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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实施方案(6篇)

时间: 2024-06-01 栏目:公文范文

双减政策实施方案篇1

对海外投资环境保护行为的规制,应采取以国内法规制为主,国际法规制补充的方式。首先,从法制的一般发展规律来看,条约规范投资行为符合国际社会法制化的发展方向。但从现阶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情况来看,许多国家政局不稳,国内动荡,双边投资条约将对中资公司的规制从道义责任演变成法律责任,如果企业受政局影响没有很好地履行条约义务而要承担各种不利后果,则明显违反了国际投资法中的公平公正原则。其次,为履行条约义务,东道国要对本国的国内法进行修订,增加了东道国招商引资的成本。再次,国内法规制更灵活,也更能体现中国的国家意志。

(一)中国保护海外投资地环境的立法规制

目前我国规制海外投资行为还是以政策指导为主。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2013年商务部和环境部联合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这是中国首个对走出去的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的指导性意见,虽然其不具有强制约束性,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投资地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指南》对中国走出去的企业的环境责任规制分成几个层次:首先,企业要主动遵守东道国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这是最基本的责任;其次,要求企业履行国际上通行的环保法律义务,如环境影响评价、达标排放、应急管理等;再次,倡导企业主动加强与当地民众的沟通机制,遵守社会、文化、民族风俗,促进就业。这些方面,虽然东道国法律没有规定,但却是对企业发展影响很大的因素;最后,鼓励企业绿色生产,积极实施先进的环保理念和做法,如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绿色采购等。对海外投资行为的规范采取立法的方式更为理想。从法理角度来讲,中国作为投资母国,由投资母国对海外投资进行规制的法律依据是,属人管辖。虽然在国际法上的管辖权以属地管辖权优先,但不妨碍投资母国根据国籍对本国公司行使管辖权。另外,对投资地环境进行保护,有助于减少投资摩擦,维护中国的形象,维护中资的海外经济利益。

中国入世以来,大规模修改了国内法,《对外贸易法》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知识产权等法律都作了修改,但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对外投资法》。虽然一带一路战略中贸易依然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对外投资同样也占有重要地位,通过专门的立法来约束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行为,颁布专门的对外投资法很有必要。在《对外投资法》中应该专门就环境保护作出规定。《对外投资法》应该是和《对外贸贸易法》一样的投资母法,其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同样也是概括性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行业,还应当将《指南》由指导性文件上升为《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法》,且要修改《指南》中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在《指南》当中没有规定走出去的企业要遵守较高的环境标准,只要求企业遵守东道国的环境法律,但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环保标准低或者根本没有环保方面的要求,这是导致中国企业污染当地环境的主要原因。《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法》当中应该增加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投资母国环境标准的规定,还要增加对违规企业的惩罚措施,要求企业应承担污染东道国环境的法律责任,在海外投资活动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尽量避免或减少破坏当地的自然和人文环境。除加强对海外投资行为的规范外,还要对国内的诉讼制度进行调整。虽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拒绝案件的受理,但在实践中法院确有适用不方便原则不受理案件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公布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第7条中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就其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以中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中国法院不行使管辖权。如果人民法院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对某涉外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当事人,主要案件事实与中国没有任何联系,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且需要到外国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必一定行使管辖权,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行使司法管辖权。从这条规定来看,我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条件是:(1)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2)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3)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4)判决需要到外国执行。即人民法院决定中国是否方便法院是根据法院工作的难度和判决执行的难度,而不是采用英美等国以是否存在替代法院作为审查条件的标准。对于发生在海外的环境侵权事故,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和调查取证方面明显存在困难,从方便当事人原则出发,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这类案件。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作为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例是否受理还应当以是否存在可替代法院为依据进行审查更为合理。如果以是否方便当事人为条件,这类案件必然会被驳回,如果东道国法制不完善也不受理此类案件,将使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污染行为得不到任何制裁,受害人也无处伸张正义。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应当就不_方便法院作出明确规定,且应将是否存在替代法院列为受理的条件之一。

(二)政府推进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战略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和挑战,其中社会责任风险已经成为中国企业海外经营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走出去的企业和境外合作项目,要履行社会责任,造福当地人民。目前我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是以政策引导为主,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通知》、《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于用工方面的社会责任的规定,《公司法》笼统地规定公司要遵守社会责任,没有就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因此,我国立法中关于社会责任的规定明显不足。发达国家对海外投资的环境监管,多以社会责任法律来调整。例如,美国通过逐渐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来规范美国的海外投资,其联邦法律《反海外腐败法》、《清洁空气法》、《水污染法》等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是一种道德约束,还具有法律责任的性质,从根本上讲法律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仅靠企业自觉提高道德水平或为追求长期利益、市场竞争的压力等内在动力,则进程缓慢。社会责任的实现还要依靠外部动力,如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等的推动。即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需要企业内在动力与外部动力相结合。在企业的外部动力中,最重要的推动者是政府。这是因为政府是市场最重要的监管者,且具有绝对权威。政府依法监督和管理市场主体及其行为,通过制度建设、宣传鼓励、沟通合作、加强监管等手段来推进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制度建设是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即在制度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行为,确定企业最低的社会责任标准,运用法律强制力迫使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其次,通过积极宣传和各种税收减免手段来刺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再次,通过加强与东道国和国际组织的沟通与合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护自然环境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最后,政府还要建立惩罚机制,对不履行社会责任或履行状况差的企业通过罚款或提高税率等手段进行处罚,以便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特别是中国走出去的企业大多为国有企业,政府还可以通过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增加惩罚手段的威慑性。我国的《公司法》对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建议在分则中增加一章公司对社会的责任,使公司对社会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加具体,让走出去的企业承担较高标准的社会责任,在做决策时能够将社会责任考虑进去,尽量减少对当地环境污染,同时也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真正实现一带一路造福当地人民的战略目标。

二、一带一路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制

对海外投资的规范虽以国内法制为主,还可以通过国际层面上的制度安排来督促企业更好地实现其环境保护的目标。

(一)亚投行亚洲基础设施

投资银行(AsianInfrastructureInvestmentBank,简称亚投行,AIIB)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支柱。其建立的宗旨通过在基础设施及其他生产性领域的投资,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财富并改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中国是亚投行最大的股东,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也是一带一路优先建设领域。虽然目前亚投行尚未投入运行,但可以预见,亚投行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要的融资机构。因此亚投行在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面可大有作为。亚投行在向成员国贷款时,可要求申请人将项目是否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的考量指标。由于向亚投行申请贷款都在项目建设之前或项目建设前期,因此亚投行可以要求各成员国谨慎注意,尽量采取预防措施,来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的发生。具体做法是:将拟贷款支持的项目进行分类,明确列出要求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类型。在具体审核时,要求申请者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就可能导致不良环境影响提交预防、减轻及补偿方案或替代方案。对当地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应当拒绝提供贷款,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就采取全程监测的方式,对其投资过程进行监督,以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另外,亚投行还可效仿世界银行的环境措施。世界银行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就关注环境保护,其了环境发展指导方针,在业务手册、业务指令、业务政策、良好操作中都列出环境政策。世界银行的环境政策并不限于减轻环境损害,还包括提高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活质量,保护气候、水源、森林、生物多样性等人类共同所有的资源。且世界银行的环境政策不是只以环境为目的,还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与贫困问题,帮助东道国进行能力建设、政策改革、人员培训等来提高当地的环境保护水平,努力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在亚投行未来的业务运作中,亦应当将促进贷款国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努力的目标。

双减政策实施方案篇2

正视这些风险,在其发生之前不加以防范,其结果可能是筹划失败,给企业集团带来更多的损失。

一、企业集团税收筹划风险类型

(一)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补缴税款的法律义务和偷逃税的法律责任。如果企业集团在现有条件中只有其中主要条件或大部分条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要对部分经营活动从形式上进行变通或从会计政策的选择上来满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如果变通或选择的“度”把握不当,企业集团就有可能为此承担追缴税款、加处滞纳金和罚金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信誉诚信风险。信誉诚信风险是企业集团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的信用危机和名誉损失。如果企业集团曾经有过偷逃税行为,又被税务机关查实认定为偷逃税,可能被贴上有问题或不讲诚信的标签,导致税务机关对其更加严格和频繁地稽查,加上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企业集团就会因此而付出额外的代价,严重的还会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及市场份额,给企业集团以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心理风险。税收筹划心理风险是指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在可能承担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信誉诚信风险的情况下,方案筹划人由此而承受的心理负担和精神折磨。

二、企业集团税收筹划风险原因分析

企业集团税收筹划风险的原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其具体方面如下:

(一)政策的变化。企业税收筹划活动都与国家政策高度相关,国家政策分析是税收筹划活动的一个基本前提。由于国家政策具有时空性,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时效性日益显现出来。为了适应改变了的经济环境,旧的政策必须不断地取消或改变,新的政策不断推出,因此一些政府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这样,国家政策变化很容易引起税收筹划的失败。

(二)税收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严格地讲,税收筹划应具有合法性,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和规定开展税收筹划。但是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税收筹划方案究竟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和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法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并不符合税法精神,税务机关将会视其为避税或偷逃税。

(三)税收筹划考虑的税种不全面。有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能会使某些税种的税负减轻,但从总体上来说,可能会因为影响其他税种的税负而使整体税负增加。还有的税收筹划方案,虽然可以节省不少税款,但是却增加了很多非税支出。如,企业注册费、机构设置费、运费、政府规费等,从而使企业集团整体利益受损。

除上述原因外,还有税务行政执法偏差、税收优惠政策要求条件执行不到位及税收筹划具有主观性。它们都会给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带来风险,需要我们制定具体措施进行规避。

三、企业集团税收筹划风险防范

由于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目的的特殊性,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规避和控制的。当然,风险也是机会点,筹划人应当主动出击,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各种损失和成本的支出,趋利避害,为我所用。

(一)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无论是从事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还是接受筹划的纳税人,都应当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和涉税事务中始终保持警惕性。我们应当意识到,由于税收筹划目的的特殊性和企业集团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复杂性,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无时不在的,而且每个税收筹划方案并不是尽善尽美的,随时都会发生筹划失败的风险。当然,从筹划的实效性看,仅仅意识到风险的存在还远远不够。企业集团中的企业间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向筹划者或经营者示警。

(二)筹划方案应合乎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企业集团税收筹划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和衡量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是企业集团税收筹划不违法。在实际操作时,要学法、懂法和守法,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和产业政策,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和产业政策的调整。也可同该国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多接触,可获得自己有用的信息,例如文件准备、法律程序、执法情况、惯例、未来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发展趋势,或者主动与本国著名高校和研究院合作搞研发,这样可以获得先进技术又随时符合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导向。因为这里面许多专家是国家政策的建言者或政策制定者,他们通晓国家政策并可以给企业集团献计献策,使其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防止陷入税收优惠、投资并购优惠的陷阱。

双减政策实施方案篇3

2月24日上午,全市干部作风建设年动员大会召开后,当天下午我局召开了局长办公会,确定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曹艳春任领导小组组长,设立由机关党委、监察室、人教科、办公室组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着手制定我局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3月3日,局党组再次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学习省委总结大会和市委同时召开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动员大会精神。会议决定,与局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统筹安排,设立统一的领导小组和活动办公室,明确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赵志国,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东升为领导小组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小组成员,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党政负责人分别列为活动办公室成员。会上,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审核了《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初稿,并对制定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意见要求,强调二个方案要注重有机结合,开展活动的主题、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等要符合市委的要求,不走过场,真正解决问题。并且,要注重联系劳动保障职能任务实际,联系党员干部思想实际,做到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务求实效。此外,还要突出各部门党政一把手的领导责任,确保开展活动与抓好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经过反复讨论、充分准备,3月7日上午利用周六休息日时间,召开了全局干部职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会后,各单位也按照局党组的安排分别召开了动员会,全面部署了两项活动。

二、精心谋划,突出重点

组织开展好两个活动,事关有效推进干部队伍思想解放,有效推进干部队伍作风转变,有效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科学发展,对此,全局上下认识清楚、目的明确。为统筹好两个活动的开展,局党组在认真学习省委张云川书记讲话、市委王三堂书记讲话和市委两个活动方案的基础上,对照2月27日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确定的任务目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反复讨论制定活动实施内容。提出不仅规定动作要准确到位、规范落实,而且自选动作符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指向明确。经过深入分析、集思广益,形成了立意深刻、内容具体、特点鲜明的活动实施方案。一是突出强调四个结合,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两项活动紧密结合,与巩固深化“树、创、促”主题实践活动成果紧密结合,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紧密结合,与推动全年劳动保障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紧密结合,用各项工作的出色完成来衡量和检验活动成效。二是明确了目标要求,通过两个活动力求实现:强素质,打造一流的干部队伍;提效率,营造一流的服务环境;明纪律,锻造一流的工作作风;讲礼仪,塑造一流的文明形象;求突破,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三是确定了活动载体,重点包括实施四个工程、开展五项活动,即:围绕建立联系基层长效机制实施“双三十对接工程”,围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百项服务双提工程”,围绕劳动保障服务平台达标建设实施“窗口升级达标工程”,围绕完善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方法实施“创新创业工程”。以全面提高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为重点,开展“提素质、重礼仪、强规范”主题教育活动,以抓实劳动保障四十项工作目标为重点,开展“迎挑战、惠民生、解难题”项目攻坚活动,以转变作风、服务基层为重点,开展“摸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服务延伸活动,以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为重点,开展“访民意、听民声、集民智”调研恳谈活动,以激发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奋发有为工作热情为重点,开展“学先进、树新风、比贡献”创优争先活动。与此同时,制订了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十条禁令”,结合推行首问首办责任制等五项制度,要求全局干部职工严格遵守执行。这两个方案确定的内容,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不仅受到了全局广大干部职工的认可,而且也得到了市委督查室领导的充分肯定。

三、稳步推进,力求实效

(一)以提高认识、抓实学习为基础,认真做好起步阶段的各项工作。一是细化了学习安排,通过工作提示、召开支部书记会议,明确了阶段性安排,确定了分步学习计划,特别强调要落实学习时数、抽查学习笔记、组织体会交流。二是明确了宣传报道要求,先后编辑了四期活动专辑,对有些活动安排了省电视台、市电视台专访,并与*晚报联合推出了“就业快车道”栏目,开通了*就业服务热线。三是建立了情况反馈督导机制,一方面局党组在每周例会上听取活动进展情况汇报,另一方面,结合研究确定的重点工作,对活动及时跟进提出指导意见。

(二)以落实政策、强化服务为载体,开展了“下基层、摸实情、办实事、促就业”专项调研和春风行动。从机关、局属单位、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抽调200多人,分设小组深入全市各街道、社区、乡镇,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表”、逐门逐户登记等形式,全面掌握了城镇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对政府出台应对金融危机政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也为进一步完善就业与失业动态统计管理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以帮助企业渡难关,稳定劳动关系为重点,广泛开展困难企业认定帮扶工作。成立了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制定了《关于开展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关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严格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通知》、《关于减轻企业等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贯彻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指导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转岗轮休、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尽最大可能不裁员、少裁员。采取“送政策、送服务”等方式,派出工作人员深入企业,把有关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到实处。目前,各项政策正在有条不紊地落实中,并且已经向渤海物流公司、山桥集团、秦冶公司、山船重工等企业发放相关补贴达170万元。

双减政策实施方案篇4

西班牙和希腊两国因债台高筑而须厉行紧缩措施的例子,实属前车可鉴。两方相反意见一直争持不下,一方主张负债过重的化解之道在于以债填债;另一方则提出缩减经济,才是针对经济增长乏力的对策。前者建议好比解酒还须多喝威士忌,而后者则好比低卡路里高纤饮食方式就可保身体健康;其实双方建议都以偏概全,有欠公允。

即使双方意见在知性层面各有可取之处,却断无并行不悖之理。依笔者看来,双方意见矛盾之深,也许反映背后真相实已超乎传统经济理论范围,以致无论采取哪一方所提出的传统政策方案,都难免引发灾难性后果。

不过,舍此两途,究竟可还有另一种可行办法?要另寻破茧之道,首先必须正视问题所在。

数学上有所谓“奇点”(singularity)的概念,原意指无任何解法(solution)的方程式,但用以比喻当前的经济困局亦颇为贴切。此外,物理学上已经证明有所谓黑洞存在,亦即宇宙间由巨大星体因燃料耗尽而产生的引力塌缩所致的现象;黑洞本身引力之大,亦足以在时空结构中产生“奇点”,以致不少标准物理学方程式亦难以找到任何解法。

黑洞又有所谓“事件视界”(eventhorizon),一旦越过界限,则任何模型也无法发挥作用。根据广义相对论,事件视界亦即特定时空界限,任何事件也不得越过雷池半步,否则就无法对外在观察者产生任何影响。在黑洞之中,此界限也就是所谓的“不容折返的临界点”(thepointofnoreturn),只因其中引力之大,任何事物都摆脱不了。

对科幻小说读者来说,黑洞引力可算是耳熟能详的题材,一般人都知道任何事物若太接近黑洞,就会被吸进其中,无一幸免。不过,若能掌握分寸,尽量靠近黑洞边缘而又不致越界,就能借助黑洞巨大无比的引力,像弹弓作用一般,反弹向宇宙中远处的目标。

理论上,星体塌缩现象可产生黑洞;星体质量愈大,其塌缩后所产生的黑洞引力也愈大,被吸进其中的邻近太空物体也就愈多。银河系中心就被视作一大黑洞,其质量相当于430万个太阳。

依笔者看来,目前的环球经济环境亦不妨比喻为一大黑洞。至于任何形式的经济泡沫,尤其是债务泡沫,则可视为即将形成的黑洞。一旦泡沫出现塌缩现象,就会自行变为黑洞,其中“事件视界”以外的一切传统经济模型也就会彻底失效。无论任何经济理论,若未能超越债务过重相关的“事件视界”,就无法针对经济危机提出有效解决方案。更有甚者,此等空谈经济理论所提出的任何方案,都只会徒令危机变本加厉而已。

若能运用得宜,债务(亦即所谓“杠杆化”)实在妙用无穷。不过,若是商业周期衰退,尚可期望通过实施货币及财政政策,而能或多或少产生正常反应。但若所面临的是债务黑洞的“事件视界”,则货币及财政政策就难望产生以往的成效;即使政策能发挥作用,亦难望会产生各种经济模型所预期的效果。

债务黑洞中存在债务不断膨胀,与经济增长持续收缩两股水火不容的作用力。无论削减政府开支抑或加税,短期内都会导致GDP下跌;根据学术研究定义,所谓短期,一般指四至五季。若说加税或削支不会对经济产生实时影响,未免与数学原理不符。笔者无意表示支持任何一种方案,仅仅指出无论哪种都有后遗症。事实上,不论加税与增加政府开支兼施,抑或减税与削支并行,同样会产生短期及长期后果。

其次,政府举债始终有个限度。虽然实际限度因个别国情而异,但声称政府举债竟可以永无止境,就未免自欺欺人。

债务的“事件视界”(临界点)实在不难察觉。莱因哈特(CarmenReinhart)与罗戈夫(KennethRogoff)两位教授称其为“大崩溃关口”("Bang!"moment),即有关国家或地区已丧失在债市举债的能力。以俄罗斯为例,该国就在1998年面临此一时刻,当时该国的债务占GDP比例为12%。日本目前债务占GDP比例高达230%,而且在该国人口渐跌的同时仍续见趋升,可见日本正逐渐迫近“大崩溃关口”。希腊已在数年前出现债务临界现象;西班牙若非欧洲央行出手相助,去年实际上亦已再无力在债市举债。欧洲其他国家相信亦会相继步其后尘。

在债务黑洞的阴影笼罩下,现时各种经济理论都无法根据过往经济表现塑造出可行方案。各国将有必要为摆脱本国所面临的债务黑洞自寻出路,其中或须在减债(削减黑洞规模)的同时促进经济增长。即使未受债困的国家,亦须未雨绸缪,为应对邻近国家债务黑洞的威胁作好准备。

双减政策实施方案篇5

[关键词]反补貼;反倾销;双反;土地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1-0016-02

一、土地使用权问题引发“双反”调查案的起因

第一,在中国,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优惠。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政府对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优惠构成了对企业的补貼。在“双反”调查过程中,美国商务部将这些优惠措施视为政府给予企业的补貼,从而征收反补貼税,如在针对中国出口的薄壁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环状焊接碳素钢管等多起“双反”调查案中,美国商务部都分别认定中国企业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没有按照市场机制确定,构成补貼,进而对这些企业出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貼税。

第二,中国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干预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土地市场价格。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土地使用权没有合理的市场价格,对土地市场进行干预,使得土地初级和二级市场失调并拒绝使用国内二级土地市场价格来确定中国国内价格,而是使用外部基准作为计算补貼数额的标准,进而给补貼数额的确定带来了不公正的隐患。

第三,在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问题上,美国商务部认为政府控制了园区内土地使用权,所以与园区外土地使用权交易制度相比,工业园区本身便构成一个提供财政资助的特定区域,且中国工业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优惠制度构成《补貼与反补貼协议》中的区域专项补貼。

第四,虽然中国政府将几起“双反”案合并起来,提交到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中予以解决。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中美就中国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制度是否构成补貼、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的外部基准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但与美方对中国土地市场长篇累牍的分析相比,中方在国内土地市场问题上并没有提出很多的反驳意见,缺乏令人信服的解释和有力证据而处于被动局面。

二、外方利用我国土地政策提出“双反”调查的原因分析

(一)土地供应双轨制

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在过去行政干预下的无偿、无限期统配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推动土地资源配置从行政划拨逐渐转向有偿供应方式。发达国家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多采用土地私有制,政府对土地市场的控制是间接的、区域性的。而中国则不同,一方面,城市土地国有以及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实际控制,使得中国政府直接控制着土地市场的供给,决定了全国的土地供应总量和供应结构,从而对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乃至宏观经济产生重要影响。尽管2002年7月1日后政府明确禁止了土地协议出让,规定所有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须经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但这种市场化方式尚处于初级阶段,改革尚缺乏深度和广度,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二者长期并存,形成土地供应的“双轨制”。据统计,城市无偿划拨国有土地给使用单位的,在增量土地供应中约占85%,国有企业往往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成本远低于出让方式。

(二)土地法律制度缺陷,法规执行力度不够

就中国土地法律制度的现状来看,农村与城市之间在土地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按照“双反”案专家小组的裁决,如果一项在特定地理区域内的土地措施,构成一种与区域外土地措施不同的“独特机制”,那么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区域专项性补貼。按照目前中国的城乡“二元制”土地制,相对于城市,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可以被认定为一种“独特机制”,从而构成区域专项性补貼;反过来,相对于农村,则可以将城市的土地制度视为是一种“独特的机制”,从而构成一种区域专项性。同时,尽管中国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正在发展,但由于财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刚起步,土地交易市场化法律法规执行缺乏力度,地方政府对市场交易亦高度参与,且国有企业大多免费获得土地,因此政府的土地定价并没有基于市场原则,土地资源配置的非市场程度依然很高。

(三)招商引资政策被控补貼

伴随着中国经济特区的设立、沿海经济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开辟、“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等政策的相继出台,给我国出口产品在进口国被控补貼留下了“口实”。尽管《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对于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交纳土地出让金或使用费,但并未规定交纳数额,数额的确定由地方土地及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确定和征收。实际上除了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我国很多地方各级政府均可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减征土地使用费,这种带有地区、产业优惠性质的补貼具有“专项性”特点,即使不属于“禁止性补貼”,也会构成“可申诉补貼”。例如,2004年加拿大户外烧烤炉案中,申请人针对我国政府采取的八项优惠措施提出了可申诉补貼申请,其中包括经济特区的鼓励措施、特别土地税和土地使用费减免,认为经济特区内有些企业的经营场所的土地要付长期土地使用费而有些公司则可享有土地使用费的减征。

(四)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悖论

过去西方国家大多认为在中国等其认为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中,生产资料价格受到政府控制,很难将政府补貼与企业财产分开,因而一般只适用反倾销法而不适用反补貼法。然而,2003年加拿大调整了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政策和做法,从2004年开始对华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同时,也提起反补貼调查,即“双反”调查。尽管在WTO框架下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否应当适用反补貼措施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价格决定机制是导致反补貼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原因。虽然中国政府对包括土地在内的绝大多数重要生产资料和服务产品已经放弃了价格管理和控制,但仍然存在对价格的宏观调控。况且,世贸组织《补貼与反补貼措施协定》并未明文规定反补貼措施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就是说,从WTO规则层面看,“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不能成为中国企业规避反补貼调查的保护伞。且根据美国2005年通过的《贸易权利执行法案》的规定,反补貼同样适用于来自非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产品,这使我国出口商品随时面临被其他成员而陷入补貼争端的可能。

(五)外方的经济政治原因

自中国加入WTO后,随着我国产品出口量的增加、贸易顺差的加剧,导致“中国”在以美国为首的许多西方国家甚嚣尘上,也是近年来外方对我发起诸多贸易保护措施的重要原因。通过采取限制性措施阻碍中国产品大量进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国内产业的利益,从而提升本国经济增长率与竞争实力,究其根本原因实则是西方国家出于政治考虑而采取的有利于其国内生产商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降低失业率,从而赢得更多选民的支持。

三、“双反”调查案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价格改革双轨制最初被称作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当时推行价格双轨制比现在的价格改革要困难得多。一是因为我国改革才刚刚起步、涉及到的经济决策风险特别大;另外,关于到底搞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能否解决中国的问题,改革方向是否正确,还存在很多不同的意见,如果贸然采取单轨制度,容易引发政治风险。而如今,这种风险已基本消除,土地制度改革的时机基本成熟。由于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大多处于上游,如果其价格没有市场化,将造成整个价格体系非市场化。因此,近日国土资源部透露,除军事、保障性住房、特殊用地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外,其它用地将实行有偿使用,实现取消土地供应双轨制的最终目标。从长远看,我国取消土地双轨制和土地优惠政策在方向和时机选择上是合理的,也可有效规避国际上的“双反”调查。

目前各地存在低价出让土地迫切吸引外资的现象,根源在于地方政府对土地所拥有的事实上的产权,以及对发展经济和实现GDP增长的迫切追求。同时,中国多级政府和交叉职能部门的行政体制,使每一级政府、每一个部门都掌握一定资源和资金以及使用办法,进而导致中央政府难以准确把握各级地方政府的补貼行为。在制定扶持政策时,没能参考WTO有关规则,制定出的补貼政策就有可能落人口实。因此中国应当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办公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央行、财政部、发改委和商务部等部门的协调,制定土地政策时应转变思路、立足长远、多方权衡,形成合理的使用权价格,逐步使土地供应全面市场化。在制定招商引资等政策时应站在对外贸易长远、健康发展的角度,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拥有较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如果其凭借优势占据了寡头垄断的市场地位,国内企业将更难与其抗衡。因此,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要避免给予外商超国民待遇以及对其过度依赖;要加强调控市场导向型FDI,必要形势下还要适当限制过热行业的外资进入,避免低水平重复投资和可能引发的恶性竞争。

[参考文献]

[1]佟家栋,朱榄叶,周申,张伯伟.与贸易救济措施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2]甘瑛.WTO补貼与反补貼法律与实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双减政策实施方案篇6

今年,在市委市府的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市委市府的中心工作,牢牢抓住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财务“双代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经信息化建设、涉农案件查处及农村会计培训六项工作重点,大胆创新,开拓进取,并完善落实了各项目标责任制及配套的考核制度,使全市的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方面。主要抓了以下三点:一是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借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审议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省实施办法、省农业厅宣讲《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市委组织部牵头举办全市农村支部书记、村会计培训班的机会,安排专人宣讲《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按上级要求把《农村土地承包法问答及实施指南》、《农村土地承包法培训讲义》发放到村,开展市乡村三级联动普法宣传。同时,各乡镇也对村“两委”成员进行了集中培训。二是认真抓好各项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我市的土地延包工作在去年全面结束后,我们针对部分乡镇(村)存在的“两园”(果园、桑园)承包问题,按照既依法办事,又切实可行的原则,对落实土地承包法政策不到位的村进行了稳妥处理,并要求有关乡镇(村)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秋种换茬,制定方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使其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全市已流转40465户,10.5万元。三是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查处工作。为及时查处案件,市经管局设立了科,一名副局长分管,并建立健全了接待、查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今年共办理土地承包案件40起,其中省级2起,**市级10起,本级受理28起,没有出现被省、**市通报的案件,处结率100%。

(二)农村财务管理方面。针对去年年底农村两委换届,部分村会计更换27个村交接不及时,村两委出现工作不协调,45村不审计,9个村缺会计,全市“双代管”质量下降,我们采取措施,加大力度。一是,帮助乡镇搞好村会计交接,巩固农村会计聘任制成果,实行持证上岗,稳定农村会计队伍。二是积极参与市委组织的**村、**村、**村等农村工作组,帮助乡镇清理财务问题,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维护了农村稳定。三是坚持月公开或季度督查制度,严把代管资金关,对乡镇代管资金帐户认真核查,并建立会计、出纳相互制约制度,彻底解决一人既管帐又管钱的问题,提高“双代管”质量。截止今年11月底,全市**个行政村已实行资金代管的**个,占总村数的98%,全市代管资金结余额达7311.4万元,比第一季度增加641.9万元,比上年6163万元增加1147.4万元,资金代管率80%以上的村639个,占总村数的78%,比第一季度增加19个。四是在搞好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局印发了《**市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规范标准》,统一设置了定期报表,统一了口径,实行了规范管理。五是强化考核机制,根据**市政府《二五年农村工作综合考核办法》,我局印发了《**市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百分考核办法》,对各项工作进行了量化考核,市经管局每季度对各乡镇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书面通报到乡镇,促进乡镇“双代管”工作的平衡发展。

(三)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主要抓了以下几点:一是按照**市去年年底对我市检查反馈的情况,结合本市实际,元月份向市委市府作了全面汇报,认真落实**书记批示精神,加大督查力度,三月下旬,**市长亲自组织农工办、监察局、农税局、经管局15名同志分四个小组对全市15处乡镇2004年农民负担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以**市委检查反馈的8个问题和陈书记的批示为重点,采取看文件、资料、账簿和入村入户调查相结合方式,共抽查了34个村,102个农户,并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落实了整改措施。二是认真落实征地补偿、粮食直补、“两工”使用、“一事一议”等农负政策。全市征地补偿费拨付到位,今年全市粮食直补面积65.5万亩852万元,“两工”使用和公益事业金全部取消,“一事一议”尚未开始办理。三是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制》、《对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各项制度,市、乡、镇三级都签订了责任状。同时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和报刊限额制。四是规范填写了2005年度农民负担卡17.5万份,已于麦收前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由于政策落实到位,今年全市没出现农民负担案件,是**市形势最好的县市之一。

(四)农经信息化建设工作。今年,我们重点抓了镇级农经信息站的制度建设和信息员业务培训工作。第一季度,市局在**街道和**镇经管站进行试点,四月份召开了农经信息化制度建设工作现场会,同时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了业务培训。对全市各乡镇制度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完善了农业信息服务平台,无偿为农民提供销和技术咨询服务,同时对收发信息数量量化指标进行考核,列入经管工作的主要考核内容。

(五)工作。为切实做好工作,今年4月份,市经管局设立了科,配备了专职人员,并逐步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同时,市经管局还对涉农案件的查处工作制定了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列入全年乡镇经管工作考核内容。

(六)农村会计培训工作。在市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关怀支持下,经过充分准备,秋种后在市委党校分7期举办农村会计和乡镇经管站人员培训班,共715人参训。培训期间按市委组织部要求,实行封闭式管理,聘请上级业务人员讲课,系统学习了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省实施办法》及有关土地承包、农民负担、一事一议政策,并结合实际,规范了农村财务“双代管”和推广涉农案件的查处经验做法。培训班一切费用均按有关规定收取,未出现任何违规违纪现象,学员普遍反映培训班效果较好。通过这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全市村会计及经管人员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和综合素质,为更好地完美“双代管”制度,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实施好《农村土地承包法》落实好农村税费改革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发挥作用。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立足**实际,本着“一个高于**平均水平”的工作目标要求,认真抓好年报工作,做好各项统计指标的统计、分析、上报、整理工作。

(二)抓好一事一议审批关,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审批手续,执行限额规定,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维护好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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