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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例(3篇)

时间: 2024-01-02 栏目:公文范文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体育社会学;体育公共服务;中国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11)03-0034-07

TracingandrethinkingoftheconceptofsportpublicserviceinChina

LIULiang

(GraduateDepartment,WuhanSportsUniversity,Wuhan430079,China)

Abstract:Theauthorcollatedthehistoricalcontextofformationanddevelopmentoftheconceptof“sportpublicservice”,analyzedtheconnotationandtimebackgroundofconceptexpressionformindifferentperiods,andpointedoutthatthelogicaloriginof“sportspublicservice”istofocusonthepublic’ssportneedsandtobeorientedbysportpublicinterests,itsvalueorientationistorealizefairnessandjustice,itsintrinsicobjectiveistorealizebalanceddevelopment.Theauthorcomparedacademicallycontroversialterms,consideredthattheuseof“sportpublicservice”ismoresuitablethantheuseof“publicsportservice”,andredefinedtheconceptof“sportpublicservice”basedonsportpublicinterestneedsandvaluechoices.Basedondifferential,homogenousandcompensativesportpublicinterests,theauthordividedsportpublicserviceintoexistenceanddevelopmenttypeservice,spiritualsatisfactiontypeserviceaswellasrightandethictypeservice,andthoughtthatsportpublicservicesupplyshouldrealizediversificationbasedonthegovernmentasthemainbody.

Keywords:sportsociology;sportpublicservice;China

“概念是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固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态”[1]。从这个意义上说,概念是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是判断、推理与论证的基础。同时,思维要正确地反映客观现实的辩证运动,概念必须是辩证的,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特殊性与普遍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的辩证统一[2]。因此,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对“体育公共服务”进行科学的定义,把握与厘清“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内涵,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而且对体育实践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1“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寻源与发展

1.1“体育公共服务”的理论溯源

从概念位阶维度看,“体育公共服务”的上位概念是“公共服务”,而对“公共服务”的理解与认知,目前理论界尚存争议。根据国际上通行的看法,公共服务一般是指依托社会公共设施或公共部门、公共资源的服务,其对象是有着公共需求或者共同偏好的消费者群体。而分析“公共服务”的发展路径,可循着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管理学理论展开。公共产品理论是公共经济学的理论基石,同时也是“公共服务”的理论支撑。萨缪尔森将公共产品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这种物品消费的减少。”并指出公共产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3个特征[3]。在此基础上,又有学者提出准公共产品(M.布坎南)与俱乐部产品。而公共管理学理论则从政府职能与管理模式上建构“公共服务”的理论与价值体系。公共管理学围绕“公共部门如何实现和服务于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怎样才能从政府那里得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2大问题展开,力图从公共利益与公共权力层面来解析公共服务。

依据公共服务的主要性质和基本功能,有学者将公共服务分为维护性公共服务、经济性公共服务以及社会性公共服务[4]。根据联合国政府职能分类体系,政府公共服务包括普通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社会服务、经济服务等。由此可见,“体育公共服务”应是“社会公共服务”的下位概念,是附加“体育”特征的“社会公共服务”,而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管理理论是其理论的来源。

1.2“体育公共服务”的政策溯源

从时间发展维度看,“体育公共服务”有其自身的历史演生逻辑,它是伴随着我国体育发展战略调整、体育发展理念转变与体育政策转向而产生与发展的。建国以来,我国经历了多次的体育发展战略重点的调整,而每一次调整,都是一次体育发展理念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华体育总会筹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提出了“体育一定要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随后“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方针的提出,“竞技体育适度超前发展战略”的形成以及“两个战略协调发展”方针的出台,无不体现了重视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服务思想。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坚持体育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2005年,《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出台,标志着国家把体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关注公民的身体健康上来。《体育法》则明确地规定了体育方针:“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以社会体育、学校体育为主要内容的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而《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则从“三纳入”上对政府履行体育公共服务职责做出进一步要求,让“公民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首次在国家法规中得以明确表述。

不难看出,我国的体育虽然经历了多次的政策调整,但蕴含在其中的“体育公共服务”理念成为贯穿这一历史过程的轴线,并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清晰。

1.3“体育公共服务”的社会背景

廊清“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还应从社会背景入手。体育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总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发挥着特定的作用,并受一定历史阶段社会发展的影响。“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提出,是我国体育自身发展实践中的一种“自适应”过程,是人们对体育的客观认识不断加深的反映,是体育发展理念与发展模式的重新定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社会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与经济转轨之中,这是一场深远、全面的社会变革,必然对体育产生深远的影响。伴随30多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以政治、社会层面的持续变革为主线,社会发展模式与价值取向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其中,也包含了体育的发展。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4位,人均国民总收入达到2360美元,人们的生活质量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对体育的需求也呈现出越来越高、越多元化的趋势。面对新形势,我国《体育事业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采取直接提供、委托提供或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优质的体育公共服务。而国务院颁发的《全民健身条例》则是从法规层面上对公民的体育健身权益加以保障。

从社会政治角度看,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将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上日程。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则强调“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5]从过去人们耳熟能详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当前提出的4个“更加注重”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一种意味深长的转身,预示着社会发展主流价值取向的转型。因此,“体育公共服务”的提出,其本身就是体育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响应,是在新的社会发展理念与价值取向下的重新定位。

1.4“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追溯“体育公共服务”的提法,查到的最早文献是出现在2002年10月[6]。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将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职能之一。在这种公共服务核心价值理念的推动下,拉开了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序幕,体育行政改革也不例外。2005年国家体育总局刘鹏同志在《财富》全球论坛进行的主题演讲以及2005年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多次提到“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7]。但此时的“体育公共服务”尚是一个未被明晰的概念。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体育公共服务”开始为学术界所关注。随着北京2008奥运会的召开,我国竞技体育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社会对重塑体育发展模式的呼声开始升高,而“体育公共服务”作为一种新的体育发展理念,倍受学者与社会的推崇,其研究成果也开始大量涌现。2008年9月,国家主席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提出:“要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体育公共服务”。

“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至此有了雏形,但其概念并非到此为止,因为“概念总是随着人的实践和认识的发展,处于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8]。诚如哲学家所言,“人类对真理的认识,是在一系列概念的形成中,在概念的不断更替和运动中,在一个概念向另一个概念的无数转化中实现的。”不难预见,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

2“体育公共服务”与“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的对比与分析

通过对体育公共服务研究文献的分析,学术界使用了2个术语:“公共体育服务”与“体育公共服务”,且有将2个术语混淆的倾向。赞成“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的学者认为,其应与教科文卫领域的术语同步:公共+公共事业名称+服务的形式[9],同时也指出体育公共服务和城市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农村公共服务等相似,而体育与诸如城市、社区、村等不属于同一类性质的概念。而使用“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学者却指出,从词性与构词结构上看,“体育公共服务”的表意更准确,而“公共体育服务”在使用中若不加特别说明就会出现歧义[10]。更为重要的是,“公共服务”概念已经为国内外学术界所熟知,作为一个上位概念其词语结构是不能随意改动的,而作为下位概念,只能采用表明差异性的词语再加上位概念的方法。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在当前2个概念有时被不加区分地使用的现状下,如果不及时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势必对后期相关的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造成困难。

从内涵上看,无论是“体育公共服务”,还是“公共体育服务”,内容均是“服务”,而修饰语“公共”是核心,其实质是反映了体育需求与供给过程中的一种价值取向与利益选择。可见,“公共”应是此概念固有的和基本的特征。而公共性与私人性、公共需求与私人需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相互对立的概念。因此,界定与理解这一概念,需要对比体育的“私人性”来理解。所谓体育的“私人性”,是体育现象仅与某个人或组织有关的,其影响范围也仅局限于某个人或组织。从需求角度来看,某个人或组织对体育的个性化期望即成为“体育私人需求”,满足这种个性需求的体育服务也就是“体育私人服务”。与之相对应,也就衍生出“体育公共需求”与“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沿着上述思路向下分析,“体育公共服务”与“公共体育服务”均是“公共服务”的下位概念,从汉语言的常规来讲,“限定词+上位概念”是构成下位概念的基本结构,显然,“体育公共服务”更符合常理。同时,从“公共体育服务”概念所包含的“公共体育”词组来看,其对立概念应是“私人体育”。“公共体育”与“私人体育”显然并不能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对立关系;相比之下,从“体育公共服务”包含的“公共服务”词组所推理出的“私人服务”,两者之间比较符合逻辑对立关系。

从官方用语看,“体育公共服务”也已经被认可。2008年9月,国家主席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体育事业发展要“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体育公共服务”。时任国务委员陈至立在2008年国家体育局长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发展体育事业、提供基本体育公共服务中的责任。”国家体育总局刘鹏局长在2009年全国体育发展战略研讨会提出“要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于2010年全国体育局长会议再次强调要“强化政府的体育公共服务职能”。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加强体育公共服务”。可见,“体育公共服务”在官方文件及正式场合频繁出现与使用。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倾向使用“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形式。

3“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评价与再认识

综观相关研究文献,无论是“公共体育服务”,还是“体育公共服务”,其比较有代表性的概念界定主要基于以下视角。

1)物品解释法:根据萨缪尔林的公共物品理论,从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出发,认为公共服务就是提供公共物品,并以此来界定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如樊炳有[11]指出,体育公共服务就是提供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为的总称;刘艳丽等[12]认为,体育公共服务是指满足社会共同需求,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体育服务。

2)利益解释法: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根据是对公共利益的判断,公共利益才是判定公共服务的内在依据,物品只有与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相联,才能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如肖林鹏等[13]认为,公共体育服务是公共组织为满足公共体育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混合物品;王景波[14]认为,所谓体育公共服务即满足公共需求的行为,是为公共利益提供的基本的和广泛的服务。

3)主体解释法:按照新公共服务理论,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掌舵”,政府要承担起满足公共利益的责任,且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供给者。简言之,政府通过公共财政生产公共产品,但其提供主体却是多元的。如李万来[15]指出,公共体育服务是指公共体育组织和公共体育服务人员,为社会公众的体育活动所提供的体育产品和体育劳务;范冬云[10]认为,体育公共服务是政府、企业和第三部门等供给主体为满足社会成员体育需要而提供体育公共产品的过程。

4)职能解释法:有人认为,体育公共服务就是政府从事的体育公共性活动,是政府的职能之一。这是一种缺乏学理思辨的解释,将对体育公共服务的理解囿于狭义的公共服务概念之中。

在上述观点中,笔者比较倾向的是利益解释法。但利益解释法最终的定义仍然没有摆脱“公共物品排他性假设”的限制。同时,关于利益解释法,对何谓“体育公共利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我们认为,“体育公共服务”产生于一定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其概念除反映事物与实践的本质外,还应传递出新的价值取向与特定历史阶段的利益需求,从这个角度来看,上述概念无疑尚存缺憾。

从推进政府改革角度来看,这一定义成立的一个前提是,政府愿意且有能力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政府是服务型的而不是统治型的;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应是为公众提供优质、差异化,但相对均等的公共服务,保证公众的体育权益。为此,根据本文研究及实践发展的需要,对“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界定如下:为实现和维护社会公众或社会共同体的体育公共利益,保障其体育权益的目标实现,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以不同形态的体育公共物品为载体,所实施的公共行为的总称。

概念要件包括9个方面:第1,服务主体是多元的,以政府为核心的所有公共组织;第2,服务客体是社会公众或社会共同体;第3,外在依据是以体育公共利益为导向;第4,最终目的是保障公众的体育权利;第5,服务方式与途径具有多样性;第6,内在要求实现社会公平;第7,根本原则是依法服务;第8,其实质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过程;第9,根本价值趋向是为民众提供优质、差异化,但相对均等的公共服务。

4“体育公共服务”的内涵剖析

4.1“体育公共服务”的逻辑起点

诚如对公共服务型政府所要求的那样――“能不管的,尽量少管”、“不该管的,坚决退出”、“应该管的,必须管好”――服务型政府的真谛就在这种由“统治”向“善治”转变的价值向度。传统体育管理模式下形成的政府“错位”、“越位”、“缺位”以及所引起的价值失范,究其根本原因,是由忽视公众根本体育利益所引起。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未必就是好政府。漠视公众利益与需求,提供的所谓“服务”或许根本就不是公众所需求的。因此,以公众的体育利益为导向,重视公众的体育需求,是“体育公共服务”的逻辑起点。

4.2“体育公共服务”的理念与价值

体育发展依靠人民,体育发展为了人民。如何保证全体人民共享体育发展成果,无疑是我国体育公共服务面临的新选择与新难题。发展难题的解决可以用改革的办法不断探索,而发展方向的选择、发展理念的定位与发展模式的转变,却需要高瞻远瞩的判断。2008年9月,总书记提出:“要继续发展群众体育事业……,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体育公共服务。”并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提出了“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战略目标[16]。2010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指出要“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并以“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的观点阐释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深刻意义[17]。2011年10月,十七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显而易见,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实现体育的均衡发展,确保人民共享体育发展成果,成为体育公共服务的核心理念与价值选择。

4.3“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与形式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基本需求划分为5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交往)、当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自尊)、自我价值实现需求(成就)。前2层次可以归为人的本能需求,反映了人的自然属性;后3层次可以归为人的精神需求,反映了人的社会属性。从人的自然属性出发,人们有追求身心和谐与适应社会生存的原始需要,体育以其独特的强身、健心功能,将人们这一需要变为现实。因此,体育的塑身、健心与娱乐功能与人的自然属性里所蕴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相吻合。从人的社会属性出发,人有着自我实现需要与自我满足的需要,有实现自我价值与尊严荣誉的需要,有成就感、自豪感与自信心的需要,而体育中更高、更快、更强的进取精神,公平、公正、公开的价值理念,顽强拼搏、进取向上的意志,都是迎合人的这种社会属性的良好载体。

从人的以上需要出发,首先,必然会存在或衍生出社会成员对体育的共同利益诉求,达成对体育的一种共识,这种共识会让人们愿意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由一个专门的公共机构来代表自己保护或满足这种公共利益。这是一种同质性的体育公共利益,是公众对个体利益的叠加放大。如人们对竞技体育为国争光、创造辉煌的共同期望。其次,由于各具差异的个体为了更好适应社会以及提高生命、生活质量,也必然会存在着对体育的具有鲜明个性特征的利益需求,这些独具个性的差异性需求在一定范围内却也呈现出共性特征。如人们对体育健身的需求。

除却上述2个层面,由于受经济、政治、地域、禀赋等影响,人们在生活中获取的体育利益份额是不同的,有时甚至会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因此,这就不得不从以下层面做出另一种考虑:体育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从社会伦理价值出发,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全体公民的体育权益,需要让渡出一部分体育利益来弥补特定的人群,以保持公众的体育得益的相对均衡。

基于以上考虑,从差异性、同质性与补偿性3种体育公共利益出发,将体育公共服务分为生存发展型服务、精神满足型服务以及权益伦理型的服务(见图1)。

4.4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与途径

中共中央关于在“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此明确提出“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标志着我们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思路进一步清晰,认识到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是政府。政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是“天然”的,具有不可替代的责任和不可推卸的义务[18]。但由于政府自身能力所限与体育公共产品作为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已被理论与实践所证明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和生产者可以分离的事实,我国体育公共产品提供者与生产者也需要适当分离,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对此,我国《体育事业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已做出明确说明,指出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采取直接提供、委托提供或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优质的体育公共服务。同时,这一提法也表明,关于体育公共服务的新的共识已经形成,即政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通过完善财政体制、提供财政保障,来安排与公民的基本体育权利有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5与“体育公共服务”相关的概念辨析

5.1体育公共服务与“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相对“管制型政府”而言的,是新时期公共行政环境下的一种必然价值选择。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的是改善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与质量,重新赢得公众对政府的信心。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党的十七届五中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因此,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将成为下一步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在价值定位上,构建服务型政府,就是要以社会公正作为公共服务活动的目标归宿和服务质量评判标准;在运行逻辑上,公共服务提供的内容应当基本依据多数公民的需要。

不言自明,体育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必然要依靠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前者作为后者实践和改革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后者在具体的服务提供过程中不断寻求行政理念、行政模式的创新。

5.2体育公共服务与“新公共服务”

美国学者登哈特夫妇[19]的《新公共服务》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共行政学专著,其宽广的学术视野和鲜明的理论创新在学界和政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一度成为国内学者关注的热点。新公共服务理论提出7条崭新的理念:(1)服务于公民,而不是服务于顾客;(2)追求公共利益;(3)重视公民权胜过重视企业家精神;(4)思考要具有战略性,行动要具有民主性;(5)承认责任不简单;(6)服务,而不是掌舵;(7)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率。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提出恰逢“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兴起,一时成为众学者追崇的对象,但也有不少学者持不同的见解。抛开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否是一个全新的公共行政替代范式的争议暂且不论,单纯站在“分析”的角度来审视这种源于西方的行政管理理论,并结合我国的体育行政特点,不断促进我国的体育公共服务实践,这本身就是一个开创性的探索。

5.3体育公共服务与“新公共管理”

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政府改革运动,学者们称之为“新公共管理”,其核心特征是更加关心公共服务效率、效果和质量的结果。“新公共管理”的基本实践内容包括:(1)决策(掌舵)与执行(划桨)职能分开;(2)衡量业绩;(3)产出控制;(4)把公众视为“顾客”,公共服务坚持“顾客导向”;(5)采用私人部门的管理方式;(6)打破公共服务供给的政府垄断,引入竞争机制;(7)改变管理者与政治家、公众的关系[20]。这场再造政府的改革运动赋予了“新公共管理”模式强大的生命力与现实性。当然,人们对其改革取向及模式的理论基础、意识形态倾向、改革的总方向以及各种具体的改革措施等方面也提出了种种批评。但无可厚非的是,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政府的体育职能进行转变,形成体育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做到以顾客为导向,提供回应性的体育公共服务,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已是我国必需启动的一个系统工程。

5.4体育公共服务与体育公共产品

从当前体育公共服务的研究来看,大都根据萨缪尔森的公共物品理论,认为《奥运争光计划》竞技体育由于其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与使用的非排他性”应属于纯公共物品;而《全民健身计划》中大部分全民健身服务由于仅具有以上2个特征之一或弱化的2个特征而属于准公共产品。以上2种分类,是当前达成比较一致的共识。但在现实中,部分体育健身服务(如某些体育健身设施、特殊领域、人群的体育服务),却不直观地具备以上2个特征中任何一个,更别说2个同时具备了,但都是由政府提供,而且在《全民健身条例》以及有关政策中大力提倡的。基于“两个特征”的公共产品理论对此并不能做合乎逻辑的解释。对某些公共体育设施一旦明确并承认是私人物品,它们就失去了由政府提供的理论基石。而此点,是与我国当前的主流价值观相违背的。这不仅不利于体育公共服务的发展,而且对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明晰体育公共服务的内涵,应该寻找一种全新的角度与思路。

5.5体育公共服务与体育公共利益

按本文对“体育公共服务”的定义,体育公共服务就是维护体育公共利益。其实如前文所言,“利益解释法”的一大难题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如何不对“体育公共利益”的内涵进行正本清源的界定,势必影响到“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理论的把握。

我国学术界有关公共利益的理解至少存在如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公共利益是排斥商业利益的利益;二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公共需求;三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整体利益;四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价值;五是认为公共利益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六是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集团、社群或共同体利益。从以上观点出发,可以概括出体育公共利益的核心问题:体育公共利益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或者说更多地体现在价值层面还是物质层面?体育公共利益是一种个人需求的产物,还是公众需求的产物,抑或共同体需求的产物?体育公共利益是独享的还是共同分享的?循着以上问题,可以得出体育公共利益的概念,那就是和公众密切相关的,并为公众共同享用的,能够满足公众要求的一定性质的体育需要的价值性表达。

体育发展依靠人民,体育发展为了人民。我国体育将遵循什么发展理念与价值,采取何种发展模式,如何保证全体人民共享体育发展成果,怎样实现体育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无疑是我国体育事业面临的新选择与新难题。而“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提出,将人民的体育公共利益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也将政府体育职能转换推向了体育事业改革的最前沿,更将体育发展新理念融入体育实践的过程中。不难预见,体育公共服务理论的完善必将引领我国体育强国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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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篇2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关系探讨

一、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人力资源管理既是一个广泛性概念,但结合我国社会管理角度,又是一个相对狭隘的概念。通常所说的“人力资源管理”泛指企业领域,但在研究的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又被广泛地附加在理论基础层面。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在教育体系中被列为一个独立项目,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理论体系的前期构建,目前国内在认知上也较为模糊,存在两个方向。其一,将两者混为一谈,认为人力资源管理不存在分类的说法,主要对象是组织与人之间的关系,并围绕着这一理念进行研究。其二,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视为人力资源管理下属构成部分,即子学科;结合现状来说,持有后者观念的显现普遍。笔者结合二者的发展过程和功能分析,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偏差。事实上,过分纠缠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之间从事或包含关系,本身并没有太多的实用价值,而从实用性角度来说,可以结合政企之间不同的覆盖范围进行研究,使之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

二、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分析

(一)人力资源管理分析

在企业管理角度,人力资源管理就是对人的管理,这是学术界的共识,作为一个舶来观念——HumanResourceManagement所代表的是关于“人”在人事管理中的功能延伸。人力资源管理的概念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在上世纪40年代,各类基于企业的管理方法大量涌现,而从资本利益角度出发,人自身的行为是阻碍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障碍,因此管理者提出了“人的资源化”概念。人被视为一种资源并进行管理,成为企业组织应对环境变化的手段。现代意义上的人力资源管理形成于上世纪50年代以后,人们通过雇佣管理关系的实践,逐步演化出更科学、更合理的制度体系,因此人力资源管理是一种社会学体系下的科学内容,它的研究包括大量的要素,这些要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表现的内容也不同,尤其在二战以后出现的大量职业细分特征;同时,人力资源管理也是依附于社会发展的,对经济、文化、技术等要素联系十分紧密,不断的进化中形成了动态性的特色。

(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并不是单纯的雇佣实践延伸,在公共部门雇佣的从业人员,广泛的分散于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机构中,与员工的区别在于,他们并不被要求直接创造经济价值。同时,公共部门内部的人力资源,被赋予了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或权利),并有这一部分力量进行服务型工作。美国是世界上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最为成熟的国家,同时也是这一理念的发源地,早在十七世纪,现代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就已经萌芽(守夜人时期TheGuardianPeriod),根据尼古拉斯•亨利的这一理念,中国在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出现的更早;很显然,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出现,与社会生产力、社会制度等有明显的关联,但他们的存在形式则以适应人力资源管理为目的,因此混为一谈是不科学的。

三、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关系

通过对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分析,笔者总结了两者如下的关系构成:首先,人力资源管理的狭义概念是二十世纪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环境下构成的,被融入企业管理体系中,因此基于人力资源管理的“企业化”与实际的原理、内涵并不是等同关系。其次,从概念方面来说,人力资源管理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既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包含关系,而是一种交叉的关系;双方的共存提供了一定的互助关系。再次,从学科研究方面年来说,不需要过分的强调概念、属性、分类,因为人力资源管理属于经济管理学范畴,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属于社会管理学范畴。基于此,可以将人力资源管理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列入同一个学科门类,但区分不同的学科等级,人力资源管理是工商管理一级学科企业管理二级学科,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属于公共管理一级学科。第四,二者具有不同的来源。无论是概念生成或是发展进化,两个概念都是从不同线路演变而来的,保持较为独立的体系。例如,公共部门和企业本身都具有自己的一套管理模式,双方也不存在大多的借鉴性。就目前来说,在构建新公共管理关系中,希望构成一个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是不科学的,也缺乏现实的可行性。但双方存在很大的借鉴性,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引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理论与技术也是一种学科发展的必然。

参考文献:

[1]冯淑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分析及对策[J].现代企业文化,2009,(5):148-149

[2]章海鸥.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关系探讨[J].人力资源管理(学术版),2010,(1):37-38.DOI:10.3969/j.issn.1673-8209.2010.01.027

[3]金星彤.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与员工行为关系[N].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2):27-31.DOI:10.3969/j.issn.1671-7031.2013.02.008.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

一、若干重要概念的辨析

公民社会,总的说来,对于当今中国政府和学术界而言,还是一个新的事物。中国公民社会本身正在形成之中,还很不成熟,其典型特征和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展露。与此相一致,对中国公民社会的认识和研究还有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这突出地表现在对一些重要范畴和概念没有比较一致的看法。分歧的存在是正常的,但如果核心概念歧义过大,既不利于讨论的深入,更不利于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法规。所以,在讨论中国公民社会的整体制度环境之前,有必要就若干重要范畴表明我们的理解。

1.公民社会

在中国学术界,公民社会常常又被称为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它们是同一个英文术语civilsociety的三个不同中文译名。虽然国内学者目前仍然交叉使用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三个术语,但这三个不同的中文称谓事实上并不是完全同义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别。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对civil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译本。但这一术语在传统语境中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贬义,许多人事实上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而且容易把这里的市民误解为城市居民.民间社会最初多为历史学家在研究中国近代的民间组织时加以使用。这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在不少学者特别是在政府官员眼中,它具有边缘化的色彩。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对civil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的公共参与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多的年轻学者喜欢使用这一新的译名。

我们把公民社会当作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由于它既不属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所以人们也把它们看作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

2.民间组织

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公共领域,其基础和主体是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

但在目前的中国学术界,对民间组织的理解甚至比对公民社会的理解还更加混乱不清。无论是学者的文章或政府的文件中,经常使用的关于公民社会组织的称呼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公民团体、中介组织、群众团体、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第三部门组织、志愿组织等等。一般地说,这些不同称呼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但是从严格的语义来说,它们之间应当存在着不可不察的差别,这些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公民社会的某个方面特征。

非政府组织是至今仍广泛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的优点是强调公民社会组织的非官方性,表明公民社会组织不属于政府组织系统,明显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在中国的语境中,这一概念可能产生两种正好相反的歧义。一是认为只有那些重要的、正式的民间组织,才属于公民社会的范畴。因为非政府组织这一概念最初引入中国,与联合国中涉及的国家间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的地位与作用相关,而国家间的非政府组织往往是十分正规的,并经过政府的正式批准,而大量存在于社会中的非正式组织有可能被许多人排除在非政府组织视野之外。二是把非政府组织的非政府性理解成与政府没有关系,甚至理解为与政府对立。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那些最重要的非政府组织恰恰与政府的关系最密切,有些直接就是政府的非政府组织(GovernmentalNon2governmentOrganization)。

非营利组织概念突出了公民社会组织与企业和公司等市场组织的区别,但它容易模糊公民社会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从事的必要的有偿服务与营利活动之间的界限。公民社会组织应当没有营利目的,但在缺乏经费资助的情况下,许多民间组织为维持生存和发展又不得不从事一些收取费用的活动,这在中国通常称作有偿服务.然而,有偿服务的界限模糊不清,很难确定这样一个收费标准,低于这一标准就是非营利的,而超过这一标准便是营利的.所以,用非营利来界定目前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可能会遇到如何确定非营利标准这样一个新的难题。

中介组织也是最广泛使用的概念之一,政府管理部门似乎对它的关注度颇高,因为在相关管理法规中这一概念的出现频率相当高。中介组织开宗明义地揭示了公民社会组织位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间性特征,但这一概念却严重地掩盖了公民社会组织的其他主要特征,特别是其非营利性。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具备中介性特征的组织是营利性组织,它们与其说属于公民社会,远不如说属于市场社会。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增多的服务性行业,其中许多完全可以归类于中介组织,一些政府管理部门也确实将它们视为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婚姻介绍所、公证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土地房屋评估机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商务咨询机构、商业机构等等。它们确实是中介组织,却又通常是十足的营利组织,但完全不属于公民社会。

群众团体或人民团体是中国现存体制下特定的政治概念,它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下的工会、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少数特殊的团体,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家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这些组织的主要特征是,具有很强的政治和行政色彩,像行政机关一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其领导机关与各级政府机构同设,由国家给予正式的编制,并且通常承担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其实,从其职能和性质来看,它们更像是政府组织,而不是非政府组织。群众团体或人民团体这些概念,有时也宽泛地指所有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但由于约定俗成的原因,它的特殊含义已经深入人心。此外,在中国政治的现实语境中,群众或人民通常是政治性很强的概念,指那些得到党和政府认可的多数公民。显然,用群众团体或人民团体的概念已经很难包含公民社会组织的完整含义。

第三部门组织、志愿组织等概念的局限也相当明显。前者主要是一个近年来才出现的外来术语,许多人因为不了解第三部门从而也不甚了解第三部门组织.在经济领域,还容易将此第三部门混淆于国民经济中的第三部门,即服务行业部门。志愿组织强调了公民社会组织的自愿性,但志愿性并非为公民社会组织所特有,一些政党组织也强调其成员参加组织的志愿性。可见,用这些概念来指称公民社会组织,也并不十分妥当。

社会团体或社团、公民团体、公民组织、民间组织等概念,也常用以指公民社会组织。借用这些概念可以比较清楚地表明公民社会组织的社会性或民间性,以区别于政府机关和企业组织。相对而言,这些概念的含义比较清晰,所表达的意义也比较准确。社会团体、社团等概念,强调了公民社会组织的社会性,公民团体、公民组织等概念强调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政治性,因为公民是一个由宪法界定的政治概念。民间组织概念突出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其外延可以涵盖上述各概念所要表达的主要意义,因此,比较而言,这是一个表达公民社会组织的恰当概念。我们建议,在谈及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组织或团体时,尽可能地一致使用民间组织的概念,以避免在概念术语上的不必要争议和混乱。

那么,什么是本文所说的民间组织?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民间组织,指的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它有以下四个显著的特点。其一是非政府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其二是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作其主要目标;其三是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它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其四是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强迫的,而完全是自愿的。民间组织的这些特征,使得它们明显地区别于政府机关和企业组织。

此外,它还有非政党性和非宗教性的特征,即它不以取得政权为主要目标,也不从事传教活动,因而政党组织和宗教组织,不属于民间组织的范围①。「关于政党和宗教组织是否属于民间组织,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此我们采纳了萨拉蒙等学者对民间组织属性的界定,把政党和宗教组织排除在外,参阅LasterM.Salamon,TheEmergingSector,TheJohnsHopkinsUniversity,1994.

3.制度环境

制度就是一系列影响人类行为的规则或规范。新制度主义学派的主要代表道格拉斯·C·诺斯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的①。「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页。作为制度的规则,是业已成型的行为准则,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长效性。

构成制度的行为规则既包括成文的规范,也包括不成文的规范;既有得到权威机关认可并要求强制服从的法定制度,也包括未经任何权威机构但潜在地制约人们行为的非正式规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潜规则.政治制度便是制约人们政治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它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行为准则。政治制度一般由国家制定,体现了政府当局的根本利益和价值取向,政府当局藉此来约束公民的政治行为。因此,与其他制度相比,政治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其约束力和强制性也更大,当政治制度与社会的其他制度相冲突时,其他制度通常要让位于它。

民间结社,即公民组成民间团体,并以民间团体的成员单独地或集体地进行活动,通常被认为是典型的政治行为,必然会受到国家相关制度的约束。我们把国家用以规范和制约民间组织活动的所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准则,统称为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它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公民社会合法性的基本来源;(2)法律,即国家关于民间组织的普通法律和专门法律;(3)行政法规,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民间组织的相关法令、条例、准则、规定、规章等;(4)党的政策,即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关于民间组织的决定、通告、通知、意见、办法、指示等;(5)非正式制度,即官方对民间组织的态度,包括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对民间组织及其活动的态度,以及散布于公民及政府中的影响民间组织活动和作用的各种潜规则.

公民社会受到制度环境的包围,它的每一步发展都必然受到制度环境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对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民间组织的各个方面发挥着这样或那样的作用,最终塑造着公民社会的形态、特征和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角色。我们把影响公民社会的制度分解成若干要素,通过对这些制度环境要素的分析,来认识现存的制度环境对中国公民社会的整体作用。这些制度环境要素主要有:对民间组织的定性和定位;关于民间组织的成立、登记或注册的规定;对各种民间组织的分类及分类管理措施;对民间组织的监管、控制、引导;对民间组织的财政政策,包括资助、税收、审计政策;干预民间组织的方式、方法、途径;对民间组织的扶持措施和激励政策;对民间组织的限制和处罚,包括准入、资格、特许、撤销或吊销等;党对民间组织的领导等等。

二、民间组织的定性和分类

对民间组织的性质和地位做出明确的界定,既是对有关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定相关政策的前提,而现行法规在这方面的缺陷极为明显。党和政府的文件以及相关法规,一般都把社会团体当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同时肯定它的群众性、志愿性和非营利性。对民间组织的这一定性,基本上是合理的,但是没有指出社会团体的非政府性。这可能是出于对非政府性的误解,把非政府性曲解为与政府没有关系,或完全独立于政府,不受政府领导。事实上,这里的非政府性,主要是指它不属于党和政府的组织系统,相对独立于党政权力机关,而不是指它完全与政府没有关系。民间组织同样也可以由政府创立,受政府引导,得到政府资助。关于民间组织的定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分别作了这样的界定: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称: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基金会管理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①「引自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参见民政部官方网站法律法规:.县以下的各类民间组织至今没有正式的统计数字。有的估计,全国的各类民间组织至少在300万个以上。有的学者指出,到2003年全国已注册社会团体数量为142000个,已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为124000个,未注册社会团体40000个,未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250000个,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基层组织数量为5378424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文艺界联合会等其他准政府社团基层组织数量为1338220个,学生社团、社区文娱团体、业主委员会、网上社团等各种草根组织数量为758700个,由此估计社团总数应为8031344个。

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推进,中国的公民社会正在逐渐兴起,并且对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民间组织,必须具备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主性、志愿性等普遍特征,这样的民间组织的存在和发展也是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社会区别于改革开放前的传统体制的重要方面。但是,中国的民间组织与西方国家的民间组织有着明显的差别,较之西方国家,中国的公民社会具有以下这样一些特征③。「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第216-220页。

第一,中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中国的民间组织绝大多数由政府创建,并受政府的主导,尤其是那些经过合法登记的有重要影响的民间组织,如各种行业组织、同业组织、研究团体、利益团体等。虽然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力图增大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屡屡文件,规定党政权力部门现职领导人不得担任各种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领导职务,但是,政府对重要民间组织的主导始终是中国公民社会的显著特点。

第二,中国的民间组织正在形成之中,具有某种过渡性。与西方国家的民间组织相比,它还很不成熟,其典型特征如自主性、志愿性、非政府性等还不十分明显。绝大多数民间组织都是在80年代中期以后成长起来的,只有十几年的历史,它们本身还处在变化发展过程之中,无论是其结构还是功能都还没有定型。例如,一方面,按照最新的政府规定,所有民间组织都必须与党政机关脱钩;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民间组织的挂靠机关主导着它们的重要活动。民间组织的这种过渡性,是与包括公民社会在内的整个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这种宏观背景相一致的,是社会转轨过程在民间组织中的具体体现。

第三,与上述特征相适应,中国的民间组织还极不规范。虽然1998年民政部修订颁布了试图规范民间组织的新的管理条例,但这一规范过程才刚刚开始,远没有结束。从组织体制上看,目前至少有这样几类民间组织:(1)高度行政化的社团,如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它们实际上与行政机关没有什么实质性差别。(2)相当行政化的社团组织,如工商联、消费者协会等各种行业管理协会,它们有一定的编制并享有一定的级别,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3)基本上民间化的学术性社团,如各种学会、研究会等,它们中的绝大多数没有专职的人员编制,其主要领导由学会自己推选产生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享受行政级别。但其中少数也享有人员编制和行政级别的待遇。(4)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非常特殊的一类民间组织,它们没有行政级别,行政化程度很低,它们除了进行专业研究和交流外,还为社会提供某种专业性的服务。

第四,中国目前的民间组织的发展很不平衡,不同的民间组织之间在社会政治经济影响和地位方面差距很大。在基层的农村和街道,影响最大、威信最高的民间组织是村委会、居委会和某些社区组织如老年协会等,传统上影响很大的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现在的影响和作用非常微弱。在中央和省市层面上,行业协会、管理协会、慈善组织、职业性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对说来影响正在日益增大。造成这种差距的主要原因是,不同的民间组织所拥有的制度资源不同、传统文化基础不同、经济实力不同和其领导人的威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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