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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回收范例(3篇)

时间: 2024-04-27 栏目:公文范文

物资回收范文篇1

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法定代表人:李天荣,该开发部经理。

委托人:魏中扬,甘肃省兰州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作勇,该市市长。

委托人:黄汉伟、马英,甘肃省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干部。

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以下简称常德开发部)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关于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和将该土地使用权又出让给他人的两个批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999年3月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原告诉称:被告以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将已经出让给原告使用的国有土地收回,却又出让给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公司)使用。被告的这两个批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超越职权行政。请求判令撤销被告的这两个批复,确认被告同意给原告出让土地的原兰政地字(1995)第36号批复继续有效。

被告辩称:原告并未实际取得诉争土地的使用权。1997年的这两个批复,是被告应原告的申请,依照法律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况且原告的起诉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11日,原告常德开发部经过申请立项、提交拆迁安置报告,与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草签《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定金9万元、庆阳路改建费42400元后,得到被告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5)36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将本市城关区小稍门外以东,兰州水烟厂以南,面积为1130.3平方米的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常德开发部作为综合楼建设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原告常德开发部得到被告市政府同意出让的1130.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于1996年1月31日、2月1日,和兰州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清公司,与常德开发部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一起,与兰州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生公司),以及当时是泰生公司的第一开发处、后来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公司)签订了《合建楼房合同》、《补充合同》。

合同约定:由常德开发部、海清公司出地,泰生公司及其第一开发处投资,双方联合建楼;常德开发部提供资料、证明、介绍信等有关建设手续,合同生效后提供拨地文(图)、建设计划等报批手续原件,泰生公司协助海清公司办理前期报批手续,第一开发处负责一切开发建设、售房事宜。1996年5月15日,原告常德开发部和海清公司又与泰生公司签约解除《合建楼房合同》。海清公司为解决在《合建楼房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于5月18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省法院于5月20日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一项确定双方签订的《合建楼房合同》终止履行,第四项确定泰生公司于5月28日前退还海清公司交付的8份文件,6月3日前退还新产生的关于此项工程的其他文件。在调解书履行中,海清公司与泰生公司又于5月27日自行和解,愿意继续履行《合建楼房合同》及《补充合同》。5月28日,省法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合建楼房合同》继续履行。同日,常德开发部、海清公司还与泰生公司商定,将海清公司在《合建楼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移交给常德开发部。11月19日,泰生公司、华欧公司也与常德开发部商定,将泰生公司在《合建楼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交由华欧公司享有和负担。至此,合建楼房事宜由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按合同履行。华欧公司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建设义务时,违反合同约定,单方决定在8层楼房的基础上违章增建5层楼房。为此引起《合建楼房合同》纠纷,常德开发部于1997年8月15日再次向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1997年1月28日,原告常德开发部以(1997)兰常字第6号文向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报告,要求将小稍门外96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华欧公司。同日,华欧公司也以(1997)兰华房字第(1)号文向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报告称:我公司经与常德开发部协商,同意将小稍门外96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经市政府出让到我公司。6月1日、16日,常德开发部分别向市规划局、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市房产局发出《关于撤回(1997)兰常字第6号文的报告》,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10月20日,市规划局与华欧公司签订《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常德开发部已经获得使用权的1130.3平方米土地又出让给华欧公司。

同日,市规划局还以兰规土地字(1997)第121号、第122号文,将收回常德开发部土地使用权以及将该土地使用权又出让给华欧公司一事,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于10月23日作出兰政地字(1997)第42号《关于收回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位于本市城关区小稍门外以东、兰州水烟厂以南,面积为1130.3平方米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另行安排,原兰政地字(1995)36号文同时废止。同日,市政府还以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文作出《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11月24日,在省法院开庭审理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时,华欧公司当庭出示了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批复。12月1日,市政府才向常德开发部送达了兰政地字(1997)第42号批复。常德开发部不服市政府的批复,于1997年12月2日向省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省法院已于1998年4月9日就原告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在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中,市规划局与常德开发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签订的《合建楼房合同》及其《补充合同》、1996年5月28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都是有效的;市规划局与华欧公司后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无效合同,不予确认。华欧公司不服省法院的这一民事判决,已经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市政府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是根据市规划局的请示作出的。而市规划局的请示,又是根据原告常德开发部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和华欧公司(1997)兰华房字第(1)号报告形成的。市政府出让国有土地,是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无可非议。常德开发部是在收到市政府第42号批复的第二天即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因此市政府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的抗辩,不能成立。据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2日判决:维持被告兰州市人民政府兰政地字(1997)第42号《关于收回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及兰政地字(1997)第43号《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原告常德开发部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已经说明被上诉人市政府于1995年向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合法地出让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上诉人名义作出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现已查明是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的,并且上诉人已声明撤回作废,要求暂停将上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华欧公司。在上诉人没有任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收回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无任何法律依据。况且被上诉人是先将已经出让给上诉人的土地重复出让,后又收回已经出让给上诉人的土地,这是严重的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上诉人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是十分错误的。原审法院不审查被上诉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是否合法,就轻率地判决维持,显然违背了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确认被上诉人所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与上诉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确认被上诉人的兰政地字(1995)36号《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继续有效;确认被上诉人所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与华欧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判令撤销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撤销被上诉人已经为华欧公司办理的兰国用(1998)1号临时土地使用权证。被上诉人市政府未答辩。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1日、16日,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分别向市规划局、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市房产局发出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关于撤回(1997)兰常字第6号文的报告》,其主要内容是:以常德开发部名义作出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系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华欧公司在履行《合建楼房合同》中有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被上诉人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中,除批准将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华欧公司以外,还提到要将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原缴付的9万元土地出让定金,抵减华欧公司因本次签约应当缴付的出让金;出让地块界内、外的所有被拆迁居民及单位,均由市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由华欧公司负责安置。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在由市规划局负责送达时,市规划局只给华欧公司送达了第43号批复,未给上诉人常德开发部送达。11月24日省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华欧公司当庭出示了第43号批复后,常德开发部才知道市政府有此批复,当即提出争议土地是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5)36号批复出让给他们的,现在又以第43号批复出让给华欧公司,是重复出让。12月1日,市规划局向常德开发部送达了市政府兰政地字(1997)第42号批复。1998年4月6日,被上诉人市政府给华欧公司颁发了兰国用字第1号《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除此以外,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995年9月11日,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在经过申请立项、提交拆迁安置报告、与当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定金9万元、庆阳路改建费42400元后,得到被上诉人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5)36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至此,常德开发部已经合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常德开发部还在陆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等批文后,完成了拆迁任务,与华欧公司合建的楼房也已经竣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常德开发部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罚的情形。被上诉人市政府根据其土地管理部门的请示,在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已经提出(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是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的问题后不进行查证,仍根据该报告作出同意收回常德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批复,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物资回收范文

一、回购再造战略的内涵及逆向物流

1回购再造战略的内涵。回购再造战略是指对油田生产单位所拥有的废旧生产物资进行回购,再造(再加工)、处理的过程,是物资流、信息流,资金流集成网络。

2逆向物流管理的内涵。我们通常所说的物流是指“正向物流”,但一个完整的供应链不仅应该包括“正向”的物流,还应该包括“逆向”的物流。逆向物流属于油田供应链回购再造网络的一部分,是一种包含产品退回。物料代替、物资的回收再利用,废弃物处理、旧物资修复与再制造等流程的物流活动,是对生产废旧物资的收集、分类、再处理、再使用进行管理的过程,具体包括了退回检验控制,回收再造流程的确立、管理信息系统整合,物资回购集中管理四个方面。

二、油田物资供应链实施回购再造战略的必要性

1回购再造战略是降低生产成本,实现降本增效的重要途径。油田供应链实施回购再造,既可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节约生产物资采购成本,又可推动内部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资源永续利用。

2回购再造战略是保护油田生产环境,实现油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油田实施物资回购再造战略,能够减少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旧物资对环境的污染以及资源的消耗,既可以节约大量的资源,又可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

3回购再造可杜绝潜在质量事故的发生。油田生产单位在淘汰产品、废品中暴露出的产品品质问题,将透过逆向物流信息系统不断传递到物资供应管理阶层。物资供应部门的管理者可以根据反馈的质量信息优选供应厂商、促使供应厂商在事前不断的改进产品品质管理,以根除产品品质不良的隐忧,可以提高潜在事故的透明度,让质量事故防患于未然。

4回购再造行业发展效益优势明显,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环保价值,它不仅可以减少对原生资源的开采、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还能节约了大量的资源,推动油田生产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资源永续利用。为油田创造增效之道,也可增加一定的就业岗位,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油田物资回收领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沿袭传统经营模式,管理机制有待创新。近几年来,在国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下,油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有一定的规模,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基本还是采取“收进来、卖出去”的传统经营模式,没有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2油田废旧物资回收机构规模小、技术手段落后。由于油田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开发投入严重不足,油田废旧物资回收管理依然采用传统经营模式,对废旧物资仅限于“收”和“卖”,基本没有引进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用于再生资源的预处理和再加工,阻碍了油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发展进程。

3资源回收率低,不易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丢弃现象严重。油田生产每年投入约80亿的生产物资,物资种类涵盖56个大类,油田生产每年产生大量的废钢铁,旧设备,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电池,由于油田生产区域面积广阔,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旧物资零星分散,其回收、再加工,运输费用高,回购价格低;另一方面,油田废旧物资调剂中心受机构、人员因素影响,向生产单位回购废旧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偏少。种种因素导致目前油田废旧物资再回收利用率不到2。%,可回收再生资源隐性流失严重,不易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丢弃现象更加严重。

4职工的资源意识、节约意识不高。在油田内部,对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发展思路上还没有转到通过存量调整,挖潜改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轨道上来,“资源意识”、“节约意识”有待加强。

5激励机制不健全。油田目前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方面的政策、措施不完善,缺乏促进生产单位节能降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激励政策。由于回收废旧物资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如果废旧物资回购价格过低,激励措施不到位,调动不了生产单位的积极性。

四、油田物资回收、再造、处理的策略和方法

1建立油田物资回购再造管理机构。任何一种管理体制的推行,都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具体运行才能实现。油田供应链要实施物资回购战略,首先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应当在对油田现有物资供应管理体制及油田物资供应链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物资回购再造专门机构,使之能够覆盖油田各级生产管理部门。我们可以以油田物资供应体制为主线,将现有的油田物资回收调剂中心改建成油田物资回购再造集中管理中心,将各二级供应部门设为物资回购再造的中转中心,各三级基层单位为物资回购再造物资供应点,形成一个建立在供应链有关环节上的完整的物资回购再造管理体系。油田物资回购再造集中管理中心行使油田废旧物资回购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全油田生产性废旧物资的集中回收,利用、处置,调剂和检查,负责向修复点,油田范围内再加工点、油田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生产物资供应厂商提供回购的可再生或可利用资源,负责旧品再造后的分配、供应。

2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物资回购再造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是一个地区、一个企业整体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发展思路在一个方面的具体体现。所以,在油田物资供应链实施物资回购再造要从全局角度进行规划。首先要要克服和纠正“重大轻小,重新轻旧”的倾向,积极组织收购可再生资源,特别是对那些生产部门非常需要,但价值小、利润低或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再生资源品种,更应千方百计组织回收。其次,要摒弃“收进来、卖出去”的传统经营模式,建立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回收加工厂,采取清洗、除油,去污、干燥、拆解、剪切、打包,破碎等加工预处理手段,加工生产各类再生原料;最后,要根据物资回购的管理目标和业务流程,建立以三级物资回购供应点为基础的点多面广和服务功能齐全的物资回收体系、可再生物资交旧体系、废旧物资拆解体系、物资修复管理体系,返厂再加工管理体系,形成以回收和集中加工预处理为主体,为原油生产和油田建设提供合格再生原料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产业链条,从而提高整个油田物资供应链的总运行效率。

3完善物资回购再造管理机制,畅通物资综合

利用渠道。目前,虽然油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有一定的规模,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但是,油田供应链要实施物资回购战略,还需完善机制。首先,要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有关政策,争取油田有关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支持,获得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部门和回购再造信息网络等方面项目的投资。加快资源综合利用的步伐;其次,要同有关部门结合,制定有效促进油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第三,要加强与油田外再生资源加工行业及行业协会的联系,寻求与它们的交流与合作,第四,协调好废旧物资上交,回收、分拆、再加工、利用单位的协作关系。

4开发物资回购信息系统。信息流与物资的流通是相辅相成的,信息流在物资回购和逆向物流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信息在正向物流和逆向物流中所采用的形式有些不同,但从根本上讲,信息都是为物流顺利、通畅的完成所服务的。油田目前实施物资回购战略、发展供应链的逆向物流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废旧物资信息数据的缺乏。包括废旧物资存在的准确位置、数量、可利用的程度、目前的管理状况等等,因此建立为物资回购和逆向物流服务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强化信息服务,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准确、充足的附加信息对逆向物流的顺利完成有着重要的意义。另外,目前,一些网站从事某些二手产品的广告和销售,我们也可以加强与这类网站的联系,一方面可以了解到市场行情、产品信息,可再生资源利用的信息,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这类网站为自己做宣传,寻求与油田外可再生资源加工厂商的合作。

5建立相关激励机制。为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油田应当出台一定的激励政策。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支持力度,鼓励生产建设单位回收和利用。对上交的废旧物资,给予一定的价值返还;对利用再生资源的单位。可以按节约新物资的比例予以适当的奖励。

6搭乘网络配送的运输载体,实现物资回购再造与网络配送整合。网络配送是正向物流的终点,而物资的回购再造是逆向物流的起点,二者可以通过油田物资供应链的运输载体实现物流供应链起点和终点的整合。即通过信息系统在完成网络配送的同时,利用网络配送的车辆,搭载回需回购再造物资至所需地点。

物资回收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复用煤矿污染排放再生资源传统经济

1循环经济

1.1循环经济的概念

所谓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与传统经济相比,循环经济的不同之处在于: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循环经济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要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的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1.2循环经济的三大原则

循环经济主要有三大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再利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延长产品和服务的时间强度。也就是说,尽可能多次或多种方式地使用物品,避免物品过早地成为垃圾。资源化原则是输出端方法,能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最终处理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废品的回收利用和废物的综合利用。资源化能够减少垃圾的产生,制成使用能源较少的新产品。

1.3循环经济在煤矿废旧物资中的体现

煤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有效控制物资耗费,降低运营成本,使废旧物资的使用价值得到充分利用,不断加大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复用和修旧利废管理力度,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废旧物资实行专业部门管理、专业部门控制、专业部门回收修复使用。与此同时,狠抓废旧材料的回收上井、修复利用工作,对大型材料的回收复用、修旧利废工作。通过采取多种措施,达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废旧材料综合利用率的目的。

2废旧物资的回收复用及修旧利废

加强废旧物资的回收复用及修旧利废,提高物资利用效率,是进一步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降低吨煤材料成本的有效途径之一。在当前形势下,延长物资服务年限,做到物尽其用,不失为降低原煤成本,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种有效办法。作为物资供应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度,把屋子回收、修复、利用指标划分到直接使用人员,同时要完善交旧领新制度,不断扩大交旧领新的范围,增加交旧领新物资的品种,并设立废旧物品专用仓库,配备专职人员,对交回的废旧物资进行统一管理。

2.1完工物资管理

开掘战线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巷道支护、运输设施、通讯设施、监测系统设施、各种管路完好后,凡属继续使用的物资必须完好保留。可回收复用到采面安装的物资,由供应科办理物资移交手续,交安装单位。不能回收复用及闲散报废物资由施工单位统一回收升井,交供应科验收,属使用单位材料,可自主调配到新的施工地点使用。

回采工程完工,切眼支护达到回收条件,切眼外巷道支护、运输设施、通讯设施、监测系统设施、各种管路保持完好,凡属回收设备时继续使用的物资必须完好保留,在回采收尾期间拆下来的物资,统一由施工单位装车回收交供应科验收,属使用单位材料,可自主调配到新的施工地点使用,含综机配件、煤电钻、低值易耗品及设备回收时不考虑使用的剩余材料等。回收结束后,密闭位置由通风部门现场确定,供应科据此确定需拆撤的物资。

维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矿安排继续使用的物资必须完好保留,不考虑继续使用及维修过程中回收的物资,由施工单位在三日内回收升井交物管中心,可回收复用物资在井下移交,必须由供应科办理手续。属使用单位的材料,必须在三日内调配到新的施工地点。

2.2井下物资回收的考核

每月月底由供应科牵头,会同回收单位材料员根据月初下达的回收计划,按照实际生产进度考核井下各项物资的实际回收量。各种物资回收严格按照丢失率、复用率、周转率进行考核。回收单位只有完成各项考核,才可兑现奖励,否则按差额进行处罚。

丢失率的考核:指标在5‰以下的,每一项上升或下降1‰,扣罚或奖励目标成本指标中材料费的0.1%;指标在5‰以上的,每一项上升或下降5‰,扣罚或奖励目标成本指标中材料费的0.05%。

复用率的考核:每一项下降或上升3%,扣罚目标成本指标中材料费的0.2%或奖励目标成本指标中材料费的0.1%。

金属支架周转率的考核:每下降或上升3%,扣罚或奖励目标成本指标中材料费的0.5%。

废钢材年度回收计划指标的考核:回收量每下降或上升2%,扣罚或奖励目标成本指标中材料费的0.5%。

2.3废旧物资回收复用及修旧利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煤炭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回收费用及修旧利废为降低煤炭成本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回收复用及修旧利废一定要有度,修复后的零件一定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再利用的坚决报废,不能因回收复用及修旧利废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3废旧物资的回收复用及修旧利废的发展方向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修旧利废。特别是在进入21世纪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任务更加突出。国家适时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因而废旧物资再制造的需求更加迫切,对再制造工程的内涵也进一步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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