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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施工保险(精选8篇)

时间: 2023-07-10 栏目:写作范文

工地施工保险篇1

工程保险是指对建筑安装工程及其人员和设施、设备因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它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是随革命应运而生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欧洲大规模重建中得以迅速发展。工程保险体系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减少了工程风险的不确定性,保障工程项目的财务稳定性,并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提供专业风险管理服务而消除一直困扰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工期保证、支付信用等诸多,对规范和约束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市场、规则办事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初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三资”建设项目中,工程保险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之一被引入,工程保险在中国得以认同和发展。当前,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时期,每年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达4万亿元之巨,引进外资也在数百亿元之多。其面临的风险是巨大的,大力发展工程保险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是由于工程建设具有投资大、工期长、参与方多、质量要求高、不确定性强的特点,且工程保险本身又涉及国家政策法规和承保的保险公司,这就要求工程保险品种的建立必然要兼顾建设程序和不同利益主体。因此,为满足不同的参与方在不同阶段的不同利益需求,设计花色品种齐全、系统、全面、的工程保险险种,至关重要。

一、国外工程保险通常的险种设置

工程保险主要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

(一)强制性保险

这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主要险种有:

1、建筑工程一切险。这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险种。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以及贷款的银行等。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这一险种主要适用于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其承保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人为过失。被保险人因违章建造或故意破坏、设计错误、战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等除外。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的材料、设备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2、安装工程一切险。此险种适用于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土建部分不足总价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超过5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在20%~50%之间的,按附带安装工程险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亦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所用材料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安装完毕通过验收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硷,实质上都是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险,保险费均计人工程成本,最终由业主承担。

3、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是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以保障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伤亡或患有职业病后,将获得医疗费用、伤亡赔偿、工伤假期工资、康复费用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等。多数国家雇主责任险的特点是:伤害损失由雇主负担,而不以雇主是否有过失为前提;赔付金额不基于实际损失,而是依据实际需要;对饬残死亡的赔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抚恤金;法律强制雇主对雇员可能遭受的伤害投保,不因雇主破产或停业而受。

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相同,但两者之间又有区别:雇主责任险由雇主为雇员投保,保费由雇主承担;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员本人。

4、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此险种均属于工程质量保险,主要是针对工程建成后使用周期长、承包商流动性大的特点而设立,为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本身及其他有关人身财产提供保障。

5、职业责任险。在国外,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均要购买职业责任险(亦称专业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对因他们的失误或疏忽而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美国,凡需要承担职业责任的有关人员,如不参加保险,就不允许开业。

职业责任保险可分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前者由单位投保,以在投保单位工作的个人为保障对象;后者由个人投保,以保障投保人自己的职业责任风险。

6、机动车辆险。该险的标的,除了机动车本身外,还包括第三者责任险。承包商必须为事故发生率高的运输车辆进行保险。

(二)自愿性保险。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对应,是指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的保险。在自愿保险中,赔付范围以及保险条件等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根据订立的保险合同加以确定。它的主要险种有:国际货物运输险,境内货物运输险,风险保险,汇率风脸保险,等等。本文不再详述。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国际上工程保险的险种设置科学、系统、规范、完整,而且保险程序明确,责任清晰;业已发展和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全面、完整的工程保险体制与体系。

二、国内工程保险险种设置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正在施行的工程保险的险种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三个险种。从工程保险险种设置本身来看,还存在以下具体问题:

1、保险险种设置空缺断档。工程保险依附于工程本身,工程是分阶段按顺序进行的,客观上要求工程保险必须要依据工程本身分段的特点进行设置。由于现阶段只是在工程施工阶段设置了三个险种,其他阶段均未设置相应的保险险种,而且保险条款尚不很完备,因此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保险责任不清,易产生纠纷。保险组织关系较为复杂,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付保费,保险人负责赔付损失,受益人获赔偿。工程项目由于主体众多,当前险种单一,每一险种内涉及的被保险人过多、合同条款过于笼统,当灾害发生时,就会产生责任难以界定、当事人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给索赔及赔付工作带来不应有的复杂与繁琐,因而影响投保人对工程保险的认可和信任,最终影响投保率。

3、投保金额、保险费、保险费率难以厘定。由于险种设计不尽合理,使设置指标过于笼统、庞大、复杂,搜集记录、经验与统计数据难以获得和进行,与之对应的模型、公式无法确定、定型、定量,从而使保险费率与实际应该发生值偏差,结果会影响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承保的积极性。

三、根据国情,设计具有我国工程保险特色的险种

现行的工程保险险种设置基本上属于引进国外成熟的保险险种,在实践中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示范作用。但从长远角度着眼,工程保险险种设置既要参照国外已有的先进成熟的经验,又要符合我国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改革发展的现实,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工程保险险种设置体系。现阶段要缩小每一设置险种的参与人数,明确险种具体,缩短保期来应对目前的现实,以期避免损失、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加快人才的培养和市场的培育,加强法制和配套建设,尽快与国际工程保险市场接轨,使整个工程保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应遵循的原则。

设立工程险种,笔者认为首先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工程保险险种的设计应坚持系统、全面的观点,按工程的特点分阶段设险。工程项目从决策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合同、施工、竣工投产全过程具有明显的分阶段性,且每一阶段都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内容和重点,各阶段既相互区别又密不可分有机地构成一个工程项目的整体。在项目整个运作过程中,各参与主体也是分阶段按合同区间分段介入的,因此,在设置工程保险险种时应注意这一特点。

2、 工程保险险种设计应针对其特殊性,易于责权区分界定,便于赔付与索赔的具体操作。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表现在:(1)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也承保被保险人责任风险;(2)承保的风险标的中大部分处于裸风险中,对于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3)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工程保险险种的设置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性,使每一个险种所包含的内容都应十分明确具体,合同条款都应清晰明了,责任易于区分,权利简单明了。且工程施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使风险程度加大。

当风险发生后,处理索赔和赔付时不扯皮,按事先的约定处理好赔付工作,真正发挥了工程保险的积极作用。这样,投保方得到了相应补偿,使工程得以顺利进行;保险人也因赔付的顺利得当,而获得良好的信誉。

3、工程保险险种的设计要考虑便于保险指标体系的设置和数学模型的建立,便于保险额、保费的科学统计、测算和厘定。工程保险金额的及保险费率的厘定一直是困扰工程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保额过大,保费过高,加大工程成本和投保者的经济负担,影响投保积极性;相反,如果保额和保费太低,保险公司无利可图,必然会影响保险人从事风险业务管理积极性,被保险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也就更谈不到土程保险的健康发展。所以,根据工程项目所处的地区环境特点、投融资渠道、材料价格供应、工程的类型、业主及承包商的信誉、承保年限及工程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保险的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又切合实际的数学模型,得出适当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以期获得双赢效果。

4、工程保险险种的设置应力求每一险种所涉及的当事人少,保期易于划分。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主体较多,均可能对工程项目拥有保险的可保利益,成为被保险人。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根据工期确定的,往往是几年,甚至十几年。保限的起止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度增长的。所以,在险种设置过程中一定要兼顾这一实际,力求每一险种涉及人少,保期划分清楚。

(二)我国现阶段工程保险险种设置。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保监会的《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中“开发险种、分类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要求和以上险种设置的原则,笔者考虑我国工程保险险种应在工程决策阶段设置:工程咨询决策险;工程设计阶段设置: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工程招标阶段设置:招标保证险;工程施工阶段设置: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监理人员执业责任险;在工程竣工投产阶段设置: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险。以上工程保险的险种设计均为强制性保险险种。这样设置险种,使工程全过程都置身于保险之中,确保各参与方均有自己投保的险种,并责权明确,简便易行,充分保障各阶段各方的权益,真正起到工程保险的作用。

1、决策责任险。该险种属于职业责任险,用以保证前期工作的性。保险的目的在于加强咨询单位自身的内部约束力,并依靠保险公司相应的风险管理来进行外部制约。

这一险种的投保人是工程咨询单位,被保险人是工程咨询单位和工程业主。保险范围应是:由于咨询单位自身原因,造成业主决策失误而给项目带来损失,应予以相应赔偿。但因工程咨询单位是以从业人员的智能和技术为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一般资产资金较少无力赔付,必须借助保险予以保证。其保险期限通常为项目的建设期;保险金额应为项目投资估算金额;保险费率也可通过经验数据来确定。另外由于雇主责任造成的风险可以免赔或反赔,以维护咨询者的声誉。

2、勘察、设计责任险。该险种属于职业责任险。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质量的根本,虽然在工程实施前,勘察结果、设计方案或图纸都应交付业主审核批准,但由于业主不具备审核能力,常常任凭勘察、设计师“解释和说明”作出有关决定。如果勘察有误,设计出现错误,轻则返工修复,重则可能导致工程毁损。虽然勘察、设计师要为其错误承担和民事责任,但这不能完全抵消业主遭受的损失。,特别是勘察地质情况不实,设计师对基础设计资料掌握不准,作出的施工方案设计无法实施,到施工时临时修改,从而导致工程延误,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这一险种的投保人是工程勘察、设计人(单位),被保险人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业主。保险范围应是由于勘察、设计人员由于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给业主和工程造成损失或费用,应予赔偿;但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财力有限,要通过保险来转嫁风险。其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可参照决策责任险的办法。

3、投标保证险。招标人一般要求投标人在投标的同时,提供银行担保或投标保证险保单。保证投标人中标后履行签订合同义务,否则,由银行或保险公司赔偿招标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其保险金额、费率可由招标人自定或按惯例执行。

4、建筑工程保险(附第三者责任险)。它是针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即对工程项目本身、施工机具或工地设备所遭受的损失或意外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造成的物资损失或人员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它与现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相比较有所不同:从被保险人来看,它不包括监理工程师及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的投保;从保险内容和保险范围来看,比建筑工程一切险要小。它的好处是使保险责任内容更具体、更明确,保险费模型与费率的量化定型更容易。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保险多数由承包商负责投保,如果承包因故未办理或拒绝办理投保,业主可代为其投保,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如果有分包工程,总包商未曾就分包部分购买保险的话,分包商应办理其承包部分的保险。

被保险人主要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总承包商,分包商。

(2)责任范围。工程实体本身即实施的全部工程(全部存放于工地的为施工所必须的材料),包括安装工程的建筑项目,如果建筑部分占主导地位(材料设备价格或安装费用低于整个工程造价的50%,应投保建筑工程险,反之,应投保安装工程险);施工用设施和设备;施工机具;场地清理费;第三者责任险;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与工地的财产等。

(3)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保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单上列出的终止日,同样,两者也以先发生者为准。

(4)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合同标的工程的保险金额,包括建筑所需材料设备费、施工费、运杂费、保险费、税款等;施工机具和设备及临时工程;场地清理费;第三者责任的投保金等。

5、安装工程保险(附第三者责任险)。它属于技术险种,主要适用于安装工程的各种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起重机、吊车以及饮食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应该是承包商,业主只是在承包商未投保的情况下代其投保,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被保险人:业主或工程所有人、制造商或供应商、待安装构件的买主。

(2)责任范围。凡属安装工程合同内要求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材料以及相应的临时设施;承包商为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在安装工程项目内的土木建筑工程,不超过总价20% (如厂房、仓库、宿舍等),按安装工程保险投保,介于20%和50%之间,按建筑险投保,超过50%,则买建筑工程保险;场地清理费;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3)保险期限。安装工程保险在保单列明前提下,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第一批被保险项目被卸到施工地点时,保险责任即行开始。

(4)保险金额。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的大部分。如果投保的安装工程包括土建部分,其保额应为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若不包括土建部分,则设备购货合同价和安装合同价加各种费用之和为保额;安装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安装价值确定保额。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限额按危险程度由保险双方商定。通常对物质标的的部分的保额先按安装工程完工时的估定总价值暂定,到工程完工时再根据最后建成价格调整。

保险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推延工期的,必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6、工程监理责任险。它属于职业责任险,是为工程监理单位因工作失误或者疏忽而设立的保险。对于投保单位,因其工作失误或者疏忽而给业主或者承包商等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目的是要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促进工程监理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培训和工程风险咨询,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职业责任险可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投保。年保是指对投保单位在保险期限内所有完成监理的工程,在一年内的保险期内,因监理原因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单项工程投保是指对所投保的单项工程在规定年限内因监理原因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监理的投保方式可按年保,也可按单项工程投保。

7、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这是《建筑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强制保险,承包商必须为从事危险建筑安装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其法定的投保人是承包商,也可以由承包商委托该项目经理部代办。被保险人应当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保险期限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推迟工期的,必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实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的安全事故频率实行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将意外伤害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估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职工的工资、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列入直接工程费的现场管理费中,计入工程成本。

工地施工保险篇2

关键词:有色金属;建筑工程;风险控制

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是有色金属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保障。有效的风险防范对策必考虑到以下四个因素:第一是可规避性,第二是可转移性,第三是可缓解性,第四是可接受性。根据以上四点,总结出可采取的有效措施有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分散、风险自留以及风险回避等。

1加大有色金属建筑工程的风险控制力度

在有色金属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风险控制是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它根据风险预测、识别、评估等依据,采取各种积极应对措施,让工程建设在掌控中有序进行,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降低发生概率,减少一些潜在因素带来的损失。为了把风险降到最低、安全事故不再发生,对已经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风险控制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风险控制主要方法包括几下几个方面:预防为主,树立风险意识。在有色金属建筑工程中,有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要特别关注地质斟察和施工图设计这两方面,确保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努力做好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拟定的相关事宜,有效降低工程风险。承包人要积极树立风险意识,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在风险防范措施中,要加大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同时也要确保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质量意识以及专业技术水平到位,并实施有效的科学管理计划,这样能有效避免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等,让企业整体素质得到有效提升,企业管理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看齐,降低了工程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要尽早拟定风险安全防范措施,能有效地避免风险损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和减少风险发生。在有色金属建筑工程中,施工合同是风险防范中的重要部分,施工合同的严谨和规范出现问题都可能带来一些工程风险。因此为了加强风险防范措施,要确保合同管理质量,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要加强管理,避免合同不严密、不规范事情的发生。合同条款的规范性,能有效降低因合同问题带来的风险。采取各种措施,降低风险。在有色金属建筑工程中,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以及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风险意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2有效回避有色金属建筑工程的风险

风险回避指的就是在有色金属建筑工程项目中通过在合同中使用免责条款,远离和躲避一些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及损失,因此工程承包商能有效回避一些可能发生风险的行为。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防范,第一是为了防止大风险的发生而主动放弃一定的利益,第二是为了躲避大风险而主动承担一些小风险。在这里举个例子说明,承包商由于不熟悉自己所承包的项目,而将它委派给擅长该项目的分包商。在一定程度上虽然降低了总利润,但承担的风险也如此减小了。

3对金属建筑工程的风险进行转移

风险转移指的是企业在不能躲避风险的情景下,可以将风险转移给与其有相互经济利益关系的企业承担,而风险专业的主要方法包括两种,即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在有色金属建筑工程中,工程保险是指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施工发包人或承包者依据保险合同规定,支付一笔保险费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则要按照合同规定对一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者人员伤亡等事故承担风险责任,进行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购买保险能让企业将自身风险最大化地转移到保险公司,有效地避免了大风险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保险是支付确定的金额来化解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风险。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将风险分散给多个分包商以及生产要素商承担,这里举个例子,在分包合同中,可以规定业主支付金额给总承包商的几个工作日后再向分包方制度款目,降低业主拖欠工程款的风险。

4对金属建筑工程的风险进行分散

在有色金属建筑工程中,风险分散有利于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降低了风险。对于发包人来说,风险分散指的是将工程合理划分标段,然后下发给各个承包人,这过程要确保做到下发的单位工程大小相当,施工难度不相上下。而承包人则负责通过一些工程分包等合作方式来降低自身承担风险。承包人面对一些投资所需金额巨大、施工时间长、所需操作技术复杂的工程,可以适当通过与他人合作来达到分散风险的效果。与此同时,为了有效分散风险,可以依照有色金属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展情况,提出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等条件,做到及时对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调整。

5对部分金属建筑工程的风险进行自留

在有色金属建筑工程中,风险自留分为两种,分别是有意识和无意识自留风险,它是在无法躲避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能获得巨大利益情况下,自己承担风险的一种行为。自留风险一般通过建立基金来解决问题,由于风险带来的损失由基金进行补偿。风险承担人要正确评估风险以便更好地自留风险金,弥补自留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而工程发包人可以通过自留风险金来预防施工过程的一些突发意外所需的费用,如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误差等。对承包人来说,自留风险金可以解决施工过程由于质量事故、工期拖延等带来的经济损失。在有色金属建筑工程中,不是全部风险都可以回避和转移,那么对于这些不能转移和回避的风险,风险承担人要自留,而一些经济损失较少、重复明显的风险也应该采用风险自留,对于这些风险,自留比转移更能让企业获利。

6结语

总而言之,在有色金属建筑工程中,为了防止和避免工程风险,我们要有一套合理有效的工程风险控制防范措施,积极做好应对工程风险防范措施,有效地避免了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李立文、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防范[J]、电站系统工程,2005(03)、

工地施工保险篇3

关键词:高速铁路隧道施工;风险管理;要点

1高速铁路隧道施工风险管理概述

随着现代施工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的高速铁路行业迅速的发展,铁路隧道施工风险管理在施工风险控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高速铁路隧道施工的风险管理是有效的降低施工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

(一)高速铁路隧道施工风险管理的意义

现代隧道工程建设具有明显的周期性、风险性及不确定性特征,高速铁路隧道施工风险管理是建设项目顺利开展的关键,由于自然及人为因素的影响,隧道施工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安全事故,施工单位通过工程风险管理,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在客观评价的基础上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并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事故的预防。就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整体效益而言,施工单位风险管理是确保相关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通过风险管理,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具体目标、方针及涉及到的风险进行详细的了解,施工人员的风险意识及合作意识得以增强,有效的降低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风险管理是优化施工计划,合理设计工期与成本的关键环节,可有效的降低施工单位的经济损失。

(二)高速铁路隧道施工中存在的风险

在高速铁路隧道施工中,首先,存在一定的自然风险,地震、暴雨洪水、雷电、滑坡、高温、酷寒及旱季等各种自然灾害都会对施工产生一定的影响,给隧道施工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其次,隧道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在具体的施工环节,工程开挖造成的围岩扰动,会造成岩体内有毒气体的排放,给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施工过程中噪声、地下水、废气废渣污染等也会引发各种施工风险。最后,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施工风险,是高速铁路隧道施工中最重要的风险。在工程施工环节,由于施工单位施工技术的落后,造成施工环节与施工计划的脱节。施工单位引入新技术但由于操作人员的失误带来一定的风险,施工工序不合理,隧道轴线的定位出现偏差隧道施工质量检查存在缺陷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增加了工程的施工风险。在施工现场,由于地质条件的不确定性、岩爆、有毒气体的释放、工作面的塌方、通讯及施工电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增加了施工风险。同样,高速铁路隧道施工中施工设备的影响也会造成一定的风险隐患。部分施工单位施工设备调试、维修、检查工作的不到位,造成各种设备故障产生,影响了工程施工进度。施工单位在原材料、制品、半制品订购及供给方面的偏差,也会增加施工的风险。

2高速铁路隧道施工风险管理技术要点

(一)高速铁路隧道施工风险应对机制的建立

1、高速铁路隧道施工风险的规避

高速铁路施工单位通过采取一定的风险规避措施实现隧道施工的安全管理。风险规避的本质在于施工单位通过必要的放弃来有效的规避风险,在隧道安全管理实践中,企业暂时性的放弃部分工程项目,有效的降低事故风险因子,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基础上,放弃了施工运作环节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

2、高速铁路隧道施工风险的转移

为有效的进行施工风险的转移,在具体的施工环节,相关工程管理人员通过与工程材料的供应商、合作人及批发商进行协调与沟通,有效转移工程承包人相关风险的措施。隧道施工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工程人员为有效的转移风险,必须详细的掌握各类工程数据,了解具体的施工风险。风险转移的方式主要是通过风险预测、免责条款来实现施工风险的具体管理。

3、高速铁路隧道施工的保险机制

在隧道施工风险管理中,保险机制的本质是通过风险分散化处理的方式,降低施工安全事故对工程项目造成的整体经济损失,作为一种直接的风险管理的方法,保险安机制是工程管理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风险管理模式。

4、施工风险的最小化

在高速铁路隧道施工环节,工程人员在进行工程风险管理的同时,应积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施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实现工程施工风险的最小化。

5、隧道施工风险的自我保留

施工单位在施工环节发生施工事故时,为有效的弥补企业的经济损失,通常会将企业的自身资源作为补充资源进行事故的补救,这是一种有效的风险自留措施,企业施工风险自留管理体制的建立,必须以企业的合理规划为依据,施工单位要保证风险损失在企业的承受范围之内,当风险损失超过企业的具体计划时,便不能称为风险自留。在高速铁路隧道建设中,当发生施工事故时,会给施工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企业会使用内部资金进行补救,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

(二)高速铁路隧道施工风险管理技术的优化

高速铁路隧道施工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涉及施工环节的各个阶段,因此,工程前期的风险管理工作应详细到位,在隧道设计环节,工程管理人员应采取工程风险管理措施,建立高效的风险评估机制,合理的评析施工中存在的风险因子,有效的降低高速铁路隧道施工的风险。在高速铁路隧道施工环节,施工单位的工程作业应严格按照隧道工程运作的模式进行,对工程材料进行严格的检查,工程支护、挖掘工作的质量、工程防水设施的检查、混凝土材质的检查等工作必须到位。铁路隧道会发生一定的位移,工程检测人员要做好隧道施工的变形检测工作,为后续的隧道勘测做准备。在隧道施工中,防水工程是整个工程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关乎工程的排水、拦截等工作开展,施工人员应结合施工环境的地质条件,对防水工程进行系统的规划,高速铁路隧道施工中的排水设施,应从防水材质、排水设施等的具体采购及安装环节入手,施工人员应做好施工方案的设计,针对不同的工期采取不同的防水措施,随着施工环节的具体变化对防水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保证施工过程中地下水源的顺畅运行,避免工程施工中渗水漏水现象的产生。

3总结

综上所述,在高速铁路隧道建设过程中,施工人员应详细的认识施工环节的风险因子,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效的降低施工风险,通过风险管理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进行施工作业。高速铁路隧道施工应依据施工现场的具体地质条件,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以保证高速铁路隧道施工的安全及质量。

参考文献

[1]李明,王占龙、高速铁路隧道施工风险管理技术探索[J]、铁道标准设计,2010,S1:99-103、

工地施工保险篇4

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和人们对出行的交通工具也要求越来越高,铁路和高铁频频建立,高风险隧道的施工会随之会出现在隧道工程中。众所周知隧道的施工中存在着很多的安全隐患,所以我们对其应高度重视,并应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来避免隧道工程事故的发生。隧道工程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全过程的控制行为。随着高水平隧道工程的建设施工,更多的因素增添了隧道的风险系数,隧道施工存在的潜在风险极大有可能对隧道的施工产生很大的影响,由于施工风险管理的实施能够使发生施工风险的概率减小到最低限度。所以,进行隧道工程建设风险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控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速铁路、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城际铁路、地铁、城市轨道交通等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隧道及地下工程也越来越多,而隧道施工一直是这些施工中的难点,怎样才能控制隧道施工的风险是参加施工的单位应该思考和担忧的问题。因此,做好隧道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是保证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关键。隧道工程不仅仅是一个有涉及很多学科的复杂工程,并且还具有现金投入量大、技术难、建设周期长、项目涉及范围广等特点。由于隧道建设存在着很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复杂难懂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勘察资料的片面性和相关设计理论的不完整性,使得很多意外事故在工程施工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同时,地层、水文地质及周围环境都会由于工程的施工造成了直接影响,并且由于工程施工要与环境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使得隧道以及地下工程风险不仅仅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内部因素,也有综合性、层次性的外部因素。另外,由于隧道工程施工建设时间长涉及到的工作人员比较多,在工程建设中由于人为的疏忽,也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件,工程风险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突发性,现如今隧道工程中施工工程风险的研究大部分还很不完善。由于我国地域了阔,所以有着各种各样的地形。很多的隧道工程都需要在交通建设工程过程中来进行。另外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的地下轨道交通和高速铁路也需要加大建设,这也使得对隧道工程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隧道工程施工安全因素的研究分析。

一、隧道施工风险所具有的特性

在隧道施工中的地下施工、照明通风、岩爆塌方等问题都是地下施工中所具有的问题。另外,由于片面的地质勘探、复杂和变化的地质条件,它的好坏以及正确性直接影响了隧道施工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因此,隧道工程施工风险除具有一般的风险特征外,并且还具有其自身所独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高度依赖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还有由此产生的隧道施工风险的随机性和隐蔽性的风险发生。众所周知,隧道施工风险的结果相当严重,除了有比较大的影响外,还会在隧道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增加一定性的风险性。另外,隧道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与其风险在某些程度上也有一定的关系。通过隧道风险各不相同的特点,结合现成的分析和经验积累,得出包括技术风险、施工风险和设备风险在内的隧道工程施工中常见的风险因素。由于隧道施工风险所具有的这些各不相同的个性,所以我们应该充分认识与了解这些特性在隧道施工过程风险管理中的影响大小,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应对风格不同的隧道施工风险,以达到隧道施工风险的有效管理。

二、隧道施工风险管理内涵

隧道工程是一个投资资金多、建设时间长、涉及面大的复杂系统,在建设这些项目的过程中,也有很多不确定性和不可预知的环境因素,另外还有更多、更大的风险因素存在于隧道工程建设中。为了使危险因素对项目造成的不利影响能减小到最低,我们应该将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用在隧道工程施工的实施上。通过风险分析、风险规划和风险监控,来科学合理地使用具体的管理办法、技术手段对项目涉及的风险实施有效控制,主动进行对项目风险进行全过程管理及监控,以减小到项目最低风险。

三、进行隧道施工安全的风险评估

在隧道施工前,应该组织隧道方面的专家对隧道不良地质和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相关性的风险评估,通过实施隧道风险等级管理,建立安全有效的计划和有针对性的预防演练,并主动进行必要的安全监控及防护措施,继续加强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证措施。为了保证重大技术安全问题的隐患在隧道施工的过程中尽可能少发生,我们应该通过组织隧道方面的专家来进行研讨和咨询,建立专家研讨和协商制度,尽力确保隧道施工的安全性,并且利用科技手段、先进的设备以及可靠的经验,有效降低项目成本和施工风险系数。

四、控制隧道施工风险的措施

1、建立风险管理系统,科学有效的进行风险防范工作为了保证隧道施工的安全,应对风险管理应该进行理念的树立,要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的观念。要形成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的安全责任。施工建设单位要按照设计文件进行防范措施的制度,监理单位也要进行审查防范措施,另外还要检查隧道施工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强危险源的监视,加强风险排查,特别是增加风险排查和管理工作。必须针对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进行立即组织整改,有效防范、阻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2、要做好地质预报工作,真实落实地质预报的责任施工单位应结合隧道工程相关的地质条件以及超前地质预报方案进行指导,首先明确隧道地质预报的方案、预报频次、预报的内容、实施计划,其次要提出设备配置及操作要求、数据采集、信息判断与处理、预报成果报告制作等技术要求。要对能够胜任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用来保证超前地质成果及数据的有效性。

3、加强施工安全的培训,落实施工安全的责任要加强安全的意识和培训,根据各企业的情况来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文化。负责隧道施工安全的施工单位,必须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进行相关方面的技术培训,增加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法律和规章制度,建立合适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做好安全方面生产的措施,并且做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还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应报监理单位批准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某些工作程序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五、小结

工地施工保险篇5

关键词:承包商、风险、措施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施工合同管理贯穿在合同管理的始终,如何有效地防范、控制、加强施工合同的风险管理和索赔管理,防止减少企业损失,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一、施工合同的特点

施工合同的特点取决于施工合同标的物的特殊,即建设工程本身的特点和其交易、生产周期等特点。这些特点可以用“特”“长”“多”“广”“严”五个字来概括。

1、“特”:就是合同“标的物”特殊:一是建筑产品的周期性和生产的流动性。二是建筑产品的类别庞杂。三是建筑产品体积庞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数额大。

2、“长”:即合同纠纷周期长,施工周期有多长,施工合同的执行期也有多长。

3、“多”:合同条款内容多,较其它类型合同内容多。

4、“广”:涉及面广,施工合同不但涉及双方当事人,涉及法律法规,还要涉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涉及其他单位及第三方和个人的利益等。

5、“严”:施工合同对合同承包方要求非常严,如应具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合格证、企业等级证明、外地企业进驻当地施工应办理有关手续等等。

正由于施工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其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多样性、复杂性,由此导致施工合同高风险性。施工合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特点来分析研究风险产生原因和防风险的对策和措施。

二、施工合同常见风险类型

1、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

(1) 地质地基条件。一般工程发包人提供一定的地基条件,往往这些条件与实际情况出入很大,施工时会引起超挖、超填,处理特殊地质情况如流沙,或遇到其他障碍物和文物都会增加工作量和拖长工期。

(2)水文气象条件。主要表现在异常天气出现,如风暴、特大暴雨、洪水、泥石流、坍方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都会造成工期拖延和损失。

(3)施工准备。由于工程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现场有隐患或通水通电和交通等准备不足,带来承包人不能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给工程开工后造成后遗症。

(4)设计变更或图纸供应不及时。设计变更会影响承包人的施工安排,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设计图纸供应不及时,会导致施工进度延误,造成承包人窝工。

(5)技术规范。特别是标准技术规范以外的特殊工艺,往往由于发包人要求不合理或过于苛刻,而事先没有这方面的约定。

(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选择,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选择,劳动力安排,施工组织设计的缺陷和漏洞,都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有着极大影响。

(7)施工技术水平。由于承包人承揽了与自己技术能力不太适应的工程项目,不能及时解决所遇到各类技术问题,或者是施工机械某些不配套或维修条件差等。

2、经济方面的风险。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的主要依据,特别是投标者须知、设计图纸、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都潜在着经济风险,必须仔细分析研究。

(2)要素市场价格。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材料市场、设备市场,这些市场价格变化直接影响着工程承包价格。

(3)国家政策调整。主要是国家对工资、税种、税率调整。

3、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风险。

(1)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合同文字不细致、不严密,致使合同存在比较严重的漏洞,或者合同存在着单方面的约束性,过于苛刻的责权利不平衡、不平等条款。

(2) 合同内没有或者不完善的风险转移的担保、索赔、保险等相应条款。

(3)合同内缺少因第三方影响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条款。

(4)发包人资信因素。发包人履约能力差,由于发包人经济情况变化,无力支付工程款,或者发包人信誉差,不诚实,有意拖欠工程款。

(5)分包因素。由于选择分包商不当,分包合同有漏洞,条款出现差错、矛盾等,会遇到分包商违约,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分包工程,致使影响整个工程进度或发生经济损失。特别是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

以上列举只是存在风险的主要方面,没有涉及的风险因素,随时随地可能发生,因此,了解和掌握施工合同的风险是十分必要的,只有了解施工合同潜在和可能发生的风险,才能心中有数,做事有底,遇事不慌,才能更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承包商施工合同风险防范有效措施。

我们所讲的施工合同风险防范的分析,采取防范的对策和措施,主要是指在施工合同形成的谈判、正式签约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处理风险的主要方法应做好:一是风险的预测、分析、评价;二是控制风险;三是转移风险和开展合同索赔制度。

1、风险的预测、分析、评价。

风险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并非不可知,绝大多数是可以预测,风险概率在一段时间、一定范围内是稳定的,如工期延误 事件,工程设计变更事件,几乎在每一个施工阶段都会发生,就使这些风险事件概率相对稳定存在。风险虽然可以预测,但这种预测不是轻而易举,需要依靠观察掌 握有关知识,调查采访,参考有关资料,熟悉法律法规,向有经验的请教,使致准确地对风险做出预测,就可以掌握适当的处理风险的方法。风险预测后,要进行分 析和评价,通过分析和评价测定风险量,做出处理风险结果的评审。

2、控制风险。

控制风险主要是在施工合同的谈判签订前,合同谈判签订阶段,合同履行时这三个阶段做好风险防范。控制风险一是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合同 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招标文件;三是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四是掌握要素市场价格动态;五是加强合同管理,分析工程风险;六是管好分包商,减少风险事件。因此需对施工合同履行时全过程的进行风险防范,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动态的管理。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这就要制定完善合同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能力。包括 质量、安全、技术及对人、物等管理。施工企业在这方面因该要有一整套完整详细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并需要加大监督和执行力度,对每一项工作包括质量安全都要责任到人,管理到位,措施有力,手续完备。否则,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是企业和项目部的最大损失。在履行合同中应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因此,项目部经理要善于分析本项目中哪些地方、哪些人员、哪些时间段最容易发生质量安全及其他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做到及时研究,提前防范。

3、转移风险和开展索赔制度

风险转移包括相互转移和向第三方转移风险,转移工程项目风险有以下几种措施:

(1)推行索赔制度,相互转移风险。对于预测到的工程项目风险,在谈判和签订施工合同时,采取双方合理分担的方法,在施工合同中不可预测风险事件的发生,是造成 经济损失和时间损失的根源,合同双方都希望转移风险,所以推行索赔制度是相互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但在建筑市场激烈竞争情况下,发包者往往提出苛刻的合同条件,把合同风险全部或大部分转移到承包者身上,索赔条款也不利于承包方。为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每一条款内容,特别对发包方的制约条款和索赔条款 必须写具体写明确。要加强索赔意识,学会索赔方法。

搞好索赔的前提是签好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尽量为自己一方埋伏下索赔机会;二是尽量使对方忽略履行合同时可能产生的错误。只要在签订合同时能做到这两点,就能为履行合同时提供索赔成功和机会。索赔证据的收集也非常重要,一旦索赔证据不足将很难实现索赔。常见的索赔证据: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会议纪要,往来文件、函 告、传真,补充协议,指令或通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工程照片,气象资料,各种验收报告,建材的采购、运输管理、使用等原始凭证,政府主 管工程造价部门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国家涉及工程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

(2)向第三方转移风险,包括推行担保制度和工程保险。

推行担保制度,是向第三方转移风险的一种法律保证的作法,我国《担保法》规定有5种担保方法,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推行保证和抵押两种方式为宜。第一:保证(信誉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一般有银行保证或企业保 证。银行保证,国际通行作法是在工程招投标和合同履约过程中,实行银行保函制。企业保证,是指有实力的企业作为工程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保证人,由其出具保 函,承担代偿责任。第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担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承接工程时的借款垫资及提早支付履约保证金都可以推行抵押担保,减少风险。

工程保险也是工程承包人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或者当 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也对工程保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伤亡险和施工机械设备险等设置了相应条款。

四、加强借资、垫资、合资承接工程的管理。

现在建筑行业在承包工程中,普遍存在着先协议再投标,先投入资金再签订正式承包合同,所谓的阴阳合同、抽斗协议等,这些现象也是当前建筑业不规范,相互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的结果,这种在未正式中标或者正式签订合同前就把大量资金借给业主,或提前交纳大量履约保证金,对我们施工企业来说潜在着很大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也很难规避。因为这样做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受法律保护。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前 就双方协议或签订合同或者企业间借贷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是无效民事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对施工企业极为不利,可能出现的风险是投入的资金不能及时收回或者 无法收回,有时还会出现资金收不回来,工程又不能落实,弄不好一头也不着,同时又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但是,如果业主资金信用度好,项目也比较理想的话,也可以进行双方合作的商谈,但必须作好合同防风险,如在未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者正式签订合法合同前,需垫资、借资或投入大数额履约保证金时,因约定经济损失的补偿或赔偿的条款,并规定对已做工程的结算方法、计算标准及违约责任,便于发生纠纷时解决。

施工合同防风险对施工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在工作中注意风险防范,在履行合同中要预测风险、分析评价风险,在遇到问题时要能解决并善于处理风险。只有这样才能把施工合同中的风险防范工作做好。

参考文献

[1]曲修山,黄文杰主编、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

工地施工保险篇6

一、主要成效

自2014年10月15日起,晋江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扩面工作成效显著,通过与住建、财政、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切实抓好建筑业工伤保险的贯彻实施,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100%按要求进行工伤保险登记,为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参保手续。截至2015年7月底,已有147个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约73亿元),21779人参加了建筑业工伤保险,征缴工伤保险费795万元,切实维护了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助推了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二、具体做法

人社部、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文件下发后,晋江市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及时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建筑业工伤保险扩面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并由社保中心具体负责工作的开展。市人社局与市社保中心主动作为,积极与住建、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全力推进工作开展。一方面,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及政策解释工作,耐心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讲明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差异,使其逐步意识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进而促进其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针对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多次召开住建、安监、财政、地税等部门工作协调会,专题研究分析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并根据晋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措施。

一是立足源头及时参保登记。在住建、安监和地税等部门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下,进一步明确晋江市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文件要求到社保中心进行工伤保险登记,为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参保手续,到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是立足保障细化参保名册。确保参保建设工程项目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明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同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花名册》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以书面申报形式一并报送社保中心备案。工程开工后,应按施工班组变化及时报送人员增减花名册。目前,已参保建筑企业报送了《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花名册》,并按规定到地税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三是立足服务创新经办管理。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参保人员,在参加该项目建设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从企业报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花名册》或人员增减花名册至社保中心受理的次日起生效。因紧急情况临时增加工人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报送增减花名册,临时增加人员在48小时内发生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伤害事故,报经人社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为工伤的,按参保职工处理,享受相关待遇。6月份,晋江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中天建设集团员工吕龙庆在宝龙城市广场项目工地被木方撞伤头皮、鼻子骨折,社保中心接到工伤认定书后,迅速为其办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使企业主和员工意识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

四是健全施工企业安全措施备案。明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时,必须提交社保中心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税单),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提供社保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税单),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安全措施备案,住建部门不予批复《开工报告》。此外,人社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把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考评范围,结合每季度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导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参保工作,进一步推动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五是健全建设项目工伤事故通报制度。明确人社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及时认定,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每季度向建设、交通、水利、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伤申请认定情况;建设、交通、水利、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部门应及时通报,以达到齐抓共管的目的。

工地施工保险篇7

摘要从研究工程保险发展的历史出发,系统借鉴国际上成熟的工程保险实践,结合我国险种设计的实际,提出了工程侏险的8个险种,基本上做到了覆盖全面,涉及工程的各个阶段,形成了完整的险种体系。

工程保险是指对建筑安装工程及其人员和设施、设备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它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是随工业革命应运而生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欧洲大规模重建中得以迅速发展。工程保险体系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减少了工程风险的不确定性,保障工程项目的财务稳定性,并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提供专业风险管理服务而消除一直困扰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工期保证、支付信用等诸多问题,对规范和约束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市场经济规律、规则办事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初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三资”建设项目中,工程保险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之一被引入中国,工程保险在中国得以认同和发展。当前,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时期,每年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达4万亿元之巨,引进外资也在数百亿元之多。其面临的风险是巨大的,大力发展工程保险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是由于工程建设具有投资大、工期长、参与方多、质量要求高、不确定性强的特点,且工程保险本身又涉及国家政策法规和承保的保险公司,这就要求工程保险品种的建立必然要兼顾建设程序和不同利益主体。因此,为满足不同的参与方在不同阶段的不同利益需求,设计花色品种齐全、系统、全面、科学的工程保险险种,至关重要。

一、国外工程保险通常的险种设置

工程保险主要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

(一)强制性保险

这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程项目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主要险种有:

1、建筑工程一切险。这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险种。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以及贷款的银行等。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这一险种主要适用于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其承保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人为过失。被保险人因违章建造或故意破坏、设计错误、战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等除外。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的材料、设备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2、安装工程一切险。此险种适用于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土建部分不足总价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超过5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在20%~50%之间的,按附带安装工程险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亦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所用材料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安装完毕通过验收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硷,实质上都是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险,保险费均计人工程成本,最终由业主承担。

3、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是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以保障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伤亡或患有职业病后,将获得医疗费用、伤亡赔偿、工伤假期工资、康复费用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等。多数国家雇主责任险的特点是:伤害损失由雇主负担,而不以雇主是否有过失为前提;赔付金额不基于实际损失,而是依据实际需要;对饬残死亡的赔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抚恤金;法律强制雇主对雇员可能遭受的伤害投保,不因雇主破产或停业而受影响。

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相同,但两者之间又有区别:雇主责任险由雇主为雇员投保,保费由雇主承担;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员本人。

4、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此险种均属于工程质量保险,主要是针对工程建成后使用周期长、承包商流动性大的特点而设立,为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本身及其他有关人身财产提供保障。

5、职业责任险。在国外,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均要购买职业责任险(亦称专业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对因他们的失误或疏忽而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美国,凡需要承担职业责任的有关人员,如不参加保险,就不允许开业。

职业责任保险可分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前者由单位投保,以在投保单位工作的个人为保障对象;后者由个人投保,以保障投保人自己的职业责任风险。

6、机动车辆险。该险的标的,除了机动车本身外,还包括第三者责任险。承包商必须为事故发生率高的运输车辆进行保险。

(二)自愿性保险。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对应,是指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的保险。在自愿保险中,赔付范围以及保险条件等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根据订立的保险合同加以确定。它的主要险种有:国际货物运输险,境内货物运输险,政治风险保险,汇率风脸保险,等等。本文不再详述。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国际上工程保险的险种设置科学、系统、规范、完整,而且保险程序明确,责任清晰;业已发展和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全面、完整的工程保险体制与体系。

二、国内工程保险险种设置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正在施行的工程保险的险种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三个险种。从工程保险险种设置本身来看,还存在以下具体问题:

1、保险险种设置空缺断档。工程保险依附于工程本身,工程是分阶段按顺序进行的,客观上要求工程保险必须要依据工程本身分段的特点进行设置。由于现阶段只是在工程施工阶段设置了三个险种,其他阶段均未设置相应的保险险种,而且保险条款尚不很完备,因此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保险责任不清,易产生纠纷。保险组织关系较为复杂,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付保费,保险人负责赔付损失,受益人获赔偿。工程项目由于主体众多,当前险种单一,每一险种内涉及的被保险人过多、合同条款过于笼统,当灾害发生时,就会产生责任难以界定、当事人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给索赔及赔付工作带来不应有的复杂与繁琐,因而影响投保人对工程保险的认可和信任,最终影响投保率。

3、投保金额、保险费、保险费率难以厘定。由于险种设计不尽合理,使设置指标过于笼统、庞大、复杂,搜集记录、总结经验与统计数据难以获得和进行分析,与之对应的模型、公式无法确定、定型、定量,从而使保险费率与实际应该发生值偏差,结果会影响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承保的积极性。

三、根据国情,设计具有我国工程保险特色的险种

现行的工程保险险种设置基本上属于引进国外成熟的保险险种,在实践中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示范作用。但从长远角度着眼,工程保险险种设置既要参照国外已有的先进成熟的经验,又要符合我国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改革发展的现实,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工程保险险种设置体系。现阶段要缩小每一设置险种的参与人数,明确险种具体内容,缩短保期来应对目前的现实,以期避免损失、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加快人才的培养和市场的培育,加强法制和配套建设,尽快与国际工程保险市场接轨,使整个工程保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应遵循的原则。

设立工程险种,笔者认为首先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工程保险险种的设计应坚持系统、全面的观点,按工程的特点分阶段设险。工程项目从决策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合同、施工、竣工投产全过程具有明显的分阶段性,且每一阶段都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内容和重点,各阶段既相互区别又密不可分有机地构成一个工程项目的整体。在项目整个运作过程中,各参与主体也是分阶段按合同区间分段介入的,因此,在设置工程保险险种时应注意这一特点。

2、工程保险险种设计应针对其特殊性,易于责权区分界定,便于赔付与索赔的具体操作。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表现在:(1)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也承保被保险人责任风险;(2)承保的风险标的中大部分处于裸风险中,对于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3)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工程保险险种的设置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性,使每一个险种所包含的内容都应十分明确具体,合同条款都应清晰明了,责任易于区分,权利简单明了。且工程施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使风险程度加大。

当风险发生后,处理索赔和赔付时不扯皮,按事先的约定处理好赔付工作,真正发挥了工程保险的积极作用。这样,投保方得到了相应补偿,使工程得以顺利进行;保险人也因赔付的顺利得当,而获得良好的信誉。

3、工程保险险种的设计要考虑便于保险指标体系的设置和数学模型的建立,便于保险额、保费的科学统计、测算和厘定。工程保险金额的计算及保险费率的厘定一直是困扰工程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保额过大,保费过高,加大工程成本和投保者的经济负担,影响投保积极性;相反,如果保额和保费太低,保险公司无利可图,必然会影响保险人从事风险业务管理积极性,被保险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也就更谈不到土程保险的健康发展。所以,根据工程项目所处的地区环境特点、投融资渠道、材料价格供应、工程的类型、业主及承包商的信誉、承保年限及工程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保险的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又切合实际的数学模型,得出适当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以期获得双赢效果。

4、工程保险险种的设置应力求每一险种所涉及的当事人少,保期易于划分。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主体较多,均可能对工程项目拥有保险的可保利益,成为被保险人。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根据工期确定的,往往是几年,甚至十几年。保限的起止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度增长的。所以,在险种设置过程中一定要兼顾这一实际,力求每一险种涉及人少,保期划分清楚。

(二)我国现阶段工程保险险种设置。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保监会的《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中“开发险种、分类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要求和以上险种设置的原则,笔者考虑目前我国工程保险险种应在工程决策阶段设置:工程咨询决策险;工程设计阶段设置: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工程招标阶段设置:招标保证险;工程施工阶段设置: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监理人员执业责任险;在工程竣工投产阶段设置: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险。以上工程保险的险种设计均为强制性保险险种。这样设置险种,使工程全过程都置身于保险之中,确保各参与方均有自己投保的险种,并责权明确,简便易行,充分保障各阶段各方的权益,真正起到工程保险的作用。

1、决策责任险。该险种属于职业责任险,用以保证前期工作的科学性。保险的目的在于加强咨询单位自身的内部约束力,并依靠保险公司相应的风险管理来进行外部制约。

这一险种的投保人是工程咨询单位,被保险人是工程咨询单位和工程业主。保险范围应是:由于咨询单位自身原因,造成业主决策失误而给项目带来损失,应予以相应赔偿。但因工程咨询单位是以从业人员的智能和技术为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一般资产资金较少无力赔付,必须借助保险予以保证。其保险期限通常为项目的建设期;保险金额应为项目投资估算金额;保险费率也可通过经验数据来确定。另外由于雇主责任造成的风险可以免赔或反赔,以维护咨询者的声誉。

2、勘察、设计责任险。该险种属于职业责任险。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质量的根本,虽然在工程实施前,勘察结果、设计方案或图纸都应交付业主审核批准,但由于业主不具备审核能力,常常任凭勘察、设计师“解释和说明”作出有关决定。如果勘察有误,设计出现错误,轻则返工修复,重则可能导致工程毁损。虽然勘察、设计师要为其错误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但这不能完全抵消业主遭受的损失。,特别是勘察地质情况不实,设计师对基础设计资料掌握不准,作出的施工方案设计无法实施,到施工时临时修改,从而导致工程延误,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这一险种的投保人是工程勘察、设计人(单位),被保险人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业主。保险范围应是由于勘察、设计人员由于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给业主和工程造成损失或费用,应予赔偿;但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财力有限,要通过保险来转嫁风险。其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可参照决策责任险的办法。

3、投标保证险。招标人一般要求投标人在投标的同时,提供银行担保或投标保证险保单。保证投标人中标后履行签订合同义务,否则,由银行或保险公司赔偿招标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其保险金额、费率可由招标人自定或按惯例执行。

4、建筑工程保险(附第三者责任险)。它是针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即对工程项目本身、施工机具或工地设备所遭受的损失或意外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造成的物资损失或人员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它与现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相比较有所不同:从被保险人来看,它不包括监理工程师及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的投保内容;从保险内容和保险范围来看,比建筑工程一切险要小。它的好处是使保险责任内容更具体、更明确,保险费模型与费率的量化定型更容易。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保险多数由承包商负责投保,如果承包因故未办理或拒绝办理投保,业主可代为其投保,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如果有分包工程,总包商未曾就分包部分购买保险的话,分包商应办理其承包部分的保险。

被保险人主要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总承包商,分包商。

(2)责任范围。工程实体本身即实施的全部工程(全部存放于工地的为施工所必须的材料),包括安装工程的建筑项目,如果建筑部分占主导地位(材料设备价格或安装费用低于整个工程造价的50%,应投保建筑工程险,反之,应投保安装工程险);施工用设施和设备;施工机具;场地清理费;第三者责任险;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与工地的财产等。

(3)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保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单上列出的终止日,同样,两者也以先发生者为准。

(4)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合同标的工程的保险金额,包括建筑所需材料设备费、施工费、运杂费、保险费、税款等;施工机具和设备及临时工程;场地清理费;第三者责任的投保金等。

5、安装工程保险(附第三者责任险)。它属于技术险种,主要适用于安装工程的各种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起重机、吊车以及饮食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应该是承包商,业主只是在承包商未投保的情况下代其投保,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被保险人:业主或工程所有人、制造商或供应商、待安装构件的买主。

(2)责任范围。凡属安装工程合同内要求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材料以及相应的临时设施;承包商为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在安装工程项目内的土木建筑工程,不超过总价20%(如厂房、仓库、宿舍等),按安装工程保险投保,介于20%和50%之间,按建筑险投保,超过50%,则买建筑工程保险;场地清理费;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3)保险期限。安装工程保险在保单列明前提下,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第一批被保险项目被卸到施工地点时,保险责任即行开始。

(4)保险金额。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的大部分。如果投保的安装工程包括土建部分,其保额应为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若不包括土建部分,则设备购货合同价和安装合同价加各种费用之和为保额;安装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安装价值确定保额。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限额按危险程度由保险双方商定。通常对物质标的的部分的保额先按安装工程完工时的估定总价值暂定,到工程完工时再根据最后建成价格调整。

保险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推延工期的,必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6、工程监理责任险。它属于职业责任险,是为工程监理单位因工作失误或者疏忽而设立的保险。对于投保单位,因其工作失误或者疏忽而给业主或者承包商等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目的是要通过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促进工程监理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培训和工程风险咨询,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职业责任险可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投保。年保是指对投保单位在保险期限内所有完成监理的工程,在一年内的保险期内,因监理原因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单项工程投保是指对所投保的单项工程在规定年限内因监理原因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监理的投保方式可按年保,也可按单项工程投保。

7、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这是《建筑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强制保险,承包商必须为从事危险建筑安装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其法定的投保人是承包商,也可以由承包商委托该项目经理部代办。被保险人应当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保险期限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推迟工期的,必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实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安全事故频率实行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将意外伤害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估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职工的工资、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列入直接工程费的现场管理费中,计入工程成本。

工地施工保险篇8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于2016年1月1日起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指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缴费方式、费率

(一)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职工应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应缴费费率(统筹地区确定)之积,参加工伤保险。对农民工比较集中,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无法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以建设项目为参保单位,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8‰至1‰参加工伤保险,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要根据“以支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亡)事故发生率、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使用等情况,实行浮动管理。

三、参保形式、条件

(一)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独立其他险种优先受理参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开辟“绿色通道”,做到随时参保,随时登记录入。要简化建筑施工企业参保需提交相关要件,实现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同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办事程序也要简便快捷。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固定职工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参加工伤保险,用工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职工增减变化实行书面或网络报备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员较大、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实行项目参保,用人单位主体向生产经营地(施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中标通知书、承接工程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转包分包合同,用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设项目的用工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建设项目开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

(三)工伤保险费不准作为竞争性费用竞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入建筑施工工程造价,作为规费组成部分,单独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造价。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划拨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不准向农民工摊派。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取得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取得《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补办工伤保险手续,保障现场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

四、待遇保障

(一)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实际,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

(二)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待遇支付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仍然作为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建设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拒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追偿工伤保险责任。

(四)已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1级至4级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五、监督管理

(一)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各级人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总工会应针对我省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服务协调、宣传引导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为建筑施工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开绿灯”,甚至出具证明,规避参加工伤保险责任,确保国家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二)规范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现场劳务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台账等。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公示制,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特点,采取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将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工伤保险维权服务依托。

(三)依法管理,强化监督。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对出现生产事故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有监管责任部门报告,为工伤保险相关工作提供主要依据。人社、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四)建立企业用工信息化管理制度。各部门要建立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等监管信息平台。逐步做到参保户数、人员数、伤亡事故起数、工伤人员待遇支付情况及未参保户数等信息共享。定期交流和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相关收支情况信息,随时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做到应保尽保,应付尽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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