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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范例(12篇)

时间: 2024-01-18 栏目:公文范文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范文篇1

水是生命的源泉,是人类和其他一切生物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也不可替代的环境要素。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但人均占有量只有2220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水量的四分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特别是在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下。我国的水资源浪费和水污染十分严重,使得水资源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我国七大重点流域有机污染普遍,各流域干流有57,7,的断面为三类水质,21,6,为四类水质,6,9,为五类水质,13,8,为五类以上水质,主要湖泊富养营化问题突出,城市地下水50,以上受到严重污染,流经城市的河流水质90,不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仍将是我国水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同时也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

要解决日益严峻的人水之争,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除了要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法律的协凋、平衡与保障更是不可缺少,在新的形式下,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循环经济的理念下,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及其对水资源保护的意义

循环经济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之后,在少数发达国家中出现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此后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和倡导。循环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其基本内涵是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要求首先是在生产和生活的全过程中讲求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减少资源的投入,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其次是对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体现回收再使用和循环利用的原则,达到废弃物的资源化,最后是对不能循环再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使其不对环境带来污染。具体到水资源的保护,是指在生产和生活的全过程中。尽量减少水资源的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和对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循环经济将水资源保护从传统的“末端治理”引向“源头治理”、“污染预防”,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功效。在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要解决水资源日益短缺、水污染日益严重的这一迫在眉睫的重大难题,必须走循环经济之路,建设节水型社会,目前,我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只有60,,发达国家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一般在90,以上,我国万元GDP用水量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是美国等先进国家的8倍。若2030年和2050年全国废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80,和95,,则污水再生量将达到680亿m3—850亿m3和1000亿一1450亿m3,将大大缓解未来我国水资源紧张状况并改善环境。因此,要有效保护水资源,应将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于水资源保护立法,让其成为被社会普遍接受、有效运转的制度。为我国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基于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水的法律保护,我国亦不例外。现有有关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众多,已基本形成了一个有水法律(4件,《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和《防洪法》)、行政法规(20件)、地方性法规(160多件)和水利部等部门规章(90件)、地方政府规章(170多件)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水法规体系,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及水利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使各项水事活动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缓解我国的水资源危机,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已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在加大政府责任、明确违法界限,强化有关制度、关注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做好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及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等方面,都有一些新的刚性规定,扩大了处罚对象、提高了处罚标准,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多的处罚手段和权力,使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工作上了一个新的高度。

然而,总览现行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仍能发现其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水型社会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

(一)法律体系之符合,不完善

首先。作为循环经济基本法的《循环经济法》尚未出台。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引入了关于循环经济的思想,此后对于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断深入,然而,《循环经济法》从2005年开始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起草。2007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进行了初审,但至今仍未出台。《循环经济法》是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它的缺失导致难以形成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大背景,使得建没节水型社会所需的各类社会资源如法律保障、政策扶持等都难于获取。从而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其次。已有法律、法规缺乏循环经济理念。现行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除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上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外,其它法律、法规在立法理念上仍停留在“末端治理”的阶段,没有更多地从“源头治理”出发,对于节约用水、污水再生利用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制度规定较少。因此多年来,我国水短缺、水污染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二)相关基本制度之缺失

循环经济是一种反传统的经济模式,具有典型的建构性,循环经济理念下的水资源保护需要相应的基本制度作支撑,然而我国目前与循环经济相契合的一系列水资源保护制度尚不完善或缺失。

首先,目前的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循环经济的首要原则是减量化,因此,节水是水资源保护的首要环节,但我国有关节水的法律制度还比较薄弱,《水法》等国家和地方已颁布的法律文件,虽然对节水有所规定,然而对于浪费水的行为却未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偏重于末端治理,对于从源头节水和减少水资源浪费规定甚少,有关推行节水技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不到位,节水标准体系不健全,如煤炭、水泥、电解铝等其他一些耗水量较大的行业尚无节水标准,服务业、农业领域也还没有制定节水标准,在污水再生利用方面,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规划制度,在城市建设规划中,虽然进行了城市的供水及排水规划,但在污水再生利用方面缺乏统一的规划,由于相关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以及没有按照市场化进行运作,目前我国城市普遍存在污水集中处理滞后和中水利用率低的现象,使水资源危机日益严重。

其次,与循环经济配套的一系列水资源保护激励机制尚未建立。例如。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存在收费项目不全和收费标准偏低等问题,排污费低于治理成本,使排污者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低价购买合法排污权的现象十分普遍。当然,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违法排污处罚力度、扩大了处罚对象、提高了处罚标准,这将提高生产者的排污成本,对排污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同时,我国目前尚未开征水资源税,并未将水资源的环境价值计人经济成本,企业运作的外部经济,仍然是导致水资源大量浪费和污染的关键因素。

(三)水之源管理体制之缺陷

目前,我国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对水资源污染控制采取分级和分部门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存在较大缺陷,首先,现行的流域管理机构,其性质和权限都不足以实现综合统一管理,并且相应的配套法规不健全,流域管理机构的权限划分,流域管理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适用仍需要进一步明确,这十分不利于流域水资源的合理规划和水污染的全面系统防治,其次,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城建、交通、市政等部门分工负责,但并未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权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权之间的关系。这使得部门职能和利益交叉。不利于集中统一执法,造成执法不便,同时,各部门之间争夺权力、推诿责任。不利于对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的监管,在中央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的关系上,我国实行分级管理制,中央一般无权取代地方的执法权力。从而导致水资源管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四)公众参与之不足

虽然《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一些对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到对非持续消费的节制和对绿色消费的倡导,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规范消费活动和行为的法规。绿色消费是广大社会公众参与循环经济消费的行为规范,而我国的绿色消费起步较晚,还没有成为人们的消费习惯。在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上,仍未摆脱“天赐之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传统观念,节水和对水的再生利用意识还比较淡薄。同时,公众参与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的法定渠道还不多,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进程。

三,完善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依法落实科学发展观

1,构建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针对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安全岌岌可危的客观情况。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借鉴与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成果。先行出台《循环经济法》,对建立循环型社会遵循的宗旨及基本原则、可循环资源的循环和处置的原则以及对国家、企业和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责任予以规定。在此基础上。加快制定循环经济的单行法规和标准,如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建筑废物、包装废物,、农业废物等资源化利用的法规和规章,对资源的回收、再生利用作出特殊的规定,加快完善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如制定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人标准,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标准和涉及循环经济的有关污染控制标准,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形成,从而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大背景。

2,适应循环经济的要求,改革,完善现有水资源保护单行法规与标准。修订《水法》、《水土保持法》等单行法规的部分内容,在循环经济的理念下,突出“源头治理”,节约用水,同时,根据建立循环型和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制定水资源再生利用的专门法规,例如制订《资源再生利用管理条例》、《污水再生利用管理办法》等,专项立法应对污水处理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运营机制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建立健全各行业节约用水的国家、地方标准体系。制定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人标准。依法规范企业与个人节约用水、污水再生利用的法定义务,明确浪费水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推动环境经济下的水资源保护

1,完善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制度。首先,要完善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规划制度。污水再生利用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水资源利用规划之中,其次,城市节约用水要真正落实“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和管水制度到位。最后。要尽快完善有关推行节水技术的配套优惠政策和措施,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2建立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专项资金制度。基金的收入来自国家财政拨款、环境税费及企业和个人捐赠,对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科研单位和企业在水资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等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给予资金倾斜,使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研究开发资金风险社会化,有利于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推广。

3,健全水资源税费制度。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存在收费项目不全和收费标准偏低等问题,排污费低于治理成本,使排污者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低价购买合法排污权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较大幅度地提高收费标准,使排污收费切实起到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的作用。同时。应将水资源税作为环境税之一。尽快开征。以缓解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总之,采取国家实行环境税,地方实行排污收费的“双轨制”,将水资源的环境价值计入经济成本,有利于遏制水资源浪费和减缓水环境污染。

(三)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环境行政执法

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保障,针对目前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要实现水资源的节约与循环再生。保护我国水环境。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环境执法。目前。流域管理已是世界水资源管理的大趋势,因此。应根据水资源的自身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一些国家水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和经验,确立完善的流域管理体制j建议修改《水法》,由国家授权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具体情况制定单行法,使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得到相应的提高并获得立法权。以实现统一规划、综合决策、综合治理。同时,为进一步强化环境行政部门的权威,应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管辖和监督、不隶属当地政府主管的环境管理体制,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中,各级政府与各部门应配合环境行政部门的工作,这样就能有效地制止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增强环境、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大大提高执法效能,最后,要强化水环境执法队伍。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循环经济意识,转变传统经济观念。更新知识结构和强化环保科技技能,加强水环境执法监督。提高执法力度。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范文篇2

关键词:水资源;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水资源分为地表水及地下水。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冰川等,其动态水量河川经流量,一般称为地表水资源。地下水储存量是历史时期积累形成的动态水量都比较小,主要靠地表水和降水入渗补给。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保护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治水思路。乌拉泊水库清淤工程、乌拉泊水库清理搬迁工程、乌拉泊水库清淤质利用及生态恢复建设工程正是顺应了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使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效的和谐统一。

1.水资源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乌鲁木齐市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拟定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预案。

1.1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陆续出台了《水法》、《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制定出各地水域纳污能量核定,提出限制排污总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水资源保护协调机制,在完成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各地区水源地名录。

1.2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

按照中央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明确节水型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探索不同类型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具体模式和有效途径。把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社区活动作为落实节水型社会各项活动。

1.3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突发性水污染的预案。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对有序,处置得当,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1.4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和修复试点工程

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和修复试点工程,减少人类对水资源的破害,提高全民保护水资源的意识。乌拉泊水库清淤质利用及生态恢复建设工程正是利用乌拉泊水库清淤工程中清理出的清淤质对1573.5亩戈壁沙坑平均覆土约1米厚,选择防风性强、深根性、抗遡性强、耐旱适宜在项目区生长的乡土树种进行生态建设恢复。一方面即减少外运清淤质费用,另一方面对水库上游戈壁沙坑通过生态建设,可以防风保土,改善水库生态环境状况,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界面之间的融合,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提高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项目符合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国策以及支持科技型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与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先行的思路不谋而合。

2.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保护不仅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前提,而且是保证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针对现存在的水问题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2.1不断完善和创新治水理论,以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思路指导治水。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到2022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科学发展观强调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强调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提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央水利工作的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我们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要不断完善和创新治水思路,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环境恶化等问题进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防洪体系建设中,重视人与水的和谐,构建人水和谐社会。既要治水又要规范人类活动,给水资源留出足够的空间和出路。要注重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要改变对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观念。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实行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全面提高水利工作的科技含量。

2.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法规体系。

要贯彻落实《水法》,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出台“水资源管理条例”“节水管理条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要加强水资源基础工作。不断完善水资源战略规划,制定水资源配置方案,搞好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使城市建设和发展真正做到量水而行。

2.3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

《水法》强调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要贯彻落实《水法》,用足、用好现有的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根据《水法》,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和水环境恶化等问题实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

2.4创新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的运行机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节水型社会建设要依靠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要实行以用人和排污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建立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在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的运行机制的同时,注重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优化配置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促进生态修复;建设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利用体系,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5加大水利投入,支持环保工程。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需要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继续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列为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重点,力争用于水利建设的比重有所提高。稳定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扩大基金筹集范围。

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产业发展市场化、行业监管法制化得城市水务的运行机制。调整经济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形成政府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国债资金、企业资本和私人资本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构建一个长期稳定的投资信贷体系。

结束语

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三个方面统筹规划,进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相当幅度地提高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水资源保障。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范文篇3

内容提要:对地下水进行立法是欧盟真正实现地下水一体化保护的关键。欧盟地下水立法因受成员国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限制,面临着与其成员国相关立法的协调问题。对此,欧盟在尊重成员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实行地下水立法的协同决策机制、注重管理的一体化和综合性、实行硬法来促使各成员国地下水立法协同,以及强调公众参与地下水立法等方式,使其与各成员国的相关立法趋于协调,有效地解决了欧盟与其成员国的地下水保护问题,促进了欧盟经济的一体化和环境资源保护的整体性,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地下水是水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补给地表水、调节气候的功能,又是一种促进工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生态平衡的重要资源。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地下水的立法非常注重,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就是其典型。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通过制定《关于建立欧共体水政策领域行动框架的2000/60/ec指令》(以下简称“欧盟水框架指令”)、《关于保护地下水免受污染和防止状况恶化的2006/118/ec指令》(以下简称“欧盟地下水指令”)[1]等法律规范促进、协调欧盟27个成员国的地下水立法工作,[2]并了《欧盟水框架指令手册》、《欧盟地下水指令手册》等技术操作手册,全面介绍了欧盟地下水指令的关键原则、管理规定和工作指南,促进了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的有效实施。WWW.133229.CoM相比较而言,我国地下水相关立法存在滞后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不协调等问题。现实中,地下水超采、污染等现象日益严重。[3]因此,研究欧盟地下水立法实践将对我国地下水立法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一、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的背景和挑战

欧盟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可以分为一级法和二级法。前者主要指欧盟成员国签订的条约,如《欧盟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和《欧盟宪法条约》等;后者是指欧盟的指令、条例和决定,如《欧盟水框架指令》、《欧盟地下水指令》等。具体而言,1992年的《欧盟联盟条约》对欧共体制定环境政策作了原则性规定,即“维护、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质量,保护人类健康,慎重而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提出处理区域性或世界性环境问题的国际性措施”;[4]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引入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其第五章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为原则与目标写入了条约,并把“在界定和实施共同体政策与活动时,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的要求”作为原则,进一步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6]2004年通过的《欧盟宪法条约》ii-37条要求:“联盟政策中应列入并确保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这些欧盟宪法层面的规定,为欧盟进行环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水资源保护是欧盟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早期欧盟重点控制的污染是地表水跨界污染,莱茵河污染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7]欧盟早期重视地表水保护是基于地表水比地下水流动性强和地表水通常被用做处理污染和其他废弃物的场所的考虑。所以关于跨界地下水污染的国家实践、国际判例、权威学说和专门的防止或减轻地下水污染的国际文件相对较少,主要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地下水管理宪章》、《赫尔辛基公约》、《柏林规则》、《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8]莱茵河、多瑙河等欧洲大型河流的成功治理经验,成为欧盟地下水立法的背景和基础。[9]由此,欧盟地下水管理不再建立在人为划分的行政区、功能区的基础上,开始注重对同一河流区内的属于同一水文圈内的自然径流和同一生态、水文、水地质系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措施加以协调,[10]这种观点及其实践发展推动了欧盟地下水立法的进程。1992年,欧盟理事会提出要对地下水制定统一行动计划。欧盟理事会于1996年6月25日要求欧盟委员会提议制定一部新的水框架指令,为欧盟的可持续水政策建立基本原则。1996年,欧盟区域委员会、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欧洲议会分别要求欧盟委员会为水框架指令中地下水的立法提出建议。[11]欧洲议会在1999年2月、2000年2月对水框架指令草案进行了两次审阅,并于2000年10月23日最终正式通过了《欧盟水框架指令》,[12]该指令的两个重要目标包括“逐步减轻地下水污染”和“地下水资源超采现象将被扼制”,这为欧盟在地下水保护方面采取行动建立了一个法律框架。此后,2006年12月12日通过的《欧盟地下水指令》对地下水保护作了专门规定,从而使地下水的立法保护更加明确、具体和规范。

然而,在欧盟提出和实施地下水立法时,大部分成员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地下水保护法律体系。例如,在英国,其《污染控制法》(1974年)、《水资源法》(1991年)、《规划与赔偿法》(1991年)和《地下水管理条例》(1998年)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地下水保护的具体而明确规定;[13]在荷兰,地下水保护的立法历史长远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水管理基本法》(1900年)、《地下水法》(1983年)和《土壤保护法》(1986年)等。可见,在欧盟成员国内,地下水保护的立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立法体系也基本形成。在这种情况下,欧盟要求成员国消除地下水保护国界的限制,必然会在地下水立法方面引发一系列的矛盾,特别是欧盟地下水立法和其成员国立法的冲突、协调问题。这是因为欧盟地下水立法涉及成员国的国家主权,以及对其领域内的地下水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利。此外,欧盟地下水立法还涉及成员国的经济利益和人民的生活水准,各成员国通常只关注本国的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而很少考虑其他国家。因此,协调成员国相关立法,解决地下水保护问题,就成为欧盟的一项重要立法活动。

二、欧盟地下水的立法实践

欧盟关于地下水保护方面的第一波立法,始于1975年为提取饮用水的河流和湖泊制定标准,结束于1980年为饮用水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质量目标。[14]第二波地下水立法发端于1988年的法兰克福部长级水论坛,会议对当时的法规进行了审查,识别了地下水法立存在的一些缺陷。这次审查促进了其后的地下水相关立法和专门立法,其主要立法为《关于保护水资源免受来自农业源硝酸盐污染的第91/676/eec指令》(简称硝酸盐指令)、《关于城市废水处理的第91/271/eec号指令》(简称城市污水处理指令)等。这一阶段有关地下水的立法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水立法模式,呈现水政策与其他领域的政策相结合的特征。第三波立法源于1995年欧盟委员会接受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和环境部长理事会的请求,欧盟开始考虑用全球化的眼光来审视欧盟的水立法与政策,[15]这一时期典型立法包括《关于污染综合防治的96/61/ec指令》、《欧盟饮用水水质的98/83/ec指令》、《欧盟水框架指令》和《欧盟地下水指令》。上述立法实践促进了欧盟地下水保护法律体系和内容的丰富和完善。从这些立法实践来看,欧盟地下水立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实行地下水保护立法的协同决策机制

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的协同决策机制,是指欧盟在有关地下水保护的决策过程中各机构之间形成的协同制约关系。欧盟在地下水立法方面涉及的主要机构有欧洲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各机构虽分工不同,但相互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首先,欧洲委员会具有向欧盟理事会咨询后作出决策的权利和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报告的义务。咨询权和决策权方面,欧洲委员会可在其认为合适的一切情况下就地下水立法问题向欧盟理事会咨询,但是,在条约规定必须咨询的情况下,欧洲委员会必须咨询。欧洲委员会针对地下水保护咨询后所作决策分为决定、建议和意见三种:决定的各个部分对成员国均具有约束力;建议中仅其所确定的目标具有约束力,其建议成员国也有选择方法的自由;意见没有约束力。报告义务方面,欧盟委员会应将指令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16]其次,欧盟理事会有议决欧洲委员会的动议权利。欧盟理事会可以协调欧洲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在地下水保护方面采取的行动,并敦促欧洲委员会采取必要的行动。如果条约规定欧盟理事会必须就欧洲委员会的动议提出意见,欧盟理事会可以以简单多数、特定多数与全体一致等三种方式进行议决。最后,欧洲议会不仅拥有监督权,还具有联合签署权。监督权方面,欧洲议会可以讨论欧洲委员会提交的有关地下水保护的总报告,还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对欧洲委员会进行弹劾;[17]联合签署权方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必须一起签署有关地下水保护的指令。例如,《欧盟水框架指令》就是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考虑到欧盟的成立条约之规定、欧洲委员会的提议、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地区委员会的意见,依照欧盟成立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而制定的。[18]而《欧盟地下水指令》也是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在考虑到欧盟欧盟委员会的提议、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和各地区委员会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19]目前,欧盟在地下水保护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这在一定意义上得益于欧盟在地下水保护立法所具备的协同决策机制。

(二)注重水资源管理的一体化和综合性

各种国际组织正在努力在全世界推行水资源一体化管理。根据全球水伙伴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定义,“水资源一体化管理是一种能够促进水、土地以及相关资源协调开发与管理,在不危害重要生态系统可持续性的情况下,公平地使经济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方法”。[20]欧盟地下水管理是欧盟水资源一体化管理的重要一环,其在立法中表现为综合性、一体化的特征,欧盟第96/61/ec号《关于污染综合防治的指令》、《欧盟水框架指令》和《地下水框架指令》就是有关水资源综合管理的典型立法。《关于污染综合防治的指令》要求所有会员国建立综合污染防治控制体系(ippc),目的是为其附件1中的污染行为建立综合污染防治控制体系(包括地下水),从而以防止或尽量减少任何环境媒介的污染。[21]根据水的自然属性,《欧盟水框架指令》注重“地表水-地下水-湿地-近海水体”的一体化管理和“水量-水质-水生态系统”的一体化管理,前者是指把地下水保护作为欧盟水资源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河流、湖泊、湿地和近海水体等进行系统管理,后者则是指欧盟对地下水实行污染控制、水质保护和水文条件、水生物栖息地的恢复,即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系统全方位的综合管理。按照水的社会属性,《欧盟水框架指令》重视各行业的用水户和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综合管理,即欧盟认识到成员国内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相互之间政策相协调的重要性,进而鼓励成员国在与本国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综合的地下水管理法律法规。从科学技术角度,《欧盟水框架指令》借鉴了现代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的新成果,建立了科学的评估系统,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地下水框架指令》的目标是防止地下水污染,并减少或消除由污染造成的任何损害。[22]该指令包括四个附件,附件1针对剧毒或持久性物质,其目的是阻止诸如有机磷化合物、汞、铅等物质、已知的致癌物质和若干杀虫剂进入地下水;附件2针对其他重金属、氰化物、氨和其他物质,这些物质使用都受许可制度的限制;附件3是对地下水体中污染物的影响、盐水入侵或者入侵的程度等化学状况的评价;附件4主要是对处于风险之中的所有水体的显著且持续上升趋势的识别。[23]从以上欧盟的具体立法不难看出,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体现出综合性和一体化的特征。此外,欧盟的地下水保护手段的发展也反映了其立法的综合性、一体化的特征,如20世纪70年代欧盟地下水保护手段注重水质,而80年代则是水质和排污限制并举,到90年代强调综合运用环境标准、经济刺激等手段,并重视地下水保护与其他领域政策相结合。

(三)通过硬法促使各成员国地下水立法的协同

“硬法”是一种法律效力结构完整、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并能够产生拘束力的法律规范,[24]包括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通过的指令、决定和含有确定目标的建议等。在欧盟,绝大多数的地下水专门立法或相关立法都是采用指令的形式,如上述的《欧盟水框架指令》、《欧盟地下水指令》等。这些指令属于“硬法”,即对所达到的具体目标做出明确规定,命令成员国通过该国相应的立法以达到规定的具体目标。至于采取何种方式、方法以达到所要求的结果可由各成员国决定。也就是说,虽然指令对每个成员国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留给成员国的国家当局以形式和方法的选择权。指令需要转化为每个成员国的国家立法,并且相应地构成该国立法的一个部分。[25]这种指令转化为法律的做法,有利于成员国立法的一致性,也反映了欧盟基础条约《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要求。该条约第3章对欧盟“法律的趋于一致”作了专门规定,条约第100条规定:“理事会应就委员会的提议和经欧洲议会与经社委员会的意见,以全体一致议决指令,使各成员国中直接影响共同体市场建立与运行的那些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的各项规定趋于一致。”第100a(1)条款进一步规定:“理事会应根据第189b条提及的程序和经征询经社委员会的意见,采取措施使成员国中由法律、法规或行政条例制定的并以内部市场的建立与运行为目标的内容趋于接近。”同样,正是由于成员国有相同的地下水保护目标和需要欧盟地下水立法和成员国立法相协调的问题,才促使欧盟各成员国的地下水立法呈现一致性。例如,2003年9月22日欧洲委员会提出一项要求欧盟成员国监测和评价地下水质量的指令来控制和逆转地下水受污染趋势,《欧盟水框架指令》也要求所有成员国作出适当行政安排、确定流域边界和管理任务,共同或者分别(“分别”是在无法“共同”的情况下,采取不相冲突的措施)采取措施防止或限制地下水和地面水的污染。[26]《欧盟地下水指令》规定:“为了保证地下水保护工作的一致性,共享地下水体的成员国应该在监测、界限值的设定和识别有关有害物质等方面协调行动。”此外,欧盟大多数成员国的地下水相关立法,把地下水作为一种应该保持纯净的资源来加以保护。[27]

(四)强调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

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问题、公共问题,实行包括环境正义、民主、公平和公众参与在内的环境法治,是环境法追求的目标和价值标准。[28]在欧盟,公众参与是保护地下水的重要方式和环节。公众参与欧盟地下水立法一方面可以帮助确定最适当的措施,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确定地下水保护的目标、强化地下水保护的措施和提高地下水保护报告的透明度,从而使成员国更加关注相关法规的实施,增强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的影响力。[29]此外,公众参与也是获得良好信息沟通的途径,得到良好信息沟通的公众可以一种更有见识的方式有效地参与到所有的民主过程中。它可以打破专家和普通民众之间的沟通屏障,将政府官员非神秘化,并使公民更多地对有争议的问题实现真正的参与。[30]欧盟通过立法确立了公民参与地下水保护的法律依据。例如,1990年欧盟颁布的《有关自由获取环境信息的90/313指令》规定了公众有权“公平地、平等地和定时地”以合理成本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有关于获取信息的权利的声明,[31]还有1994年《有关公众获取委员会文件的第94/90号决定》、[32]1997年《有关公众获取理事会文件的第97/731号决定》、[33]2001年《有关公众获取欧洲议会、理事会及委员会文件的第1049/2001号条例》、[34]2005年的《有关公开获取环境信息的2003/4指令》[35]和2006年《有关欧盟机构适用奥胡斯公约的第1367/2006/ec号条例》[36]等立法,都成为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决策及环境司法等内容的主要法律依据。公众参与欧盟地下水的立法在其地下水专门立法和相关立法、成员国国内实践中都有所体现。例如,《欧盟水框架指令》实施时间表1中就有关于“信息和公众听证”的内容,来鼓励尽可能多的公众参与进来;[37]《欧盟地下水指令》中同样规定了许多关于公众参与的条款。此外,公众参与也是莱茵河流域、多瑙河流域地下水管理的重要经验。[38]

三、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城市和工业发展迅速,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进程也在加快,但是,由此也引发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地下水污染问题尤其突出。因此,欧盟在地下水保护立法实践方面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建立地下水保护立法的协同决策和执行监督反馈机制

在我国,涉及地下水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和《水土保持法》等四部法律,其立法都是由国家环保部(或者原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两个部门中的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起草,不同法律也体现了不同部门的利益。从而产生执法主体不同和水资源水环境管理工作的脱节、分割等现象。由于立法起草打上了部门利益的烙印,进而导致可操作性不强、实施困难等问题。与欧盟相比,我国地下水立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涉水部门间不协调、缺乏有效的立法决策协同和监督,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健全的立法决策机制和执行监督反馈机制来改变这些困境。结合当前我国地下水保护立法起草和法律执行监督的实际情况,具体完善办法包括:其一,由立法机关进行独立的立法起草工作,并由立法机关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立法起草研究。其二,若由部门负责立法起草工作,环保部和水利部相互间应有咨询的权利。在环保部负责起草的法律涉及地下水水量等内容时,环保部应当考虑水利部的意见,水利部应就此咨询提供详细的信息和具体的建议;在水利部所负责起草的法律涉及地下水水质和污染防治时,应当就此向环保部咨询,环保部必须就此提供相信的信息和具体的建议。其三,对起草的地下水保护立法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侧重于对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是从决策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举措。涉及地下水保护的起草阶段的法律应该作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地下水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以及避免实施中可能遭遇的阻挠。其四,健全法律执行的立法反馈机制。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对有关地下水立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识别立法中的漏洞和缺陷,并进行有效的立法反馈。这套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各级人大对地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部门涉及地下水保护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地下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公众团体和广大群众对涉及地下水的法律起草、法律执行的监督等。

(二)建立地下水保护的综合管理体制并统一地下水保护立法

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不与外部世界发生往来。当今世界的一体化不仅是经济的,它同时也是环境的,因为生物圈只有一个且不可分割。[39]国际合作是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流域各国在利用和保护国际水资源的过程中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如果流域各国之间不能就国际水资源的竞争性利益达成协议,将导致严重的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并对地区稳定构成威胁。[40]鉴于此,欧盟要求其成员国在地下水一体化管理方面加强合作,从而把地下水保护行动在成员国政府层面展开,进而由各成员国建立复杂的行政监督体和指定主管机构负责执法、实施规划、安排资金等。[41]在英国,环境署是中央政府负责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最主要机构,其职责涵盖与地下水资源相关的众多方面,并在部级环保机构之外设有区域和地区办公室;在法国,环境部作为部级的地下水资源管理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水质保护,水环境与河流系统的保护、管理和改善,就政府对相关行业的干预行为进行协调和规划,并在法国的六大流域分别设置流域管理委员会和水资源管理局,参与地下水资源开发和管理总体规划的起草,都接受环境部监督;在德国,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有关地下水资源管理框架的总体规定,各州通过地方立法将这些总体性法律转化为州法律或自行制定补充性的规章,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是地下水资源问题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处理与地下水资源管理相关的基本问题以及跨地区合作。在我国,水资源管理采取流域管理与部门管理、地方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由于涉水政府部门众多,且这些部门分工各有侧重,呈现水利、环保、农业、交通、城建、国土、林业等部门“九龙治水”的现象,这不利于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可以借鉴欧盟成员国的做法,在国家层面成立国家水资源统一管理委员会,下设国家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专门直接负责国家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现对现行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由水利部管理、水污染由环保部管辖的双重管理模式的突破,确保地下水的水质、水量及水生态等方面的统一、综合管理。国家水资源统一管理委员会赋予国家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直接或间接的执法权,政府其他部门要协助国家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控制与地下水有关的开发利用、污染与保护。

欧盟《欧盟水框架指令》的制定是建立在对原有多项法律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其立法过程采取简化、废除和取代等不同方式,最终形成了水资源一体化管理的法律。该指令涵盖了水资源利用(含饮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保护(含城市污水处理、重大事故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等)、防洪抗旱和栖息地保护等,几乎涵盖水资源水环境管理的全部领域。[42]比较而言,我国涉及地下水保护的《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各有侧重,且存在交叉、重叠、冲突等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应当制定我国《地下水管理条例》,这是因为我国地下水管理涉及社会经济等多项事务,并与地表水、其他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管理联系紧密,而短期内现有地下水管理体制很难通过立法改变。可考虑由国务院制定专门条例为监测与治理污染的地下水、控制地下水污染源以及预防和保护与地下水污染相关的疾病和人群提供保障。可以借鉴欧盟关于设定地下水体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浓度界限值、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划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地下水系统防务性能评价技术及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价技术等规则与标准规范,待时机成熟再将该法规上升为法律,从而改变《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立法对地下水水量、水质、水能、水温(地热)和水生态系统分割管理的现状,实现对这五个方面的综合化、一体化管理,扭转地下水超采、污染的局面。

(三)完善与健全地下水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

欧盟地下水立法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这种参与是让公民影响规划结果和工作过程,而参与的基础是向公众提供信息,通过咨询和更为积极的方式实现参与。[43]不过,只有直接有效的欧盟涉水法令才能为公民参与地下水保护设定权利和义务,对公民有约束力。[44]在成员国的立法之外,共同体法不仅可以为个人设定义务,而且可以赋予成为成员国法律传统一部分的权利。成员国没有及时转换指令,可能产生个人针对成员国的权利,甚至可能产生成员国对个人的赔偿责任。[45]在我国,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亟待法律的完善。[46]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2008年5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两部立法规定了信息的公开目的、原则、方针、条件、范围、程序、例外以及救济的途径、方式和程序等,这为公众参与地下水之保护而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了依据。前者针对的是政府公开信息的行为;后者《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不仅规定了政府公开环境信息的内容、程序和责任,还对企业的环境信息设立了“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原则。但是,强制公开信息的企业仅限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47]这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众的知情权。鉴于此,应设法让生命、健康、财产及环境可能受到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的决策过程,让他们有机会提出意见,并让最后决策者听取他们的意见,提高有关决策的合法性和遵守程度。[48]具体而言,我国应当在现有地下水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的条款,并对公众环境知情权、公众环境行政参与权和公众环境公益诉权等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首先,公众环境知情权方面,可以进一步明确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主体范围、知情范围、实现方式和救济途径、政府义务和企业义务等,如知情范围方面要保障与居民生活环境有关的工程建设知情权、决策信息权和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信息权;其次,公众环境行政参与权方面,现行立法偏重于政府或者企业公布环境信息的程序,居民主动行使环境信息权的保障程序很不健全,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和公开要求,明确权利行使方式、行使效力与保障;最后,公众环境公益诉权方面,[49]增加有关“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并界定公众环境公益诉权的概念、性质、原告资格、权利行使的条件、激励机制等内容。

注释:

[1]《欧盟水框架指令》包括26个条款和11个附件,并有专门规定地下水保护的条款,如第17条规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战略”;《欧盟地下水指令》是《欧盟水框架指令》的一个重要子指令,它包括14个条款和4个附件,是保护欧盟地下水的专门立法,本文将两个具有包含关系的指令一并提出仅为说明问题的方便。

[2]参见董哲仁:《欧盟水框架指令的借鉴意义——在长江-欧盟流域高层对话会上的发言》,http://.cn/cwsnews_view.asp?cwsnewsid=32337.

[3]2006年我国地下水超采面积已达18万平方公里。其中,黄河、淮河、海河和辽河地下水资源总量减少12%。参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eekend/2006-05/28/content_4612044.htm。全国2/3的城市地下水水质下降,数以千计的供水井报废,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滞后,投入尚不及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水平,参见刘维:《全国地下水污染调查:告诉国人地下水污染有多重》,http://news.xinhuanet.com/environment/2006-07/07/content_4803634.htm.

[4]参见《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130条r款第1项。

[5]欧盟委员会在提出可能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时,首先需要对此建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参见戴炳然:《评欧盟〈阿姆斯特丹条约〉》,载《欧洲》1998年第1期。

[7]1986年处于莱茵河上游的瑞士schweizerhalle化工厂失火,导致10吨含有有毒化学物质的污水流入莱茵河,造成下游长达500多公里严重污染,这一污染事故促进了莱茵河流域9国的合作,并制定了莱茵河“鲑鱼-2000计划”,经过13年的努力,莱茵河又恢复了生机,成了一条生态良好的河流。

[8]参见何艳梅:《国际水资源利用和保护领域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151页。参见《地下水管理宪章》第2条第3款、《赫尔辛基公约》第3条第1款(k)项、《柏林规则》第41条、《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第11条等。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范文1篇4

[关键词]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S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1-0341-02

1前言

干净、安全、放心的水,是人民群众所能享受的最公平的公共产品和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水源地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生活保障、生存发展、人居环境和合法权益,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问题。水源地保护事关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中国梦的实现。国家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并开展了大量工作,但是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相比还有差距,一些地方甚至差距相当严重。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尖锐,水源地安全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2影响水源地安全的不利因素

2.1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供需水矛盾加剧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布局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相匹配,加之城镇化快速推进,供水范围扩大与城市供水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部分城市供水压力很大,在水资源短缺的同时又用水浪费现象严重,用水效率低下。部分城市供水应急备用水源缺乏、保障程度不高,应对持续干旱和严重干旱的能力较低。

我国目前人均水资源量为2100m3,已接近中度缺水警戒线(人均1700m3),远低于世界人均7342m3的水平。随着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提高,北方大多数河流开发利用超出了水资源承载能力。东部及南部地区水质性缺水问题严重;西南地区的水源工程建设相对滞后,工程性缺水问题比较突出;西北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水安全保障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我国作为“世界工厂”,各类出口商品携带着大量“虚拟水”输送到世界各地,潜在增加了我国的水资源供需矛盾,而且将相应污染物留在了国内。

2.2水污染违法成本太低,相关法律威慑力不足发达国家在饮用水源地保护过程中,对于违法者,不仅规定其应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更多以刑事责任和刑事制裁为最后的保障。美国对故意污染公共水系统或故意干扰公共水系统运转的人,“饮用水法”规定处以5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二者并罚。对企图污染或破坏公共水系统的人,处以3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二者并罚。德国水法规定,水污染危害他人生命或健康,造成重大损失,处以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罚款,未遂者也应受到惩处。由于过失造成危险或危害,处以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罚款。

我国相关法律对影响水源地保护的建设项目仅限于“停业或关闭”,没有更严格的法律责任。不足以防止水源污染。对于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仅规定限期治理、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且罚金远小于其造成的损害,违法成本太低。同时,对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者不实施刑事处罚,威慑作用不足。我国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大多仅限于各种禁止、限制性规定,鼓励性规定很少。此外,水源地保护立法体系和国外相比,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2.3缺乏水源地保护专门技术标准

我国尚无专门针对水源地保护的技术标准,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相关标准中。饮用水水源相关水质标准有5个,分别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其中1993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由于久未修订,已无法满足新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实际上已不再被采用。2007年颁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但是适用范围是全国,忽略了各个水源地之间的差异性。相比而言,美国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职责在各州,各州可针对自身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水源地划分方法,提高了标准的可行性。

2.4水源地保护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机制不完善

部分地方领导对饮用水源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全国仍有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对于跨行政区的水源地,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衔接不够,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协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水源地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协同管理机制不完善,水源地应急处置能力不强。政府、市场两手发力做的不够,在国家层面未建立生态补偿责任机制,生态补偿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职责交叉,特别是流域上下游利益相关者之间缺乏协商机制。水源地监管能力不足,全国具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109项检测指标要求的实验室还比较少,监测自动化程度低。

2.5水源地保护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水源地保护涉及每位公众切身利益,引入公众参与制度有利于在水源地保护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兼顾公众的利益,同时可以避免政府部门“精英式决策”对水源地城乡居民利益的忽视。在水源地保护与水源地城乡建设的各个阶段,公众参与都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传统经济政治体制及其惯性影响,加之公众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储备不足及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与国外相比,我国公众参与水源地保护程度不高。

3水污染成因

水质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引起水体污染物及人体危害,也就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人们忽视了环境保护的要求,未能做到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1产业结构与布局不合理

我国经济近年来快速发展,但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占经济主导地位的第二产业仍以粗放型为主,工业结构中有许多为工艺落后、设备陈旧、高资源和能源消耗、低科技含量、低附加值、重污染的企业,没有重视企业的清洁生产工作。

3.2水环境污染负荷增长迅速,水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虽然工业废水排放量经多年的治理有所减少,但是城市生活污水量快速增长,成为主要水污染来源。与此同时,城市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城市生活污水实际处理率很低。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进内水域,加上工业废水以及农药、化肥过量使用带来的农业面源污染和禽畜养殖业的高浓度有机废水污染,网箱养鱼使富营养化现象严重,水环境污染负荷增长迅速。

3.3统筹治水与治污的关系不当

在修建水库和闸坝的同时,改变了原有河道的基本形态和水流特性,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水体的自净能力,从而影响了流域的生态环境。过去在水电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考虑不够。

3.4流域上游与下游的责任划分不清

我国流域管理机构还没有真正发挥统一管理和协调作用,使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出现了许多问题,水资源开发利用难以统一调度,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难以统一协调,对流域开发利用水资源缺乏有力监督,各有关利益方仅仅分享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权利,而没有共同承担起保护水环境的责任。

3.5地区水资源分布差异大,两极分化严重

部分流域水量充足,节约用水工作基本是空白的。用水普遍比较浪费,工业、农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自来水管网损耗率高;缺水地区对地下水的掠夺性开采使地下水位急剧下降、破坏了含水层,水质优劣各异的含水层互相串通以使整体水质恶化。干旱洪涝等灾害的频繁发生加剧了污染的进程。

3.6水环境治理思路不清,前期规划工作不足

对于目前水污染严峻的形势,为急于改变现状,许多工程措施仓促上马,缺乏严密的论证工作,也缺乏从整体考虑的水资源保护规划,造成治理效果不明显。

3.7水环境保护工作缺乏有效机制,管理措施不到位

水环境保护工作缺乏一套有效的工作机制,水污染防治措施未逐一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而且缺乏必要的考核汇报制度,有关部门的环保责任没有很好地落实。

4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策略

4.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饮用水对人民身体健康带来的影响,随着毒理研究和检测水平的提高,在供水系统鉴定出2000多种有机物,其中有的是致癌和可疑致癌的,要求供给高品质的生活用水已成为人民普遍关注的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集中体现了我国水污染防治由分散治理为主转向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向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由单一的浓度控制转向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由区域管理为主转向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指导思想的转变,为我国进一步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强化执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发酵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了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不但有利于促进发酵工业的技术进步,还能够有效地推行清洁生产技术,提高污染控制水平,便于环保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对环境进行保护管理。

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环境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更需要加强执法。当前,在涉水法律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因此必须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惩处力度,充分发挥环境民事和刑事诉讼作用,对领导干部采取环境责任追究制。

4.2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关于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很多地方都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必须建立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机构,使该机构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进行科学的保护,并定期对水源地进行检测,解决水源污染问题。

4.3加强对水源的管理

我国在水源地的保护上与欧、美、日有很大差距,大部分水源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欧、美、日等对水源非常重视,水源不污染或轻污染。应在水源取水口上下游建立保护区,这样水源环境既优美又可保护水源,取水口建立自动水质监测站,净水厂的处理构筑物都在室内,净水厂环境卫生要非常干净。我国的一些净水厂清水库容量小(小于10%),与欧、美等国家容量20%还有差距。另外,沉淀池排泥和滤池反冲洗水大部分未处理,直排水体污染水源,这些也是要注意的。

4.4提高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

针对目前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能力不够,不能适应需要的现状,应该采取措施提高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首先必须要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制度、监督方式,这样才能及时地发现其中的问题,并且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其次要构建不同级别的水质监测体系,引入先进的监测设备,并且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形成应急监测和常规监测相结合的网络系统。

4.5加强常规处理管理,增加新的处理工艺

针对我国水源状况,许多单位对提高水质的处理技术进行了大量的试验研究,提出了新的见解,有的已付诸实施。在现有条件下,“加强常规处理”、“增加深度处理”是提高饮用水水质的有效方法。我国大多数地面水源水厂采用了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工艺,当水源受到污染时,难以应付。但如果管理得当,仍可起到一定作用。笔者等在18个省(市)对47座地面水源水厂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从提高水质考虑,加强常规处理,加强科学管理仍有较大的挖潜余地。

污染水源中有毒有害物质多呈分子、离子状态。经自来水厂混凝、沉淀、过滤后,分子量大于1000的物质能够聚结,附着在其他微粒上去除,而水中的“三致物质”分子量大多在500以下,利用传统常规处理工艺不能去除,非常有必要增加一些深度处理的环节,有目的的去除水中的痕量有机污染物。

4.6采用防污染的供水设施和二次消毒措施,合理规划管网冲洗工作

水池(水箱)材料要严格采用防污染卫生材质,地下蓄水池宜采用水泥材料,水箱宜采用装配式。居住区内供水管道宜采用UPVC给水管或钢塑复合管或涂层钢管,对于一般住宅采用优质防污染管材,尽管每平方米一次性投资增加3~5元,但从长远和环境效益方面看还是经济合理的。二次消毒应遵循效果可靠,管理简单的原则。通过长期研究认为,紫外线消毒器应是首选的方法,其次是微电解消毒器,它们管理简单,对环境非常安全,宜使用在居民区内。

大量研究和调查表明在输配过程中,出厂水水质显著下降,尤其浑浊度、色发、铁、细菌总数和大肠杆菌等主要水质指标的检测值大幅度提高,严重降低管网系统进行冲洗工作。管网水质问题很多,冲洗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水质问题的发生或减轻水质问题带来的危害,因而应有计划地周期性进行。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范文篇5

关键词: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贺江流域

中图分类号:TV2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15)05-0118-006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回顾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类从渔猎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发展到现在的生态文明,始终与水关系密切。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资源短缺、污染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水资源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资源。2013年7月发生的贺江水污染事件,警示我们必须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本文以贺江流域为实证研究对象,探索建立流域水资源保护长效机制问题,以期对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2012年1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以及2015年4月国务院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水十条”),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012年党的十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为水资源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

水资源保护是世界性难题之一。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保护江河流域水资源进行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模式,如有效合作综合管理的莱茵河流域管理模式、成立流域合作倡议组织开展流域对话的尼罗河流域管理模式、建立水资源区域共管合作机制的约旦河流域管理模式,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21世纪以来,我国学者对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水资源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和水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

在长效管理机制方面,辛旭东、韩俊杰(2012)认为,要加强跨区域河流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伍虹(2012)、张婷琦(2011)等学者认为,保护流域水资源,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关组织机制,确保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张海波(2012)认为,要重视水资源保护文化机制的建立。李常发、穆宏强(2011)认为,应探索建立流域多部门、多层次的协商机制及跨地区、跨部门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邢星亮、郑晓庆、兰振洪(2011)认为,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保护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张远、张明、王西琴(2007)认为,应从管理体制、监督管理及法律法规完善等方面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

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张梓太(2004)、潘泊(2010)、张婷琦(2011)等学者提出要建立健全流域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黄玮(2008)、闫海(2006)认为应构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化解河流上下游矛盾。

在流域水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方面,尹德亮、韩崧(2009)认为应加强流域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城市水污染的综合防治。周生贤(2011)提出要实施让河流休养生息的政策。潘泊(2010)等学者认为,要健全流域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完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体系。

二、贺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现状及其面临的难题

流域水资源保护是指为满足河流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采用法律、经济、行政及科技等手段,合理安排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维护水资源的正常经济功能与生态功能的各种活动[1]。

(一)贺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现状

贺江流域作为西江源头区,生态功能十分重要。近年来,贺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珠江水利委员会非常重视水资源保护工作,贺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1.切实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规划。2014年4月,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珠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制定了《贺江流域综合规划》,从防洪减灾、水资源供给与保障、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规划、水力发电与航运、流域综合管理五个方面进行规划。

2.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贺州市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划定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实施清洁水行动计划;编制贺州市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用水总量管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4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河流交界面水质水量达标率等指标任务均全部完成。

3.水资源得以开发利用。目前贺江流域内已建有龟石水库电站、临江电厂等近100座大中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近40万千瓦。

4.城区水功能状况大为改善。截至2014年底,贺州已在城区、钟山县、昭平县、旺高工业区建成使用污水处理厂共4座,设计日污水处理能力共8万吨。

5.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水资源。贺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政府加大对非法淘金、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多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014年,仅八步区就开展专项整治行动83次,取缔非法采砂窝点175个,依法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5件。

(二)贺江流域水资源保护面临的问题

当前贺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形势比较严峻,主要有四个难题:

1.水污染日趋严重。一是工业污染。贺州矿产资源极其丰富,百年老矿平桂矿务局留下了不少含有重金属的尾矿库;目前在贺江流域内采选矿、开采加工大理石、花岗岩的大部分企业的污水和废渣基本未经过任何处理,污水直排河里,废渣露天堆放。二是农业污染。流域内养殖企业产生的污水基本上是直接排放到河里;种植业中大量使用的化肥和农药的残余物也是主要污染源。三是生活污水。目前贺州城区污水处理率不到20%,绝大部分城区的生活污水都未经处理而直排河里,处于贺江干流上游的富川县污水处理厂还没有建设好。农村不少堆放在河边的生活垃圾随着雨水流到河里。

2.水资源统一管理滞后。贺江流域没有制定相应的水资源保护管理法规,没有统一管理机构,水量与水质的管理人为分割,相关部门的水资源管理能力与开发现状不相适应。

3.水资源浪费严重。社会公众节约用水意识不强,各级政府对节水问题不够重视,没有出台定额用水、阶梯水价的相关规定,流域内人均水消耗量、万元GDP水消耗量较大,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浪费。

三、国内外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主要做法及启示

(一)有效合作综合管理的莱茵河流域管理模式

欧洲著名国际河流莱茵河全长1232千米,流经瑞士、法国、德国等7国,担负着2000万人饮用水供给。20世纪中叶的莱茵河污染事件,使莱茵河一度成为欧洲最大的下水道,流域各国开始加强对莱茵河的管理合作。

1.成立权威机构。1950年7月,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下称ICPR)在瑞士成立。ICPR通过部长会议明确委员会和成员国的任务,提出防止水污染对策,实施莱茵河行动计划、防洪行动计划等项目。

2.寻求法律保障。流域国家签订了莱茵河保护协定等协议,为莱茵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3.建立协作机制。流域各国之间建立良好的相互信任机制,定期会晤、协调,进行国家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合作。

4.开展综合治理。近期莱茵河流域开发的所有规划和行动计划都注重综合性,都有湿地保护和动植物保护等具体措施。

5.健全监测体系。沿河进行常规水文监测,监测水质变化并实时公布。

6.投资者的参与。水理事会、行业协会等投资者应邀参加重要决策讨论,在莱茵河水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7.制定共同目标。ICPR将莱茵河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确定为共同的首要目标,并将其贯穿在流域开发治理的方方面面。共同目标使许多决策顺利通过,维持河流生态系统健康,如今的莱茵河又重现了清清的生命之河景象[2]。

(二)成立流域合作倡议组织开展流域对话的尼罗河流域管理模式

世界上最长的河流尼罗河,流域涉及苏丹和埃及等10个非洲国家,用水压力很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流域各国开始进行流域管理合作。

1.建立流域管理合作制度。成立尼罗河流域合作倡议组织,协商签署尼罗河流域合作框架协定,建立有效的流域管理协调机制,通过对话和平等协调,联合制定和实施流域开发及管理规划、流域行动计划和水资源利用战略,减少矛盾和冲突,实现流域可持续发展与区域和平稳定。

2.增加共同利益。流域国家认识到各国在尼罗河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具有共同利益,这为开展流域管理合作奠定了基础。

3.引入第三方管理。流域管理合作需要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及西方援助国提供财政和技术等支持。援助方作为第三方通过资金、技术及政策支持,斡旋调停纠纷等方式,在流域对话与合作中发挥重要影响及促进作用[3]。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

长江是亚洲第一大河,世界第三大河,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公里,横跨我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1.成立权威机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水资源保护有关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流域内水资源质量的监测、调查与评价,指导协调流域水源保护工作。

2.重视水资源保护规划。近30年来开展了3次较大规模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工作。1985-1987年开展长江干流水资源保护规划,1998-2000年开展长江流域(片)水资源保护规划,2013年1月国务院批复的《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水资源保护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3.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管理。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评估制度,强化重点水域水质管理;推进流域水资源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构建水资源保护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体系。

4.重视水资源保护研究。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专门从事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5.加强水质监测。合理布局监测站网,扩展和延伸监测内容,形成常规监测和动态监测相结合的国家(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三级监测网络,提升水资源保护监测监控预警能力[4]。

(四)淮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

1.成立权威机构。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2.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1995年8月、2011年1月修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是指导淮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标志着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开始步入法治轨道。

3.控制排污总量。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四省人民政府、流域内各行政区域分别制定全流域和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

4.健全水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环保及有关部门报告,向相邻上下游的环保、水行政管理等部门通报[5]。

(五)渭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

渭河是黄河的最大支流,主要流经今甘肃、陕西两省,在渭南市汇入黄河。

1.制定地方性法规。2012年11月通过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取代1998年8月的《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成为指导渭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依据。

2.加强综合协调管理。构建流域内各行政区域协作机制和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将水资源保护、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加强水污染防治。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4.健全水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污染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防止危害扩大。

5.加强生态保护。通过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等措施,提高流域的植被覆盖率;加强河岸生态建设,加强河道防护林、堤坡植被管护;设置水生野生动物种质资源保护区[6]。

(六)国内外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启示

当前国内外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这些做法,对构建广西贺江流域水资源保护长效机制具有参考借鉴作用:一是成立专门机构,协调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关系,调解水污染纠纷,组织开展流域内水资源保护执法检查,综合管理水资源。二是加强立法工作,通过制定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或保护协议,明确流域内各行政区域及有关部门、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三是加强污染防治,加强江河流域特别是上游的生态保护,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水质监测,健全水污染应急管理机制。

四、构建广西贺江流域水资源保护长效机制的思路

借鉴当前国内外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成功经验,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必须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同时,还要根据江河流域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结合国家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要求,构建流域水资源保护长效机制,实现水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双重目标。

(一)更新政府发展理念

1.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良好生态环境是生产力、竞争力,经济发展是政绩、保护生态环境是长远政绩的理念。在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改进考核方法手段,把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健全政绩考核制度,把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

2.更新发展理念。一是后发展欠发达地区必须坚持科学发展。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制约的矛盾日益凸显,必须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理念,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二是以保护环境为前提开发资源。必须改变原有的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发展模式,在今后的资源开发中重视保护环境。

3.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2005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浙江省丽水市与贺州都是重要水源保护地,10年来,丽水市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如今的丽水市相继被授予部级生态示范区、中国优秀生态旅游城市等称号,被誉为“浙江绿谷”[7]。绿水青山直接带动了乡村旅游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用生动鲜活的事例证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的前瞻性和正确性。贺州等重要水源保护地必须学习丽水经验,充分发挥生态优势,发展生态健康产业集群,把绿水青山变为金山银山。

(二)加强流域法规建设

1.加强流域保护法规建设势在必行。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理是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方针。当前我国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主要适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规,由于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需要通过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法规来调整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关系。必须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建设,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使流域水资源利用和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2.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职责。明确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地位及其监督管理与协调职能,明确流域内各行政区域及有关部门的水质监测、水功能区管理、河道管理、入河排污口监督、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等职责。二是确定规划。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及流域各行政区域相关部门分别制定流域综合规划和各行政区域综合规划,保障供水资源和防洪安全,严格控制水资源的过度开发。三是防治污染。确定流域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加强水质监测,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健全水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定行政区域水质目标责任制。四是法律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破坏流域生态平衡和水土保持行为、违法排污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控制污染源

控制污染源是保护水资源的根本措施,要严格按照“水十条”的要求,从防止新增污染源和治理原有污染源两个方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制度和审批程序,防止新上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加强技术研发和引进,加大对工业污染、城市污染、农业污染的治理力度。

1.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一是取缔污染严重的小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和“水十条”的要求,逐步淘汰环保设施差、污染严重的火电厂、炼钢厂、水泥厂等小企业。二是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在工业集聚区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快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是治理重金属污染。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推进尾矿安全、环保存放,妥善处置矿渣等大宗固体废物。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一是改造城镇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达到国家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二是加快建设新的污水处理厂,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对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后进行处理。

3.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一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低毒和低残留农药、化肥,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等设施,防止农药、化肥对江河水体的污染。二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划定禁养区,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8]。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推广贺州市富川县从中国科学院引进的狐尾草①净化畜禽粪便污水项目,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集中处理。三是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推进清洁乡村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净化农产品产地和农村居民生活环境。

(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1.组织领导机制。一是成立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流域的污染防治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关系,需要专门机构强化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流域各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调解水污染纠纷,监督和决策重大水环境问题,组织开展流域内水资源保护执法检查。二是推行河长负责制。把流域目标考核细化到地方党政领导,明确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责任。

2.经费保障机制。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流域内各行政区域每年的财政预算,建立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与地方预算收入增长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能力。

3.节水工作机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阶梯水价和季节性水价;推广普及节水技术和节水产品,加强水管网改造减少浪费,发展节水灌溉,推进企业节水改造,促进工业和城镇生活节水,开发利用再生水[9]。

4.文化宣传机制。结合2015年“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水与可持续发展”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节约水资源,保障水安全”,加强水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公众保护水生态环境和节约用水的意识,主动参与保护水资源。

5.综合执法机制。建议由水电、国土、环保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成立流域水资源保护综合执法局,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打非法采矿淘金、采河沙、非法排污等行为。

6.监测预警机制。一是健全监测网络。合理规划监测站点,构建水质监测网络,组建高素质、装备优良的监测队伍,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河流水质监测,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二是加强技术监督。成立水资源保护工作专家组和监督组,研究保护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加强对现场监管的技术指导。三是健全预警制度。发现有水污染等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水污染。

7.监督考核机制。一是强化社会监督。探索建立违法排污行为和环境污染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钟山县等县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对举报查实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2013年以来,富川县通过群众举报,发现并及时整治7处较隐蔽的非法采选矿企业。二是强化督查考核。强化领导干部的履职尽责意识,实现监督考核常态化、长效化。严肃查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公职人员充当非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的行为。

(五)探索生态补偿机制

江河上游多是欠发达地区,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矛盾突出,难以独自承担保护江河流域生态环境的重任。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和保护者得到补偿原则,下游受益者应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提供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建立流域跨界水质生态补偿机制,可以理顺流域上下游之间的生态关系和利益关系,有效保护上游的生态环境。贺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贺州市在两个层面探索尝试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在市辖区内实施水生态补偿机制。从2013年开始,市财政每年拨款200万元,专项用于贺州饮用水主要水源保护区西岭山的水资源保护,给西岭山周边的村民发放1500元/人/年的生态保护补偿金。二是探索建立两广跨省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2013年10月,贺州市政府向水利部珠江委员会提出建议,请求加快建立广西、广东跨省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

(六)健全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1.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2015年2月,贺州市启动“百河整治、饮水净化”行动,在贺江干流沿渠建好防护网,并于沿线水渠周边培植护堤林,定期清理堤边杂草,确保全市水源干净、健康。

2.实施河流休养生息政策。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必须坚持休养生息的指导思想,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运用工程、技术、生态等方法,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逐步建立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10]。

3.健全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一是成立水污染应急管理机构,建立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处理等环节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机制。二是开展应急监测技术储备工作,加强规模化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三是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提高饮用水供应抗风险能力,加快饮用水源预警体系和风险防控工程建设,改造提升现有取水设施应对污染的能力。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性资源。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成立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门机构,制定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严格控制污染源,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健全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狐尾草为C4光合作物,是多年生挺水或沉水草本植物,适应力强,畜禽粪便污水连续通过六个有狐尾草的水池沉淀后可达到二类水质。

参考文献:

[1]]潘泊.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模式初步研究[C]//青年治淮论坛论文集,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435-437.

[2]周刚炎.莱茵河流域管理的经验和启示[J].水利水电快报,2007(5):28-31.

[3]胡文俊,杨建基,黄河清.尼罗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流域管理合作研究[J].资源科学,2011(10):1830-1838.

[4]印士勇,苏海,王瑞琳.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站网规划与布设探讨[J].人民长江,2011(2):71-74.

[5]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通知[J].水资源保护,1995(4):12-19.

[6]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N].陕西日报,2012-12-29.

[8]慎海雄,何玲玲,张乐.十年接力绘美丽浙江生态红利惠千万群众――“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浙江的探索和实践[N].人民日报,2015-03-01.

[9]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N].中国环境报,2015-04-17.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范文1篇6

[关键词]水政水资源提高管理工作途径

[中图分类号]TY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4)05-0290-01

为了响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号召,应该把提升水政水资源的管理水平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以及目标来抓,大力推动水利事业向着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的水利方向发展,进一步推动水政水资源的管理工作迈向新台阶,解决经济生活中复杂艰巨的水问题,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目前的水资源管理模式以及存在的缺陷

1.水政管理只重经济效益

由于一直以来经济建设都是国家社会的工作重心、是政府考核的重要指标,所以长期以来为了实现经济水平的提高,水政管理部门常常是以牺牲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科学管理为代价的,不仅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更使得城市用水紧张,出现了用水危机,也造成了水资源保护一团糟的局面。

此外,水政部门的公务人员为了自己的私利,不惜忽视地区的长远发展,将水资源作为牟利的手段,造成水资源的污染以及浪费,加重了水资源的危机,使得政府与大众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影响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损害的政府形象。

2.水资源管理缺乏民主意识

在计划经济时期,水资源的使用以及调度都是通过命令以及控制的方式实现的,集中管理的水资源很难顾及到小型用水户的需求;而在经济改革的今天,仍然存在着对小型用水户需求的不关注或是忽视,在决策以及分配方面仍然存在着民主意识的缺失,导致了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不公以及效率的低下,难以实现水资源经济利益以及社会效益。

3.水政管理资源调控效率低下

许多的城市在水资源的利用以及开发方面存在着水资源开发程度低,调控程度低等开源方面的问题,加剧了城市用水的紧张,激化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加上工农业用水中节约意识的不强烈,环保节约工作的不到位,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污染,降低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使得原本紧缺的资源更加的紧张。

二、水政水资源管理的办法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水资源应被视为重要的战略资源以及稀缺性的公共资源,对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都要依据科学的指导、深入研究、反复讨论才能真正的用于指导实践,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以及环保节约,保证水资源的管理工作的切实合理,建立起一套利于水资源长效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

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要求管理人员切实的转变工作理念,才能切实转变当前水资源管理的模式,将水资源管理的重点由重视开发与利用变为专注于水资源的科学配置、节约保护,实现水资源的生态效益以及社会效益。

2.切实提高管理的法制水平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部门在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依法管理社会经济中的各项事务,确保水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合法。有理有力,做到有效监督,实现管理工作的不失职不越权,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无论是政府的行政还是人民的地位,都要求政府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作为衡量工作的标杆,作为决策执法的根据,所以在执法监管的过程中一定要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政府目标与人民利益间的平衡,切实的为群众服务。

加强对行政人员的教育。水政管理工作的混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水政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薄弱,为了一己私利可以牺牲水政资源的长远利益,所以在依法行政的落实过程中就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通过规范行政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来规范水政的管理工作,保证权力的不滥用,全面推进水政管理工作的法制性。

3.大力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

规范取水许可证的管理。政府首先要在取水用水方面制定相关的条例法规,才能保证取水的有序进行,保证用水的规范化管理。目前,经济生活中的有偿取水用水已经成为共识,政府便要制定相关的收费标准,并对取水用水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批,严格监控水资源的消耗,为今后的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的限水政策提供数据;在对取水申请严格审批的同时,也要简化审批程序,做好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服务工作,保证水资源的保护与经济建设工作同步进行。

4.建设水资源节约型社会

水政部门要对各个区域的用水量进行控制,强化区域企业节水控水意识,自觉的引进先进技术,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减少工业生产中水污染以及浪费;同时也要压缩限制深层地下水的开采量,通过对辖区内的地下水进行普查,以及经济发展目标的规划,来协调地下水的开采量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关系,并且对地下水的开采进行监测,落实地下水的科学开采计划。

普及节水教育。不仅要通过行政手段限制水资源的开采与使用,更要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尤其是中小学生,鼓励大众从生活点滴做起,将节水变成一种自发行为,促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5.加强水源的保护与建设

区域的年降水量基本是不变的,所以区域内的水资源补给量是有限的,要想真正的发挥水资源的作用,就要保证水源的充足,做好水源地的保护与建设工作。

为此,可以在区域内进行普查与调研,全面详细的记录水源地的情况,根据基础数据,召开水政部门的内部会议,研究水源地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具体的保护开发方案,并形成法律性文件,严格执行对水源地的生态保护与科学开发。

6.做好相关的辅工作

在开源方面,水源地的保护不仅仅是树立围栏禁止破坏便可以收到效果的,还要相关部门对水源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比如做好自然保护区中的实地建设以及沼泽保护,有利于涵养水源以及净化水质。

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推广使用现今的节水器具,节约农业灌溉用水,减少不必要的蒸费,也可以对农业用水通过价格的手段进行调控,强化节水意识,促进节水社会的建设。

做好水资源的降污净化工作。引导企业对污水进行处理后排放,严格限制排放的地点以及河流的流断,对区域内的重点河流进行降污处理,恢复河流在农业灌溉重点作用,保证区域母亲河的作用发挥,切实提高水污染的治理以及防预能力,保证水资源总量的同时也要保证水质。

三、结语

现代社会条件下,水资源已经不仅仅是生命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更是一种关系重大的资源,在生态建设、经济发展以及战略实施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为此,水政水资源的管理工作更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的能力水平,保证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工作科学合理进行。

从开源的角度讲,水政部门要严格规划限制地下水的开采,保护水源地的生态,从而保证地域内可用的水资源总量;在节流方面,可以通过价格手段来调节用水需求,通过严格审批来约束用水项目,更要积极开展节水意识教育,调动全民的力量才能真正的建设好节水型社会。

处理好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矛盾关系,是水政水资源管理的难点,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水政部门切不可因为一时的成就而固步自封,只有不断的发现问题才能真正的实现水资源的永续长久利用。

参考文献

[1]王铁.努力开创全省水政水资源工作新局面[M].水利天地,2009(09)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范文

关键词:水资源;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水资源分为地表水及地下水。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冰川等,其动态水量河川经流量,一般称为地表水资源。地下水储存量是历史时期积累形成的动态水量都比较小,主要靠地表水和降水入渗补给。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保护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治水思路。乌拉泊水库清淤工程、乌拉泊水库清理搬迁工程、乌拉泊水库清淤质利用及生态恢复建设工程正是顺应了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使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效的和谐统一。

1.水资源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乌鲁木齐市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拟定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预案。

1.1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陆续出台了《水法》、《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制定出各地水域纳污能量核定,提出限制排污总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水资源保护协调机制,在完成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各地区水源地名录。

1.2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

按照中央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明确节水型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探索不同类型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具体模式和有效途径。把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社区活动作为落实节水型社会各项活动。

1.3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突发性水污染的预案。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对有序,处置得当,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1.4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和修复试点工程

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和修复试点工程,减少人类对水资源的破害,提高全民保护水资源的意识。乌拉泊水库清淤质利用及生态恢复建设工程正是利用乌拉泊水库清淤工程中清理出的清淤质对1573.5亩戈壁沙坑平均覆土约1米厚,选择防风性强、深根性、抗遡性强、耐旱适宜在项目区生长的乡土树种进行生态建设恢复。一方面即减少外运清淤质费用,另一方面对水库上游戈壁沙坑通过生态建设,可以防风保土,改善水库生态环境状况,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界面之间的融合,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提高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项目符合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国策以及支持科技型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与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先行的思路不谋而合。

2.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保护不仅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前提,而且是保证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针对现存在的水问题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2.1不断完善和创新治水理论,以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思路指导治水。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到2022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科学发展观强调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强调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提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央水利工作的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我们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要不断完善和创新治水思路,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环境恶化等问题进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防洪体系建设中,重视人与水的和谐,构建人水和谐社会。既要治水又要规范人类活动,给水资源留出足够的空间和出路。要注重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要改变对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观念。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实行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全面提高水利工作的科技含量。

2.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法规体系。

要贯彻落实《水法》,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出台“水资源管理条例”“节水管理条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要加强水资源基础工作。不断完善水资源战略规划,制定水资源配置方案,搞好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使城市建设和发展真正做到量水而行。

2.3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

《水法》强调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要贯彻落实《水法》,用足、用好现有的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根据《水法》,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和水环境恶化等问题实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

2.4创新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的运行机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节水型社会建设要依靠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要实行以用人和排污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建立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在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的运行机制的同时,注重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优化配置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促进生态修复;建设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利用体系,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5加大水利投入,支持环保工程。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需要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继续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列为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重点,力争用于水利建设的比重有所提高。稳定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扩大基金筹集范围。

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产业发展市场化、行业监管法制化得城市水务的运行机制。调整经济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形成政府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国债资金、企业资本和私人资本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构建一个长期稳定的投资信贷体系。

结束语

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三个方面统筹规划,进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相当幅度地提高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水资源保障。

参考文献:

[1]沈国航,王礼先.中国生态环境建设与水资源保护利用[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1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范文篇8

关键词:森林资源;管护;生态环境建设;策略

引言

生态环境建设深入人心,在人们认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生态资源保护更应该以实际为本,通过提高森林资源建设与保护能力,为生态环境保护尽微薄之力。在林业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相关工作部门不但要重视,更要提出适合林业资源保护的措施,这样不仅保证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也进一步为国家经济建设与环境质量控制发展做更好的准备,下面具体进行几点分析:

1森林资源保护重要性分析

1.1净化空气,调节气候

森林在空气调节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其吸收污染能力非常大,空气中大量二氧化硫都被森林吸收,资料表明,森林中二氧化硫含量非常低,空气污染大多有几方面,森林提高了污染净化水平,同时,森林资源更是对气候的有效调节,在夏天,可以使地表温度降低,空气中的相对湿度也会增加,林木具有较强的光合作用,并且会不断的向空气中释放水分。此外,若温度较低,森林还可以对风起到减速效果,能够有效控制温度。

1.2涵养水源,防风固沙

森林在蓄水方面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当降水后,林木通过枝叶躯干,进行水分吸收,可以截留部分雨水,尤其在雨水冲刷大地情况下,森林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林间地面的落叶与枯枝都会很有效的对雨水形成缓冲作用,这样雨水会通过截留渗入到土壤中,有效为地下水资源提供了保证,可以说森林是一个良好的蓄水库,此外,森林对于风沙的防范更是显而易见,在森林资源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泥沙流失也相对降低,防风固沙效果更是明显,这对生态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生态环境建设策略

2.1创新林业经营体制改革

正确处理林业多种经营与森林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须正确把握以下3个方向:(1)在林业发展中,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创新林业经营体制改革,提高林地生产力,实现兴林惠民与绿色增长的协调发展;(2)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正确处理林业多种经营与森林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森林资源保护的问题,应当重视市场手段的运用。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为方针,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宗旨,坚持依法治林、科技兴林,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水平。

2.2充分利用资源,从多方面采取措施

林业资源管理与保护过程中,必须控制森林资源管护过程。对林业进行规划时,不必将目标重点过分放在林木的数量上,否则会适得其反,不仅造成森林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森林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发展林业的过程中要不断摸索,结合当地实际,找出森林资源与经济发展的平衡点,以确保林业能够及时地转变为效益,这样才能提高人们认识,而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会增加对林木资源的需求量,进而对森林资源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的动力。此外,林业的发展中,离不开人才的作用,因此要制定各种激励政策,吸引更多专业水平过硬的人才,力求通过人才的引入,深化林业资源管理效率,保障林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在资源利用过程中更要重视保护,要通过多方面的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2.3通过科技发展林业

在森林资源建设与保护过程中,以科技为核心的林业资源建设越来越凸显成效,在生态环境建设前提下,做好林业资源规划,结合市场发展需求,以此为基础,投入科技力量,进而保护林业资源有效利用,提高林业生态发展与建设水平,此外,相关的管理企业,也要从林木的培育出发,重点开发生态林业,提高培育种植技术水平,用科技的力量,因地制宜的种植与生产,也要通过不断的经验积累,丰富林业品种,克服种植培育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乐观的心态,去维护好林业发展,保护并强化林业资源建设水平。

2.4完善林业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较以前有了较大水平的提升,在物质方面的追求也越来越高,对林木的偷砍、偷伐现象越来越严重,森林资源面临的考验也越来越严峻。目前虽然通过大量的人工造林,我国的森林覆盖率与以前相比,有一定幅度的提高,但并没有缓解林木受破坏的程度,要保证林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逐渐完善林业政策法规的建设,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以起到保护森林资源的目标。狠抓资源保护管理,严守林业生态红线,科学划定并严格落实林业生态红线,制定最严格的林业生态红线管理办法。全面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不断的学习与完善,认真做好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和林地定额管理,严控经营性项目占用林地,逐步推行林地的差别化管理,引导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坚持不懈抓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严守林业生态红线的法律、法规,依法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非法征占林地和毁林开垦现象。

2.5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加深村民防火意识

森林火灾在森林资源保护过程中至关重要,必须给予重视,尤其在管理过程中一些人为管理因素造成的火灾问题更是十分常见,相关防护部门,也要结合有效的防火宣传内容,积极利用媒体或者互联网,进行宣传教育,首先,可以通过电视形式,宣传森林火灾的危害,在宣传过程中结合互联网技术,利用各种途径,把森林防火宣传做到位,其次,可以通过各个乡镇、村落的宣传栏,进行防火知识讲解,防治防火标语,从而提高警示作用,这样森林防火宣传会深入到每个层面,最后,在森林周边居住的人们,更要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可以组织工作人员,进入山区或村落之中,大力宣传,也要通过广播方式,宣传防火知识,提高村民的防火意识。

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人们认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环境保护能力也会不断提高,森林资源保护更是长远发展任务,只有以生态环境建设为本,不断深化森林资源优化,才能取得良好效果,在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上,也需要更多的人们加入其中,通过技术不断投入,也结合实际保护能力,不断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为建设和谐的生态环境而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杨梅花.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以促进生态环境建设[J].绿色科技,2014,11:55-57.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范文篇9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经济措施法律

引言

20世纪,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高速发展,在这100年的时间里,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财富,但是人类对资源的开发强度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类对水资源的过度开发,用水的浪费和对水资源的污染,使世界上的水资源日益短缺。在全世界致力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的21世纪,中国作为经济快速发展的人口大国和发展中国家,人均拥有水资源量仅占世界人均拥有水资源量的1/4,这也充分说明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就目前的状况而言,我国的科技水平还相对落后,经济的发展对资源的消耗量所占比重比发达国家要高得多,仅能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增长。因此,应当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国内水资源的保护,使有限的水资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中国水资源保护现状

随着环境保护的开展,中国水资源保护工作逐渐进行。从建立新中国以来,随着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日益加剧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中国环境保护工作逐渐得到更多人的重视,同时,水资源保护也日益提上日程。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水资源保护经历了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巨大变化,在计划经济时代依靠行政手段和计划配置水资源的模式正逐步被市场所引导的机制代替,市场经济的各种手段被逐步引入水资源保护,这对改善用水效率、增加供水量和保护水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大大提高了水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同时,中国的水务行业经历了建国之后的大规模建设后,现在已经进入了一个污染防治与开发、利用以及管理并重的时代。在水资源污染防治方面,由单一的依靠科学技术手段转变为注重技术与体制的结合;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可持续利用与发展正在逐渐成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管理的指导思想;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上,形成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水资源保护的立法方面,中国先后颁布、修改了《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关键性法律以及许多地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2、保护水资源的法律规定

要使水资源保护的各种技术、行政措施得以实现,运用法律的手段是必要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是由水资源保护具有科学技术性特点所决定的。它在调整水资源与社会关系时,更多的涉及到水资源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有很强的科学技术色彩。水资源保护法律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状况为宗旨。它所约束的对象不仅是公民个人,而且包含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水资源保护法律的实施又涉及到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因此,执行起来比其他法律的实施更为困难,更为复杂。深刻地理解水资源保护法律对于搞好水资源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经济还不十分发达,治理水资源的资金比较短缺,水资源保护意识还较淡薄的情况下,尤其更应充分利用法律的约束力来保护水资源,正确处理为发展经济与保护水资源的关系,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水环境问题。近年来,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水资源问题十分突出。一方面城市和工业发达地区用水量剧增,水资源严重不足,制约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工业“三废”和生活污水的非控制排放,使越来越多的水体受到污染,可供利用的水资源日趋减少。在这样严峻的事实面前,保护水资源巳成为人类为生存而斗争的紧迫任务。为此,不少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规定,对水资源治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作了各种相应要求和限制,以防止不恰当的开发利用造成水资源污染或破坏水资源。通过立法的强制手段,辅以各种技术措施在一部分国家已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在我国有关水资源保护法的法律和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中《水法》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有管理权和调配权,同时,还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贯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并注意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效益,规定国家要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环境、以及要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基本政策。此外,《水法》明确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规定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作程序和审批制度,对水和水域以及水工程的保护、用水管理、防讯抗洪等方面的内容以及规定实行用水许可证制度,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的制度。

各项法律和法规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水资源保护已开始走上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轨道。要使这些法律和法规真正起到作用,除须制定配套的专项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有关规定外,还需要不断完善水资源管理的司法和执法体系。这在我国,任务还相当艰巨,有待通过各级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每个公民的积极配合参与,才能逐步实现。

3、保护水资源的经济措施

3.1提高水价或实行定量配水超计划罚款

这项措施主要是针对人为的浪费,诸如供水环节的跑、冒、滴、漏和用水无度现象进行的限制。据有关资料,自1985年国务院颁布《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和1988年颁布的第一部《水法》以来,全国各地省、市实行了计量收费、超计划累计加价和提高水价的各种办法,使全社会用水逐年增长的情况有了明显的改善,90年代后期用水的年增长率比80年代前下降了近四个百分点。这说明奖罚制度对于抑制用水量的快速增长,减少浪费.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应看到上述措施只属于水资源管理工作中具体操作层次的节流问题。经验表明,水价定得太低,难以收到节约用水的效果。定价过高或配水定额过低,则有可能超过用户的承受能力,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发展。因此,充分考虑各地水资源的状况、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研究并逐步完善水资源的价格体系,提出切合各地实际情况的水价标准,才能使这方面的工作真正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发挥其杠杆作用,达到节水目的。

3.2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用水效率

目前,许多地区需水量过大与长期形成的粗放型(资源消耗型)的经济模式有关。具有表现为农业耗水在产业用水结构中所占比重过大;工业的工艺流程落后,重复利用率偏低,万元产值耗水量过大;农业耕作和灌溉方式落后,单位产量的耗水量过大。在这种情况下,调整现有的产业结构不仅是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必要手段,也是推动工农业用水水平提高,抑制需水量过快增长的必由之路。正因如此,有些专家明确提出,水资源问题若不与经济挂钩,是不科学的,就水论水,仅仅从水科学的自然法则和工程技术出发,期望找到水资源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有效途径是行不通的。同样.困扰人类的水资源问题若撇开对经济结构的分析,提出的任何治理保护方案对改善当地的环境质量并没有多大助益。

3.3多渠道加大对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经济投入

我国境内的降水时空分布极为不均,从时间分布上看,汛期(5至10月)集中了全年80%以上降水量,因而大量的水资源随洪水白白流走,并产生洪涝灾害,而枯季(11月至翌年4月)由于降水量偏少,往往形成严重的旱灾;从空间分布来看,我国北方水资源偏少,南方水资源偏多,全国80%左右的水资源都集中分布在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也是形成我国水资源紧缺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由于国家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期投入不足,大多数蓄、引、提水工程始建于50~60年代,且规模小、年久失修,对水资源起不到调控和保护作用。因此,在我国社会经济由计划经济逐步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仅靠国家财政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对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的经济投入,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广泛吸纳民间资金,坚持水资源谁投入、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让水资源真正体现出它的商品价值。充分利用民间资金来建设更多的较大型的水利水电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和水环境保护工程,才能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有效的保护。

结束语

水资源是基础性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水资源又是重要的战略性经济资源,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离不开水资源和环境的保障。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水资源的保护力度,使水资源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范文

一、转变水利发展工作思路

水利是指人类社会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对自然界的水进行兴水利、除水害的各项事业和活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利的内涵也随之不断充实扩大,在人类文明发展到生态文明时代的今天,水利的内涵也应随之扩大到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范畴。在水利发展的各个方面和水利建设的各个环节,要始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方针,加快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

(一)在洪旱灾害防治方面。要逐步实现从全面战胜向合理控制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人与水和谐相处的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和完善的洪旱灾害风险管理制度。洪涝和干旱灾害主要源于降水的丰枯变化,既是一种自然现象,又对人类生存发展造成很大危害,因此要正确对待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处理好人与水的关系。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洪涝灾害不可避免、干旱灾害不能根治的观念,不断加强洪旱灾害风险管理;另一方面要合理增强洪旱灾害应对与综合防御能力,努力减轻洪涝损失、缓解干旱问题。在将水多、水少对人类造成危害降低到人类可以承受程度的同时,尽可能降低人类活动对水体循环的影响,实现洪旱灾害可控和水体循环正常。

(二)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要逐步实现从过度开发向可持续利用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人与自然合理分配的水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既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资源,也是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控制性要素,因此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正确处理人类取用水与自然界用水的关系。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观念,不断加强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强化节约用水管理,严格控制人类取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另一方面要优化水资源配置,全面增强水资源合理调配与高效利用能力,努力保障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安全。在确保人类饮水安全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的同时,尽可能将人类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控制在水体能够保持基本功能、水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实现水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三)在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逐步实现从事后治理向优先保护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最严格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兴水利、除水害既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优良的水生态环境既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内在要求,因此要高度重视水生态环境保护,正确处理治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水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观念,不断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安排兴水利、除水害等人类活动,努力将其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系统承受能力所允许的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全面采取各种水生态环境保护舒缓措施,进一步将其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另一方面要加大水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施重大水生态修复工程,强化水污染防治,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努力改善水生态环境。在为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的同时,努力减轻人类活动对水生态环境的伤害,实现经济社会和水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在涉水事务管理方面。要逐步实现从分散向统一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人与人和谐共生的涉水事务分级统一管理体系和涉水事务综合管理制度。各种水问题和治水活动都存在内在联系,且带有明显的流域特征,因此要牢固树立统一管理和综合管理理念,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一方面要稳步推进国家和地方行政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国家、流域、地方三级涉水事务统一管理体制,实现涉水事务分级统一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流域机构的职能,逐步实现流域综合管理。通过民主、科学、协调、权威、高效的涉水事务统一管理和综合管理,实现公共福利最大化。

二、重视水利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水利建设包括水害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人类活动,在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要求的同时,也会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水利建设的各个环节,应遵循“在保护中促进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的原则,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正确处理好治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在努力减轻水利工程对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同时,充分发挥其生态环境效益。

(一)科学布局治理开发工程。应正确处理好治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科学规划工程布局。应在系统调查水生态环境状况、全面复核和确定水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对象与保护区域的基础上,制订治理开发与保护分区和控制性指标,科学规划水害防治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布局,使治理开发等人类活动严格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系统承受能力所允许的范围内,避免对水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依靠其自组织功能无法恢复的损害。

(二)全面落实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水利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各个环节采取综合措施,努力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小到最小。在工程设计阶段,要吸收生态学的原理,改进水利工程的设计方法;要重视水利工程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结合,发挥水利工程的生态环境效益;要考虑水生生物对水体理化条件的要求,合理选择水工结构设计方案;要针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全面制定水生态环境保护舒缓措施。在工程建设阶段,要根据环评要求安排专项投资,全面落实各项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运行阶段,要科学调度,维系和改善水体理化条件,满足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努力将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生态环境效益。水利工程不仅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还应该兼顾生态系统健康和可持续需求,因此水利工程建设应在有效发挥水利工程兴利除害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生态环境效益。例如水土保持工程应考虑发挥对面污染源的防治作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应考虑结合景观营造和水环境改善,河道整治工程应考虑满足水生生物对其生境蜿蜒连续、断面多样的要求,护岸护坡工程应考虑采用生物技术,治涝工程应考虑结合湿地保护需要留足蓄涝水面,水资源配置工程应考虑结合河湖连通改善水环境,各类水工程应考虑满足人类对文化景观和娱乐休闲水环境的需要等等。

三、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水生态系统是由水生生物群落与水环境共同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动态平衡系统,分为淡水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淡水生态系统包括动水的河流、溪流、水渠和静水的湖泊、沼泽、池塘、水库等两种类型,不仅是人类的资源宝库,而且是重要的环境因素,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污染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淡水生态系统出现了河道断流、水体污染、生物多样性下降等问题。应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方针,不断强化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逐步实现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长期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

淡水生态系统中,主体是淡水,其他各种水生动植物都属客体,只要主体的淡水环境不被破坏,客体一般不会出现太大问题,淡水生态系统也就基本上能够保持平衡。因此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应以水环境保护与修复为核心,针对造成水生态系统退化和破坏的关键水环境因素,采取顺应自然规律的保护和修复措施,修复已破坏的水环境、维护优良的水环境,在此基础上加强物种和生物资源保护,充分发挥水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使水生动植物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

(一)加强水行政管理。加强规划符合性论证及规划同意书签署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治理开发行为。加强河湖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及行政审批管理,严禁侵占河湖水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健全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坚决遏制不合理新增取水,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坚决杜绝用水浪费,严格用水效率控制;加强水功能区和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限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行政审批管理,有效抑制人为水土流失。

(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应按照“全面节约、有效保护”的原则,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生产生活活动的全过程。加大节水宣传力度,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坚持“以水定产、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不断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形成有利于节水减污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抓好灌区节水改造,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逐步降低农业用水比例。做好钢铁等高耗水行业节水减排改造,提高工业用水的循环利用率,促进节水减污。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强化生活和服务业用水管理,大力推广节水生活器具,减少城镇用水总量。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回用,促进雨洪资源利用,科学开发空中云水资源。

(三)保障生态系统用水。科学确定河流生态系统用水总量和过程,以及湖泊、水库、地下水等生态系统用水总量和水位。通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和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保障生态系统用水总量需求。通过强化水利水电工程调度管理、河湖取用水管理、地下水开采管理,加强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生态补水,保障河流生态系统用水过程和湖泊、水库及地下水等生态系统水位需求。

(四)强化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工业、城镇生活等点污染源治理,重视农业面污染源、船舶流动污染源和底泥内污染源治理,使污染物排放满足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要求。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治理,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提高保土保水功能,控制面源污染。强化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建设,增强城乡防洪抗旱排涝能力。积极开发水电清洁能源,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加强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促进水体流动和水量交换。开展调水引流、排污口整治、河湖清淤、生态修复等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城市生态河道建设和农村沟塘综合整治,建设亲水景观,提高城乡生活宜居程度。严格水源地保护,进一步强化水源地应急管理。制订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全面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深入研究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采取综合措施积极应对。

(五)加强生境保护与修复。通过维持和恢复江湖连通性、保持和改善水体理化条件、保护和重建栖息地等措施,加强生境保护与修复。尽可能保持通江湖泊的良好连通状况,积极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联通,通过调度等措施逐步恢复已不通江湖泊的季节性连通;新建拦河水工程应根据需要采取适合的过鱼设施,已建拦河水工程应积极采取恢复及补救措施,以恢复江河连通性。通过采取设置分层取水、优化泄水建筑物运用和生态调度等相关措施,减缓下泄水温较低、气体过饱和及水流减缓导致河流自净能力下降等问题,以保持和改善水体理化条件。通过控制主要水生生物栖息地的治理和开发活动,推进河道再自然化,加强湖库清淤及环湖库湿地植被恢复,重视水工程建设中采取生物措施,以保护和重建栖息地。

(六)重视湿地保护与恢复。加强湿地类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加大河流、湖泊、沼泽、海岸、滩涂等自然湿地的保护。加强江河湖库连通工程建设,实施人工补水,维持湿地面积和功能。大力开展河流、水库及湖泊岸边生态修复和湿地重建,尽可能恢复自然湿地生态系统。

(七)加强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开展地下水利用与保护区划,划定限采区和禁采区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采取禁采、回灌等措施加强地下水超采区和海水入侵区综合治理。严格禁止向地下水排污,确保地下水水质。建立地下水监测网络,强化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

(八)做好物种和生物资源保护。建设濒危物种基因库、细胞库等,保存其种质资源。采取物种保护措施,强化濒危物种的保护和救护。建立禁渔区、禁渔期制度,规范捕捞行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开展人工增殖放流,促进水生生物资源的恢复。

四、强化水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措施

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健全工作机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评估制度、促进公众参与和夯实工作基础。

(一)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水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建立部门间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多元的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水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实现水生态共建和利益共享格局。完善水价形成机制,鼓励开展水权和排污权交易,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二)出台经济政策。将水生态环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融入到水利发展的各个方面和水利建设的各个环节。科学制定水利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水害防治和水资源开发行为,不断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抓紧制定和出台有利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方面的经济政策,使鼓励水害防治、水资源开发的政策和鼓励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有机融合。

(三)建立评估制度。将水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贯穿于规划编制、项目论证、工程建设及运行调度等各个环节。建立和完善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评估制度,明确评价标准、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完善有利于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体制和机制。积极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尽快形成符合我国水资源、水生态条件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以逐步实现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范文篇11

摘要:西北五省区矿山环境保护的现状存在不少缺陷,使本来就十分脆弱的资源环境面临崩溃,要加强对西北地区矿山环境的保护,贯彻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为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提供物质保障,就必须完善现行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加快制定各环境单要素法,健全西北地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体制。

在十年西部大开发顺利实施的过程中,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获得了大量的物质财富,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源需求,但同时也广泛和直接地影响和破坏了生态环境。西北地区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在对矿产资源的采、选过程中生成的有毒、有害气体、矿渣、尾矿、废水、粉尘及噪声、振动、塌陷等,造成污染水源、江河和大气,挤占大量土地、农田,破坏景观和植被,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恶化,甚至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一、西北地区矿山环境概况

矿山环境(mineenvironment)是指矿山周围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也就是说,矿山环境既包括矿山周围的自然地理环境、地质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西北地区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在全国的资源储量中占比重较大,资源丰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利益的驱动,促使了各类矿山的勘探和开发。

随着地质勘探技术的进步,探明的矿产资源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大,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各类主体争相进入矿产资源开发行业,西北地区的矿山数量每年仍在不断递增,给当地生态造成较大的负荷,甚至超出生态环境的承载力,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泥石流、地下采空区导致的地面塌陷、水体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给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

二、西北地区矿山环境污染的现状

所谓矿山环境污染主要是指矿山开采过程中,多种因素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其中主要包括对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矿山开采对环境资源破坏严重,由于乱采滥挖、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还有综合回收利用率低和伴生矿部分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矿山开采还导致土地资源破坏,主要表现在土地被占用、土壤退化与污染,水土流失加剧等;矿山开采也导致水资源破坏,地下水位下降、水文干扰与水质污染等;矿山开采还导致地表景观破坏、大气污染与微气候扰动、生物多样性损失等。据调查发现,由于西北地区特殊的地形地貌,矿产资源的开采对西北地区矿山环境的危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空区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大气污染、酸雨等环境污染。

(一)矿区地质灾害频发

在矿区水系流域,大范围坡积、风化堆积的碎屑物较为丰富,加之地下水的排放技术条件等限制,在矿区易发生泥石流、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仅新疆2006年就因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发生地质灾害46起,造成经济损失472.56万元。其中滑坡灾害达到30起,直接经济损失471.56万元,崩塌事故1起,泥石流灾害8起,地面塌陷7起。陕西省铜川市是建国以来素有煤城之称的老城市,在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许多小型煤窑由于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开采技术落后、管理体制不健全,生产事故频发,20世纪90年代大多被强行关闭,但也给当地居民的生存安全带来了隐患。

(二)水体污染严重

矿山开采后的废石堆成尾矿库如不能妥善处理,将成为一个在一定环境下稳定的地下水污染源。废石尾矿库长期处在氧化、风蚀过程中,使各种有毒矿物成份或有害物质随水转入地下、地表水体和农田、土壤之中,造成地下、地表水体长期不断的化学污染。

特别是在环保意识不强的矿区,地表水体常常被作为废水、废渣的直接排放场所,水体遭受污染的现象极为普遍。如青海省较常见的砂金开采,导致地表水体中泥沙含量加大,悬浮物增多,加之在生产中机械油料、储油罐管理不善产生的油料渗漏不为少见,生产中被随意丢弃的沾满油污的机械配件和油料桶遗留至今,含有有害物质的生活垃圾随处可见,这些油污和有害物质再经雨水淋滤而污染水体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三)土地的占用与破坏

矿山开采后,将会产出大量的废石、排土和尾砂,堆存它们将需占用大量的地表面积。矿山开发占用并破坏了大量土地,其中占用土地指生产、生活设施及开发破坏影响的土地;其中破坏的土地指露天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场、塌陷区及其它矿山地质灾害破坏的土地面积。据统计,一座大型矿山平均占地达18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小矿山也达几万平方米。正是这种对土地的占用,可能导致矿区周围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受到影响。

三、西北地区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制缺陷

面对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的矿山环境问题,有关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相继出台了中央、地方各类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规范,矿山环境有了一定改善。

但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的增快,出现了一些不能适用现行法律法规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满足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与国民经济科学发展的需要成为重要课题。

(一)部分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我国《宪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但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且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地方具体环境下的实际问题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甚至出现相互冲突,不利于贯彻适用。

首先,《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效力处于同一位阶,但煤炭作为矿产资源的种概念,应该从属于矿产资源范畴,《煤炭法》本应是《矿产资源法》的下位法。

其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明确将矿产资源分为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在每一种分类下列举了我国目前已探明的数类矿产资源。作为能源矿产之一的煤炭早在1996年8月29日公布,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距今已近15年,在我国矿产资源已探明矿种日益丰富的今天,作为最重要的几类能源,如石油、天然气等,立法便显得缺位了。为了适应时展的需要,适时地出台如《石油法》、《天然气法》等能源法律,以期填补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空白。

再次,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是国务院于1994年4月27日公布实施,1997年修订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对采矿权人预先征收的环境补偿费用。其中第十六条规定:“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监督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环境监督管理是政府及其职能机构代表人民进行的行政管理,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这里主要谈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方面的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法律或行政授权的有关职能机构分担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监督管理职能。这些职能机构担负实施统一的或某一方面的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目前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机构体系,如图1所示。

(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有待走上法制化轨道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是指为了保证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注重环境保护,并在闭坑、停办和关闭矿山后,将矿区环境修复到或超过原先生态环境的水平,矿山企业必须在申请矿产资源开采权之前,向有关部门提交矿山开采、环境修复计划和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7]这一制度对于防范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有极大的作用。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是在长期的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中探索出来的适合我我国国情的新制度,但目前还只是作为地方性法规在部分省区施行,不能实现其应有的法律价值。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修改现行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将这一制度纳入国家基本法律的范畴,作为一项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四、完善现行矿山环境保护法制的建议

西北地区是我国生态功能区划中的生态脆弱区,环境保护工作尤为艰巨,加之矿山环境特有的地形地貌的复杂性,环境保护工作相对困难。针对上述西北地区矿山环境保护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现行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加快制定各环境单要素法。将《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工作提上日程,明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性要求。建议将《矿产资源法》的效力位阶明确化,上升其为基本法律,明确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管理工作在我国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战略地位,指导全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快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制定环境单要素法,并明确其法律地位,置于《矿产资源法》的下位。

第二,健全西北地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体制。县级各环保部门处于全国环境保护部门金字塔体系的最底层,是环保战役的先锋部队,其工作成果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环保事业的成败。因此,健全西北地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体制重在县级,笔者建议在西北五省区的县级环保主管部门下设立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县级环保局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县级政府的正职领导担任主任职务,负责协调县级公安、环保、土地、矿管、林业、水利、农牧等部门的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公报[R].

2、在不知不觉中变化,中国重污染城市铜川重现蓝天[DB/OL].新华网,2002-06-11.

3、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与保护现状[DB/OL].徐州国土资源厅,2008-05-28.

4、李丽华.中国自然资源权属新探[M].科学出版社,2005(7).

5、孙成林,连钦明.论矿山生产与可持续发展[J].有色冶矿,2006(8).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范文篇12

【摘要】:近年来,全球经济社会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人类活动的增多对自然环境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全球水文与水资源也出现了变化。基于此,研究全球气候变化对水文与水资源的影响,对维护生态平衡与水资源保护,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立足全球气候变化实际,探析水文与水资源的发展变化趋势,并提出行之有效的保护策略。

【关键词】:气候变化;水文;水资源;气象研究

自从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对于自然环境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以全球气候变暖为最主要特征,全球气候呈现出深刻的变化,并突破了传统的地域性限制,演化为全球共同的问题[1]。全球气候变化对水文和水资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不同地域,水文和水资源分布受到全球气候变化的巨大影响,进而影响到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水文和水资源问题是重要的科研问题,同时也是重要的社会问题,探寻有效的保护路径,是现代环保领域的重要课题。

1、全球气候变化对水文和水资源的影响

1.1对水循环产生的影响

水是地球生命诞生的基础,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在全球生态系统中,水资源系统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全球气候和人类活动都产生直接的影响。水资源是一个体系性的系统,对气温、大气环境等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深入,水资源变化也反作用于人类,并直接影响到水循环系统。基于此,全球气候变化对水文和水资源产生了深刻影响,并制约了人类水资源的利用情况。

1.2对水资源的影响

作为一种循环资源,水资源是一种重要的生存资源。在资源分布上,水资源分布具有不平衡性,全球气候变化的深入推进,更是加剧了这种不平衡性[2]。从人类利用角度来看,水资源具有循环性特征,但是全球气候变化可能打破这种循环平衡,当水资源平衡遭到破坏以后,对于人类生产、生活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水资源通过蒸发、降水等方式,实现水资源的平衡与再利用,但是全球气候变化却打乱了这种平衡,对水资源的管理与开发产生深刻的影响。

2.3对供水的影响

全球气候变化对于供水产生深刻的影响。举例来说,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剧,全球降水分布会发生变化,导致洪涝灾害产生,同时干旱地区将更加炎热缺水,造成水资源的不平衡性,进而对于供水也将产生更强烈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探寻全球气候变化对于供水的影响,是现代环保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课题。探寻全球气候变化对供水的影响,并探索其中的规律,可以总结出科学策略,指导水库、水电、水质等工作,提升水资源利用水平。

2、减小全球气候变化对水文和水资源的影响策略

2.1强化水资源供需与管理

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强化水资源的利用与管理水平,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随着全球气候的不断变化,水文和水资源特征也产生了较大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有针对性的分析水文和水资源分布特征,并根据不同地区气候变化特点,总结出相应的管理和利用方式,对于维护全球水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强化水Y源的利用与管理,要建立水资源利用与管理体系,通过全球化的制度构建,提升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水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稳定,避免水文和水资源的系统性风险,进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对于水文和水资源产生的不利影响,适应当代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

2.2加强节水高效利用

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必须加强节水工作,通过水资源的高效利用,保护水资源,提升水资源的利用水平和效率,实现水资源保护目标。保护水资源主要由于两条路径,一是保护并提升水资源的利用率,主要是通过节约用水、采用节水型用水方式等方式实现;二是减小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水处理及排放的监管,特别是对水资源污染严重的能源行业,减小水资源的污染。强化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寻求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方式,对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4]。相关水文和水资源保护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全社会参与到水资源保护工作中来,让社会公众养成环保意识,通过深入的宣传教育,提升水资源保护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实现水资源保护目标。

2.3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全球气候背景下,强化水文和水资源保护水平,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制度保护体系,提升水文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水平,提升水资源保护效率。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深入,水文和水资源保护问题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要不断加强体制改革,提升水资源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推动水资源保护工作不断提档升级,通过制度的有效约束,形成相应的保护体系,进而减小全球气候变化对于水文与水资源的影响,并为相应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武器[5]。

2.4践行环境保护理念

人类活动的加剧,造成了全球气候变化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要强化水文和水资源的保护利用水平,必须践行环境保护理念,对于自然环境心存敬畏,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提升环境保护水平。在实践工作中,要注重日常环保工作,提升防灾减灾能力,科学应对水文和水资源问题。水文和水资源系统具有体系性特征,发挥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因此,要形成全局化的环保理念,提升水文和水资源保护工作总体水平。

结语:

综上所述,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水文状况与水资源分布也发生了变化,探寻水文和水资源变化的规律,对于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寻找并落实保护水资源的有效方式,是当代水文水资源工作长期面临的重要课题,需要政府部门、水文与水资源专家和社会公众的长期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李康宁.全球气候变化对水文与水资源的影响[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32):1458-1458.

[2]胡洋洋,李晓宏.全球气候变化对水文与水资源的影响[J].环球人文地理,2015(22):260.

[3]张永勇,张士锋,翟晓燕等.气候变化下石羊河流域径流模拟与影响量化[J].资源科学,2013,35(3):6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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