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5%;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75%以上;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90%)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原则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例:东方租赁公司与大华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①租赁标的物:生产线;②租赁开始日:2002年1月1日;③租赁期间: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1日;④租金支付方式:在租赁期内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万元;⑤2005、2006年两年,大华公司每年按生产线所生产产品的年销售收入的1%向东方租赁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⑥租赁期界满时,生产线的估计余值为40万元,其中大华公司担保余值为10万元,未担保余值为30万元。
该生产线为全新设备,2002年1月1日公允价值为37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2007年1月1日东方租赁公司收回租赁资产。2005年和2006年大华公司分别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和1500万元。大华公司按实际利率法确认本期应分配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东方租赁公司的租赁内含利率为13.37%。大华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3.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3.1.1判断租赁类型
租赁期为租赁资产的使用年限,因此应确认为融资租赁。
3.1.2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在本例中,承租人可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且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353.94万元,小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370万元,租赁资产应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入账。
3.1.3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担保余值
=100×5+10=510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510-353.94=156.06万元。
3.1.4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353.94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156.06万元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510万元
3.2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
3.2.1确定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因此其折现率就是融资费用的分摊率,即13.37%。
3.2.2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见表1)。
3.2.3账务处理
2002年12月31日,支付第一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万元
2002年1月~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每月的财务费用=47.322/12=3.9435万元。
借:财务费用3.9435万元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3.9435万元
剩余租赁期间的账务处理方式同上。
3.3计提租赁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3.3.1折旧额的计算
每月计提折旧额=(353.94-10)/59=5.83万元。这里的折旧期间之所以为59个月,而不是租赁期60个月,是考虑到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这一原则的。
3.3.2账务处理
借:制造费用5.83万元
贷:累计折旧5.83万元
3.4或有租金的账务处理
2003年和2004年根据合同规定应向东方租赁公司分别支付经营分享收益
1000×1%=10万元和1500×1%=15万元。
借:销售费用10(15)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10(15)万元
3.5租赁期界满时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0万元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特征
有关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性质的争论有诸多学说,各种学说都试图用传统民法中的固有法律关系及其概念来解释融资租赁,但却未能涵盖融资租赁交易的全部法律特征,因此,都不被现代租赁法所普遍认可和接受,在司法实践中亦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从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及国际公约的发展趋势来看,为融资租赁创设独立的法律关系理论及概念已成为主流。本文将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理论分析和探究,以期能对融资租赁这一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做出较科学、合理的法理解释。
作为融资租赁交易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并非完全独立存在,其与融资租赁合同存在密切的联系,常常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会呈现相互影响的情况,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出卖人不是向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出租人)履行支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另一当事人即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领受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支付标的物价款的义务除外)。笔者认为,买卖合同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这种情况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而正是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体现,因为这种影响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的,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之所以能够向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主张标的物的交付,是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就约定有这样的条款,承租人正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该项约定,享有从出卖人处受领标的物的权利。承租人对于出卖人所享有的权利系属合同相对性的体现,而不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对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之外的承租人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权利转让的合意,而不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基于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也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并不属于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尽管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存在相互影响,其中一个合同的效力状况并不会对另一个合同的效力状况产生影响。对此,日本已经出现了相应的判例。其中,日本大阪高等法院的一个判例认为,除有特别事情外,其一契约之有效无效,对另一契约之成立与生效不产生影响。该立场已为其他判决所接受,并且形成了一项判例法原则。但是,日本有学者对此项判决提出异议,认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买卖契约与租赁契约之间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当租赁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解除时,如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租赁方与供应商的买卖契约应当可以解除,或者因默示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1]。我国《合同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交易是实践的产物,而非法律的创新。它是一种仍在继续发展变化的客观现实,预留一定的法律空间,而先不要作出强行性的规定是可行的。况且当事人欲实现两个合同的相互影响时,完全可以经由彼此间的约定来实现。
融资租赁合同属于财产使用类合同,是继续性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财产使用类合同所具有的共同特征。但与其他财产使用类合同相比,仍然有属于自身独具的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是融资,融物只是手段。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其他财产使用类合同的实质性特征。对于承租人来讲,融资租赁的目的并不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在于获得标的物的使用权。通过融资租赁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这样,承租人可以用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从而解除资金短缺的困难。对于出租人而言,其购买租赁物的目的不在于取得租赁物,而在于获得承租人所交付的租金,以获得丰厚的利润,而又由于租赁物的所有权握在自己手中,债权也可得到一定的保障。
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租金并非是承租人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因其也为“租赁”而非买卖,故承租人也须支付“租金”,但因其为“融资”租赁,所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代价并非是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租金实际上是承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应获取的合理利润等费用的偿还。
由于租赁物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要,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从出卖人处购得,往往其通用性差。为了确保出租人能通过融资租赁交易获取利润,其租金通常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术费及合理利润[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3]。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往往高于传统一般租赁中的租金,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3.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其中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一般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具有以出租人身份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的机构有三类:第一类经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第二类经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中获准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第三类是经原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对于承租人的资格问题,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本公约适用于涉及所有的设备的融资租赁交易,除非该设备将主要供承租人个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4]的规定,可以推断出就目前而言,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融资租赁交易业务的扩展,主体资格正有所突破,法院也作出过相应的判例[5]。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卖人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学者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6]。笔者认为,出卖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虽然占有重要地位,但其并不能当然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因为,尽管融资租赁交易往往发生在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但就融资租赁合同本身而言,其主体只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出卖人并不能够因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出卖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承租人履行义务,但出卖人的这种义务是基于其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是替代出租人履行其对承租人的义务,而非基于融资租赁合同所必然负有的义务。
4.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具有广泛性、限定性。现代融资租赁所经营的设备无所不及。从人造卫星、航空设备、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成套设备到包括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在内的各种运输工具;从各种精密仪器、信息处理系统、电话系统、纺织机械等专用设备到机床、办公用品等一般通用生产设备,都已成为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对象。所以说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广泛性。
然而,也并不是所有的物都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币或其他设备”。而《国际会计准则——17租赁》中则规定:“1.本准则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及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b)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协议”。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据此,虽然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做出明确限制,但根据国际准则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限定性。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18.
[2]闫海,尹德勇.融资租赁合同失务操作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239.
[3]合同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1):68.
[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EB/OL].浙江金融租赁网:.
承租方(乙方):地址:___电话:___传真:___银行帐户号:__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5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11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____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的租金的当月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帐户。
美元帐号:____;日元帐号:_____;欧元帐号:____。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9项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租赁物件的保险
1.FOB或C&B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索赔。
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或其它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经济担保
乙方委托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合同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
1.租赁合同附表(略);
2.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
3.租赁设备确认书(略);
4.甲方购货协议副本(协议号:_______(略);
5.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略)。
第十五条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须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章)
经理:________业务员:________
乙方:________(章)
合同签订日期: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
出租人: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
传真:________帐号: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
传真:________帐号: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____%/年的利率和人民币___%/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润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定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有关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甲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甲方按时直接支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人(外运公司)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按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包括:政府行为、战争、自然灾害。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第三人就出卖标的物主张权利,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出租人购买该标的物时明知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除外。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是否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第七条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与币种。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径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支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十二条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担,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____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____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___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
担保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
附1.
附表
──┬───────┬───────────────────────
│(1)│租赁物件(制造│(详见本合同附件第号购买合同)│
││厂)││
├──┼───────┼───────────────────────┤
│(2)│卖方││
├──┼───────┼───────────────────────┤
│(3)│交付地点│港(详见本合同附件第号购买合同所规定之│
│││目的港)│
├──┼───────┼───────────────────────┤
│(4)│租赁物件设置场││
││所││
├──┼───────┼───────────────────────┤
│(5)│租赁期间│个月(以租赁物件提单交付之日为起算日)│
├──┼───────┼───────────────────────┤
│(6)│预计交付期及租│预计交付期:年月于港口装船(详见上│
││赁物件收据交付│述购买合同)租赁物件收据交付期:于租赁物件提单│
││期│签收当日│
├──┼───────┼───────────────────────┤
│(7)│概算成本│外汇()人民币│
├──┼───────┼───────────────────────┤
│(8)│保证金││
├──┼───────┼───────────────────────┤
│(9)│租金及其支付方│租金:│
││法│支付方法:│
│││支付地点:│
├──┼───────┼───────────────────────┤
│(10)│续租租金││
├──┼───┬───┴──┬──────┬──────┬──────┤
│(11)││第一次租金支│第一次租金支│第二次租金支│第三次租金支│
│││付前│付后│付后│付后│
││所定├──────┼──────┼──────┼──────┤
││损失金│││││
││├──────┼──────┼──────┼──────┤
│││第四次租金支│第五次租金支│第六次租金支│第七次租金支│
│││付后│付后│付后│付后│
││├──────┼──────┼──────┼──────┤
│││││││
││├──────┼──────┼──────┼──────┤
│││第八次租金支│第九次租金支│第十次租金支│第十一次租金│
│││付后│付后│付后│支付后│
││├──────┼──────┼──────┼──────┤
│││││││
├──┼───┼────┬─┴┬────┬┴──────┴──────┤
│(12)│续租所│││迟延利息│以中国银行的贷款和人民币贷款│
││定损失││(13)││的贷款利率X120%计算│
││金额│││││
├──┼───┴─┬──┴──┴────┴──────────────┤
│(14)│附带条款││
──┴─────┴─────────────────────────
附2.
实际租金表
____年__月__日
_______台启:
关键词:租赁;传统租赁;融资租赁;特征
租赁是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让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交易行为。
中国进入二十一世纪,经过增资扩股、资产重组和改制的调整过程后,一些融资租赁公司或经营融资租赁的业务部门逐步退出市场。新生的租赁公司开始在新理论、新概念、新环境下进入新一轮的发展时期。
一、融资租赁的特征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租金计算原则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租金。它实质是附带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金融工具的一种特殊产品。它和贸易结合起来,因此必须是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才能完成整个交易。
二、融资租赁的种类
为了更好的界定融资租赁,这里介绍一些官方权威认定的融资租赁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
承租人有意向通过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为取得租赁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额融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压出租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2、融资转租赁
租赁公司若从其他租赁公司融资租入的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二承租人,这种业务方式叫融资转租赁,一般在国际间进行。此时业务做法同简单融资租赁无太大区别。出租方从其他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业务过程,由于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依据购货合同确定融资金额,在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运行方面始终与最终承租人没直接的联系。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做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做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3、返还式租赁
返还式租赁是简单融资租赁的一个分支,它的特点是承租人与租赁物件供货人是一体,租赁物件不是外购,而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约前已经购买并正在使用的设备。承租人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做为租赁物件返租回来,对物件仍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设备的买卖是形式上的交易,承租企业需将固定资产转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返还式租赁强调了租赁融资功能,失去了租赁的促销功能,类似于“典当”业务。企业在不影响生产的同时,扩大资金来源,是一种金融活动。
4、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一种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5、税务租赁
税务租赁的主要做法与直接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其特点主要是:因租赁物件在承租人的项目中起着重要作用,该物件购买时在税务上又可取得政策性优惠,优惠部分可折抵部分租金,使租赁双方分享税收好处,从而吸引更多的出资人。一般用于国家鼓励的大中型项目的成套设备租赁。在发达国家,因工业化程度发展到一定程度,税收的好处逐步取消,后两种做法使用的越来越少。
6、百分比租赁
百分比租赁是把租赁收益和设备运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参予了出租人的经营活动。
7、风险租赁
风险租赁是指在成熟的租赁市场上,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简而言之,风险租赁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这也正是风险租赁的实质所在。
8、结构式参与租赁
这是以推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它吸收了风险租赁的一部分经验,结合行业特性新开发的一种租赁产品。主要特点是: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量折现计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9、合成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而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合成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10、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出租人在经营租赁的无形资产。如果从事的是经营性租赁,这种委托租赁就是在经营经营性租赁。如果从事的是融资租赁,这种委托租赁就是在经营融资租赁。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可以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电子商务租赁也是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的。
三、融资租赁的优势
融资租赁的利率水平比银行高,可是仍然在许多国家得到飞速发展主要原因就是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比其他方式获得的收益要大,足以抵消利率高的不足。
1.双向逆市发展优势
融资租赁有两种主要功能,即:融资功能和推销功能。因此在经济发展时期,需要资金时,它能充分发挥融资功能。在经济萧条时期,需要促进投资和消费需求时,可以充分发挥它的促销功能。只要市场在变化,不管朝那个方向变化都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商机。
2.非金融机构可以经营金融业务
由于融资租赁的准金融特性,因此在金融管制国家,融资租赁方式是非金融机构可以经营金融业务的少有几个方式中的一个,打破被国家垄断金融的限制(金融机构经营融资租赁没有此优惠)。
3.可以取得税收优惠
国家为了鼓励投资,专为融资租赁提供了税收优惠,通过融资租赁的项目可以加速租赁物件的折旧。实际上把一些应该上缴国家的税款用来偿还租金,加速了设备的更新改造.4.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一般中小企业因为资信问题,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融资租赁由于有轻松回收、轻松处理以及参与经营等银行不能经营的活动范围,因此对承租企业的资信要求不是很高,主要看项目的现金流量是否充足。因此对项目的担保不是要求很高,填补了银行贷款的空白。
5.节省项目建设周期
融资租赁将融资和采购两个程序合成一个,因此可以提高项目建设的工作效率。由于租赁本身的灵活性和抗风险能力,也减少许多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必要的繁杂手续,可以使企业早投产,早见效益,抓住机遇,抢占市场。
6.有利于技术改造因率
先使用先进设备,而不用担负由于技术进步使设备落伍淘汰的风险。对企业及时更新技术装备,迅速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十分有利。
7.融资费用低廉
融资租赁的租金,乍一看比银行的贷款利息要高,但融资租赁是组合服务,在参加项目评估和设备选型等前期工作和设备采购与服务上,还要花费一些费用,须计如租赁成本,这些费用承租人贷款上项目也是在利息支付之外需要开支的,加在一起,就会比作为综合费用的租金要高,而且,租赁项目还可享受加速折旧的实惠,可见从资金总体成本上看,融资租赁还是比贷款上项目合算得多。
8.避免通货膨胀影响
如果一个企业添置一套生产设备,靠自己积累去采购需要很多时间。在通货膨胀时期,早采购比晚采购费用要低。采用融资租赁可以先得到设备,再用设备产生的效益去还钱,可以说是"借鸡下蛋,卖蛋买鸡".虽然自己没鸡,照样可以吃鸡和鸡蛋。
9.防范汇率、利率风险
如果从国外采购租赁物件,需要使用外汇。融资租赁可以将外汇折算成人民币后,以人民币计价租赁,可以使承租企业避免因人民币贬值而带来的汇率风险。由于融资租赁在开始时就采用固定利率,承租企业还可以避免利率波动带来的利率风险。
10.规避贸易壁垒
各国对相互之间贸易都有一定的限制,通过融资"租赁",可以避免"直接购买"的限制,从而突破贸易壁垒,迂回进入。另外通过融资转租赁的方式还可以打破一些国家的金融管制,将"贷款"改为融资"租赁"可以避免直接融资的限制。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1.财产名称;
2.国别;
3.规格型号;
4.质量标准;
5.数量;
6.总金额。
第三条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的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____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____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____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
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担保法》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1份为凭。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委托人:_____(签字)委托人:_____(签字)经办人
开户银行: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电挂: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担保人:(盖章)担保人:(盖章)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