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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措施范例(12篇)

时间: 2024-04-23 栏目:公文范文

生物多样性措施范文1篇1

关键词:氯离子;侵蚀;混凝土结构;鉴定与处理

1、混凝土结构是如何遭到氯离子侵蚀的

第一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哪些原因会导致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降低,总结归纳出有5种原因,一是混凝土比较中性化、氯离子侵蚀钢筋引起锈蚀;二是由于酸、碱、盐的反应,导致了混凝土裂开和强度降低;三是由于冻融循环,所以导致混凝土表面裂缝、酥碎以及剥落;四是由于高温、火灾等导致了混凝土内部水分的快速蒸发;五是由于磨损以及机械作用,所以导致混凝土的构件表现出现了损伤。以上就是导致混凝土结构耐久性降低的五大原因,其中以氯离子侵蚀引起的损伤最为常见,而且危害性也最大。有的工程在竣工5年后,就出现了钢筋锈蚀,从而引起混凝土顺筋裂缝。

氯离子会从两种途径进入到混凝土的内部,一种是混凝土本身浇注的时候就有,第二种是在混凝土结构周围环境中的氯离子浓度较高,或者是装饰层的氯离子浓度较高。电化学的反应是钢筋锈蚀的特征,一般出现电化学反应需要三个条件:一是钢筋表面存在电位差,它能够起电化学反应;二是钢筋表面的钝化膜遭到破坏,处于活化状态;三是周围有氧和水的存在,氯离子在周围水和氧气的作用下,会反应生成氯化铁,也就是铁锈。

通常情况下,随着混凝土中氯化物的含量增加,会增大钢筋侵蚀的可能性,但并不是说,只要混凝土中含有氯化物就会发生腐蚀。在一定的钢筋混凝土中,只有当氯离子的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具备了其他必要条件,比如水喝氧,这时钢筋表面才会发生腐蚀。由于钢筋混凝土的体系比较复杂、造成腐蚀的影响因素比较多,而且测试氯化物临界值的方法不同意,所以,氯化物浓度的临界值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

2、如何检测氯离子的含量以及氯离子含量的评定标准

如何检测混凝土中氯离子的含量,方法是,在现场的混凝土结构中,在不怎么用力的地方取样,然后把取样的混凝土带回实验室对其破碎,把石子剔除掉,将其研磨,放到烘箱里面烘干,然后倒入蒸馏水,把试样溶液PH值制成7-8。将这些都测试好以后,再滴入标准的硝酸根溶液,边滴边轻轻的摇晃,直到溶液呈现出淡橙色为止(不消失的淡橙色),测试的结果以三次的实验平均值为标准,最后根据混凝土配合比换算成占水泥质量的百分比。

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不管是在怎样的环境下,都能正常的使用,不需要通过额外的费用来加固处理,这就叫做混凝土的耐久性。如果混凝土中出现氯离子含量过高,那会影响到正常的使用,会存在安全隐患。

3、如何提高结构耐久性的措施

现在国内外对于钢筋、提高钢筋混凝土的耐久性提出了相关规定以及措施,不过说到底,无非就是两种,一种是“防”,一种是“治”,一般将其划分为基本措施和附加措施。

3.1基本措施

3.1.1最重要以及最根本的防护原则是提高混凝土自身对钢筋的保护能力。现在不过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有一大批的工作人员,从事于改善和提高混凝土的密实性,如何减少混凝土产生裂缝等方面的工作。值得肯定的是,工作人员在高性能混凝土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首先从原材料的选择上来说,要选择低水化热、低含碱量的水泥品种;从质地上可以选择质地坚硬、轻度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骨料;除过选料意外,还要控制水泥和水胶比的用量;采用性能好的外加剂,比如减水剂,来提高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3.1.2为了延缓氯离子的渗透,对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要加大。

3.1.3为了防止裂缝的出现,增加混凝土的密实性,要严格控制施工的质量,对混凝土进行充分的振捣和养护。

3.1.4使用环氧涂层钢筋,这样可以在恶劣的环境下,延长使用寿命。

3.1.5给混凝土中掺加一些阻绣剂,这样可以防止由盐类侵蚀混凝土引起的钢筋锈蚀。阻锈剂和外加剂本身的作用是不同,阻绣剂不仅能有效的改善和提高钢筋防腐蚀,同时对氯离子的腐蚀有很好的保护作用。

因为多孔性是混凝土材料的一个特性,所以在施工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裂缝等问题,这个问题不好解决,所以截止目前为止,除过基本的预防措施外,还不能缺少附加措施,附加措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条件比较艰苦,腐蚀性强的环境下,只有将基本措施和附加措施相结合,才能更好的提高混凝土的耐久性,不然单纯的依靠混凝土自身是不能实现耐久性的。

3.2辅助措施

辅助措施有很多种,其中加防护涂层是最常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隔离环境以及弥补混凝土的多孔性缺陷;除过这个方法以外,还可以采用另外一种方法,就是电化学防护。

3.2.1对混凝土表面防护涂层的详细解答

3.2.1.1一般普通的水泥砂浆层,是在混凝土的表面,涂抹厚5-20mm的水泥砂浆层,这样有减缓碳化的作用,这个方法很实用,既经济又方便,适用于较轻的腐蚀环境中。

3.2.1.2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层,将聚合物和水泥砂浆掺在一起,这样可以提高砂浆层的密实性和粘结力。即使是在潮湿的基面上施工,也可以将它的耐久性与基体的混凝土保持一致,因为它的优点就是:密实性强、抗渗性强、耐磨性强以及粘结力强,如果将阻锈的成分配合在其中,那将大大提高对钢筋的保护能力。

3.2.1.3渗透性阻锈剂,这个阻锈剂是由很多不同的氨基醇以及特殊的成分组成,将它涂抹在构件的表面,有渗透混凝土保护层的作用,同时它也能吸附到钢筋阴阳两极进行保护,它有无毒、不易燃、不影响混凝土的各种属性等优点。

3.2.2电化学防护

3.2.2.1阴极保护法:阴极保护法有两种,第一种是牺牲阳极;第二种是外加电流;牺牲阳极保护法采用的是将活跃的金属作为阳极,注意要比铁更活跃的金属,比如:锌合金、铝合金等,将这些活跃的金属与被保护的钢筋相连,然后让它本身的锈蚀提供自由电子,这样就能起到保护钢筋的作用;第二种是外加电流,它主要是将钢筋上的所有阳极区转化为阴极区,因为在整个电化学的反应过程中,只有阳极才会发生腐蚀,要想抑制钢筋锈蚀,只有将原钢筋骨架转化为阴极,如何将阳极转化为阴极呢,方法是在混凝土的表面涂上一层电涂料,或者是埋设导电的材料,这样与直流电的正极相连接,就会形成新的电位差,可以将钢筋骨架转化为阴极,抑制钢筋锈蚀。如果在施工的期间,就有埋设阳极的预防措施,那即使是在施工的期间,混凝土中的氯离子含量非常高,对钢筋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3.2.2.2电化学脱盐法:这是一个和阴极保护法很类似的方法,是在被保护的钢筋混凝土表面敷设工具式的阳极系统,这样产生的电流会比阴极保护法更高,同时在很短的时间内,对保护的钢筋实施外加电流,这样就大大的降低了被保护的钢筋混凝土中的氯离子浓度,提高了氢氧根离子的浓度,可以将钢筋周围混凝土中的氯离子没有损伤的排出来。

参考文献:

[1]张誉,蒋利学等编著.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概论.上海科学术出版社,2003年

[2]牛获涛著.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与寿命预测.科学出版社,2003年

生物多样性措施范文篇2

【关键词】高速公路;路面沉积物;径流污染

一、高速公路路面沉积物以及径流污染特征分析

(一)路面沉积物的pH

pH是反映高速公路路面灰尘的基本化学性质之一。研究表明,土壤酸碱性的变化不但直接影响金属离子的毒性,而且也改变其吸附、沉淀和配位反应等特性,从而间接地改变其毒性。此外,土壤酸碱性对土壤微生物的活性、对矿物质和有机质分解起重要作用,有机污染物在土壤中的积累、转化、降解也受到土壤酸碱性的影响和制约。各个取样点的pH均呈碱性,pH值最高的是加油站,最低的是紧急停车区,变异系数为2.63%,区域差异性不是很明显。陕西省福银高速公路路面沉积物的pH值呈碱性说明公路路面沉积物的pH除受公路两边的土壤影响外,更多地受到沉积物中的碱性物质的影响,这些碱性物质包括大气颗粒物中碱性物质的沉降、路面磨损后产生的细小颗粒及公路运营期间运载车上掉落的碎物等。加油站的pH值均高于该路段其他点的pH,这是因为加油站的路面并非露天存在,加油站内的颗粒物沉降易于累积,而其他点处的沉积物易受风力等外界条件的影响发生迁移,造成沉积物的成分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沉积物的pH值。

(二)公路路面径流的污染特性

1.水质分析结果

表1.公路路面径流水质特征

根据路面径流水质数据,分别统计了采样点1和采样点2路面径流中各项水质参数的最高值、最低值和算术平均值,并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进行比较,以识别出高速公路两个关键地段的主要污染物,详见表1。从表1中可见,采样点1和采样点2路面径流中COD的平均浓度值为70mg/L和122mg/L,分别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Ⅲ类标准的3倍和6倍以上;BOD5的平均浓度值为7.54mg/L和13.38mg/L,分别达到Ⅲ类标准的1.89倍和分别3.35倍;超过SS的平均浓度值达到585mg/L和357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三级和二级标准。采样点1的TN、采样点2的TN和Pb的平均浓度值分别为1.89mg/L、1.57mg/L和0.055mg/L,均超过国家水环境Ⅲ类标准不到2倍。两个样点的其他水质参数平均浓度值均较低,都在所选标准范围之内。

2.路面径流水的可生化性

BOD5与COD的比值是衡量污水中污染物的可生化性的粗略指标,近似表示污水中可被生物氧化分解的有机污染物占总有机物的比例。一般的,比值大于0.3时可表明污水是可生化的即可以采取生物法进行处理,反之,则不适宜采用生物法处理。一般地,生活污水的BOD5与COD的比值约为0.7。

二、路面径流控制措施

(一)产前控制

1.前期环境管理在对高速公路建设进行环境评价阶段,综合考虑路面径流引起的污染问题,尽量避开水源保护区等敏感保护目标,提出制定必要的控制措施方案,要严格遵循“三同时”原则(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同步进行污染控制工程设施建设。

2.建设期环保措施在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路基施工和两边削坡形成的土质土,很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对周围水体造成污染,因此,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凡是大面积切割山坡,应在其上2m以外设截水沟,挖方超高路段(高度超过8m)应采用复式断面,并设置相应的绿化及排水设施。对路基施工和两侧的取土场形成的土质面采用塑料薄膜临时覆盖。对于临时堆料场和堆渣场地应加强管理,应有防止水土流失措施。施工营地及堆料场在使用完后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尽快恢复原有植被。

3.绿化措施植被和绿化可以去除径流中一定量的重金属、油类、SS及附着在SS上的其他污染物。按照水的不同流态,植被控制分为地植草渠道和表漫流两种形式。地表漫流是过滤理论的应用,它是在坡度较小的带状地面密植草皮,使水流发散成为面流,从而过滤污染物质并提高土壤的渗透性能。总的来说,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绿化缓冲带和植草渠道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产中控制

交通管理方面,交通量是影响公路路面径流污染的主要影响因素。交通管理部门应控制车流量,严禁尾气排放超标、漏油的车辆行驶。改进机动车设备,提高燃烧效率,降低尾气排放污染物量。改进汽车尾气净化装置,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和乙醇汽油等作为汽车燃料,推广清洁能源的应用。

(三)产后控制

1.非工程措施

a、路面清扫一直以来,路面清扫被认为是一种有效控制径流污染的措施。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国外学者研究发现路面清扫并不能有效减缓路面径流对受纳水体的影响。常规的路面清扫对粒径较大的颗粒物(>200μm)有较好的去除效果,而对粒径较小但污染潜力较大的颗粒物难以去除,最多只能去除30%的污染物,因此路面清扫控制污染的能力有很大的局限。

b、除冰剂的控制除冰剂能够加速冰雪的溶解,所以在冬季冰雪季节被广泛用于公路路面以保证交通顺畅。常用的除冰剂主要是盐类(NaCl、CaCl2等)和研磨物(砂粒、煤渣等),盐类溶化冰雪的能力强于研磨物且不必在此清除,因而在实际应用中主要使用盐类除冰剂。研究表明,除冰盐加剧了路面和轮胎的磨损,产生了更多的颗粒物质并且溶解于冰雪水中随径流排出,大大增加了径流水中的Cl-含量,而且这些Cl-的存留周期长达数月。因此,限制除冰盐的使用可以有效降低其对地表水环境造成的污染。

2.工程措施

a、植被控制植被控制即利用地表密植的植物对路面径流中的污染物进行截留,通过植被将污染物从径流中分离出来,使到达受纳水体的径流水质得到明显改善,从而保护受纳水体水质。地表的植被有助于降低径流的流速,提高沉淀效率,提高土壤的渗透性,并且减轻径流对土壤的侵蚀,往往是一种有效的径流污染控制方法。研究表明,草是植被控制中最常用的植物,其对污染物的去除效率较其他植物如灌木、树等高得多。

b、湿式滞留池是池中平时保持有一定的水量,能有效去除地表径流污染物,其效率取决于池的规模、暴雨特征、流域面积等。水在池中的停留时间是影响去除效率的关键因素。滞留池去除颗粒状污染物的基本机理是沉淀,但一些滞留池对部分营养物质也有不错的去除效果,如硝酸盐、亚硝酸盐、可溶性磷,原因可能是湿式池中的生物作用。

参考文献:

生物多样性措施范文篇3

【关键词】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措施

园林植物肩负着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美观的作用。对园林植物进行病虫害防治对园林植物的成长具有重要的作用。园林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是一项很复杂的任务,要先调查本地区园林病虫危害的现状,在现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化学、生物等防治措施。园林管理人员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和专业素质,要对病虫害发生的规律、危害方式等有充分的把握,同时,管理人员不能仅着眼于单一的病虫害防治,而且要把环境、资源、城市建设等外界条件综合考虑,将园林植物和外界环境作为一个整体,这样才能使园林的病虫害防治的效果有全面的提升。

1病虫害的现状

1.1园林植物病虫害种类多样:城市园林为了增强景观效果,往往会栽植多种多样的植物,比如乔木、灌木、草本等植物混合种植。由于多样的植物,为病虫的发生提供了丰富的事物和寄生条件,寄生的病虫也就多种多样。并且,由于复杂的生存环境,不免会产生一些变异的个体,这就导致了园林植物病虫害多样的结果,给病虫害的防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1.2外来物种的危害增强:自然的条件下,物种的分布有其固定的区域,不易发生跨地区传播。但是为了丰富园林植物,就会从外地购买或者搬移一些本地区没有的植物,并且还有有些个人为了逃避检疫部门的检查,会走私一些植物物种,就会给跨地区物种的侵入以可乘之机。由于受侵之地没有控制外来物种的手段,这就导致了很强的危害效果。

1.3病虫害防治措施单一:现有的病虫害防治措施中,化学防治方法是比较重要的方法。由于其防治方法简单,见效快,并且当病虫害大面积发生时,往往成为唯一的防治之法。但是,化学方法有其本身的弊端,比如污染大,易富集,易造成人畜中毒,长久单一使用还会造成病虫的抗药性,给以后的防治带来进一步的困难。

1.4园林植物生长环境恶化:园林植物的景观美化功能决定其生长位置为城市中人口密集的区域。但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现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复杂,不免会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此外,城市内植物生存的小环境气候多样化,例如土壤湿度不足,采光效果差,导致小生态系统发生变化。正是因为园林植物的生存环境恶化,就导致了植物植株不能健康生长,抗病性差,易引起病虫害的发生。

1.5科学有效的防治手段针对以上病虫害的现状,要采取相对应的防治措施。同时,有必要把园林与其生存的环境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手段,充分考虑植物、病虫的特性,采取科学的防治措施,建立以园林植物健康生存为中心的一整套防治体系,以降低引起病虫害发生的条件,避免病虫害对园林植物的影响。

2.1加强病虫害检疫:对园林植物进行病虫害检疫,是防治病虫害的根本之策。有危害性的物种会影响园林的稳定性、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效益。因此,在移植植物之前,要进行严格的病虫害检疫,尤其是要加强与本地植物有较大区别的植物的检疫,一旦发现有病虫害的存在,就要立即进行处理和销毁,或者在其传入后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防止其继续扩散。从源头上杜绝病虫害的侵入,减小对园林植物的危害。

2.2提高园林管理人员素质,加强养护管理:园林植物的生长是在园林管理人员的管理之下进行的。园林病虫害的发生与发展,是在园林生态环境的制约之下的。因此,园林病虫害的防治与园林管理人员的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园林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园林病虫害的防治效果。对园林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掌握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的专业知识,可以有效的提高病虫害防治效果。同时,对植物定期进行养护管理,如浇水、施肥、除草、修剪掉老枝、病枝,不仅可以提高园林植物的美观性,而且能避免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促进植物的健康生长,增强其抵御病虫害的能力。

2.3合理使用化学防治:由于化学防治方法的简单性和快速性,从而成为防治病虫害时使用最多的方法。但是,化学药剂在杀死病虫的同时,也对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进而对人类的健康也产生着不良的危害。同时,长期使用同一种化学试剂进行病虫害的防治,病虫会长生抗药性,对以后的防治效果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要选用低毒,对环境和人类危害性小的药剂,同时要经常变换药剂,避免抗药性病虫的产生。此外,也可以采用其他的化学药剂的使用手段,例如对植物进行根施药剂以避免对环境的影响。

2.4推广生物防治措施:利用生物防治对病虫害进行防治,作用明显,效果持久,可以达到化学方法无法达到的效果。生物防治比化学防治要安全,不会产生化学防治引起的化学污染,对人、动植物、环境不会产生负面的影响。生物防治的类型主要分为:以鸟治虫、以虫治虫、以菌治虫和以菌治病。当天敌建立了自己的种群之后,就能长久地对虫害进行防治。由于城市园林中植物种类较丰富,适合天敌的繁衍,同时,随着人类保护动植物的意识的增强,虫害的天敌易在城市中生存,这就为生物防治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2.5做好园林植物的种植规划:在进行园林的规划时,规划人员在考虑植物配合美观性的基础之上,更重要的还要考虑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因为这将影响园林最终的整体性能。调查本地区易发生的病虫类型,减少引进其喜食的植物种类,多规划抗病性强的物种,可以提高园林植物的成活率。

园林作为一个小的生态系统,具备生态系统的基本因子,遵循生物共生、竞争的基本原则,因此,在选择植物时,做好不同植物的搭配,利用生物群落的生物防治之法来进行防治,不仅可以提高园林的美观性,而且还可以利用不同植物的特点,来进行园林病虫害的防治,从而园林的整体经济性。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园林建设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局面。作为城市园林重要组成部分的园林植物,对园林的整体布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园林植物大多都是移栽植物,其生存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生存能力有所改变,给病虫害以可乘之机。因此,染病的植物对园林的整体效果以及园林植物的生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根据当前的园林植物病虫害现状,有必要开展针对性的防治措施,降低病虫害对园林植物的影响。使城市园林更上一个新层面。

参考文献:

[1]]袁夫早.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多发的原因及对策[J].科技信息,2009,(34).

[2]邱国伟.浅谈园林绿化工程的病虫防治工作[J].中华居民,2011,(08):125.

[3]谢双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绿色科技,2010,(4):13-14,23.

生物多样性措施范文篇4

关键词:园林施工;保护措施;养护意识

园林施工是一项短期工程,其主要任务就是将园林绿化设计图纸演化为现实中的景物。在园林施工会牵涉到多方面的问题,园林设计者及施工人员一定要对相关问题引起注意。园林施工的基本原则是对原有的生态环境合理保存,在施工中要合理的保护原有的树木、草地等植被,尽量减少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重点是适当的修复原有土壤,土壤对植物的生存至关重要,在园林施工中,要注意补充和修复土壤表面和养料,为植物提供良好的生长条件;在园林树木栽植时,要关注植物的生长周期,掌握树木成活和生长的周期,根据树木的特性进行栽植和培育。因此,园林施工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自然科学,需要园林工作者的不断探索,才能走上一条健康、可持续性的施工之路。

1概述园林施工中的生态保护措施

1.1对园林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园林区在为施工之前,具有自己独特的生物多样性,动植物都有自己的居所及食物来源,由于人为的进行园林施工,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原有的生物圈及食物链,因此,必须将强对原有生息地生物多样性的保持,并适宜的建立新的生息环境,这是现代社会对生态保护的所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与此同时,在园林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详细的为本地生物及其生息地建档,从而便于对其进行跟踪调查及监测保护。生态环境再生能力较差,它关系着人类、植物、动物等一切生物的生存,并且,一旦遭到破坏,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

1.2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当前,为了对城市进行整体规划和建设,满足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会建造很多的园林景点,植树造林本是保护环境,但一定要遵循大自然的客观规律。在园林施工中,经常会遇到很多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如荒坡、灌丛、森林、河川、湖泊、洼地、废弃的矿坑等,这些地方通常都是在生物多样性方面保存较好的地方,具有自己独特的生态环境。如果在园林施工中,简单的照图施工,违背了保护生态的基本原则,就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因此,在开发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地方,一定要加强与建设规划部门、施工人员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沟通和交流,最终设计出一种既不影响整体园林效果,又能有效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的施工方案。

2对园林施工中养护意识的探究

园林施工中的养护工作非常重要。园林中的植物栽植是一项短期的工作,而养护则是长期的工作。要根据各种植物的生长习性、特点,对其进行正确的养护,从而保证植物茁壮成长,充分发挥绿化、美观的作用。

2.1为植物提供充足的水源

植物主要依靠根部从土壤中吸收生长所需要的水分,然而有些地区,由于其地质及气候等特点,导致在土壤中含水量不足,地表水分消耗过大,为了保护这些地区的植物,就必须采取灌溉。根据植物的具体缺水情况而决定灌溉过程中水量的多少。掌握不同植物对于水分的需求程度,如抗旱类的植物对于水分的要求极小,这就不需要经常灌溉;而一些喜阴的植物则需要吸收大量的水分,就必须经常性的进行灌溉工作。因此,灌溉是园林施工中植物养护的基本要求。

2.2适当、合理的施肥

园林中的各块土地的土壤成分存在不同,不同植物对于肥料的需求各不相同。在园林施工中对植物进行养护时,一定要根据不同植物的实际需求,对其进行适当、合理的施肥。肥料可以为植物快速生长提供必要的营养,如果没有认真进行施肥工作,有可能导致植物由于缺乏充足的营养而出现叶片发黄、成长缓慢,甚至死亡等现象。因此,对园林施工中植物养护时,必须要提供足够的养料。

2.3及时加强病虫害的防治

就目前我国大多数园林种植的植物来看,大部分是从外地或国外引进的,有很多是珍贵的物种,如果施工中遭受病虫侵扰,必然会导致植物的死亡,并会导致经济的损失。因此,在园林养护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作物病虫害的发生,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防治各种病虫害的侵袭,要建立长期、系统、科学的病虫害防治机制,坚持与预防为主的原则。

2.4排水

园林中土壤的含水量过多,往往会导致植物生长不良,甚至死亡。由于植物的生存环境、生长习性、长势等不同,对水涝的抵抗能力也有所不同。园林施工中,施工人员要充分考虑到排水设施的修建和应用,严格控制同让中的水分含量,土壤中水分过多时,要及时进行排水。

2.5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要贯穿于园林施工的全过程

园林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都不是孤立进行的,两者之间有着相互补充、协调的作用。在进行施工生态保护措施时,要尽量为养护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空间。而在进行植物养护时,仍然不能放松对生态的保护工作。园林工程施工中只有全程贯穿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才能达到最理想的园林效果。

3结论

综上所述,对园林施工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的探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体现在下述三点:

(1)对园林施工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的探究,可以深刻认识到对施工过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更好的保护园林工程的健康发展;

(2)探究园林施工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对传统的只造林不养林的思想提出了批判,强化了林业工作者对园林的养护意识;

(3)对园林施工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的探究,是我国园林工程发展的内在需求,符合时代和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光宇.浅析园林施工中的养护措施[J].南京园林生态,2006(6).

[2]李宏斌.园林绿化施工中的生态保护意识[J].生态保护・园林,2004(12).

[3]周敏.浅谈园林施工管理与技术难点的问题[J].四川园林建筑,2008(11).

生物多样性措施范文篇5

>>转型期内参机制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我国行政问责制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浅议当今企业激励机制面临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中国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浅析我国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我国分税制体制面临问题及应对策略中国―东盟生物多样性廊道内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新媒体环境下国企舆情控制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现代财务管理机制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简述保护森林资源面临的问题及措施公共选择机制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高校环保社团在保护水资源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初探论当前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应对策略中国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人力资源机制创新所面临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临床血液学检验的质量控制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途径A企业应收账款内部控制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浅析会计委派制面临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浅谈应收账款内部控制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养老保险管理内部控制面临的问题及建议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l.

[2]秦天宝.国际法的新概念“人类共同关切事项”初探: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例的考察[J].法学评论,2006(5):96~102.

[3]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全球生物多样性展望》对执行《2011-2022年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所取得进展的中期评估[R/OL].4版.(2014-10-12)[2015-11-22].https://cbd.int/gbo/gbo4/publication/gbo4-zh-hr.pdf.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五次国家报告[R/OL].(2014-6-18)[2015-11-23].https://cbd.int/doc/world/cn/cn-nr-05-zh.pdf.

生物多样性措施范文篇6

一旦环境问题跨越国界,就需要采取特殊的政策加以解决.为了有效地执行这些政策,控制跨国污染的影响,国际行动的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就保护全球环境而言,国际间在过去的20年里就生态保护、废弃物、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等环境问题,通过合作方式缔结条约,制定共同接受的环境保护规范与政策,以处理日益严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但_些环境政策的实施,可能同其他与环境相关的国际规范产生冲突,例如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trade-relatedenviron-nentalmeasures,简称TREMs)、激励性措施所可能导致的贸易歧视或不公平贸易竞争,使得倡导全球自由贸易并强调互惠和非歧视的世贸组织对此类环境政策措施的运用持较负面的态度,而引发贸易与环境平衡发展的争议。简言之,争议的中心是实施有关的环境政策措施会对自由贸易政策产生冲击。如何兼顾与整合WTO所追求的贸易自由化与公平性的总目标,与多边环境协议(multilaternalenvironmentalagreements,简称MEAs)相关措施所要达到的环境保护目的,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旨在分析TREMs与激励性措施在几个具有代表性的MEAs中运用的原因与功能,并进﹁步探讨在MEAs中运用此类措施与WTO所可能产生的冲突与贸易公平性问题。一、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自由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随着国际社会逐渐采用TREMs与激励性措施来保护环境这一趋势的发展,环境问题与GATT/WTO自由贸易规范之间的关联性越来越不容忽视。但由于环境问题的多元性,大部分的MEAs只能处理某一特定类型的环境问题,因而迄今为止仍未有一个相当于GATT/WTO那样的国际环境组织来统筹管辖所有的环境问题,或整合MEAs的差异,解决涉及贸易公平议题的环境争端。因此,当MEAs不足以处理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问题时,为追求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并有能力处理有关争端的GATF/WTO自然就成为管辖并解决此类争议的最适机构。虽然不少环境保护主义者反对这种处理方式,但GATT/WTO仍是目前国际间解决贸易与环境争端最重要的场合。就目前国际上的TREMs和激励性措施的性质而言,前者多采用限制性或惩罚性的贸易措施,如禁止或限制特定物品的进口、或贸易制裁等,以保护环境;后者则多采用具有激励性质的措施,如环境补贴、技术转让等,以达到同前者相同的目的。尽管这些措施对于保护环境具有特定的功效,但对于自由贸易而言,它所可能引发的贸易歧视或可能隐含的贸易保护主义却是GATT/WTO所不容许的。即便在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环境保护措施在WTO体系下也未必能够享受到绝对优先于自由贸易规范的待遇。所以,环境保护问题即使在1947年能被GATT纳入,至多会被视为一种非关税壁垒,而不可能是一项凌驾于自由贸易之上的特殊制度。如上所述,因TREMs与激励性措施可能经由数量限制等措施导致贸易限制或贸易歧视,从而引发贸易公平性的争议,所以在GATT中与环境措施关系最为直接的规范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数量限制、反倾销与反补贴协议,以及针对自由贸易措施设定例外规定的第20条等规定。第20条对环境措施的运用尤为重要,首先,该条的二项例外措施,可能使环境保护措施的运用正当化,而被援引到涉及环境问题的贸易争端中;其次,该条前言部分规定:“这些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不对具有相同条件的成员间构成武断或不正当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由此可知,该规定缩小了一般例外规定的适用范围;此种限制规定,不但使得自由贸易原则凌驾于列举的十种特殊社会目的之上,更使得未出现于本条(a)至(j)项的其他社会目的,如环境保护措施,无法享有该条所允许的特别待遇。因此,从理论上而言,MEAs采用TREMs或激励性措施时,仍然必须严格遵守此一规定,否则将可能被视为与GATT/WTO的规定不符。WTO所规定的条款突出强调了各成员的“环境保护权”,表明该项权利是成员的一项当然权利,各成员有权根据本国的环境状况制定同时适用于来自其他各成员的进口产品的环境贸易政策与措施,但条件仅限于是“必需的”,并“不得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含糊,对成员行使环境保护权缺乏明确而有效的约束规范,甚至极易导致贸易保护主义。二、多边环境协议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同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潜在冲突根据某一多边环境协议而采取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或激励性措施来处理跨国性或全球性环境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这些措施不论其在性质上具有惩罚性还是激励性的、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具有歧视性、或者对成员国有无特定要求。其被多边环境协议所采用的原因主要是其特殊的经济功能足以减缓由贸易行为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环境问题,或者是其具有吸引国际社会加入多边环境协议以促进国际合作的作用。然而,正是因为这些TREMs与激励性措施产生的经济效应可能对国际贸易的公平性造成威胁,导致多边环境协议面临一个新的问题:它与GATT/WTO的关系如何处理?尽管截止到现在,这一问题仍处于“潜在冲突”阶段。换言之,还没有任何一个多边环境协议因为采用TREMs或激励性措施而受到GATT/WTO的质疑或挑战,但只要这两种法律体系间的潜在冲突持续下去,根据MEAs运用TREMs或激励性措施处理特定的跨国环境问题的功能就会受到潜在威胁。MEAs通过TREMs如限制或禁止有害于环境的贸易活动,或采取第三国待遇措施迫使有关国家加强合作等,以实现保护国际环境的目标。这些具有贸易歧视性措施或贸易限制措施极有可能引发贸易公平性的争议,而受到GATT/WTO的自由贸易原则的质疑和挑战。尽管在《华盛顿公约》起草与协商过程中,世界保护联盟曾向GATT秘书处谘询,秘书处给予《华盛顿公约》中的相关措施与《华盛顿公约》第20条相容的肯定答复;《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制定与协商中也曾经由GATT秘书处证实相关的贸易措施原则上符合GATT第20条(b)项的例外规定。然而,TREMs与GATT/WTO第11条相抵触却是不争的事实,即使它与第20条(b)或(g)项的构成要件相符,但仍可能因导致贸易歧视而被认定与该条前言的规定相冲突,最终被认定与WTO相违背。与上述情况相比较,第三国待遇的浓厚歧视性色彩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的不符,更使其难以与GATT/WTO的精神相一致。第三国待遇设立的目的是为防止第三国破坏MEAs的成员国共同努力追求的环境保护目标,但从GATT第20条(b)项的必要性规定中的穷尽法则看,这种贸易限制是否就是唯一可行的必要措拖可能会引发争议。在1991年“泰国香烟案”中,争端解决小组曾指出:“假设还有任何不与GATT相抵触的替代措施存在,且为该成员国在合理情况下可被期待使用时,则该项与GATT相抵触的限制措施即不是第20条(b)项认可的‘必要’措施。”更有甚者,第三国待遇的效果是看受贸易限制的第三国是否因此而改变其国内环境政策。一项贸易措施是用来迫使其他国家改变其国内政策,或必须改变政策才能具有保护动物生命或健康的效力,那么这种贸易措施并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因而不能适用第20条(b)项的规定;同样,这种措施亦不能被视为第20条(g)项所规定的“主要为保护可能枯竭的天然资源的目的而设立的措施,或使得一国的国内生产或消费受到有效限制的措施”。由此可见,要使第三国待遇不受GATT/WTO的质疑和挑战,似乎不太容易。除了GATT/WTO的基本义务外,MEAs的TREMs还需要与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各个多边协定的规定不相违背。所以,即便一项贸易措施符合第20条的例外规定,当它与多边协定不相容时,仍有可能被GATT/WTO认定为不恰当的。TBT协定对于MEAs采取的贸易措施就极有这种可能性。根据TBT协定,WTO成员可以采用现存的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标准。而《华盛顿公约》、《巴塞尔公约》等MEAs对产品的制造过程和制造方法规定了若干标准,假设这些标准能被TBT协定视为国际标准,则MEAs成员国对此种可能导致贸易障碍的标准的使用不会被TBT协定所质疑或挑战;然而,由于TBT协定采纳一项国际标准的条件包括对该标准遵守与否,须为自愿性质,所以当多数MEAs所制定的标准对成员国是一项义务时,MEAs的相关措施似乎仍难经由TBT协定而取得合法地位。倘若GATT/WTO一旦认定对第三国的歧视待遇、较严格的国内措施及贸易制裁与GATT/WTO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有所抵触。或《华盛顿公约》对特定物种的捕杀、出口限额等;《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于ODS(耗竭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数量限制等,与GATT第11条的消除数量限制条款相违背时,MEAs所追求的国际环境保护目标及国际合作的效果将大打折扣。三、多边环境协议中激励性措施与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潜在冲突MEAs中的激励性措施一般是指对参与国际合作处理环境问题的国家的一种补偿机制,它采取积极和正面的鼓励方式,以达到补偿或帮助成员国的效果。常见的激励性措施一般有提供特别待遇或优惠、技术转让、资金援助、无法遵守程序,联合执行计划、市场开放及天然资源开放等形式。激励性措施在处理国际环境问题中的作用一般有三个方面:第一,它具有鼓励国际社会采取集体行动,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促进最广泛的国际合作以处理环境问题的正面作用。当参与MEAs所需承担的义务过重导致其成本过高,且预期利益又不十分确定时,许多国家可能会因此而失去合作的积极性。而根据共同但有差别性责任原则所制定的激励性措施,往往能将徘徊于MEAs之外的国家包括发达国和发展中国家吸引到MEAs,以使MEAs确立的目标能在最广泛的国际合作下实现。第二,帮助成员国履行其MEAs下的责任与义务。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一个国家加入MEAs后,却因其国内问题,如经济不景气、社会不稳定、技术落后等原因,而导致其无法履行条约义务时,激励性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可确保成员国有足够能力贯彻MEAs所设立的目标。第三,通过激励与援助促使成员国强化其国内经济与环境走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因而所产生的全球性福利可能会超过MEAs的原有目标。在上述多种激励性措施中,资金援助机制为了能最有效促进国际合作与鼓励成员国履行其义务,但也是最有可能引发贸易公平性争议的激励性措施。就贸易自由化的观点而言,资金援助措施可被视为一种国际环境补贴。虽然WTO的现行规定将基于环境因素而给予补贴视为不可对抗的补贴,但这并不能保证MEAs的资金援助措施在WTO框架内能免于挑战与对抗的威胁。换言之,只要资金援助措施损害国际贸易的自由竞争,它就有可能与WTO的《反补贴协议》发生冲突。例如,当一WTO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同时又是《蒙特尔利尔议定书》的成员国,并接受《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补贴援助,以使其工业生产形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当这种受补贴的产品进入市场时,不论其为国内市场还是国外市场,都有可能被其他未受资金援助的成员国,特别是非《蒙特利尔议定书》成员国指控为对该类产品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因此,这类具有激励性质的资金援助首先面临的争议是它能否被视为《反补贴协议》第8条第二项(C)款的不可对抗的补贴。虽然《反补贴协议》第27条中对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20个发展中国家给予特别待遇而暂时可不受制于禁止或可对抗的补贴规定,但这些可能连基本工业都匮乏的低国民生产总值国家很难想像他们如何能在不具有工业与污染能力的情况下接受MEAs所提供的资金援助来使其工业转型。而真正有可能对环境(如臭氧层)造成新的破环,且有能力接受国际环境补贴以改变生产型态的ODS高生产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等),却不能受惠于这一条款。因此这一规定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十分不利。即使有一些补贴可以被视为不可对抗的补贴,其效力也可能因相关规定而受到减弱。例如,依据《反补贴协议》第8条规定的,补贴额度不得超过改善设施成本的20%的限制,及当它对他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时,也可能受到平衡措施的对抗。这种结果,从贸易竞争的角度看或许是公平的,但从促进国际合作以保护环境的目标看,当一项资金援助措施在WTO框架下受到平衡措施的对抗时,其代表的却是一项全球性的环境福利仅仅因为一个国家的贸易竞争力所受到不利损失而被抵销。这样的规范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确有可争议之处。四、解决潜在冲突的可能方式当国际条约之间发生不相容时,习惯条约法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用以处理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通常可能被援引以解决这种争议。因此,当MEAs的TREMs或激励性措施与GATT/WTO自由贸易原则发生冲突时,这些原则或许可以提供一个相对合理的解决方式。第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法则尽管未出现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但它仍为国际间最常用于比较条约优先适用的法则之一。据此,对于处理同一事项的数个条约或法规,具有相对特定性的条约或法规优先于仅具有一般性的条约或法规的适用,即使一般性条约或法规制定的时间较晚。当采用这一原则时,可以界定究竟是MEAs还是GATT/WTO更为特定。例如,从针对ODS与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所设定的贸易措施方面看,《蒙特利尔议定书》与《华盛顿公约》中的有关规定远比GATT/WTO为特定而应优先适用。第二,后法优于前法。这一法则的运用仅为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后法优于前法”通常只适用于相同成员国所缔结的新、旧条约之间的关系。在成员国完全相同时,新条约才能优先于旧条约。故先后缔结于不同成员国间的条约并不因时间关系而有绝对的优先适用关系。因此,WTO与某一MEAs之间的成员国必须全部相同,才能援引这一法则。第三个法则在条约本身就明确表示它与相关条约的关系时,解决优先适用问题。运用这一法则可能是解决MEAs与GATT/WTO相关争议较为理想的方式。在这方面已有成功的先例。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明示,当该协定中的义务与MEAs(《华盛顿公约》、《巴塞尔公约》与《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特别贸易条款不相容时,应以后者优先适用;《华盛顿公约》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其成员国在部分关于海洋物种保护公约或协定下的权利与义务优先于其在《华盛顿公约》下的权利与义务;生物多样性公约也规定,其条款不可侵犯其缔约国在其他既存协定中的权利与义务,除非这些权利与义务严重损害与威胁生物的多样性。尽管在WTO协定第5条中规定:“总理事会应进行适当安排,以其权责与WTO有关的其他国际性政府间组织有效合作。”但这一规定仍然不足以明确表明WTO与MEAs的关系。理想的办法是,WTO参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的模式对MEAs设立特别除外规定,则两者间的潜在冲突有可能得以缓解或消失。

生物多样性措施范文篇7

关键词草地;锡林郭勒草原;退化原因;恢复措施

中图分类号S8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2)08-0300-01

草地生态系统是动植物资源的宝库,也是我国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在调节气候、维护生态安全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人类对草原的开发活动加剧,如过牧、过开采、毁草开地、滥采滥伐等,加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导致草原沙化,植被退化,生产力下降,土地风蚀沙化,水土流失加剧,鼠虫灾害频发,沙尘暴肆虐,生态系统功能失调,草原生态系统退化现象严重,物种多样性下降[1-2]。因此,该文将以锡林郭勒盟的典型草原为对象,研究恢复草原植被以及生态系统的措施。

1草原植被的退化原因

1.1自然概况

锡林郭勒草原是内蒙古高原的一部分,海拔为800-1200m,地形平坦开阔,气候干旱、多风、寒冷。降水量由西北向东南增多,是典型的中温带半干旱、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锡林郭勒盟春季多风雨量少;夏季多雨;秋季天气多晴天,少风;冬季寒冷,降雪量大。草原资源丰富,包含沙地草原、半荒漠草原、典型草原以及草甸草原,植物物种超过1200多种。

1.2恶劣的气候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自然的破坏越来越严重[3]。全球气候的变化,常年的干旱天气,影响了土壤的理化性能,降低土壤的通透性以及蓄水能力,削弱了微生物的作用,从而导致根系不发达,限制各类营养物质的流动,致使草原植物向劣、矮、稀方向发展,牧草品质大幅度退化,加剧了植被演替的现实,植株高度由20cm以上向7cm转变。

1.3人为因素

人们对草原的过度开垦、过度牧羊、毁草开地等活动,是影响草原植被生长、使草原沙化的重要因素。

2恢复典型草原植被的措施

2.1实施围封措施

草原严重退化、沙化,大面积的草原遭到破坏,锡林郭勒区的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国家和自治区以及盟市经过多方面详细调查研究后,对草原采取了春季实施休牧、围封转移以及退耕还林还草等一系列措施。2001年锡林郭勒盟开始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以及围封转移等措施;2003年开始实施春季休牧措施,到2005年春季休牧草场的面积已达到总面积的88%,而到2008年锡林郭勒盟的春季休牧面积已达1697.3万hm2,占可利用草场面积的97%。随着春季实施休牧、围封转移以及退耕还林还草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锡林郭勒盟草原植被状况得到很大改善。围封区以及休牧区内,植被种类增加,密度、盖度以及生长度都明显提高,牧草品质优质化,植被结构优化,植被多样性提高,草原稳定性增强,植被得到了有效的恢复。

2.2以新型工业化反哺生态建设

矿藏、煤海、风能等丰富的自然资源为锡林郭勒盟的工业化生产提供宝贵的资源保障,对各类资源的产业化生产具有重要作用,退牧减畜,减轻草原压力,恢复草原植被,是锡林郭勒以工业反哺生态建设的首要环节。经过长时间努力,锡林郭勒盟牲畜总量由1800万头缩减到1400万头,有效保护了草原植被,缓解了草原压力。另外,政府推进畜种改良,提高经济效益;加大基础设施建设,防灾抗灾;实现畜牧业产业化,加大发展畜牧加工业,高科技养殖业。通过这些措施,减牧同时也加快了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的过程,保证了牧民减牧不减收,最大程度实现了农业产业的发展。锡林郭勒盟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即为基地化、集群化、园区化,集中分布,深度发展,以最小的开发模式,实现最大的经济生产效益。当地在最初,就绕开了“先污染后治理”的思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恢复草原的生态系统[4]。

在以工业发展反哺生态建设时,锡林郭勒盟以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等项目为重点,投入财力、物力、人力改善草原建设。据统计,2000—2008年,在改善草原建设项目中投入20.15亿元,治理草原面积145.2万hm2。同时,锡林郭勒盟采用“三牧”制度,即围封禁牧、划区轮牧及春季休牧以改变牧民对草原的利用方式,农牧区实施林牧结合,在退耕还林地上,大量种植牧草、灌木等,使区域的经济、生态协调发展。

3结束语

从草原沙化到“良性循环”,锡林郭勒盟以6年时间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赢。为达到草原生态系统的平衡,草原植被的健康生长以及草群结构的优化,除了上述措施外,各方对气候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重视,因为干旱的气候条件也是影响草原植被的重要因素。

4参考文献

[1]杨持,叶波,邢铁鹏.草原区区域气候变化对物种多样性的影响[J].植物生态学报,1996.

[2]魏建民,宋珍,安小虎,等.陕西省延安市草原退化的园艺以及草原保护的措施[J].畜牧与饲料科学,2011(5):44-45

生物多样性措施范文1篇8

【关键词】高层建筑;基础;沉降

1.引言

高层建筑在实际工程中,天然地基由于具有较强的压缩性,并且建筑基础在重力和附加应力的作用下就会产生沉降。如果高层建筑的沉降是自然沉降不会对建筑物本身产生较大的影响。但是如果地基较软、土层在水平方向的受力程度不一致,就会导致高层建筑基层沉降不均匀的问题。沉降不均匀会是楼梯产生开裂严重的情况下会使整个楼体发生倾斜,对建筑物的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对高层建筑物基础不均匀沉降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

2.高层建筑基础不均匀沉降的原因分析

由基础沉降的计算公式可知:高层建筑基础沉降主要由附加应力、地基的密度、地基的承受力决定。土体存在的空隙使其具有一定的压缩性,同时也是产生基底附加应力的主要原因。高层建筑基础不均匀沉降的原因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地基土层的不均匀性。高层建筑中地基土不是由一种单一的材质组成因而其密度是不一样的。但是地基在开挖过程中为了简便起见一般讲地基土质看成一种材质,这就出现了计算与施工实际的误差。第二,如果施工中对地基的处理不够科学常见的又回填土的施工顺序不恰当,就会严重影响沉降均匀。另外如果高层建筑在项目开展的前期没能对土质的物理、化学指标进行详细的检测,就容易是地基发生暗洪、坑洞问题。第三,人为因素的影响。人为因素是各种因素中最难以控制的因素,如人为计算错误、人为钻探不到位、人为土层试验差错都会影响后续的计量和测算,诱发基础不均匀沉降问题。第四,地基处理方法不恰当。根据施工方法和措施可知地基的处理方式有很多中,但是每种处理方式对地基的沉降所带来的效果是不一样的。现实施工中很多单位为了节省时间采用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就为地基的沉降埋下了极大的隐患。第五,地基建成后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地基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地下水的管道发生泄漏或者是受相邻建筑物的影响都会引起原有地基的受力不均匀从而发生不均匀的沉降。

3.高层建筑基础不均匀沉降问题解决措施

3.1建筑措施

第一,简化建筑物的体型应力。如果某一工程的地基条件不是很好,为了防止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要尽量简化建筑物的体型。如可以尽量缩小建筑物的长高比例使其呈现一字形。建筑实践表明:此类建筑物整体刚度正好,地基收到的负荷比较均匀,因而产生开裂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建筑物的高低变化太大的话,地基各个部门之间所承载的重量是不同的非常容易发生沉降不均匀的现象。

第二,设置沉降缝。沉降缝在建筑物中所发挥的作用就是建筑物分为多个单元,从而起到一定的防止沉降不均匀对建筑物的损害。沉降缝在保证建筑物安全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因而在设置沉降缝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对于长高比过大的建筑物沉降缝应该设置在其适当的部位;对于平面形状的建筑物沉降缝应该设置在建筑物的转折部位;对于地基土具有压缩性的建筑物沉降缝应该设置在压缩性显著的地方;对于分期建造的建筑物沉降缝应该设置在房屋的交界处。

第三,根据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离。地基中存在的附加应力会向外扩张,会使得相邻建筑物的沉降互相受影响。在软地基上的建筑物如果距离太近,相互产生影响就会产生不均匀沉降,非常容易使建筑产生开裂。

3.2检测控制高层建筑施工中的沉降变化措施

第一,控制高层建筑的“三线”。垂直度的控制,垂直度是保证建筑质量的主要措施,因此在布置地基时应该首先确定建筑物的四个边角处,用激光仪加重锤进行再次校验,从而使建筑物的竖向垂直度的误差减少到最小。

第二,轴线的控制。轴线传递,高层建筑施工中脚手架应该与施工层同步向上移动。过程的控制应该首先挂起两条线然互浇筑剪力墙,在这个过程中要保持墙体的垂直度。在这个过程中要主意以下几点:支撑模板时要严格控制好剪力墙的四个角,严格将四个角的垂直偏差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浇筑混凝土时必须确保轴线和模板的严格一致,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第三,标高线的控制。为了更好地对标高线进行控制应该在每层预控轴线上至少流出四个洞口对标高进行定位,同时根据建筑物的总体高度对每层的标高进行复核,如果这四个点在同一个水平线上才可以确定标高。

3.3建筑裂缝的控制措施

建筑裂缝的控制应该做好以下措施:首先,做好“放”的措施。在这一过程中应该设置永久性的伸缩缝,同时在建筑物的外墙部分还应该留有分隔缝。其次,做好“抗”的措施。为了避免结构断面突变而带来的应力应该用混凝土配合空心砖进行墙体的砌筑,预留的门窗洞口应该用钢筋混凝土砌筑。从而提高建筑物的“抗”应力能力。在实际施工中应该将“放”、“抗”措施相结合,合理设置后浇带从而确实保证建筑物的安全。

3.4高层建筑结构措施

第一,减轻建筑物的自重。为了减轻建筑物中墙体的重量,在施工中应该大力提倡使用高轻墙体材料,从而减轻墙体的重量。某些非承重的墙体则可以不用混凝土和砖结构可以用轻质的隔墙代替,但是所使用的材料不能削弱。也可以采用预应力结构、轻钢结构或者其他的空间结构。如果室内的平地需要抬高的话可以选用自重轻、回填土少的形式来填平,或者可以考虑用架空的方式来填平。

第二,合理设置圈梁。如果建筑物的砌体需要承重,则不均匀沉降会使墙体出现开裂现象。所以在建筑实践中应该设置圈梁从而增加墙体的受阻挠的能力。设置圈梁可以避免当墙体受到挠曲时圈梁可以像钢筋梁那样拉住整个墙体,增加其受拉力的能力,从而充分弥补其抗拉力不足的弱点。另外,圈梁必须与墙体连城一个整体,否则圈梁不能发挥应用的作用。每道圈梁应该尽量与外墙相通,承重的墙体应该其他的墙体形成闭合系统,从而增强建筑物的整体性。

第三,调整基底的附加应力。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应该改变基底的尺寸,从而达到控制沉降的目的,但是必须根据工程的具体施工情况达到控制附加应力的目的。

其次,采用非敏感性的结构来控制建筑物的沉降。在施工中采用排架或三脚架等结构,当支架发生相对位移时候非敏感性的结构可以减少附加应力,从而避免不均匀沉降的问题的出现。

4.结束语

地基的不均匀沉降会给建筑物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地基的不均匀沉降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因此,在建筑施工中应该根据其出现的原因采用不同的解决措施,从而达到保证建筑物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孙宏伟,李刚.高层建筑中质量监督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辽宁建材.2007(06)

生物多样性措施范文篇9

关键词地震灾区;绵远河源头流域;生态修复;基本原则;措施

5·12汶川特大地震使绵远河流域遭受了巨大的破坏,尤其是绵竹市境内的汉旺镇至九顶山的绵远河源头流域段灾难空前。不仅当地基础设施、住房和设备等损失惨重,而且林地和森林植被也损失严重。地震后,由于岩石大面积松动,土壤层与岩石部分脱离,造成大面积的山体滑坡;加上灾后泥石流、堰塞湖、洪水等次生灾害,使植被失去了附着的基础,很多林地变成了不毛之地[1-2]。修复绵远河源头流域生态系统事关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建设,是极重灾区绵竹市最重要、最困难的工程之一。

1地震造成的危害

一是道路、水、电和房屋等设施被彻底损毁,不仅严重影响到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制约了生态修复的进程。二是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地震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损毁大量植被,从汉旺镇入山口至九顶山源头,沿河两岸满目疮痍,到处都是裸露的岩石和秃岭。植被的破坏也影响到了该区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大量野生动物无法在被破坏后的环境中生存。而垮塌的山体掩埋了河道,造成原有水生物的消失。这些都对区域内生物多样性造成极大的破坏。三是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在短期内增多。由于山体崩塌、松散,没有植物附着在上面,雨水直接冲刷地面造成水土大量流失。在遇洪雨季节随时出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四是生态景观发生变化,旅游资源面临重组。由于地震影响,旅游景区、景点、景观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变化,有的景观不复存在。同时,又产生了许多新的景观,如地震产生的一些堰塞湖、奇异的地形地貌,都是一些宝贵的旅游资源。使震后的旅游资源与震前将有很大的不同,面临着重组。

2生态修复基本原则

在修复工作中,应该多角度与多层次相结合、宏观性与微观性相结合、开放性与系统性相结合、阶段性治理与长期性维护相结合[3-4],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与组织下,集合相关专业单位和人员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生态优先原则。该区域的特殊性决定了生态修复必须把生态效益放在首位。不管无人区还是有人区,人迹罕至区还是人为活动频繁的区域,在制定生态修复规划、方案、措施时都必须生态效益优先,在执行过程一以贯之。二是整体性原则。把流域的生态修复、保护和整个流域的利用、补偿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建立长效机制,从政策、项目资金和制度上保障生态修复取得实效。三是重点性原则。修复重点是在源头、河流两岸、公路沿线、城镇周边、农业生产集中地、旅游景点周边。注意防范工矿业、农村聚居地和流域内的水质污染,逐步恢复水生物种类,达到流域水质良好、生态恢复、景观优美等重点目标。四是多样性原则。应用技术的多样性,倡导以生物措施为主,工程措施为辅,以工程措施支持生物措施的综合技术应用,达到低成本创造高效益的最佳产出目标;应用物种多样性,应以本地物种为主,引进适生品种,丰富植物种类;在生物保护和开发利用上做好文章,尤其是生物保护与生态旅游开发相结合,实现功能互补。

3生态修复需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是功能因素。该区域由乡镇及工矿企业、农村及农业、自然生态系统3个系统构成一个自然与经济社会相复合的生态系统,因此应在功能分区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进行规划,并落实相应修复措施,兼顾流域生产、生活、旅游、生物繁衍等,使人类与自然活动所依赖的基本环境得以保存,在实现生态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和经济效益。二是海拔和立地条件。针对不同的海拔、立地条件应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宜自然修复则自然修复,宜封山育林则封山育林,宜人工栽植则人工栽植。对必须采取工程措施稳定植被基质的地块,就应科学落实相应的工程措施,确保生态修复成效。对于需采取撒(点)播或人工植苗进行生态修复的,必须选择适应修复地块海拔、立地条件的物种,做到适地适树。三是植物的配置。植物的遴选配置要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即使通过试验确定了一些先锋植物品种,也必须考虑植物群落的种类、结构对环境的响应与作用以及植物群落种间相互关系。对于乡镇、工矿企业、居民聚居区选择植物既要考虑绿化又要考虑美化;农村选择植物可适当考虑经济类林木,使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景区选择植物在生态效益优先的前提下,需考虑景观类植物的搭配,做到生态良好、环境优美。

4生态修复的难点问题

一是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从汉旺镇入山口至九顶山受灾区域复杂多样的气候、地形、地貌以及4000m以上的高差,形成了高山生态系统、盆周山地生态系统、陆生生态系统、水生生态系统等丰富的生态系统类型。二是地质与土壤的复杂性。该区域处于四川盆地向青藏高原的过渡区域,地质构造属龙门山褶皱地带,地处龙门山断裂带,山地由西北向东南逐渐下降,依次形成高山、中山、低山。因受强烈褶皱、断裂和地震影响,山体破碎,奇峰突起,岩断峡险,沟狭谷窄,在长期的气候、地貌、植被、成土母质等自然条件和社会生产活动因素综合影响下,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土壤类型,垂直分布明显。海拔1600m以下为山地黄壤,海拔1600~2300m为山地腐殖质黄壤,海拔2300~2850m为山地棕壤,海拔2600~3500m为山地区黄棕壤,海拔3300~3500m为亚高山草甸土(阳坡),海拔3500~4000m为高山草甸土,海拔4000m以上分布高山流石滩荒漠土。三是受损林地适宜物种的稀少性。由于地震受损林地山体破碎、土壤流失、岩石裸露,大多数受损地块立地条件非常差,在这样的地方能生长的物种较少。四是生态功能需求的多样性。在这一区域生态修复的主要任务是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绿”是主要目标,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效益是主要目的。与此同时,还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功能的需要,如旅游对生态景观的需要,未迁徒的当地农民增收对林种、树种的需求。

5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一是按适地适措施、适物种的原理进行植被修复。由于地震损毁的林地多处于陡坡地段,且立地条件差,因此总体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海拔2800m以上地段、海拔2800m以下坡度大于45°的地段和较大面积岩石裸露地段宜采用自然修复;海拔2800m以下,坡度大于35°、小于45°的地段可撒播和点播,进行封山育林,让其自然修复,立地条件较好的地段可人工植苗;海拔2800m以下、坡度35°以下地段和公路沿线尽量以人工植苗为主。二是先锋植物种类遴选与配置。在地震损毁立地条件差的地块应选择先锋植物,要选择适生、对周围环境无害、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种类,如刺槐、槭树、沙棘等。同时,对先锋植物的配置要以乡土植物为主。三是土壤基质巩固。对于人为活动频繁、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段需采取工程措施巩固土壤基质,如挖截流沟、砌挡土墙等。四是生态修复技术措施。对于封山育林的地段应划定封山育林区,禁止人畜进入,加强巡护和宣传。对撒(点)播地块应考虑不同种类种子混播。对人工植苗造林地块,在整地前首先清理林地,清除落石和倒木,整地采用穴状整地,在穴内植苗;栽植乔木树一般要求苗高1.5~2.0m,针叶树一般要求苗高0.6~1.0m,灌木苗木则视具体情况而定,栽植苗木符合壮苗要求,提倡使用ABT生根粉浸苗处理。在土层较薄的地方,栽苗后应选用苔藓、死地被物、枯枝落叶或石片覆盖穴面。

6参考文献

[1]陈广仁,苏青,吴晓丽,等.加强震后生态评价促进灾后生态修复[J].科技导报,2008,26(15):19-26.

[2]戴方喜,许文年,陈芳清.对三峡水库消落区生态系统与其生态修复的思考[J].中国水土保持,2006(12):6-8.

生物多样性措施范文篇10

关键词:温室;花卉病害;综合防治

对温室花卉的生产来说,病害构成经常性威胁。栽培花卉极易感染许多病害,而花卉消费者要求生产者提供近乎完美的花卉产品。温室环境非常适合花卉生长,同样,也非常有利于病害的发生和发展。特别是在花卉品种繁多的同一温室里,由于不同花卉品种对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的要求不尽相同,必然有部分花卉品种处于非适宜生长条件,因而更有利于病害滋生。由于温室花卉价值高、病害的严重性以及温室内的环境条件可以控制,因此在温室花卉生产中,采用多种对策控制病害,较之其他农作物生产系统更为有利和可行。

为阻止病菌侵染,花农往往多数使用农药,这有悖于病害防重于治的原则。一个有效的预防病害的计划必须立足于清洁温室和优化栽培措施,而不是化学防治。温室清洁和优化栽培措施对一般病害的防治是行之有效的,而化学防治更多的是以特定病害作为目标而实施的措施,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化学防治措施,只是化学防治应作为田园清洁和栽培措施的补充,而不是替代。

1环境控制

植物侵染性病害是由活的病原体引起的,病原的生长和繁殖在很大程度上受土温和气温或两者共同的影响,正如寄主植物的生长受温度影响一样,在经济和使用限度内,温室温度也同样有利于病原菌生长,病害就容易发生。如果植物和病原菌生长的最适温度相差甚远,温室管理人员就可以通过控制温度来控制病害的发生。相对湿度和温度是不可分割的,当气温上升时,相对湿度下降。气温下降时,相对湿度增加。温室中植株表面上的冷凝水,为病原体的活动提供了理想环境。因此,温室环境的控制尤为重要。

1.1灌溉

大多数病原体需借助植株表面上的自由水侵入寄主。对多数病原体,飞溅的水是在植株间传播的重要途径。不适当地向植株顶头浇水,由于植株表面浇湿以及植株间病原体的反溅,可增加发病率和严重度。重浇、频繁地当头浇水还使温室的湿度增加,更有利于病害的发展。水分过多,特别是排水不良的介质,可促使腐霉和疫霉发生,引起猝倒病、根腐病和冠腐病。适宜的灌溉方式应该是将水灌到土面,这样可以使大部分植株的地上部保持干燥,有助于控制叶和花的病害;灌溉水量和灌溉次数应根据温室土壤的持水性和植物的需水状况以及环境条件来调节。

1.2光照

光的质和量对病害发展很少有直接作用,但对花卉的生长却有很重要的作用。光照强度强到引起叶和花的损伤后,将有利于灰霉病这类病原物的发展。低光照强度导致植株组织多汁液,更易染病。夏季温室常需遮荫以防止强光照引起花卉受损伤,这一措施还有利防止高温出现。但遮荫过度会产生植株多汁液现象。光照强度应控制在适合植株生长发育的程度。

1.3通风

相对湿度高有利于灰霉病菌等真菌产生孢子及侵入寄主。相对湿度高也妨碍植株过湿部位干燥。而潮湿部位有利于病原物侵染。通风良好的温室,植株表面干燥,不利于病原物侵入植株体内。适当利用风扇,控制植株间距以及搭建网状种植台等措施都有助于温室空气流通,从而预防病害流行。

2栽培措施

2.1调整播种期或移栽期

许多病害的发生往往局限于花卉植株的某一生长时期。提早或推迟播种或移植,则可以减轻病害的发生。

2.2注意轮作,防止重茬

对于一些忌连作的花卉,如菊花、唐菖蒲、翠菊等,应每年进行花盆消毒,换上新的培养土,以减少发病机会[1]。

2.3植株的搬动

搬动植株时,即使是小心作业也可能造成伤口并使其成为病原体的侵入点。任何搬动植株的措施如移栽、间苗、套袋、换盆等都能造成伤口。要尽可能小心地搬弄植株以便伤口的数量和严重程度减少到最低限度。植株潮湿时搬动也可能增加病害发生,因此应避开这种情况。

2.4整枝与整修

花卉的生产常需整枝和修剪。结合整枝和修剪,剪除发病枝条、叶和根等器官。植株整枝或修剪时常会造成病原体侵染的伤口。不要经常去整枝或修剪。对整枝和修剪丢弃的植株残体(特别是病根、枝和叶)应尽快移出温室并烧毁[2]。

2.5间苗

种植地间苗对生产高质量的花卉是必需的。种植过密往往使植株周围的空气流通受阻、植株表面不易干燥,极易造成病害的流行,而间苗则可使植株的小环境不利于病害的发生。同时,植株可以获得更多的阳光和营养,生长得更健壮,从而可增强其对病害的抵抗作用。

2.6清除杂草

杂草往往是一些病原物繁殖的场所,如一些病毒病常以杂草作为寄主,及时清除杂草,清洁园圃,是防治花卉病害的必要技术措施。

2.7生长调节剂的使用

和所有的农药一样,生长调节剂必须使用适当,以免使植株中毒。如使用生长调节剂不当,可能使植物组织对病原体的侵染更加敏感。

2.8合理施肥

适当地使用化肥是生产优良花卉所必须的。适度的、均衡完善的施肥方案可生产出优质的花卉。施肥水平低导致植株矮化和各种缺素症状。氮肥水平低导致早衰现象,也变得对弱寄生性和继发性病原体更易感染。高氮肥使植株过于多汁也同样会增加叶部病害。有机肥料要腐熟,以防止造成烂根。

3选用抗病品种

选用抗病品种是最经济、最有效的病害防治措施,能大大减少化学农药的施用,有利于保护天敌,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有些花卉已育成了抗病害的品种,如蔷薇、香石竹等有抗锈病的品种,翠菊有抗立枯病的品种,兰花有抗炭疽病的品种,月季花有抗黑斑病的品种等。对于像病毒病、类菌原体病害和系统性侵染的真菌病害往往缺乏有效的药剂,抗病品种的应用显得更为重要[3]。

4选用无病植物材料

生物多样性措施范文

【关键词】智能防盗;门禁;监控;报警

图书馆作为社会的信息机构,承载着为读者提供知识和信息的社会责任。图书馆因其良好的阅读氛围和优美的借阅环境受到各类读者的欢迎,完善的软硬件服务赢得了读者的认可和好评。但是,随着读者意识的加强,怎样更有效地保护藏书和读者的阅读隐私成了他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虽然目前我国的传统防盗措施已经非常完善,但是还不足以全方位地保护各种珍贵藏书以及读者隐私,为了读者能在图书馆安心阅读,图书馆的安全防盗措施已经不能再拘泥于传统形式,要寻求更高、更广阔的发展。智能防盗措施能够更好地解决读者在隐私保护方面和藏书方面遇到的问题,在传统防盗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对智能防盗措施的投入与使用,以期能够为图书馆的发展提供最全面的防盗安全保障。

一、传统防盗措施的局限

(一)我国传统防盗措施现状。目前,就防盗措施这方面而言,我国大部分图书馆都采用门禁防盗作为防盗措施的主要手段,与之相配和使用的是感应磁条。将带有黏性的磁条黏贴在书脊中,就相当于给书籍充上了磁,那么书籍在借出的同时就需要消磁,没有消磁的书籍在通过装有感应器的门禁时就会发出警报声以达到防盗目的。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在最流行的防盗磁条就是RFID。RFID是目前我国使用率最高,最广的一种防盗磁条,但是它的防盗原理和老式的感应磁条一样,都只能依靠门禁系统来实现其防盗价值。

(二)传统门禁防盗措施的局限。上世纪90年代,我国图书馆以闭架式服务为主,读者到图书馆借书,都是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帮忙找书,读者不能进入书库自主借阅。现在,我国图书馆引入超市管理法,让读者到书库自己找书,自主借阅。这样虽然提高了书籍的借阅率但同时也增加了书籍的遗失率。读者将书脊中的防盗磁条撕掉,或者在反复的高频借阅中防盗磁条的灵敏度会降低等,这些都让门禁防盗措施失去了它的保护能力。

现在图书馆都在向借、阅一体化模式发展,这样大大节省了图书馆的空间资源,据统计,高达77%的读者是为了享用图书馆优越的阅读环境,在这样一个无人打扰的空间,读者能够完全地放松下来,安心地做自己的事。完善的防盗措施是自助借阅的保障,使借、阅一体化服务模式得以有效发展。

随着图书馆智能化进程越来越快,单纯的门禁防盗措施已经不能满足时展的需要。高智能的安全防盗措施才能够保证读者正常、有序地借阅图书,才能够保证各种藏书的安全,以及读者的隐私安全。智能防盗措施应该是全方位的,高覆盖率,涉及到图书馆的方方面面。为了实现智能防盗措施的全面实施,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完善智能防盗措施的方法

(一)门禁措施。读者到图书馆借阅图书或工作人员到图书馆上班,都要通过身份识别才能进入,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读者和工作人员是本图书馆的读者或职工而非社会上的闲杂人等,让图书馆有一个相对安定的借阅环境。这样,在完整的防盗措施中,门禁措施被首当其冲地排在了第一位。它是保证图书馆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门禁措施如此重要其实早在很久以前就引起了图书馆的高度重视,并经历了几代的发展,最早出现的网络化门禁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随后门禁措施又经历了许多变化。

1.密码识别。第一代门禁措施采用的是密码识别,它是通过检验输入密码是否正确来识别进出权限的。这种门禁措施操作简单,无需进出人员携带任何凭证,只要记住密码,随时都可以进入图书馆。但是@种门禁措施也有它的缺点,如果进出人员忘记密码,就不能进入图书馆,这样会给广大读者和工作人员带来很大的不便。再者,如果不小心泄露了密码还会造成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图书馆,给图书馆带来潜在的危害。因此,密码门禁由于其自身安全性低和便捷性差已经被普遍淘汰。

2.卡片识别。通过读卡或读卡加密码方式来识别进出权限。按照卡片种类,我们又可以把卡片分为两种:一种是磁卡,另一种是射频卡。磁卡的优点是成本低,一人一卡,使用方便。但它的缺点是,磁卡很容易磨损,一旦过度磨损,读卡就会失败,卡片因此就会作废,寿命很短。而且磁卡还很容易受外界磁场的干扰,卡片信息受到磁场影响而丢失,卡片便无效了。但是,射频卡的出现解决了磁卡的这两大缺点。它采用无接触模式,灵敏度高,开门方便,快捷。它不容易被复制,安全性能高,寿命长。射频卡识别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门禁措施,它被广泛应用于学校、医院、银行等重要场所。但由于其成本较高,所以没有完全普及,一些落后的地区仍然在使用密码识别。

3.生物识别。生物识别是通过检验人的生物特征来识别进出的。生物识别又分为指纹型、虹膜型和面部识别型等。从识别的角度来说,它非常方便省事,不需要记住密码,也不需要携带任何卡片,只要本人到场进行生物验证即可。而且它的安全性也非常高,因为每个人的生物特征都是不同的,指纹、虹膜、面部特征都是独一无二的,这个世界上绝对找不到两个相同的指纹、虹膜以及面部特征。所以,在安全性能方面,生物识别是做得最好的。但是,生物识别对使用者的条件要求很高,比如使用者的手指不能有划伤,眼睛不能红肿出血,脸上不能有伤等等。而且生物识别的成本也特别高,这也是生物识别没有办法普遍使用的重要原因。

(二)监控措施。随着安全意识的提高,视频监控也慢慢走人图书馆。视频监控以实时性、先进性、实用性等特点受到各大图书馆的欢迎。它的实时记录功能能够准确无误地记录当时所发生的情况,为使用者提供有利的证据和依据。整个监控措施建成后在十年内都会保持先进,视频监控所采用的设备和技术能适应未来的发展并能够及时地升级换代。视频监控将成为一个集可靠性、保密性、操作简便性为一体的安全措施。

1.传统模拟监控措施。传统监控措施在我国图书馆刚刚引进监控的时候最为昌盛。图书馆的各个区域及楼层都布有摄像头,以便记录整个大楼的安全情况,如果出现突况就可以及时调出视频查找究竟。但是,传统的模拟监控的有效距离只有二、三百米,这样在监控点和控制中心就需要铺设电缆,而铺设电缆的费用相当昂贵,往往会占据整个监控费用的80%。除此以外,监控中心设备繁多,结构复杂,需要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知识才能胜任监控中心的监控工作。这样一来,除了铺设电缆的费用外,图书馆还得抽出经费,把操作人员送到相关部门培训,这样就大大地增加了成本。基于这样的原因,这种传统的监控措施也日渐在图书馆衰落。

2.以硬盘录像机为核心的第二代准数字化视频监控措施。相对于传统模拟监控措施而言,以硬盘录像机为核心的第二代准数字化视频监控无疑是一次飞跃。在监控应用中,数字硬盘录像机放置在监控点前端和摄像机相连,对视频信号进行数字化转换然后压缩在硬盘上,通过电信数据网络或其它网络上传到监控中心。它摆脱了传统模拟监控必须铺设电缆的缺点,使其结构大为简化。但是,由于本身技术结构的局限性,以硬盘录像机为核心的第二代准数字化视频监控始终无法解决图像传输时间过长,无法实现多条线路同时监控等问题。

3.以网络视频服务器为核心的第三代全数字化远程视频集中监控措施。第三代数字监控措施是以网络为依托,数字处理为核心,集光电感应器、计算机系统、数字传输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一体的全新监控模式。它不仅具有第二代准数字化视频监控所具有的快速处理数据的能力,视频传输清晰以及可同时监控多条线路的优点,而且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把监控中心和网络可以达到的任何一个监控点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系统,真正做到了对视频监控远程、实时、集中的要求。

(三)报警措施。报警措施采用国际上最新的周边安防,周界报警概念:以“阻挡为主,报警为辅”,即把入侵者阻挡在周界之外。把犯罪活动制止在发生之前,让入侵者知难而退。当有入侵者闯入时,报警器就会发出警报,通知保安人员并联动视频监控。这和传统的报警监控是不同的,传统的报警器只能在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提供信息和记录,不能有效地防止外人的入侵。

1.开关式报警器。第一代防盗报警是开关式报警器,这种报警器主要安装在门和门框上,只要有非法者强行闯入,图书馆的主机系统就会自动报警。除此之外,主机显示器还会显示报警地点和报警性质。开关报警器因其成本低廉,安装方便等特点受到普遍的好评,并被广泛的使用。但是,开关报警器的局限性很高,只能安装在门上,而不能安装在其它物体上,这样就大大限制了开关报警器的防盗范围。

2.玻璃破碎报警器。第二代报警器是安装在室内的玻璃破碎报警器,玻璃破碎报警器又叫振动报警器,它是粘贴在玻璃上的,当有人敲砸玻璃时,就会鸣笛报警。玻璃破碎报警器可用于其它任何有振动的场合,它的警报声可以吓跑盗贼和提醒工作人员注意来人的动向。它被广泛用于门窗、保险柜、文件柜、机械设备,室内、室外露天等各种物品,当一旦感应到轻微振动就会发出高达120分贝的高音报警声以便达到及时报警等阻吓作用。

3.空间移动报警器。第三代报警器是空间移动报警器,例如超声波和红外线报警器等,它的特c是:只要在它警戒的范围内有人移动就会自动报警。这种报警器利用人体的热感应原理,当发现有人在红外线报警器的范围内移动,那么红外线或超声波就会捕捉到人的温度,一旦感应到温度,移动报警器就会启动。这种报警器是目前最先进的一种报警措施,它准确率高,辐射范围广,是各大银行和国家档案馆普遍使用的一种报警器。但因其高昂的造价,这种报警器还没有办法大量在图书馆使用,我国大部分图书馆仍然在使用第一代和第二代报警器。

三、结语

完善的智能防盗措施是由门禁措施、监控措施、报警措施这三部分组成的。这三部分相互协作构成了图书馆安全防盗措施网,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都有可能影响到图书馆的防盗保卫工作。由此可见,在图书馆内部成立智能防盗措施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未来图书馆智能化发展趋势。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提高图书馆保卫人员的防盗知识,熟悉智能防盗措施的原理并合理利用,将传统防盗措施与智能防盗措施相结合,为维护图书馆的秩序、藏书安全、隐私安全作出最大的贡献。

(本文系四川省文化厅2016年度图书情报学与文献学规划项目:图书馆传统安防措施与智能安防措施的结合研究―以防火和防盗安全为例(立项编号:WHTTSXM[2016]34)的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林幼平.高校智能安防报警系统[J].福建电脑,2010(5):140―160.

[2]陆璐.物联网中RFID智能门禁系统研究[J].信息技术,2013(7):86―90.

生物多样性措施范文

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但它不能回避全球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对自由贸易原则提出的挑战。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到底应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调整多边贸易体制、修改多边贸易原则和规则以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还是不触动这些既有的原则和规则、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内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这是已经争论了十余年而且仍没有定论的问题。〔1〕

在乌拉圭回合确立的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中,虽然一些条约的某些条款涉及环境保护,〔2〕却不存在任何关于环境保护的专门条款;《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也只是在前言中提到,该组织的主要目标是“维护一个公开的、非歧视的、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同时,也要“为着持续发展的目的而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保全”。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设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负责对贸易与环境关系中涉及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并就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约的修改提出建议。不过,迄今为止,委员会的工作成绩可谓差强人意。〔3〕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将贸易与环境确定为重点议题之一,〔4〕体现了这个问题的迫切性。但就目前的情形判断,此次谈判的前景殊难预料。〔5〕

通过多边谈判修改规则无疑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但这一过程注定是漫长和艰难的。在规则修改之前,世界贸易组织需要不断面对由于其成员实施环境措施而导致的争端。如何解决这些争端,既关系到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协调,也会影响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将分析世界贸易组织内“环境争端”产生的原因,并通过考察该组织解决这些争端的实践,探讨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可能性。

一引起争端的主要原因:单边环境措施

可能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引起争端的环境措施,其目的是保护环境,而其形式却是对贸易予以限制,或者至少具有限制贸易的效果。它们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国内立法的单边环境措施,另一类是基于多边环境协定(MEAs)的环境措施。迄今为止,多边贸易体制内的“环境”争端都是由于单边环境措施而产生。

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环境法规和环境标准,广泛涉及产品的质量、成分、包装以及生产工艺或生产方式。例如,规定汽车发动机的废气排放量,禁止洗涤剂、杀虫剂等产品中含有某些有毒化学物质,要求产品包装使用可回收利用的材料,要求捕鱼方法不得危及某些濒危海洋生物,等等。这些国家的环境法规常常允许其政府对不符合上述环境标准、可能危害环境的进口产品采取贸易限制措施。

然而,由于不符合进口国的环境标准而在市场准入方面受到限制的出口国通常指责进口国是利用环境措施设置贸易壁垒,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关于环境措施的贸易争端就是在这种分歧中产生的。这里提出的关键问题是:在多边贸易体制内,一个国家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环境法规和实施环境措施的权利,是否应受它根据《关贸总协定》及其他相关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的限制?如果是,应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

原则上,《关贸总协定》禁止采取单方面贸易限制措施。这些措施是与总协定的一些基本规定相抵触的,如关于最惠国待遇的第1条、关于国民待遇的第3条、关于禁止数量限制的第11条第1款等。但是,总协定第20条规定了可以背离非歧视原则的“一般例外”。其中的b款和g款经常被援引作为实施单方面贸易限制以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正当理由。根据这两款的规定,国家可以为保护人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而采取必要的措施但第20条的导言还规定了实施这些措施必须遵循的条件,即“不得构成专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并没有预见贸易与环境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进入80年代,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普遍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与贸易相关的环境措施,如何处理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就成为GATT面临的新挑战。从1982年到1995年,GATT争端解决程序共受理了七起涉及单边环境措施的争端:1982年“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和金枪鱼制品”争端案;1987年“美国征收汽油税和其他环境税”争端案;1988年“加拿大限制出口未加工的鳕鱼和鲑鱼”争端案;1990年“泰国限制进口香烟”争端案;1991年第一个“美国限制进口金枪鱼”争端案;1994年第二个“美国限制进口金枪鱼”争端案;1994年“美国汽车税”争端案。这些争端的共同特点是,申诉方指责被诉方采取的环境措施违反了总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禁止数量限制的原则性条款,而被诉方则声称其环境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中b款或g款的规定。因此,对这些争端的解决主要是围绕着对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的解释。

在关于贸易与环境关系的讨论中,强调贸易自由化的学者对GATT的上述争端解决实践给予了极高的评价,认为“GATT关于环境措施的案例法很好地说明了GATT法和GATT争端解决制度在有效处理新的世界性挑战方面是成功的……”;〔6〕而且,它“不仅证明‘绿色保护主义’和‘绿色帝国主义’是多边贸易的威胁,还证明GATT争端解决程序为遏制这些威胁提供了有效的手段,而并没有限制国家决定其环境政策目标、利用有效环境政策手段的”。〔7〕

但是,通过考察GATT解决上述争端的专家组报告,笔者认为,尽管GATT承认缔约方享有决定其环境政策的自,但担心环境措施被利用为贸易保护工具的倾向却始终占据上风。在上述争端中,援引总协定第20条b款或g款提出的主张都无一例外地遭到专家组的否决。专家组认为,总协定第20条规定的是例外条款,必须予以狭义的解释;而且,援引第20条有关条款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这样,被主张符合总协定第20条b款或g款要求的环境措施显然要受到严格的审查,而要想在GATT框架内证明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贸易限制的合法性实际上就相当困难了。例如,专家组对第20条b款“保障人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中所谓“必要性”的解释是,“没有可选择的符合总协定的措施或者没有与总协定抵触更少的措施的情况”。〔8〕也就是说,专家组所关注的不是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是“保障人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这个目标所必需的,而是强调措施必须在“最低限度”违反总协定的其他规定。此外,专家组对第20条g款也作出了严格的解释,强调为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的“相关措施”,必须是以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为其主要目的的措施。〔9〕专家组确定的这些审查标准是值得商榷的。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专家组对总协定第20条的解释只是关心有关措施是否符合总协定,而没有考虑到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10〕

最能体现GATT对环境保护持保守立场的例子是第一个“金枪鱼”争端案。美国于1972年制定了《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禁止任何直接或间接对海洋哺乳动物造成伤害的捕鱼行为,禁止进口通过这种行为捕获的鱼类及其制品。由于墨西哥使用大型拖网捕获金枪鱼造成大量海豚死亡,美国根据上述法律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及其制品。1991年墨西哥向GATT提起申诉,指责美国的行为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11条和第13条。美国则援引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作为辩护的理由。〔11〕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争端对于处理多边贸易体制内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它提出了日后世界贸易组织在解决关于环境措施的争端时必须面对的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如何对待涉及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的环境措施;二是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是否要受适用范围的限制,即国内措施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实际上,这两个问题是紧密相联的。由于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引起的环境危害通常发生在进口国以外,而进口国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采取的贸易限制就必然提出了国内环境措施实施中的域外效力问题。

在第一个“金枪鱼”争端案中,专家组否定了美国提出的不同捕捞方法捕获的金枪鱼不是“相同产品”的观点,认为“相同产品”只涉及产品本身的性质而与产品的生产或加工无关;而且认为总协定第3条只允许对进口产品适用国内质量法规而不得适用关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国内法规。专家组同时还否认美国的行为符合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的要求,认为这两款只适用于采取措施的国家的管辖范围以内。〔12〕专家组的上述主张遭到广泛的批评。批评意见认为GATT的立场与日益强烈的环境保护要求背道而驰。〔13〕有学者甚至这样评价,GATT在“第一个‘金枪鱼’争端中的推理是大胆的,但却误入歧途,它试图在国际法律秩序正在发生的根本变化面前维持GATT法律秩序与世隔绝的状态”。〔14〕

尽管在第二个“金枪鱼”争端中,GATT对上述关于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适用范围的解释有所修正,但却提出了新的限制,即一个国家不能在追求环境目标时采取迫使其他国家改变政策的措施。〔15〕

GATT在“金枪鱼”争端案中所坚持的原则使关注环境保护的人士担心GATT的有关规定会成为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的重大障碍。这种担心并非毫无道理。因为不同的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会使产品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完全不同;GATT对“相同产品”的定义不能促进采用对环境有利的生产方法。而GATT对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适用范围的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全球环境保护的需要不一致。臭氧层损耗、全球变暖、酸雨、水污染、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生物多样性锐减等等,这些都绝非某一个国家面临的环境问题;防止全球环境恶化、保护人类共有的资源是每个国家的义务。而贸易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有效的环境保护手段。因此,如何将各国单方面保护环境的行为尤其是保护人类共有资源的行为与多边贸易体制协调起来,是世界贸易组织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没有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做任何修改。除了《关贸总协定》外,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中还有一些条约在不同程度上涉及环境保护。其中,《贸易的技术障碍协定》和《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与环境的关系最为密切。这两个协定都强调,各国在制定技术规章或采取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时应遵循现行的国际标准;而且,技术规章或卫生、植物检疫措施不应超过为实现合理目标(包括保护人、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和保护环境等)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在情况相同的成员之间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不仅如此,这两个协定都规定了“最少贸易限制”(theleasttraderestriction)原则。《贸易的技术障碍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如果导致采用有关技术规章的情况或目标不存在,或者如果情况或目标发生变化后,能采用更少贸易限制的方式时,则这些技术法规应予以取消。”《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第5条第4款则规定,“成员在决定合理的卫生或植物检疫保护程度时,应考虑尽量减少贸易的负效应这个目标。”显然,环境保护虽然被承认为是合理目标,但这些规定的主旨仍然是维护多边贸易体制、防止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现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内,一个国家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环境法规和实施环境措施的权利,要受它根据《关贸总协定》及其他相关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的限制。至于这种限制的范围,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世界贸易组织在解决关于环境措施的争端时对上述有关条款的解释。

这样,在处理贸易与环境关系的问题上,世界贸易组织是否在实质上有别于GATT,也集中体现在争端解决中。

二“环境”争端解决中的新迹象

世界贸易组织在成员数量、职权范围、运行机制以及影响力等各个方面都使以前的GATT难以望其项背。其中,全新的、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制度尤其引人瞩目,它所表现出来的高效率已经为世界贸易组织赢得良好声誉。在世界贸易组织已经解决的争端中,下列争端是因环境或健康措施而引起的。它们是:1996年巴西、委内瑞拉诉美国的“汽油标准”争端案,1997年美国、加拿大诉欧共体的“荷尔蒙牛肉”争端案,1998年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诉美国的“虾和海龟”争端案,2001年马来西亚诉美国的“关于实施虾和海龟争端裁决”的争端案,以及2001年加拿大诉欧共体的“石棉”争端案。与前文提到的GATT时期的“环境”争端一样,这些争端涉及的核心问题仍然是:一个国家实施的单边环境措施是否符合《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中b款或g款的要求。通过考察世界贸易组织解决这些争端的实践,可以认为,已经出现了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新迹象。

(一)关于《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的解释

《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允许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采取“保障人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即使这些措施违反了非歧视待遇、禁止数量限制等自由贸易基本原则。前面曾指出,这是一例外条款,为防止其被滥用,GATT专家组曾对援引这一条款的情况予以严格审查,尤其是强调其中的“必要性”是指“没有可选择的符合总协定的措施或者没有与总协定抵触更少的措施的情况”。这样的解释实际上使援引第20条b款难以成功。而在“石棉”争端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支持欧共体援引这一条款以证明法国关于石棉及相关产品的措施不违反《关贸总协定》。这是从GATT到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实践中成功援引第20条b款的第一例,因而格外引人关注。

在“石棉”争端中,专家组指出,法国采取的关于石棉的措施属于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的措施,而且这个措施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16〕上诉机构对专家组的这一立场表示支持,并进一步指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有权决定它们认为合适的健康保护水平;法国所采取的措施的目标是扼止石棉对人类健康的危害,这也是它所确定的健康保护水平;〔17〕而且,这个措施是必要的,因为上诉方加拿大所提出的“较少贸易限制”的“控制使用石棉”的措施不足以实现法国所确定的健康保护水平,并非一个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18〕

显然,与以前相比,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的解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处理“石棉”争端的上诉机构不再像过去GATT的专家组那样强调依据这一款采取的措施必须在“最低限度”违反总协定的其他规定,或者符合所谓“最低贸易限制”的要求,而只是强调这个措施必须是实现它本身的目标所必需的,而这个目标就是“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并不承认先例原则,但“石棉”案的裁决结果明确显示,多边贸易体制内人们对贸易和环境关系的态度已发生某种变化,成功援引环境例外条款的可能性已大大增加。

(二)关于《关贸总协定》第20条g款的解释与GATT关于环境措施的争端解决实践相比,另一显著变化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上诉机构在“汽油标准”争端与“虾和海龟”争端中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g款作出了新的解释,而且是对环境保护来说非常积极的解释。

《关贸总协定》第20条g款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实施“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该措施与国内生产或消费限制一起实施“,作为总协定的一般例外之一。新的解释体现在三个方面:“可用竭自然资源”:尽管GATT的争端解决实践承认海豚和一些鱼类是“可用竭自然资源”,但始终没有对这个概念作出明确解释。在“虾和海龟”争端中,印度、巴基斯坦、泰国认为对这一概念的“合理解释”应是“像矿物那样的有限资源,而不是生物的或可更新的资源“;因为“生物”自然资源是可更新的,所以不可能是可用竭的自然资源。〔19〕上诉机构明确表示这一观点是不可接受的。它指出,“可用竭”自然资源与“可更新”自然资源并不相互排斥;现代生物科学证明,原则上可再生即可更新的生物物种常常由于人类的活动被消耗、用竭乃至灭绝;生物资源与石油、铁矿石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一样是有限的。因此,总协定第20条g款并不仅限于保护“矿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20〕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机构还进一步指出,总协定第20条g款是50多年前起草的,条约解释者应当根据国际社会当前对环境保护的关注来阐释这一条款的用语;尽管乌拉圭回合没有修改第20条,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表明缔约国都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并把环境保护作为国家和国际政策的目标。〔21〕上诉机构援引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和判例以及著名国际公法学家的著作,认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明确承认了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从这个角度来看,“第20条g款中的一般用语‘自然资源’在内容和范围上都不是静止不变的,其定义是发展的”。〔22〕上诉机构还以《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二十一世纪议程》、《保护野生迁徙动物物种公约》为据,说明现代国际公约和宣言在提到自然资源时都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因此,上诉机构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今天还将第20条g款仅仅解释为保护可用竭矿物或其他非生物自然资源显然是太落伍了“;“根据条约解释中的实效原则,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的措施,无论是生物资源还是非生物资源,都属于第20条g款的范围“。〔23〕

“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前面已经提到,GATT曾将第20条g款中“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解释为以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为主要目的的措施。显然,这个解释在某种程度上修改了原来条款的内容。与之有所不同的是,“汽油标准”争端与“虾和海龟”争端的上诉机构的解释都分别强调引起争议的措施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这个合法目标之间的实际联系;认为只要存在这种联系,该措施就是“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在“汽油标准”争端中,上诉机构论证了确定基线的汽油规则与保护清洁空气之间存在着密切且真实的手段与目的的联系。〔24〕同样,在“虾和海龟”争端中,上诉机构论证了禁止进口某些虾及虾制品的609条款与保护海龟这个政策目标之间存在着一种手段与目的的联系,而且这个联系是密切且真实的。〔25〕因此,无论是汽油规则还是609条款,都被认为是“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在解决“汽油标准”争端过程中,关于第20条g款的解释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问题是在《关贸总协定》第20条导言和g款中都使用的“措施”一词应指整个汽油规则还是指汽油规则中关于确定基线的具体条款。对这一问题,专家组认为,这里的“措施”一词是指汽油规则中具体的歧视性条款,这些条款违背了总协定第3条,而被诉方(美国)正是试图对此援引总协定第20条规定的例外情况。但是,上诉机构批评专家组的上述解释忽视了基本的条约解释规则。它认为,“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对某一条款的解释不应对其他相关条款的目的和宗旨有所损害。对于汽油规则中关于基线的规定,作为一个整体(无论适用哪一种基线方法),需要结合汽油规则中其他防止空气质量恶化的有关要求来理解。脱离汽油规则的其他部分,很难理解关于基线方法的那些条款。规定基线方法的条款与汽油规则的其他部分是一致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因此,第20条g款中的“措施”在本争端中是指汽油规则而不是其中的歧视性条款。〔26〕显然,上诉机构对第20条g款作出了比专家组更为宽泛的解释。

“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起实施”:

GATT曾经将此解释为“主要旨在使这些限制有效”。〔27〕即使仅从字面上来理解条款的含义,这个解释都显得非常牵强。在“汽油标准”争端中,上诉机构对这一段文字作出了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它指出,前面援引的关于条约解释的国际法基本规则在这里同样适用;这一段文字的含义应当是:“政府的措施(例如汽油规则)与国内生产或消费自然资源的限制一起实施“。换言之,“应当将‘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起实施‘解释为一个要求,即对有关措施施加的限制,不仅针对进口汽油,也针对国产汽油“;“这个条款是对以保护的名义对可用竭自然资源的生产或消费施加限制而规定的一个公平(even—hand-edness)要求“。〔28〕在“虾和海龟”争端中,上诉机构沿用了这一解释,指出,由于609条款对进口虾的限制同样也适用于美国渔船捕获的虾,这是一个公平的措施,因此,609条款是与限制国内捕虾一起实施的措施,符合第20条g款的要求。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在解决前后两个不同的争端中,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g款所作的新的解释是一致的。这个新解释最直接的后果是,它使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为其环境保护措施援引第20条g款变得相对容易了。从促进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

(三)关于《关贸总协定》第20条导言的解释

《关贸总协定》第20条在列举例外措施之前,还有一段导言,规定了采取这些例外措施应遵循的共同条件,即“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GATT的争端解决实践中,总协定第20条的导言虽然也曾被援引或适用,但由于专家组对第20条各款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解释,使GATT缔约方援引第20条“一般例外”的各种情况的主张通常被专家组予以否定,这样,第20条导言的作用以及它与第20条各款之间的关系反而被忽视了。在“汽油标准“争端中,上诉机构第一次对第20条导言作出了权威性的解释,使人们重新认识到它应具有的法律意义。

审理“汽油标准”争端的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没有审查所争议的基线方法是否符合总协定第20条导言的要求,这在法律上是错误的,因为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之通则”的必然结果之一是解释必须使条约的所有用语都有意义和效果,解释者不能自由诠释以致条约的整个条款或段落变得多余或无用。总协定第20条导言的作用是确保总协定第20条各款规定的例外措施以合理的方式实施,既关系到采取例外措施一方的法律义务,又关系到其他各方的法律权利。因此,援引总协定第20条时,不仅要符合其中某一款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该条导言的要求,以防止对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的滥用。〔29〕援引总协定第20条例外条款的当事方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美国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证明其未对国产汽油和进口汽油适用同样基线方法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上诉机构得出结论认为,尽管美国汽油规则规定的基线方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属于总协定第20条g款的范围,但它不符合总协定第20条导言的要求,即该方法的适用构成“专断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和“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因而对此不能援引作为一个整体的第20条。〔30〕

在“虾和海龟”争端中,总协定第20条的导言与各款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得到明确。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的分析方法,强调适用第20条,应首先考察争议中的措施是否属于其中某一款规定的具体例外,然后再分析该措施是否符合导言的条件,而不能采用相反的分析方法。上诉机构援引了以上它在“汽油标准“争端中所作的分析,指出第20条的导言所表述的是一条国际法一般原则,即关于国家行使权利的善意原则,目的是防止“权利滥用”;解释和适用第20条的导言,是在一成员援引例外条款的权利与其他成员依据实体条款享有的权利之间划一条平衡线;这条平衡线随具体情况而变化。〔31〕这一精辟分析成为判断一成员的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导言的标准。而且,在后来“关于执行虾与海龟争端裁决”的争端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还有机会运用这一标准,判定美国的执行措施没有构成不合理的歧视手段和变相的贸易限制,因而符合第20条导言的要求。〔32〕

(四)关于国际环境协定作为解释渊源

在GATT关于环境措施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当事方常常援引国际环境协定,以说明其采取措施的性质,或是属于总协定第20条b款所规定的“保护人、动植物生命健康的必要措施”,或是属于第20条g款中“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对于当事方的这些主张,GATT专家组一般强调,其职权仅限于根据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涉及的措施,而对被援引的国际环境协定不予考虑。〔33〕

在第二个“金枪鱼”争端案中,美国援引有关国际环境协定支持其适用总协定第20条g款的主张。

该争端的专家组认为,与GATT不相关的国际协定只能在《关贸总协定》不清楚时作为次要解释渊源,而且,即使《关贸总协定》不清楚,由于当事方援引的国际协定从未在总协定的起草过程中被提到,因此,这些国际协定不具备什么证明价值。〔34〕尽管专家组承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表述了条约解释的基本规则,应据此解释条约。但专家组实际作出的解释却并非与之完全相符。专家组认为争端当事方援引的双边或多边环境协定不是在《关贸总协定》全体缔约方之间缔结的,不构成“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也不构成“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甲、乙项),因此不应予以考虑。〔35〕但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的丙项规定:解释条约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还有“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因此,在GATT的法律框架内,虽然多边环境协定不能被用来对抗该协定的非缔约国,但对于适用于争端双方的多边或双边环境协定,GATT专家组在解释第20条有关条款时是应该予以考虑的。

对于国际环境协定是否可以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的解释渊源,是一个存在着争议的问题。

否定的意见认为,《争端解决谅解书》限定了专家组的职权范围,不能对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以外的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裁定。〔36〕肯定的意见则指出,《争端解决谅解书》同时还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在争端解决中应按照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阐明《关贸总协定》及其他相关协定的现行条款,这样就不能排除对有关国际环境协定的考虑。〔37〕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实践对国际环境协定是否可以作为解释渊源作出了回答。审理“汽油标准“争端的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指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这一“解释之通则”是为全体当事方和第三方所信赖的,已经具有习惯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构成了国际公法习惯解释规则的一部分,根据《争端解决谅解书》第3条第2款的要求,上诉机构应适用它来阐明总协定及其他有关协定的条款。这个要求反映了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对总协定的解释不应孤立于国际公法之外。〔38〕

这就意味着,对总协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的解释不应孤立于国际环境法之外。在“虾和海龟”争端中,为说明美国的609条款不符合总协定第20条引言的要求,专家组援引1992年《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有关条款,认为美国应该通过国际合作寻求保护海龟的措施,并且指出,“一般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都明确提倡利用协商手段而不是单方面措施来解决跨国界或全球环境问题,尤其是涉及发展中国家时;因此,从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环境法两方面的角度来看,显然是应优先采用协商的解决办法。“〔39〕前面已经提到,审理“虾和海龟”争端的上诉机构为解释总协定第20条g款中的“可用竭自然资源”,援引了多个国际环境协定及宣言。不仅如此,上诉机构还依据《濒危野生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说明海龟属于“可用竭自然资源”;同时,上诉机构还在其报告的注释中强调争端各方都是这个公约的缔约国,以说明保护濒危海龟是争端各方的共同政策。〔40〕

显然,在解决涉及环境措施的争端中援引国际环境协定作为解释渊源,已经为世界贸易组织所接受。对于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而言,这应当说是一个好迹象。

三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有关单边环境措施的两个问题

前面曾经提到,由单边环境措施引起的争端往往会涉及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一是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环境措施;二是国内环境措施的域外效力。世界贸易组织虽然在解决上述“环境”争端时已越来越倾向于环境保护,但仍没有明确回答这两个问题。

当争端涉及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环境措施时,如何解释《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即国民待遇条款是一个关键。这一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境内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境内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或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在GATT解决的第一个“金枪鱼”争端中,美国认为它为保护海豚限制进口金枪鱼的措施是对外国产品适用国内渔业法规,因为根据总协定第3条第4款,一国有权使外国产品与本国相同产品一样服从同样的规范。专家组否定了美国的主张,将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解释为只允许对进口产品适用关于产品质量的国内规章而不得适用关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国内规章。这个解释曾经遭到广泛的批评。这里所涉及的问题是第3条第4款的适用范围。处理“金枪鱼”争端的GATT专家组将有关生产方法或工艺的环境措施排斥在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即使是在国内外产品之间同等适用。而实际上,大量的环境措施是直接规范生产方法,并影响着产品的贸易,如在许多国家普遍适用的生态标志就是鼓励消费者优先选择以有利于生态的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后来的“虾和海龟”争端中,上诉机构承认美国的609条款是“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而该条款基于不同的捕虾方法禁止进口某些虾和虾制品,强调不同的捕虾方法具有不同的环境保护后果。因此,上诉机构实际上暗示,世界贸易组织并不绝对禁止为保护环境而利用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贸易限制手段。但上诉机构显然回避了需要明确回答的关键问题:以不同捕捞方法捕获的虾是否可以被认为是不同产品?或者规定捕捞方法的产品措施是否在总协定第3条第4款的适用范围内?

在判断一个成员的措施是否符合总协定第3条第4款时,“相同产品”是一个关键概念。因为,如果争议的措施涉及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并非相同产品,就不存在违反国民待遇的问题。在“汽油标准”争端中,专家组援引GATT认定“相同产品”的标准,根据产品的物理特征、最终用途、关税分类,认定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是“相同产品”。〔41〕并且声称,“总协定第3条第4款所涉及的是相同产品的待遇;其措辞不允许因生产者的特点及其所持数据的性质而给予较差的待遇”。〔42〕这个解释显得模棱两可,因为它没有明确说明按照不同生产方法生产的汽油是否不属于“相同产品”。有学者评价它使各国政府更加难以制定可行的规范性措施,因为环境规范的制定者认为有许多理由根据炼油厂的污染记录给予汽油不同的待遇;而贸易规范的制定者则要根据生产者是否有商标或专利许可证而对其产品予以不同的待遇。〔43〕在“石棉”争端中,上诉机构对第3条第4款中的“相同产品”有更深入的解释,强调在确定产品的相同性时应考虑有关产品之间在市场上的竞争关系。〔44〕但上诉机构对此的说明仅限于产品的物理特性及其对消费者的影响,如这个争端中石棉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性,并没有进一步阐述在判断产品的“相同性”时是否应考虑同样可以影响有关产品竞争关系的不同的生产方法。因为,不同的生产方法不仅直接影响产品的成本,而且会影响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的消费者的品位和习惯。

上面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即国内环境措施的域外效力,关系到如何理解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的适用范围。“虾和海龟”争端就涉及这个问题,因为美国的609条款所要保护的海龟并不局限于某个国家的管辖范围。上诉机构在说明609条款属于总协定第20条g款规定的例外措施时,专门声明:“我们将不讨论第20条g款是否暗含管辖范围限制的问题,也不讨论如果存在这种限制,其性质或程度的问题。”〔45〕上诉机构的观点是,由于至少海龟出现的一些水域在美国的管辖范围内,“对于第20条g款来说,这个迁徙的濒危海洋生物与美国之间的联系就足够了”。〔46〕这就意味着,如果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为保护环境资源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只要这一资源与该成员的管辖权存在着某种联系,该成员就可以援引第20条g款证明其限制措施的合法性。从上诉机构的这些分析来看,可以认为,世界贸易组织并不绝对禁止一国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保护其领土以外的环境。但这一点同样需要进一步明确。显然,在如何对待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环境措施以及国内措施的域外效力问题上,世界贸易组织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答复。它只是“透露”了与以往不同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是倾向于环境保护的“信息”。围绕上述两个问题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尤其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虾和海龟”争端中对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环境措施表现出的宽容态度激起了强烈的反响。

美国尽管是“败诉”方,却对此表示积极欢迎,认为上诉机构在明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环境保护措施的重要关系问题上作出了许多重要并且积极的结论。〔47〕而泰国,“胜诉”的当事方之一,却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上诉机构的意见“将导致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环境措施的数量迅速增加并且以第20条作为这些措施的法律根据……这有可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纪律在未来的适用产生深远的制度性影响。”〔48〕这些不同反应表明,世界贸易组织仍将面临环境措施引起的争端以及如何解决这类争端的问题。

(二)多边环境协定与自由贸易规则的冲突

近一二十年,为了实现环境目标,多边环境协定越来越多地利用贸易条款,规定或者允许缔约国采取歧视性的贸易限制。然而,这种基于多边环境协定、以贸易限制为手段、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措施却是与传统自由贸易规则相冲突的。这样就在国际法上提出了如何协调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问题。一些多边环境协定规定了强制性的贸易条款。例如,《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要求逐步停止生产和消费某些消耗臭氧层的化学物质,采取对非缔约国予以更多限制的贸易控制手段;〔49〕《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某些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规定了许可证管制制度,允许对不遵守公约的缔约国予以惩罚性的贸易限制;〔50〕《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禁止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进行危险废物的进出口贸易。〔51〕还有一些多边环境协定明确规定允许缔约国利用贸易手段来实现协定的目标。例如,《禁止用长拖网捕鱼的惠灵顿公约》允许缔约国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措施,禁止在其境内装卸或禁止进口用长拖网捕获的鱼和鱼产品。〔52〕多边环境协定规定贸易限制条款的目的,除了对具有环境影响的产品本身的贸易予以控制外,还试图使整个条约体系更加有效,鼓励更多的国家参加条约,并使那些不加入条约的国家不能获得“白搭车”(free—riders)的好处。〔53〕

然而,很明显,多边环境协定规定的贸易限制尤其是歧视性贸易限制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禁止数量限制等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它提出了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并很可能通过争端的形式表现出来。尽管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实践中尚未产生由于实施多边环境协定规定或认可的贸易限制而引起的争端,但理论上产生这类争端的可能性却是存在的。可能产生两种情况的争端:

(1)产生于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国之间的争端

例如,甲乙两国同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同时也是一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国。甲国根据该多边环境协定的有关规定对乙国实施贸易限制,而乙国则会指责甲国的行为违反了《关贸总协定》或其他相关协定的有关条款,甚至指责甲国采取的措施实际上不符合它所引以为据的多边环境协定。如果不得不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解决这个争端,〔54〕则必须首先回答两个问题:一、对甲乙两国都有拘束力却又相互冲突的国际协定,哪一个应优先适用?二、负责解决争端的专家组是否有权对争端涉及的多边环境协定进行解释?如果专家组遵循习惯国际法之解释规则,回答第一个问题似乎并不困难。因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规定,在同为两条约之当事国间,后定条约之规定应居优先。那么,这就意味着,如果《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后来又缔结或加入了内容与《关贸总协定》相冲突的协定,可以认为该国放弃了它在《关贸总协定》下的有关权利。对于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则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意见,并没有定论。〔55〕

(2)产生于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的争端

例如,甲乙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甲国根据它缔结或参加的多边环境协定对该协定的非缔约方乙国实行贸易限制,而乙国则会指责甲国的行为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关于禁止数量限制的第11条、关于最惠国待遇的第1条和第13条等等。显然,要解决这个争端,就必须阐明多边环境协定相对于《关贸总协定》及其他有关协定的法律地位。对此,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建议,目的是试图协调多边环境协定的贸易限制条款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关系。

一个建议是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3款进行个案审查,该款允许在“特殊情势”下经3/4成员国表决同意免除义务。然而,通过这个方式解决以上类似争端在技术上不太可行,其中存在太多的不确定因素。〔56〕另一个建议是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方法,规定某些多边环境协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57〕这个建议似乎具有其可行性,但它首先需要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进行多边谈判取得协商一致,补充一条新的规则,承认某些多边环境协定高于世界贸易组织各协定的法律地位。这无疑是非常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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