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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例(12篇)

时间: 2024-04-23 栏目:公文范文

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篇1

【关键词】单独二孩遇冷原因对策

单独二孩,指政府制定的旨在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只要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即可生育两个孩子。但是如果夫妻第一胎已经生育了两个及以上子女(如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符合政策。

20世纪70年代,我国迅速增加的人口与经济发展之间极度失衡,政府开始实行一对夫妻只能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成为我国在基本国策之一,至今已经30多年,政策深入人心,却也成为人口发展“危险信号”。据统计,2012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比上年减少345万人;预计2023年以后,年均减少约800万人。劳动年龄人口减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中国的人口问题非常严峻。“单独二孩”政策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酝酿初期就受到了各方的热切期待和全面关注,人口专家和社会学家们希望能够借此改善中国的人口环境,实现人口的可持续发展。2013年1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单独二孩”政策开始试点运行。

政策落地实施前,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大约有1100多万对,但是从政策实施起截至2014年底,全国各地提出申请的总数不到100万对,这还包括其中不符合条件的人数,如此算下来,真正从政策中获利的夫妻实在是大大地少于预期。为何数据显示的结果与预期相差甚远?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不力?

一、基于成都市新都区的调研

大热的政策尴尬“遇冷”,引起了笔者的高度关注,专门成立了调研小组,课题小组选定成都市新都区为实地考察点,展开了一系列的调研。

在四川成都,“单独二孩”政策的实行时间为2014年3月27日,而据小组调研的新都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新都区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夫妻的大约有9000对,但是截至2014年底,仅有859对夫妻提出申请,申请率不到38.6%。在调研中,许多夫妻认为“单独二孩”准生证明申请和办理程序复杂,有的则直接表示:“懒得生,太麻烦。”

课题小组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不同人群进行了调查,在接受调研采访的100对夫妻中,25岁到35岁阶段的占64对,其中表示愿意生育的有18对,表示考虑的有26对,不愿意的有20对(见图一)。35岁以上的有36对,其中表示有生育意愿的8对,表示考虑的有10对,明确表示不愿意的有18对(见图二)。

虽然这是小范围的调查,但因我们的调查对象涉及各个年龄段、各个阶层,代表性强,所以仍具很大参考价值。表中的数据向我们显示了“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后多数符合条件的夫妻不愿意生,曾经为国家和社会所期待的政策在实践中“遇冷”。

二、“单独二孩”政策实施“遇冷”的原因分析

上世纪70年代,由于我国人口的迅速增加,加之经济发展速度慢及基础配套设施等不完善的原因,政府决定实行一对夫妻只能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1982年,计划生育成为基本国策,至今已经实施33年,使我国人口增速急剧变缓。进入二十一世纪,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符合特殊情况的例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提出申请,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以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是必须符合生育间隔期等较为严苛的条件。然而,政策的微调没能带来生育率的提高。长期的低生育率导致人口比例严重失调,人口老龄化加剧,劳动人口大量减少。据2010年人口普查有关数据,80后总数是2.28亿,90后是1.74亿,00后是1.26亿。90后比80后少30.68%,00后比90后少19.39%。这样的数据无疑是让人惊讶的,这样的人口缺口最终会导致什么,想必国人都明白。那么为何单独二孩这一鼓励生育的政策出台后响应者人数不如预期呢?结合调研情况,笔者分析如下:

(一)“单独二孩”申请程序复杂

从调研中得知,符合“单独二孩”条件再生育申请的审批主要由本人(只能是女方)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若要办理“单独二孩”的准生证,需要提交女方父母结婚证、女方父母身份证、女方父母户口本、一胎子女的户口本、一胎子女的准生证、一胎子女的出生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本等20多种证明。最不可思议的是,有关部门要求夫妻双方单位提供头婚一胎未收养领养证明。再婚或离异,甚至需要前任配偶开具这些证明。诸“证”具备,只是第一步,这才刚具备填写二胎申请表的资格呢。怪不得许多夫妻在采访中表示,要想生个孩子,你和你的证准备好了吗?

申请时需要在计生部门的网站上提前进行预约,预约后需要等回复。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后上报,县(区、市)审批核准发证。期间大约需要30天的时间,还不包括休息休假日。程序复杂、花费时间长,给前来办理手续的夫妻带来极大的不便,也间接地打击了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的生育热情。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需要在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而这恰恰限制了夫妻的生育条件。许多打工在外的夫妻,申请地点和工作地点冲突,申请极为不便。在100对接受调研的夫妻当中,有14对夫妻是在新都区工作但是户籍不在新都的务工者,他们表示,为了生孩子,需要回到老家,给自己现在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他们决定等过几年再生,但是随着年纪的增大,他们也极有可能选择放弃这一机会。

(二)生育成本高,民众生育热情受阻

当今的中国社会,养育孩子成本高昂。课题小组调研采访过程中,西南石油大学的一位老师给我们算了一笔账:一个孩子从出生到3岁,奶粉钱最少要2万,然后从幼儿园到大学,只读最普通的学校,光算学费大约为10万,加上平时孩子的资料费、生活费等等一系列费用,把一个孩子培养到大学毕业,没有40-50万是不够的。算上孩子平时的医疗费用、娱乐花费等等,可以想象需要多大一笔钱,而如此巨大的费用,对于多数农民阶层、工薪阶层的夫妻来说,无疑是横亘眼前的巨大问题。对于许多符合条件的年轻80、90后夫妻,他们之中存在很多的“啃老族”、“月光族”,对于他们来说,养活自己都是个大问题,更不用说养育两个孩子。

对于城市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在内的部分中产阶层群体来说,他们现在的经济实力和抚育能力是整个社会最强的,对育儿质量和生活品质尤为关注,他们为孩子考虑得也更加长远,但是如今年龄大多已经50岁以上,到了一个“特别想生却不能生”的阶段。

(三)“只生一个”的观念影响深远

对于父母来说,自从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3年以来,“只生一个好”的观念也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根深蒂固。在城市中,许多人追求生活品质,不愿意生育。而在广大的农村,父母不再把孩子当做家中免费的劳动力,多年前大生特生的现象越来越少。

父母让孩子接受教育,一个就足够养老防老,这使多年前农村家庭多为3个及以上孩子的现象变得少之又少。这就又成为“单独二孩”政策“遇冷”的一大原因。

三、解决“单独二孩”政策“遇冷”的对策

在实地调研过程中,调研小组了解到多方面关于“单独二孩”政策“遇冷”的原因,根据这些原因,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方法:

(一)放开申请地点限制

目前申请只能在女方户籍所在地进行,而很多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就不能提出申请,这对于许多工作在外的夫妻来说是很大的阻碍。

笔者建议把唯一的申请地点放开到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是经常居所地,只要在一个地方就行。而且全国的户籍管理系统是联网的,也就不会存在在一地生育了二孩又在另外的地方再生育的钻政策空子的现象。只要夫妻双方愿意生孩子,就可以拿到指标。如果当事人夫妻向不同的地区的管理部门提出相同的申请,那么以第一个受理申请的地区为准,排除其他地方的受理管辖。这种做法便于计生部门对“单独二孩”申请的管理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的程度上能够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二)简化申请和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期限

针对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复杂、花费时间长的问题,新都区拟将以前整个过程中只有提出申请在网上预约,改变为提交材料也在网上进行,然后计生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在网上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网络上进行通知,为了避免申请人未注意到消息的情况,还会专门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是否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这体现了政府职能部门践行“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当然缩短审批期限,也是极有必要的。

(三)政府优化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针对“二孩”生下来容易养起来难的现象,应当优化社会福利政策。对于生育“单独二孩”的夫妻给予每月一定量的补助,以帮助其能够顺利的抚育孩子。而在孩子的教育花费问题上,政府更应该提高公共教育水平,降低教育成本。另外,许多符合条件的女性年纪偏大,生育比较危险。政府可以出台政策开通孕妇专用绿色通道,减免这些妇女到医院进行定时身体检查的费用,指导孕妇进行科学的身体保养和孕期保健。

(四)加大政策的推广和宣传力度

目前,“单独二孩”政策在各个省市的推广力度还不够,有的信息闭塞的地方对于政策的了解相当缺乏,政府应当加大力度,运用不同的宣传方式,使“单独二孩”政策能够深入广大人民群众,使他们了解并接受这一政策。

新都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结合地区实际并借鉴了其他地区的做法,广泛开展了宣传活动。一是发动大面积的广告宣传,在公交车、广告牌、路口大屏幕上植入“二孩政策”的宣传标语。二是成立一支专门的宣传队伍,深入社区和农村进行实地演讲和宣传,发放宣传手册,“一对一”解答当地群众的疑惑。通过这样的大力宣传,新都区2015年上半年收到了1833份申请,是2014年度全年申请数的两倍有余。这说明,新都区的宣传工作经验值得借鉴,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单独二孩”政策的提出适应了我国新形势下对人口政策的新要求。为了使“单独二孩”政策适应社会的发展,我国应当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更加高效便民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优化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这样我国人口的可持续发展将得以实现,为“中国梦”的实现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参考文献:

[1]易富贤.大国空巢--人口危机:是什么导致全球生育率下降?.2007.

[2]周洁.“单独二孩”政策带来了什么[J].人民公安,2014.

[3]苗玉刚.论“单独二孩”之立法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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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勇,尹秀芳,徐玮.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城镇居民的生育意愿调查[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

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篇2

要从根本上解决陆港之间的矛盾,需要两地民众秉持理性态度看待对方,放弃歧见,以及香港在中国崛起背景下对自身定位的调适和中央政府对港管治政策的改变,使香港在保持自身价值的同时更好地融入大陆,分享中国快速发展的红利。这是一个大的话题,本文存而不论。但在相关政策调整并产生成效前,有必要对促使两地矛盾激化的一些直接因素,特别是内地“双非”孕妇问题进行重新评估并采取切实措施化解之。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港府近期采取的一些措施和手段,是有必要的。

所谓“双非”孕妇,是指夫妻双方均非香港居民而来港产子的孕妇。截至去年,内地“双非”孕妇在港生育的婴儿达到43000名,而10年前的这一数字还只是620名。香港要成为一个与纽约、伦敦、东京等比肩的国际大都市,人口是一个制约因素,因此港府一直希望香港的人口规模能达到千万。但受制于本地出生率的长期偏低,要纾缓人口老化问题,提升香港长远竞争力,就必须引入一部分外来人口作为新鲜血液。可以说,如果循合法途径、经过应有步骤登记及注册入境的“双非”孕妇,是有助为香港补充新血,对香港未来发展起正面作用的。这也是港府为什么每年对内地开放“双非”孕妇来港产子的原因。

不过,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一些政策的不周全、不到位,致使香港公立医院接收的内地“双非”孕妇过多,从而影响香港本地居民优先享用医疗资源的权利,并加重香港的长远福利负担。此种情况存在多年,但过去港府未加重视,令福利受损的香港本地居民对内地“双非”孕妇印象恶劣,并在近期一些事件的影响下,发酵扩大,最终造成陆港两地矛盾公开爆发。这种情况若得不到纠正,而任由两地裂痕扩大,无疑将会导致两地“双输”局面。

但人都是趋利动物,在制度存在缺陷情况下,过于谴责乃至把责任都推到“双非”孕妇身上,虽然“解气”,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有转移视线之嫌。基于前述原因,要“双非”孕妇自己放弃来港产子,是不现实的;而用立法或行政手段完全禁止内地“双非”孕妇,也有违香港开放、法治之形象,同时还是对内地“双非”孕妇的歧视,而且这样做对解决香港人口老化问题亦无帮助。

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篇3

【关键词】碳税;博弈;可行性

中国是世界上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采取相关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已成为我国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同时环境与资源的约束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正面临着巨大的节能减排压力。在国际和国内的双重压力下,研究制定相应的减排措施非常必要,开征碳税作为一种减排途径倍受青睐,下文将从博弈论的视角出发,探讨开征碳税的可行性。

一、可行性分析

(一)理论基础

1.外部不经济性问题与庇古税

经济力量的相互作用产生了外部性,外部性使资源不能有效配置。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或补贴的办法使得外部性内部化,这就是著名的庇古税。按照碳排放量或化石燃料中的碳含量征收的碳税就是一种庇古税。合理的碳税设计是将温室气体排放外部费用内部化的有效手段。

2.污染者付费原则

“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一定的费用,以使其污染行为造成的外部费用内部化。碳税就可通过价格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3.双重红利

用环境税来替代现行的扭曲性税收,从而实现改善环境质量和降低超额税负、增加就业等非环境目标的双重功效,这就是所谓的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

4.收入中性理论

要开征一种新税就要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例如:基于双重红利理论,政府在增加与环境相关的税收收入的同时,同比例降低从工资所得、财产或者利润等方面的税收收入。因此开征碳税应注重多个税种和税制结构的调整。

基于以上分析开征碳税在理论上是可行性。

(二)政策支持

2006年3月,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

2007年6月,国家制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了实现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2007年6月政府颁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2007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快污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技术产业化示范。

2008年“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和示范工程建设。

开征碳税可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实现节能减排,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为其运行提供支持。

(三)技术保证

碳税以碳的排放量作为税基,直接按照各种能源的含碳量确定,计量比较简单,同时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碳税实践的丰富经验。

总之征收碳税在理论、政策、技术上都有其可行性,征收碳税可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二、碳税的相关博弈模型

(一)企业进入博弈

1.相关分析

与其他减排方式相比征收碳税主要有以下优点:

其一,征收碳税有利于企业间公平竟争。一些企业向外界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将成本转嫁给了社会,相对于无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企业不公平。通过征收碳税可以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达到企业间公平竞争的目标。

其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社会生产效率。征收碳税,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使得排污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将不得不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从而改善资源配置,提高污染的治理能力。

其三,碳税的行政成本低于管制和许可,相对于制定标准、实施罚则来比成本较低。

2.模型构建

笔者假设企业是否进入高碳税的行业与政府是否征收碳税密切相关。设两个局中人为政府G和企业E,政府追求的是社会效益最大化,而企业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全都是完全的理性人。下面构建一个企业是否进入的动态博弈模型。首先是企业选择是否进入,其次是政府对于进入的企业选择是否征税,如图1,如果局中人企业E选择不进入那么博弈结束,它可以投资其他行业并得益g3;如果企业E选择进入高碳税的行业,政府G选择不征收碳税则双方得益为(g2,0),选择征收碳税则双方得益为(g1,T)。利用逆推法,对于政府G选择征税则得益T,不征税则得益为0,因此政府G选择征税。企业E进入得益g1,不进入得益g3,因此当g1大于g3时企业选择进入,反之选择不进入。

可以看到,存在一个均衡使得政府征收碳税的同时,企业也进入了高碳行业,双方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开征碳税达到了外部成本内部化,在企业进入的博弈中是可行的。

开征碳税将导致生产成本的提高,并促使部分产生CO2多的企业失去行业竞争力,最终退出该行业。未退出的企业将引进先进技术,降低CO2的排放,减少化石燃料使用,更多地使用非化石燃料,如氢能和电能,也会利用更清洁的能源,如水电、核电和风电。这就促使企业不断地探索与利用非化石燃料和清洁能源,研究和使用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改善产业的不良结构,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与此同时,在降低能源消耗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还能催生一批专门致力于减排的新企业,促进新行业的发展。同时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和社会生产效率,加强了污染的防治。

例如,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苏明等组成的“中国开征碳税:障碍及对策措施研究”课题组提出碳税实施初期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等实际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对需要实施优惠的行业可以适度的减免税,对积极实施CO2减排并取得成效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

国外一些国家已经征收了碳税,表1是1999年丹麦对不同企业征收碳税的政策情况,对于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政策,最终实现节能减排,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产业的优化升级。

(二)政府税率与企业产量的博弈

1.相关分析

碳税税率的设定将对我国的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下面将分析是否存在最优碳税税率,使得企业获得利润最大化。

2.模型构建

下面是政府和企业的博弈模型。模型假定税率完全由政府决定,碳税在生产环节缴纳,企业(这里的企业主要指化石能源的生产、精炼、加工企业)根据产量缴纳碳税,并依据政府的税率要求决定产量。政府不仅追求较高的税率,还希望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政府效用应该是税率和产量两者的函数,即u=u(t,Q),其中t,Q分别表示税率和企业的产量。同时假设企业只关心利润最大化目标,这里假设收益是产量的函数R(Q),且企业的成本有税负成本,等于产量乘以税率再乘上一定的换算比率a,即t·Q·a;企业的其他成本假设为C且是固定的。企业的利润函数?仔=?仔(t,Q)=R(Q)-t·Q·a-C。

假设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过程是这样的:首先由政府来决定碳税税率,然后企业根据碳税税率决定生产产量。为了简便,假设生产产量和碳税税率都是连续且可分的,因此政府和企业都有无限种选择。这是一个完美信息动态博弈,用逆推归纳法来分析这个博弈。

第一步:先求出第二阶段企业对碳税的反应函数Q(t)。企业选择产量最大化的利润函数即:

实现最大利润需要满足条件?仔对Q的导数。?仔'(t,Q)=R'(Q)-t·a=0。R'(Q)-t·a=0的经济意义是生产最后一个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收益等于增加税收的边际成本(税率t),在收益函数R(Q)的图形上反应出来就是使企业取得最大利润的产量,Q*(t)对应的总收益线R(Q)上的点处的切线斜率一定等于碳税税率,如图2所示。如果做出成本线t·Q·a-C与上述切线平行,这就意味着在切点处R(Q)与t·Q·a-C之间的距离就是企业的利润达到的最大值。

第二步:回到第一步政府的选择,由于政府了解企业的决策方案,因此他完全清楚自己选择的每种税率,企业的产量是由上述的Q*(t)决定的,因而政府需解决的决策问题是t*使其达到最大值。最大值函数为:

根据政府的效用函数u=u(t,Q)做出Q和t之间的无差异曲线,如图3所示,位置越高的无差异曲线代表政府的效用越高,将企业的反应函数Q*(t)画上去,那么企业的反应函数相切的无差异曲线就是政府能实现的最大效用。切点的纵坐标t*是政府要实现最大效用所必须选择的碳税税率,横坐标是企业对政府的t*的最佳反应Q*(t*)。博弈的均衡解就是[t*,Q*(t*)]。

从这个博弈过程可以看出,政府通过与企业的博弈可以制定出一个合适的税率,既避免因税率过低而造成的碳排放量过大引起环境污染,又可避免因税率过高而抑制社会生产。政府在征收碳税后,含碳量高且产量大的企业所缴纳的碳税就多,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就会增加,利润就会降低。因此在利润的驱使下,征收碳税可促使企业选择最合适的产量。这样就可以达到CO2减排的目的。因此从博弈的视角出发,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制定合适的税率等方式引导和激励纳税人实现二氧化碳减排。

例如,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苏明等组成的“中国开征碳税:障碍及对策措施研究”课题组提出我国可以实行定额税率,从量征收。在开始征收碳税时以低税率起步,可选择10元/吨。CO2碳税税率换算关系为:1元/吨CO2=3.03元/吨原油=1.94元/吨煤炭=2.2元/千立方米天然气=3.13元/吨柴油=2.95元/吨汽油。

表2是国外其他国家征收碳税的税率,仅以煤炭和焦炭为例。丹麦、挪威和瑞典三个国家征收碳税较早,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可以借鉴其经验,制定出一个合适的税率,达到CO2减排并保护环境的目标。

当然,我国开征碳税还面临着具体税率的制定,开征时机的选择,税收优惠的制定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同时开征碳税也可能会带来收入低的居民难以承担,企业的竞争力下降等问题,这些问题也需要协调,因此开征碳税虽然可行,但仍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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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篇4

目前我国市场物价仍旧呈现明显上涨的态势.特别是2011年内的1到7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一路上涨,达到了1997年以来的最高涨幅.通货膨胀问题成为阻碍我国经济正常运行拦路虎.我国此轮通货膨胀已由最初的结构性通胀”,演变为以农产品价格的高速上涨为标志的全面通胀”.通货膨胀进一步导致了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原来社会中收入较高的群体名义收入增幅超过同期通货膨胀率,实际收入增加,也是通货膨胀中获益者.而原来社会中收入较低的某些群体名义收入增幅低于同期通货膨胀率,实际收入是减少的,通货膨胀蒸发了他们部分收入.本文试图从多个方面来探析我国此轮通货膨胀的原因,分析政府此轮治理措施的效果,并针对性的提出了治理对策.1我国此轮通货膨胀的成因1.1国际收支双顺差式失衡,致使外汇占款增加,基础货币投放增加我国国际收支双顺差”式的失衡是最近几年大家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国际收支双顺差”是指一国国际收支中经常项目与不包括官方储备的资本和金融项目同时出现外汇收入大于外汇支出的盈余状态.国际收支双顺差式失衡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造成:一是贸易顺差,二是国际企业或机构直接投资流入,三是海外热钱涌入.贸易顺差和国际直接投资流入反映了中国储蓄大于投资、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也来自于我国长期推行鼓励的出口的外贸政策和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国际收支双顺差带来外汇储备的增加.一国在保留外汇储备的同时也放弃了利用实际资源的权利,所保留的外汇储备量越大,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就越大.加剧了通货膨胀和投资膨胀.1.2输入性通货膨胀今年的输入性因素对国内CPI的抬升有很大的影响.由于国际油价一路飙高,造成国内成品油市场零售价格连续5个月保持历史高位,到10月份才有回落迹象.此外,铁矿石等大宗商品的价格居高不下,造成国内企业生产成本上涨,最终传导到CPI上.我国的输入性通胀,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可以讨论一下,如果进口的大宗商品多数价格均上涨在30%左右,那么下游的产品必将因为原材料的上涨而价格上升,这将导致中国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很高的通货膨胀率.对于输入性通胀,运用政策手段来解决,方法其实很少.因为本来我国在原材料上的供给就不充分,快速的经济发展又急需从国外大量的进口,如果少进口则意味着经济发展减速.这是一个矛盾的问题.而相对较好的选择,只能是加速本币升值,以缓解输入性通胀的压力.然而,小幅度的人民币升值作用并不会很大,与大宗商品动辄20-30%的涨幅相比,人民币平均每年仅有5%左右的升值幅度,实在很难抵挡输入性通胀的压力.1.3旺盛的投资需求我国经济具有新兴+转轨”特征,在这段时期内,制度红利、改革红利、人口红利还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红利等很多因素推高了企业盈利预期,国外企业或金融集团对中国的投资兴趣也极为浓厚.从目前的统计数据来看,外商直接投资(FDI)后,计算我国总投资累计增速与CPI有超过0.5以上的相关.当总投资累计增速持续高于25%,那么我国有明显的通胀压力.这种相关统计,在三个阶段表现出来:第一阶段是2006年下半年到2008年2月,国家总投资增速持续较快增长,累计增速高达31.7%,同期CPI增幅达到8.7%,同为2005年以来的历史高点.第二阶段是2008年2月后,统计局数据表明,由于总投资增速快速下降到18.9%的低位,同期CPI同比也下降了1.6%.第三个阶段从2009年后,由于总投资增速快速波动式拉升,CPI同比增速见底反弹持续上升,通货膨胀压力又加大.此外,由于市场供销两旺,厂商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上涨,良好的市场环境也提高企业投资回报的预期,增加了企业投资的热情,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总投资累积增长率.2010年后,总投资增速减慢,通货膨胀也有减缓趋势.最近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总投资累计增速有快速向下趋势,预计通胀压力会有所减轻.2我国治理此轮通货膨胀主要采取的对策及效果2.1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措施及效果分析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deposit-reserveratio).2011年以来,央行以每月一次的频率,连续四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如此频繁的调升节奏历史罕见.2011年6月14日,央行宣布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也是央行年内第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从资金利用效率看,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可提供放款及创造信用的能力就下降.因为准备金率提高,货币乘数就变小,从而降低了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创造信用、扩大信用规模的能力,其结果是社会的银根偏紧,货币供应量减少,利息率提高,投资及社会支出都相应缩减.商业银行将大量的资金沉淀在中央银行,盈利能力无疑大大削弱.2.2提高利率措施及效果分析央行最近一次加息是在2007年12月,2007年为应对流动性过剩和通胀压力,央行曾先后6次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2008年9月份起,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央行又开启了降息空间,5次下调贷款利率,4次下调存款利率.2011年2到7月4次上调存贷基准利率,上调加息之前,央行已经开始逐步允许人民币加速升值步伐,这也意味着双重紧缩”的货币政策开始实施.全球各国低利率政策带来充足的流动性、大宗商品价格的上升以及国内农产品价格的上涨,都是导致通胀的重要因素,目前这些因素并没有消除,所以对通胀不能掉以轻心.目前我国货币供应已实行了一定程度的紧缩,但从全球来看,低利率导致的流动性依然很充足,如果将货币供应管得太紧,提高利率就很容易造成热钱流入.尽管通货膨胀率仍处于高位,但货币供应不能管得太紧,不能用提高利率的办法对付通胀.提高利率会加大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一些中小企业的成本会随之提高,这会影响到经济的增速.以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为代表的全面紧缩的货币政策,并没有明显降低货币供给量的供给增速.广义货币供给量(M2)增速始终在高位运行.#p#分页标题#e#3我国治理此轮通货膨胀更适宜的对策3.1采取压缩不合理需求和增加有效供给相结合的货币政策要对我国的一些上游产业信贷需求进行压缩,采取严格的信贷政策来约束那些离权势较近或者发生通胀较早的行业或企业.对于重复建设的重化工项目和非生产性的项目加大信贷约束力度.信贷结构更趋合理,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中小企业贷款增速要继续高于大型企业贷款;三农”贷款增速要继续高于同期各项贷款;中、西部地区贷款要持续提高.通过优化信贷产品结构,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3.2增加自身供应,隔绝外部输入性通胀要从根本上改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建立节能型的经济结构,进一步完善现代石油储备制度,加大国内油价体制改革力度,提高石油自给能力,降低石油进口依赖.正确地引导消费.通过提高补贴、减免税费、扩大公共产品供给来保证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实际收益,保证农民在粮价上涨中得于实际利益,从而提高种粮积极性.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如果收入有大的提高,则消费就能增加,可以实现扩大内需的目标,从而降低经济对外依赖度.3.3深化外汇管理体制针对目前我国外汇储备迅速增长,外储成本和风险迅速提升的现状,我们可以从几方面来应对.首先要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管理,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防范国际热钱大规模的快速流入流出.第二要逐渐放宽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区间,增加汇率变化的弹性,提高人民币汇率变化的双向性和不可预测性,有效防止可预见性的快速升值带来的热钱涌入.第三要简化企业和居民在境外投资审核手续,拓宽外汇相关投资渠道,方便个人和企业进行实业和金融投资,真正做到藏富于民.最后打破原先央行持有并形成官方外汇储备格局,实现外汇储备持有主体多元化,形成官方外汇储备、其他官方外汇资产与非官方外汇资产共同持有的格局.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既可以降低因外汇资产过快增长对我国货币供应的单方面压力,又可以提高官方外汇储备资产的投资收益率.3.4降低贸易顺差除了汇率低估的外,形成我国贸易顺差的因素还有很多.如贸易政策、税收政策、引进外资政策等,还有偏低的国内能源、土地、劳动力价格,环境保护标准过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这些因素人为地提高了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解决以上问题,能有效地降低贸易顺差,减少贸易失衡,降低我国货币政策、汇率政策实施的难度.3.5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可以有效缓解通货膨胀压力,比如适当调减居民利息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关注低收入人群福利等.提高企业的出口退税率、给予中小企业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在财政收入增速持续超过GDP增速的背景下,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加大社保、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的开支.以上这些抵御通胀压力方面财政政策可以直接惠及企业和居民.目前受到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现在景气起稳回升的不确定性在增大.面对通胀预期管理的复杂局面.加大了我们判断未来物价走势、把握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难度.有效抑制通货膨胀,需多管齐下,针对影响通货膨胀的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在控制通货膨胀的过程中,应注意保持经济适度较快增长,避免矫枉过正.

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篇5

【关键词】市场经济税收筹划资产会计政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各项法制的健全,当前的市场经济已是一种法制化的市场经济,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税收将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些都使税收筹划的产生成为必然。效益最大化是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终极目的。税务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以合法为前提,合理地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对企业的利润带来不同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也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也即是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我国的会计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货币、会计报告的构成和格式、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收入确认的原则等。这些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不受税收筹划的影响。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如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坏账准备和财产损失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折溢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这些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以执行的空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的选择主要包括某项经济业务初次发生时的选择和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转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达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效果;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容易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的约束。筹划成本低,易于操作,一般不改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式。在各种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影响是最为明显的,可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下面我们就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为例来看会计政策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的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其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1、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计提的折旧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企业的收益也就会越大。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法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计提折旧法,虽然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都规定了一个期限,但企业可选择最低折旧年限来增加每年提取的折旧额,以达到延期纳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前期多提折旧,还能使固定资产投资尽早收回,降低了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又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做也就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同样,无形资产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对没有明确规定摊销年限的资产应尽量选择较短的摊销年限。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有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进行调整:(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所以说固定资产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做合理避税筹划的文章。

2.从预计净残值看: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当估计残值,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原价的5%。这也就导致利用残值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不大。

3.从预计使用年限看: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只规定了一个范围,这使得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容纳了一些人为的因素,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延长折旧年限,以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的成本中,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成本回收,使利润后移,在延期纳税中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4.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而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主要对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进而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但我国现行税法对折旧方法做了明确规定,即绝大多数企业只能选用直线折旧法。只有部分企业的部分固定资产才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

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1篇6

[论文摘要]效益最大化是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终极目的。税务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以合法为前提,合理地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对企业的利润带来不同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筹划。本文从会计政策的选择出发,主要论述了会计政策中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税收筹划也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也即是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我国的会计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货币、会计报告的构成和格式、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收入确认的原则等。这些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不受税收筹划的影响。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如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坏账准备和财产损失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折溢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这些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以执行的空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的选择主要包括某项经济业务初次发生时的选择和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转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达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效果;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容易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的约束。筹划成本低,易于操作,一般不改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式。在各种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影响是最为明显的,可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下面我们就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为例来看会计政策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的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其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1.从固定资产的计价看:但固定资产的计价有明确的处理原则,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有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进行调整:(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所以说固定资产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做合理避税筹划的文章。

2.从预计净残值看: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当估计残值,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原价的5%。这也就导致利用残值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不大。

3.从预计使用年限看: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只规定了一个范围,这使得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容纳了一些人为的因素,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延长折旧年限,以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的成本中,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成本回收,使利润后移,在延期纳税中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4.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而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主要对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进而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但我国现行税法对折旧方法做了明确规定,即绝大多数企业只能选用直线折旧法。只有部分企业的部分固定资产才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

一般说来,采用平均年限法,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费是均等的,企业各期的应税所得相对均衡;采用工作量法,计入各期的折旧额不同,损益变化没有明显的规律;采用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则各期计提的折旧费随着各期折旧率的递减或固定资产每期账面净值的递减而呈递减趋势。即早期折旧费大而后期折旧费小,从而使得企业各期的应纳税所得呈现递增态势。这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获得了递延纳税的好处,有利于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如若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是优化纳税的最佳选择方式。当然,折旧提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企业是否处于减免税期、通货膨胀、盈利亏损状况等。在盈利企业,由于折旧费用都能从当年的所得中税前扣除,应选择折旧年限前期折旧额最大的折旧方法;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于减免税期内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会全部或部分地被抵消,应选择减免税期折旧少,非减免税期折旧多的折旧方法;在亏损企业选择折旧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

最后,作为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必须遵守会计法规与会计准则;以企业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同时还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并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参考文献:

[1]注册会计师辅导教材:《税法》.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

对于双减政策的个人感想

义务教育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主体功能的定位被官方强力确认,原先校外培训机构自发构筑的、独立于义务教育学校体系之外的教培体系,将从根基上瓦解,成为各自为政的独立小单元。

义务教育活动的参与方,由原来的学校(教师)、学生、家长、教培机构四个主要参与方,直接减少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三个主体参与方,其中原本由教培机构承担的教育功能,被分配给学校、老师和家长,而立足减负宗旨,家长今后亦主要承担学生在学校以外的生活监护人职责,同时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学习环境。

基于上述划分,义务教育学校今后将经历一段旨在提升教育效率的探索过程,首先是对校内教学人员职能与工时的合理高效配置,这是由于学生在校时间延长、教职工工作量陡增所致。其次,从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和手段等方面,要寻求更加便利化、精准化的资源来加以利用,如此才有可能兼顾不同能力的学生适应较为密集的学习节奏,确保教学效果得到普遍性提升。第三,在以智育为主的同时,德育、美育等工作也会占据学校的教学工作量,而不同课程间的占比变化亦是此消彼长的过程,这对学校精确设置、高效分配教学资源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对于教培机构而言,原先在节假日、休息日或寒暑假占用学生时间的情形已经一去不返,而学校教学日内学生放学时间变晚,亦令校外培训在运营时间上失去了长期稳定的可行性,故培训机构需要从对用户的服务时间获取这一根本角度出发,来谋划自身业务的延续。

以此为前提,摆在教培机构面前的路径有两条,一是开展上门私教服务,这种服务确切地说是原先一对一教学形式的翻版,原来是在线下机构开展一对一面授,以后则将教学场所设在学生家里;二是全力转向线上教育,依托在线便利,用一对一或小班形式,抓住学生课余碎片化时间开展服务。

当然,这种转变也推翻了大部分教培机构一直以来的运营逻辑。如上门私教形式,对于机构而言,极易沦落成中介,进而丧失对旗下教师的掌控力。再如,即使全面转向线上的任务完成,如何应对不同地域教育水平差异、取得更广地理范围的用户认可,考验的不仅是机构在一对一或小班教学方式运用上的灵活性,还有更好顺应监管,做好营销、售后等多层面业务的应变能力。

从家长层面看,会经历一个对子女教育的认知提升过程,主要是对自身教育理念的修正”。

不得不说,从人数规模上看,相对于学校教师和教培机构从业者,家长群体才是学生教育活动的最大参与方。一直以来,这个群体内部对于子女的学习,大致存在以下观念:教好孩子(主要指学习成绩)是学校和老师的事,和家长关系不大;孩子在学校之外应该补课,不能输在没开小灶”上;将孩子送入更好的学校,实施贵族教育”。其中,前两种可谓绝大多数普通家庭家长们的主流观念。

现在看来,今后家长既不能佛系地把孩子完全交给学校(尽管双减”政策面向家长端的减负力度空前巨大)——因为在双减”政策下,在学校一方尚未探索出普适性的重大工作成果前,完全寄希望于学校教育并不现实——也不能指望校外培训助力,毕竟背负重大商业化色彩的教培机构,首先需要应对生存这一极端现实问题。

反倒是,当前及今后的形势更加迫使家长要尽快完成自我成长。比如,对孩子课余学习问题的答疑,即便以前家长自己不会而找辅导老师,如今同样需要家长自己寻找解决办法,至于是自学(开个玩笑)还是其他方法,总归要家长来替孩子面对。总而言之,家长们会对双减”后的变化有诸多不适应,而这种不适应必须要家长自己来解决。

对于双减政策的个人感想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严格控制书面作业总量,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全面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坚持从严治理。

这被称作双减”政策。

文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大多数的家长表示欢迎双减”政策,认为同时也减轻了家长的负担。

校外各种名目的培训班,都需要资金的支持,看着其他孩子们都报了辅导班,自己的孩子不报,怕跟不上。迫于压力,只能自己省一些,不能苦了孩子。

再有,周末、寒暑假,孩子上辅导课,不论天气如何,刮风下雨、酷暑难耐,家长都需要接送孩子上下辅导班。大家现在普遍的感受是:现如今培养一个孩子太贵了,一年花几万元上辅导班都是正常的,有的甚至更多。也有一些家长表示担忧,虽说政策出来了,但是中考和高考还是要看成绩,培训机构依然有市场需求。不能在线下开培训班了,会不会转到线上或者是一对一的教学。

我们都知道,线上教学的质量和面对面还是有差别的,孩子的注意力,自控力,都对线上教学质量有直接影响。而且,一对一的私教课程,学费比大班课要高很多,无疑加重了家长的负担。另外,如果培训机构从地上”转到地下”,家长们还要四处去打听。这个暑假已经有多个在家中开班的辅导老师被举报,也证实了家长们担忧的种种问题。已经习惯了上校外辅导班的孩子们接下来如何安排时间,不虚度;家长们自由的时间相对少了,如何安排时间陪伴和辅导孩子,这些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

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节能减排;传导机制;实施效应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日益迅速,但是经济发展却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如全球变暖加剧、雾霾严重、酸雨、沙尘暴频发等等。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必须要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整顿生态环境,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节能减排政策是我国“十一五”规划期间提出的,意在节约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节能减排工作进展并不顺利,且存在一定的阻碍。所以,我国必须要加强节能减排政策实施,提升节能减排政策的力度,拓宽节能减排政策的传导机制,从而实现节能减排工作的进一步提升。

1节能减排政策传导过程

节能减排政策的传导过程如下:首先由政府职能部门制定节能减排政策,安排具体的节能减排手段,其次将节能减排相关政策输入到社会经济的运转系统之中,将节能减排政策作用于客体,之后利用节能减排政策实现制定目标。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通常会使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受到阻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以实际情况为主要依据,实现节能减排政策的传导。

2节能减排工作的影响因素

2.1经济水平

我国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速度虽快,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经济的发展状况对于节能减排技术的影响较大,发达的经济会正面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实行。但是目前我国经济水平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节能减排技术发展较慢,所以,节能减排工作也受到经济水平的影响。

2.2产业结构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产业结构一直处于不合理的状态。第二产业的持续发展,尤其是工业比例不断加重,导致我国的产业结构出现不平衡状态。在工业的发展过程之中,为了能够实现节约能源、减少排放的目的,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对于节能减排技术的需求量更大,而需求能够导致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所以,产业结构的变化是影响我国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的重要因素。

2.3知识资本

从根本上看,节能减排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积累正是知识资本更新和发展的过程,知识资本属于大众所有物,为公共物品,若知识资本的水平高,则技术的供给力度越强。因此,节能减排技术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知识资本积累程度的影响。

2.4能源结构

我国的能源结构是影响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的能源使用结构极为不合理,在日常生产使用的能源资源中,用量最大的为煤炭,其次为石油、天然气,这些能源资源在使用后会排放多种废气,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物质,无论有毒或无毒,都会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2014年,我国原煤产量为38.7亿吨,与2013年相比,下降2.5%。2014年的煤炭产量14年以来首次降低,一是由于新能源的推广使用,二是由于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可见,能源结构的改变与节能减排技术之间有着密切联系。

3节能减排政策实施策略

为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应加强对企业生产、大众日常生活中能源消耗与排放量的控制,从而加快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展。在实施节能减排政策时,需要遵循以下策略。

3.1从企业生产入手

节能减排政策主要针对工业,应建立完善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妥善处理高能耗、高排放企业与节能减排政策之间的关系,协调政策与日常生产,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力度,实现节能减排政策的实际落实,同时,还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使政策顺利实施。另外,还要完善行业配套保障措施,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为企业配备完善的保障措施。如我国河北省某电力企业,在在实行节能减排政策时,成立了车间小火电机组监督小组,对小火电机组进行严格地监督审查。发现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立即关闭,撤销其发电权,防止设备过多,增加能源消耗和排放量,实现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另外该电力企业对能源结构进行优化,增加对电网工程的资金投入,升级电网,改善发电技术,利用先进技术提升工作效率,从而减少煤炭等能源资源的使用量,减少了能源消耗和废弃排放,真正地落实了节能减排政策。

3.2从民众生活入手

节能减排不仅仅要落实到政府、企业,同时,还要实现全民参与,从民众日常生活的角度进行节能减排工作。首先,加强对民众的宣传教育,提升民众的觉悟,使民众能够自发地减少日常的用水量和用电量,为节能减排工作贡献自身力量。其次,加强对能源、资源的管理,水费、电费以及燃气费用均实行梯度收费制度,从金钱方面约束民众的能源使用量。再者,是扩大单双号限行政策的使用范围。汽车尾气排放是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应扩大单双号限行政策的使用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单双号限行,减少汽车尾气排放量,推动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提升节能减排工作的成果水平。

4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生态环境正遭受严重破坏,因此,保护生态环境,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迫在眉睫。我国必须要提升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加强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力度,改善节能减排工作效应,从而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我国民众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张丽丽.我国节能减排政策传导机制及实施效应评价研究——以电力行业为例[D].青岛科技大学,2013.

[2]朱琳.基于成本—效益的节能减排政策执行效果分析[D].天津师范大学,2014.

[3]宋晓华.基于低碳经济的发电行业节能减排路径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2.

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篇9

1.1关税政策

关税是影响国际贸易最直接的税种之一,它可以起到很明显的抑制进口和限制出口的作用。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WTO一直致力于消除像关税这样的贸易壁垒。如今世界范围内的关税水平已经大幅度地削减。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一直在积极履行其入世承诺,其中作为关键指标的关税平均水平已经由入世前一年的16.4%降到目前的9.8%。关税水平的逐年降低对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作用明显,而中国对东盟国家的贸易也必然受到积极影响。除此之外,中国还积极加入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区。因为追求全球性的零关税和自由贸易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大家退而求其次,从区域经济一体化做起,逐步降低直至取消区域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先在区域内实现一定程度的贸易自由化。中国与东盟之间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就是基于这一考虑的一种制度安排。2002年11月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给出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部分关税削减时间表。按照时间表安排,2010年中国与原东盟6国的全部产品(部分敏感产品除外)关税税率降至0;到2015年中国与东盟新成员国的全部产品(部分敏感产品除外)关税税率将降至0;2018年中国与东盟新成员国的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降至0,届时中国对东盟全部国家的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都降至0,至此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关税壁垒将彻底消除。

1.2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主要指进口国对进口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且,进口国政府也可以选择性地对其适用与国内同类产品相同或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包括歧视待遇、国民待遇以及超国民待遇(即给予进口产品以税收优惠等政策待遇)。目前,中国针对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非国民待遇(包括歧视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在中国存在最多的就是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政策,如我们会对一些国内缺乏的技术设备以及特殊用途的产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此类优惠的产品并不多,而且我国的经济发展实际及发展政策紧密相关。中国对东盟贸易适用一般规定,即会按照税法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仅对能够适用优惠政策的小部分进口货物采取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如我国从新加坡进口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明的设备及配件,以及从东盟国家进口的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科学研究的种子(苗)、鱼种(苗)等。

1.3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退(免)税是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对出口货物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实行退还或者免征的贸易激励政策。“有的国家采取对该货物出口前所包含的税金在出口后予以退还的政策;有的国家采取对出口的货物在出口前予以免税的政策。”中国则两种政策兼而有之,即采取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政策,具体的形式有三种:出口免税并退税的政策;出口免税但不退税的政策以及出口既不免税也不退税的政策。目前,中国的出口退税坚持“征多少、退多少”和“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从理论上来讲除了“征多退少”的情况,也会出现“征少退多”的情形。其实,前者会起到抑制出口的作用,而后者则是变相补贴出口。后者在WTO规则中是不允许的,但是前者却不会受到限制。目前,我国增值税的退税率有17%、16%、15%、14%、13%、9%、5%等多个档次,针对不同的产品其退税率是不一样。具体到中国对东盟贸易,同样也适用税法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的一般规定,其出口货物按照规定适用退税率。近年来,我国对东盟国家的出口以机电产品、金属及其制品、化工及相关工业产品、矿产品、纺织品服装、蔬菜、钢材等为主,这些产品中又可以具体到每一种不同名字的产品,会使用到各种(从17~0%)退税率。

1.4所得税政策

除了以上这些直接影响对外贸易的商品劳务税之外,国际贸易中还存在着针对劳动和资本等要素所征收的要素收入税。所得税是要素税的典型代表,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作为要素收入税都是要素价格的组成部分,对要素使用征税会影响企业的要素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和销售产品的价格。所以,所得税也能够影响贸易产品的生产和流动。具体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通过所得税措施促进本国产品的出口,我们可以通过对出口型企业给予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这样企业就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出口产品;其二,通过所得税措施保护本国产品,具体地可以对生产进口替代品的企业予以所得税优惠,从而可以以较低的价格甚至是低于同类进口产品的价格销售,通过所得税措施使本国进口替代品获得价格上的竞争优势从而来达到歧视外国产品的目的。在中国对出口型企业给予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比较常见,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我们经常会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所得税优惠,而大多数的外商投资企业又正好是出口企业的主力军,所以这就鼓励了其产品的出口。但是,现在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一方面2008年起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废止,其中一些专门税收优惠政策经过过渡也在逐步取消;另一方面随着全面改革的发展,国家也在逐步取消各种的税收优惠,如以前遍地开花的区域性优惠政策基本被产业优惠所取代。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明确提出“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除此之外,中国东盟之间为了避免所得重复征税在税收协调与合作方面也采取了签订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协定的措施。目前,中国已经与东盟10个成员国中8个成员国(除了缅甸和柬埔寨外)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而且这些协定都已经生效执行。

2中国现行贸易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针对中国东盟双边贸易的专项税收政策相对缺乏

在影响中国对东盟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中很少有专门针对双边贸易发展的专项税收政策。目前,已有的专项政策就是基于CAFTA建设的关税削减的计划以及与8个东盟成员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针对中国东盟双边贸易的专项税收政策之所以比较少,主要是考虑到一国的贸易税收政策要体现出其对所有贸易伙伴一视同仁的公平性原则。但是,现实的背景是中国已经并将要跟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这需要有针对性和差别性的税收政策,尤其是在贸易这一领域。这一点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也是相符合。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CAFTA已经建成,为了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有必要首先在贸易领域出台相应的专项税收政策。通过税收政策来刺激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为更高水平的自贸区建设创造必要制度条件。

2.2关税壁垒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

随着CAFTA的建成,中国与东盟6个老成员国之间的全部产品(除了部分敏感产品之外)基本上已经实现了关税0税率,但是按照关税削减时间表的安排要到2015年才能与东盟新的4个成员国之间实现除了部分敏感产品外的全部产品的关税0税率,而且要到2018年才能实现剩余的部分敏感产品的关税0税率。所以,目前来看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关税壁垒仍然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存在,尤其是对东盟新成员国以及部分敏感产品。这部分关税壁垒仍然是中国对东盟贸易发展的人为障碍。因而,逐步甚至是加速消除这部分关税壁垒是现阶段中国对东盟贸易发展的目标之一。

2.3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运用尚不够充分

我国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主要是对部分进口货物的优惠政策。由此可见,在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面非国民待遇的贸易调控政策很少,一方面享受超国民待遇即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比较少,仅限于特殊领域或特殊用途的部分商品,另一方面限制某些商品进口的歧视待遇也很少。所以在非国民待遇的税收政策方面我们还有优化的空间,即可以适当扩大税收优惠的覆盖范围以此来刺激进口,同时可以提高某些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从而减少其进口。尤其是后者,相对于比较明显的国际贸易税收政策壁垒(如关税)而言,这种政策壁垒是比较隐蔽的。而且,这种政策壁垒并没有完全被WTO等贸易规则所禁止。正如MichaelKeen和MurtazaSyed(2006)所指出的那样,“因为比较明显的影响贸易的税收正在减少和削弱,所以针对国际贸易的国内税的潜在影响正变得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具有争议性。”中国也应该积极地利用这一政策壁垒来调节我国对外贸易包括对东盟贸易的发展。这样还可以增加我国贸易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以及对外贸易调控的力度和效用。

2.4出口退税率低,退税不充分不彻底

中国的出口退税坚持的是“征多少、退多少”和“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但是,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征多退少”退税不充分不彻底的现象。比如,我国对东盟出口贸易在增值税退税方面使用到了从0~17%很多个档次的出口退税率,即针对不同的产品其退税率是不一样的,但是我国的增值税税率的档次却仅有几档而已,这样征税率和退税率很可能是不一致的。由于征税率较高而退税率较低而带来的退税不充分不彻底的问题就成了中国对东盟出口贸易的阻碍因素。

2.5双边贸易税收政策协调步伐缓慢

尽管针对双边税收政策协调的研究开始得比较早。但是,中国东盟双边的税收政策协调步伐走得依然缓慢。目前已经取得初步成效的税收政策协调是关税协调和避免所得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由于现有的税收政策协调仅仅止步于这两个方面,这就给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带来阻碍。比如,双边增值税的政策规定相距较远或一方根本就没有增值税(东盟成员国中仅有6个国家实行增值税),这就不利于出口退税。而比较利于贸易发展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步骤是在关税协定削减的过程中,加快推动其他非关税的商品税或间接税的协调工作,同时也要在避免所得重复征税协定的基础上加快直接税的协调工作。所以,要促进中国对东盟贸易的发展以及建设更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区,必须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加快双边贸易税收政策的协调步伐。

3促进中国对东盟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3.1探索实施针对CAFTA的专项贸易税收政策

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CAFTA已经建成,为了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同时也为建设更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区创造相应的制度条件,有必要首先在贸易领域出台相应的专项税收政策。我们可以仿照CAFTA关税削减协定安排,制定时间表按计划有步骤地削减中国对东盟国家的其他税收(如除关税外的其他商品税)壁垒。对区内国家间的进出口贸易适用特别的优惠政策,从而刺激双边贸易发展;而与区外的其他国家间在对外贸易领域的税收政策则保持不变。这一点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发展要求是相符合的,因为通过贸易领域的专项税收政策可以带来贸易量的增长从而推动双边贸易一体化进而带来区域经济一体化。

3.2调整和优化贸易税制结构,平衡和稳定贸易税负

与一国的整体税制一样,其对外贸易税制也包含多个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别的税种,所以,同样会存在贸易税制结构的问题。而不同的税种对贸易的影响和作用力大小也是不一致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就贸易税制结构进行适当优化调整。我们这里既有商品税同时还有要素税,而且在商品税和要素税内部还可以进一步划分。对于商品税结构,我们可以通过积极使用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来促进中国对东盟贸易发展,如我们可以适当扩大对东盟商品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优惠(低税或免税)的覆盖范围。要素税结构同样也有优化调整的空间,一般而言资本税对贸易发展的阻碍作用比劳动税要大,这说明我们可以在稳定贸易税负的基础上,适度降低资本税而提高劳动税,一则,基本不会影响双边贸易发展,这对我们的调整给出了足够的作用空间,二则,这与我国的整个税制结构调整大方向是基本吻合的,即提高所得税所占比重,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因为劳动税基本上包含在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税目之中。

3.3积极落实关税削减安排,消除关税壁垒

早在2002年11月中国和东盟的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就明确给出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部分关税削减的时间表。按照时间表安排,2010年中国与原东盟6国的全部产品(部分敏感产品除外)关税税率降至0;到2015年中国与东盟新成员国的全部产品(部分敏感产品除外)关税税率将降至0;2018年中国与东盟新成员国的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降至0,届时中国对东盟全部国家的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都降至0,至此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关税壁垒将基本全部消除。所以,目前我们要做的就是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时间表的安排一步一步执行和落实好关税削减安排,争取如期甚至是提前完成时间表中所给出的关税削减目标。

3.4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实现彻底退税

目前,中国的出口退税坚持“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征多退少”退税不充分不彻底的现象。如果,对出口货物退税不彻底、不充分就会影响中国的出口,这样将不利于中国对东盟的贸易发展。所以,为了促进中国对东盟贸易发展,我们应该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逐步提高出口退税率,并最终实现出口货物彻底的“0税率”。而实现这一点的基础是要有比较完善的增值税制度,因为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不会随着流转环节的增加而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样就很容易很准确地确定出口退税额。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要以增值税改革为基础,至少应该是同步的,而目前中国的增值税本身正处在改革变化之中。所以,要加快增值税改革完善的步伐,尤其是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营改增”改革,这样增值税将基本覆盖包括服务商品在内的几乎所有商品,从而为实现彻底退税创造必要的条件。

3.5加快中国与东盟贸易税收政策协调与合作步伐

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篇10

(一)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增值税的缴纳采取抵扣制,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以后的部分。由于当时我国经济面临投资过度和通货膨胀的问题,出于调控经济的需要我国增值税采取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模式,即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在缴纳增值税前扣除,这实际上相当于对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复征税。增值税改革试点首先从东北地区开始,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自2004年7月1日起,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和大连市首次试点增值税转型改革,初次试点的行业包含装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石油化工业、船舶制造业、冶金工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业,首次试点采取的是增值税的增量抵扣制度,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当年新增增值税为限,当年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抵扣。由于增量抵扣方式下很多企业并未享受到增值税转型带来的优惠,2004年底,由于实际发生的增值税抵扣远低于东北地区150亿元的减税预期,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为了体现增值税的减税效应,如果试点企业有增值税欠税,直接用固定资产进项税抵减增值税欠税,不再受新增所得税的限制。如果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到11月30日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后仍有余额,可以在纳税人2004年实现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中计算退税,如果还有未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则结转下年继续抵扣,即政府临时实行增值税全额抵扣。全额抵扣政策实施的时间很短,2005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将增值税抵扣政策调整为增量抵扣。继2004年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成功后,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出台《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在中部6省26个老工业城市扩大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此次试点除了范围扩大外,行业也增加到8个(装备制造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石油化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两次成功试点后,2008年试点范围增至内蒙古东部和汶川地震灾区。2008年11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保持增值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其购买设备中所含的进项税,当期没有抵扣的进项税可以结转下期抵扣。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直接计入资产成本,不能在当月缴纳增值税时抵扣销项税额,此时企业成为该项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通常比较大,特别是用于研发的精密设备,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无疑是在企业购买研发设备时附加一项金额为资产价值17%的税负,对于资金紧张的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笔很大的支出,使得原计划的研发设备购买或技术更新项目变得不可能,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研发投资的积极性。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确立的生产型增值税是为了抑制当时的投资过热和通货膨胀,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积极的调控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制度的完善和经济增长模式的变化,企业日益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经济增长不再是资本或投资驱动型,而是创新驱动型,所以制定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是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西方发达国家的增值税政策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消费型增值税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资。当生产型增值税转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时,企业不再是购买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按照流转税的原理,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增值税继续向后流转,由产品或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来承担,这相当于原来由企业承担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现在转移给最终的消费者,从而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内部留存的资金增加,为其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了足够的资金支持。基于上述分析,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

(二)双重差分模型简介如果一项政府政策对经济体系中部分对象产生影响而对另外一部分对象没有影响或者影响非常小,此时政府政策的实施与自然科学研究中的自然实验非常相似。根据自然实验的研究方法,通过比较受到政策影响对象的执行效果与不受政策影响对象的执行效果便可分析出政策的作用。然而,社会经济问题无法像科学实验那样设定严格的外在条件,更难以保证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增值税试点改革这样一个外生事件,因变量仍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差异。以本文研究的问题为例,如果仅仅分析试点企业增值税转型前后研发投资的差异,则无法来评判增值税转型的研发促进效应,原因在于,即使增值税转型前后试点企业研发投资存在差异也仅仅表明增值税转型与企业研发投资存在一定的相关性而不是因果关系,因为企业研发投资在试点前后还会受到其他政策和各种经济因素的影响。为了分离出政策产生的“净效应”,必须扣除试点前后其他因素的影响方可确定,即试点企业在试点后是否增加了企业的研发投资。使用双重差分模型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政策必须是外生的,这一假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研究样本进入处理组和对照组是随机的。所谓处理组是指受到政策影响的样本,例如本文研究中有些企业进行了增值税试点,被认为是处理组,对照组是指没有受到政策影响的样本组。通常有两种情况会对双重差分模型的估计效果产生影响:第一,如果存在某一不可观测的因素影响因变量同时影响样本是否进入处理组,那么没有受到政策影响的样本此时已经不能作为对照组,因为这种情况下处理组和对照组因变量未来发展趋势不同,进一步造成政策“净效应”的估计结果偏大或偏小;第二,如果政策实施后某些研究样本可以自我选择进入控制组或处理组,即政策本身产生了一些内生的反应,出现这种情形时使用双重差分模型是不正确的。本文研究的增值税转型政策不存在上述问题,对中部6省的26个老工业城市而言,2007年增值税扩大试点政策是一个完全外生的事件,此外本文的研究样本中也不存在研究年份企业变更注册地的情形,适合采用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分析。与普通最小二乘回归分析方法相比较,双重差分(differenceindifference,以下简称DID)模型具有以下两个突出的优点:一是DID方法可以有效解决政策变量的内生性,即政策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相互作用效应;二是DID方法可以得到政策作用的“净效应”,这种“净效应”综合了截面维度和时间维度的综合影响,既体现了某个时间点上试点企业和非试点企业的差异,也体现了试点企业在试点前后的差异。双重差分模型估计结果反映的正是在控制了一些共时性政策因素以及试点企业和非试点企业的事前差异后的“净效应”。双重差分模型估计的净效应如图(1)所示,处理组(treatment)受到政策的影响,控制组(control)没有受到政策的影响,t1和t2表示政策试点前后的观测时间点,对处理组而言,其在政策影响前后的差异为(Yt2-Yt1),但这并不是政策产生的净影响,因为如果不存在政策干扰,仍有可能存在其他因素对因变量产生影响,接下来根据控制组在政策影响前后的差异(Yc2-Yc1)来近似反映这一影响,假定不存在干扰时处理组和对照组的时间变化趋势相同,则政策最后产生的净效应为(Yt2-Yt1)-(Yc2-Yc1)。

(三)数据、变量与模型为了准确地获取研发投资数据,本文的研究样本来自于深市中小板上市公司。我国中小板于2004年设立,增值税转型的初次试点也是在2004年,难以使用2004年试点的样本公司进行双重差分估计,因为无法获取2004年以前的数据。2008年试点的范围较小,且集中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本文的样本公司包含的试点公司非常少,同时由于2009年在全国推广,如果用2008年试点的企业,则观测样本中仅仅含有试点一年的数据,不能有效反映政策的执行效果。以2007年中部地区进行的增值税试点来分析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在样本公司中,2004年和2008年试点的企业各有一家,这里将这两家公司剔除。在剩下的140家企业中,有11家为增值税转型试点企业,剩下的在2009年之前未试点的企业作为对照组。最后基于数据的可得性,为了尽可能增大研究样本,选取了140家中小板上市公司2006~2008年的数据为研究样本,对于2007年上市的企业,2006年的研发强度数据有些披露在2007年或2008年年报中(大部分年报的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的是连续三年的研发强度数据),有些取自于招股说明书,2006年的控制变量数据用2007年的年初数表示,这主要是为了消除会计准则变动的影响,保持数据的一致性。在使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时,需要定义以下变量:政策影响变量test,如果企业是增值税试点企业取1,否则取0;时间变量time,如果属于2007年和2008年试点期间取1,属于2006年取0;交叉变量dtt为政策变量test和时间变量time的交乘项,用来反映政策的“净效应”。因变量采用董事会报告中直接披露的研发强度来衡量,控制变量除了规模、行业、市场竞争程度、企业年龄、人力资本因素、资产负债率、营业利润率和所有权性质外,还专门加入一个反映所得税政策变动的虚拟变量dincometax,其定义方式为: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取1,2006年和2007年取0,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所得税政策变更的影响。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本文使用的实证模型如下:rdit=α0+α1time+α2test+α3dtt+α4control+εit。采用上述模型分析增值税转型政策对企业研发投资行为的影响时,重点关注交乘项系数的显著性,也就是说如果上述模型中α3系数显著则表明增值税转型政策对试点企业研发投资有显著影响。

二、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表(2)的数据显示,420个观测样本研发强度均值为3.95%,其中试点企业11家,占全部样本的7.86%,民营企业100家,占全部样本的71.43%,高科技企业59家,占42.14%。分析试点的11家企业在试点前后研发强度是否存在差异,由于每家企业有试点两年的研发强度数据,先求出每家企业试点后2007和2008年研发强度均值,然后再将其和2006年进行均值差异T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试点企业在试点前后研发强度均值不存在显著差异。还分析了试点后(指2007年和2008年),试点企业和非试点企业研发强度均值的差异,结果如表(4)所示,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研发强度均值差异也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

(二)回归分析表(5)是回归分析的结果,各估计系数均经过White(1980)异方差稳健标准误调整,交乘项估计结果的T值仅有-0.13,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表明增值税转型没有起到促进试点企业增加研发投资的作用,与本文的预期不一致,这一实证结果与聂辉华等(2009)的研究结论一致。进一步分析发现时间趋势变量也不显著,而反映企业个体特征的变量除所有权性质不显著外,其他变量均高度显著,说明规模、行业、人力资本状况以及盈利能力等因素影响企业研发投资强度,没有发现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研发投资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上述交乘项系数不显著表明增值税转型并未对企业研发投资产生影响,可能的原因在于:第一,相对于企业技术创新面临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而言,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是很小的一部分,增值税转型在分散企业研发投资风险方面起的作用不大,自然也没有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资。另外,增值税转型可能对一些重工业,比如装备制造业产生显著影响,因为这些行业的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需要购入大量价值很高的固定资产(卜伟等,2011),但本文的样本没有这些类型的企业。第二,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研发投资的投入要素中,人力资本是非常关键的一部分,表5的回归结果显示,人力资本因素与企业研发投资显著正相关。随着电子计算机在生产中的使用,在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研发成功的关键往往取决于人力资本,而在这些行业中固定资产投资小于人力资本投资,自然增值税转型也没有显著影响。

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篇11

一、建立国、地税征管协作机制的必要性

1、加强国、地税局征管合作,是实现依法治税的内在需求。国、地税局通过对纳税人登记、申报等征管信息横向比对,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税款流失。通过互相利用对方的信息资源,加强对纳税户的管理与监控。通过加强国、地税局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等方面的联合作业,可以提高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力度,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税收环境。

2、加强国、地税局征管合作,是推进队伍建设的有力保证。一是能够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国、地税局通过信息共享和情况交换,可以在本部门加强干部管理的基础上,形成部门间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二是能够进一步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国、地税联合作业,可以使干部得到更充分的锻炼机会,大家可以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3、加强国、地税局征管合作,是税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作为税收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地税局形成的税收管理信息具有一定共通性和互补性。但目前双方尚没有建立税收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了国、地税局之间的信息孤岛。只有加强国、地税局沟通协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才能有效整合信息资源,使税收信息化建设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税收工作成果。

4、加强国、地税局征管合作,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客观要求。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是国、地税局的工作重心所在。既然工作目标一致,职能趋同,那么国、地税局就应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合作,在工作计划的拟定、重要工作的部署、有关措施的制定上互通信息,密切合作,形成税收管理工作合力,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5、加强国、地税局征管合作,是税收管理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加强国、地税局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可以有力地提高国、地税双方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有效地减少双方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实现税收管理成本的逐步降低和税收管理效率的不断提高。

6、加强国、地税局征管合作,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实际需要。国、地税局同为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很多情况下实施对同一纳税人的共同管理。如果没有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各自为战,必然会导致对同一纳税人的多头重复检查。国、地税局建立合作制度,通过在各自的办税服务大厅公示对方的纳税服务内容、申报纳税的有关事项和要求等,使纳税人对国、地税机关的各项管理要求更为清楚明晰,可以有效减少纳税人在办理各项税收事宜时在国、地税局的往来次数,大大方便纳税人。

二、建立国、地税征管协作机制的基本原则

1、大局原则。要树立牢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双方工作的开展要从讲政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自觉地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发展大局。计划的制定要考虑到全局,工作的部署要照顾到全局,部门利益要服从于全局。只要对大局有利,双方就要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少讲条件,多讲配合,倾心尽力,真诚合作。

2、效率原则。合作要以大局为重,以效率为先。通过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使税收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环环相扣,规范有序,构建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税收管理工作格局,形成部门管理合力,促进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促进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两个部门税收管理效能的最大化,达到事半功倍的目的。

3、成本原则。要通过合作,加强对双方税收管理资源的充分利用,实现对人力资源的合理搭配,物力资源的合理调用,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以深层次地挖掘双方现有资源的潜力和作用,扬长避短,优势互补,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有效地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实现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

4、递进原则。国、地税局合作要坚持以点带面、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先易后难的原则。双方要在加深了解、逐步磨合、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找准合作的切入点,确定合作内容,明确合作方式,逐步健全合作机制,在不断探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渐渐实现全方位的合作。

5、服务原则。双方的合作要立足于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通过互通信息,相互依托,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合作开展税收宣传、纳税咨询、税法辅导等纳税服务工作,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创新纳税服务载体,优化纳税服务手段,丰富纳税服务内容,构建高水平的纳税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满足国、地税征管协作机制建立的基本要求

建立国、地税征管协作机制的立足点是要满足国、地税分设的有效功能最大化和消极因素的最小化,有利于促进财政和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保证税收职能作用的顺利实现。但同时还需满足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1、协调税收政策,消除国、地税之间的实务差异。

税收政策的协调就是在一项税收政策出台以前,要充分考虑到国税与地税部门的实务差异,在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上明确国税与地税部门的具体办法。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调整权和减免权等内容要做到合理的划分和制度安排。有些具有典型地方特点的税种的立法权可以下放给地方,允许地方有一定范围内的税收立法权限。规范税收政策的出台,协调税收政策的落实,明确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政策效用,才能统一税收和宏观调控行为。

企业所得税是国、地税共同征管的税种,双方在执行税收收政策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结果就造成,同处一座城市的、规模相仿的两家同行企业往往享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这对市场的公平竞争、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显然是不利的。国、地税双方应当积极归纳存在的差异,探询差异产生的原因和寻找消除差异的办法,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尽量取得一致,给纳税人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

2、协调各自征管活动,减少征管行为的重复性。

为了避免一些重复的征管行为,国、地税部门应当协调各自的征管活动。比如可以安排在税务登记环节进行联合登记、在纳税申报环节进行联合申报、在纳税稽查方面进行联合稽查等。这样的联合制度,不仅能给纳税人带来方便,而且也提高了整体的征税效率,避免了国、地税之间相互扯皮的现象。这种联合制度,在操作上也是实际可行的。目前,我市国、地税部门之间已经做到了联合税务登记、联合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联合税收政策咨询(12366)。其中联合建立12366税收政策咨询热线,开创了全国税务系统的先河,受到了总局领导的充分肯定,也以良好的服务赢得了社会公众的赞誉和信任。

3、加强国、地税之间的信息整合,实现征管信息共享。

目前,国、地税局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不高,主要原因是双方跨部门之间信息交换与共享存在着平台不一致、机构不对称、标准不统一、交换不到位、整合难度大的问题,根源是由于双方征管范围不同、管理软件差异、管理机构设置不统一造成的。要加强国、地税局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就要努力实现双方网络互联互通,这需要总局制定国、地税局统一的信息化管理方案,统一双方的管理平台,统一双方的征管软件,统一双方的信息采集管理。当然,这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式,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和较大的人力、物力投入。在没有实现这一目标之前,各地国、地税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双方各类操作软件的匹配与兼容,加强对网络系统的改造与接入,加强对双方管理信息的整合与比对,以实现各类税收管理信息的有效共享,搭建广阔的国、地税局税收管理信息平台。

四、建立国、地税征管协作机制的基本途径

1、建立体系,形成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成立由双方主要领导参加的国、地税工作协作领导小组,指定办公室为牵头部门,业务对口部门具体落实。形成“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配合,各部门具体落实的协作配合机制。

2、立足规范,形成协作联系机制。制定具体工作联系制度、办法,明确双方工作协作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由人为协调到制度规范转变,由单纯靠协商沟通向受责任义务关系约束转变。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对本部门无需保密的重要活动安排、重大工作部署,及时向对方通报和反馈,协调处理具有共性的重大问题。重视发展双方各职能机构间的联系与合作,就双方协作关系和需要对方了解的本部门日常性工作开展情况,及其他重要而迫切的工作问题定期交换意见、协调立场,不断密切和加强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协作关系。

3、注重管理,形成协作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协作管理制度,明确、细化协作内容、管理流程、运作方式及协作中经常涉及的问题,具体、明确规定有关人员岗位职责,保证协作有效开展和效能充分发挥。积极开发运用双方的管理资源,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实现双方各自人力资源的合理搭配,物力资源的合理调用,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建立协作工作跟踪制度,对协作解决的问题,跟踪处理、及时反馈。定期总结协作情况和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地方党政汇报,向上级通报。

实行双减政策的原因范文1篇12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税收负担

[DOI]10.13939/ki.zgsc.2015.13.160

1“营改增”的实施背景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于2011年,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为起点。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由试点城市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电信业也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5年将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关键年份,预计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等行业将在2015年完成“营改增”。由于建筑业的业务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建筑业“营改增”势必会对促进其产业链中的众多上下游行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改变了传统的税收模式,对包括建筑业在内的公司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

2“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现状以及对建筑企业产生的影响

2.1现状分析

“营改增”政策试点三年以来,体现出“双扩围、双减负、双受益”的特点,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了重复征税,优化了税制结构,直接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对加快产业转型、促进经济增长、配合企业发展等产生了深刻影响,带来了一系列改革红利。但部分行业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导致了部分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税率设定和定义理解存在误区,税收征收困难的问题也存在,地方税务体系该如何变革、中央与地方税收该如何重新分配等是“营改增”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2“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企业整体税负产生的影响

理论上,“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的税负可能会下降,也有些专家论证由于材料、设备抵扣等原因“营改增”也会有利于企业税负的下降。但是实际调查中,多家建筑企业也均表示企业内部试运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如下。

2.2.1建筑业企业“营改增”经验不足

建筑业企业已经适应营业税相关缴纳和纳税筹划方式,对增值税了解不透彻,甚至有的企业对“营改增”存在一定误解,增加了政策实施的困难。与此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对“营改增”政策了解十分有限,导致企业抵触这一政策实施,不主动学习了解“营改增”政策的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相关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本就缺乏对“营改增”政策的了解,加之不主动学习以做好准备,使得部分企业在主观上难以适应“营改增”后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

2.2.2现行规定的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合理,增值税发票取得存在困难

“营改增”意味着原来以营业额为税基纳税的企业,转变成以工业和商业增加值为税基纳税,此过程中扣除进项税额,以减少重复征税。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建筑企业本身复杂的环境,造成了企业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进项抵扣中遇到了困难。理论测算容易脱离实际,建筑企业需要的材料,很多都是农民和个体户经营,季节性强,一般都进行现金交易,不可能提供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很多采购难以有增值税发票,这就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项抵扣,造成企业税负增加。

增值税改革的核心在于抵扣制,随着“营改增”改革的进行,试点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而言,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比重加大意味着企业可抵扣的项目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相反,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的企业,增值税税负可能会增加。资本有机构成低即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的税负必增,建筑企业就是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的例子。

2.2.3增值税税率设定不尽合理

按照建筑业现行的营业税来看,税率为3%,但“营改增”在建筑业实行后,参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原则上使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国家统一规定按照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所确定应纳增值税的税率共有四档:17%、13%、11%和6%。具体来说,企业通过建造合同确认营业收入计算应征的销项税额,由成本项计算进项税额,两者相减。根据2010年公布的产值利润率3.55%换算,建筑业应属微利行业,一项调研测算显示,根据11%的增值税税率,参与测算的大部分建筑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尤其突出的是,小规模的纳税人按3%征收税费,而建筑企业涉及的上下游产业链中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数量巨大,按照规定小规模企业提供的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到增值税抵扣之中。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近日对90余家建筑企业进行调研,“营改增”后,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理论上来说这11%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但有些企业反映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到90%以上。“营改增”在建筑业尚未开展,业内已是叫苦声一片。

3对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政策的建议

3.1促进建筑企业转型,加强企业相关人员的增值税知识培训

建筑企业一直采用营业税,“营改增”后,税收征管方式截然不同,需要转变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和财务人员的税收观念。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营改增”专题培训,认真学习并积极关注增值税政策变化及最新发展,避免因进项税发票不完整保管不当等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相关财务部门要定期组织“营改增”专题讲座,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一线施工人员的增值税知识宣传,强化一线员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营改增”之后,发票需要在网上认证,为了保障建筑企业的利益,建筑企业应当对多个地区的建筑施工进行精细化管理,从而有效控制税负风险。

3.2参考税负平衡点制定增值税税率

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入为S,增值率为R,税率为11%,购进项目的抵扣率为17%,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应税服务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营业税的税率为3%,则当客户接受货物或劳务金额不变,且仅考虑流转税而不考虑城建税金及附加和流转税税前扣除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的情况下得出:R=15.24%。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对于使用3%营业税税率的建筑业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在销项税率为11%,进项税率17%的情况下:增值率超过15.24%,税负会增加;增值率等于15.24%,税负不增不减;增值率小于15.24%,适用增值税是有利的。增值率即企业增值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增值额等于不含税销货金额减去不含税进货金额。

参考文献:

[1]桑广成,焦建玲.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及对策[J].建筑经济,2012(6).

[2]陈琼.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山西建筑,2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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