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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生态保护论文范例(3篇)

时间: 2024-01-01 栏目:公文范文

环境与生态保护论文范文

关键词:环境;生态

一、环境生态问题的严重后果

建国以来,土地因水土流失减少了1/3,现在可居住的国土面积是300多万平方公里。但人口却反而增加了一倍,从7亿增到13亿。许多人口学专家认为,中国人口在两三亿比较合适,7亿就是极限,实际上我们的人口已经增加到了13亿。更不幸的是,人口增长得最快的地区,往往又是全国最贫穷的地区,传统工业化需要的三大自然要素,一个是土地,一个是水,一个是矿产资源,中国已耗损大半。

我国有三大污染:一是工业污染。我们现在拉动GDP增长几乎都是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如造纸、电力、化工、建材、冶金等等。二是城市污染。随着城市化迅速发展,城市空气严重污染。在城市地上的高楼大厦鳞次栉比因排污管网不通,很多污水流不过去,那些建起来的污水处理厂就变成了形象工程。三是农村污染。这是我们治污工作中的弱项。农村面源污染那么重,别说治理,由于体制制约,就连统计数据都算不出来。总体而言两句话描述:一是1.5亿亩土地受到污染,其中一部分是重金属污染,很难恢复,二是1.5亿吨垃圾露天存放,农村的环保设施几乎等于零。现在谈新农村建设,生态安全应该是第一位,如果生态文明没有达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就没有享受的基础。

严峻的环境生态形势造成的严重后果是直接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十一五”计划时,各省市GDP的指标几乎全都超额完成了,但是能耗的指标和环保的主要指标几乎都欠账,而且还有反弹。2005年全国共发生5.1万起环境纠纷;上访投诉40多万起,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两会的提案中,环境保护是热门问题,已经超过公共安全、教育、医疗,成为前五位的热点关注问题。第三大后果是带来严重的国际问题。现在各主要西方国家已经把环境保护和人权宗教联系在一起,变成对华外交的主题。我国的外交形象、政治形象、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二、建设友好环境生态的必要性

只有有效地保护自然环境,使自然力更大限度地持久地变为现实生产力,才可能更好地借助自然,来满足人类自身的发展需要,经济才能稳定持续发展。人类和自然环境之间的物质转化规律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须遵守的客观规律,经济发展是人类生活水平高低基础,保护自然环境则是能否生存的问题。环境保护工作要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提升环境生态问题,就必须创新人类社会文化价值观、必须改变传统经济增长方式与消费方式、必须调整和协调社会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必须改革宏观政治决策的机制、必须革新传统技术体系,将这一系列的变革融合到一个统一的发展观框架中,进行一场综合的环境生态完善,切实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环境生态问题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既包括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政治理论、文化理论与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也包括马克思主义生态理论的中国化,从生态视角梳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对于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其理论体系主要包括:

1、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论,是我国把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理论与中国生态环境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一个重要理论成果。将环境保护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始终秉承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并逐步深化和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论,丰富和发展着马克思恩格斯生态观。归纳起来,环境保护国策论包括环境保护意义论、环境保护对策论和环境保护机制论三个方面的内容。

2、可持续发展战略论,是我国把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理论与中国生态环境建设实践相结合的又一个重要理论成果。我国把可持续发展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既有可持续发展理念日益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背景,同时离不开马克思恩格斯可持续发展思想这一重要的思想资源。

3、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论是我国把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理论与我国生态环境建设实践相结合的最为重要的理论成果。我国在落实环境保护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重新审视了社会发展问题,创新了马克思主义发展观,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论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中应运而生。

4、生态社会主义总体上的特征是将生态学理论同马克思主义结合,企图找到一条既能解决生态危机,又能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在保护自然环境问题上,生态社会主义要求人们按自然规律办事,反对把人同大自然的关系变成一种单纯的索取关系。

只有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作为一种专门的研究领域进行自觉的系统的建设的时候,才能进一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预见性和有效性。在建构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整体性原则。坚持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统一,坚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统一,坚持自然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的统一。

5、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是我国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要求,充分总结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与中华民族的历史实践得出的基本结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全体人民处于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状态。我国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归纳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正是这六大特征的具体体现。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于我们对于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和根本目标有了新的认识。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几大和谐关系的统一与人的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系统,更是对中国传统文化、西方文明和社会主义实践三大和谐源流的科学归纳。

最为重要的是,我国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再认识,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来就是马克思的毕生追求,是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目标和理论归宿。环境友好型社会从属于和谐社会,二者不能并列,但却不可分割。没有环境友好型社会,就不能建成和谐社会。同理,没有和谐社会,也就没有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实践。

四、解决我国环境生态问题的路径选择

环境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我国环境问题的形成十分复杂,从根源上看,还是思想文化问题。全面要更新我们的思想文化体系;其次是据此重新制订我们

的战略发展目标,重新设计我们的制度机制等。

1、转变传统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我们必须把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动历史性转变相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的发展。科学发展本质上是经济、环境保护、资源的对立统一体,不能绝对地把环境保护、资源、经济发展三者静止地、机械地对立起来,在一定条件下它们相互贯通、相互影响,可以实现良性发展。环境保护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多因素、非线性的复杂问题。它绝不是简单的污染防治问题,应该说它本质上是一个发展方式、经济结构和消费方式问题。我国当前正面对生态环境脆弱、人口多、发展方式粗放、处于快速工业化的进程中,要立足这些基本国情,推进我国环境保护新道路建设。

2、完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制度法制支撑可持续发展目标一旦确定,就要靠一系列制度政策去落实。环境友好型社会制度支撑的基础,首先在于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体系。有序地进行政体制改革。环保不是政治最敏感的领域,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利益主体。环保领域内的公众参与,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最佳切入点。应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容纳人宪法总则及环境资源的各项法规之中。

3、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改变粗放型增长方式看起来主要是提高环境门槛,制定严格的环境经济政策,加强综合执法力度等等,本质上是调整经济结构,是改变经济结构性质,实现经济与环境高度融合,使环境保护不再是经济发展的排斥因素。如果仅仅只注意到了提高环境门槛这些现象,认识不到调整经济结构才是本质,就没有很好地掌握现象和本质的辩证关系,最终也抓不住关键,不知道从哪方面下大力气解决问题。科学发展观这条路必然涉及到国家战略的调整,可持续发展战略有两个没做好,第一个是国土整治规划,第二个是产业发展规划。前一个关系到我们的城市化,后一个关系到我们的工业化。

4、经济政策和机制,必须制定环境经济新政策。谁都知道环境和经济“双赢”的路,实行生态环境税、高耗能惩罚、新能源、循环经济鼓励的政策等。

环境问题是综合的问题,必须要有综合管理的机制,必须达到综合权能的统一。环保工作是公共事务,涉及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利益。因此环保部门要全面推动全社会的广泛参与,环保的法规法律应该是公众参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法规,为此要加大环境信息的披露。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的历史任务,建设小康社会是实现这一任务的阶段性目标,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已成为小康社会的主要指标,要实现这一指标,就必须实践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要求正是可持续发展,环境友好型社会当然就是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张岂之:关于生态环境问题的历史思考[J],史学集刊2001-05.

环境与生态保护论文范文篇2

论文摘要:在旅游开发的热潮中,存在以牺牲旅游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旅游大发展的众多问题。本文对我国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正确处理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与对策。

旅游,从个人活动、群体行为发展到当今的现代旅游业,已经成为涉及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活动等的社会生活方式。旅游资源是指能够吸引旅游者并能为旅游业利用而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自然事物。在旅游业发展中,旅游资源处于基础地位,既是旅游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是旅游实践中吸引旅游者的直接条件和因素,更是旅游消费的客体对象。不论是文化旅游资源还是自然旅游资源,都是建立在良好生态环境基础之上的。

一、旅游资源开发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1.旅游开发对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的影响

非生物类旅游资源包括水体、大气与气候、土壤与岩石等,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又是构成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最基本要素。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游客、车辆、物资等大量涌入旅游地,旅游区出现了水质恶化、大气污染、土地板结、岩石(山体)坍塌等现象,这些对旅游资源构成了严重威胁。旅游对资源与环境的破坏,尤其表现在水体资源与环境方面。

2.旅游活动对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地球上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不但可以单独成为人类的旅游产业开发和利用对象,而且还与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组合,构成了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依托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的总体系。wWW.133229.Com

二、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旅游地生态系统是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同一体。与其他生态系统构成因子一样,一方面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演变同样也必须遵循生态学的基本规律。根据美国生态学家哈定和小米勒提出的生态学三定律,可得出三个结论:

1.旅游地生态系统中的所有事物(包括旅游资源及其各个构成因子)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影响也不是孤立的。

2.旅游活动不能对旅游地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化学循环有任何干扰。

3.旅游活动影响旅游资源与环境后会产生无数效应,其中许多效应是不可逆的。这三个基本结论给我们提出了对旅游活动进行管理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景观生态学的理论,在旅游地这个生态系统中,由于旅游区划而对旅游资源进行的分割构成了不同类型的景观单元(即斑块),这些景观单元的空间格局随着生态过程的作用而不断改变。

三、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

通过立法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实现对旅游活动的规范管理,是当前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业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立法必须建立在深入研究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基础上,必须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遵循资源与环境演变的自然科学基本规律,这样才能保证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达到制定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

1.旅游规划制度

旅游规划是指运用适当的经济、技术手段,对旅游区的旅游资源、人力资源、资金与物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确定区域旅游资源的经济开发目标,实现旅游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

2.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评价

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为美国所创设。《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环境质量具有重大作用影响的联邦建议、立法方案和重大联邦行动都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包括该建议或行动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议中的行动选择方案。实施这一制度是对传统决策机制的变革,是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一种新途径和新方法,并已成为国际环境管理一种惯例。

3.旅游容量控制制度

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将人类活动控制在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之内,是实现系统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和首要条件。旅游容量控制制度,是指从这一制度出发,根据旅游承载能力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对进入旅游区(点)人数进行控制的一项管理制度。这个制度在保护旅游资源、实现可持续旅游目标方面十分重要。

4.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

旅游资源与环境共同构成了旅游地的生态系统,保护资源与保护环境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普通地区相比,旅游区的环境要求更高。因此,要建立环境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旅游区旅游资源与环境消长情况的监测,并按照更加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做好旅游区的环境治理工作,保证旅游地的优良环境,给游客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

参考文献:

[1]杨贵华.旅游资源学[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9

环境与生态保护论文范文

关键字:生态补偿分类和实施现状完善的意义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

对于生态补偿的理解可以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是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

1、生态环境有价值论

生态环境除了直接为人类提供生产生活价值意外,还使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得的效益,这种效益即为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包括供给功能、调节功能、文化功能以及支持功能等。

2、外部性理论

环境资源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所形成的外部成本,二是生态环境保护所产生的外部效益。

3.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并不等同于公共所有的资源。共有资源是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的物品。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生态环境由于其整体性、区域性和外部性等特征,很难改变公共物品的基本属性,需要从公共服务的角度,进行有效的管理,重要的是强调主体责任、公平的管理原则和公共支出的支持。

二、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分类及实施的现状

(一)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自然保护区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动植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效益是全民和国家在享受,但损失的责任全部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居民承担,这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建立并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对因保护自然而损失经济利益的居民进行合理的补偿,有利于优化保护区产业结构,激励公众保护行为长效机制的形成,提高人们生活水平。

(二)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

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指具有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的区域,包括生态脆弱和敏感区、水土保持的重点区域、防风固沙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涵盖所有除自然保护区以及流域水资源保护区外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它们主要分布于经济落后地区,保护生态与发展经济的矛盾突出,对其进行适当补偿,有利于促进生态脆弱区功能的维持与改善。

(三)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

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水资源的流动性以及稀缺性是造成流域上下游矛盾的主要根源。为实现上下游协调发展,建立完善的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意义重大。从水质、水量、水安全等角度,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分为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水污染治理、水权使用、重大水利工程、洪水控制5方面。

(四)大气环境保护生态补偿

大气环境保护生态补偿工业生产与交通工具排放的废气和尘埃,直接导致大气环境破坏,人们生活质量下降。大气的流动性与效益共享性,决定了大气环境保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目前,我国主要采取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大气环境保护生态补偿。

(五)矿产资源开发区生态补偿

矿产资源开发区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依据“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建立生态环境税费制度,将成为矿区生态补偿的重要手段。

(六)农业生产区生态补偿

2000年、2002年国家相继推出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工程,对农产区丧失发展机会的农民、牧民予以补偿。

(七)旅游风景开发区生态补偿

旅游风景开发区生态补偿旅游风景开发区大多以自然资源为依托,发掘自然观赏功能,建立娱乐休闲设施。旅游风景开发区的补偿客体包括风景区内自然景观效益,以及因设立、保护旅游风景区而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三、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明确《环境保护法》对生态补偿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即保证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由于种种原因,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偏重于污染防治,关于生态环境补偿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具体明确。因此,应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作必要的修改,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进行更新,引进生态保护的思想。增设并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增加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比重,改变其偏重于污染防治的现状,从整体上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综合保护和利用,强调环境生态功能的保护、恢复和整治。

(二)建立专门的流域区际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

近年来,随着流域污染的加剧,流域上游和流域下游之间的矛盾日趋明显,流域生态补偿成为协调流域上下游之间利益冲突的关键所在。流域在地理上是一个完整的自然区域,而在行政区划上,被不同的行政区域所分割,这就造成上下游地区之间在生态环境建设、经济开发上存在的实施主体与受益主体不一致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在各行政区域之间产生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利益冲突。通过建立区际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实现流域内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在各行政区域的共享和共赢,推动流域区际的协调发展。

(三)完善地方生态补偿法律法规

目前,全国各地区已经建立了符合本地区发展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实施条例。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便是地方立法机构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用以调整本地区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法律规范。其特点是针对性强,地区差异性大,因而立法形式灵活多样。地方环境立法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它既是各地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主要手段,又是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因地制宜地管理本地环保事务的保证措施。

参考文献:

[1]戴文礼.公平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42.

[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23

[3]蒋伟.论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J].生态经济,1994,(2):21.

[4]徐祥民,田其云.环境权――环境法法学的基础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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