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尾矿库事故,规范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保护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安监总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尾矿库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启动IV级响应的事故(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2)市委、市政府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3)需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组织处置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尾矿库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乡(镇)政府、市经贸委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尾矿库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尾矿库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为主,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乡(镇)政府、市经贸委根据信息报告,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指导、协助做好救援工作,协调调动社会资源参与救援。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急处置技术和水平。依据有关规章规范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增强应急处置方案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工作准备。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将日常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做到常备不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组成单位
成立尾矿库溃坝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2)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应急救援指挥部。
(3)非煤矿山企业的应急救援指挥部。
2.2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人员
(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应急办、安监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公安局、卫生局、总工会、农电局、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分管领导
现场总指挥:由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确定
(2)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的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主要领导
副总指挥: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
成员:安监站、公安派出所、人武部、水利站、国土资源所、林业站、财政所等部门负责人或市经贸委安监办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现场总指挥:由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确定
(3)非煤矿山企业的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企业主要负责人
副总指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成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车间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现场总指挥:由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确定
2.3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启动和终止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调动人员、资源、矿山救护队及应急队伍。
(3)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4)协调事故现场实施救援的有关人员。
(5)指挥事故状态下各级救援人员开展救援工作。
(6)制定事故状态下应急救援方案。
(7)上报和对外事故信息。
(8)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9)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2.4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负责组织成立,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调动装备资源,统一指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本行政区域以外力量增援的或波及到本行政区域外的事故,报请市政府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波及范围等情况。现场救援指挥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干部具体负责。
2.5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市安监局负责组成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是:
(1)参与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
(4)为恢复生产和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3预防与预警
3.1尾矿库管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定期对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价,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建立尾矿库档案,并将有关材料根据尾矿库的等别,报送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备案;针对尾矿库事故与洪涝灾害密切相关的特点,高度关注气象变化,加强对汛期尾矿库的管理,加大对尾矿坝的监测监控与预警,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对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处理。
3.2事故应急救援资源信息
根据非煤矿山企业的现有资源情况,应确定以下内容:
(1)应急队伍。包括现场抢险救援队;抢险救护和抢险抢修、医疗救护、安全保卫、救援通讯、运输车辆联合救援队。
(2)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装备、药品等要及时启动到位。
(3)成立应急救援技术组。由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组成,及时对事故的技术问题做出正确分析和判断,并能制定出抢险救援方案。
3.3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讯联系电话
(1)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值班电话:5823500(夜间);5816205(白天)。
(2)市急救中心值班电话:“120”(市一院);5823888(市二院)。
(3)市消防大队值班电话:“119”。
(4)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案电话:“110”。
3.4应急救援预案贯彻执行的保证措施
(1)建立较完善的组织保障体系;
(2)建立较先进的技术保障系统;
(3)建立反应迅速、行动快捷、服从命令的人员保障体系;
(4)要有备用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5)能够及时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经费。
3.5预警预防行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当地乡(镇)政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尾矿库可能存在的危害性、预防知识和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险知识进行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告知尾矿库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群众;在雨季前,应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在雨季期间,要加强对尾矿库的日常检查,保持与气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及时掌握气象信息;事故可能发生时,通过预先确定的报警方法第一时间告知事故可能涉及的群众。
乡(镇)政府和市经贸委应定期分析、研究辖区内和分管企业可能导致尾矿库事故的信息,确定应对方案,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尾矿库坝体出现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时;尾矿库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时;尾矿库库内水位超过限制最高洪水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时;在用排水井倒塌或排水管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时,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政府(市经贸委分管企业报告经贸委),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乡(镇)政府、市经贸委要根据尾矿库事故险情,进行事故预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实施救援。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与处理
(1)尾矿库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确定事故影响(或波及)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踪情况以及对环境的影响,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并上报市安监局、环保局。
(3)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安全监局接到尾矿库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事故信息,并向朝阳市安监局报告。
4.2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撤离尾矿库下游居民到安全地带。
2、发生尾矿库溃坝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事故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成员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掌握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并制定具体救援方案。
3、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将事故立即按程序上报。
4、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具体的抢险救援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贯彻执行。
5、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好对事故单位的供电、排水、医疗救护、救援物资供应、通讯等保障,维护好治安秩序,保证救援工作正常进行。
6、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本单位及附近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的撤离工作,防止灾害扩大。
4.3响应程序
发生IV级尾矿库事故时,市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进入预备状态,并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市安监局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上报市政府,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调度事故救援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并按照领导指示,向事故发生地传达市领导关于应急救援的指示意见。
2、市政府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组织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有关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4.4指挥与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有关部门给予配合。
市安监局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协助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调集有关专家、尾矿库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方案论证,提出应对方案,必要时可协调人武部、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4.5现场紧急处置
尾矿库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救援。
针对尾矿库事故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抢险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或险情威胁区域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或环境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当地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4、按照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方案的要求,紧急调集相关应急救援设备;
5、掌握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及时制定科学的事故抢救方案并组织实施;
6、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
4.6信息
市安监局负责事故灾难和应急救援的信息工作。及时通报事故救援情况,协助乡(镇)政府或市经贸委做好事故现场新闻,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4.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或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危害,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后,报送市政府及市安监局,由市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附则
5.1名词解释
尾矿:金属或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排放的“废渣”。这些尾矿由于数量大,有些还含有暂时不能处理的有用或有害成分,如随意排放,就会造成资源的流失,大面积覆没农田或淤塞河道,污染环境。
尾矿库: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或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除尾矿或其它工业废渣的场所,是维持矿山正常生产的必要设施。由于尾矿库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的危险源,存在溃坝危险,一旦失事,容易造成重特大事故。冶炼废渣形成的赤泥库,发电废渣形成的废渣库,也按尾矿库进行管理。
5.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5.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1.1编制目的
1.1.1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处置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迅速、妥善地处理本区内发生的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四方区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1.2本预案是区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资源调配和政府部门在处置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过程中的责任义务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各部门做好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依据。
1.2工作原则
1.2.1政府领导原则。区政府全面领导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2.2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
1.2.3依法规范原则。本预案的修订与实施,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符合本区的实际情况,规范政府应急管理。
1.2.4预防为主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提高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2.5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
1.2.6分工负责原则。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对其主管范围内的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1.2.7快速高效原则。应急行动的速度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应急救援的成功,快速高效,才能提高应急行动的成功率。
1.2.8科学决策原则。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行动的效果,科学决策,是应急行动的最根本保证。
1.2.9资源共享原则。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需要动用人力、信息、物质等不同的资源。资源共享,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减少资源储备,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4适用范围
1.4.1四方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出现可能造成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险情或发生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4.2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政府主管本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设立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作为区政府应对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
2.1.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设副组长2名,分别由区建管局、区安全监督管理局的主要领导担任。区建管局主要领导任常务副组长。
2.1.2日常运行管理机构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管局,负责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运行管理,具体承担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业务及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四方区建管局主要领导担任。
2.1.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代表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审核有关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规章、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
(4)决定启动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具体指挥、部署、实施和督察。
(5)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有效协调、妥善解决事故的善后工作。
(7)责令有关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1.4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构成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政府、区建管局、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公安四方分局、区卫生局、消防四方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工会(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参加事故调查组和专家技术组)及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
2.1.5各成员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宣传和应急处理。
(3)参加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召开的工作会议,参与制定并审核有关规章、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
(4)保障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救援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及时按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要求参与应急行动。
(5)成员单位救援力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合理建议。
(7)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制定切合实际的应急程序,积极参加应急业务培训和演习,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2.2应急救援力量的组成
2.2.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所属车辆、救援设备及其它可用于应急救援行动的设施。
2.2.2社会救助力量: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所有的车辆、救援设备、设施。
3.预警预防机制
建立预警预防机制,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降低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地质灾害等预报信息;相关单位监测、发现到的异常信息;可能造成建筑工程险情发生的其他信息。
3.1.1信息来源
(1)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或险情发现人员报告的信息。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分析,得出的可能引发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信息。
(3)对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得出可能引发建筑工程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
3.1.2信息分析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信息进行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引发建筑工程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决定是否预警信息或采取应急救援准备。
3.2报告
3.2.1,对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3.2.2当各种信息显示即将发生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成员单位预警信息。
3.3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信息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参与应急行动的准备工作: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关注势态的发展。
(2)相关单位加强值班、职守,并采取防范措施。
(3)救援力量开始值班待命。
4.应急响应
4.1报告程序
(1)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同时立即与“110”、“120”、“119”等部门联系;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83775511。
(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同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查勘事故情况,并向领导小组组长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
(3)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
4.2报告内容
(1)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筑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险情的基本情况;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已采取的救援措施;
(6)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自身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3.2发生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到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现场的相关动态信息。
4.3.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挥决策参考。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紧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
4.3.4死亡、受伤和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单位提供,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掌握并。发生涉外事故,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4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4.1预警阶段工作程序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并提出应急处理方案建议。
(2)执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或批准的方案,通知有关单位救援力量待命。
(3)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实施救援工作的准备。
4.4.2事故发生阶段工作程序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制定初步应急救援方案,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并执行命令。
(2)根据应急救援所需资源情况,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厅,迅速通知各应急救援力量和成员单位。各单位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立即采取行动。
(3)成立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下设九个专业处置组,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进行现场指挥,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4.4.3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
(1)执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命令。
(2)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
(3)迅速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指挥实施。
(4)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信息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
(5)根据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4.4.4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由市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组成,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长。
具体负责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及时传达应急救援指挥部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
(2)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四方分局负责,区公安局局长任组长。
区公安局具体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需要安置的人员,及时进行妥善安置。
(3)新闻报道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组长。
具体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事故救援组:由区建管局、区安全生产监督局、消防四方分局负责,区建管局局长任组长。
具体负责根据专家技术组的技术建议和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援方案,按照方案迅速组织抢险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5)专家技术组:由区建管局负责,区建管局副局长任组长。
具体负责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对事故救援和防范次生灾害提出技术建议,为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负责,区卫生局局长任组长。
具体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医院治疗和死亡人员遗体的临时安置。
(7)后勤保障组:由区建管局、交警四方大队和公安四方分局负责,区建管局局长任组长。
区建管局、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抢险队伍、抢险工程车辆、抢险器材,确保抢险队伍、器材到位,抢险工程车辆有效运转;区交通委具体负责抢险队伍和疏散人员的运输工作,确保于事故发生地,就近调配公交车辆,及时运送抢险和疏散人员;建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周边的地下管线情况,必要时切断供水、供气或供热管道;四方交警大队负责抢险车辆的交通疏导,确保抢险队伍、车辆、器材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各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建管局、公安四方分局、区工会、所在街道办事处组成事故调查组,区监察局局长任组长。
具体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省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9)善后处理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建管局、区工会、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组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工会具体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员的赔付标准,确保伤亡人员得到及时赔付;区建管局具体负责督促事故的发生单位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并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事故赔偿款;区民政局具体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火化事宜;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建筑事故引发的危及到周边居民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
4.5应急终止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2)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部门及时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对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承担。
5.1.2对获救其他人员的安置,由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承担,其澳台或外籍人员的安置,由市外办承担。
5.1.3对死亡人员的处置,由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负责,其澳台或外籍人员的安置,由市外办承担。
5.1.4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由于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影响到的周边居民的善后处置事宜。
5.2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承担。
5.3保险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为其所属的应急救援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处理赔偿事宜。
5.4调查和总结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管理部门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通信的畅通。
6.1.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6.3应急队伍保障
(1)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救援力量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变动信息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已备应急时调用。
(2)各成员单位应保障本单位、本系统的救援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6.4医疗保障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卫生部门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等任务的单位。
6.5治安保障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公安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现场行动治安秩序保障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经费保障
6.6.1区政府将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进行培训、应急演习、设备维护、日常运作、物质奖励以及参与救援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等提供资金保障。
6.6.2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定期向区政府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与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
按照区政府的统一要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预防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要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准备状况,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7.2培训
7.2.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积极组织应急预案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确保参加救援的人员熟悉掌握应急预案中应承担职责和救援工作程序。
7.2.2其他社会救援力量相关救援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开展培训。
7.3演习
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习,各应急机构要积极参加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演习工作,采用桌面演习、功能演习、全面演习等形式进行演练。通过演习,检验应急人员对应急预案、程序的了解程度,及时发现本部门应急工作程序和应急资源准备中的不足,增强各应急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协调能力,确保一旦启动预案,能及时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本预案所称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1)深基坑坍塌;
(2)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
(3)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
(4)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
(5)在建建筑工程倒塌;
(6)其它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修订,预案正文部分的修订须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8.2.2下列情况应对预案进行修订: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生变化。
(2)行政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发生变化,需对组织结构与职责作相应的调整。
(3)应急救援或演习结束后,经总结评估,或对其他案例进行总结,认为需要修订的。
8.3奖励与责任
8.3.1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对在应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8.3.2对于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拒不执行本预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3)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卫生部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信息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物资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国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监督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超级秘书网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国际沟通与协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国际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国际救援活动,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