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震减灾发展现状与环境
(一)地震灾害背景。市地处东明——渤海强烈沉降区,辖区内自西北向东南平行分布有沧东断裂、杨家堡——边临镇断裂、陵县——冠县断裂、庆云断裂、聊考断裂等一系列活动断裂,将第三纪前基岩切割成一系列的坳断与隆断,地质条件十分复杂。具体到我县,位于陵县——冠县断裂块上。据历史记载,我县曾受到周边地震波及十余次,最大影响程度达到Ⅷ度。在即将颁布的新一代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我县抗震设防水平又有提高,由原来的Ⅵ设防提高为Ⅶ设防,再加上我县基本都是松软沉积地层,地震隐患较大,地震灾害将是威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个潜在因素。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现状。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地震工作,专门成立了地震工作办公室,大力推进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和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为全面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主要体现在:一是加强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地震科普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五进”活动,利用“5.12”、“7.28”大地震纪念日、科技活动周、减灾日等有利时机,通过标语、挂图、讲座、演练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防震减灾知识,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得到提高。二是健全地震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每个乡镇明确1名防震减灾助理员,设置一处地震宏观观测点,明确1名宏观测报员,每个社区明确1名灾情速报员,定时和县地震办联系,及时反馈信息,全县上下形成了横到边、纵到底的地震群测群防网络体系。三是制定了《县地震应急预案》,下发各级各部门,并分部门、分行业依次召开座谈会,对预案分工情况进行再落实。四是建立地震观测设施。设置强震监测台1处,并与省、市地震主管部门联网,实现了地震事件5分钟内计算机自动速报、10分钟左右人机交互速报。五是部分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了地震安全性评价,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了科学依据。
(三)存在问题与不足。目前,我县防震减灾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防震减灾基础还十分薄弱,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幸福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一是防震减灾意识薄弱,对地震灾害心存侥幸。防震减灾事业协调发展机制还不健全,重视程度不够,基础能力不强。二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存在薄弱环节。抗震设防要求还没有全部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不少项目尤其是农村民居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能力十分薄弱。另外,由于我县地震工作起步较晚,城市规划区的地下地质构造不清,主城区及开发区的地震活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亟待进行。三是地震监测预报水平较低,捕捉地震前兆特别是短临前兆信息的检测网络还不健全。四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基础薄弱。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储备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充实完善。五是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宣传方式还有待于进一步创新。六是社会公众普遍缺乏防震减灾常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发展环境。一是县委、县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重视和关注程度不断增强,坚持把防震减灾作为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强化部署,加大投入。二是经济社会发展对防震减灾工作又有新需求。当前,幸福建设正在快速推进,新城区、开发区、城镇化和重大工程建设日益加快,在社会财富快速积累的同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将越来越大,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测,推进基础探测,强化救援救助等地震安全保障措施,切实提升全社会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三是人民群众对防震减灾工作又有新期待。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人民群众更加珍视生命安全,更加重视生存空间的安全,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参与应急演练、志愿者工作及组织民间救援团体等防震减灾活动的积极性空前高涨,防震减灾工作必须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减灾诉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以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根本宗旨,以“监测广覆盖、预报显实效,地下搞清楚、地上建结实,灾情快获取、救助更及时,科技再创新、服务更有力”为基本要求,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切实加强防震减灾三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全县综合防震减灾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原则。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将防震减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改、住建、规划、民政、公安、消防、地震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2.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部署,使防震减灾工作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3.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原则。统筹推进防震减灾体系建设,扎实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提高防震减灾能力。
4.坚持依法推进、强化监管原则。实现防震减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责任化。
5、坚持立足服务、创新发展原则。把握社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新要求,追踪地震科技发展前沿,努力把防震减灾最新建设成果转化为公共服务产品,不断探索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新方法、新举措。
(三)发展目标。
1.到年,地震监测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形成多学科、多手段的综合监测系统;地震预测预报系统不断完善,对防震减灾贡献率进一步提升;初步建成地震烈度速报系统,20分钟内完成地震烈度速报。
2.城乡抗震设防能力明显增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基本完成已有的抗震设防能力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农村民居抗震能力不断提高。
3.基本建成以地震专业救援队伍为中坚、有关行业救援队为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救援队伍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15分钟内启动地震应急预案,1小时内组织并派出现场工作队、救援队开展现场震情监测与紧急救援,6个小时内初步确定灾区范围,24小时内受灾群众得到基本生活救助。
4.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显著提升,基本掌握防震减灾基本知识和防震避险技能。
三、主要任务
(一)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1.提高地震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在省、市地震主管部门的帮助指导下,积极推进地震台网中心建设。利用废弃闲置的油气井和深水井建设1处测震台,同省、市地震局直接连网,及时上报信息,实现对区域内的地震实时监控,力争做到长期预报更加科学、中期预报准确率不断提高、短临预报有所突破。
2.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完善群测群防工作机制,加强地震宏观测报网、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助理员的“三网一员”建设,充分发挥群测群防的重要作用。建成县级群测骨干点2个、乡镇级宏观测报点13个,各乡镇明确1名防震减灾助理员、1名宏观测报员,各社区明确1名灾情速报员。对宏观测报员和灾情速报员建档立卡,发放证书,制定制度,落实待遇,明确责任,建立“三网一员”数据库。在全社会开通“12322”防震减灾公益服务热线,完善信息畅通渠道。
(二)地震灾害预防体系建设。
1.完成县城区及开发区地下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在省、市地震局的指导下,年完成城区及开发区地下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真正达到“地下搞清楚、地上建结实”的目的,推进震灾防御基础性成果在城市防震减灾中的有偿使用,为我县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和国土开发利用提供抗震设防依据。同时,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全部达到小区划图标示的抗震设防要求。依据我县地震小区化图标示,在编制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时,充分考虑区域内潜在的地震风险,严禁在地震断裂带上规划建设城市新区、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
2.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选址、工程设计和工程验收的必要内容,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审查,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要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尤其对大型交通项目、水库项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城市供水、供热、大型居民小区、中小学校舍、卫生医疗场所、重大化工项目等,都要按规定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做到应评尽评,按“度”设防,确保安全。全面排查已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和大型化工企业的抗震设防隐患,及时除险加固。
3.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能力,到年,建成1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60%以上的新建农村民居和村镇公用设施采取有效抗震措施,农村社区、城中村改造等农居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让农民群众逐步住上安全结实的房子。
4.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一方面,要落实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另一方面,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医院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建成最安全、人民最放心的学校和医院。
5.加强地震次生灾害防治,提高基础设施抗震能力。交通部门要全面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抗震能力,按要求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加快危险路段、桥梁整治改造。水务部门要对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尽快完成病险水库的抗震性能鉴定,确保水库大坝的地震安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各化工医药企业、通信等部门要适当提高系统抗震设防标准,对重要的设施和线路实行差异化设计,加强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拿出应对地震次生灾害的预案,切实做好地震次生灾害的防治工作。
6.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将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纳入县委党校干部培训教学计划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计划。推进科普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基地建设,“十二五”期间,建立省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1处,市级科普示范学校3处,达到“宣传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目的。通过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六进”活动,全面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和技能。
(三)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重点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补充工作,消除预案死角。健全应急预案的备案、督查、评估和演练制度,定期进行应急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县城区内各中学、各乡镇中心小学要一年轮流演练一次。
2.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本着“一队多用、资源共享、专兼结合、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由县地震办、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一支反应迅速、机动性高、突击力强,能随时执行地震应急救援任务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一旦发生地震事件,确保能拉得出、用得上、见成效。对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建档立卡,发放证书,加强培训,提高能力,明确义务,落实责任。
3.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安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须的交通、供电、供水、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店、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置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十二五”期间,要把我县的和谐广场、琵琶湾公园、师范广场、三国文化广场、医院前广场、一中广场等规划建设成地震应急避难场,满足周边群众的应急疏散和安置要求。对应急避难场所要设定指示标识,划定功能分区,完善基本的供排水、供电等设施,提高避难效用。
4.加强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地震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和城市救灾物资储备站,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按照布局科学,种类完备,数量合理,调拨迅速的要求,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地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家庭开展必要的防震减灾应急物资储备,实现专业储备和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要建立全县地震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定时确认和更新,做到有备无患,真正应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把防震减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协调合作,形成防震减灾工作合力。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二)健全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积极落实“三网一员”人员,理顺防震减灾职能,加强防震减灾力量,保证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工作条件,确保防震减灾工作正常开展。
(三)强化督导考核。要认真制定防震减灾工作计划,明确专门人员,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到位、落实到位、责任到位。县政府将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四)加大投入力度。要将防震减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投入,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这次会议是我市第一次防震减灾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分析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形势,全面部署今后工作任务。开好这次会议,对于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把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地震局对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十分关心,王建荣局长专程前来指导,并作了重要讲话,对我们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对王建荣局长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刚才,市地震台吴小勇副台长作了一个很好的分析报告,铜鼓县作了经验介绍,为我们下一步开展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希望大家按照会议的总体要求特别是王建荣局长的讲话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地震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各级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成立了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市、县两级防震减灾工作职能主体,要求“市、县两级防震减灾工作职能均由同级科技部门承担,并在科技部门增挂地震局牌子”。
二是地震监测预报能力逐步增强。市地震台更新了数字化地震监测设施,有效提高了监测能力,*年分宜县的4.0级、2*年樟树市的3.6级和*05年九江的5.7级地震,我市的地震监测机构都提供了很有价值的监测资料,得到了省地震局的肯定。
三是地震应急管理机制和设施逐步完善。制定了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工作制度和值班制度,初步建立了地震应急指挥室,完善了地震应急管理机制。同时,加强了城市应急避险场所建设,仅在*中心城区就建立了体育中心广场、袁山公园、松江园、秀水公园、迎宾广场等10多处城市应急避险场所。
四是群众防震减灾意识不断提高。各级地震工作部门本着“服务大局、把握分寸、讲究时机、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每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纪念日、“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科技活动周”等活动期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采取播放专题片、街头宣传、科技下乡、社区活动等形式,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防震减灾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群众防震减灾意识。
五是防震减灾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在省地震局指导下,我市地震台数字化监测设备*年已开通运转,数字化前兆观测项目基础工作已经完成;市地震应急指挥室和地震信息节点基础建设工程已全面完成,通信光缆已经到位;丰城、高安地震数字化监测台站已初步建立。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省地震局大力支持的结果,是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广大地震工作者埋头苦干、无私奉献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从事防震减灾工作的广大干部职工,向所有关心和支持防震减灾事业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的防震减灾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地震监测能力较弱,监测手段单一;抗震设防尚未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部分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没有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评估和设防,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农村民居基本处于不设防状态等。这些问题务必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在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地震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的自然灾害。我市地质构造比较复杂,多条断裂带穿境而过,存在发生中等有感地震的可能。*年邻县分宜发生4.0级地震,彬江、下浦等乡镇和*中心城区有明显震感;2*年6月4日樟树市发生了3.6级地震,部分农户房屋受到破坏。这些都提醒我们,*不是无震地区,要时刻绷紧防震减灾这根弦,站在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负责的高度,深刻理解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常抓不懈,未雨绸缪,把防震减灾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不断提高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防震减灾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防震减灾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社会力量,实现防震减灾工作由局部的重点防御拓展到有重点的全面防御,不断提高综合防震能力,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可靠保证。
奋斗目标是:到**年,全市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我市各地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的能力,*中心城区的防震减灾能力达到全国中上水平。
实现这样一个目标,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又要动员、组织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既要坚持地震部门的防震减灾主管职责,又要坚持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既要坚持地方特色的防震减灾道路,又要借鉴国内外减灾的成功经验,努力提高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要以积极的工作态度,扎实的工作作风,创新的工作精神,高标准的工作要求,完善思路,明确责任,强化管理,落实措施,不断提高防震减灾能力。
(一)进一步健全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在已建成*数字化地震监测台站的基础上,全面完成丰城荷湖和高安米岭两个数字化台站的设备安装和环境改造,尽快完善全市地震监测、前兆观测和强震监测网络建设,发展城镇深水井观测,不断提高地震预报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震灾预防工作
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与监督,把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列入项目规划、可性行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内容,并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各级地震部门要加大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力度,并加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与监督;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抗震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生命线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
另一方面,要积极实施地震安全农居工程。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并尽快改变农村民居不设防的现状,提高农民的居住安全水平,逐步实施地震安全农居工程。地震、建设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发推广既科学合理、经济实用,又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同户型结构的农村建设图集和施工技术,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农村安全民居建设。
(三)继续推进地震应急和救援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灾情速报系统建设,为地震应急提供有力的技术和信息保障。各县(市、区)要尽快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层级管理职责和协调联动机制,做到临震不乱,决策科学,行动迅速,处置有力。
各级地震部门要努力捕捉地震前兆信息,积极探索地震预报的新方法、新途径,加强分析与会商。市地震台要充分利用地震数字化监测设施和前兆观测手段,加强地震监测和前兆观测,掌握地震监测资料和前兆观测情况,并对地震前的宏观现象和震时的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会商,实现有减灾实效的地震监测预报。
(四)深入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各级地震、科技、教育、农业、建设、气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深入持久地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制定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计划,共同做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努力营造防震减灾工作的良好氛围
防震减灾工作是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创造良好的环境。
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思想重视、组织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要建立完善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防震减灾指挥机构,健全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及时部署工作;要根据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充分发挥该机构在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中的作用。
加大投入。各县(市、区)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需求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机制,切实加大对地震监测、预防、救助、群测群防、宣传教育的经费投入,并将防震减灾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代动峰值区划图》和《防震减灾条例》,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防震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程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地震灾害管理机构,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社会力量,不断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推进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保障。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震情第一”的思想观念,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宗旨,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民生需求的能力水平,立足防震减灾震情监测预报、震害防御、震灾救援三大体系建设,积极展防震减灾工作,广泛宣传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普及防震减灾知识,不断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通过开提高各类建筑工程的防震安全性能,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储备好应急物资,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指挥体系和强有力的紧急救援队伍,努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三、加强领导,震减灾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组织成立以防震减灾服务中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股室为成员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党支部会和领导小组会,研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资金项目,进一步完善我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防震减灾工作发展。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工作要求,领导小组下设两个组,一是工作监督组,组长由党支部书记担任,配备两名党员干部为支部委员担任监督组成员,履行工作落实的监督职责;二是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单位办公室领导担任,各科股室人员为成员,主要负责牵头落实各项工作,反馈工作成效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强化震情跟踪
1、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分析体系,年初制定震情跟踪工作方案,坚持24小时震情值班制度,建立值班工作台账和值班工作按排表,坚持日处理地磁、温泉、AETE多分量等地震前兆信息系统数据,随时关注我周边及邻区的地震活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领导报告,组织会商,研判震情趋势意见。
2、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严格遵守地震台网(站)运行管理工作制度,不定期不定时对地震台网(站)进行巡查,按照地震台、站、点分工联系安排表,每季度对台站点巡检1次,雷雨、爆雨季节开展经常性巡检,确保地震台、站、点的仪器设备不遭到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全力保障台网(站)运行正常,地震监测数据传输正常,连续可靠。
3、加强群测群防建设,建立健全防震减灾“三网一员”(三网指灾情速报员、宏观观测员、科普宣传员,一员指防震减灾助理员)工作体系,完善“三网一员”工作制度,各乡镇要配备1名防震减灾助理员,原则上由现有干部兼任,设有1名分管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各村(社区)委会、村(居)民小组要配备1名“三网”合一人员,原则上村(社区)组干部兼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三网一员”名单进行更新备案,并上报防震减灾服务中心,以确保防震减灾工作不脱节、不断节。“三网一员”和防震减灾中心建立的宏观观测点人员要积极收集本地出现的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发现异常,由防震减灾服务中心立即派人核实核查,确实异常的,按程序组织会商报上级防震减灾部门,努力确保震情宏观异常信息核实核查、会商不过夜,坚持每年组织“三网一员”开展业务培训1次,提高“三网一员”业务工作能力。
4、加强震情会商,建立健全震情会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震情会商制度体系,加强震情会商组织管理,完善震情会商条件保障,加快推进各类观测数据资料和震例的清理评估和分析研究,深入开展地震预测方法和预测指标研究。按照地震监测预报长、中、短期和临震预报要求,由震情监测股组织开展年、半年、季度会商和月、周、日会商工作,每年12月15日前会商提出下年度震情趋势意见,6月15日前会商提出当年年中和下半年震情趋势意见,每季度末会商提出下一季度的震情趋势意见,重大节假日活动和中高考前5日会商提出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震情趋势意见,切实为全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节假日活动、中高考保驾护航。在震情异常明显、地震活跃高的情况下,实行月、周和日会商,会商得出结论,严格按照震情保密制度进行上报,严禁个人对外公布。加强区域协作,互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实时与沐川、犍为、金口河区、峨眉、峨边、雷波、宜宾、永善、绥江等周边区、市、联系,了解掌握震情趋势意见和地震活跃情况,不断提升我震情跟踪工作效能,增强震情跟踪研判的准确性。出现重大震情变化或接受到重大预测意见时,及时上报省地震局监测预报处和地震预报研究中心,视情况,邀请省局专家指导或报请监测预报处组织专题视频会商研判震情发展趋势。
(二)加强震害防御工作,防范和化解重大地震灾害风险。
1、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增强防震减灾意识。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安全第一”的防震减灾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不忘实心,牢记使命,积极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法律和科普知识“七进“活动,制定年度防震减灾法律和科普知识宣传教育计划,做到会前学法、普法和学习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增强防震减灾干部的干事创业精神。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和“三月科技之春”、“六月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宣传周、和重大地震“纪念日”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农民夜校”、知识讲座、悬挂标语、摆放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群众普及防震减灾法律和科普知识,增强人民群众防震减灾法治和科普意识,保障人民群众在地震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2、抗震设防管理
加强城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涉及防震减灾内容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工作,主动对接提供断裂分布示意图。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监管力度,强化城市危旧房屋改造和农村安全住房保障,严格按照中国第五代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提供抗震设防烈度区划,在新建、改建、扩建和乡村振兴建设中,严把选址关、结构关、工匠关和材料关。利用下乡开展科普宣传、扶贫、农民夜校等向群众宣传农居选址、建房、应急救援等农村居民地震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地震安全意识。积极开展地震危险源风险排查管控,对全城乡危旧房屋和生命线工程、危化品厂房仓库、水库大坝等建设工程风险隐患排查1次,对排查出的风险立说立改,整改到位,努力提升抗震能力。
3、进一步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配套建设完善适应需求的多灾种应急避难场所,把城区已建成的4处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功能齐全,有明显指示标志,能容纳3万余人的应急避难场所,各乡镇、村(社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避难场所,并设明显指示标志。积极争取资金项目,把已勘选的15个临时停机坪建设起来,设定标志,落实好管理人员,切实防范和化解重大地震灾害风险。
(三)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承担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在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调整完善涉及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职能职责和抗震救灾运行机制。因机构改革,某些单位的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按照新的机构职能职责要求,拟定实用性强、可操作的防震减灾应急预案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明确涉及部门的职能职责,调整充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指导、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村(社区)、学校、医院、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要制定相应的防震减灾应急预案,并报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备案。
2、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演练培训。协助应急局完善以武警、消防、民兵役、矿山救援、自愿者和医疗卫生等为主的防灾减灾应急工作队伍工作体系,指导开展防震减灾应急演练培训,完善应急队伍名册,规范应急队伍的调配调度,以确保地震来临时,能迅速投入抗震救灾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
关键词:地震监测设施;定额标准体系;分析
当前我国地震行业相关建设标准在逐步完善,陆续了台站建设过程中的观测环境技术要求、设计技术要求以及观测方法等标准,但尚未形成完善的建设标准体系,为进一步提高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的科学化和有效性,加大力度对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定额标准体系进行分析和研究,在提高地震监测准确性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建立地震监测设施标准体系架构的依据
在国家经历汶川地震后,就加大了对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重视力度,全面提高了地震监测能力,在执行数字化地震观测网络的基础上,加大了地震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地震前兆台、数字固定强震观测台以及强震动专用台阵的建设,为地震监测设施建设额定标准体系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实际案例,切实保障研究的准确性。中国地震局在明确地震监测设施观测对象的基础上,围绕测震、电磁以及地下流体等多项技术,促进了技术协调与技术管理相融合的学科化工作模式的形成,为地震监测设施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并促进分级分类地震监测设施标准的树形结构的形成,为项目体系研究提供切实可行的思路。
2地震监测设施建设标准体系架构的基本原则
2.1标准化原则
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定额标准体系研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尤其是当前我国地震预报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定额标准体系的研究仅处于技术上的成熟,在技术标准和规范上仍需要不断完善。对于处于探索时期或试验状态的学科观测手段,应当在遵循标准化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编制即那个学科观测手段纳入到定额标准体系中,促进地震检测设施建设标准体系得以合理架构。
2.2专业化原则
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可以分为通用建设部分和专业建设部分,在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定额标准体系研究过程中,应当结合相关地区及行业的建设定额标准进行科学化分析,真正实现专业性和有针对性,促进地震监测设施建设额定标准体系的合理化架构。
2.3同类合并原则
在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定额标准体系研究中,针对具有相同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学科观测手段应当实行同类合并研究,采取科学化的建设定额标准,并细化章节差异,在坚持同类合并原则的基础上,对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切实提高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定额标准体系架构的总体效果。
2.4继承性原则
总的来看,当前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定额标准体系研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集成现有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开展科学化的体系架构,通过定额标准语相关学科观测手段的技术要求和规范的有机融合,在纵向上形成学科观测手段标准系列;通过定额标准与不同学科观测手段的协调配合在横向上形成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定额体系。
3地震监测学科观测手段
学科观测手段分析遵循本项目研究的基本原则,首先仍然沿用现有学科分类进行讨论,即测震、电磁、形变和地下流体等4个方面,其中重力类按传统惯例列入形变学科;虑及观测原理和观测物理量的趋同,且并置观测已成为现代测震台网建设的趋势,强震观测列入测震学科。其次,在地震监测设施建设过程中地震专业部分主要涉及场址勘选、专业仪器检测、专业仪器安装和专业技术监理等几个环节,在学科观测手段分析中主要考察这几个环节中实际建设过程中的专业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完备性、和不同手段之间的共性。观测手段的分析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即《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行业标准《地震台站建设规范》、《地震台站进网技术要求》和中国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技术规程等。
3.1测震学科
从专业建设内容分析,单台观测场地勘选和专业仪器检测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标准,但台阵建设和专业仪器安装主要依照中国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技术规程,对于专业技术监理方面的要求尚属空白。
从观测设施建设方式分析,在测震方面,地面、山洞、地下等类型的台站专业技术要求基本一致,台阵型由于在一个场地建设若干个子台,在相关工作方面存在复用问题,可在单台的基础上减小重复工作量或加调整系数,在定额标准体系研究中可归并为一类;井下型测震台站在场地勘选、安装技术要求等方面与上述类差异较大,可独立作为一类,但目前尚没有安装技术标准;在强震方面,土层和基岩等类型的台站专业技术要求基本一致,而台阵针对应用目的的不同要求亦不尽相同,在勘选技术要求缺乏统一标准,可归并为一类建立定额标准。
3.2电磁学科
从专业建设内容分析,地磁、地电阻率和地电场单台观测场地勘选、专业仪器检测和专业仪器安装基本形成由国标、行标和中国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技术规程等构成的技术要求;但电磁扰动、超低频电磁测量、大地电磁测量和网式电磁测量由于处于初步应用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技术要求;同测震学科一样,专业技术监理方面的要求尚属空白。
从观测设施建设方式分析,在地磁方面,由于观测以设备群集成方式进行,各观测手段的专业技术要求基本相近,在定额标准体系研究中可作为一类;地电场和地电阻率观测台站在场地勘选、仪器检测和安装技术等方面技术要求相近,可并归为一类;其他手段由于技术要求尚不完善,不具备开展建设定额研究的条件。
4结论
4.1现有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的总体情况显示,以地震监测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和建设定额标准为主要依据所制定的前提条件,能够为多元化地震监测设施专业建设任务的定额研究提供可靠的基础,推进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阶段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定额标准体系框架图见图1。
4.2当前我国实际运行的地震监测网络中,尚未建立规范化且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标准规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观测手段的推广应用,并对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定额标准研究的顺利开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相关研究资料显示,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定额标准体系的研究,需要在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上加以进一步明确,以促进研究的深化,从而推进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的顺利有序开展。
4.3总的来看,就测震学科观测手段的技术性来看,其成熟时间较早,且应用广泛,各项专业技术要求比较明确,在对我国近年来实际案例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能够为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定额标准体系的分析和研究提供可靠的理论基础,推进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的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建中,胡宝慧,杨文东,邓阳,吕志勇.测震设施建设定额的工程实例分析[J].世界地震工程,2013(2).
[2]邓阳,杨文东,胡宝慧.《地震监测设施测震工程建设定额》软件的设计与编制[J].防灾减灾学报,2013(2).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党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经验新的理论概括,是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新时期全党同志乃至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行动指南,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推动工作、指导实践,把科学发展观转化为推进防震减灾科学发展的坚定意志,谋化科学发展的正确思路,领导科学发展的实际能力,__县地震局在此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结合实际通过深入学习实践,广泛的征求意见和建议,对我县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现将我局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活动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发展概况
__县处于南盘江断裂带西侧,弥勒—师宗断裂带、石屏—富源断裂带和开远—罗平断裂带横穿境内,活动断裂纵横交错,应力容易积累。历史上曾发生过破坏性地震和多次有感地震,全县均都处于7度以上地震烈度设防区。在历届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地震机构成立于1970年,1984年撤销,1990年恢复为“__县地震办公室”,1993年与科委、科协合署办公,1997年更名为“__县地震局”,20__年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定为“县政府办公室下属事业单位”。现有在编人员4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人,工人3人,经过多年的发展,现拥有水氡、水位观测数传仪、地温仪、遥测地震仪(已报停)、电磁波等监测仪器,主要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微观观测、宏观观测)、震情跟踪,20__年,根据防震减灾工作发展需要,新开展了震害防御、紧急救援工作,初步建立了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紧急救援三大防震减灾工作体系,为促进我县防震减灾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开好了头,起好了步。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防震减灾职能部门的要求和期望愈来愈高,特别是20__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特大地震,地震波及面之广,所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之大,震撼中国、震惊世界,令我们深思,经我们挑战。新形式下,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按照《__县人民政府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泸政发〔20__〕1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明确任务、协同作战、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深入调研,认真剖析,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查找出在防震减灾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如下:
1.基础设施滞后。目前,我县地震机构还没有独立的办公楼,办公条件简陋,缺乏通信工具和信息处理、传输设备、笔记本电脑等办公设备,严重制约着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开展;
2.应急能力薄弱。没有应急车辆、地震预警机制和技术系统、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应急基础数据库尚未建立;
3.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偏低。由于地震部门体制等因素,虽然加大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管力度,但是,由于执法主体不明确,难于依法把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4.震灾预防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地震监测台网现代化程度低,部分地震监测仪器观测老化、难于正常工作;
5.部份干部职工作风不实。
二、解决办法和应对措施。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震减灾工作,全面推动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
加强地震预测预报设施和能力建设。加大地震监测设施和环境的维护、管理及保护力度,确保已建成的监测仪器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增加投入,积极推广地震科学研究的新技术、新成果、新设备,提高我县地震监控能力。同时,加强与省、州级专家及其他县市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有益经验,逐步提高监测预报整体水平。
加强会商和区域联防。对每一个时期出现的突出地震活动或重大异常现象,及时组织会商,研究震情趋势,提出震情分析研判意见。加强对乡镇地震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在震情跟踪、短临预报中的作用。
切实推进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要加大投入,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乡镇要尽快落实设立防震减灾助理员,逐步推进在村级设立防震减灾信息员的工作,并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制定群测群防人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要通过几年的努力,建立起以县群测群防管理员、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村级防震减灾信息员、地震宏观测报员为支撑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网络。要指导和支持好群测群防人员全面履行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普及、地震宏观异常收集上报、地震灾情速报、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指导等职责,切实提高地震群测群防整体水平。
(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震减灾工作,全面提高公共建筑物的抗震设防能力
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管。地震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力度。对新建的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
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按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严格抗震设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做到大震不倒塌、中震可修复、小震无损坏。全面开展对现有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普查。认真开展公共建筑物抗震设防能力大检查,工作重点放在检查公共建筑物特别是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要通过检查认真查找抗震设防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抗震加固方案和处理措施。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物责令尽快搬迁或重建,对危险建筑物和不防震的大板房必须限期拆除,对抗震设防存在明显隐患的要限期进行加固,未加固前要限制使用。对全县开展学校建筑物安全检查活动的情况,由县教育局负责牵头督查;交通、卫生、水利、电力、电信等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在本系统内开展督查,检查、整改情况报县地震局备案。
全面加强学校危房排除与新校舍抗震标准建设。教育部门要在三年内整体排除全县现有的d级危房,努力完成改造新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和教师校内工作用房任务。危房改造新建资金按有关规定由中央、省、州、县、乡分级负担。新校舍建设要符合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的要求,并严格执行现行基本建设程序,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乡镇、各部门和学校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积极推进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薄弱环节的抗震设防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此类建筑工程质量和设防标准的监督管理,有条件拆除重建的地方,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加快拆除重建步伐,一时难以拆除的,要全面开展抗震设防加固工作。
(三)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震减灾工作,全面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要认真按照省、州、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整合各方资源,全面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县新农村办公室、各乡镇要密切配合把特别贫困、特别简陋、特别危险的农村民居作为实施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集中力量,整体推进,确保新建和加固改造的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不低于6级地震的能力。
确保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质量。在工程建设中,城建部门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严格的工程规划、设计、质量管理机制和制度,严格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确保质量达标、群众满意。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图纸、统一技术标准,实行组织领导把关、材料质量把关、施工质量把关、验收入住把关,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设计不准实施,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准审批,对不符合抗震标准的建材不准进入工地,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准验收。
加强对乡镇民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在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建设的同时,城建部门要抓紧编制完成全县中心村、重点基层村的建设与整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同时,抓紧研究编制全县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在新的农村民居建设中,要坚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体现民族民居特色,确保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震减工作,全面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加强地震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设立专栏,进行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加强地震科普知识普及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各级各类学校普遍开设地震知识课程,加强对在校师生的培训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防震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加强防震避震应急演练。地震部门要制定防震避震应急演练方案,组织机关、大型企业和中小学校定期开展防震避震应急演练,尤其是要强化在校学生防震避震应急演练。各乡镇要确定一所学校开展防震避险和应急疏散演练,通过以点带面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应急避灾能力。
建立完善抗震救灾舆论宣传机制。健全完善政府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的新闻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将信息通过正常渠道向社会公开,确保人心安定和社会稳定。新闻机构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好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
(五)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震减工作,全面加强抗震救灾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加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各部门间的协调联系,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健全“三网一员”队伍。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加强经常性联系,互通情况,共享信息。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是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分别由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抗震救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抗震防震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轮流组织召开。
提高地震应急装备水平。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加大投
入,为地震部门配备地震应急车辆、通信、灾情调查、信息传输、现场震情监测等应急工作所必需的地震应急装备,不断提高地震应急装备水平。不断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各乡镇、县属各部门要制订、完善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同时,要加强对地震应急预案的演练,进一步熟悉掌握启动应急预案的方法、步骤,明确在应急行动中的职责,确保预案启动及时、运转顺利。
====年,在局领导班子的领导和关心支持下,监测管理科积极贯彻落实地震局====年工作思路及工作安排,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认真学习地震业务知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工作,圆满完成了====年工作。现将====年监测管理工作总结如下:一、克服麻痹思想,坚持内紧外松,认真开展震情短临跟踪工作
====年度,我市所处的冀鲁豫交界区及某省地震带中南段被国务院列为发生破坏性地震值得注意的地区,这是自====年豫北地区进入地震短临跟踪以来,该区连续第三年被列为值得注意的地区,短临跟踪时间之长,破坏性地震仍未发生,使得不少地震工作者产生了麻痹思想,监测管理科以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树立震情观念,克服麻痹思想,认真按照河南省和__市震情短临跟踪工作方案开展工作。一是下发了__市震情短临跟踪工作方案,调整了震情短临跟踪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成员,在全市部署开展震情短临跟踪工作;二是坚持周、月会商制度,有异常情况紧急会商,每周二科里召开周会商,每月上旬组织召开全局月会商会,编发震情会商纪要==期,向市委、市政府五大领导班子报送震情=次;三是坚持了地震异常的零报告、日报告制度,每天按时发送震情零报告、日报告期;四是积极同兄弟省市地震监测部门互换观测资料,同濮阳、安阳等地市交换地下水等前兆观测资料,与四省联防区的地市交换震情会商意见;五是三月份对全市地震宏观测报点进行了检查,调整了部分宏观测报点,并上报省地震局,目前我市地震宏观测报点为==个;六是及时落实前兆异常,做到了落实异常不过夜,先后落实了博爱电磁波、武陟电磁波异常及几次群众电话报告宏观异常现象。==月中旬配合河南省地震局专家落实了__市水位和地倾斜异常,查明了__市近几年来地下水位上升的原因,分析清楚了地倾斜变化的原因。
二、加强业务学习,开展地震预报探索研究,提高分析预报水平
作为地市一级地震部门,开展分析预报工作,重点就是要捕捉本地区前兆异常信息,力争对本地区破坏性地震做出有价值的短临预报。监测科首先是要求工作人员加强了业务学习,从地震专业书刊和网络学习有关地震分析预报的新方法和理论,从而提高我们的分析预报水平。====年较好地完成了分析预报工作,一是我们坚持按时收集、报送、分析数据,全市六县共有前兆观测手段==多项。监测科在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加班加点,坚持建立了地震观测资料数据库,每周绘图分析资料。对豫==、==井资料指定专人负责校核,于每月==日前报送省地震局。二是成功召开了晋冀鲁豫交界区地震联防会。监测管理科负责了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起草了这次会议的实施方案,起草了市领导讲话文稿及会议议程等会议材料。编写完成了我局参加联防会的趋势会商报告,提出了联防区未来半年的地震趋势意见。根据联防区各地市会商报告编写了第三十次地震联防会会议纪要,提出了未来半年内有发生联防区有发生=.=级左右地震的可能,====年=月==日发生在濮阳范县的ML=.=级地震,表明了此次联防会结论的正确。三是编写完成了__市====年中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参加全省地震趋势年中会商会,在会上提出了我市异常项目及趋势判定意见,得到了省局的采用。开展了__市====年度地震趋势研究工作,编写了__市====年度地震趋势研究报告,对大华北地区、河南及邻区、__及邻区未来地震趋势提出了判定意见,得到了省地震局采纳。组织全局专业技术人员撰写了地震专题论文=篇。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开展监测管理工作
我市共有地震骨干测报点==个共==项测项,有宏观测报点==个。====年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修订了测报点观测及数据报送的相关制度,加强管理,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可靠。此外,====年完成了多项监测管理方面的工作。一是完成了豫==井井房环境的改造工作。在局主管领导的亲自把关下,制定了严密的改造方案和计划任务,目前改造已完成。由于措施得当,使得这次井房改造经费比预定的====元节省了===元。二是组织召开了“====年度全市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评比暨地震观测资料质量评比会”,通过资料评比和工作评比,表扬先进,鼓励后进,提高了市县地震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的开展。三是完成了====-====年河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确定研究基础数据收集上报工作。完成了地方地震工作机构及测报点基本情况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以及全市地震宏观测报点调整更新统计上报工作。开展电磁扰动观测方法使用情况调查工作。四是对市直测报点进行维护与维修,全年下到测报点检修仪器=次,对豫==井重新更换了测绳,对豫==井进行了测绳标定。五是较好地完成了市直测报点的管理工作,及时发放测报点补助,购置断层气观测管,保证了市直测报点正常运转。
四、按照上级要求,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实施了__市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建设
监测管理科做为__市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建设的主管科室,与省地震局项目实施组密切配合,按计划,分步骤开展了__市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建设工作。一是配合省地震局项目实施组开展了数字测震摆房和信息节点的勘选工作。二是根据领导变动及时调整了__市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按上级要求做到了责任明确。三是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了__市数字测震摆房和__市地震信息网络节点建设方案,提出了项目建设中的具体要求。四是与办公室配合,完成了__市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的招标工作。五是做好了项目建设进程中的技术负责工作,现场监督施工。目前数字测震摆房和信息节点土建工程已顺利完工。六是按照市政府项目绩效考核办公室要求,对__市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请这个网址文章====
五、开展了__市地震信息网络建设
====年,在原有地震信息网络硬件的基础上,一是初步完成了地震信息网络机房的调试,目前由=台服务器与两客户机组成一个地震信息局域网。与省局通过FTP联接,与县市地震办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资料传送;二是按照__市电子政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文件及政府上网工程的要求,完成了__市防震减灾信息网站域名的申请工作,实时更新了__市防震减灾信息网站内容。三是完成了市地震局计算机上网调查报告及IP地址管理等计算机网络的相关工作,完成了政府在线网民提问的回复工作。四是负责向市政府网站报送信息,从信息中心要求向政府网站报送工作信息以来,我们已经向政府网站报送了=篇工作信息。五是定期更新了__市地震局防震减灾信息网站。
六、完成的其他相关工作
[关键字]无线传感器网络地震监测系统设计
[中图分类号]P315[文献码]B[文章编号]1000-405X(2013)-3-204-1
1概述
无线传感器网络是一种新兴的信息技术,是一种融入通信、计算机、微电子、传感器、嵌入式、信息处理等技术的信息技术,是普适计算机的一种雏形,同时也是人类感官的一种延伸。无线传感器网络的中心就是数据传输和交换,同时是一种自组织和分布式的网络,数据来自于传感网络中的大量传感器节点,在恶劣环境下,能够对监测对象进行实时监测、协作感知和信息采集,并以无线的形式将数据发送出去,最终通过无线网络将数据发送给到数据中心。无线传感器网络在诸多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比如空间探测、工农业控制、环境监测、军事国防、智能家居、医疗监护、灾害预防等领域。无线传感网络的应用,可以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很大的帮助,能给人们提供最直接有效的真实信息,同时也为下一代网络提供了全新的经验。
地震监测,指的是通过获得地震发生时的震动信号,通过有线或无线的媒介将获取的监测信息发送到监控中心。有线网络的稳定性较好,同时是重要信息的传输方式,但是有线网络不能及时有效地对一些超出人力范围的恶劣环境地区进行有效的地震监测,而且有线网络在需要应急的情况下一般都被破坏了,而不能将余震的监测信息传送到监测中心。相比于传统的有线网络,无线传感器网络具有“自组织、自愈合”的功能特点,因而可以适用于复杂多变的环境,各种有线网络无法有效监测到的地区进行监测,对实现灾难的预警与救助有很重要的意义。
2无线传感器网络的结构
无线传感器网络体系结构由许多随机分布的传感器节点构成的无线传感网络,传感器节点采用的是自组织方式,其目的是能够对监测对象进行实时监测、协作感知和信息采集,并以无线的形式将数据发送出去,最终通过无线网络将数据发送给到数据中心。对感知信息的感知、采集、处理和传送是无线传感器网络的基本功能。感知数据是传感器网络的核心,则不是网络硬件。构成无线传感网络的三要素:传感器、感知对象、观测者。
3系统的硬件设计
3.1传感器节点设计
无线传感器节点一般由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传输和电源组成。
无线传感器网络的节点,主要是由四个部分组成,包括了A/D转换和传感器组成的数据采集模块、存储模块和数据控制、无线通信模块和能量供应模块。其中,数据采集模块主要是对监测区域内信息进行采集和数据的转换,处理器模块主要负责对整个传感器的节点进行控制操作,处理、存储节点自身传送过来的数据和由其他节点传送过来的数据,无线通信模块主要是负责与其它传感器节点或者基站进行无线的通信、交流和交换控制信息,以及接收和转发采集来的数据,能量供应模块主要是为传感器节点提供正常工作所需的能量,能够保证系统的正常有效的运行,一般使用的是微型电池。无线传感器的节点具有观测半径和通信半径,一般地,>。
3.2GPRS网关设计
GPRS网关负责接收各个无线监测电路发来的数据以及状态信息,进行一定的处理后通过GPRS网络发送到监测站,并且可以利用GPRS网络对控制指令进行接收,继而转发给各个无线监测的节点。无线转发站通常采用的是3.6V的高能电池进行供电,同时还具有太阳能自动充电的功能,可进行长期的工作。
3.3无线传感器网络的构建
CC2520无线收发模块是采用的2.4GHz免授权ISM频带专用的第二代ZigBee/IEEE802.15.4无线射频收发器,这款收发器可以支持帧处理、突发传输、数据缓冲、数据鉴权、数据加密、空闲频道检测、连接质量指示以及帧定时信息等功能,从而达到降低了主控制器负载的目的。传感器数据采集模块的作用是进行信号的接收和转换;电源模块为传感器节点的正常工作提供了能量;传感器节点是网络的基本单元,其承担着计算、存储、通信、传感和执行的任务。无线传感器节点的硬件部分包括微功耗处理器模块、无线收发模块、数据采集模块、电源等部分。
4系统的软件部分
基于无线传感器网络的地震监控系统的软件部分主要包括了数据采集与处理、数据的收发与转发、监控中心的数据管理、WEB浏览等几部分,,系统的软件主要分为节点软件、监控中心管理软件、WEB浏览。节点软件主要包括了数据采集软件、数据融合软件、数据处理软件、数据收发与转发软件;监控中心管理软件的作用是将接收到的数据进行解析处理、显示和数据库的存取等控制操作;远程WEB浏览的作用主要是利用远程的方式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调用并用来对监控区域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
5结语
本文通过对监测系统结构进行分析,介绍了节点的软硬件设计,对无线传感网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供了利用无线传感器网络对地震监测的一种思路。对基于无线传感器网络的地震监测系统设计的研究和探讨,对实现灾难的预警与救助有很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雪编著.无线传感器网络测量系统.2007.
[2]李善仓,张克旺编著.无线传感器网络原理与应用.2008.
[3](德)卡勒,维里西著;邱天爽等译.无线传感器网络协议与体系结构.2007.
引言
地震是地壳构造运动过程中内部能量集中释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地壳形变测量给出的地壳形变图像是地壳运动的一种外部表象,两者都是地球内部物质运动的反映。地震与重力的关系是以地壳变形和密度(质量)变化而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在地震孕育过程中,随着震源区应力的不断积累,导致地面点的空间位置变化,此外,应变过程也伴生地壳介质密度的变化,所有这些都将导致地面重力场的变化。因此,重力测量可以较好地反映活动断层的物质迁移和构造形变引起的地表重力变化,通过定点重力连续观测或定期流动重力重复观测,有可能捕捉到与震源变化有关的重力前兆信息(祝意青等,2008)。
1监测网概况及资料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域辽阔、气候干燥,居民相对集中在城市和居民点。重力观测点多布设在野外人烟稀少的戈壁荒漠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为获取重力场变化信息,于2005年初建立喀什—伽师流动重力监测网,2007年将监测网扩大至乌什、阿克苏等地。自建成后每年观测两次,观测时间选择每年春季和秋季,每期观测外部条件大致相同。全网共由46个流动重力监测点组成,平均间距20~30km,基本覆盖了喀什、伽师、巴楚、乌恰及邻近地区(图1)。喀什—伽师流动重力监测网观测前期采用两台LCR-G型高精度重力仪,后期采用两台高精度CG-5型重力仪(表1),观测采取双程往返测量方式。外业观测每测段自差均小于25×10-8m•s-2,观测互差小于30×10-8m•s-2。内业资料处理采用中国地震局推广的LGADJ软件进行整体计算,除进行一次项、固体潮、零漂改正外,还进行了仪器高改正。进行平差计算时,对多期观测资料计算结果进行整体分析,在初步了解各台仪器的观测精度后,合理确定各台仪器的先验方差,选取测点间段差变化较小,靠近盆地中间,距离断层较远,区域地质活动相对平静的三点做为拟稳点,进行拟稳平差计算,以得到最佳解算结果。
2地震前区域重力场差分动态变化
2011年8月11日新疆伽师发生MS5.8地震,震中位于喀什—伽师流动重力监测网中,以半年为时间尺度,对地震前后两年时间里喀什—伽师区域重力场进行分析,发现区域重力场有显著异常变化特征。图2a是2009年4~8月区域重力场差分等值线图,在图中可看出“0”等值线沿乌恰—喀什—伽师—莎车联线分布,把区域重力场分为两部分,联线的东北区域负向异常变化,西南区域正向变化,负向异常最大值(>-40×10-8m•s-2)出现在西克尔附近。图2b是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区域重力场差分等值线图,在图中可以看出经过半年区域重力场变化发生较大逆转,重力场活动剧烈。图2a中的负向异常区域转为正向异常,正向变化区域转为负向异常。区域重力场变化的“0”等值线沿断层分布,出现在乌恰、伽师、西克尔等地。在伽师—西克尔区域重力场变化沿柯坪断裂两侧分异,北部呈现正向异常,南部呈现负向异常,重力异常等值线平行于断层并密集出现在断层附近,正向异常变化值达到+40×10-8m•s-2。整个监测区域重力场变化呈现沿断层南北对称变化。图2c是2010年3~7月区域重力场差分等值线图,这期间区域重力场变化延续了图2b所示变化趋势,伽师—西克尔区域重力场变化依然沿断层两侧分异。断层南北区域的异常区域消失,整个区域重力场变化减弱,呈“闭锁”状态,重力变化“0”等值线沿断层控制整个监测区域。图2d是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区域重力场差分等值线图,从图中可看出重力场变化“0”等值线依然在西克尔—伽师—麦盖提联线,该联线以西是大面积的重力负向异常变化区域(最大值>-60×10-8m•s-2),以东是正向异常变化区域。与图2b比较发现伽师—西克尔区域重力场异常发生了完全的反向转换(朱治国等,2011),这反映出在此期间地壳内部物质沿重力梯度带发生快速迁移,地壳应力逐渐积累的过程。2009年8月到2011年3月伽师—西克尔区域重力场(图2b、c、d)区域重力变化等值线平行于断层,且沿断层两侧分异,重力场梯度变化方向垂直于断层,变化量累计达到-70×10-8m•s-2,这可能是伽师5.8级地震的一个前兆异常信息。图2e是2011年3~7月区域重力场差分等值线图,从图中可以看出这期间重力场变化延续图2d所示的变化趋势,正向变化区域有所扩大,量值有所增加,负向变化区域减小,变化量绝对值减小。结合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重力场变化观测结果,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区域重力场变化趋势可能预示在以后半年期间伽师—西克尔区域不会发生强于2011年8月11日伽师MS5.8地震。
3地震前区域重力场累积动态变化分析
图3是2009年4月至2011年7月,以2009年4月的观测为起点,对喀什—伽师流动重力监测网进行累计变化量分析,得到半年期区域重力场累积动态时空变化等值线图。图3b与图3a比较,反映出区域重力场短时间内发生重大变化,区域重力场活动较为活跃,托云—喀什—伽师—西克尔联线的南、北部区域重力场均出现正向异常变化,南部区域正向异常增大,整个区域出现南北正向异常变化,东西负向异常变化,正向异常呈两个“楔形”,有从南北向中间楔入趋势。图3c与图3b比较发现,在图3b中西克尔—伽师—莎车—巴楚所围负向异常变化区域和托云—喀什—盖孜以西负向异常区域在图3c中依然为负向异常区域,区域重力场异常变化区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区域异常变化量有所增强,区域应力场增大。从图3d中可以看出,区域重力场在较短时间发生了较大变化,区域重力场正向异常区域增大,南北两个“楔形”在喀什—伽师区域相会,并且向东扩散使得图3c中西克尔—伽师—莎车—巴楚所围负向异常变化区域明显缩小,重力场格局发生较大变化。图3e与图3d比较发现区域重力场格局进一步发生变化,柯坪断裂以北区域重力场正向变化进一步增大,以南区域重力场负向变化面积再度缩小。在2011年8月11日伽师发生MS5.8地震。从重力场累积动态时空变化等值线图中反映出区域重力场长期积累的背景效应。这种动态运动趋势的背景效应对地震预报有一定的预示意义。
4垂直形变对重力测量的影响分析
地表垂直形变运动对地表重力变化有一定影响,一般来说地表每抬升(或下降)1cm将引起地表测点约3.086×10-8m•s-2的下降(或上升)重力变化。目前高精度地表垂直运动观测主要通过水准测量来获得,但因其观测周期长,且与重力观测不同步或不匹配,故只能利用有关水准测量测量成果粗略估算地表垂直运动对重力的影响。1951~1982年全国精密水准测量所获得的中国大陆第一幅现今垂直形变速率图表明,区域垂直运动速率一般在(+2~+5)mm/a之间,并从北往南呈逐步加大和发散之势,反映出较长背景性运动特征,其相当于(-0.6~+1.5)×10-8m•s-2/a的重力变化(申重阳等,2011)。区域水准测量结果表明:1955~1980年南天山构造带垂直形变运动速率变化范围是(-2~+2)mm/a,其相当于(-0.6~+0.6)×10-8m•s-2/a的重力变化量;1980~1995年南天山构造带垂直形变运动速率变化范围是(0~+2)mm/a,相当于(0~+0.6)×10-8m•s-2/a的重力变化量;综合分析1955~1995年南天山构造带的垂直形变运动速率变化范围是(0~+2)mm/a(王晓强等,2009),相当于(0~+0.6)×10-8m•s-2/a的重力变化量。乔学军(2011)通过In-SAR/GPS对柯坪推覆构造的研究发现柯坪推覆构造体内的垂直运动与主要推覆体的构造活动密切相关,即山体褶皱带隆升,谷地沉降,隆升及沉降的速率约为(+1~+1.5)mm/a,其相当于(+0.3~+0.45)×10-8m•s-2/a。总之,已有研究成果及观测资料表明,水准观测获取的高精度垂直运动结果对重力变化的影响并不明显,基本在流动重力测量精度以内。
5重力变化与构造活动
重力场变化包含了大量的构造活动信息,既有区域应力场作用下深大断裂活动,也有震源应力场作用下局部断裂活动的结果。受印度板块向北推挤和西北利亚地块的阻挡作用,中国新疆地面的地质构造比较复杂,形成了三山夹两盆的构造格局。由南向北,断裂系分为西昆仑、阿尔金、天山、西域断裂系。新疆地区重力变化较显著的梯度带主要位于山体与盆地的过渡地带,这些地带地表坡度陡,重力梯度值大,地壳厚度突变,莫霍面向山体陡倾,现今构造活动强烈,在这些地方地震易于发生(祝意青等,2003)。震区处于南天山西南柯坪阶梯状断块翘起与塔里木断陷的过渡地带,柯坪断裂为构造体的分界断裂,微观震中位于柯坪推覆体西段,柯坪断裂为走向近东西、南北倾的逆冲断层。震害调查显示,破坏严重的地区位于柯坪断裂南缘,该断裂为柯坪推覆体的前缘,活动性较强,此次地震震源深度为8km,震源机制结果表明地震震源错动方式为逆冲型,因此柯坪断裂更可能为此次地震发震构造。从半年尺度的区域重力场差分动态变化等值线图(图2)可以看出,伽师—西克尔区域震前地壳中物质运动呈现南北向运动趋势,与背景性构造运动基本一致,印证了伽师及邻近地区地壳主压应力为近南北方向的研究成果(王晓强等,2002)。震前重力变化等值线平行断层分布(图2b~d),临震重力变化等值线近垂直断层(图2e),震前两年时间里区域重力场变化出现一个“活跃—平静—活跃”的过程。重力场的动态变化较好的反映出地壳中物质运动趋势,差分动态变化反映出伽师—西克尔区域短期局部效应。从区域重力场累积动态变化等值线图(图3)中可以看出,区域物质运动受到断裂运动影响和分割(申重阳等,2011),柯坪断裂对区域物质运动具有控制作用,震前断层两侧出现密集重力梯度带,“0”等值线分布在断层附近,临震时“0”等值线远离断层,重力变化等值线较稀疏。重力场变化等值线在伽师—西克尔区域始终平行断层走向,反映出该区域存在稳定背景应力场,最大压应力P轴方向近于SN,最小应力T轴方向近EW(屠泓为等,2008)的地壳运动背景特征。
关键词:矿震;监测技术;应对措施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1.247
0前言
山东省作为全国重要的煤炭、黄金等资源生产基地,矿震的发生严重威胁着矿区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而且山东省的矿震灾害发生频次大、风险大、影响范围广,这更加剧了矿产资源开采的难度。了解矿震灾害发生的机理,加强矿震预防监测技术的研发,才能有效防范矿震灾害,提高矿震应急处置能力。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山东矿区矿震灾害发生机理分析和监测系统现状调查
1.1矿震灾害发生机理分析
引起矿山开采诱发地震的主要原因为:开采直接引起崩塌、冒落、瓦斯突出;开采载间接诱发地震,即在一定构造环境下,由于应力集中引起岩石破裂和应变能释放;主关键层的突然破断导致覆岩大结构瞬时失稳。
(1)开采直接引起煤与瓦斯突出或瓦斯爆炸。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当瓦斯含量高于维稳的临界值范围时,则矿井易发生以煤与瓦斯突出为主的动力灾害,引发矿震。山东境内高瓦斯矿井较少,但仍然存在。如山东三河口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需要根据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条件做出监测及预防。
(2)应力集中导致煤岩体发生瞬间能量的释放引发矿震。当开采程序不合理时,随着煤层推进,施加在煤岩体上的应力持续增大。则煤岩体所摄入的能量急剧增大,能量平衡系统被破坏,也使得其自组织平衡被打破,诱发能量的突然释放[1],这是山东省部分矿区的矿震诱发机理。
(3)主关键层的突然破断导致覆岩大结构瞬时失稳。顶板岩层破裂高度随着工作面回采范围的增加逐渐向高位发展,重复开采后采高增加导致冒落高度增加,达到了巨厚坚硬岩层悬顶破断极限,最终诱发高位岩层结构再次失稳,从而诱发动力现象[2];同时,采高增加导致岩层移动线外扩,高位巨厚坚硬岩层悬露范围扩大,直至失稳而诱发矿震。此为山东省大部分矿区发生矿震灾害的主要机理,如山东兖州矿区部分矿井地层中存在砾岩等坚硬岩层,在开采中存在发生矿震的危险性。
1.2矿震监测系统现状
目前各大矿区已逐渐形成了以主要监测对象为中心的矿震监测网络平台,但也有部分矿区的监测台网密度不够,缺乏矿产企业间的交流,不能形成矿区一体化监测系统。以调查结果中的山东兖州矿区为例,了解目前矿震监测台网在矿区的建设及运作情况。
2005年,兖州矿区数字遥测矿震加测台网开始正式实施单台运行,随后变更为台网全部台站运行、监测,形成了以鲍店煤矿为台网中心,东滩矿、兴隆矿、南屯矿、济二矿、济三矿等8个观测台站组成的兖州矿区数字遥测矿震监测台网系统。而兖州矿区针对矿震发生的密集区,还实施追加多套地面流动台网从而加密观测,增加在灾害重点区域的矿震监测能力。因此目前的整个矿震监测台网系统各观测站运作方式大体如下:
矿震发生地震计接收地震数据采集器将模拟地震信号转为数字信号与GIS信号进行编码传输超短波数字传输电台发送台网中心接收信号。
对于当前所实施的矿震监测系统,矿区台网中心监测人员会及时总结矿震发生情况,确定矿震信息,包括发震时刻、震中坐标、震级,并将所得信息及时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做出应对方案,尽可能降低矿震危害程度。但由于矿震台网属于稀疏监测,加上矿区机电干扰严重,介质结构强烈不均匀和波速强烈各向异性的条件,多数矿震不能监测记录清楚;且矿震监测系统中的地震计的灵敏度、反应定位设备的精度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
2山东省矿震监测工作对策
对于矿震灾害的预防,我省针对部分矿区的矿震监测密度不到位,如测震台网密度、流动地震监测设备的配备、地震现场流动组网能力、矿山企业专用地震监测台网运行密度等,专业监测人员技术水平及震速报制度、流程及水平需要进一步加强。
(1)对于存在矿山地震危险性的各矿井企业,应当合理进行开采部署,减少覆岩的悬空面积与采空区周围的能量积聚;应督促其当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针对矿震发生机理,制定编制特定的监测预警方案,做好预防措施;能够准确确定矿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完善矿区千米尺度破坏性矿震监测定位系统。
(2)地震局及其相关机构应当加强针对矿震频发矿区的矿井企业的监管,积极为企业培训预防矿震灾害的基本能力;加强对企业员工、企业领导的自我素质的提高;让矿区内人员了解矿震预防知识,减少矿震而导致的人身财产伤害。
(3)各科研机构及高校,应积极研究新技术、开发新设备、培养新人才。针对矿震诱发机理,研究防治矿震的新技术,努力争取从根本上杜绝矿井地震的发生;而与此同时应当积极研发监测设备,不仅仅是预测预警设备,还有矿震强度、地点等全方位预测设备,并为企业和相关部门培养相关人才。
3结论
针对目前的矿震监测不足,山东省各矿区应积极推广应用远程在线预警综合系统,利用远程设备配备专家进行矿震的实时分析研究,提高监测水平,且将各个矿区的矿震监测信息汇入全省地震监测系统,统一进行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及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应积极发挥自主作用,积极研发新技术、新设备;矿区内地震灾害的发生需要各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及政策,做好矿震的监测及预防。
参考文献:
[1]陆菜平,窦林名,曹安业等.深部高应力集中区域矿震活动规律研究[J].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2008,27(11):2302-2308.
[2]刘健,吕建为,盛立等.关键层运动诱发矿震的SOS微震监测分析[J].中国煤炭,2012,38(05):70-73.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费投入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并与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等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民政、卫生、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教育、环保、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的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地震监测台网密度应当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需要。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省防震减灾规划,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纳入同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支持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
第十条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省地震监测台网(站)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站)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
(一)核电站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核设施;
(二)存在发震构造,且可能诱发五级以上地震的大型水库;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石油化工、燃气等大型建设工程。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并接受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或者设施,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所需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
(二)特大桥梁;
(三)大型水库大坝。
一百二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构)筑物或者结构特殊、对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的建设工程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强震动监测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需要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为社会提供服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地震监测信息应当纳入全省地震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海洋地震信息速报制度。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情况;海域地震可能影响海域作业安全或者引发海啸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统一由省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对社会上出现的地震传言或者谣言,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正确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应急、通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正确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地震监测、预测等防震减灾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常信息处理制度,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所收到的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信息,并视情况公开核实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已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技术性能及观测环境保护范围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开展震害预测,为编制、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提供依据。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地震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城市震害预测及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提供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当采用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的结果,确保规划符合防震减灾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加强区内震情信息交流与会商,开展地区间联防协作。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及输送管道(网)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干线的单孔跨径超过一百五十米的特大桥梁和大型隧道,Ⅰ级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Ⅱ类以上机场,年吞吐量二百万吨以上的大型港口;
(三)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Ⅰ级挡水坝,装机容量一百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三十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五百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四)省、市二百千瓦以上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通信枢纽的程控机主楼;
(五)大中城市主要供电、供水、供气、输油管(网)的调度控制工程;
(六)大型工矿企业,大型粮油加工厂,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大型海洋平台,二万吨以上大型船坞项目,高度超过一百米(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和Ⅷ度区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八十米)的建设工程;
(七)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内,占地范围跨越不同地质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建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前款规定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二条学校、医院、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当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三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向评价项目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三)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受理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并通知申请单位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国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下列区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镇规划区;
(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
(三)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内的城市、经济开发区;
(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重点地区。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小区划图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受理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应当作为城乡规划和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报批时,应当提供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各级发展改革和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审查的必备内容。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抗震设防纳入监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辖区内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普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检测单位承担。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报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构)筑物使用说明书中说明建筑抗震设施与减震、隔震装置。
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装修、维修、改建时,不得擅自破坏主体结构、增加荷载,不得破坏抗震设施与减震、隔震装置。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宅和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建设抗震设防示范工程,引导农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建设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编制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村民免费提供。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开展农村建筑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时,应当包括防震减灾内容。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宣传活动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列入各级公务员培训教育内容。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和避险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纳入公共安全教学内容,每学年组织一次以上地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增强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给予指导。
每年五月开展全省防震减灾宣传周活动。
第四章地震应急与救援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组织联合演练,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组织指挥和应变能力。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大型车站、机场、港口、大型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立由公安、地震、卫生、建设、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参与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应急启动和联动机制。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知识科普宣传;
(二)进行地震宏观异常观测活动和震时的灾情速报;
(三)地震发生后,组织开展自救互救、人员紧急疏导;
(四)协助灾区政府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灾物资发放、平息地震谣言、安定民心等工作。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与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与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具备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等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学校、住宅区、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启用时应当配置以下基本设施:
(一)应急篷宿区设施;
(二)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三)应急供水、供电、通信设施;
(四)排污、垃圾储运设施;
(五)应急通道;
(六)临时流动公厕。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害抢险救灾装备储备制度,做好抢险救灾装备所有人登记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地震应急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地震临震预报后,预报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第四十二条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开展紧急救援行动,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
(二)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协调做好转移安置灾民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三)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灾害救助资金;
(四)卫生、医药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五)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持通往灾区应急专用通道的畅通,为参加灾区救援的车辆核发专用通行标志;
(六)通信部门应当开设应急专用信道,保证灾区通信畅通;
(七)建设、市政、交通运输、水务、供电、通信、环保、房管等部门,应当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设施,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八)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消防、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九)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地震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并做好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制度。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对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一般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或者在地震小区划范围内而未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保持疏散通道完好与畅通和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未制定地震应急预案、不开展相应地震应急疏散演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八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部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火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利用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火山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制度。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十一条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
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余震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十一条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二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四十八条地震预报意见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一般或者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三)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四)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
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援新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调运和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建立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消防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在实施救援时,应当首先对倒塌建筑物、构筑物压埋人员进行紧急救援。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快速、高效地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的统筹调度,并根据其专业特长,科学、合理地安排紧急救援任务。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
第五十九条地震灾区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六十条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
过渡性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十一条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尽量保护农用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六十二条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六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修订完善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十六条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土地、气象、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和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复核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六十七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安排。
地震灾区内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的选址以及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水、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六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妥善清理、转运和处置有关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和有毒化学品,开展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七十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院、文化、商贸服务、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
第七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救、保护与收集整理有关档案、资料,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毁损的档案、资料,及时补充和恢复。
第七十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尽快恢复生产。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支持。
第七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
第七十四条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第七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监测成果和监测设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的规定缩短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条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信息检测、传输和处理的设备、仪器和装置以及配套的监测场地。
(二)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的保障地震监测设施不受干扰、能够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空间范围。
(三)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四)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烈度区划图,是指以地震烈度(以等级表示的地震影响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六)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去年年底,安徽省滁州市在二郎湖风景区建成地震藏獒宏观观测点,首批引进5条藏獒进行地震预测。这5条狗总价650万元,由一家保温门窗企业的老板提供给地震局观测,这些狗光日常的护理和单独的居住点,就要花费大量金钱,甚至还有专门的驯养师关注其一举一动。当时从网上的反应来看,让昂贵藏獒来预测地震,估计也就是当地想借机招商引资,添个噱头。这些身价不菲的宝贝儿到底有没有感知从四川传来的地震,目前还不得而知。而放眼各地,藏獒此道不孤,在中国,有鹦鹉和狼犬,在国外,日本有专门的学者研究鲶鱼的活动来预测地震;美国则有专家通过收养和清点马路上的弃猫数量,来推测地震的情况。
但总体来说,动物终究只是辅助手段。在那个时候,普通人对科学保持尊敬,在仪器和动物之间,人们选择了更尊重仪器。而今年5月份的地震灾难发生以来,相当多的网友把签名改成了“还是蛤蟆更可靠”――民间发出的指责之声,一直都没有停息。最常发问的一个问题就是――政府和人民投入那么多钱,都哪儿去了?这个问题听上去似乎非常的理直气壮,发问者也义愤填膺,恨不能立刻找出罪魁祸首就地正法。在悲伤与哭泣中间,人们更加倾向于找到那个负责任的家伙来谴责,这是一种下意识的冲动――总要有人承担洪水般的怒火吧?人们不能就这样宽容地承受牺牲和鲜血。于是,一切有可能犯下错误的机构和个人,都变成了口诛笔伐的对象。
这其中,就包括代表着科学、依靠仪器的地震局。
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一个很小的地震监测点里,地震监测员每时每刻都要仔细地盯着仪器画出的曲线不停地在纸上蔓延。每天都要统计、计算、汇报,分析出最细微的变化,把任何微小的信息都忠实地记录下来。实际上仪器的曲线经常会发生突然的变化,很多情况下,只能依靠概率来推测。那个年轻的监测员当时刚从大学毕业,他笑着说:“如果出了任何问题,我的职业生命就到此为止。”实际上,用数据和经验来说话的科学没有什么超越一切的优势,虽然天气预报日益准确,可是飓风、洪水、暴风雪还是如期而至,概率和可重复依然是统治科学的女神,科学是机械的、顽固的,甚至有些不知变通的。一个机器人判断一个人秃还是不秃,必须要有一个头发准确根数的标准界限:西药到底有没有效果,请一定拿出化学成分分析结果来。这是科学自身最严密的逻辑,不可更不能动摇,也正因此,它的能力是有限的,注定成不了人们梦想中那个拯救万物的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