究生,每年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3万人;各地社会工作资金投入26.6379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9.6%;全国成就社工岗位181273个,比上年增长了59.1%;全国社会工作机构达到4686家,比2014年增长33%;全国有社会工作行业协会455家,比2014年增长了57.4%。现阶段,我国己初步建立起门类齐全、覆盖广泛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形成了层次不同、区域有别的社会工作机构发展格局,其在参与环境保护、扶持弱势群体、帮助贫困地区、提供就业岗位、创办民办教育、进行慈善捐助、便民利民服务、促进行业自律等许多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容忽视的力量。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增多,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激增,服务领域的拓宽,对社会工作服务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信息科技手段为支撑,通过大数据重塑社会工作服务与管理模式,成为社会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民政部门要发挥引领作用推进社会工作服务与管理信息化

社会工作服务与管理信息化建设新路径的探索,属于全新的研究领域,在国内尚无固定模式可循。国外鉴于国情差别,可借鉴的东西也不多见。所有这些为我们放下包袱,积极研究探索留下了广阔的创新空间。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嵌入社会工作,依此实现社会工作理念、方式上的变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工作创新的优先选项。

民政部门作为社会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发展部门信息化的同时,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优势和政策引领作用,在已经建成的“民政社会公共服务平台”下,以建设社会工作服务与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为契机,积极与其他社会工作信息化系统、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创立的社会工作信息化系统、电子商务系统实现跨行业的互联互通,集合相关政府部门、行业机构组织,发挥社会共建优势,为建构社会工作服务与管理信息化云平台,推进社会工作信息化发挥政策指导和部门引领的作用。在这方面,黑龙江省大庆市进行了有益探索。

“大庆市社会工作服务与管理综合应用信息平台”始建于2014年,现在正在应用中逐步完善。从宏观体系来看,该平台是大庆市民政局立足现有的“民政社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架构和资源,在大数据环境下,以开放的建设模式研发建立的社会工作服务与管理信息化应用系统。从应用的角度来看,该平台属于“民政社会公共服务平台”下设的子平台,内部由专业社会工作者管理信息系统、社会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三个子系统组成。这三个子系统在云平台大数据的支撑下,通过门户网站群、民政各个业务分平台、移动APP与便民终端及各类服务整合接入应用平台,与服务对象在云端交互,实现信息有效对称,完成服务社会、服务公众、管理社会、管理事务的工作过程。与此同时,这三个互通共享的子系统可以通过“民政社会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接口与民政横向相关业务系统、本市自建系统(运营商信息系统,电子商务平台,交通、金融、医疗、教育等信息平台)及本市其他相关社会工作业务系统(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协会)通过云平台互联互通互操作,实现全市内社会工作服务与管理资源共享和服务管理全覆盖,优质完成平台涵盖的所有业务协同服务任务。

“社会工作服务与管理综合应用信息平台”具有良好的拓展性和兼容共享功能。从目前大庆市社会工作服务与管理信息化应用的情况看,服务与管理的覆盖度广、针对性强、解决问题效率高,其自身服务内容包括6大类23项业务:为生活困难老人和空巢老人、“三无”老人开展的为老服务类项目: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就餐配送服务项目、病中护理服务项目、法律援助服务项目、意外保险服务项目、心理干预服务项目、社会参与服务项目、身体康复服务项目、养老服务呼叫中心助老服务等其他项目(困难老人拨打政府发给的移动式呼叫器“96700”号码,即可得到多种基本生活需求服务);为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服务项目:如生活扶助服务、就业援助服务、生计发展服务、权益维护服务、生活救助服务、心理疏导服务、生计项目开发服务;为特殊群体服务项目:如纠正行为偏差服务、缓解生活困难服务、疏导心理情绪服务、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服务、就业援助服务;为受灾群众生活重建开展的社工专业服务项目:如生活救助服务、心理疏导服务、生计项目开发服务;社工专业人才服务项目:如对专业社工人员进行培训服务、专业社工人员进社区、工厂、学校开展的社工服务;社工服务项目评估中心服务项目:譬如中心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心人员由专业社工人才组成,中心组建专家库,受民政部门委托组织专家对设计的社工服务项目进行遴选,并对社工服务项目实施过程、效果进行评估、论证,对完成的社工服务项目进行评定等。

该平台拓展到云端的服务则涵盖范围更广,几乎涵盖了社会、公众全方位、多维度的需求。包括为各类用户提供专网登录、VPN远程登录、无线登录、手机WAP登录等多种方式,覆盖了大庆市委、市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等200度家单位,共计400多用户;接入了财政局收费系统、会计证发放系统、劳动局“五险合一系统”、房产局房产证审批发放系统、质量技术监督局法人代码证审批系统等7个应用系统;进驻了政府采购、工程交易、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四个中心、45个单位及250个服务窗口,实现了市政府及市政府各委办局面向企业和市民的行政许可项目的网上审批,为企业和市民提供“开放式、交互式、一站式、一表式”的审批服务系统;通过光纤上网和“宽带大庆”,全市县(区)农委(农林局)、62个乡(镇、场)有112个村(连队)可以上网;全市共有农信通用户7730户,农信通覆盖率达91%,为农民提供政策、法规、标准、新闻、各类技术、各类农产品供求、市场行情等信息服务;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集中管理、数据集中存储、政策统一口径、业务统一操作。个人账户查询系统通过政府网站直接面向个人。缴交职工实现了通存、通取、通贷;联通了数字城管系统,在主要街道、住宅小区等地区设置了监控点,实现了对地上的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设施、桥梁、路灯监控、物业小区等城市管理业务的数字化、信息化;以GIS的强大数据分析和管理功能作为支持,以用户的选择和要求为标准,实现基础地理数据的共享和房产信息的科学有效管理;以社区居民信息为基础、集社区办公、管理、数据同步于一体,提供给各级、各部门浏览、查询、统计社区基础信息,通过社区服务网站和民生论坛,向广大居民提供全天候的生活、工作系列化服务;以RFID技术、射频识别技术、网络与通信技术、数据库技术等为手段,以网络化管理平台为支撑,采用出租车双频复合电子标签和自动识别的出租汽车自动监检管理系统通过云端可查,可监管追踪,实现对“黑出租汽车”和“问题出租汽车”的辅助稽查;关联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了与卫生部、黑龙江省卫生厅、市辖各县区合管办及定点机构的网络连接及信息共享;基于大庆市政府网络,关联了信息化协同工作体系和数据共享体系,各业务应用基于上述数据标准、数据中心和协同工作平台来实现。

三、社会工作语境下由大数据、“互联网+”构筑的“养老服务生态圈”

透过宏观,我们再入微观。以大庆市让胡路区庆新社区推出的“双社结合”、“双工联动”,打造“3+1”居家养老助老菜单式服务”专业化新模式为例,从中可以领悟到社会工作语境下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助推养老事业的力度。

大庆市让胡路区庆新社区在以“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信息化工作架构中,依托政府云和大数据,把社区的各类信息统一归属到民政开发的“社会工作服务与管理综合应用信息平台”下,推出了“双社结合、双工联动、“3+1”居家养老助老菜单式服务”专业化新模式。所谓“双社结合”就是社区居委会和社会组织结合协作;“双工联动”就是社区社工和社会义工联合行动;“3+1”居家养老助老模式就是以居委会社工服务中心为平台,以社区社工带动心理咨询师为老人提供精神慰籍、心理疏导+以社工带动志愿者为老人提供卫生、理发、洗脚、剪指甲等服务+以社工带动社区居民和身心健康的老年人组成服务队,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和邻里守望等服务。从实践来看,这种养老模式切合当地实际。社区党工委通过“社会工作服务与管理综合应用信息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对社区居委会和社会组织的优势整合;对社区社工和社会义工的服务方式互补互助。目前,“3+1”居家养老助老菜单式服务模式已在庆新社区全面推开,服务效果明显,社会反响良好。这种体贴式、个性化助老服务做法,得到了辖区老年人,特别是、寡、孤、独、残等特殊群体老年人的普遍认可和赞许。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文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04年以来,陆续出台了*、等一系列文件,对促进我省信用体系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7号文件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工作措施,结合闽政〔2004〕10号和闽政办〔2005〕3号提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做好基础工作,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责任,把这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按照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进行督查和责任追究,确保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尚未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设区市和省级单位,要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省信用办和省监察厅要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快推进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一)进一步健全企业信用体系,提升企业信用服务水平。健全全省统一的企业征信体系和征信机构,整合企业(包括企业法人、中介机构、其他经营性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信用信息数据,实现联合征信。支持省政府特许经营的省企业征信机构及时对全省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上公开的企业信息进行征集,保证数据实时更新。建立企业信用数据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和数据交换平台。制定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省企业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必须依法披露,并在监管部门之间资源共享。加快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逐步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体系,广泛利用征信机构的征信调查、信息征集、资信评级、催收欠款、咨询培训和研究报告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改善财务结构,实现信用增级,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做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提高公信力,改善自身贷款条件,扩大融资规模。积极推广和使用企业信用产品,制定便利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批和分类管理流程,建立适应我省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经营管理模式,加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授信范围和监管力度。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行我省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孵化服务。此项工作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局牵头,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加强行业协会信用建设,各行业协会、商会要牵头制定行业的信用建设规划和行规行约,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完善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会员的诚实守信行为进行表彰,对会员的违约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失信惩戒。帮助会员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为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使信用建设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此项工作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升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信用度。扩大中介机构信用建设的覆盖面,当前要继续推进经济鉴证类和律师业中介机构信用建设,同时要将劳动服务、婚姻、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服务等行业也列入中介机构信用建设的范围。要抓好中介机构信用的基础建设工作,健全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实施办法,完善相关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开展信用检查工作,规范中介机构经营管理、营销活动和宣传推介行为,促进中介机构依法合规提供服务。此项工作由省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加快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和实施我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积极推进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逐步整合各相关部门拥有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提高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扩大个人信用体系的覆盖面,实现依法征信,形成个人信用征信、评估、披露、奖惩体系。此项工作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快推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一)推进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业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采集企业和个人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系统,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加强金融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逐步健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此项工作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推进税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依托“金税”系统建设,完善与提升纳税人各类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纳税人税收信用电子档案。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管理和使用机制。积极运用省国税局、地税局集中的税收征管信息化数据资源优势和第三方信息共享资源,加强税收信用产品的加工与处理,规范开展纳税信用评定,并通过分级、分类、属地管理方式,实施对A级信用等级的激励优惠,对B级信用等级的辅导宣传,对C级、D级重点监控和动态管理措施,促进纳税人增强税收信用意识。依法开展欠税公告,加大对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积极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完善工商合同守信管理体系。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考核标准,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引入科学、规范、可操作性的考评机制,对企业的信用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建立有效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促进企业增强合同守信意识。此项工作由省工商局负责。

(四)完善产品质量信用管理体系。依托“金质”等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推进企业产品电子监管网建设,定期产品质量信息。制定质量信用分类办法,构建质量信用信息网络,收集信用记录,评定质量信用类型,实施分类监管,建立质量信用监督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此项工作由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按照《*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加快构建和完善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省食品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此项工作由省食安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开展价格信用管理工作。开展价格诚信承诺单位信用管理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公示价格诚信承诺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开展价格信用建设单位辅导工作,对于价格信用基础条件较好、综合实力较强但在价格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存在某些薄弱环节的单位,通过培训辅导加以完善。开展价格信用等级认证工作,对申请企业的价格信用能力进行确认。此项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

(六)完善商务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加快“*省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动我省商务领域信用记录电子化,定期信用信息,建立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和机制,并应用信用约束手段,实行商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能,制定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健全对本行业管理对象信用分类监管的指标体系、分类标准、信用信息征集办法,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办法,以及奖惩的制度与措施。此项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八)积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依法实现联合监管。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依托省企业征信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依法逐步将工商、税务、质监、物价等部门各自拥有的本省信用管理数据库通过“数字*”政务网进行相连,使政府各职能部门采集的监管对象信用信息能够互联共享,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九)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监管部门、各类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的市场联防机制,制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政策法规,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通过推行行政性、监管性、市场性、社会性、司法性等五类失信制裁联防机制,对失信主体依法进行负面信用记录公示、警告提示、限制信贷、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司法处罚等惩戒。同时,要相应健全和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在工商年检、纳税服务、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给予简化手续、优惠待遇,引导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此项由省工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

(一)切实推进信用法规建设。省各牵头责任部门应加快起草、推动出台有关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信用信息查询披露管理、信用评级管理、培育信用市场需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信用信息网络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方面的规章和相关制度,并逐步上升为地方法规,使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需求。结合我省出台的《*省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意见》,明确培育信用需求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带头使用信用评级、评估报告等信用产品,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开展管理工作。引导各类主体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扩大信用经济规模,降低交易风险。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文

关键词:分户模型,三维数字社区,3DMax

中图分类号:G875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随着城市的发展,我国数字城市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面对城镇化建设的加速,我国城市呈现出人口结构复杂、人口流动量大的基本特征,使得社会管理工作压力不断加大,社会管理精细化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我国城市行政管理划分为区、街道、居委会、社区等行政级别。为了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社区管理的信息化,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天津已尝试将三维技术应用于社区管理,打造了三维数字社区信息管理系统。三维数字社区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发,解决了大量纸质居民信息查阅慢、管理难、共享程度低的工作难点,高效、精准、可视化地实现了社区的精细化管理,使得系统的运用成为社区管理工作的一个新平台。

二、三维数字社区管理信息系统

三维数字社区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将社区辖区范围内的空间信息及属性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为社区的居民管理和居民服务提供统一操作的信息平台。该平台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手段,为街道、社区工作建立一个规范、统一、共享的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实现了多元异构数据的共享与集成,提高了政府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提升了社区管理服务的水平,创新社会管理服务载体,实现了基层管理服务由传统工作模式向现代电子信息管理模式的转变[1]。

平台以区域为整体,通过网格化管理模式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实现上下级、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信息共用、资源整合、动态跟踪、全面覆盖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平台具有强大的系统功能,通过模块进行功能分类管理,包括:人口信息基础管理模块、地理信息标识模块、服务办事模块、民情日记模块、统计分析模块、办公管理模块等等[2]。它不仅仅是一个完成社区管理日常工作流程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其特色更在于三维可视化功能,空间查询与分析功能,平台系统直观展现了社区的三维实景图,每个楼栋、每个房屋对应相应的住户信息,可以实现健壮的系统功能,为政府制定与居民相关的政策提供辅助信息。三维数字社区管理信息系统在设计上以管理、查询、统计的结果以三维空间立体的可视化方式展示出来,实现了“一个平台,一个数据库,一张图”的目标。三维数字社区管理信息系统的实现关键是能实现属性信息与空间信息的关联,在本系统中主要是住户信息与三维实体模型之间的信息关联,因此本文重点介绍三维数字社区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三维分户模型制作流程及应注意的问题。

三、分户模型制作流程

所谓三维分户模型是指在3Dmax实体模型的基础上按照相应的比例关系建立精度到户的三维模型。分户模型在系统中是重要的数据,是与社区管理中管理对象的属信息进行关联的三维实体模型最小单元,其制作流程大致如下。

1.准备基础资料。三维分户模型建立以1:500比例尺地形图[3]作为工作的基础资料。

2.绘制住户主体结构图。在1:500地形图的基础上,按楼栋内的户型实际分布情况依比例绘制住户的主体结构平面图,将楼栋内的住房在空间位置上区分开。

3.创建楼栋3D实体模型。以1:500地形图为基础资料,利用3DMax软件创建出楼栋3D实体模型[4],通过现场调查采集纹理信息的方式,此三维实体模型直观地反应了社区的三维实景。

4.确定数据编码规则。为了实现住户信息与三维分户模型两者之间的关联,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统一、标准且唯一的数据标识格式[5]。本文拟定了以行政区、街道、社区、小区、楼栋、楼门单元、住室为层次结构,加上功能用途编号形成的编码规则,保证了标识的唯一性,具体规则如图1所示。

图1.三维分户模型编码规则

5.制作三维分户模型。依据住户主体结构平台图及楼栋3D实体模型,利用3DMax软件及基础地理信息采集编辑系统软件,对每个楼栋的3D实体模型进行点选操作,获取楼栋外轮廓变化处高度以及整个楼栋的高度,记录楼栋高度信息和楼栋层数信息。运用MaxScript脚本语言,编写自动生成分户模型和编码属性的3DMax插件,界面如图2和图3所示,半自动化制作三维分户模型。

图2.半自动生成分户模型和标识编码

图3.生成的唯一标识编码

四、注意的问题

1、充分考虑建筑外檐变化的情况。制作分户模型,本文是在创建楼栋3D实体模型的基础上,采用3D模型截面的方式获取各楼层的平面投影轮廓,因此,在绘制分户模型时,应充分考虑楼栋外轮廓变化情况,根据需要对3D实体模型进行多次截面处理,获取变化处的楼栋外轮廓。

2、充分考虑住户主体结构的独立闭合性。对3D实体模型经过截面操作后,获得各楼层的平面投影轮廓,利用基础地理信息采集编辑系统软件,依比例将户型主体结构绘制在相应的楼栋轮廓结构图上。此时需注意捕捉正确,避免出现悬挂点、重线或漏点现象,保证每个住户主体结构图为闭合多段线。

3、务必保证分户模型编码的唯一性。在建立分户模型时,分户模型的标识信息是根据上文描述的编码规则确定的,标示了每个房户的详细地名地址信息,必须保证分户模型标识的唯一性。因此,根据不同的行政区、街道、居委会、社区、小区、楼栋、楼层的变化,地名地址需要人工干预和选择,此过程易产生错误,需要细心填写。

五、编码唯一性检查

为了能实现社区内三维实体模型的唯一识别,在制作三维分户模型时必须保证每个分户模型编码的唯一性。本文利用MaxScript脚本语言,编写了一个分户模型标识编码唯一性的检查插件,遵循编码规则,按照居委会、社区、小区、楼栋、楼门、楼层、住户的层级对应逻辑关系,根据视窗中显示的结果推理判断各环节编码是否准确,逐一检查并保证了每个环节的编码唯一性,如图4所示。

图4.三维分户模型标识编码唯一性检查

六、结束语

本系统详细介绍了三维数字社区管理信息系统中三维分户模型建立的基本流程和应注意的问题,利用3DMax软件及基础地理信息采集编辑系统软件,运用MaxScript脚本语言程序编写了三维分户模型的半自动化制作和编码及编码唯一性检查插件,实现了三维数字社区管理信息系统中三维分户模型的创建,并为分户模型与系统管理对象的属性信息进行正确关联场打好基础。为社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提供了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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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文篇5

我国市场信用立法的直接动因在于:从根本上治理市场信用的普遍缺失,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社会进入转型时期,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秩序被打破,井然有序的物资调配让位于市场主体难以胜数的市场交易,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造成的负面影响首先是市场信用的缺失。传统的信用道德失去了昔日的光彩,缺乏主流文化的社会转型无法在短期内培育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道德,市场信用立法迟滞与凌乱,无法有效地解决市场信用缺失的问题。面对当今的市场信用状况,法律规制手段当仁不让,市场信用立法的直接目的便是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规范、有序的环境。

为实现这一目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需要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目前,全国范围的信贷征信机构已经建立,人民银行不仅在内部设立了承办信贷征信管理工作的征信管理局,而且建立了运营良好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办法》,至少我国银行系统的信用制度建设成绩斐然。我国的社会征信机构近年发展虽然不大均衡,但也各具特色,小有成绩。不过,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直期待的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完成市场信用的统一立法。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市场信用既包括银行信用,又包括商业信用,还包括消费者个人信用。银行信用是市场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信用与消费者信用中的信贷信用部分囊括其中,但银行信用并不涵盖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无法被银行信用制度所调整。银行信用体系的建立解决了大量逃废银行债的问题,以及其他与银行信用相关的问题,但没有解决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商业信用问题。所以,近年发生的大量严重失信的情况,几乎全部发生在非银行的商业领域之中。现代社会中信用关系渗透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单一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很难满足社会需求。现有的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与个人征信系统与社会征信系统相比,在建设目的、信息来源、征信内容、评估标准、管理维护、服务方式和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很大。社会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来自金融、经贸、财税、工商、审计、物价、统计、公安、海关、司法、审判、质检、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和公用事业单位等一系列部门,以及企业和个人,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只是社会征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自身很难实现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的拓展。分行业、分地区的信用立法,不仅不能整合立法资源,节约立法成本,而且不能有效执法、用法,激励市场主体培育信用道德,更不能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信用立法的调整范围并不是越窄越好或越宽越好,而是越适用越好。将信用立法的调整范围界定为某一行业或地区,显然过窄。而界定为整个社会信用,又明显过宽。在社会信用体系中,除了具有经济属性的市场信用外,还包括一些可以通过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调整的信用关系,而这些社会信用关系不一定需要通过信用立法调整。

因此,市场信用立法的目的应当是惩治市场失信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我国市场信用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市场信用立法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国的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的进步。首先,构建市场信用法律制度是为了解决我国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信用缺失问题,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标本兼治之道,构建公平、安全、高效的交易环境,可以降低交易的社会成本,促进商品和资金的流转,加速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其次,市场信用立法直接调整市场信用关系,即在商品交易中产生的信用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本身就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通过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守信行为的褒奖,惩恶扬善,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再次,市场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基本的信用制度,完成了市场信用立法,可以直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设。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市场信用制度的建立健全,可以促进我国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发展,提升政府信用和其他社会信用水平,构建和谐社会。最后,调整市场信用关系的根本办法是统筹兼顾,既要考虑社会整体利益,又要顾及信用关系当事人的个体利益;既要考虑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又要鼓励守信行为;既要考虑市场信用体系的完善,又要顾及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坚持两点论哲学观点,统筹兼顾,全面发展。

在市场信用立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一点是促进信用制度发展。市场信用制度越完善,社会经济活动就越繁荣,同时越需要严谨、周密的信用法律制度与之配套。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信用立法应是一部促进法,通过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信用信息采集、评估等信用活动之中,将更多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体系,促进信用意识更加深入人心,最终促进信用制度的发展。同时,倡导政府的适度干预、协调平衡,为法律促进经济关系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空间。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市场信用体系作用的积极发挥,必须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客观、公正。信用是无形的,作为信用表现形式的信息需要加工处理,才能转化数据,方可识别和比较。因此,对信用信息的客观、公正加工处理本身就是一件极其复杂的技术活动。就现代社会的市场信用而言,全面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难度较大,因为信息波动(变化)的频率、幅度,评估参数都不同以往,公正加工处理信用信息本身就具有一定技术难度。但是,客观公正地加工处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是对信用中介服务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市场信用立法的预期目标之一。

统筹兼顾是在市场信用立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在信用信息数据极度分散,单个部门或机构无力整合处理信用信息资源情况下,市场信用立法赋予政府权力,由政府主导信用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整合各方资源。政府主导的市场信用管理,既在确保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公用,又要最大程度的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企业商业秘密,寻求公众对信用的知情权与个体对自身信息专属权之间的最佳契合点,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在市场信用体系中,经济与社会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需要平衡各种经济行为,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统筹兼顾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在市场信用立法中坚持统筹兼顾,平衡协调个体与整体、国家与地方、地方与地方、行业与行业等关系和利益。

三、我国市场信用立法的基本原则

总体来说,我国市场信用立法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如果将这些原则予以理论抽象或提炼,可以得出以下原则:第一,社会责任本位原则。与民法的“个体权利本位”和行政法的“行政权力本位”不同,我国市场信用立法应当秉承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原则,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构建市场信用制度。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理念,要求在市场信用立法中,以社会利益和平衡协调为首要任务,促使各类市场主体与国家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合作,在对社会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处理好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之间的关系,贯彻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政府、社会与信用关系当事人的关系,既要避免漠视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又要保障行政机关管理、引导、监督作用的发挥。

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社会整体利益是在社会个体利益基础上形成的,但它不是各个社会个体利益简单地相加,而是在所有社会个体利益基础上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平衡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总体状态。社会个体是相对于社会整体而言的,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表现为局部的部门、地方和社会组织。进入新世纪以后,由于生产社会化的进一步发展,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浪潮迭起,拉近了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交易已不再属于个人私权领域的活动,而是社会活动的一部分,由此发生的失信现象,影响的也不是个体之间,而是整个社会交易秩序。

按照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理念,调整市场信用关系必须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法的各个部门在处理社会整体和个体的关系方面,有不同的主旨和调整方式,对国家、非公共组织、个人的保护和制约有不同的侧重,从而区分出不同的法律调整的模式。

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市场主体必须对社会负责,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彼此之间的信用关系。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市场信用问题在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已不是个别市场主体之间实现利益的手段,而是国家调整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宏观调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工具和手段。当市场信用的混乱已经危及整个宏观层面的市场秩序时,市场信用问题就不再是个体之间的偶然问题,而是整体社会经济中出现的,单凭市场调节无法解决或解决起来社会成本过高的,必须由国家权力介入的社会问题。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并不是只讲责任,不讲权利。相反,它强调并全面贯彻权利(力)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主张要正确把握权利(力)、义务设置的出发点和基础,理解权利(力)的来源和获取、行使的条件。在市场信用制度构建中,任何市场主体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依法诚信经营,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有权利、获得被社会认同和法律保障的利益。政府直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参与并干预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及运行,保证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利益的实现。因此,社会本位不是义务本位,而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反映社会进步的要求的社会本位。

第二,平衡协调原则。经济法平衡协调原则和理念,要求平衡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各个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政府)之间存在利益差别和冲突,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协调和平衡,从而达到利益兼顾、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享其利的协调状态。在市场信用立法中,要强调市场主体的行为、利益与国家(政府)利益的一致性。市场主体诚信理念的建立,无论是对于市场主体本身的利益,还是对国家(政府)利益,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能够推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诚信理念的树立,应当建立在市场主体自觉意识的基础上,而不能仅通过强制性手段。推动市场主体诚信理念的建立,除了依靠市场主体的自觉和主动之外,必须辅之以政府的指导、介人、管理。

平衡协调是一种价值体现,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等等。为了实现这些矛盾统一,经济法兼顾公与私——既要保持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经济秩序,实现整体社会效益的增加和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意志,又要保证民法中意思自治的纯洁性。我国市场信用立法的直接目的是规范市场信用,维护交易秩序,但立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规范市场信用,构建有序的交易环境,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实现个体的经济自由。构建市场信用体系可以为个体提供更广阔的经济自由空间。毫无疑问,自人类社会出现以来,就没有个人的绝对自由,任何自由都必须在社会规则的许可之内,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到了现代社会,更加强调个体的社会责任,强调经济秩序下的经济自由。

平衡协调原则可以在市场信用立法中充分体现,首先,在立法目的方面,平衡协调社会整体交易秩序和个体经济自由,兼顾市场信用的目前改进和长远发展。其次,在市场信用立法中,充分考虑市场信用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连接,将市场信用立法作为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未来的社会信用体系预留空间。最后,平衡协调各类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市场信用各类主体都要对社会负责,责字当头,然后根据责任配置相应的权利和利益。信用立法对于责权利的平衡协调,要求责权利相当,不能失衡、以免权重责轻诱发专权擅权,或者权轻责重令人畏缩不前。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文篇6

[论文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信用风险已成为参与电子商务企业所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诚信缺失行为和信用危机现象,应通过制定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管控措施,建设一个高效、规范的企业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构筑全方位、全过程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预警、监测、转移、防范和信用违法行为惩戒记录机制。

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从事商务活动的新模式。与传统商品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的优势明显。但由于网络信息本身具有虚拟性和不稳定性,电子商务信息易被修改、毁坏与丢失,加之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诚信问题及网络技术发展的局限,使得电子商务信息的真卖性与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品交易方式相比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要求更高。如何取得并维持顾客的信任是电子商务成功的关键所在,欲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先加强电子商务中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一、信用机制建设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当务之急

2010年一季度,中国互联网网民新增2000万人,网民总数达到4.04亿人。伴随网络用户数量的持续增加,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活动逐渐被我国公众所接受,电子商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这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电子商务机遇。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有关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企业的市场行为随机性大,不少企业的诚信度还不高;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诚信缺失行为盛行,“三角债”、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等信用危机现象随处可见。这些诚信缺失行为和信用危机现象无疑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并且也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绊脚石。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仅在少数行业开始建立,不少企业尚未建设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大多企业根本就没有设置信用管理部门。人们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不重视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与评估,时常错误地选择交易对象,从而导致违约或不履行合同等情况的发生。因此,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当务之急是加快建设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二、企业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

信用风险是指商品交易主体不能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的潜在可能性。信用风险会使商品交易主体因未能获得预期的商品交易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因此,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通过采取将信用风险限制在可以接受范围内的措施而获得最高的风险调整收益。目前,信用风险的定量化工具、技术及模型等理论研究都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基于此,对电子商务的信用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1、建立健全企业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

借助贯彻执行国资委颁发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强大东风。优化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管控措施,构建一个全方位、全过程的高效、规范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预防并降低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应该包括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决策体系、评价体系等内容,其中尤其是要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建立高效并目相互监督的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是提高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效率的关键。

加强电子商务客户档案管理,根据客户信用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品种与规模,建立合理的应收账款回收机制。为了防止坏账,当账款逾期在3个月以内,由企业内部的信用部门进行追收;对于超过3个月的应收账款,应寻求外部专业机构的力量协助追收;对于超过半年的应收账款就必须作为坏账处理,应采取法律行动追讨逾期账款。对于前任领导经营中产生的逾期账款不能继续作为应收账款保留在账上,而应将这部分应收账款作为坏账处理。

在企业内部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倡导和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全方位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实行事前预测、事中管理、事后处置的全过程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行为。通过建立这一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文化,使员工以诚实守信、审慎务实的态度来对待每一次电子商务业务,建立一支作风严谨、技术精湛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队伍。

2、建设具有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预警、监测、转移和防范功能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

加快电子商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一套具有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预警、监测、转移和防范功能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各相关电子商务的网站都应发挥自身掌握的信息技术优势,建立起功能强大的电子商务信息数据库和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信用风险的定量化工具、技术及模型等研究。采用适当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实行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量化分析与控制,从而降低电子商务参与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成本,提高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在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做好重点电子商务客户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建立电子商务客户的信用风险识别管理系统。

3、借鉴国际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开发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模型

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量化分析方法主要有信用风险因素评估的“6c”法和信用评级法等。“6c”法是指根据商品交易主体的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conater-a1)、经营环境(condition)和经营连续性(continuity)等六个因素评定其信用程度(履行商品交易责任的能力及其可信任程度)。信用评级法主要采用z值模型对体现参与商品交易企业的赢利、营运等能力的财务指标(销售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营业资产周转率等)进行加权计算进行信用风险等级评分。

近年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信用风险度量模型已成为国际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针对电子商务特点研发信用风险度量模型,通过信用风险度量模型计算电子商务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识别和量化电子商务的信用风险,为防范电子商务信用风险提供了强大武器。在构筑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度量模型时,应采用通用信用语言,注意电子商务过程中的信用许可范围。

三、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信用风险的发生通常具有突发性、不可逆性和传递性等特点。因为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当前对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基本要素及其损失的度量研究尚不成熟,运用信用风险度量模型难以准确识别和计量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目前,参与电子商务的企业和网站普遍缺乏—套完善的电子商务客户信用风险等级评分标准与量化评级方法。况且,信用风险受国家经济状况改变、社会政治因素变动以及自然灾害等企业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影响很大。因此,仅依靠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和网站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控制电子商务信用风险是不够的。

电子商务政府主管部门应在相关电子商务网站和电子商务参与企业积极配合下,借用中国人民银行等其他政府部门的社会信用体系资源,尽快建立包含实名制信用信息共享、电子商务合同履约备案和信用违法行为惩戒记录等内容的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1、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

不诚信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共享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针对这种情况就应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构建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立全国性的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让个人和企业的电子商务诚信已录成为共享的信息。信息的共享可以将交易或交往变成无限连续的博弈,从而增加电子商务不守信用的机会成本。在构建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中应做到:规范信息采集程序、信用资源共享、完善信息管理。同时,建立社会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必须在法律规范下,界定信用信息的合法公开与合理使用范围,注意解决信用信息的披露与保密之间的矛盾,为公众共享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提供法律保障。

2、积极培育信用服务机构

由信用关系的当事人分别对与信用管理相关授信人的信息进行收集、鉴别、分析、评级等活动交易成本往往太高,而由社会化的机构,如以征信公司为例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来为信用当事人服务则可以大大降低成本。这类信用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包括资信调查、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以及商账追收等,它构成了社会化的信用管理支持体系,成为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中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信用管理服务,必将大大提高电子商务的执行效率,促进其长远发展。

3、失信严惩机制

追求功利最大化是诚信缺失的经济根源,而要扼制失信者的不诚信就要强制性建设有效的制度,进行外在约束。在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中,核心是加大不诚信的机会成本,让失信者为其不诚信付出应有的代价。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遵守信用者应进行褒奖,对失信者进行惩罚,是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对失信者进行行政或司法处罚,并将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企业和个人披露于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从而对其生存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通过打击社会经济生活中失信违法现象来提高社会整体信用等级,这样企业和公民的信用意识才会不断提高,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才将不断完善。

四、结束语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无论人们从事何种经济活动都要围绕着依据相关法律签订协议和按照信用管理制度履行协议而进行,并受到相关法律保障与信用机制约束。所以,经济行为的制度化与规范化不仅可以圆满实现经济行为的目的,而且会促进经济行为的科学化,提高行为的效率与效果,极大地创造社会价值。因此,制度化、规范化地开展电子商务是所有参与者必须遵循的行动指南。

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信用机制的保障。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形成“诚信为本、以德经商”的商务环境,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提升经济竞争力,以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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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文1篇7

关键词:税务;信用体系

近年来,信用缺失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瓶颈”,税收领域的信用问题也比较突出,纳税人偷税、骗税、拖欠税款、甚至公然抗税等问题严重;税务机关随意执法、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构建税收信用体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信用体系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

(一)税收信用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信用的有序性。第一,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有效降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成本。建立理想的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在于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使各项税收政策通过征管模式落实到位。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助于使税收征管建立在一种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保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对称性,减少税务纠纷,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税收信用还意味着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忠诚,从而大幅降低制度执行费用或法律遵从成本。

(二)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是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税制的重要途径。从信用的角度重新审视税收立法,可使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更多地考虑到公平、合理和正义的问题,从而促进税制优化。作为一种社会道德规范,税收信用以其强大的劝导力和感召力,增强人们对税收法律的认同感和遵从意识,潜移默化地约束着征纳双方的行为,直接影响税收法律的实施效果。

(三)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的变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征税人与纳税人既是法律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是经济利益上的信用关系。纳税人之所以愿意纳税,更重要的是希望所纳税款能被充分利用和合理安排,以期政府能提供最有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要构建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征管体系,就要更新服务理念,明确服务职责。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征管体系,形成平等互信的征纳关系。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责与责任,加强服务质量考核,促进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逐步实现税收管理由传统的监控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创建“守信于民、服务社会”的诚信服务税务机关,通过自身诚信服务带动社会的诚信建设,推动税收征管体系的变革。

二、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相关的税收信用制度做保障。主要体现在:一是现在尚无相关立法约束。诚信仍是道德规范的一部分,更多强调的是一种自律行为,尚未上升为国家的意志,这造成对守信者的保护不够,对失信者的惩处不力,使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受到极大影响,降低了纳税人对税收信用体系乃至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信心。二是立法对纳税人的保护不够。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在立法的时候,还处在计划经济时代,对税收诚信方面的规定欠缺,更多地是规定纳税人的义务和税务机关的权利,立法出发点就是假定纳税人不守法、不诚信。

(二)税务机关存在税收诚信问题。税务机关和政府的诚信问题是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问题。税务机关自身的诚信问题是在执法过程产生的,主要表现为:在征税方面,少数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绕圈子、设障碍,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甚至以税谋私等现象时有发生,直接恶化了税收信用环境。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70%以上的纳税人关心的不是税务负担,更关心的是税负不公,造成纳税人心理失衡。在征管过程中,税务部门服务意识淡薄,管理部门条块分割严重,随意要求纳税人提供所谓的“涉税资料”,朝令夕改,重复报送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纳税人带来很大麻烦,纳税人经常是敢怒不敢言。

(三)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缺乏通盘规划。目前,对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已达成共识。但在实践中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政,没有通盘考虑,造成政出多门,条块分割,跨部门信息采集方面困难重重。各部门因无法律依据,顾忌重重,都想要其他部门的数据,而不愿提供本部门的数据,征信数据不完整,信用报告本身就没有信用可言。更多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都是夸夸其谈,停留在纸面上,可操作性差。由于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宏观指导意见尚未出台,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缺乏总体规划和统一协调。目前在地方呈现“一哄而上”、“表象繁荣”的局面,许多地区、行业根据自己的理解,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政府工程”、“行业品牌”。有些已先行一步的城市,在没有对其信用体系建设成果进行缜密、科学的论证时,便不断进行放大和推广。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不讲科学、没有标准、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短期行为将会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埋下极大的隐患。

三、发达国家税收信用体系的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仅拥有较为完备的税收信用立法,建立了内涵丰富的税收信用评估体系,而且将税收信用广泛运用于信贷担保、投资担保、消费担保、税收优惠政策等领域,为政府宏观管理的体制创新、市场经济的自我调控提供新途径,直接弥补政府决策的不足。下面以美国为例介绍一下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信用体系。

(一)将税收信用提升到国家的高度。美国是税收信用体系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有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管理各方面的法律体系。美国对信用管理的立法主要集中在20世纪60到80年代,目前已形成信用管理的法律框架。这些法律主要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等15部。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2000年国情咨文报告中,把“税收信用”作为扶持私人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小布什的经济政策也紧紧围绕减税展开,他的减税政策措施之一就是使公司所得税信用永久化。

(二)注重税收信用意识的培养。在纳税人按时守法纳税后,美国政府每年会给纳税人寄一份表格,将纳税人的个税信用值累计起来,如果纳税人的个税信用值超过40,那么59岁后纳税人可每月从国家领1000多美元的补助金;纳税人因故残废,纳税人的配偶和孩子可分别每个月领取700美元。而在美国一些州,只要个税申报的信息显示纳税人已持续缴税一年以上,孩子读书、上图书馆、走高速路、进公园等都将免费。在美国偷逃税的风险很高,一旦被发现就可能被冻结所有资产,从银行取不出存款,也刷不了信用卡,甚至还可能遭遇牢狱之灾。即使事后补交,个人信誉也将严重受损。而有信用污点的人,在银行贷款、换工作等多方面都会受到影响。偷税漏税行为一旦被查实,则被罚得倾家荡产,而且,此后税务人员会连续10年到20年,年年上门盘查。

(三)建立以现代信息技术支撑的标准化信用服务体系。美国信用体系高效运转的重要原因是各征信企业数据通过行业协会的协调普遍实现了标准化。数据的标准化不仅有力促进了各信用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换,还使信用信息的采集、储存、加工、使用等变得更方便、快捷。

四、推进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

(一)尽快确立社会信用法律框架。体系未建,制度先行。从国外情况看,法律环境是制约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关键因素,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必然涉及各方面经济主体的利益,并涉及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开、使用、披露,个人隐私的保护、国家机密的保护都离不开法律支持。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必须依靠政府以法律手段来推行,也就是说,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立法先行。这其中涉及规范受信、平等受信、个人与企业隐私保护等问题,都有待我国立法机构加以解决。税收信用体系应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应有一个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的框架来支撑,如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诚信法》,至于行业方面的法规,可采取分步颁布的办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借鉴国际经验,首先完善纳税、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为解决各政府部门“部门保护主义”,不愿将信息披露的问题,可运用法律、行政及其他手段,将分散在税务、工商、海关、公安、银行等机构的企业、个人的信用数据收集起来。在社会诚信法律框架尚未建立起来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的规定,税务机关可将纳税人涉税违法犯罪记录、纳税人欠税行为记录、纳税人接受税务稽查的查处记录、纳税人受到税务机关其它行政处罚的记录发送给社会信用服务机构。

(二)以信息化为依托,构建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起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数据库是构建信用体系的支撑,也是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的表现形式,税收信用数据是社会信用数据库的组成内容之一,各方面的信用数据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如,纳税信用a级企业可享受aaa级信贷服务。因此,税收信用数据不应单独设立,而应纳入社会信用数据。社会信用服务平台应统一建立一个全国集中并全国联网的、数据采集标准统一的、以个人身份证号和企业识别号(可用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唯一标识的大型社会信用数据库。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的日常运作,完全可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承担,不一定要由政府来承担,政府应承担社会信用服务的监管工作。社会信用平台按信息流可分为数据采集与处理两个环节,数据采集环节可建立一个与各中央部委及各大行业的广域网络;数据处理环节的服务对象是广大企业和公民,因此可借助互联网对外提供社会信用的检索与评估服务。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文篇8

1、完善和整合现有征信系统。以人民银行牵头,将人民银行现有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依托,整合各部门的信用信息以及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信用信息,尽快建立起部级统一的征信平台。其实质是建立一个公共数据库,主要负责以信贷信息和企业信用销售信息为主的数据采集、归集、分析等,并根据政府部门行政管理职责需要,有限度地提供公共信息共享,以强化管理的协同。同时,数据库应逐步向信用中介机构和企业开放,以应用促采集,降低信息使用成本,提高数据库使用效率,扩大征信系统的影响力。

2、尽快推进信用法规建设。信用交易活动涉及授信人(债权人)、受信人(债务人)、信用工具、征信、信用服务等诸多关系主体,其信用活动的规范,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托法律为支撑。因此,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一套以“信用交易行为”为核心的信用法律体系:一是信用交易行为规范,对授信人、受信人行为,以及各种信用工具的开发和使用进行规范,强化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为打击信用交易中的恶意失信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征信行为规范,通过立法,规范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行为,规范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运作,合理保护授信人、受信、征信机构三方的权益,既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传播,又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是信用服务行为规范,规范债权保障服务、商账追收服务、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等信用服务行为,规范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合理保护信用交易中债权人、债务人、信用服务提供者三方的利益,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3、推进信用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积极培育包括信用调查、信用登记、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商帐追收、信用管理咨询等机构在内的中介机构,为信用交易提供服务。将征信系统向他们开放,在降低信用中介机构获取信息成本的同时降低信用交易的成本。

4、理顺信用服务体系的监管体制。目前,信用服务体系多头监管、监管不到位、市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如信用评级机构由人行、证监会、发改委三家管理;信用担保机构由经委管理;信用管理咨询等机构暂无人管理;商帐追收的机构不允许成立。因此,应理顺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建立起规范的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信用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公信力和服务水平。随着法规和市场的逐步完善,信用服务体系的监管可逐渐向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过渡。

5、大力推进行业监管体系建设。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市场行为管理的政府监督部门,围绕强化管理职能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分类管理机制的建设。建立起征信系统与行业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将本行业监管对象的评价信息报送到征信系统,征信系统为行业管理提供信息支持服务。

6、加大信用宣传教育的力度。开展多层次的信用宣传活动,针对不同的对象,如社会公众、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部门等制定不同的宣传计划和方案,积极探索信用宣传的长效机制。开展信用专题研究,采取职业教育和国民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培养信用行业专业人才。

7、推进企业、银行类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自身的信用建设。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身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推动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交易中的应用,探索企业商业信用信息采集的途径,夯实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基础。企业信用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对于提高企业竞争力,拓宽企业直接融资,防范信用销售风险,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理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各方面关系,推进“金诚”工程建设

1、理顺人民银行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建设与各部门互联互通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人民银行作为牵头部门,要有效履行职责,推动工作开展,关键是要处理好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人行应在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具体分工、实施步骤及建设标准。特别是督促与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相关的有关部门,如工商、公安、商务、发改委等部门,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其重要职责来抓,纳入议事日程,取得各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配合,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合力。同时,应建立相关工作考核机制,督促工作落实,增强工作实效。

在技术层面,人民银行应继续推动金融业统一平台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建设“金诚”工程共享平台。以公安、工商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的本行业全国联网的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利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全面的信用信息记录、登记、展示、共享的平台,实现“金诚”工程目标。

2、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现“金诚”工程与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中央应在统一规划、协调法规建设和数据库系统建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中央层面,国家主要负责制定全国性的发展规划和行动纲要、制定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建设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系统。而地方则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协调信用服务行业的监管,推进市场主体信用建设,以及推进信用宣传教育。当地人民银行作为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应在中央的统一规划指导下,协助当地政府,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地方政府既可以通过自身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汇集辖区内各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并通过“金诚”工程的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也可直接依托“金诚”工程实现信用信息的汇集和共享。以此满足地方政府公共管理需要,并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中央各部门在建立和完善本行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行业内的全国联网和数据集中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满足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共享需求。

3、理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各行业分

类管理体系建设的关系。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共同建设、信息共享、互为补充”为原则,完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跨系统、跨行业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管理部门对管理对象的业务资质、行政处罚信息及行业协会自律评价信息的共享机制。如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采集法院执行案件信息,为商业银行全面掌握信贷客户的信用状况服务、同时缓解法院执行难服务;与教育部合作,推进信息共享工作,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服务;与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方面展开合作,采集各部门掌握的企业违法和企业分类监管信息,更全面地掌握企业信用风险状况,为上述部门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行政执法服务。从而形成行业分类管理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之中,社会信用体系为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服务,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良性合作关系。

三、抓紧完成筹备规划工作,尽快形成规范有序的日常工作机制

国家应从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工作制度、工作机制等方面着手,为尽快完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期筹备、规划等工作提供保障。

1、完善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机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组织保障。人民银行牵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职责是在国务院对总行的三定方案中明确的,对牵头工作没有具体的意见和安排,同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涉及部门多,协调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对人员队伍要求十分高。因此,应尽快搭建部际联系会议的工作机构,确定联系会议的部门、人员组成;应界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由部际联系会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

2、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为牵头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目前许多地区、行业根据自己的理解,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政府工程”、“行业品牌”甚至是“创收工具”,这种不讲科学、没有统一标准、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短期行为将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埋下极大的隐患。国家应从战略发展的高度,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制度先行、统一规范,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统筹规划、分部实施”的总体思路,制定短期、中长期发展目标,稳步实施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应大力推动《征信管理条例》等基础制度办法的出台,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加强征信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3、完善配套机制措施,为牵头工作提供政策保障。一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机制,对数据采集、更新、共享等进行考核,对工作推动、效果进行跟踪。根据部分地方实践表明,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文明建设等工作中具有较好的推动效果。二是提供资金支持。应出台相关的资金支持政策,督促各级政府切实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开支。三是确保技术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是信息化建设,需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平台,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因此,应出台相关的技术保障措施,为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徐宪平、黄卫东、王地宁等。社会信用体系知识读本。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2.缪曼聪、王一兵、王地宁、黄健、胡海波、向晖、唐羽、梁宏梅、郑义、唐造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重点课题(2005)――湖南社会信用体系模式研究与设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10

3.缪曼聪、王一兵、王地宁等。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2004年十佳材料汇编――关于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的研究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文篇9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一、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诚信经济。随着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大,交换关系变得十分复杂,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愈发突出。特别是买方市场形成并成为常态以后,信用交易成为主要的交易方式,商品交换关系也更多地表现为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进一步完善这个体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从近几年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社会信用的严重缺失,是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环境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经济体制逐步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逐渐成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经济利益主体趋于多元化。一些经济利益主体不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乘市场发育不成熟和市场体制不健全之机,肆意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近些年来,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骗汇、非法集资、恶意合同违约、故意拖欠债务等违法犯罪现象严重。即使在不违法的界限内,也存在着大量失信违约现象。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失信现象,严重地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内经济进入国际分工和交换体系的程度越来越深,信用缺失的问题不解决,将干扰我国的对外开放,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所以,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必须着力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近几年先后部署并开展了一系列打击走私、偷逃骗税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出台和修订了一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文件,初步建立起权责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和执法体系,形成了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有效地遏制了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

两年多来的专项整治斗争,着力解决的是市场领域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具有针对性强、行政组织推动、依靠社会力量联合实施等特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必须看到,专项整治是一种事后解决矛盾的办法,为治本创造了良好氛围,但很难根除滋生经济秩序混乱的社会土壤,整顿过后秩序混乱的现象还有可能复生。中央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治本主要是指完善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度建设,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建设就是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形成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只有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更好地适应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真正体现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切实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抓好关键环节,建设长效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规范诚信的社会机制,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和长效机制。它对于失信行为具有记录、揭露、预警和惩戒的功能,可以有效地遏制市场交易当事人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造成一种“违规失信,处处制约;诚实守信,路路畅通”的社会氛围,使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诚实守信者得到应有的经济利益和保障,从而有力地维护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要注重抓好以下关键环节。完善社会信用法律。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把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运行规则,以及政府部门的公共信用服务和监管等,用法律加以规范,使关系社会信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利于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目前,我国协调交易主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已有不少,但社会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还有空白,应当抓紧建设,逐步完善。

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道德是市场经济秩序的支撑,主要依靠社会公认的价值观、信念、文化习俗和社会舆论来维持,从对人的人格、品质塑造和社会评价上形成对不良行为的约束力。世界各民族的文化都把诚实守信作为道德教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作为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必须恪守的行为准则。社会信用体系覆盖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法律、制度、道德、管理、服务、信息等许多方面,是一个综合的体系。社会信用缺失,严重损害中华民族明礼诚信的道德传统,是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亵渎。因此,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以道德为支撑,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关于诚信的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使社会成员树立诚信方面的道德意识,重视他人和社会对自身信誉的评价,增强对各类失信行为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誉从信来,人无信难立,企无信难兴。我们要通过诚信道德这个支撑力量,使我国的信用体系形成最广泛的社会自律机制和道德评判机制,引导和约束经济活动主体守信践诺,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产权制度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而健全的信用体系则是产权的有力保障。只有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市场主体才会产生追求长期经济利益的动力,事事处处讲信用、树信誉;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才能保护产权不受侵犯,保障产权的合理收益。抓紧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在明晰产权归属的基础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健全。

公开政府信用信息。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政府各部门,包括有政府背景的特殊企业和公用事业单位,掌握着大量管理对象的信用信息。目前这些信息主要用来为内部监管服务,很少向社会提供。要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这实际上是要求我国的信用信息服务在政府的依法管理下,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政府部门应依法公开所掌握的管理对象的信用信息。当然,信息公开应当建立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合法的商业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对此,需要科学地界定,也需要法律规范。公开政府信用信息,不但可以支持信用服务领域的商业运作,从公共管理角度看,也是政府对市场主体监管方式的重要转变,即通过信息的采集、交换、公开,使过去针对某个时点的监管变成全过程的监管;由单个部门的专业监管变为全方位的综合监管;由相互隔绝、各自为战的内部监管变为相互配合、互联互通的开放式监管;由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的监管变为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化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管。这样一种全新的监管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地处罚违规失信行为,而且能够更全面、更充分地掌握管理对象的信息,从而使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更有效率、针对性更强,并大大降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成本。版权所有

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经济结构已变得十分复杂,经济活动的主体日益增多,经济活动的范围扩展到全球。这些深刻变化,使得依靠传统手段对市场实行有效监管已非常困难,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实际上也是一个社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网络,更需要电子计算机、数据平台和信息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的支撑,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物质前提。近年来,我国实施“金关”、“金税”、“金卡”等工程,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极大的作用。通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建立信用行业标准化体系,可以使各地区、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堵塞监管漏洞,使违法违规、不守信用的行为无处藏身。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未能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出全面的强有力的作用,必须加快建设步伐。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文1篇10

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贯彻落实“八八战略”、“平安浙江”、文化大省和“法治浙江”的重要内容,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丰富和发展与时俱进的浙江精神,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再创浙江发展新优势,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根据国家有关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及《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特编制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规划期为2006—2010年,并展望到2015年。本规划是我省“十一五”期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

一、现实基础和条件

1、宏观背景

1.1国际经验

专栏1: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比较分析

国家美国欧洲(法国、德国、

比利时、意大利、

葡萄牙和西班牙等)日本

体系性质经济信用体系经济信用体系经济信用体系

法律

制度体系建设系统完备不系统零星

基础立法全面部分没有

专项立法较系统零星少量

立法特点信息开放与权益

保护的平衡强调消费者

信息权益保护强调信息保护和行业规范

管理组织制度管理组织联邦政府所属

7个部门分工中央银行协会

管理职能推动立法、法规制定、执法监管执法监管及征信运营自律管理及

征信服务

征信服务制度服务体系结构信用服务机构

全部私营化公共征信机构为主、私营征信机构为辅行业协会信用

信息中心

信息开放程度除法律限制外

全面平等开放

和共享公共征信机构强制征信,私营征信机构受限征信信息征集和使用仅限于会员

内部,不对第三者和社会开放

信息系统建设由各征信机构

投资建设公共信息系统由政府投资建设,私营征信信息系统由其自身投资建设由各行业协会

投资建设

信用服务机制完全市场化政府公共运作为主,私营市场运作为辅会员内部

互助式运作

社会信用体系模式以私营征信服务为特征的模式公共征信为主的模式协会会员制

为主的模式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以信用关系的日益透明和不断扩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以及欧洲等一些国家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虽然各国在体系的发展模式、表现形式上不尽相同,各有侧重,但其都具备以下共性: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生于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伴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而发展;二是具有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信用交易行为和信用行业发展;三是具有较活跃的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各类信用产品和服务;四是具有较健全的信用监管体系,政府、行业协会等在信用建设中相互补充,各司其职。

1.2国内实践

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17号),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了“社会征信服务体系联合建设示范工程”,通过建设联合信用数据交换中心,推动政府以及各个部门信用信息有序地开放、共享;人民银行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商务、工商、税务、质检等有关部门开展了本行业的信用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国有27个省(市、区)积极开展了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上海、辽宁、江苏、湖南、安徽、深圳等省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建立了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了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为全国积累了经验。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认识不统一、缺乏法规支撑、信用需求不足、监管惩戒不力等问题。

实践表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正处于探索阶段,全国尚未形成一个得到广泛认同的发展模式,面对新的形势,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借鉴国内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地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大力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现实基础

2.1经济基础

近年来,我省克服资源环境约束、贸易摩擦加剧、社会矛盾增多等困难,不断开拓创新,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全省经济总量跃上万亿元台阶,2006年生产总值达到15649亿元,人均GDP达到31684元,三次产业构成为5.9∶53.9∶40.2,地方财政收入和进出口总额分别达到了1298.2亿元和1391.5亿美元,社会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居各省区之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8265元和7335元。全省已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2.2社会信用基础

从古至今,浙江人形成了“自强不息、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讲求实效”的优良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浙江人已意识到信用是一个地区最宝贵的战略资源和精神财富,面对新形势,省委提出了“求真务实、诚信和谐、开放图强”的与时俱进的浙江精神,强调要进一步培育和弘扬“诚实立身、信誉兴业”的诚信精神,要把诚信作为现代文明之基,使信用意识深入人心,成为公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成为企业的兴旺发展之道,成为政府的公正公信之源,成为全社会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这几年来,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2.3信用建设实践

自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建设“信用浙江”的战略决策四年来,围绕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主体,全省不断加强法规、道德、监管三大体系建设,努力提升我省的社会信用度,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省人民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使浙江成为诚信社会的典范。在全国形成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信用浙江”建设运行模式:

——选择企业为突破口。根据我省中小企业众多、信用需求迫切的实际情况,省政府明确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入手的工作思路,通过实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这个基础性、先导性工程,带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设。

——政府推动建设信用数据库。省政府明确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组织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职能,并成立事业单位,负责整合和征集各政府部门掌握和分散在社会各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形成综合性和专项性并重、全省统一综合的信用基本数据库,作为公共产品为社会提供服务。

——信用法规建设先行。吸取国际经验,在信用建设实践的基础上,浙江省努力推进法治建设,2005年出台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确保企业信用建设工作有法可依,使浙江信用建设从政府推动向依法推动转变,同时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正确把握政府的定位。政府承担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引导信用需求、制定规章制度、监管信用市场和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等职责,明确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的要求提供信用信息的增值服务,政府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

依托得天独厚的历史文化、人文精神、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禀赋和有利条件,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清醒认识到,企业信用信息应用不够广泛、部门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建设刚起步、信用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比较滞后、信用理论研究的基础需要进一步夯实等方面还需要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发展,继续保持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3.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十一五”浙江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十一五”时期,我省按照“立足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小康、继续走在前列”的总体要求,要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宝贵的社会资源,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努力实现从“三缘”(亲缘、人缘、地缘)、“三现”(现金、现场、现货)的初级市场经济,向非人格化交易占主导地位、法制和信用体系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转型。

3.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深入实施“八八战略”的内在要求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落实“八八战略”、营造良好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要求。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制度、市场、法律和道德等手段,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偷逃骗税、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树立品牌意识,建设品牌大省,使“信用浙江”区域品牌成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信用文化,营造信用环境,吸引和集聚各类人才,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的软实力,提高我省的综合竞争力。

3.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任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建设“平安浙江”是建设和谐社会在浙江的具体实践。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是全面建设“平安浙江”不可或缺的一项紧迫任务。信用是个人道德修养之必备,是立身处世之本,也是全社会应该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是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通过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制”的奖惩机制,提高个体和社会的发展意识、道德水平和理性水平,创造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在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中的和谐氛围,促进社会平安、稳定。

3.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法治浙江”的重要补充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相结合、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诚实信用是现代法治的内在品质和基础,诚实信用的制度化和普遍化是法治的追求目标。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又需要法治来维护和保障,诚信进步的突出标志是诚信的法制化,完备的法律法规是维护正常信用关系的保障。通过加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建设,能促进社会各种合法的权益不受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侵害,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5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重要内容

诚信是现代社会文明之基。加快建设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必须注重建设信用道德文化,大力弘扬“诚信”的传统美德和中华文化精髓,大力弘扬诚实守信为荣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弘扬诚信和谐的与时俱进的浙江精神,全面提升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引导人们诚信立身,诚信为人,诚信做事,增强企业诚信经营理念,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基石,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奠定良好的文化基础。

二、发展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论为指导,以主体信用为基础,以道德法制为支撑,以健全信息征集和披露机制为切入点,以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为重点,统筹规划、政府推动、有序开放、严格监管,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和运行机制,再创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新优势。

2、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从全局着眼,进行总体规划,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省情,深入调研,突出工作重点,分部门、分地区、分阶段推进,最终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高效运行、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系,政府应建立起有效的协调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的法律法规,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信用环境。按公平竞争的原则,开放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市场化运作中实现行业自律。

——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统一的行业标准是实现信息共享、实现公共服务的保障,推动信息共享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要抓紧信用行业的标准化建设,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协调性和有效性。要在实践中,逐步扩展行业标准,最终形成科学的标准体系。要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实现资源整合、联建共享。

——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充分调动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公众的积极性,支持和鼓励其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公共征信机构和社会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国内区域间以及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

3、总体目标

通过“建设两个平台、培育三大主体、构建五大体系”,努力提升我省社会信用水平,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省人民自觉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重点建设企业和个人两大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积极培育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夯实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努力构建信用政策法规体系、信用服务体系、信用文化体系、信用监管与奖惩体系、区域信用联动体系等五大体系,形成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架构。到2010年,全省社会信用意识明显提升,区域信用竞争力明显提高,社会守信,环境和谐,基本形成规范社会信用活动的运行机制,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成为全国区域信用建设的先行区,为全省坚定不移地走“创业富民、创新强省”之路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环境支撑。

专栏2:“十一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指标

序号指标名称2010年目标指标属性

1经济信用化程度2.25指导性

2信用服务业产值2亿元指导性

3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覆盖率95%以上约束性

4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城镇居民覆盖率90%指导性

其中:重点涉信人群覆盖率95%约束性

5应用联合征信平台的地方政府比重90%约束性

6公务员和企业高管信用培训覆盖率70%指导性

4、建设步骤

4.1信用体系框架构建阶段(2006年—2007年)。这一阶段是2002年浙江省提出建设“信用浙江”以来的延续。目标和任务主要是,继续完善和推广应用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形成依法征集、更新及时、联建共享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以重点涉信人群为突破口,启动建设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逐步建立信用法规和制度;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推进信用服务市场监管,逐步开放企业信用数据;推进沪苏浙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长三角”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4.2信用体系全面建设阶段(2008年—2010年)。这一阶段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攻坚阶段,通过该阶段的建设,要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目标和任务主要是,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全面应用,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基本建成;政府信用得到强化,企业信用显著提升,个人信用初步建立,基本形成有效的社会联防机制;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信用产品丰富,社会信用需求较为充分;建立健全信用立法,信用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信用长三角”品牌日益提升,跨区域的信用合作与交流取得积极成效;信用理论研究百家争鸣,信用人才资源比较丰富;社会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创建良好的信用文化。

4.3信用体系深化完善阶段(2011年—2015年)。这一阶段是全面深化完善的阶段,要形成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浙江特色且与国际接轨、比较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目标和任务主要是,政府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诚信形象,企业和个人经济社会活动普遍遵循信用规则;形成比较成熟、规范运作的信用服务市场;我省的经济信用化程度居全国前列,形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建设和完善两大平台

1、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

1.1基本情况

1.1.1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是指由政府牵头,遵循联建共享的原则,以政府监管、融资避险和市场规范为应用方向,依法征集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有关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形成统一的企业公共征信数据库。

1.1.2我省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即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于2002年6月10日建成运行,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工程,由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中心(以下简称省信用中心)承担此项工作。截至2007年7月,向信用查询系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门达到39家,基本涵盖了涉及企业信用的主要部门或系统;入库企业数达到795248家,基本涵盖了全省所有工商注册的企业;数据库指标项达到90类844项,基本涵盖了企业的信用信息,是全国率先开通、数据容量最大的省、区企业公共征信数据库。

1.2建设思路

1.2.1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的建设,要以“应用促进完善、完善推进应用”为主线,依法征集、整理企业信用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信用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府监管等领域的全面应用,并向商业银行、专业贷款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信息服务。

1.2.2完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要充分应用现有的政务资源网和征信平台,减少重复投资,加强部门与地方、区域与区域、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把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质量、环保、劳动、司法、进出口、食品药品等各个方面的信用记录整合起来,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公共征信系统。

1.3发展目标

按照联建共享的原则,建立一个数据全面、更新及时、安全可靠、功能完备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不断探索创新企业公共征信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有效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到2010年,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日均查询企业次数达到8000次。

1.4行动方案

1.4.1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各部门数据报送格式、指标、范围、时效,各部门要建立准确、及时的信息更新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征集的长效机制,将数据征集工作与政务公开、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

1.4.2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加快平台的优化升级,提升“信用浙江”网服务水平,在界面设计、查询方式、功能开发等方面方便用户使用。充分发挥省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的优势,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快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在线实时交换和比对修正,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实时性,从源头上支撑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1.4.3把信用信息征集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公检法司、建设、交通、科技、文化、食品药品、金融监管等机构,同时,增加行业协会和企业的直接报送,增加区域间的信息交流,进一步扩大数据来源的渠道,形成更完整、更全面、更准确地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数据。

1.4.4积极推进政府部门应用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发展改革、经贸、税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政府部门应在日常监管活动中根据职能选定应用领域,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管。

1.4.5推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用平台信息,积极实现联合征信数据库与企业信贷征信系统之间的对接共享,在工行、建行等应用试点的基础上,推广其他金融机构在资金信贷、会计结算和商业保险等业务领域使用企业信用评价信息,防范金融风险,改善金融生态。

1.4.6倡导企业在市场交易和电子商务等领域应用平台信息,降低企业信用风险。培育信用需求,运用市场力量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应用。处理好信息开放与信息安全的关系,制定数据库管理办法。探索信用服务机构使用公共信息服务的运行方式,按照协议、合同,依法向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公共信用信息。

1.4.7开展市县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在试点的基础上,由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向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开放属地企业信用信息,实现省、市、县数据的互动,并按照查询规定,为其提供省内其他市县以及长三角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

2、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

2.1基本情况

2.1.1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是指由政府推动,收集、整理和分析个人的正面和负面信用信息资源的数据库。主要是指公民的信用消费、职业经历和评价、公用事业缴费信息、纳税信息、社会保障、欠账赖账、破产及司法记录等信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形成公共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2.1.2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即个人联合征信系统,由省信用中心具体承建。目前,公安部门通过第二代身份证的发放工作,形成了覆盖全省的人口基本信息;各级工商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基本上建立了个体工商户数据库;社保、司法、财政等部门都已经建立了本行业的重点涉信人群信用数据库;杭州市已经着手开展市民卡工程,记录个人信用数据;央行建立了个人信贷征信系统,这些都为全省建设个人联合征信平台奠定了良好基础。2006年9月,省政府正式启动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建设,2007年2月平台初步建成。

2.2建设思路

2.2.1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建设是个人信用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工程,遵循“政府引导、事业运作、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联建共享”的原则,强调个人隐私的保护,从重点涉信人群入手,全方位构建区域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依法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2.2.2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强调“来源合法、有限公开、期限披露、保护隐私”的原则,维护个人的合法权利。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的建设要体现联建共享、公共服务,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起科学、合理、规范,且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征信流程。

2.3发展目标

依法采集、应用和管理个人信用信息。用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成覆盖全省的数据采集网络,形成数据翔实、指标完整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基准评价系统和个人信用查询平台。到2010年,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日均出具个人信用报告达到5000份。

专栏3:个人联合征信系统总体建设方案

(一)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事业运作;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稳步推进;创新机制、高效应用;统分结合、联建共享;可持续性、可扩展性。

(二)建设目标

1、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05年)

启动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工作。有关市、部门开展辖内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2、第二阶段(全面建设个人联合征信系统阶段,2006—2008年)

以个体工商户为突破口,实现企业到个人信用的自然延伸;逐步建立覆盖面较广的重点人群信用数据库(第一批为个人身份信息,个体工商户信息,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律师、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等执业信息,个人纳税失信信息,个人社会保险失信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信息,助学信贷失信信息等;第二批为审计师、医师、药师、导游、记者、教师、经纪人、人、评估人员、咨询人员、鉴证人员、科技人员等执业信息,药品生产及流通从业人员信息,个人职业技能信息,个人案件信息,个人公积金贷款失信信息,自然人股东等;第三批为其他重点人群信用信息,个人水电气、通讯等欠缴费信息,个人金融失信信息等。研究并建设基准性个人信用评价系统,开展个人信用信息标准化研究,依法向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服务。

3、第三阶段(完善推广阶段,2009—2010年)

与金融部门的个人信贷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跨地区(省域)信用信息共享;探索新的运作发展模式;个人信用信息得到全面应用。

(三)功能应用

1、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应用于行政业务,强化公共管理;

2、社会实体依法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应用于商务交易、就业(雇佣)、公用业务办理及金融活动等领域;

3、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利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工形成信息产品,为社会提供信用资讯服务;

4、其他中介服务业从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等在各自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应用。

通过实际应用,达到防止信用风险发生,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定的目的。

2.4行动方案

2.4.1根据建设方案,由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联建共享,借鉴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的建设经验,依托现有基础建设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

2.4.2加快制定《浙江省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管理办法》、《个人联合征信系统运行工作规则》、《个人信用评价指标、方法和评价流程规范》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到有法可依,规范运作。

2.4.3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优势,依托信息化基础,结合各部门的实际应用需求,明确各部门在公共个人联合征信平台中的职责,确保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有效推进。

2.4.4坚持标准化、可扩展和开放性的技术原则,采用统一的个人代码和数据交换标准,满足数据管理、系统升级、跨区域信息交换共享、各业务系统对接等需求。坚持独立和共享原则,在建设公共征信平台的同时,确保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银行等部门业务系统网络和应用的独立性,在保证安全性和系统运行前提下共享个人信用数据库。

2.4.5重点突出、有序推进,以个体工商户、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等为切入点,按照重点涉信人群分布特点,逐步征集政府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公用事业单位所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覆盖面较广的重点涉信人群信用数据库。

2.4.6实现与央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动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在金融活动、公共管理、市场交易、电子商务、就业就读、信用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2.4.7开展个人信用评价技术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分模型,制定个人信用基准评价体系。

四、培育三大主体

1、政府信用

1.1基本情况

1.1.1政府信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信用,是指政府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所显示的合法运作公共权力和竭诚履行公共服务的责任感和能力;在经济交易活动中所显示的践诺责任感和能力;以及社会组织、公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价值判断或评价。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既是重要的信用主体,又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者和监管者,具有双重属性。

1.1.2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近几年来,浙江省各级政府率先垂范,通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务公开、严格依法行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举措,强化自身信用,政府信用形象和行政公信力得到明显改善。

1.2建设思路

1.2.1加强政府信用的指导思想是,牢固树立“诚信政府”的新理念,强化责任政府、为民政府的意识,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以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取信于民;以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保障取信于民;以政府在信用管理中的更大作为取信于民;提高政府信用形象和行政公信力。

1.2.2培育政府信用,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双重身份的关系。作为信用主体,政府要率先垂范,大力强化自身信用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者和监管者,要清晰界定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关系,要通过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制各种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3发展目标

努力建设一个诚信政府,政府行政公信力得到显著提高,政策透明度、可预见性和连续性增强,政府信用形象得到明显改善,为民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

——保障合法的群众利益,建设法治政府;

——创造诚信的发展环境,建设服务政府;

——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建设责任政府。

1.4行动方案

1.4.1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信用观念和诚信意识,加强信用培训和教育,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实行公务员信用档案制度,公正记录公务员的信用、奖惩等内容。

1.4.2按照国家的有关部署,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建立重大决策民意调查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和政府会商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与行政决策相配套的决策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1.4.3全面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内容规范、形式完善、程序严密的政务公开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办事程序以及行政重大事项等政务实行通报制度。

1.4.4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健全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健全行政问责和投诉受理制度。推行依法办事承诺制,切实减少政府行为的随意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4.5积极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创新政府管理体制,合理界定政府部门的职责。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难事、多办实事,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

1.4.6进一步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加强信用监督,建设和完善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建立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在开拓路径、创新模式、制定法规、完善监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继续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大力整治危害社会信用的各种行为。

1.4.7加强党委、人大、政协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严厉惩治行败和行政不作为等行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信用评估体系,建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绩考核制度。

2、企业信用

2.1基本情况

2.1.1企业信用是指企业履行合同、遵守法律和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意愿,以及该能力和意愿在社会上获得的认知和评价。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既是信用的需求者,又是信用的供给者。

2.1.2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近几年来,浙江省以企业信用建设为突破口,通过建立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加强各领域信用监管、推进企业内部信用建设等方式,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形成了良好的浙江企业整体信用形象。

2.2建设思路

2.2.1培育企业信用的指导思想是,健全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制度,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促进企业间信用交易。努力营造规范的经济秩序、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经营氛围,积极鼓励、支持企业加强信用管理,促进企业间开展公平竞争,引导企业走诚信经营之路。

2.2.2培育企业信用做到外部监管和内部建设互动,创造有利于培育企业信用的外部环境,开放信息,建立规制。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信用自律。激发企业对信用产品的有效需求,市场要为企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信用服务。

2.3发展目标

全省企业信用整体水平显著提升,市场信用环境明显改善,企业信用需求不断扩大,信用交易蓬勃发展,企业成为“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

——依法实现信用信息公开披露,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有效运转;

——企业信用意识全面树立,大多数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加强行业自律,全面建立失信惩戒制度。

2.4行动方案

2.4.1加强企业的诚信教育,提高企业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素质,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推行以诚信经营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增强维护自身信用的自觉性。

2.4.2进一步完善公共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推进各部门专业征信数据平台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企业商业性征信数据库,形成以公共平台为主、商业性征信数据库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征信格局。

2.4.3工商、质监、税务、劳动、海关、检验检疫、食品药品、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实施信用信息公示、警示制度,建立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促进企业改善在生产、流通、税务、信贷、用工等环节的信用状况。

2.4.4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有效的信用服务机制,加强信用管理交流,依法记录和曝光致使行业形象受损的企业失信行为,推动企业信用自律。

2.4.5倡导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使用信用服务产品,激发企业信用需求。鼓励征信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市场需求。

2.4.6指导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建立信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信用管理人员,建立信用风险控制系统,到2010年,规模以上企业从事信用管理人员数量达到4万人。帮助企业控制和防范信用风险,在国内外树立浙商、浙企、浙货的良好信用形象。

2.4.7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和发展信用担保机构,以担保设定为风险控制手段,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3、个人信用

3.1基本情况

3.1.1个人信用是通过考察个人收入和资产所体现的履约能力,通过个人正、负面信息所体现的履约意愿,通过遵守法律规则、承担社会责任所体现的义务和道德水准,以及该种能力、意愿、义务和道德水准在社会上的认识判断。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个人既是重要的信用主体,又是建设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的基础。

3.1.2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近几年来,浙江省通过公民道德教育、“八荣八耻”宣传、浙江精神弘扬,进一步强化了个人的诚信意识,通过建立行业内个人信用记录,为开展个人信用建设打下扎实基础。

3.2建设思路

3.2.1培育个人信用的指导思想是,以法律法规为保障,以道德文化为约束,以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为切入点,提高个人信用水平,促进个人信用消费,发挥个人信用对社会信用体系及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支持作用。

3.2.2培育个人信用,要坚持法治环境、征信体系、监督奖惩和信用教育“四位一体”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思路,分阶段推进个人信用建设。

3.3发展目标

建立依法推进、科学管理、信息权威的个人信用管理模式,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风尚,建立个人征信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的个人信用制度,使信用成为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个人信用素质明显增强,个人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形成;

——重点涉信人群信用档案全面建立,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进一步完善;

——个人信用消费健康发展,个人信用服务市场较为活跃。

3.4行动方案

3.4.1宣传先行,教育为本,开展公民道德建设系列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德治和法治建设,增强公民维护信用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公民的信用素质。

3.4.2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个体工商户、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律师、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者、保险经纪人、审计师、医师、药师、导游、记者、教师等重点征信人群的信用建设,建立个人专业信用档案,开展政府、银行、中介机构和公用事业单位的联合监管。

3.4.3有条件的城市结合市民卡等信息化工程建设,开展城市个人信用建设的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拓宽试点范围和领域。

3.4.4加快建设公共的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建设商业性个人征信数据库,依法收集、整理、加工个人信用信息,形成公共平台为主、商业性数据库为补充的基本格局。

3.4.5加强法规建设,切实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按照信息保密、安全的原则,合理界定个人信用信息的分类和开放范围,并建立侵害个人隐私责任追究和信息纠错更正机制。

3.4.6培育个人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价、信用咨询等业务。鼓励市场主体在信贷、信用卡、保险、人力资源管理、租赁、公用事业等领域应用个人信用报告,逐步培养使用个人信用报告的习惯。

3.4.7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加快推进与个人信用相关的社会经济制度的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开展身份证、户籍管理和个人信贷管理的改革试点,进一步推行储蓄、电信等服务的实名制,完善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度。

五、构建五大体系

1、信用政策法规体系

1.1基本情况

1.1.1信用政策法规体系是指由涉及信用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行业自律规范和团体公约组成的规制体系。

1.1.2信用政策法规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外在约束。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我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省政府颁布实施《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推进信用建设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和制度,信用政策法规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1.2建设思路

1.2.1构建信用政策法规体系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法治浙江”,积极运用地方立法权限,在全国法律框架内,立足省情,以法制保障实践的成果,以实践促进法制的完善,构建起包含规范征信活动、信息标准、共享与披露、信用奖惩、市场监管等内容的信用规制体系。

1.2.2信用政策法规建设要遵循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处理好征信与监管、借鉴与创新、规范与发展、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区分公共信息与商业信息,切实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

1.3发展目标

构建以浙江省社会信用管理地方法规为核心的,以信用信息资源管理、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信用服务行业监管为重要内容的政策法规体系,形成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门类齐全的地方性信用法制体系,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权益保护、公正诚信的法律环境。

1.4行动方案

1.4.1制定和落实《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出台《浙江省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管理办法》等,切实做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应用有法可依。

1.4.2出台政府规章《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制度,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培育和规范管理信用服务市场。

1.4.3制定浙江省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完善信用信息异议纠错机制,妥善处理好信用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关系。

1.4.4适时出台《浙江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作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法规,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内容和管理体系。

1.4.5研究国际先进国家信用法律体系,并结合我国国情和省情,有重点、有步骤、循序渐进地制定公平交易、信用控制、反不正当竞争、商账追收、信用担保等其他与信用相关的法规规章。

2、信用服务体系

2.1基本情况

2.1.1信用服务体系是以信用服务机构为主体,通过信用调查、信息整理、信息加工等方式,向社会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构筑征信、资信评级、信用咨询、信用管理等信用服务市场。

2.1.2信用服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省正常开展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有20家左右,全行业营业总额近5000万元。市场的潜在信用需求在逐步增加,但现实需求不足;信用服务机构数量有所增加,但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参差不齐。

2.2建设思路

2.2.1构建信用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发展模式,坚持“信用数据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大力培育信用服务机构,有效激发信用需求,发展壮大信用服务行业。

2.2.2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要求,积极引导、规范我省信用服务业的发展。要制定长远规划、扶持重点发展、推进科学管理、实现稳步推进。

2.3发展目标

培育一批具有较大规模、经营规范、市场认知度高的信用服务机构,全社会信用需求和供给较为充分,信用服务监管机制较为完善,信用服务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位居全国前列。到2010年,全省信用服务业产值达到2亿元。

2.4行动方案

2.4.1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发展本地信用服务机构,培育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信用服务机构,形成层次多样、业务各有侧重、差异化竞争的信用服务机构群体。

2.4.2采取科学的管理方式,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要营造有利于信用服务机构平等竞争的环境。加强信用服务业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2.4.3鼓励和支持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国债资金项目、政府贴息项目中,使用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和信用报告,有效激发社会潜在信用需求。

2.4.4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依法向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有效解决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征集难、成本高的问题。

2.4.5推动企业和个人信用基准性评价方法等信用评级技术在信用服务机构中的应用,指导和规范我省信用评价市场。

2.4.6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

3、信用文化体系

3.1基本情况

3.1.1信用文化体系是以树立和弘扬履约守信的商业道德、诚信和谐的公共关系、传统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等信用文化为目标的信用宣传、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等制度安排的总和。

3.1.2信用文化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近几年来,浙江省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了信用理论研究,表彰守信典型,曝光失信行为,社会信用意识稳步提高,形成了建设“信用浙江”良好的道德文化氛围。

3.2建设思路

3.2.1构建信用文化体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要求,把大力开展信用文化建设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突出位置,以企业和个人为对象,以信用宣传为手段,以信用教育为载体,以信用研究为基础,从根本上提高全社会的信用素质。

3.2.2信用文化体系的构建要与建设文化大省相结合,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相结合,与弘扬“求真务实、诚信和谐、开放图强”与时俱进的浙江精神相结合,成为全国信用文化建设的表率。

3.3发展目标

信用宣传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得到基本普及,信用人才不断涌现,信用价值观念深入人心,信用文化得到进一步弘扬,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成为现代社会文明之基。

3.4行动方案

3.4.1深入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精神,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诚信美德,大力宣传信用文化,培养与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相衔接的信用道德和意识。

3.4.2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图书、互联网等传播工具,大力开展内容丰富、寓教于乐、通俗易懂的信用宣传教育活动。编写信用知识读本,普及信用知识。

3.4.3广泛调动全省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的积极性,发挥各自的优势,组织开展主题性社会诚信创建活动、普及性社区诚信和谐活动和专业性行业诚信服务活动。

3.4.4加强诚信典型宣传和失信典型披露工作,强化商业道德教育,培育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商业文化,建立起信用是资源、信用是财富、信用是商誉的信用价值观。

3.4.5加强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的信用教育,制定信用人才培训计划,切实推进信用领域人才的系统培养,鼓励大学开展信用研究和设立信用学科,加强信用专业研究和学术交流。

4、信用监管与奖惩体系

4.1基本情况

4.1.1信用监管与奖惩体系是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道德等手段,通过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披露、预警,形成社会信用监管网络和社会联防,逐步形成失信惩戒和诚信褒奖机制。

4.1.2信用监管与奖惩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执行保障。近几年来,浙江省基本建立起企业信用信息披露机制,了近1000万条企业信用信息,各地各部门加强了对诚信经营、劳动用工、产品质量、食品药品、信贷和纳税等领域的联合监管和打击力度,增加了失信成本,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

4.2建设思路

4.2.1构建信用监管与奖惩体系的指导思想是,要发挥政府在信用监管中的核心作用,以信息化为手段,坚持法律惩戒与道德约束、社会他律与行业自律、行政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提高信用监管水平。

4.2.2信用监管与奖惩工作,要强调“警示在先、惩戒在后,立信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突出省市县联动、部门联动,运用经济惩戒和道德谴责等手段,进一步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

4.3发展目标

信用信息披露机制较为完善,失信惩戒和诚信褒奖机制较为健全,建立一个统分结合、整体推进的社会信用联防体系,市场经济秩序基本规范。

4.4行动方案

4.4.1强化政府部门对分管领域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分类监管制度,严厉查处各类失信行为,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到2010年,全省建立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省级部门达到25家以上。

4.4.2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机制、预警机制和披露机制,突出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信贷、诉讼等方面的信用记录,及时加以跟踪、监测,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通过政府网站、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企业基本信息、提示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建立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

4.4.3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失信的性质和程度,由信用主管部门做出监管性惩戒,由管理职能部门做出行政性惩戒,由金融、商业服务机构做出市场性惩戒,由司法部门做出司法性惩戒,并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

4.4.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用反面案例来产生社会震慑力,达到约束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目标。对于信用记录良好、商誉高的市场主体,在监管中采取倾斜政策,降低其商务成本。

5、区域信用联动体系

5.1基本情况

5.1.1区域信用联动体系是指省际间通过整合共享信用信息、信用服务、信用教育培训和信用监管等资源,建立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区域一体化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整个区域的综合竞争力。

5.1.2构建区域信用联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完善的必然选择。近几年来,浙江省加强了与各部委、兄弟省市、国际机构及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参与实施了“信用长三角”建设,加入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数据交换中心项目,推动了区域信用的一体化进程。

5.2建设思路

5.2.1构建区域信用联动体系的指导思想是,要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为目标,以加强区域信用合作为主线,以互联、互动、互补为原则,打造区域信用品牌、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

5.2.2区域信用联动,要加强政府间、民间的合作与交流,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协商机制,推动“品牌共铸、信息共享、规制共建、市场共育、监管共促”。

5.3发展目标

建立区域的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模式,建立区域联动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标准,建立趋同的政策法规,建立统一的信用服务市场,提升区域发展软实力,树立区域信用品牌,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

5.4行动方案

5.4.1加强区域间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学习和交流,通过共同举办论坛、培训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5.4.2积极参与和推进“信用长三角”建设,凝聚三地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力量,共同构建高水平的区域信用环境,提高长三角的国际竞争力。

5.4.3创造条件,逐步开展与华东地区、(泛)珠三角、环渤海湾等地区信用建设的合作与交流,适时开展与中西部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信用合作交流,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实践经验。

5.4.4加强与先进国家的信用建设的合作与交流,鼓励政府、协会、服务机构之间开展多层次的合作,借鉴国际成熟的信用制度、服务模式及管理体系,加快与国际接轨。

六、突出十大任务

1、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1.1加强司法、监察等领域的信用建设。围绕具有浙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形成惩防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法院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包括涉案受理、诉讼判决和案件执行的信用记录制度。

1.2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企业信用管理的指导,在生产、经营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引导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构筑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诚信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诚信行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集体审价制度,探索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加大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惩治和价格违法信息的披露力度,完善价格公示、价格听证制度。

1.3推进企业诚信纳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强化税务专项检查和日常稽核,加强诚信纳税宣传,表彰诚信纳税先进典型,完善欠税公告制度,普及税法知识,优化涉税服务,营造良好的“诚信纳税”社会环境和氛围;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专项数据库,继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工作,加强分类管理。

1.4加强金融领域的信用建设。强化金融机构诚信意识,规范金融机构从业行为,宣传金融政策法规,普及金融知识;大力维护金融债权,打击恶意拖欠借款、逃废债、恶意骗保骗赔等行为;推动企业信贷征信系统、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及保险、证券期货等信用监管专业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推进和完善上市公司信用管理。推动银行、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和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从源头上增强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意识。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合作,鼓励参与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服务地方经济。

1.5加强生产、流通领域的信用建设。继续开展打击商品假冒伪劣、虚假违法广告、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合同欺诈、商标侵权和非法中介经营等失范行为,实施工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健全工商企业信用监管专业数据库,提升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建立起精确、联动和动态的工商企业市场监管体系。构建产品质量预警机制,深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及打假治劣工作,努力提高我省企业和产品质量诚信度,积极推进企业质量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建设。制订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的制度规范,建立食品药品企业信用监管档案和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系统。加强检验检疫机构与有关国家部门在质检领域的合作,深入开展诚信出口生产体系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消费品市场秩序,结合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加强农村商品流通工作。

1.6加强劳动保障领域的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全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继续深入开展以清欠民工工资(春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春苗)、查处非法职业中介(春雷)为重点的“三项行动”;大力推进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库;研究制订针对失信单位的重点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分类监管机制。

1.7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监管,提升行业知识产权自律水平,加快构建行政、司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开展“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活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侵权防范机制,防止和杜绝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8大力开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科教文卫事业、安全生产、综合交通、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信用建设。

2、加强地方信用探索和实践,提升区域信用水平

2.1环杭州湾地区。杭州市作为浙江省个人信用建设试点城市,要以“市民卡”为依托,在个人征信领域着手开展试点,加强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收集,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宁波市要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社会中介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重点培育各类信用征信服务机构,开展信用征信中介服务,继续深化对行业的信用监管。湖州市要推进重点行业的诚信建设,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试点,建设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嘉兴市要逐步完善和推广在“一业(房地产业)一镇(乌镇)一城(嘉善商城)”信用监管方面的成功经验,有序发展信用服务。绍兴市要以金融信用、中介组织信用、信用市场培育为突破口,继续深化中介组织管理,切实加强政府信用建设。舟山市要继续抓好重点行业的信用建设,开展诚信创建,创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

2.2温台沿海地区。温州市作为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城市,以金融信用、中介组织信用和信用市场培育为突破口,建立行业协会信用服务体系,完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体现温州特色、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激发温州的发展活力,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台州市要继续做好全国小企业信用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形成以台州市信用管理系统为基础的区域信用体系,进一步树立“诚信台州”的良好形象。

专栏4:杭州、温州市信用建设试点城市工作要点

杭州市——浙江省个人信用建设试点城市

试点内容:以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信用浙江”的战略部署,以“市民卡”信息工程为切入点,逐步探索建立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信用监管,发展信用服务,深化信息应用,推进区域合作,努力在全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试点要求: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健全组织机构;要总体规划,有序推进;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勇于探索,敢于创新;要整合资源,互联共享;要以开展试点工作为契机,全面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打造“信用杭州”,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

温州市——浙江省信用建设综合试点城市

试点内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为切入点,以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为重点,逐步建立政府守信监督机制,加快完善企业征信体系,稳步推进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完善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积极构建联合征信平台,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工程,努力在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走在全省的前列。

试点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要总体规划,有序推进;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勇于探索,敢于创新;要整合资源,互通共享,为全省信用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

2.3金衢丽地区。金华市要积极推广中国义乌小商品市场信用建设的经验,促进专业市场和区域特色经济的健康发展,建设“信用金华”。衢州市要重点突出政府信用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方式,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丽水市要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快信用制度、信用监管、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进药品等行业的分类监管。

2.4加快推进省级公共的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与地方共建、共享、共用工作。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为切入点,加快面向市、县级层面共享属地信用信息的工作步伐,鼓励和支持地方在全省统一平台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应用信用信息,为地方政府各部门开展监管提供服务。到2007年,全省11市和扩权县市开展信用信息应用工作,到2010年,全省90%以上的市县开展信用信息应用工作。

2.5继续开展信用建设试点。在深入推进温州信用综合试点工作的同时,选择杭州等若干个城市开展个人信用、企业信用信息应用的综合试点,选择义乌等若干个县市开展专业市场信用应用的专项试点,及时总结市县在市场信用、信用监管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加以推广。

3、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3.1培育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在浙江设立总部,培植和壮大本地信用服务机构。通过规范发展、品牌铸造、自主创新,在省内形成10家左右有较高知名度的信用服务机构。

3.2加强对信用服务业的监管。实施备案管理,明确机构准入的条件和要求,实施定期检审、重大事项报告和日常检查制度,加强对高管、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违规处罚、责任追究和市场退出制度。

3.3推动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交流和培训等活动,发挥协会在协调互助、交流共享、维护权益、咨询服务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形成“企业自律、行业约束”的机制。

3.4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有实力、有资源的社会机构,积极参与到信用服务行业之中,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以市场化为导向,实现信用服务机构的优胜劣汰,提高信用市场的效率,使信用市场充满生机和活力。

3.5拓宽信用服务市场。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在现有信用服务品种的基础上,积极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细化服务市场,满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信贷市场、商品市场等对信用服务的需求。

专栏5:信用服务种类

信用服务机构主要分为征信产品生产类和咨询服务类,有以下业务:

企业信用调查与评估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估

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

商账追收

4、开展信用标准化研究,提高信息共享和应用效率

4.1制定信用信息数据共享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对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主题词、代码、数据元、数据交换和安全服务等规范进行约定,应用于公共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和政府部门专业征信系统的新建、改造和维护,并指导信用服务机构和其他单位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4.2制定信用服务行业标准。制定企业识别编码、个人识别编码、信用评价技术框架、信用服务工作规程、信用报告格式文本、信用服务格式合同、专业人员执业守则等规范,指导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行为。

4.3制定企业信用管理指导性标准。结合我省企业的信用状况,制定信用档案建设规范、信用部门和岗位职责规范、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等规范,推广企业信用管理标准的应用和认证工作。

4.4建设科学的标准体系。开展信用的标准化研究,建立一套与国际标准接轨且适合我省省情的信用标准化体系,推动信用服务行业的快速成长,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5、开展信用基准评价,防范区域信用风险

5.1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方法和标准。组织力量开展信用基准性评价研究,提出区域和行业的信用发展指数、企业和个人的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等。根据数据和事实,真实客观地评价对象的信用状况。

5.2开展区域、行业、主体信用基准性评价。应用信用基准性评价方法,每年对全省各市县的区域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区域信用发展报告蓝皮书;加强对重点行业或领域,以及企业、个人等信用发展状况的研究,信用发展报告白皮书;为社会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提供便利,为政府分类监管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提供依据,为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提供指导,为加强宏观调控、防范区域信用风险、提高区域竞争力提供参考。

5.3推广应用信用基准性评价方法。公共的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应提供综合信誉度提示信息,满足政府部门分类监管的需求;通过“信用浙江”网等政府网站,依法向社会企业和个人基准性评价信息,加速信息传递,扩大社会影响力;倡导企业、个人等应用信用基准性评价方法,开展信用的自测自评,提高信用风险的控制意识;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以信用基准性评价方法为基础,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

专栏6:信用基准性评价

企业信用基准性评价

依照政府的基准性评价方法,按照统一的标准,对企业信用能力、意愿及行政监管信息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形成等级符号和报告,供有关用户参考。主要用于指导企业信用评价活动,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市场。

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资金信用状况、资产营运状况、财务效益状况、发展能力状况和创新能力状况等基础指标,人力资源素质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竞争地位状况、发展前景状况等评议指标,以及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掌握的工商、质监、劳保、环保、物价、税务、海关、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行为指标。

地区信用基准性评价

是指根据统计数据和事实,从信用的角度对经济社会现象进行描述、评价、监测,以指数、符号等形式量化该地区的综合信用环境和竞争力,并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地区信用基准性评价是衡量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地区信用基准性评价主要包括经济基础、监督管理、文化教育、行业发展在内的信用环境评价指标,以及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在内的信用主体评价指标。

6、实施“金诚”工程,夯实信用信息化基础

6.1“金诚”工程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通过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区域共享平台、产业孵化工程及诚信宣传教育培训研究示范工程等建设,增强信用信息征集和共享能力,提高政府监管效率,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弘扬信用文化,满足公共服务需求,提升信用的信息化水平。

6.2实施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项目(续建)。整合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查询系统的企业数据,拓展查询、等服务功能;建设市县信用信息应用项目;建设重点行业和专业市场信用信息应用项目;建设全省企业、行业信用基准性评价及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

6.3实施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项目。建设包含个人基础信息数据库、个人社会信用数据库、个人金融信用数据库的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建设个人基准评价及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建设全省市县和行业的应用项目。

6.4实施区域数据交换中心项目。建设和完善“信用长三角”网络共享平台;制订信用数据交换标准,依托省级信息交换平台和政务网络,建设省内信用信息共享的统一平台;建设跨省市,并与国家有关部委联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地区信用基准性评价及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

6.5实施信用服务产业孵化培育工程。多元化筹措资金,加大对信用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制定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培育成熟、规范、有较高知名度的信用服务机构,并根据市场细分,形成较为完备的信用产业。

6.6实施诚信宣传教育培训研究示范工程。利用各种媒体开展信用宣传,组织各行各业开展各种信用宣传活动;建立信用研究机构,创办信用研究期刊,创建信用学科,实施信用培训。

6.7加大对信用信息化的投入。“金诚”工程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程,按照“标准统一、重在应用、避免重复”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集中的、完整的数据库。省级和各地财政在经费上应积极支持“金诚”工程的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要加大对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

6.8建立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按照管严管好政府投资项目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前期、可研、论证、建设、验收、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实施项目稽查,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

专栏7:“金诚”工程五大重点项目

序号项目建设内容

1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

(续建)1、整合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企业数据,拓展查询、等服务功能;

2、建设市县信用信息应用项目;

3、建设重点行业和专业市场信用信息应用项目;

4、建设全省企业、行业信用基准性评价及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

2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1、建设包含个人基础信息数据库、个人社会信用数据库、个人金融信用数据库的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

2、建设个人基准评价及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

3、建设全省市县和行业的应用项目。

3区域数据交换中心项目1、建设和完善“信用长三角”网络共享平台;

2、制订信用数据交换标准,依托省级信息交换平台和政务网络,建设省内信用信息共享的统一平台;

3、建设跨省市,并与国家有关部委联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建设地区信用基准性评价及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

4信用服务产业孵化培育工程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培育信用服务产业。

5诚信宣传教育培训研究示范工程开展信用宣传,建立信用研究机构,创办信用研究期刊,创建信用学科,实施信用培训。

7、建设“信用长三角”,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

7.1加快建设“信用长三角”共享平台。在加快建设两省一市(沪苏浙)信用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共同开展信用信息共享标准化研究,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完善“信用长三角”共享平台,实现三地信用信息的“无障碍交流”。

7.2营造趋同的制度环境。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在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信用信息应用、信用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共同研究制定内容大体相近、精神基本一致的地方性信用政策法规。

7.3促进区域信用服务市场一体化。坚持“公共征信机构和社会征信机构共同发展、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有序开放”的政策取向,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高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跨省市开展业务。加强信用领域的人才合作,实现三地信用管理专业人才资格互认。

7.4建立区域联合奖惩机制。加强两省一市在信用记录汇集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分类监管机制和联合奖惩机制上的合作,共同打击偷逃税款、恶意违约、商业欺诈、拖欠债务和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营造“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区域信用环境。

7.5合力打造“信用长三角”金名片。以提升长三角的区域国际竞争力为目标指向,率先建立符合国际惯例、适应中国国情、满足三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区域信用意识明显提升,“诚实、守信”成为两省一市人民共同的道德规范,区域经济社会运行成本明显降低,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8、开展信用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信用建设的国际化水平

8.1积极借鉴国际经验。主动了解国际现代信用管理体系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学习先进的信用管理理念、管理方法和信用技术,借鉴成熟的信用制度、信用服务模式和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经验。

8.2有序引进国际知名机构。逐步开放信用市场,引进国际若干家跨国信用服务和风险管理机构,鼓励和支持国际跨国信用机构在浙江设立总部,促进信用服务业的规范发展,提高全省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8.3切实防范对外贸易信用风险。鉴于我省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为防范国际贸易风险,要加强与欧美等国家信用协会和机构的合作,向企业推荐一批国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名单,在国际贸易中,推动使用信用报告;同时建立与国际信用服务机构失信记录通报机制,增加外贸的失信成本,切实维护企业的利益。

9、加强信用人才培养,开展信用研究交流

9.1普及信用教育。鼓励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财经学院等高校开设信用管理课程,设立信用管理专业,在研究生专业中开设信用管理研究方向,培养专业的信用管理人才。加强中小学生信用教育,增加诚信为主题的德育教育内容。

9.2开展信用管理培训。编写信用知识读本和信用培训教材,加强对企业高管和信用管理人员培训,实施信用服务机构高管及从业人员的系统培训计划,开展公务员信用知识普及教育。

9.3加强信用研究。围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政策等内容,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研究。开展信用学术交流。信用管理机构要联合高等院校、社会研究机构、公共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共同开展信用研究。

9.4创办信用研究期刊。加强杂志、报纸对信用建设和信用研究的组稿力度,创办信用研究期刊,作为信用理论和信用建设的交流平台,展示我省信用建设成就和研究成果,传递政策信息。

10、创新实施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

10.1加强组织领导。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同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新生事物,需要各方面的呵护、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作为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工作,省信用中心作为全省企业、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单位,要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的功能。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组织,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的日常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扎实推进。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行业监管和信息化建设中,要切实做好行业信用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文篇11

我国市场信用立法的直接动因在于:从根本上治理市场信用的普遍缺失,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社会进入转型时期,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秩序被打破,井然有序的物资调配让位于市场主体难以胜数的市场交易,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造成的负面影响首先是市场信用的缺失。传统的信用道德失去了昔日的光彩,缺乏主流文化的社会转型无法在短期内培育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道德,市场信用立法迟滞与凌乱,无法有效地解决市场信用缺失的问题。面对当今的市场信用状况,法律规制手段当仁不让,市场信用立法的直接目的便是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规范、有序的环境。

为实现这一目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需要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目前,全国范围的信贷征信机构已经建立,人民银行不仅在内部设立了承办信贷征信管理工作的征信管理局,而且建立了运营良好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办法》,至少我国银行系统的信用制度建设成绩斐然。我国的社会征信机构近年发展虽然不大均衡,但也各具特色,小有成绩。不过,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直期待的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完成市场信用的统一立法。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市场信用既包括银行信用,又包括商业信用,还包括消费者个人信用。银行信用是市场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信用与消费者信用中的信贷信用部分囊括其中,但银行信用并不涵盖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无法被银行信用制度所调整。银行信用体系的建立解决了大量逃废银行债的问题,以及其他与银行信用相关的问题,但没有解决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商业信用问题。所以,近年发生的大量严重失信的情况,几乎全部发生在非银行的商业领域之中。现代社会中信用关系渗透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单一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很难满足社会需求。现有的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与个人征信系统与社会征信系统相比,在建设目的、信息来源、征信内容、评估标准、管理维护、服务方式和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很大。社会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来自金融、经贸、财税、工商、审计、物价、统计、公安、海关、司法、审判、质检、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和公用事业单位等一系列部门,以及企业和个人,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只是社会征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自身很难实现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的拓展。分行业、分地区的信用立法,不仅不能整合立法资源,节约立法成本,而且不能有效执法、用法,激励市场主体培育信用道德,更不能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信用立法的调整范围并不是越窄越好或越宽越好,而是越适用越好。将信用立法的调整范围界定为某一行业或地区,显然过窄。而界定为整个社会信用,又明显过宽。在社会信用体系中,除了具有经济属性的市场信用外,还包括一些可以通过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调整的信用关系,而这些社会信用关系不一定需要通过信用立法调整。

因此,市场信用立法的目的应当是惩治市场失信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我国市场信用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市场信用立法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国的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的进步。首先,构建市场信用法律制度是为了解决我国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信用缺失问题,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标本兼治之道,构建公平、安全、高效的交易环境,可以降低交易的社会成本,促进商品和资金的流转,加速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其次,市场信用立法直接调整市场信用关系,即在商品交易中产生的信用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本身就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通过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守信行为的褒奖,惩恶扬善,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再次,市场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基本的信用制度,完成了市场信用立法,可以直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设。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市场信用制度的建立健全,可以促进我国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发展,提升政府信用和其他社会信用水平,构建和谐社会。最后,调整市场信用关系的根本办法是统筹兼顾,既要考虑社会整体利益,又要顾及信用关系当事人的个体利益;既要考虑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又要鼓励守信行为;既要考虑市场信用体系的完善,又要顾及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坚持两点论哲学观点,统筹兼顾,全面发展。

在市场信用立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一点是促进信用制度发展。市场信用制度越完善,社会经济活动就越繁荣,同时越需要严谨、周密的信用法律制度与之配套。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信用立法应是一部促进法,通过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信用信息采集、评估等信用活动之中,将更多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体系,促进信用意识更加深入人心,最终促进信用制度的发展。同时,倡导政府的适度干预、协调平衡,为法律促进经济关系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空间。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市场信用体系作用的积极发挥,必须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客观、公正。信用是无形的,作为信用表现形式的信息需要加工处理,才能转化数据,方可识别和比较。因此,对信用信息的客观、公正加工处理本身就是一件极其复杂的技术活动。就现代社会的市场信用而言,全面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难度较大,因为信息波动(变化)的频率、幅度,评估参数都不同以往,公正加工处理信用信息本身就具有一定技术难度。但是,客观公正地加工处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是对信用中介服务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市场信用立法的预期目标之一。

统筹兼顾是在市场信用立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在信用信息数据极度分散,单个部门或机构无力整合处理信用信息资源情况下,市场信用立法赋予政府权力,由政府主导信用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整合各方资源。政府主导的市场信用管理,既在确保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公用,又要最大程度的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企业商业秘密,寻求公众对信用的知情权与个体对自身信息专属权之间的最佳契合点,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在市场信用体系中,经济与社会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需要平衡各种经济行为,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统筹兼顾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在市场信用立法中坚持统筹兼顾,平衡协调个体与整体、国家与地方、地方与地方、行业与行业等关系和利益。

三、我国市场信用立法的基本原则

总体来说,我国市场信用立法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如果将这些原则予以理论抽象或提炼,可以得出以下原则:第一,社会责任本位原则。与民法的“个体权利本位”和行政法的“行政权力本位”不同,我国市场信用立法应当秉承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原则,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构建市场信用制度。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理念,要求在市场信用立法中,以社会利益和平衡协调为首要任务,促使各类市场主体与国家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合作,在对社会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处理好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之间的关系,贯彻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政府、社会与信用关系当事人的关系,既要避免漠视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又要保障行政机关管理、引导、监督作用的发挥。

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社会整体利益是在社会个体利益基础上形成的,但它不是各个社会个体利益简单地相加,而是在所有社会个体利益基础上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平衡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总体状态。社会个体是相对于社会整体而言的,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表现为局部的部门、地方和社会组织。进入新世纪以后,由于生产社会化的进一步发展,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浪潮迭起,拉近了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交易已不再属于个人私权领域的活动,而是社会活动的一部分,由此发生的失信现象,影响的也不是个体之间,而是整个社会交易秩序。

按照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理念,调整市场信用关系必须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法的各个部门在处理社会整体和个体的关系方面,有不同的主旨和调整方式,对国家、非公共组织、个人的保护和制约有不同的侧重,从而区分出不同的法律调整的模式。

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市场主体必须对社会负责,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彼此之间的信用关系。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市场信用问题在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已不是个别市场主体之间实现利益的手段,而是国家调整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宏观调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工具和手段。当市场信用的混乱已经危及整个宏观层面的市场秩序时,市场信用问题就不再是个体之间的偶然问题,而是整体社会经济中出现的,单凭市场调节无法解决或解决起来社会成本过高的,必须由国家权力介入的社会问题。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并不是只讲责任,不讲权利。相反,它强调并全面贯彻权利(力)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主张要正确把握权利(力)、义务设置的出发点和基础,理解权利(力)的来源和获取、行使的条件。在市场信用制度构建中,任何市场主体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依法诚信经营,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有权利、获得被社会认同和法律保障的利益。政府直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参与并干预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及运行,保证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利益的实现。因此,社会本位不是义务本位,而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反映社会进步的要求的社会本位。

第二,平衡协调原则。经济法平衡协调原则和理念,要求平衡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各个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政府)之间存在利益差别和冲突,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协调和平衡,从而达到利益兼顾、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享其利的协调状态。在市场信用立法中,要强调市场主体的行为、利益与国家(政府)利益的一致性。市场主体诚信理念的建立,无论是对于市场主体本身的利益,还是对国家(政府)利益,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能够推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诚信理念的树立,应当建立在市场主体自觉意识的基础上,而不能仅通过强制性手段。推动市场主体诚信理念的建立,除了依靠市场主体的自觉和主动之外,必须辅之以政府的指导、介人、管理。

平衡协调是一种价值体现,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等等。为了实现这些矛盾统一,经济法兼顾公与私——既要保持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经济秩序,实现整体社会效益的增加和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意志,又要保证民法中意思自治的纯洁性。我国市场信用立法的直接目的是规范市场信用,维护交易秩序,但立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规范市场信用,构建有序的交易环境,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实现个体的经济自由。构建市场信用体系可以为个体提供更广阔的经济自由空间。毫无疑问,自人类社会出现以来,就没有个人的绝对自由,任何自由都必须在社会规则的许可之内,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到了现代社会,更加强调个体的社会责任,强调经济秩序下的经济自由。

平衡协调原则可以在市场信用立法中充分体现,首先,在立法目的方面,平衡协调社会整体交易秩序和个体经济自由,兼顾市场信用的目前改进和长远发展。其次,在市场信用立法中,充分考虑市场信用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连接,将市场信用立法作为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未来的社会信用体系预留空间。最后,平衡协调各类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市场信用各类主体都要对社会负责,责字当头,然后根据责任配置相应的权利和利益。信用立法对于责权利的平衡协调,要求责权利相当,不能失衡、以免权重责轻诱发专权擅权,或者权轻责重令人畏缩不前。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文篇12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2005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14221.2亿美元,继续保持世界第三贸易大国的经济地位。但中国市场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诚信缺失问题比较突出,已危及到我们正常的经营环境。

我国外汇市场信用现状

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矛盾问题较多,加之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信用制度和信用机构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全社会还没有形成对经济主体行为的有效约束机制,再加上一些复杂的经济、社会、观念等原因,造成社会各大领域信用失范现象比较普遍,外汇市场也不例外。为解决市场经济中不讲信用的问题,我国相继成立了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出台的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更有对诈骗等犯罪课以重刑的规定,而国际贸易交往中也不乏资信调查项目,这些都对规范市场起到了很好的制约作用,但却不足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灭不讲信用的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着以下几大挑战:一是中国加入WTO以后的过渡期即将结束,与外国企业同台竞争的局面很快就要到来;二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老问题急需解决;三是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必须得到控制。这些问题都同样存在于外汇市场经营管理中,且都与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有关。而就解决信用问题而言,长期以来我们都没有为完善信用管理立法,没有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没有建立信用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更没有开展过有关信用管理的全民教育。

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其目标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二元主体或多元主体之间,以某种经济生活需要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它形成于古代,而广泛流行于近现代商业和金融领域之中,是从属于商品和货币关系的产物,从而构成一个现代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相对独立的经济范畴和社会生活现象,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进行正常商业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大约用了一个半世纪的时间,摸索出了一整套的管理社会信用的成功经验,已建立了较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的发展不仅可以推动经济增长,维护市场秩序,还可以预防和发现违法犯罪。当前,随着我国涉外经济主体的越来越多,涉外交易日趋频繁,建立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国家外汇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推进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保证外汇市场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近年来,作为外汇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部门,外汇局在监管外市场主体及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为整个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如针对出口企业的出口核销荣誉企业制度、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企业外汇账户监测系统、外债纺计监测系统、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等,通过这些系统的开发运行,建立了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并对银行、企业等不同经济主体建立了信用档案。从目前情况看,虽然我们已经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创造了一些基础条件,但是要完成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任务,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要不断加强与外贸、海关、商检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逐步扩大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并要在现有的分散管理系统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数据,构建国家外汇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在于促进和培育社会信用,形成诚信的制度规范和社会环境。国家外信用管理体系,实际上就是一种社会机制,它是把各种与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有机地组合起来,共同促进外汇市场信用的完善和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外汇市场社会秩序和经济正常地运行和发展。首先,国家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应把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情况纳入到金融机构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中来。

对于认真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诚实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将在管理业务下放授权及新业务准人等方面给予优惠;对恶意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除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增大惩戒力度,督促外汇指定银行自觉守法经营。其次,积极探索建立涉汇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采取分类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企业在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核销等方面的信用档案,并采用相关标准进行打分、评级。同时,将涉汇企业在夕}}[市场的信用记录与其他管理部门共享,以鼓励诚信,遏制失信行为。第三,对于政府而言,不仅要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资讯网络,而且要发挥信用监管的职能,推进信用体系的建设,整合各行业信用记录。政府信用应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建设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加强外汇管理单位和执行机构自身的信用建设,带头讲诚信。

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与对策

我国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是: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法规导向、监督管理的功能,确保公平竞争有法可依,使外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真正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政府在建立匡家信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应该是起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而不应参与主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信用管理服务的中立、公正性质。突出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支持培育外汇信用评价中介市场,推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征信机构的介作用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介市场的发育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信用体系的成熟度。外汇管理部门作为社会行为的监管者,同时也是信用体系的建设者之一,有责任通过建立健全外汇市场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违规信息披露和信用鉴证等方式,与海关、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共同支持和培育企业信用评价市场,通过银行的海外机构和行收集本地外贸客户的海外资信情况,有效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

第二,重点支持比较优势产业,优化信贷环境。外汇信用体系建设要从各地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扩大外汇市场环境建没覆盖面,逐渐下放外汇业务经营权限,增强县级外汇管理职能,鼓励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延伸到县镇,改变县域外汇管理所处的薄弱化状态;切实提高资源丰富地区的业务贡献度,以发展开放型经济为切入点,灵活运用外汇市场为之服务,引导欠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逐步走向规范经营、诚实守信的道路

第三。配合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信用管理,建立行业守法守信记录和评价制度。为促进各地区金融机构的信用管理,要逐步完善本外币一体化监管机制,建立统一的本外币资金监测系统、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及本外币账户协调监管机制。加快制定《}土会信用信息法》,以配合加入w’ro对信息公开化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金融机构自觉上报公共信息、征信数据,保证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全面取得和使用。建立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制度,打造一个信用信息开放和公平享用、使用信息的环境。

第四,配合政府规范金融部门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府信用是最大的信用,整个社会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来推动和发展的,而对欠发达地区来说尤其如此。银行应配合政府部门严格履行对社会的承诺,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而社会执法部门也要公正、廉明,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保证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金融部门应恪守承诺,认真履行职责,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成为社会诚信的表率。

第五,大力推广信用管理教育,努力提升金融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平台。培育推广对外汇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教育是外汇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建设国家信用体系的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体系,虽不能保证每个人都诚实守信,却可以迫使每个市场经济主体面对诚实信用的选择。银行业应深刻认识到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大力加强社会信用观念建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从宣传教育人手,着力营造“人人重诺,行行守信”的社会氛围,为提高社会公众信用、企业信用水准奠定基础,也为融洽银企关系打下稳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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