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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存在的困境范例(3篇)

时间: 2024-05-08 栏目:公文范文

非遗传承存在的困境范文

关键词:非遗传承;保护;制度建设

一、我国非遗传承人面临的困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掌握并承续某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非遗保护在我国起步较晚,由于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和制度的不完善,我国非遗传承人面临着极大的困境。

(一)非遗传承人的生存发展环境很严峻。我国目前最主要的非遗的传承方式是自发推广,主要依靠传承人个人的力量在市场经济中传承宣扬非遗。由于非遗行业的产品大多是精神和文化方面,而我国的人均经济水平不高决定了文化精神类产品在我国当前居民消费中仅占据极小比例,这使得非遗从业者举步维艰,由此可以看出纯市场机制的传承不利于非遗保护。

(二)非遗传承人呈普遍断层趋势,传承人断层现象是各类非遗面临的共同问题。非遗传承人后继乏人既有非遗自身难以传承性的原因,也有客观的社会外部因素。中国传统文化国粹的曲艺、传统戏剧、音乐类目的非遗在现代流行音乐文化的冲击下,早已被青年人所遗弃,甚至部分老年传承人也逐渐将其遗忘民间工艺类的非遗也因不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无法形成广阔市场而少有学徒;科技的进步也使得传统医药类非遗为西医及更为精密的医疗设备蚕食得几乎无生存空间。

二、现行非遗传承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国家性非遗传承人的相关立法主要见于2008年文化部《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的《非遗法》;地区性非遗传承人制度主要是各省市相关部门文件,上述文件主要涉及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扶持、义务等问题。

(一)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部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省市等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现行规定在非遗传承人认定方面存在两个缺陷:

(1)没有明确具体非遗的传承人数量。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2)“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不科学。非遗法规定传承人应:“掌握并承续某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等三个积极条件;45号令第4条还增加“不应当是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这一消极要件。需要明确的是,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应是传承人的义务而非认定传承人的条件;而从事非遗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在完全掌握了一项非遗后完全能够较好地将之加以传承,也应当将其纳入传承人范围予以支持。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制度之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合理确定非遗传承认认定数量。鉴于传承人的数量同非遗项目的生死存亡存在极大地联系,我们有必要规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通过非遗传承人的稀缺性来提高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精湛技艺和社会地位。瑚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的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二)建立并完善非遗传承人员的保障制度和激励措施

政府应当对特定弱势的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特殊考虑,他们无足够的社会保障,只有彻底解决了他们的生计问题,才能确保他们有充裕的时间与精力用在传承工作上。相关法律法规应该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精神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取得可借鉴联合国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利益分享原则,依据此原则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中维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二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利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程中利益分享原则表现为:依据公平合理的理念在开发者和传承人之间分配开发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惠益。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势在必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必须走规范化、制度化道路。

参考文献:

[1]苏晓红胡晓东《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与培养机制的多元构建》,《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4期.

[2]周安平龙冠中《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探究》,《知识产权》2010年5期.

[3]汤凌燕;柳建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法律思考——以福建省为主要分析对象》,《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6期.

[4]王光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与造就模式试探》2009年4期.

[5]旷凌龄《等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之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09年13期.

非遗传承存在的困境范文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长效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遗”项目实践者和载体。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是要实现好对传承人的保护。这些个体或群体目前的生存状态如何,直接关系到以口传心授的方式得以传承和延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为此,我们开展了吉安市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状态调研,力图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冲击下的真实生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吉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现状

目前,吉安市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人,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4人,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89人。其生存现状和结构构成如下:

(1)从年龄构成上来看,传承人年龄普遍比较大。80岁以上的有8人,占8.9%;70~80岁之间的有24人,占26.9%;60~70岁之间的有21人,占23.5%;50~60岁之间的有15人,占16%;40~50岁之间的有14人,占15.7%;30~40岁之间的有1人,占1.1%;30岁以下的无一人;离世的有6人,占6.7%。从这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绝大多数为中老年人,40岁以下的仅有1人,而且有一部分传承人体弱多病,健康状况恶化。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着年龄老化,后继无人的严峻局面。

(2)从职业构成来看,绝大部分传承人为农民。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农民有52人,占58.4%;公职人员有29人,占32.5%;自由职业者有8人,占8.9%;绝大多数传承人为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农民群体的“非遗”传承人主要经济来源以种地为主,由于生计所累,大多没有时间和精力开展非遗传承与保护,有些年龄虽然比较大,但仍要下地务农,维持生活。公职人员由于有工资收入作保障,衣食无忧,大部分能够开展非遗传承与保护活动。自由职业者则大部分以打工收入为主,只有极少数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3)从家庭年收入来看,大多数生活困难。仅以吉安县为例,截至2013年底,吉安县共有省、市、县非遗传承人16人。从家庭收入看,年人均收入高于3000元的有6人,仅占37.5%;低于3000元的有10人,占62.5%,其中低于2000元的有5人,占31.25%。大部分传承人生活困难,入不敷出。全市80%以上的传承人希望政府给予资金支持或能长期得到上级部门适当的生活补助。

(4)从培养接班人情况来看,有部分传承人找不到接班人。培养了接班人的有83人,占93%;没有接班人的有6人,占6.7%。现代娱乐方式和人们追求享乐的现代物质生活使得部分传统非遗项目因不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和受众群体,无法形成广阔市场而少有学徒。还有的非遗项目劳动强度大,年轻人怕吃苦不愿学。

(5)从举办企业或机构情况来看,大多数没有建起自己的传承机构或利用传统技艺产生经济效益。拥有传承机构或创办企业的有17人,占19.1%;没有传承机构和企业的有72人,占80.9%。由于传承人大多数为农民,学历低,传授能力不高,没有自己的传承机构,又不善于利用现代传媒如网络、电视、视频等进行宣传,吉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技艺传承大多数局限于本地狭小的范围,传播范围小,传承效果不好。这就使得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既不能产生社会效益,更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的窘境。

(6)从各个不同门类传承人的传承经济效益来看,传统技艺类传承人境况较好。这类人员有家传技艺在手,忙时务农、闲时务工,家庭经济结构多元,一般生活较普通农民富足。例如,吉安薄酥饼,因为创制时间久,生产厂家较多,又有吉安月饼“香、甜、薄、酥”的特色风味,早已融入吉安市八月十五中秋节的民俗中,不仅节日期间有大批薄酥饼上市,平时也有这一传统糕点出售,甚至远销北京、香港等地。青原区东固畲族乡的刘氏家族创立东井冈华艺雕刻工艺厂,其产品已经远销福建、广西、广东等省。而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体育等不能带来经济效益类的传承人生活状况相对较为困难。

2吉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乏人成因分析

随着社会变革、经济转型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巨变,文化生活也日趋多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乏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其中既有非遗自身难以传承性的原因,也有客观的社会环境变化因素。根据调研分析,传承人濒危状况主要有以下成因:

(1)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大批青壮年“非遗”受众群体转移流失。近年来,随着吉安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批青壮年劳动力都向沿海发达地区和本市城镇流动转移,许多非遗项目的表演者及传承人也带着对城镇物质生活的美好向往,纷纷外出打工或外出经商寻求发展,不少人长年不归,有的还迁移到沿海或本地城镇生活。留守在农村的大多数是老幼病残的人,他们一方面要耕作好自己的田地,一方面要照顾自己和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有的还是带着疲病之躯在农村坚守,根本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2)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导致一些传统技艺和文化被遗弃。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加速推进,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审美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形成了新与旧、传统与现代等多元并存的道德文化与价值观念交织碰撞的新格局,也形成了文化消费多元化的新格局。新一代青年更热衷于追求日益多元化的物质生活和现代精神文化生活,逐渐被“异化”,对民间传统技艺和文学艺术逐渐失去兴趣,脱掉了传统文化服饰,换上了流行文化装,成为现代物质文明的奴隶。电视、网络、手机等新的文化传播方式和多元化的现代精神文化生活也让传统非物质文化受到强烈冲击,年轻人更热衷于玩微博、微信、游戏等,热衷于网上淘宝购物,运用现代科技产品消遣娱乐生活。传统文化在现代物质文明、商业文明及科技文明的冲击下,不断被蚕食消亡。

(3)政府资助力度不大导致传承人难以把主要精力放到开展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中来。目前,国家、省、市虽然都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但主要用于开展非遗传承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只有部级项目传承人才有1万元补助。大多数传承人在生活困难、缺乏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只能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存上来。市、县两级均没有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乡、村也没有多少传习所,少数简易传习所,传承硬件也较差,无法满足传承培训需要。加上传习资金得不到保证,传承培训场所设施及传习资料购置经费缺乏,开展工作困难重重。

(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会地位不高导致无法吸引年轻人从事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近年来,尽管我们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每年都要利用“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大型宣传展示活动。但对传统文化遗产多半是利用大于保护,索取多于给予,缺少人文关怀,通常授一个牌,发一个证书了事。没有对非遗保护工作者特别是民间非遗保护工作者进行隆重的表彰和奖励,对掌握精湛技艺的民间艺人没有从经济和精神上给予实实在在的资助和支持。在传统文化日益边缘化的今天,很多传承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认可,没有因为从事这项工作而产生荣誉感和自豪感,有的甚至会产生失落或迷茫的情绪,年轻人更是对从事这项工作失去信心。

3加快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长效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目前面临的严峻形势迫切要求我们必须抓住核心,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眼点首先放在对“人”的保护与传承上,加快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长效机制、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营造尊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良好社会生态,建立起一个以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1)加快完善法律保障。2011年6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该法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和经费保障等重要领域。地方政府应该根据该法加快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非遗法律保护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对非遗保护和非遗传承人的保护与支持做出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明确将非遗保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设立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保护专项资金,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增加相关预算。同时,在传承人培养、传承人认定、创新奖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2)加快完善生活保障。面对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冲击,政府应有所担当,给予相关补偿,完善生活保障政策。对传习多年的老传承人应该按照传习年限给予补偿,让他们感受到国家的尊重和认可。对农民和老弱病残等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应出台特殊政策,提高最低生活、养老保险、医疗保障标准,省、市、县级政府应分别对本级传承人特别是弱势困难传承人发放生活补助,彻底解决其后顾之忧,保证他们有充裕的时间与精力开展传承工作。

(3)加快完善阵地保障。首先,免费为非遗传承人提供政府兴建的传习场所。市、县两级应当普及建设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乡、村两级则应鼓励传承人利用现有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文化活动室、农村祠堂开展传习活动,对于需要改建才能开展传习活动的危旧文化活动室、祠堂、社区文化中心或传承人利用自家住房改建为传习所的政府应给予一定补助,让每个非遗传承人都有一个发挥自己技艺和才能的平台和阵地。其次,支持非遗传承人开办传承机构。对于非遗传承人开办非遗传承机构和培训机构的,应给予大力支持,按照机构大小给予奖励补助。鼓励他们面向社会招收学徒,鼓励传承人带徒传艺,培养一批新型的非遗传承者,对于濒危传承项目或不能应盈利的传承机构政府还应按招收学徒的人数给予一定补助。再次,支持建设现代传播平台。鼓励文化部门或传承人个人开办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科技手段,宣传传承人的技艺、绝活、事迹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版社创办电子期刊,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的宣传与研究,促进非遗研究人才涌现,切实提高非遗传承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4)加快完善产业保障。首先,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走向市场。鼓励传承人发挥自身优势,开办文化企业,发展文化产业,给予享受文化产业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传承人与民间资本融合,以自己的技艺技能入股,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非遗领域,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研究制定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信贷、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及学艺者,对企业捐赠非遗保护工作、非遗传承人的应予以免税或减税。其次,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融入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于其民间性和地域性,只有入乡入土,走进“祠堂”,走进社区,紧接地气,深深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才能在广袤的民间土壤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发扬光大。应围绕开展生态文明建设,鼓励传承人参加本地原生态的民俗活动、节庆活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大赛,开展活态传承,创建文化生态保护区,不仅让人们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更要留得住文化。

(5)加快完善人才保障。一是拓宽传承人认定范围。坚持认定从宽、管理从严和国家省级传承人认定从严、市县级传承人认定从宽的原则,扩大非遗传承人的候选范围,对于市、县级传承人只要掌握了相关技艺、绝活即可认定;对国家、省级传承人则应具备技艺熟练精湛、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传承谱系清晰等条件。将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列入传承人候选范围。二是完善传承人培养机制。建立非遗教育示范基地,将非遗技艺、绝活、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等编入教材,在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院开设非遗传承课程,推进非遗进校园活动;鼓励学校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活态教育培训。鼓励传承人和大中专院校教师走进农村祠堂、城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通过公益讲座、现场技艺传授,让更多的人了解传统工艺,逐步喜欢传统文化。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技艺档案库,对非遗传承人技艺进行完整录像归档,并以传承人个人姓名命名制作光盘进行传播或传习。设立专项资金,对学习非遗技艺的学生学费予以资助或减免,尤其对学习濒临灭绝非遗技艺的学生则给予全额资助或减免,加快培养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和接班人。

(6)加快营造尊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良好社会生态。各级政府应以高度的文化自觉提升非遗传承人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在政治上,应该大力推荐非遗传承人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让他们参政议政,为非遗保护代言发声;每年定期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表彰大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或参与支持非遗传承的其他个人进行隆重表彰,颁发非遗传承与保护突出贡献奖或“民间艺术家”荣誉称号。在经济上,对专职从事非遗保护传承人或其他个人,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分级评定相应职务职称,对技艺精湛或有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应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社会生活中,定期组织传承人开展活态展示、定期交流、技艺比赛等活动。通过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设非遗保护宣传专栏,大力宣传代表性传承人,大力宣传社会各界参与、支持非遗保护的行为,形成全社会的价值认知,使各级非遗传承人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保障,社会上受认同,努力营造尊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一切参与支持者的良好社会生态,激发更多的青年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非遗传承存在的困境范文

关键词:烹饪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困境;

中图分类号:G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1-00-0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3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旨在保护以传统、口头表述、节庆礼仪、手工技能、音乐、舞蹈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烹饪工艺作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将其归类文化部门管理,总体是对的。是对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以及传统烹饪文化内涵的凝练与提升。但各个地方或各个民族的现状千差万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也各有不同,没有一种放之天下皆准的统一格式。因此,本文拟对影响烹饪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若干现实问题进行探讨,以促进烹饪技艺文化的延续和发扬光大。并对烹饪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困境进行思考。

一、缺少全局规划和宏观定位

大多数烹饪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个地方各自申报,彼此独立“申遗”,申报时并未做出总体性规划。各级政府缺乏对传统烹饪技艺、经济现状、消费需求、当今的文化生态等方面进行前瞻性的研究与预判,进而对传统烹饪技艺活动如何融入现实生活、进入人类精神世界做出总体性的长远规划,而不是一窝蜂的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申报热潮”。目前各级政府之所以能够积极的对传统烹饪技艺“申遗”摇旗呐喊,当然不能排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网络经济下,注意力就意味着财富,点击率往往和经济收益一起膨胀”,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明星效应,开发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成功还可以获得大量的保护专项资金,成为地方政府经济的重要途径。但无论怎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传统烹饪技艺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烹饪学术界和餐饮业企业应打抓住机遇,破除本位主义的思想,对这一利国利民的文化事件做出宏观规划。

二、技艺传承的主体缺位

烹饪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师徒相授的特征使得非物质传承人成为保护与发展的关键,而传承人又是传承主体的核心。真正熟悉和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是其传承人、经营者,及长期在这一领域工作的业内人士,而不是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但不排除各级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发挥的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非遗”申报由各级地方政府主持,能否申报成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申报成功后也离不开政府的专项配套资金、政策扶植等等。整个申报过程中申报单位在多大程度上考虑“非遗”项目自身发展规律和传承主体的意见呢?传承主体在整个“申遗”中处于弱势,或者地方政府是把它作为一种机会、福利甚至恩赐传递给传承人。更有甚者是,一些地方政府会组织各类专家专家进行取舍、论证,授权也只到乡镇一级政府。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除了地方人文生态变迁等客观因素以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可能是“主流文化价值观对这个区域人文价值观的规划和压制的结果,到而今却成为了被保护的对象。但无论是压制、规划与被保护,所以从某一个角度上来讲,保护者也许也充当者毁灭者的角色。”各级地方政府机关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政策、资金的诸多优惠条件,但同时也会造成“外行领导内行”、违背文化传播规律行事,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上非常明显。目前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申报流程为:“个人申请、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评议推荐”,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属地申报原则没有考虑不同地区的传情现状。一种文化的传播和耕植总是遵循其内在的历史走向和规律,行政力量不应该破坏这种规律,否则带来的有可能只有毁灭,因此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传承传承人的意见,这样才能够越走越宽。否则,势必造成传承主体的缺失,使得传统烹饪技艺传承人与相关产业经营者的意志得不到表达,甚至会粗暴地干涉民众的生活传统,所以请不要让传承人“失语”。

三、烹饪技艺类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遴选不够严谨

国家文化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遴选,主要依据其掌握的技能情况、代表性、传承能力等,目前公布的烹饪技艺传承人中,大多为政府主导确定的人选,因为只有这样各级地方政府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牢牢控制,一旦刨去背后的巨大经济利益,政府在传承人的确定上也无足轻重资源。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某一族群所共有的,并非某一人或行政机关的专利,而政府在确定代技艺类传承人时往往只是圈定某一两个人,并提供大量的经济资助,此举势必会影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真正保护。中国艺术研究院苑利研究员认为:“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群体性拥有的,并非掌握在某一个人的手里。一旦只给一个人发钱,必然破坏了社群的关系”。以传承活动开展情况作为经济资助评判标准,可能是未来努力的方向之一,而不能仅仅是“供养”传承人。

四、传统烹饪技艺动态传承方式不足

传统烹饪技艺除了要遵循“本真性”、“整体性”、“可解读性”、“可持续性”等总体原则外,还需要在传播特色文化上下工夫,要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传承方式,使文化得以延伸或维系。目前来看,静态保护是主要手段。所谓静态保护,就是做一些视频、搞个博物馆、制作一些画册、做一些展览等等当然这些都是很好的保护方式,可以方便群众大量参与。但是传统烹饪技艺是很需要体验化的东西,必须亲自操作方能体会。静态保护只能保存传统烹饪技艺的“形”,而不能保护其“神”,无法发挥其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观等抽象的东西。

参考文献:

[1]郑培凯.口传心授与文化传承[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5-6,42

[2]傅修海,刘红娟.非物质:一个新文化视野的生成―――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说开去[J].文艺评论,2007(6):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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