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作文网

财务风险的概念及特征(精选8篇)

时间: 2023-07-10 栏目:写作范文

财务风险的概念及特征篇1

关键词:财务风险;财务风险管理;财务风险管理职能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一、财务风险管理及其特征

关于财务风险的概念界定有很多,本文所指的财务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财务活动中未来现实结果偏离预期结果的可能性。财务风险包括企业财务活动本身各方面所具有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回收活动和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中未来实际结果偏离预期结果的可能性。

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指筹资引起的企业财务活动、基于投资的相关财务活动、企业经营管理引起的财务活动和企业分配引起的财务活动。从一定角度看,在企业组织财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财务关系,也是财务管理基本内容的范畴。财务风险管理是一切管理活动中毫无疑问处于核心战略地位的管理工作,相比于企业其它管理工作,有如下特点:

1、综合性强

从反映经济活动的形式看,财务风险管理主要是运用价值形式对企业经营全过程的各种财务风险实施管理。企业各个方面所存在不同类别的风险,最终是对企业资产及其资金运动的风险,都要通过资金来综合表现,最终综合反映在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相关的财务指标上。

2、涉及面较广

从工作范围看,财务风险管理的涉及面广。在企业里,无论是销各环节的经营活动,还是企业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活动,只要涉及到资金运动都属于财务风险管理的范围。企业财务风险发生在企业资金运动所涉及到的各环节、各部门,并且一个环节上的风险可能会波及另一个环节上的风险。财务风险管理的范围包括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的各个环节,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工作也要在合理使用资金,提高风险管理效益方面接受财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约束。

3、灵敏度高

站在管理效果上看,风险预测是否准确,风险决策是否恰当,经营管理是否有序,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是否有效,风险管理能力是否提高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反映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上来。因此,财务风险管理在企业风险管理中,处于关键位置,是企业搞好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必须予以重视的环节。

二、财务风险管理的职能

财务风险管理是一个完备的职能体系,主要是由财务风险预测、财务风险决策、财务风险控制、财务风险管理效果评价以及财务风险损益处理五项职能组成,它们同时共同构成了实施风险基础管理的五个管理阶段和五方面的管理内容。

1、财务风险预测

在财务风险发生前,分析各种技术经济条件,综观企业各项管理活动的发展活动以及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运用识别、估量等方法,对尚未发生但又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从财务角度进行系统的分析、全面的识别和恰当的估量,系统、连续地发现风险和不确定性,可以预测风险事项的发生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果。风险预测分为识别和估量两个步骤。

2、财务风险决策

在预测的基础上,有必要将风险收益与控制风险所需成本进行纵向和横向上的比较,确定企业应对风险的级别,明确财务目标和经营目标,围绕目标制定相关政策,从而是现场降低企业风险管理成本,提高风险管理效益的目的。在决策过程中,决策者必须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及风险损失的大小进行优化组合,才能选出最佳决策方案。

3、财务风险控制

基于财务风险决策的结果,要求财务管理部门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方案计划,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减少损失。财务风险控制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几个环节,在不同的环节,企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风险。在风险预控中,财务部门一方面要对企业其它职能部门的风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财务监督,另一方面也要对财务收支结算、筹资、投资和换汇等直接由财务部门负责的业务进行预防和控制。

4、财务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为了控制财务风险管理绩效,必须依据绩效评价标准对财务风险管理责任部门所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的适用性和效益性进行考察、分析、检查和评估,明确绩效的责任归属,并据以不断修正和调整计划,以适应变化中的情况并达到最佳管理效果。财务风险管理效果评价职能能否客观、公正地发挥,直接关系到财务风险管理责任的落实和评价,关系到各责任主体利益的分配,关系到能否调动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问题。因此,企业首先应建立财务风险管理评价标准,其次应衡量实际绩效与评估标准的差异程度,然后是调整差异程度。

5、财务风险损益处理

企业对风险结果进行财务处理,包括对风险损失的补偿和风险收益的合理配置两个层次。根据风险事件发生是否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结果就有两种可能性,一是风险事件不发生,企业除了获得期望收益外,甚至还可能获得更大的额外收益;二是风险事件发生,企业不能获得风险收益。为配合企业风险管理效果的考核,必须科学组织风险损益的核算,及时补偿风险损失,合理分配风险收益。

参考文献:

[1]张敦力、财务风险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杨燕、防范企业财务风险的思考[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11(09)、

[3]陈小玲、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0(08)、

财务风险的概念及特征篇2

关键词:概念思维;类型思维;金融消费者;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2-0055-07

历史上每次影响较大的金融危机都会促使人们重新认识金融风险,并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度变革。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让人们对金融市场的运行及其监管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并意识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在我国,随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13年5月)、《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7月)、《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8月)、《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1月印发)等金融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各类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纷纷成立,但与金融消费者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国家立法还比较滞后,尤其是人们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还存在较大的分歧,以至于阻碍了进一步的保护制度建构。本文反思以概念思维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界定存在的问题,尝试着以类型思维寻找描述金融消费者形象的路径,进而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以期推进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和实践发展。

一、概念思维下金融消费者界定之困境

在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定义时,法律人的本能反应是运用概念思维。从逻辑学上讲,概念思维以抽象化和涵摄性为特征:通过抽象化,将客观对象的诸要素(特征)个别化,形成概念的内涵;通过涵摄,将个别化的要素进行展开,与客观事物相比照,划定概念的外延。运用概念思维,可以将繁杂的生活事实进行分类,进而形成简洁、有序的概念表达。概念思维“化繁为简”的功能受到法律人的重视。在法律研究中,人们需要将大量彼此不同、极其复杂的生活事实予以归类,清晰地描述各类生活事实的要素,使其中法律意义上相同者能够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①概念思维恰好满足了这些要求。但是,概念思维强调通过列举个别化要素,在此物与彼物之间划出清晰而僵硬的界限。概念思维是“非此即彼”的,而“生活事件之间并不具有概念体系所要求的僵硬界限,毋宁常有过渡阶段、混合形式以及新形态出现的变化”②,这就使得通过概念思维建构起来的法律世界常常与现实世界不相吻合,造成许多法律适用上的疑难问题。现实世界中不时出现的新事物、新形象常常会打破概念思维下词语之间的界限,这就需要法律人提出并定义新词语来应对新冲突。

金融消费者就是法律人针对金融活动中的新事物所提出的新词语。现实中购买金融产品的一类群体,既无法涵摄于“投资者”范畴,也无法涵摄于“消费者”范畴,而只能以新词语来指称。在提出金融消费者这一词语之后,法律人还必须解决如何定义这一词语的问题。受概念思维影响,学者们试图参照消费者一词的概念,通过确定内涵和外延的方式来定义金融消费者。由此产生了两个方面的争议:第一,金融消费者是否仅为自然人。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属概念,具备消费者的所有个别化要素,应仅限于自然人。③另有学者认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论规模大小、财产多寡,在金融交易中都处于信息上的相对弱势地位,从倾斜性保护的角度看,金融消费者不应限于自然人,还应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④第二,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目的是否限于生活所需。有学者从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属概念出发,认为应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主要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个体”⑤。有学者则认为,消费者概念中的生活消费无法涵盖现实生活中的金融消费活动,因此,虽应承认生活消费是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要素之一,但应同时对生活消费进行扩张性解释,使其体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营利性。⑥还有学者从金融交易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出发,主张不应将“为生活消费之目的”作为金融消费者内涵的个别化要素,而应采用“非营利性”“非专业性”的描述,使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与实际生活相符。⑦除以上分歧外,还有学者将前述两个争议问题合二为一,认为金融消费者已经突破了消费者的概念范围,其界定应抛弃“限于自然人”和“为生活消费之目的”这两个要素,或者认为金融消费者不是消费者,而是一类新型市场主体;或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但应重新选择消费者内涵的个别化要素。⑧上述争议表明,运用概念思维并不能解决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问题,无法确定这一词语的内涵和外延。

二、类型思维下金融消费者之再认识

一些研究者已经认识到概念思维下定义金融消费者的困难,开始转向类型思维。⑨从词义上看,“类”是指有共同特性的事物的集合,“型”是指铸造用的模子、模型,“类型”即具有共同特征的事物所形成的种类。⑩拉伦茨提出了法学中的三种类型,即经验类型、法的构造类型和规范性的真实类型。在法律裁判中,经验类型以经验法则中的典型事件发展方式或一般生活经验的面貌出现,被法官用作判断证据盖然性的根据。法的构造类型是在理想类型(研究者在思想层面构建的类型)的基础上,对理想类型的特征进行规范评价后形成的,法学中的合同类型即属于此。规范性的真实类型通过对经验类型(生活类型)的规范评价或法律化描述进入到法的体系中,其更多适用于对社会角色的描述。德国民法中的“动物占有人”“事务辅助人”“占有辅助人”“商业人”“经理人”,就属于这一类型。B11从拉伦茨提出的三种类型的角度,金融消费者属于规范性的真实类型。在金融消费者这一词语出现之前,其形象就存在于具体的金融领域中,并被冠以不同的称呼如“存款人”“银行客户”“理财产品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产品复杂化,这些称呼所指的对象逐渐分化、融合,形成了金融活动中的一个新型群体。金融消费者一词的提出,就是用来指称这一群体的,或者说,是用来描述某一类社会角色的整体形象的。在确定金融消费者的类型特征时,金融消费者的整体形象及其规范评价都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一)金融消费者的整体形象

尽管活跃于金融交易中的金融消费者的具体形象各异,但毫无疑问,金融消费者在整体上是金融交易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本质上是一个分配问题。传统社会物质资源短缺的现实决定了社会分配的对象主要是财富,进入现代社会后,技术进步将风险带入了分配领域,使得社会在进行财富分配之外,还需进行风险分配。B12金融消费者的相对弱势地位,就是风险分配不均的结果。在20世纪80年代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初创时期B13,金融消费者与非金融领域消费者(普通消费者)的不同,仅在于金融消费者面临的产品瑕疵风险表现为金融合同蕴含的特定风险。正因为此,美国20世纪晚期针对消费金融颁布的一系列法案B14,都规定了贷款人(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平等获得贷款权,并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充足的贷款信息。随着金融零售业的发展和金融产品复杂化程度的增加,金融消费者不仅要负担产品瑕疵风险即金融合同蕴含的特定风险,还要负担本应由投资者负担的经营风险(在金融活动中表现为信用风险)。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消费者向金融机构提供货币资金是希望获得金融合同约定的利益,其本应只为此承担金融合同蕴含的特定风险,但由于投资者向金融机构购买的对象与金融消费者购买的对象极为相似,所以金融机构很容易将本应由投资者承担的信用风险,通过设计金融产品或服务而转移到金融消费者身上。这样,在非金融活动中很难转嫁至消费者身上的经营风险(在金融活动中表现为信用风险),在金融活动中却经过金融机构的“引诱”和金融消费者的误判,负担在了金融消费者身上(见图1)。金融消费者因负担“合同本身特定风险+信用风险”的双重风险而区别于普通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的整体形象由此形成,表现为金融交易活动中相对于金融机构,因被迫负担“合同自身特定风险”或负担“合同自身特定风险+信用风险”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

(二)金融消费者的规范描述

仅从金融消费者负担双重风险的整体形象出发,并不能实现对其特征的完整描述,还需要在规范评价的基础上形成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描述。

第一,金融消费者是金融交易活动的参与者,但不包括直接进行证券、债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者。从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整体形象来看,仅负担信用风险的金融交易参与者即直接购买证券、债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者,不能归入金融消费者类型,而只属于投资者。我国股市中的散户不属于金融消费者,因其主动负担了信用风险且仅负担了信用风险。不管散户拥有的信息如何不充足,其财力如何薄弱,其权益保护问题都需在投资者制度中加以解决,而不能放入金融消费者制度中解决。购买与证券或其衍生品有关并受《证券法》规制的金融产品,但没有直接进行证券交易活动者,属于金融消费者。

第二,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交易是基于非商业、非营业、非职业目的。大部分金融产品都将合同自身特定风险和信用风险同时附加在购买者身上,此时很难依据金融产品的性质来判断金融交易的目的,而需依据购买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的主观意愿进行判断:若购买者自愿负担信用风险,就不能将其归入金融消费者类型。由于主观意愿在个案中很难进行判断,所以需要将主观意愿外化,形成方便辨识的客观特征。在日常生活中,自愿承担风险的前提是了解相关风险、熟知相关风险知识,基于此,判断金融产品购买者是否自愿负担信用风险可以依据以下便于操作的客观特征:其一,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其二,是否为了商业、营业、职业目的;其三,是否为了满足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庭需要。日本和韩国的立法例选择依据第一个特征,欧盟的立法例选择依据第二个特征,英国和美国的立法例选择依据第三个特征。B15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选择都与其制度和文化背景有关,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不大。从相关性来看,前两个特征较之第三个特征与是否熟知相关风险知识的关系更加紧密;从操作便利性来看,第二个特征较之第一个特征更便于在个案中把握。因此,可以将基于非商业、非营业、非职业目的进行金融交易,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一个规范特征。

第三,金融消费者限于自然人。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的一种,因此,其类型化描述要与我国立法对消费者的定义相协调。对于消费者“为生活目的而消费”这一要素,可以通过扩张解释,使生活目的与“非商业、非营业、非职业目的”所描述的范围相一致。金融产品购买者是否为自然人,并不影响将其归于金融消费者类型。换言之,金融消费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从避免法律规范冲突的角度考虑,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不应突破消费者为自然人的法定要求。因此,对象限于自然人,应成为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又一规范特征。

第四,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与财力多寡无关。除了不直接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并以非商业、非营业、非职业目的购买金融产品,财力大小也经常被研究者作为金融消费者的规范特征加以考虑。从金融消费者的整体形象来看,其相对弱势地位的主要成因是风险分配不均。根据风险社会理论,风险分配跨阶层、跨地域进行,只要购买同一种金融产品或服务,则无论财力大小,购买者所面临的风险都是相同的。因此,只要在金融交易中被迫负担了“合同自身特定风险”或负担了“合同自身特定风险+信用风险”,则即使购买者财力雄厚,也应将其归入金融消费者类型。另外,考虑财力因素的金融消费者定义都是将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类型后,以财力因素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或一般投资者。但如前所述,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负担的风险不同,投资者不属于金融消费者,因此,在分析金融消费者的规范特征时,没有必要考虑财力因素。

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将金融消费者描述为:相对于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在金融交易中基于非商业、非营业、非职业目的而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但不包括直接购买证券、债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金融交易活动参与者。由于金融消费者属于类型而非概念,所以只要金融交易活动参与者的形象与金融消费者被迫负担“合同自身特定风险”或负担“合同自身特定风险+信用风险”的整体形象相似,就可以在个案中突破前述规范特征,将其视为金融消费者。

三、类型思维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构路径

作为金融交易活动的参与者,金融消费者因负担双重风险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类型思维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本质,就是防止金融风险分配偏颇并对已经错配的金融风险进行再分配。不同于审慎监管制度依赖于监管权实现对风险错配的矫正,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构要以消费者的风险管理为中心,围绕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识别)、风险预防和危险处置三个环节依次展开。B16

(一)风险认知(识别)阶段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构

从风险认知(识别)的角度看,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认知程度高低与其所掌握金融知识的多少呈正比。B17在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一方面因无法全面知悉金融产品的结构、销售等信息而容易受到误导;另一方面限于信息处理能力不足,在面对过载信息时容易错过重要内容而受到金融机构的“引诱”。因此,在风险认知(识别)阶段,金融消费者需通过行使知情权和受教育权,获取和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则需本着适合性原则,履行说明义务;金融监管机构应行使对金融机构不当劝诱行为的监管权,并承担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教育的职责。

1、建立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制度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与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说明义务的履行密切相关。在世界范围内,直接规定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例较少,而直接规定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说明义务的立法例较多。如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033条规定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消费金融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信息,包括与任何交易、系列交易或与账户有关的信息,包括成本、收费和使用数据”B18,接着又以一节的篇幅规定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不公平或欺骗的方式进行推介和销售。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仅有一个条文(第10条)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却有四个条文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说明义务作了详尽规定。一些国家的立法例如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则直接规定了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说明义务,而并未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B19

我国应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和《保险法》中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作出原则性规定,而不对知情权的行使对象及知情的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如在《商业银行法》中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等合法权利。对于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说明义务,则需在上述诸法中进行详尽规定。(1)可以通过较为原则性的语言,规定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要实现信息披露的真实、清晰、公平且不具误导性,并通过指引、自律性规范,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度和清晰度加以明确。(2)规定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履行说明义务时,要遵守适合性B20原则。在规范层面,适合性原则可从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两个方向进行规定:消极义务是指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不得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明显不合适的金融产品;积极义务是指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需在了解金融消费者的基础上进行完整的风险分析,向金融消费者推介符合其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度的金融产品,并履行说明义务。(3)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说明义务进行差异化规定。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类型不同,其提供者履行说明义务的内容也应不同。如在信贷业务中,银行业从业者要对贷款利率和贷款风险进行说明;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产品提供者要对产品收益、产品风险乃至产品结构进行说明。上述诸法要通过指引性规范,明确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履行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并规范不同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流程。(4)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履行说明义务的程度和形式作出规定。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对金融产品信息的披露,既不能出现信息不足,又不能导致信息过载,应以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为宜。在金融交易活动(特别是金融产品零售活动)中,一般性风险告知的内容极为抽象,客户即使对特定风险的概念有所了解,也无法预估这种风险在交易中会带来什么后果。因此,在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进行规范时,要特别强调口头说明和口头解释的重要性。相关规定不仅应要求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将需披露的事项在相关文件中予以记载,还应规定相应的口头解释义务,如规定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以客观、公正的立场,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向金融消费者说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

2、建立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制度

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的实现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履行金融教育职责有密切联系。世界银行2012年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良好做法》提出:各类机构和组织都应参与到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中,各国应指定政府部门、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该活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第2012条规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应专设金融教育办公室,负责制订并实施各项金融消费者教育计划,以促进金融消费者获得充足信息并作出更为理性的金融决策。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金融教育办公室进行金融咨询,获得关于信贷产品估值和信用评分的信息,获得主要金融机构提供的储蓄、贷款和其他服务。英国于2010年设立了消费者金融教育局(2011年更名为货币咨询服务公司),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英国监管当局依据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设立了金融行为监管局,承担一部分金融消费者教育职责。总体上,各国立法例对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都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主要通过创设金融监管机构并对其授权来实现金融消费者教育。

我国可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中原则性地规定消费者享有受教育权等权利,然后在规范层面对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包括机构的名称、部门设置、权力范围等。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设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有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设有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上述诸法应当吸纳已有实践经验,尽量保留这些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名称及其组织形式,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如规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承担普及金融知识,提供金融产品信息和金融个案咨询服务,推行全国性金融消费者教育计划,形成金融消费者教育网络等职责。

(二)风险预防阶段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构

在风险预防阶段,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已有所了解,并作出了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决定。此时,除了可以继续行使知情权,获得更多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信息,金融消费者还应当享有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解约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实现需要通过立法设立冷静期条款,保证金融消费者在识别风险后不受限于已成立的金融合同关系,并可以通过解约来防止风险变为危险。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冷静期条款最初仅适用于上门销售业务,后来逐渐扩展适用于可能出现强迫销售或非理易的领域。从日本《特定商品交易法》《保险业法》《金融商品交易法》、英国《金融服务法案》以及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有关规定来看,冷静期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条款的适用范围、冷静期间的计算、解约权的行使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国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引入了冷静期规则,规定在非金融产品消费领域,“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以该条规定为基础,我国可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中规定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冷静期条款。(1)冷静期条款的适用对象仅限于金融消费者,不包括投资者。(2)冷静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法律对冷静期间的时长不宜作统一规定,而只应原则性地规定冷静期时长与金融产品的风险程度成正比,与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的风险认知能力和理性程度成反比,并通过指引性规范对具体金融产品的冷静期时长予以明确。(3)在冷静期内,金融消费者有权解约,无须说明原因,无须承担惩罚性责任,并可收回用以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资金。B21(4)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在签订合同前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有关冷静期的信息,包括冷静期的起止时间、解约后金融产品价格的计算方法等,在金融消费者解约后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返还相关款项。

(三)危险处置阶段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构

在危险处置阶段,金融消费者面临的合同自身特定风险与信用风险已转化为现实危险并造成切实损失。金融消费者需要通过行使纠纷解决权和获得赔偿权,来减少损失造成的影响;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不阻碍纠纷解决的义务,以及纠纷解决后给付赔偿的义务;金融监管机构应承担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监督赔偿实现的职责。

许多国家的立法例都没有直接规定金融消费者的纠纷解决权及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相应义务,而是通过将纠纷解决机制规范化来建立危机处置阶段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世界银行2012年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良好做法》提出,消费者有权将纠纷诉诸一种高效、权威、具有专业资质和丰富资源的纠纷解决机构如独立的金融监督机构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机构,并介绍了关于纠纷解决机构的框架、职能等的良好实践。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设专章规定了“金融消费者争议处理”,从争议处置基金设置、争议处置机构设置和争议程序三个方面作了规范。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013条授予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收集、跟踪消费者投诉的权力,并授权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依据该条设立纠纷解决机构;该法第1028条规定,在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就金融产品或服务发生争议时,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有权力限制前置性仲裁程序的进行;该法第1034条规定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或质疑作出回应的程序和内容。

我国目前的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大致分为投诉、调解和仲裁三种。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使纠纷得到公平解决;也可以在消费者协会或金融行业协会的主导下,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还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从实际效果来看,金融消费者通过单一途径解决纠纷不但费时费力,而且存在单一机构的专业性不足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建立“调解+仲裁”或“调解+裁决”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规范层面,可以通过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中设置相关条文,赋予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调解+仲裁”或“调解+裁决”的权力;同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运行程序等作出规定。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的法律地位应依据我国《仲裁法》,为特殊事业单位法人,下设于相应的监管机构。目前下设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承担了一部分纠纷解决职能,可考虑以该机构的现有人员为主体,吸纳理论界相关专业人士和金融机构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成立纠纷解决办公室,作为专门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应包括银行、信托、保险及证券行业中的非直接投资业务;在运行程序上,应将调解植入裁决中,即首先致力于使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时,由金融消费者单方对是否转入裁决程序作出选择,以节省金融消费者解决纠纷的成本、时间和精力。

(四)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立法形式选择

类型思维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应在立法上得到体现。在概念思维下,制度建设以金字塔型的概念体系为基础,通过映射概念体系,形成实定法的具体内容,再选择某一种立法形式,形成法律文本。由于概念思维强调体系的一体化和完整性,所以经常出现新概念创造出新制度体系,新制度体系只能通过单独立新法予以安排的现象。我国目前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研究就是如此:相关研究从概念思维出发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界定,试图建立一个涵盖金融消费者权利、金融机构的义务、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职责等方面内容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并希望国家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相关内容进行统一规定。但我国现行金融立法属于分业立法模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为2013―2018年)也将关注点放在已有立法的分别修订而非综合立法上,目前正在进行《商业银行法》第三次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次修订,《保险法》和《信托法》的修订工作也在准备中,而并未考虑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进行单独立法。这就导致了理论探讨与立法实践的脱节:一方面,研究者从概念思维出发,认为单独立新法是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化的最优方案;另一方面,国家金融立法还停留在分别立法、分别修法的阶段,对《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的修改都力图在各自文本中规定金融消费者的相关内容。可见,主张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进行统一立法的相关理论,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运用类型思维,能够解决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与现实脱节的问题。在类型思维下,规范通过对风险负担不均的矫正而得以归类,并连接成为有机模块,形成维尔伯格所谓的“可变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规范不需要在文本上保持统一,其所适用的对象以“有弹性的复数因素”的形式,形成开放性模块。沿着类型思维,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规范化路径变得多样化,单独立法或分别立法都可以实现制度建设的目的,立法效率最高者成为最优方案。基于我国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分业立法的现状,在当前金融法修改热潮中,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构应当选择分别修法的立法方式来实现。应当根据各金融行业的特点,将金融消费者类型的规范特征体现在《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法律文本中,形成一个“形散而神不散”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

注释

①②参见[德]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第321、107页。

③参见王斐民、樊富强:《金融消费者:界定标准与立法确认》,《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④参见杨东:《论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法学家》2014年第5期;邢会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定义》,《北方法学》2014年第4期。

⑤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43页。

⑥参见魏琼、赖元超:《论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其特权》,《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7期;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金融法苑》2008年第2期。

⑦B19参见刘媛:《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64、142页。

⑧参见邢会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定义》,《北方法学》2014年第4期;杨东:《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68页。

⑨参见刘媛:《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57页;陈洁:《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的角色嬗变》,《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杨东:《论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法学家》2014年第5期。

⑩参见李可:《类型思维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第3期。

B11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27页。

B12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23页;吴从周:《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探索一部民法方法论的演变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76页。

B13美国《诚实贷款法案1980年修正案》最早规定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该法中的贷款人实际上就是金融消费者。

B14这一系列法案包括《消费信用保护法》《公信信贷法》《公平信贷结账法》和《平等信贷机会法》。

B15参见杨东:《论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法学家》2014年第5期;廖凡:《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一个比较法的视角》,《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4期。

B16参见[英]彼得・泰勒―顾柏:《社会科学中的风险研究》,黄觉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年,第74页。

B17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23页。

B18《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董裕平、全先银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第427页。

B20根据世界清算银行的《零售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客户适合性》,适合性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要、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

B21参见张默:《合同第三人的利益和保护》,《人大法律评论》2014年第2辑。

财务风险的概念及特征篇3

(一)过去、现时、未来——会计时空观念的重新选择

以往,会计一直采用面向过去的回顾型时空观,通过对过去业务活动的记录、总结和评价,用相关的评价结论及经验总结作用于目前(现时)事务。20世纪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类过去的许多梦想在很短时间内变为现实,从而使人们的时空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也使人类对自己的能力充满了自信:现在的梦想就是未来的现实,谁能够较早地领悟并抓住未来,谁就有了在未来称雄的资本。于是,人们开始采用一种面向未来的时空观。会计作为重要的信息系统和控制系统,也需要树立一种全新的时空观念,即从面向过去的回顾型系统转向以对未来的预期及设想为中心的预期型系统。

会计做为一门时效性很强的应用科学,我们应该通过对现时确实的了解,更好地把握未来。这就意味着:1、必须彻底抛弃传统会计以过去为重心的理论体系和基本观念,建立面向未来的全新会计观念和理论,尤其应该抛弃对传统会计可靠性和可验证性的迷信,信心百倍地迎接未来的风险,以多样化的相关信息交流、即时的形式,去满足实际决策的信息需求。2、通过对现实环境中各种社会观念、管理组织理论及技术发展的深入考察和分析,构建新型的会计组织及方法体系,使会计系统与现实环境密切地融为一体。3、重视网络发展对人们时空观念的现实影响及其会计意义。网络的发展不仅缩短了世界的空间距离,而且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时间感受。借助网络,人们可以对同一时点上的会计信息,在地球的任何角落,进行同步传递和反馈。这种能力,使人们能更准确地把握未来。这将会极大地改变会计信息的许多重要方面。4、借助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企业结构、商务形式、管理方式及财务形式的影响,利用网络财务的时空优势,构造现实的网络会计体系,实现实时动态处理、在线管理及各种形式的远程处理,使会计实现时代性的飞跃。

(二)动态变化的时点基础观念

由于会计环境不断变化,会计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传统会计的许多稳定性假设和方法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为此我们必须做到:1、打破传统会计关于环境及会计要素项目特性的稳定性假设,充分认识会计环境及会计要素项目的动态变化特性,建立彻底的动态会计规。2、充分认识动态变化中的风险因素及风险与机会并存的客观事实,从动态角度对会计环境及会计要素项目进行判断,建立动态的处理方法及理论体系,以充分揭示和控制风险。3、放弃传统的会计分期观念,建立以时点为基础的动态实时会计系统:(1)现代经营中越来越多地采用实时管理、在线管理。只有时点观念才能与此相适应。采用时点观念是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系统优势的关键;(2)采用时点基础具有现实的可行性。第一,IT技术的发展,已经为此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支持。第二,传统会计中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本身就是采用时点基础,只是由于与分期核算下的损益计算相关的原因,才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分期因素。第三,采用时点观念的最大矛盾是损益计算,但传统会计下的损益计算,并不能真正反映损益的实质,近几年人们在对通货膨胀会计中“持产利得”的关注以及对现金流量信息的日益重视,为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接下来应该做的是联系现实,对“损益”观念的真正意义进行深入考察,弄清损益与现金流量、利得及资产价值变化的真正关系。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损益的真实意义在于财富(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它也是动态变化的,可以用时点数及动态延续中的前后比较来反映。第四,动态报告体系的构建必然涉及会计组织结构体系的改变。用网络系统结构取代传统的会计组织结构,建立内外交流的网络结构体系,将是下一步会计变革的一个世界性课题。

(三)积极的风险观念

未来时代将是一个高风险时代,风险将会伴随人类的一切活动。面对日益增加的风险,忽视或逃避都不是办法,我们应该建立全新的风险观念,通过积极的行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地预测和控制风险,为会计采用一些包含风险的方法提供理念基础:1、承认风险的必然与可控,则可采用积极的方法去认识、反映和控制风险、使风险反映成为会计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承认风险与收益并存,则可在有效反映、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创造收益;3、深化对风险本质的认识,改变对风险的态度,则可将各种重要的资源以比较适当的方法记入会计系统,并尽可能地反映出会计项目中内在的风险(比如持有货币资金的汇率变动风险及币值变动风险,应收款项的坏账风险,实物资产的物价变动风险,股票投资的市场风险,联营投资的经营风险及其它风险,无形资源因突发事件造成价值巨变的风险,债务的偿付风险,资本项目的蚀耗风险等),使会计信息能够以灵活的方式与用户的需求密切相关,真正具有决策价值。

(四)网络系统观念

在网络系统环境下重新审视和认识会计,建立网络系统会计观,并研究在此观念下会计的特征和着力点。正如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及工业革命使传统的簿记转化为现代会计一样,网络时代的到来,必然使会计再次发生根本变化。变化的方向与特征,取决于网络系统的特征、未来趋势及现实世界中会计的矛盾。1、网络系统是一个便利的信息交流系统,它将在极大地拉近信息提供者与用户间时空距离的同时,极大地增加信息容量,丰富信息的内涵与形式,形成密切而多样化的信息交流和使用关系。2、网上企业、电子商务、网上投资、网上结算、网上报税等网际业务的发展,直接将会计核算及监控的视角拉入一个更广阔的范围,在增加会计业务内容的同时,极大地丰富会计业务的形式,使会计发生质的变化;3、以网络系统理论为基础的会计系统,必须以用户的需求为基本出发点,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及时、灵活的多样化信息;4、网络系统下的信息交流是多样化双向交流,会计系统必须按此要求进行改造和重构。

在网络时代完成重新构建会计观念、理论及方法体系的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

(五)财富重心说及财富、资产、损益一体化观念

会计学的重心是什么?这个问题是决定会计信息范围、结构、层次及特征,决定会计理论及方法体系构建的关键。笔者认为,会计学的重心是财富。财富是一种权力,一种控制性的力量,它代表的是可以带来左右社会和他人的力量的一切资源,包括:土地、金钱、各种有形及无形的财产、知识等。它的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和变化,但其作为控制力量的基本特征却始终未曾改变。会计学是一门对财富及其来源、构成及变化进行计量,说明财富变化的趋势及其原因,并对一定主体创造财富的能力进行估价及预期的科学。

传统会计用资产概念作为财富的代表,是对财富概念的学科性限定,这种限定使得财富的会计计量有了可靠的基础。但是由于人们习惯于将资产和财产相等同,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它所代表的实际范围,并造成变化的障碍。未来会计发展中必然强调会计资产向财富的回归。扩大会计资产的范围,将一切具有目前价值并可能带来或控制未来利益的资源尽可能纳入会计计量的范畴。同样,传统会计把损益的形成与计算看作一个相对独立的过程,将损益与资产看作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概念,割裂了损益与资产的内在联系。损益的实质是财富(资产)的增减。采用一体化的资产与损益观念,将损益计量与资产价值的变化有机地融为一体,才能更贴近损益的实质。

财富重心说摆正了会计的基础,财富、资产一体化说明了会计资产的实质;资产、损益一体化揭示了会计损益的真正意义;财富、资产、损益一体化则使会计在灵活的报告形式中采用时点基础,使会计从形式到内容发生质的变化。

(六)新型的质量观念

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企业的资源、存续和发展等问题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的质量评价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传统会计以有形资产和会计利润为中心的反映和评价体系存在很大的缺陷。为此,必须建立一种全新的会计质量观念。会计的质量观念应该由会计要素项目质量、会计信息质量及企业质量的财务评价三部分构成。

1、会计要素项目质量。会计要素项目质量是指资产、负债、权益(包括损益)等项目真正价值的反映程度。传统会计主要注重会计要素价值量的变化,而对其范围与价值量数据的实质性意义缺乏深入反映,造成会计数据相关性较差。未来会计应该重视对要素项目质量的反映。它具体包括资产质量、负债质量和所有者权益质量三个方面。

财务风险的概念及特征篇4

一、审计风险的涵义

对审计风险的涵义,国内外有许多学者作了积极探索,最终使审计风险模型被师职业界(如 AICPA,CICA)认可,并成为审计过程的核心内容。尽管审计风险模型已达成共识,但审计风险的涵义是什么?不同的人由于所站的角度不一样,结论也并非完全一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FC)以及著名审计学家阿伦斯(A·A·Arens)等都对审计风险的涵义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这些有关审计风险的概念,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认为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没有公允地揭示而审计人员认为已公允地揭示的风险。我们认为,这种定义只是为了给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提供可行的指南,而不是从一般的意义上探讨,因而只能说明审计风险的表面现象,而未触及审计风险最本质的东西。我们认为,将审计风险概括地表示为示能察觉出重大错误的风险,只是最狭义的审计风险,而审计风险本身具有更广泛的涵义,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上来说明:

(一)未能察觉出重大错误的风险:最狭义的审计风险

一般来说,审计人员对审计风险的理解就是如此,包括国际审计准则在内的大多数的国家的审计准则也是这样理解的。原因在于审计实践中大量产生的是这一类审计风险,因而成为人们的重点。从最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或错误地估计和判断了审计事项,乃至发表了与事实相悖的审计报告,使重大错误或舞弊行为未能揭示出来,而受到有关关系人指控并遭受某种损失的可能性。

从最狭义的角度来理解审计风险,为审计人员和寻找审计活动所可能招致的风险及其直接因素开辟了蹊径,在实务中使审计人员容易寻找到对付的办法,这也是大多审计人员这样理解审计风险的原因所在。但是,我们认为上述关于审计风险的定义并没有完全表达审计活动的风险,仅是针对把错误的判断为准确,即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错而发表了无保留意见而言的报告。因而,当我们对审计活动结果的可能性进行考察时,其结果不仅存在把错误判断为正确的情况,还存在把正确判断为错误的情况,因而审计风险的含义应有更广泛的内容。

(二)发表了一个不适当的意见的风险:狭义的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从狭义上理解,应当包括财务报表没有公允揭示而审计人员却认为已公允揭示的风险,和财务报表总体上已公允揭示而审计人员却认为未公允揭示的风险。由于审计人员的意见或结论是建立在一种职业审查和专业判断上,因而总存在着偏离客观事实,甚至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审计结论在一定程度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有时给利用审计服务的各方带来损失,导致审计人员需要对后果承担责任,这种可能性就构成了审计风险。审计风险既然是“主观”与“客观”的一种偏离,那么就有可能从两个方向发生偏离:一是把客观上是正确的东西判断为错误的,给予否定,也就是?风险;二是把客观上是错误的东西判断为正确的,加以肯定,也就?风险。由于在审计实践过程中,对公允揭示的财务报表发表一个有保留或相反的意见,一般认为不可能,?风险发生的情况很少,而大量的是?风险,即对严重失实的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的风险。但?风险很少发生并不等于说不是客观存在的。一旦发生这种情况,通常会导致研究和调查时间的延长,审计人员的效率和信誉,也会导致损失(效率低下的损失和名誉上的损失)。因而,从理论的探讨来说,?风险也是审计风险的内容之一,仅是因为不太可能发生,而在实务中几乎可以不予考虑。

(三)审计职业风险:广义的审计风险

美国学者海泥斯在论述风险时,认为风险是损失的可能性,这是从最广泛的意义理解风险。推而广之,审计风险也可以理解为审计主体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几个方面都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关。主要有狭义的审计风险和营业风险。营业风险是指,虽然为某一客户提供的审计报告正确无误,但审计人员(或承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却由于一种客户关系而受到伤害的风险。近20年来,这有日益增长的趋势。由于审计只限于抽样,审计并不能发现财务报表中全部错误项目,某种隐蔽较好的欺诈极难侦破,所以,存在一定的审计不能发现的重大错报项目的63A风险。在审计未能发现重大错报,并提出错误的审计意见时,因审计人员过失而受损失的人,可望从会计事务所处取得赔偿。由于审计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很难决定审计人员是否做到应有的谨慎。由于司法传统(指美国),也很难决定谁有权期望获得审计利益。当某一公司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报表使用者通常会指责审计失误。遭受损失的人们由于对其利益的关注而对审计人员提出过高要求,一但受损就希望得到补偿,而不问错在何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深口袋”责任概念(deepodket concept of liability)。上述因素,使即便不是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失误行为,亦对审计构成了风险,因而必须把营业风险列入审计风险的范畴,并扩大审计人员的审计范围。这也是审计风险模型要加入固有风险要素的主要理由之一。也是会计师职业面临诉讼“爆炸”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审计风险是审计与风险两个概念的组合。审计风险概念是风险的属概念,具有风险的基本特征。将风险概念引入审计学,是审计理论与实务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里程碑,使审计人员对审计风险的认识由被动变为主动,对审计风险的控制变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Konrath,1993)。对审计风险的解释有三个层次,不同的层次适用条件不一样。完整的审计风险概念,应从广义上解释,即不仅包括审计过程的缺隙导致审计结果与实际不相符而产生损失或责任的风险,而且包括营业失败可能导致公司无力偿债,或倒闭所可能对审计人员或审计组织产生伤害的营业风险。

二、审计风险的基本特征

审计风险的性质总表现为某些特质或特征。我们在探讨了审计风险的内涵之后,应继续阐述审计风险的特征,并说明在我国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特有表现。现分述如下:

(一)审计风险的客观性

审计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即根据总体中的一部分样本的特性来推断总体的特性,而样本的特性与总体的特性或多或少有一点误差,这种误差可以控制,但一般难以消除。因此,不论是统计抽样还是判断抽样,若根据样本审查结果来推断总体,总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误差,即审计人员要承担一定程度的作出错误审计结论的风险。即使是详细审计,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管理人员道德品质等因素,仍存在审计结果与客观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因此,风险总是存在于审计活动过程中,只是这些风险有时并未产生灾难性的后果,或对审计人员并未构成实质性的损失而已。所以,通过审计风险的研究,人们只能认识和控制审计风险,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和减少损失的程度,而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

(二)审计风险的普遍性

虽然审计风险通过最后的审计结论与预期的偏差表现出来,但这种偏差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审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风险因素的产生。因此,有什么样的审计活动,就有与之相适应的审计风险,并会最终影响总的审计风险。从总体来看,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有:内部控制结构控制能力差;重要的数字遗漏,对项目的错误评价和虚假注释,项目的流动性强,项目的交易量大,经济萧条,财务状况不佳,抽样技术局限性等。从每一个具体风险看,也是由多因素组成。因此,审计风险具有普遍性,它存在于审计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审计失误,都会增加最终的审计风险(ultimate audit risk)。因此,对最终审计风险的控制,也就取决于对上述各种风险的控制(Anthony Ateele,1992)。

(三)审计风险的潜在性

审计责任的存在是形成审计风险的一个基本因素,如果审计人员在执业上不受任何约束,对自己的工作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就不会形成审计风险,这就决定审计风险在一定时期里具有潜在性。如果审计人员虽然发生了偏离客观事实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没有引起相应的审计责任,那么这种风险只停留在潜在阶段,而没有转化为实在的风险。审计风险是在错误形成以后经过验证才会体现出来,假如这种错误被人们无意中接受,即不再进行验证,则由此而应承担的责任或遭受的损失实际没有成为现实。所以,审计风险只是一种可能的风险,它对审计人员构成某种损失有一个显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长短因审计风险的内容、审计的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客户、社会公众对审计风险的认识程度而异。

(四)审计风险的偶然性

审计风险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或审计人员并未意识到的主观原因造成,即并非审计人员故意所为,审计人员在无意接受了审计风险,又在无意中承担了审计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肯定审计风险具有无意性这一特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在这一前提下,审计人员才会努力设法避免减少审计风险,对审计风险的控制才有意义。倘若审计人员因某种私利故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审计结论,则由此承担的责任并不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审计风险,因为这种审计人员故意的舞弊行为谈不上再对审计风险进行控制,而这种行为本身就受到职业道德的谴责,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审计风险的可控性

审计要为其报告的正确性承担责任风险早已为人们所熟悉,然而现代审计的指导思想从制度基础审计进一步发展到风险审计表明,审计职业界并未被越来越多的审计风险捆住手脚而失去其活力,而是逐步向主动控制审计风险的方向发展(Konrath,1993)。正确认识审计风险的可控性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我们不必害怕审计风险,虽然审计人员的责任会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一旦其发生,其可能对审计职业的影响也是重大的,但我们可以通过识别风险领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没有必要因为风险的存在,而不敢承接客户。只要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仍可对客户进行审计。另一方面,我们意识到了审计风险的可控性,说明审计风险是可以通过努力而降低其水平的,可以促使我们研究审计理论,提高审计质量。

三、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审计人员往往按上级的意图行事,对审计人员构成责任或损失的事件几乎不可能发生,也就谈不上有什么审计风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生活的日益规范化,审计风险已不再是一个只适用于西方国家的概念。它已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明确地摆到了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的面前。我们认为形成审计风险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一)审计风险形成的客观原因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审计活动所处的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审计活动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想使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井然有序,任何方面都必须接受法律调整,审计也不例外。特别是现代民间审计所处的市场经济,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不可能有效地交换。因为市场制度与法律制度是互补的,市场不能没有法律(盛洪,1995)。法律在赋予审计职业专门的签证权利的同时,也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审计活动最初是由于委托人要了解受托人履行责任的情况而引起的,因而审计人员对委托人就负有客65A观地审查、如实地报告的责任(May,1934)。在审计人员与受托人员之间,受托人员虽然是审计行为的作用对象,但它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因为审计活动本身也是为受托人查清事实、解脱责任的活动,因此,审计人对受托人同样负有公平评价,明确和解脱经济责任的责任。市场经济越发达,各种经济组织与外界的联系越丰富,利用审计服务的人也就越多,除证券会等政府部门外,还有投资人、债权人,甚至包括潜在的投资人、债权人等,因此,审计对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也负有提供准确的审计信息、维护国家及公众的利益的责任。西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有句谚语“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的唯一委托人”(Mautz &Sharaf,1965),恰当地表明了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显著特征。这些责任在国外有关法律或法庭判决中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如果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发生了违约、失察等原因而提供了虚假的审计信息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委托人、受托人或其他的第三者的利益,那么上述任何一方都可以依照法律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2、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的广泛性。

审计范围也是一个渐大过程。早期的审计重点一般都放在处理现金的职员的诚实性上,而对其他事项几乎不顾,没有对资产负债表的质量进行任何(Staub,1942)。后来,公司的资金的周转主要依靠银行贷款,银行要求申请贷款者提供可靠的财务数据,对资产负债表加以证明,成为注册师20世纪早期业务的主要部分。资产负债表审计扩大了审计范围,也扩大了审计责任(查特菲尔德,1988)。再后来,由于美国市场的萧条和崩溃,促使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产生,要求上市公司提交已审查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人们开始意识到审计责任的存在。随着审计范围转移到财务报表上来,审计人员的责任也由有关明确规定,并开始发生了针对审计责任的诉讼。此后,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通常成为审计的出发点,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观念也扩展到及其经营活动的全部,以及管理政策的诸,公众对审计的业务和责任的意识也急速增强。在传统的审计范围之外,社会公众要求审计人员揭示出所有重大的差错和舞弊,并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价,对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健康作出报告。有关这方面的信息不确定性很大,信息的风险很高,审计人员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难度增加,风险在所难免,美国多起案例的判断也说明这一点。

现代市场的显著特征在于不稳定性增强,公司为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谋生存图,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所进行的交易也日趋复杂化。业务数量的增多,会计核算中出现记录不当的可能性亦随之增加,而且这种不当很容易被大量的其他信息所掩盖,在抽样审计中不被发现的可能性相当大。交易业务日趋复阿杂,对其进行恰当记录也日见困难。比如,对期权等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也相当困难,而里面又包含了大量的经营风险。显然,这些方面的发展,要比传统会计更具挑战性,更容易发生争议,也为审计带来了更多困难,审计结论与实际情况发生偏差的可能性就更高。

3、现代经济生活对审计意见的依赖程度及其范围的扩大。

从西方审计发展来看,人们对审计意见的依赖程度及其影响范围亦是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当审计产生之初,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经管者最关心的是诚实性,也就是说早期审计是检查受托人个人的正直性,而不是检查他们会计帐簿的质量。然而当社会步入19世纪下半叶,英国的一些企业相继倒闭,包括1878年的格拉斯哥市银行的大破产和利兹地产建筑投资公司对谢泼德事件的出现(1887),使人们对审计产生新的要求,法庭判决明确表示:审计人员的职责是检查管理者编制的资产负债表的“实质上的正确性”,而不仅仅是检查算术上的正确性(查特菲检查管理者编制的资产负债表的“实质上的正确性”,而不仅仅是检查算术上的正确性(查特菲尔德,(1988)。对资产负债表质量的重视,表明审计人员的影响开始扩大。在美国,19世纪末的资本市场还相当有限,公司资金的周转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而不是通过发行股票向社会筹资。对银行需要的资产负债表加以证明,就成了20世纪初民间审计的主要业务。关注民间审计的人士进一步扩大到债权人。到本世纪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美国及世界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证券市场的涌现,广大投资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关心,使人们更加关注已审的财务报表。而且对此感兴趣的人也越来越多,不仅政府、投资者表示了极大的关注,而且潜在投资者也表示了极大的关注,人们对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也日益重视。依赖审计意见的人越来越多。现代审计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在建立和维护资本市场的完整性方面扮演着一个最重要的角色,没有它金融市场将会萎缩。因而,与金融市场有关的利益团体,都会关心审计,并且愿意支付费用聘请审计人员,提高信息的可靠性,降低他们投资决策的风险,一旦他们在金融市场受到损失,就会想法从审计人员那里寻求补偿。

4、被审计单位外部和内部的经营背景。

经济环境、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内部控制制度的强度、技术发展趋势、管理人贝的素质和品质等因素都会对企业的经营风险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审计风险,这也是审计风险模型中首先要考虑固有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现代审计首先要对企业内外环境全盘评估的理由。被审单位内外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可以从审计费用充分表现出来,西方审计职业界确定审计费用时,都考虑了审计风险,特别是固有风险和经营风险。

(二)审计风险形成的主观原因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审计人员经验和能力的有限性。

审计能力的相对有限,使审计所能完成任务的能力难以达到社会的全部期望,或者使社会与审计职业界对审计的内容和要求不一致,这种状况常常使人们卷入不愉快的责任诉讼纠纷。因此审计能满足社会需求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审计能力与社会公众的需求之间总存在一个“期望差”(expectation gaP)(AICPA,1994)。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PA)强调审计报告仅是一种意见而不是一种保证就是对审计能力有限性的一个认识。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也强调审计报告仅是一种意见。这种认识从另一个方面表明,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承担一定的风险。

2、审计人员工作责任心和职业关注状况。

民间审计是一种专门技术服务,审计人员有责任计划自己的审查工作,以查出可能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差错行为,同时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运用应有的技术和职业关注。可见,审计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关注对审计的结论相当重要。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要求审计人员是高层次的德才兼备的人才,他们必须具有高尚的品德,正直的人格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必须具有扎实的会计、审计、法律知识和审计基本技能,具有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但是,由于种种因素,审计人员并不是人人能够达到上述要求,这也不可避免地会限制审计工作的开展,影响审计质量。特别是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数量奇缺,即使拥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很大一部分在年龄和知识结构方面都较不合理,实施工作责任心往往力不从心。而且,我国民间审计组织大多有一个挂靠单位,独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就可想而知了。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due Professional acre)是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应注意的一个问题。如果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未进行扩大范围的审查,就是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如判断的失误、遗漏了重要的审计程序、采用不恰当的审计等,直接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

财务风险的概念及特征篇5

1、1财务风险的概念

企业财务风险是企业生产、管理、经营等制度方面的问题在财务方面的反馈现象,与经营风险联系密切,企业通过创新产品类型并扩张销售渠道来降低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减少财务风险。对企业而言,财务风险不可避免、无法消除且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为降低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企业必须加强财务风险的防范,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不断提高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并获得持续健康发展。

1、2财务风险的特征

由以上财务风险的定义分析,财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2、1财务风险具有不确定性

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往往是随机出现的,企业是否会发生财务风险以及何时发生财务风险,通常很难预测,发生财务风险的结果也具有潜在性,此外,不同影响因素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的表现也不尽相同。

1、2、2财务风险具有客观性

企业面临的政治、经济、市场背景具有客观性和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企业只要存在,则财务风险无从避免,其不会随着人的意志而发生变化,财务风险广泛存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各项经济活动中,在资产管理、纳税、会计核算、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均存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1、2、3财务风险的表现形式具有复杂性

财务风险是个变量,会随着一定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财务风险能综合展现企业投资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个方面,但财务风险不等于财务危机,这是因为,风险和收益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实现转化,也就是说,财务风险往往伴随着财务收益,而财务危机必定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由此可见,财务风险对企业来讲具有复杂性,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它的特征并加以利用。

2财务风险的影响因素

笔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企业财务风险的影响因素。

2、1税收政策

国家税收政策是指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而确定的,指导制定税收法令制度和开展税收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税收政策的核心问题是税收负担问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深刻认识到,烟草行业是国民经济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纳税产业。对中国烟草行业税收影响最大的税种主要是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增加烟草产品的税负,可能带来烟草行业整体税收收入的下降,进而对供求关系产生影响,由于烟草行业的特性,如何制定烟草税收额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2、2利率政策

金融市场中,利率政策是影响企业筹资成本的重要因素。如果企业存在负债,那么国家利率调整必将导致企业利息负担的变动,如果负债利率上调至一定水平,达到或超过企业投资报酬率,企业将无利可图甚至严重亏损,负债越多,企业发生财务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

2、3市场环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对企业的影响日益增大。市场化管理手段的运用使得烟草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意味着竞争,意味着企业增加了成长发展机会;市场同时也意味着企业增加了经营管理风险。烟草行业有行业特殊性,当前烟草市场秩序尚存在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现象,烟草企业必须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切实寻找加强经营风险管理的途径,应对日益复杂的市场及投资环境。

3企业财务风险评价与控制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以及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各企业已将财务风险评价列为企业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但目前财务风险评价与控制现状仍不容乐观。

3、1财务风险评价体系无法适应企业经营环境

我国财务评价体系起步较晚,所能参考的国外的模型很少,当前主要还是采用财务比率综合评价体系,这些财务比率的计算必须依据历史数据,对日益更新的信息不能做出及时、准确的反映,和企业经营环境脱节。

3、2财务风险评价指标不能全面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

企业常用的风险评价模式主要针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选择数据,而这些报表有可能被企业粉饰,如果企业不考虑非会计信息,可能导致指标数据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相去甚远的情形。例如,企业运用流动比率评价短期偿债能力时,尽管流动资产比例较高,如部分流动资产变现能力差、质量较差,仍不能有效保证企业短期负债的偿还能力。

3、3财务风险评价体系难以针对不同行业特征

我国目前财务风险评价主要采用通用的评价体系,尚无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征选取不同的财务风险评价体系。这种现状使得企业风险评价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挥风险评价的作用。

4完善企业财务风险评价与控制对策

在财务风险评价与控制方面,可采取如下措施:

4、1建立与企业经营环境相适应的财务风险评价体系

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环境,借鉴先进的财务风险评价模型,如多元线性评价模型、动态神经网络分析模型等,找出影响财务风险的主要指标,计算财务风险发生的概率,测算财务风险发生的范围,综合评价财务风险。

4、2引入非财务指标,完善当前的财务风险评价体系

为更好地评价企业财务风险,弥补仅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计算历史指标的缺陷,企业财务人员应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经验,引入非财务指标,不断完善风险评价体系。比如,人力资源指标、创新发展能力指标等。

4、3各行业按照行业特征,制定不同的财务风险评价模型

为增强各行业财务指标的可比性,有必要按照不同行业特征,选择不同的财务评价指标,制定不同的财务风险评价模型。即便是相同的财务指标,其标准值的制定也必须充分考虑行业因素,例如,房地产企业通常流动资产比例高,则流动比率高;制造业等行业的流动比率会降低。

5结语

财务风险的概念及特征篇6

1研究缘起:税务风险的概念

作为企业经营风险的一种,我国当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于税务风险的概念始终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概括起来,目前对于税务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认识:一方面,有的学者认为税务风险就是没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纳税过程中出现少纳税或为纳税的现象,从而受到税收征管机关的各种处罚,因此导致的经济和信誉损失等风险。另一方面,有的学者从税负的角度指出,税务风险在本质上就是由于对税法的适用不当,从而导致企业增加的各种税收负担。事实上,税务风险的产生不仅仅与税收法律有关,与国家税收政策也密切相关,特别是在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双层税收体制的背景之下,税收政策对于企业的影响不亚于税收法律。不仅如此,企业税务风险的内涵不应仅仅是包含当前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还应包括企业在声誉方面可能面临的损失,使得企业在未来某一段时间内可能遭受的损失。

2现状反思: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建立的现实困境

(一)宏观环境困境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建立的宏观环境困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法律的健全程度。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态势来看,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税收法律变化较多,从而加大了企业对于税收法律了解和掌握的难度。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中,立法层次偏低,正式颁行的法律少,多是以法规、规章、政策的形式颁行,每年财政部、税务机关颁布的税收法规和规章都达到千条之多,而各省颁布的税收政策更多,如此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跨地区经营之时,对于当地税收相关制度的把握也较为困难,在涉税过程中,形成税收风险的概率高。二是我国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着博弈的力量。当前各类税收中介机构在向企业提供涉税服务的过程之中,存在着利用虚假发票、虚假账本逃避税收的行为,以在与国家税收征管机关博弈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这使得有些企业敢于进行违法操作,进而产生相应的税务风险。

(二)企业自身困境

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建立的企业自身困境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当前我国企业管理层对于税务风险的认知有偏差,认为税务风险就是财务风险,将税务风险控制完全交给财务部门负责。因此,不难发现,在我国大多数企业基本没有专门负责税务风险管理的部门,只是由财务部门代为管理。

3路径选择: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组织建设

针对当前我国企业缺乏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的现状,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组织建设是当务之急。企业可以立足于其从事的行业性质以及经营的规模,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但需要打破传统税务风险管理机构设置缺失的状况,将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作为一个常设机构进行设置,避免由财务管理人员兼职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情形。一般而言,可以在企业经理层下面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直接对经理负责,并定期向企业董事会报告。而税务风险管理机构就是企业风险管理机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其主要在管理层的指导下,负责各项税务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加强税务风险识别,编制税务风险报告,将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二)加强税务机关涉税服务机制建设

虽然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众多,使得企业掌握相关的规定有难度,但如果能够充分发挥政府税收征管机关的涉税服务作用,那无疑可以避免企业因为不懂相关的规定而产生税务风险。建议在我国税务机关在纳税大厅为企业专门设置相应的涉税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税收信息咨询服务,以让企业对当前税收制度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与此同时,税务机关还可以及时在相应的窗口公布税收政策与信息,或在网络上建立与企业的信息沟通机制,让企业及时把握税收政策动向。

(三)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财务风险的概念及特征篇7

论文提要: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本文首先介绍了税收筹划的概念,以及税收风险的概念和特征,针对税收风险提出了防范的措施。

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此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合理预测筹划成本和筹划收益。所谓筹划收益指的是纳税人因税收筹划而取得的税收利益,通常是由于采取税收筹划方案而减少的税收,而筹划成本指的是因选择筹划方案而付出的额外费用或放弃其他方案的机会成本。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征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企业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特征

1、政策导向性。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的产业政策、生产规划布局均体现在税法的具体条款上。属国家鼓励的产业往往少征税款;属国家需要限制的产业,则大多加重征税。而企业税收筹划,则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以税法为依据,并在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和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做出缴纳税负最低的抉择。

2、选择最优性。因为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为此某项经济行为,当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案供选用时,就存在税收筹划的可能。也就是说,企业税收筹划就是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

3、事前筹划性。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也就是说,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就可以进行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可利用税收优惠规定,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等。这从税收法律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从理论上讲,应纳税额也应由法律明确规定,但目前法律所规定的却仅仅是税收要素,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减免等,而无规定纳税人税基的具体数额,这就给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来减少税基提供了可能。

4、成功性不确定。企业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涉及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时,企业税收筹划的经济效益也是一个预估的范围,不是绝对数字。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尽量选择成功概率较大的方案。

二、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一)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定义。风险是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风险不仅包括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还包括正面效应的不确定性。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决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结果同样具有不确定性。税收筹划风险是筹划结果的不确定性。风险管理中人们更关注的是风险的负面效应,即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因此,对税收筹划风险我们还可以这样理解:税收筹划风险是纳税人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针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时,所可能出现的筹划方案失败、筹划目标落空、偷逃税罪的认定及其由此而发生的各种损失和成本的现金流出。

(二)企业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对税收筹划风险成因及其防范进行研究,从而达到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减小风险损失,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税务筹划者利用国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总体上看,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第一,政策选择风险。政策选择风险,即错误选择政策的风险。企业自认为所作出的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可能会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由于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显的时空特点,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好尺度。第二,政策变化风险。国家政策不仅具有时空性,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时效性也日益显现出来。

2、不依法纳税的风险。选择纳税核算方法是进行税务筹划的重要手段,有时纳税核算方法从表面或局部的角度看是按规定去操作了,但是由于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准,造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避税,从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如某服装厂接受个体经营者代购的纽扣,由于未按要求完成代购手续,被税务机关确认为接受第三方发票而受到查处就是一例。

3、信息风险。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纳税人通常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往往会使税务筹划处于盲目状态。如果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对纳税人了解不够或者纳税人故意隐瞒有关信息,就会导致筹划人员提出不当的方案,从而发生信息风险。

4、筹划方案不被税务机关认同的风险。进行税务筹划,由于许多活动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本来就很模糊,比如税务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等,况且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可能导致纳税人实施的税务筹划方案不被税务机关认同的风险。5、投资扭曲风险。建立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应是税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则,纳税人不应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纳税人往往因税收因素放弃最优的方案而改为次优的其他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给企业带来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即为投资扭曲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非中立性,可以说,税收非中立性越强,投资扭曲风险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三、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

针对上文提到的税收筹划风险,提出了以下防范措施:

(一)提高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确立法制观念,认真选择,避免筹划手段选择上的风险。税务筹划的规则决定了依法筹划是税务筹划工作的基础,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规是进行筹划工作的前提,一项违法的税务筹划,无论其成果如何显著,注定是要失败的。这就要求企业自身应做到依法诚信纳税,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系统,完整、真实和及时地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准确计算税金、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税款,树立风险意识。

(二)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趋势。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复杂性,税收筹划的风险无时不在。因此,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筹划方案的风险,然后再作出决策。即税法常常随经济情况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其修正次数较其他法律规范更频繁。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涉税事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立法宗旨,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确保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的范围内实施。

(三)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税收政策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因此进行税务筹划就是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这也要求不断增强筹划人员素质,使他们对税收政策有很好的了解,同时也可避免筹划具体执行上的风险,这就要求筹划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必须够“专心”,一方面要提高筹划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具体需求,专心培养使用或聘用专业化的筹划团队,优化筹划队伍的素质结构,使其能力得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要给予筹划队伍足够的信任,尽量减少对筹划具体操作的人为干扰,使筹划人员能专心开展工作,从而将筹划执行过程中的风险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苏强、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及风险防范,兰州商学院学报,2006、1、

[2]吕建锁、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与规避新探,山西大学学报,2005、5、

财务风险的概念及特征篇8

关键词:财务治理;财务管理;存在关系;良好对接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既对公司发展提供了机遇,但同样也对其提出了挑战。财务是公司的核心,也是决定着一个公司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公司财务分为财务治理和财务管理,它们同属于公司财务的组成部分,但却是两个不相同的概念和经济活动。但是有的公司却混淆了这两者,导致公司财务混乱无序,不利于公司的正常运转和长远发展。要想更好地推动公司发展,必须准确理解公司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概念,并准确把握其中的关系,为实现这两者的对接创造条件。

一、公司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

公司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一直是公司财务工作中的重难点,许多公司不能准确区分这两者,从而导致公司财务混乱,不利于公司的正常运营。要想规范公司财务工作,必须明确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基本概念。

1、财务治理。财务治理这个词汇的出现源于公司中复杂的、难以解决的财务关系,作为新近出现的词汇,它明确地反映了公司财务问题。财务治理主要是对整个公司内部相关工作人员的利益进行协调,有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从而提高整个公司的工作效率。公司财务治理可以说是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产物,它针对财务收支管理、财务监督以及财务工作人员配置等问题,对企业财务进行合理配置[1]。

财务治理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它针对的是全公司内工作者的利益,大到公司公司经营者和最高决策者,小到每一个基层工作人员,都属于它的治理对象。并且,财务治理的治理目标并不只是眼前的财务问题,它的目标是长远的,它更趋向于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方式,最终协调员工利益,提升公司效率。

2、财务管理。财务管理作为一个固有的词汇,其概念比较明确,在它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专业的学者就对其进行了统一的定义。财务管理,顾名思义,就是针对财务进行管理。它是一种公司内部经常进行的经济活动,主要是对公司内部的经济问题、财务问题进行管理。资金是它的主要管理对象,它必须在管理过程中为公司提供必要的资金,并对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必要时要能够对公司资金进行有效的投资管理,进行利润再造。

财务管理是公司财务工作的最基础工作,只有管理好公司财务才能为公司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为公司创造更大的利润。也只有如此,才能在明确公司经济活动与经济目标的基础上,为公司发展指明方向,提供动力,从而促进公司各项经济活动能更加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关系

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工作范围同属于公司财务,他们共同组成了公司的财务体系,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但从其产生与作用等上看,也有很大的差异性。

1、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共同特征。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有共同的理论基础,他们都立足于企业产权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它们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不管是财务治理还是财务管理,它们都是为了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而且,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都是针对公司财权问题,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它们的对象也是一致的。正是因为它们都具有以上这些共同特征,所以人们才会混淆财务治理与财务治理。

2、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差异性。从公司财务的发展历史来看,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产生背景不同。财务管理产生较早,它伴随着企业的发展而生。而财务治理也是源于公司为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信息。再者,虽然两者的最终目标相同,但过程中的具体目标却不一。简单来说,财务管理是为了实现公司财务、利润的最大化,而财务治理则是为了协调公司内部各方面的利益[2]。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作为公司内部两种财务工作方式,它们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补充,使得公司财务能顺畅流动,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

三、实现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对接的有效措施

1、构建合理的财务分配机构。公司财务目标决定着公司的经济活动,为了协调公司各经济活动,对公司财务进行合理的划分是十分有必要的。合理的财务分配,不仅能使各部门明确自身的责任,还能对公司财务进行精确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司财务的重要作用,也能对公司财务形成良好的控制效果,最终实现公司的最优化管理[3]。

2、建立财务监督激励机制。建立财务监督激励机制,可以有效实现公司财务治理与财务治理之间的对接工作,实现公司的经济活动目标。外部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公司财务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解决,挽回可能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而公司内部实行激励机制,则可以调动员工积极性,更好地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3、保证畅通的信息交流

在当今这个高科技的时代,公司发展越来越依靠及时有效的信息。因此,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平台,保证能及时获取有效的信息。根据信息反馈,对财务安排做出合理调整。避免因信息不对称等情况造成财务风险现象的出现。借助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为公司财务提供保障。

4、规避财务风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财务风险不可避免。而财务风险带来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它往往能决定着一家公司的发展。所以,为了能更好地规避风险,除了不可回避的外界环境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因此,完善公司的风险防控体系是必须的。通过对系统时实的监测分析,及时了解风险趋向,更好地规避财务风险。

四、结语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为了抢先更多的市场份额,企业正面临着各种挑战。而公司财务作为企业的核心业务之一,在这种关键时刻必须充分发挥其作用,才能挽留企业业务,促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张湘凌、探讨公司财务治理和财务管理的关系与对接[J]、经营管理者,2012,01:110、

[2]张锦、公司治理、财务管理和财务治理[J]、经济论坛,2011,12:208-210、

    【写作范文】栏目
  • 上一篇:校园食堂监管(精选8篇)
  • 下一篇:医院智能化施工方案(精选8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本站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