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股息红利;双重征税;全流通;税收优化
截止到2011年年底,我国上市公司全可流通比例达到70%以上,证券市场终于进入了全流通时代,困扰我国多年证券市场发展的股权分置问题终于得到解决。但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收入仍存在着公司在缴纳了所得税之后的再次征税问题。本文主要针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所涉及到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进行粗浅的研究。
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的研究背景
(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的历史演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初步构建了以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股利所得税为主的证券市场税制。十多年间,证券监督部门多次通过改变股利所得税来调控股市,除了组织财政收入之外,还通过这一完善证券税制的举措来鼓励正确的投资理念,抑制过度投机行为,提高市场资金配置效率和规范证券市场发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由股份公司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但对国家银行的储蓄类、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将开始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在新政策下,个人持股期限不同,所得股息将承担20%、10%和5%三种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由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存在临界点,税负也将存在临界点。具体说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内文献综述
国内专家学者主要依据税负公平原则对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进行研究。多数文献认为公司是“虚拟法人”,它仅为股东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对法人的所得征税,那么就应该完全排除对股东的股息所得征税,否则就属重复征税,违反公平税负原则。国内学者范瑞猛(2006)认为,我国对个人投资者存在的重复征税的税收政策造成了对股权投资的税收歧视,不仅增加股权投资的成本,还削弱了股东再投资的意愿。苑新丽(2004)分析了股息重复征税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对纳税人的投资决策的负面影响。湖南大学刘孝伟(2008)在《我国证券税制优化研究》是指出,对股息红利的征税,造成了对同一经济来源收益的重复征税,损害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加剧了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对证券投资所得征税而对证券交易所得不征税,使投资者更加注重于买卖差价的获益而轻视原本就极低的投资所得,激发了博取差价的投机行为。贝政新和茹晓颖(2004)在“我国证券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框架设计”一文中指出,自然人在证券交易中获得的价差收益部分即个人资本利得不用纳税,而法人却要将其收入并入企业其他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A股和B股投资者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其他证券品种如债券、基金的投资者不纳税。这些状况表明税收负担分布不均,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研究方法是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理论推理与实地调研相结合;更多地进行文献研究工作。
二、税制优化理论与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分析
(一)税收优化理论
最优税理论、供给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和公共选择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构成了西方的税收优化理论体系。最优税收理认为,政府应致力于寻找一种最优税收工具,这种税收工具在能够征集到既定收入量的前提下,产生最低限度的超额负担。供给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认为税收是刺激供给的最有效和最重要的手段,只有降低边际税率而不是降低平均税率的减税形式,才会产生明显的刺激供给的效果。公共选择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的基本特点是以经济学的市场行为分析方法税制,其认为最优的税收制度,是指税制产生的收入所提供的公共品以及该税制所分摊给每个纳税人的税收份额能获得纳税人广泛的一致赞同的制度。税收优化理论给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问题带来了适用性的思考,即证券税制要坚持方向性、适度性和公平性的原则。
(二)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分析
股息红利既是公司分配利润的组成部分,也是股东个人所得的组成部分。在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存的条件下,如果对公司与个人的全部所得同时征税,就必然会发生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问题。此处的股息红利所得既包括现金股息红利,也包括公司以利润或盈余公积金所送的红股。
双重征税带来了税收的非公平性。对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使得我国股份公司的利润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以股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利所得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了对同一经济来源收益的重复征税,加剧了税收负担的不公平,不利于股份制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公平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1)从企业组织形式上看,它导致公司经营和非公司经营之间的不同税收待遇,没有达到税负的公平。非公司制企业如个体、私营企业只需承担个人所得税,而无需承担公司所得税。公司制中的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种科学组织形式,也是各国企业改革的发展方向,但税收政策对先进的企业组织形式不仅不鼓励,反而采取了歧视性的做法。因此,对于企业主和投资者而言,将个体、私营企业上升为公司制企业在税收上是不合算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成长和扩大。
(2)古典制所得税并未体现按个人纳税能力征税的税收纵向公平原则。由于不同收入的纳税人对税收的承担能力不同,为了体现税收纵向公平原则,大多数国家均采取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对高收入阶层适用较高的税率。但按照古典制所得税的观点,不管公司个人股东的财富状况如何,统一先按比例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没有体现税收的“量能定负”的原则。
双重征税带来了税收的非效率性。按我国的法规,公司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同时,个人取得的利息、红利和利息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得再扣除任何费用。这种所属于古典制重复征税,不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从效率方面分析:
(1)导致公司部门与非公的司部门之间的扭曲。投资者在进行决策时,需要考虑将其资金投入公司部门还是非公司部门,其出发点是比较两种形式的税后报酬率的高低。由于公司面临着经济性重复征税,使投资于公司部门的税后收益下降,因此投资者会偏向于投资非公司部门,使公司部门的投入和产出减少,导致资源配置失衡。
(2)导致股利分配和保留利润的扭曲。在古典所得税制中。股息分配面临经济性重复征税,无疑会暗示和鼓励公司保留其利润不分配,以避免股利的重复课征。保留利润再投资会使股份价值增加,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但由于资本利得税税率一般低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目前我国对资本利得不征税),从而可以逃避一部分税负。另外,公司以保留利润的形式所筹集到的资金由于具有了税收上的收益,因而其资金成本较低,会促使聚集了许多保留利润的公司从事原来须依赖外来资金且不愿进行的投资,这不利于投资效率的提高。
(3)导致债券和股票之间筹资方式的扭曲。在古典制所得税中,因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当于用于支付公司债务利息的利润免交所得税,而股息所得要被双重课征,所以在财政上利息优于股息。当股东和公司债券持有者按相同的边际税率缴纳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时,就会鼓励公司以举债方式筹资,而不是以股份方式融资。此种扭曲会加大公司的负债,改变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出现“资本弱化”现象,增大公司风险。
三、股息红利课税的国际比较
证券持有者在持有证券一定时间以后可以获得股息或者利息收入,这类证券所得属于投资所得范畴,大多数国家都把它列为征税对象,并根据所得的不同来源采取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的方法。
(一)各国证券投资所得课税制度
对股利红利如何征税涉及了公司是“实在法人”还是“虚拟法人”的讨论。坚持不同的税法理论,自然就有不同的税收处理制度。
1.古典制或称分别实体制
这类税制以“实在法人”为理论基础。澳大利亚、荷兰、卢森堡、西班牙、新西兰等国家就是采取这种制度,其问题在于对利润的重复征税。
2.合并制,包括完全合并或部分合并制两类情况
这种制度以公司是“虚拟法人”为研究基点。从解决双重征税的环节来看,合并制又可分为从公司层面消除双重征税与从股东层面消除双重征税,具体包括以下课税制度:
(1)股息支付扣除制。即公司将分配给股东的股息部分或全部从公司税前利润中予以扣除,实行免税,仅对股东取得的股息课税。挪威、芬兰、葡萄牙、瑞典、希腊、阿富汗等国家实行这种制度。
(2)差别税率制。即对公司的分配利润即股息实行较低的税率,而对保留利润实行较高的税率,以减轻对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德国、日本、葡萄牙等国。
(3)股息免税制。即允许股东纳税人将其股息收入的全部或部分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且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实行免税。
(4)归集抵免制。即在对股东取得的股息课征所得税时,允许将股份公司分配股息已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从股东的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部或者部分扣除。英法等多数西欧国家均采用这种制度。
(二)各国对红股的税务处理
股东不必交纳股金而得到的股票称为红股。红股的产生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以股票形式分配股利;二是将公积金转化为资本;三是固定资产增值额较大时产生送红股。国际间对派送红股有征税和不征税之分。征税的国家又有在公司层面征收和在股东层面征收之分。法国、巴基斯坦等在公司层面征税,税率大体与现金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负担相等。韩国、菲律宾等国是在股东层征收,按“领取时的公平价”或“正常市价”将红股折算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分派给法人股东的的红股,一般不予征税。我国对转赠股本不征税,对利润分配的派送红股征税,即代表股票红利和股息的所分配股票进行征税,征税税率与现金红利一致。
四、我国股息红利征税方案的优化设计
股息红利征税是证券投资所得税的一部分,出于税收公平的考虑,我国现行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可以保留,对不同的纳税人获得的证券投资所得,可以继续并入企业或个人的应税所得,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并在些基础上作出一些调整,具体如下:
(1)在对个人股票交易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时,借鉴外国经验,取消对红利、股息计征所得税的规定,这样可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扩大。
(2)从公平原则出发,可做出起征点或免征额的规定,以利于中小投资者。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比如用于再投资的股利可以制定比较详细的税收减免规定,以体现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和效率的原则。
(3)清理税收优惠政策,按法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应该由国家税务总局来统一控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这样才能保证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公平,给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
世界上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已经部分或全部解决了上市公司股利的双重征税问题,其办法是通常是对个人征税实施抵免或降低股利的税率。从国际上对股利双重征税的处理方式上看,主要有以下四种作法:股利扣除制、归集抵免制、股利免税制、股利低税制。股利扣除制虽然消除了对企业分配股利的双重征税,但是税务征管的难度较大;归集抵免制被国际上认为是目前处理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最理想办法,但是该方法需要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较高的征管水平、良好的纳税申报体系以及配套的先进技术设施,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些条件;股利免税制办法虽然简单,但和我国目前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调节高收入的政策精神不符,税收减收和政策风险比较大;股利低税制的相对优势较大,不足之处是股利双重征税没有完全消除。我国目前的分持有期的征税方法大致可以理解为股利低税制形式。
鉴于此,我国在确定使用哪种方法免除对股息的重复征税这一问题上,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同时借鉴消除国外重复征税的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所得税制,在目前股利所得税的基础上,配合证监部门有可能推出的上市公司强制分红政策,继续下调税率逐步缓解直至消除所得的双重课税,推进所得税制的完善。长期来看,个人所得税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制度也应该统一为一部所得税法,股利征税政策是两者衔接的重要内容。在将来制定整体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课征制的时候,股利征税办法可由股利低税制改为归集抵免法。股利低税制并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现象,随着个人财产登记制的施行和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完善、各地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共享化的实现等一系列实施综合课征制条件的成熟,在处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关系问题上,可以实行归集抵免法,更好地解决股利双重征税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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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高技术产业适用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客观地说,我国针对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出台了很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促进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推动高科技产业化,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纵观整个税制结构和我国的科技税收政策,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增值税使高技术企业负担加重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其中流转税收入居于绝对优势地位(2003年增值税占国家税收总量的69%)。但在流转税的具体设计中,并没有考虑高技术产业的一些特点,加重了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负担。这样虽然我国的高技术产业在所得税上享受了一定的优惠,但是从整体来看,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所得税倾斜政策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效力。
现行增值税加重了高技术产业的税收负担,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高技术产业比一般加工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高,而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那么,高技术企业负担也相对重一些,而且生产型增值税也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适时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妨碍企业技术装备进步。更重要的是,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不能实现彻底退税,从而削弱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此外,与其它产业相比,高技术产业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往往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但这些投入并不能抵扣。这也导致了高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增加了科技投入的负担,容易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企业所得税优惠存在功能缺陷
我国企业所得税对内外资企业执行了不同的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重于外资企业。具体到高技术产业,内外资企业也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如生产型外资企业自盈利之日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还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只能2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事实上,很多高科技企业很难真正享受到这一优惠,因为高科技项目从研究开发到批量生产,再到开辟市场,其周期一般较长,大多要超过2年。
除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差别外,我国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功能缺陷。具体表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弊病越来越明显。在区内的企业,有些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而某些区外的高技术企业却享受不到优惠政策支持。
税收优惠不能充分发挥效果
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优惠政策重点不明确,重产品,轻投入,重成果,轻转化的现象较为严重。
税收优惠方式选择不科学。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手段是税收直接减免,优惠方式单一。税收直接减免虽然有操作简便、易为征纳双方把握等优点,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一是税收直接减免只能在一段时期内使用,因而,对于高技术产业发展中持续的创新行为缺乏有效的激励;二是税收直接减免一般在高新技术企业成立初期使用,而由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特点所决定,该阶段企业很难或很少获利,该项政策难以给企业带来实际利益;三是税收直接减免,属于投资后的鼓励,引导企业的作用不显著,且容易导致税收流失。
税收优惠对象针对性不强。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一方面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优惠待遇,造成税收优惠泛滥;另一方面使得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
优惠力度偏小。特别是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方面支持力度不够。例如,我国为了鼓励企业加强研究开发活动,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按150%的比例扣除,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且其50%的超额扣除限制为不应超过其应税所得额。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必要的,这也符合多数国家的做法,但优惠只限于盈利在一定规模的企业,大大缩小了优惠范围。
税收扶持存在政策真空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但在税收政策设计上却忽略了其风险性。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在创新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开发风险和技术流失风险等,而当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只是对企业技术开发的新产品所带来的利润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对企业用于科研开发的投资以及开发过程中可能的失败,在税收上没有给予更多的考虑。
WTO条款的一些相关要求
关键词:黔东南州;市场主体;减负;思考
一、黔东南州减负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经济下行压力增加,为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发展,国家与时俱进出台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政策措施,工作取得较好成效。黔东南州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减负年度工作要点,开展企业负担调查、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强化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和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了投资环境,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为促进黔东南州工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如何更进一步抓好企业主体减负工作,是黔东南州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主要存在的困难问题
(一)供电成本还待深入挖掘。近年来,黔东南州受全省电煤紧张因素影响,电厂发电成本高等影响,全省电改革效果不明显,电费让利幅度小,过网费及基本容量费标准较周边省份高;电价优惠幅度较小,没有达到改革预期目标,导致企业参与电力改革积极性不高。
(二)企业呼吁综合(或联合)执法的愿望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体制已初步形成,但各部门的独立执法工作也带来了过多打扰企业正常运营工作,呼吁综合(或联合)执法的愿望也随之加大。
(三)涉企收费清单公布情况。企业对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表示认可,但也有企业提出,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未能列明,收费结果及相关资金使用情况不够透明,建议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
(四)惠企政策落实情况。对惠企政策“不清楚”的企业依然较多。政府部门是企业获得惠企政策最主要的渠道。当遇到不合法、不合理增加负担的情况时,主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维护自身权益。
三、下步工作主要对策建议
(一)大力推进减费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进一步推动普遍性降费的政策措施。根据中央和省有关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归并减免政府性基金和合理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参与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二是迸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和社团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三是延续“五险一金”缴存比例等政策。延长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生失业保险费率实施期限。
(二)进一步推进减税工作。通过实施“降税减证提标”三项措施,支持制造业升级发展。统筹推进增值税改革,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落实支持创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的稅收优惠政策,下调部分产品进口关税。
(三)继续推进降低实体成本重点工作。重点推进降低用能、融资、物流等成本,落实电力、天然气价格改革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加强州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加强和改进对制造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落实普惠金融和融资担保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规范公路、港口车辆检审收费,通过多种途径优化运输方式,降低货车空载率,推进冷链物流、物流信息化建设。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四)完善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以全国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为载体,积极配合贵州省减负办完善黔东南州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将其作为联系企业、服务企业的重要平台,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研究和丰富平台服务功能,增加并吸收涉企保证金、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等清理规范成果,完善平台发现问题、查处问题、觯决问题等机制,优化服务流程。
(五)着力优化市场环境。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大对公用事业、网络型行业等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力度。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平台,推动跨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推动部门间企业公共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开“证照分离”试点工作,提升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度。
(六)做好企业负担专项调查和评估工作。按照全国和省企业负担调查评价工作要求,在全州范围内有针对性选取一定数量的企业,完成全国的企业负担评价调查相关工作。对调查中企业反映的具体问题和建议,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并建立反馈机制。同时积极配合省减负办开展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工作。
(七)加强对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督促检查。加强对各类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制止各种依托电子政务平台以及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行政职权向企业提供经营服务的行为。制止行业协会商会依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或利用行业影响力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方式收取费用的行为。制止借公共活动及其他名义强制要求企业捐赠赞助、订购报刊杂志、接受指定服务并付费、强制占用企业财物等各种摊派行为。继续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继续将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保证金、检查和罚款等工作纳入审计范围,关注涉企收费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发现的问题,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庋,形成督促政策落实和规范涉企行政行为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税收预算预算性增收税收优惠
税收预算与税收优惠的概念及延伸
税收预算(revenuebudget)是上级领导机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国家在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内对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的目标测算,是国家财政预算体系的核心。它包括了预算体系的编制、分配、检查以及分析等一系列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源可靠、税收有效。税收优惠(taxincentives)是为了配合我国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减轻或减免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以达到支持和引导产业发展的目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税收预算主要采取“以支定收”的方式进行,即根据税收用途来决定税收多寡的问题。税收预算的编制体制采取的是一种“基数增长”的机制进行的,在上年税收计划完成的基础上,按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综合各地税源增减变化情况等因素,一般再调增几个百分点,形成新一年的税收计划。这种税收预算体制的编制就为我国税收预算带来了增收的可能。在税收优惠方面,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起到的是政策调节、政策扶持作用,优惠区间集中度比较高,主要集中于基础性建设、吸引外资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这是对税收预算的一个“负增长”,而且不可预测性很强。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如何寻求临界点就成了许多学者研究的课题之一。
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现状分析
(一)税收预算性增收现状分析
国家税收预算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税源问题,保证税收稳定,为公共财政提供保障。稳健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有利于为公共基础设施提供财力支持,有利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因此,我国的税收预算是面临增收的压力的,其主要方面有:
由于我国财政预算与gdp比值、税收收入与财政收入比值较低,社会各界普遍要求提高这两个比值。这直接带来了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预算时要求明显的高于gdp增长,最终导致了税收的预算性增收甚至是超收。
为了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夯实财力基础,国家或多或少的要求实现地方税收增收以扩大内需。政府通过增加投资扩大财政支出带动积极发展,为了控制财政赤字的规模,就需要在控制国债的同时增加税收。从2009年新疆率先获得30亿地方债发行权以来,全国大部分省市都获得了不同额度的地方债发行权。事隔一年多来看其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效果并不明显,这部分缺口对税收的增加提出了直接要求。
政府机关不理性行为。如前所述,税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财政支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大兴土木、乱搞建设,带来了资金紧缺,对税收要求加大。同时税务部门为了迎合上级部门领导,采取多征税的方式,确保“超额完成任务”。
(二)税收优惠减免现状分析
我国实行税收优惠的目的是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最终引导国家产业结构稳定发展,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优惠是对税收预算的一种政策性减免或减少,且不可预测性很强。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产业和地区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倾斜性。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为吸引外资进行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的但其取得的所得却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行减按10%的税率进行征收的决定。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对固定资产进行的可抵扣政策减免。现行增值税法条里明确提出了以2008年12月31日为界,期间以前买入的固定资产卖出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期间以后买进的固定资产按17%抵扣,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与此同时,为鼓励技术进步,企业固定资产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进行折旧,但是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
对农业产业链的税收优惠。增值税明确规定了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企业所得税中对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也提出了相应的减免税规定,如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的种植、家禽的饲养、远洋捕捞等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和内
陆养殖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采取加速折旧、加大新产品开发费提取减免进口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目前国家对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进行征收。
对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于2008年1月1日之后新登记注册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
纵观我国税制发展模式,一方面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偿还国债和财权积累,带来了税收的增收,另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吸引外资,就必不可少的需要对一些功能性税种进行税收减免。在税收预算时,方法太过单一、政策干预太强,对税收预算太过宏观,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税收优惠方面太过微观,大多局限于所得税,并且只有降低税率和免税两种,在扣除方面也只有个别行业可以享受150%加计扣除的优惠。同时纳税人负担较重,依托于政府力量的税外费用名目繁多,严重冲击了税收调节的主导地位,形成了税费不清、以费代税的不良局面。
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存在的矛盾
(一)对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基本认识
由于采用基数增长法进行税收预算,目前税收持续高增长的局面已经难以为继。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随着时间推移,基数不断增长,税收预算值不断加大,导致税收压力不断增加;现行的税制结构决定了我国税收收入的弹性不能与gdp保持同步增长,目前的征收状况对税收收入弹性增长的贡献与地方税收预算性增收呈负相关。因此在预算性增收降低的情况下保证税收收入的同时,对国家鼓励的产业进行的各种优惠政策就提出了挑战。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出台,都是围绕调整产业结构、引导行业发展和扩大内需、提高纳税人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进行的。现行的优惠政策集中度是比较高的,仅仅局限于个别产业和个别地区,可能导致纳税企业从低税收优惠行业向高税收行业进行转移,最终使产业失衡,税源不稳。
在我国一个特别的现象就是,税费并立的局面,在税收以外还存在着大量的费用征收,纳税人的总体税负其实是不轻的。单纯的要求预算性增收是不切实际的,更应该厘清税费关系,确立税收的主导地位,加强征管来堵塞漏洞和清缴欠税来化解政策性减收的缺口。树立目前的税收优惠是为了将来的增收做准备的信念,才能保证税收预算增收与税收优惠的协调发展。
(二)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矛盾解析
预算征收是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税收优惠则是为了扩大内需,同样也是为了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增和减同样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正确发展,表面上存在着矛盾,实际上是殊途同归,需要把握的一个原则就是“度”。如果税收预算超过了纳税人的度,会直接影响税收源泉;如果税收优惠超过了国家的度,人们富了,国家穷了,基础设施相应的也就垮了,宏观调控也就相继失效了,金融危机的防御性就降为零,社会也将动荡不安。因此,在这两者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应该把两个比重提高到合理的水平。目前,我国各种税费合计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25%-30%左右的水平。这说明我国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是不轻的。靠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来提高两个比重是不恰当的。只有有效地把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和清费立税的前提下,才能完善税收体系,也为税收优惠提供了可操作空间。
解决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矛盾的对策建议
(一)协调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要以直接税和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共有19个税种,其收入主要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共享税。部分税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关联度不高,因此不能片面的强调税收收入增长应当高于经济增长。应当明确税收优惠并非不利于税收预算,而是为了社会稳定和经济更加全面的发展,税收暂时的减收是为了以后年度的增收。从我国最近几年的税制改革可以看出,在税制改革方面对于税率已经开始重视,所得税税率从33%下调到25%说明了对纳税人总体税负的减轻。但是在税收优惠方面,仍然关注个别行业和部门,可以想象其结果就是,产业的严重倾斜,纳税人可能转移到税负较低的行业中去,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同时还需要根据预算控制财政支出的规模,不能一味的“以支定收”,不切实际的支出会减少纳税人的投资和消费积极性,导致社会资源配置失衡,不利于经济发展。
(二)以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
以税收征收质量来代替“以支定收”的指令性税收任务,以当
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目前通用的基数加增长数的方法不能客观地反映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税源的状况,也不能体现出税务部门的主观努力程度,无法确定依法治税的水平。在全国范围内,不能搞“一视同仁”的方法,否则会出现不发达地区地方税负较重的情况。因此各地税务部门应当与政府部门做好沟通,立足经济发展,按产业来测算税源,做到量能收税;以征管质量来进行对税务部门的考核,政府部门应当对本地的经济水平和税收水平进行正确匹配,合理考核绩效,避免税收的盲目性与主观随意性。
(三)推进税费改革和地方税种的改革
传统意义上就存在着“税务收税,工商收费”的说法,致使纳税人面临着双重压力。大量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各种收费和摊派资金是导致我国税收收入负担较重的主要原因。加快清费立税工作,既可以实现税收预算的增收工作又能做到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对产业政策进行调节,使税收优惠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四)不断完善现行税收制度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堵塞漏洞、惩治腐败,加强税收清缴工作,严格税收执法是目前税收工作的核心。通过开征新税种、调整税率增加税收收入,发挥税收的削高调控作用和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作用,实现收入分配的基本公平。对各行业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实际量能情况;从企业的生存周期入手,合理估计其优惠期间,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的制定与运用是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随时保持关注,对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与结果要进行实时监督,不断的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产业布局,才能在巩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防止产业失衡,促进经济积极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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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现行税制的条件下,在应税事实发生前,通过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资、融资及经营管理、企业清算等环节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来达到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涉税行为。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税后利润最大化。一项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筹划期间的税额。
税收筹划方案之所以能够带来税收负担的减少,其内容不外乎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技术面的因素,即从理财理论出发,对应税所得和费用扣除进行时机选择,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二是政策面的因素,即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收的减免政策,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一)技术方法
从理财角度来看,税收筹划在选择所得和费用的确认时机时有四种常规的方法,从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一是推迟确认所得,二是提前确认费用扣除;从基于边际税率的考虑来讲,一是将所得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低的年度,二是将费用扣除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高的年度。
(二)政策因素
税收政策因素,主要指税收的减免税等条款,比如所得税的“减二免三”优惠、福利企业的增值税优惠等等,纳税人如果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也是一个税收筹划的过程。
在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的突破口时,人们往往注意到的是一些比较明显的或显性的优惠措施,因此税收筹划方案也比较注重在显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上进行筹划技术的选择。但是,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规划方案时如果只注意显性优惠,由此而得到的方案是不全面。比如,通过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税盾效应
固定资产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价值计量,传统上都是以历史成本或原始价值为基础,在使用期间逐步转移到产品中去,是企业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固定资产价值的一经确定,改变的弹性很小,因此,纳税人想通过加大固定资产价值来增加产品成本就很难实现。而固定资产逐步转移到产品中的价值即折旧,就成为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税收筹划首先考虑的问题。
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转移,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它有着“税收挡板”或“税盾”(TaxationShield)的作用,因为每个纳税期的折旧额的大小,会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对于折旧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一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希望通过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来加快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在实际操作中就有相当的难度。那么纳税人就只能着眼于由于折旧方法的不同,而带来的折旧额分摊在不同生产期间的成本数量上的不一致,进而使各期的成本和利润出现差异,利用这一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二)折旧方法的选择
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实际上也就是对企业费用确认时间的技术选择问题。
虽然,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因此折旧总额对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是相同。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就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
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由于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各期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对应期间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会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各期生产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各期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此外,边际税率的变化,也会对成本费用及利润的确定带来影响。所以,对于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而言,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时,不只要考虑折旧方法不同所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优惠期间及期满后的所得税税率变化所带来的所得税税负影响。
一般认为,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且加速折旧法的这种抵税作用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的作用更加显著。因为,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以历史成本记账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持补偿的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延迟纳税的效应,为企业增加投资效益(延续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
但是,对于加速折旧法的使用,普遍的税收筹划观点认为,如果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特别是在享受所得税的“免二减三”优惠时,就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其理由是: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企业在营利前期享受所得税减免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快,使企业可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了费用,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加重了所得税税负。并且,该筹划思路对折旧的抵税额折现总值进行比较分析,也由于在优惠期内没有加速折旧额没有完全享受高边际税率的抵税效益,从而使得整个经营期间,加速折旧法的抵税额现值低于直线法的抵税额现值,从而得出加速折旧法不适于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企业的结论。
实际上,这个筹划方案就不是一个全面的筹划方案,它没有全面考虑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特别是一个隐性的优惠政策:弥补亏损的政策规定。
(三)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时,企业折旧方法选择实例分析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考虑此项政策规定,结合从企业的开始盈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的政策,此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加速折旧法,会大大优于直线法的。
例如某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预计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其使用年限为10年,折旧年限为5年。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0%,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其优惠年度计算从开始盈利年度起。预计该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利润额为:
单位:万元
经营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
利润额-1030507080120150601010
企业分别采取直线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对企业利润及所得税带来的影响如下表(为计算方便,不考虑净残值的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年折旧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120-300-3040-500-50
220-200024-440-44
3201001014.4-8.40-8.4
4205005010.850.8050.8
5206095110.869.2069.2
61201810212018102
715022.5127.515022.5127.5
860184260951
910371037
1010371037
合计10073.5396.510055.5406.1
由上表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期内,所缴纳的所得税绝对值比在直线法下减少18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6万元。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内,在加速折旧法下少缴所得税9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万元。
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假定折现率为6%,那么上述不同折旧方法所带来的所得税及税后利润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折现系数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10.9430000
20.8990000
30.8408.400
40.792039.6040.2336
50.7476.72338.097051.6924
60.70512.6971.9112.6971.91
70.66514.962584.787514.962584.7875
80.62711.28626.3345.64331.977
90.5921.7764.1441.7764.144
100.5581.6743.9061.6743.906
合计49.1115277.17936.7455288.6505
可见,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下,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在十年生产经营期内,少缴纳所得税12.366万元,税后利润增加11.4715万元。
各种要素的供给和制度的供给,都应该成为一个体系,只有如此,才能在供给端入手推动新一轮制度变革创新,有效缓解中国经济“滞胀”式的、“中等收入陷阱”式的、“塔西佗陷阱”式的风险。
面对世界金融危机冲击和中国进入全面改革新时期,贾康、徐林、姚余栋、黄剑辉等多位经济学研究者开始对近几十年欧美经济学的主流框架进行反思,探究、构建从供给端入手推动中国改革发展的新型经济理论,经过近几年的研究,逐渐形成了“新供给经济学”学派。
他们认为,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最根本的共同失误是“假设”了供给环境,强调需求而忽视供给,没有足够地意识到生产力革命带来的人类社会供给方面的根本性变化。
区别于传统“供给学派”仅强调加强市场经济作用、反对政府干预,“新供给经济学”也强调,在合理的政策选择空间内,政府有必要以经济手段为主进行理性的“供给管理”,有意优化供给引导、结构优化方面的政策,从而有效化解“滞胀”、“中等收入陷阱”等潜在风险。
为什么中国经济的主要矛盾是供给端?“新供给经济学”能否有效解决中长期经济增长的瓶颈问题?为此,本刊采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贾康是我国著名财税问题专家,也是“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
反周期式调控难以持续
《南风窗》:前三季度,经济增速“破7”引发了外界对中国经济增速下滑的担忧。从新供给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中国应该如何应对?你们提出“供给管理”是基于何种判断?
贾康:“供给管理”是与“需求管理”相对应的概念,后者强调需求角度实施扩张或收缩的宏观调控,而前者侧重强调在供给角度实施结构优化、增加有效供给的中长期视野的宏观调控。
过去形成的主流认识是,需求与供给的总量平衡问题在完全竞争基础上便可解决。但是,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之后相对无效、低效的救助措施,彰显了西方主流经济理论和政策理念的困境。
从上世纪30年代末以来,经济理论一直由凯恩斯主义主导,长期侧重于“需求管理”,主要强调运用财政、货币政策管理需求端。总体来说,“需求管理”是一个总量管理,总量管理最值得肯定的成就体现在凯恩斯革命形成的认识,即政府要以合理的国家干预反周期,低迷阶段要扩张,高涨阶段要收缩。
中国在改革开放中逐渐让市场发挥作用后,也碰到总量问题,在亚洲金融危机、全球金融海啸的冲击下,中国的调控都采取了以总量为主的政策。但是,随着中国经济潜在增长率的下降,资源环境、收入分配等制约已把可接受的调控“区间”明显收窄,再复制式地推出“四万亿2.0版”反周期调控,空间已十分有限。
反过来讲,从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调控实践来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宏观调控手段,显然都属于“供给管理”,而不是“需求管理”。2008年,美国人抛开之前奉行的“华盛顿共识”,放弃了由市场自发解决结构问题、只注重需求管理的思路,转而采用实实在在的“供给管理”手段来应对金融危机。
比如,美国政府选择性地不救“雷曼”,但出手救助了“两房”、花旗和通用,并且明确推行“油页岩革命”、“新能源汽车”、“制造业重回美国”等倾斜政策。这就是跳出了传统教科书的框架,以“供给管理”为关键的手段问题的体现。
中国经济的“新常态”之“新”已明朗,“常”还未实现,要使经济探底企稳,对接尽可能长久的“结构优化”、能量提升的发展“升级版”中高速增长平台,就要实现动力转换,同样应该强调供给端。
在此之前,我们已看到了高层的态度。比如说,中财办主任刘鹤在浙江和广东两地考察时便特别强调以改革为核心,供给侧要发力优化结构。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前所未有地提到了“供给管理”。对于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各方面已经越来越有共识。
“两孩”也是供给经济学的主张
《南风窗》:新供给经济学的核心主张和理念是什么?
贾康:新供给经济学研究群体的基本政策主张,可以概括为以改革统领全局之下的“八双”。“双创”是走创新型国家之路和大力鼓励创业;“双化”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促进产业优化;“双减”是加快实施以结构性减税为重点的税费改革和大幅度地减少行政审批。
“双扩”是对外开放格局和新的国际竞争局面之下,扩大中国对亚非拉的开放融合,以及适度扩大在增长方面基于质量和结构效益的投资规模。
“双转”是尽快实施我国人口政策中放开城镇体制内“一胎化”管制的转变,三中、五中全会已经有所回应,全面放开二孩现已达到,还有积极促进国有资产收益和存量向社保与公共服务领域的转置。
“双进”就是在国有、非国有经济发挥各自优势协调发展方面,应该是共同进步,需要摒弃那种非此即彼截然互斥的思维,在“混合所有制”的重要概念之下,完善以“共赢”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经济制度的现代化实现形式。
“双到位”就是促使政府、市场发挥各自应有作用,良性互动、互补和合作,如PPP机制创新;“双配套”是尽快实施新一轮“价、税、财”配套改革,和积极地、实质性地推进金融配套改革。
此外还有“五并重”,第一,“五年规划”与“四十年规划”并重,研究制订基于全球视野的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第二,“法治经济”与“文化经济”并重,注重积极逐步打造国家“软实力”;第三,“海上丝绸之路”和“陆上丝绸之路”并重,有效应对全球政治经济格局演变;第四,柔性参与TPP与独立开展经济合作区谈判并重,主动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的制订;第五,高调推动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与低调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并重。
总的来说,各种要素的供给和制度的供给,都应该成为一个体系,只有如此,才能在供给端入手推动新一轮制度变革创新,有效缓解中国经济“滞胀”式的、“中等收入陷阱”式的、“塔西佗陷阱”式的风险。
中国还没有实施量化宽松
《南风窗》: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到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再到最近的“双降”,关于中国版QE(量化宽松)的猜测之声从未停息。从这一系列的货币政策调整能否看出政府目前提振经济增长的深层理念和思路发生变化?
贾康:所谓中国版“量化宽松”说得过分了,现在需要有一定的松动银根措施。量化宽松,就是放松银根的常规手段已经没有操作空间的情况下,向市场注入大量流动性资金的非常规干预。中国现在还不是这个状态,我们现在的货币政策就是要适度宽松。
宏观政策的基调仍然是积极财政政策与稳健货币政策的搭配,但已明确强调了“微刺激”概念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松紧适度”,以及适当增加重点项目的投资和“有效投资”,这些只属于宏观调控中“相机抉择”与结构优化结合的范畴,不是货币政策量宽性质。
不过,财政、货币两大政策的优化,今后至少需考虑把握好几点。
一是两大政策协调搭配的框架,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使市场充分起作用”的调控哲理。只要宏观经济运行状态处在可接受的区间之内,决不贸然启动财政、货币两大政策的“双松”搭配。
二是两大政策互有侧重、优势互补的同时,总体上需更多考虑强化与优化“供给侧管理”。比如,当前力推的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方面,同样需放入“供给管理”框架来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在供给侧发力。具体而言,就是要在新常态下把保障房建设、小微企业创业支持、环保产业发展等这些优化供给的事项做好、做实。
《南风窗》:与传统“供给学派”不同的是,“新供给经济学”比较强调制度供给的概念,制度供给在助推经济动能转换中应该如何发挥积极作用呢?
贾康:供给端有一个重要内容便是制度供给。中国追求现代化的历史过程其实也是一个“供给管理”的过程,除经济部门、产业、产能、产品、技术等结构方面的供给内容外,最关键的还必须着眼于以改革即有效制度供给,打开“制度红利”这一最大红利源。
制度安排层面的取向应该是市场化,但又不能简单限于、止步于市场化概念。应该超越“政府与市场绝对冲突”或“要么政府、要么市场二者必居之一”旧式思维,在尊重市场、培育市场的同时,供给端的特定作为必须包括政府积极有效地建设市场、组织市场。
当前,我国还有很多深层次改革仍未全面开展和取得积极性成果,如资源型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新一轮价税财改革、中小企业融资机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打破垄断的改革以及户籍制度改革等等。这些改革都能够帮助企业对冲成本上升的压力,增加总供给,从而提高经济活力,既有利于控制住物价,又有利于保住增长的可持续性。
可以说,以“制度供给”释放“制度红利”,是中国未来10年、20年最需要着力争取的因素,也是超越西方凯恩斯主义和供给学派的偏颇,正确发挥“供给管理”的价值,促进中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条件。
结构性减税是制度供给之一
《南风窗》:从各项改革来看,时间表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以财税改革为例,过去一段时间,间接税改革相对而言比较顺利,而直接税改革进程并不顺利。
贾康:各项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非常有必要多项改革协调并进,其中应充分看重的是价、税、财等通盘协调的配套改革。通过营改增改革、分步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及时推进消费税改革之外,还需在“立法先行”、“加快立法”的要求之下,适时推进环境税改革以及房地产税改革和个人所得税走向“综合加分项扣除”模式的改革,这将使我国税制结构向提高直接税占比的方向推进,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税制。税改所打造的地方税体系,又将助力于积极推进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一方面可以解决现实中基层财政困难、“土地财政”等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框架扁平化以及政府职能转变,从而降低行政成本,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更好地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为其他改革打开空间,释放经济发展潜力。但是我们也看到,与间接税改革相比,直接税改革更深地触及既得利益,难度更大,争议更激烈。直接税制度建设推进缓慢,可以说,从一个侧面代表着财税改革的时间,现在正面临重大考验。
《南风窗》:从生产要素的供给来看,微观主体尤其是制造业遇到了很大的瓶颈,企业转型升级的实际成本还是非常高,企业都希望减税。里根的供给经济学,首要的一条就是减税,中国也应该照办吗?
贾康:企业的转换动力一定程度的确来自于“供给管理”,特别是要有制度供给,而结构性减税只是其中的一点。
在减税之外,我们也应该看到,企业还有很多非税形式的负担。实际上,对企业最具杀伤力是税收之外的负担,乱收费、乱罚款、变相索拿、“红顶中介”的掺合等等。
现在,我们更迫切需要的是在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同时,把税外其他的负担减下来,特别是能够降低融资成本,使企业的创新得到持续的融资支撑。
投资不能废,但模式要创新
《南风窗》:在寻找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方面,政府应该怎么做?大规模的政府主导式投资曾广受质疑,这种模式还能持续吗?
贾康:在中国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不能简单批评“高储蓄、高投资”,也不能照搬套用欧美国家以消费促增长的发展模式,更不能认为消费产生的GDP才是高质量的GDP,而投资产生的GDP都是低质量的GDP。
扩大投资并不必然导致产能过剩、重复建设。中国投资领域的核心问题不是总量和增速,而是结构、质量和效益。从结构看,未来宜重点围绕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服务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及住房、医疗、教育等领域进行,在这些领域还应该提升投资强度。
从提升投资的质量效益看,要大力深化改革投融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以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入多元投资主体。比如,PPP就是一个值得不断探索的模式。
一、基本情况
我乡现共有优抚对象名(户),其中伤残军人名,烈属户,复员军人名,退伍军人名,现役军人家属户。
二、开展的工作
双拥工作是牵动全局工作的大事,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好事,更是一项必须从一点一滴抓起的实事。东林乡党委、政府不把双拥工作作为一个空洞的口号,更不把它看成事一时一事的权宜之计,而且特别注意运用邓小平理论来观察、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且把双拥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层层抓落实。为了使双拥工作深入持久、富有成效地开展下去,动员和组织广大军民积极参与,努力解决好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使全社会来关心军队建设,支持军人服役,爱戴军人家属,支持国防建设。因此,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去教育群众,强化群众“拥军优属”意识。
(一)、充分利用会议、广播、板报、标语等宣传工具,宣传双拥政策、法规,刊播国防知识,使双拥工作深入人心。乡上制作永久性双拥宣传标语一副并在公路沿线书写固定标语4副,大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社会舆论,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加强国防教育规划,实施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制定党委领导联系村制度,并将“双拥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在各种会议上宣传国防,动员群众拥军优属是干部必讲的内容之一,每年定期对中、小学校师生进行国防知识教育,由乡武装部长主讲,且使在校师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生受教育面达到100%。我乡把每年的八月定为“双拥月”及八月的第一周定为“双拥周”,并在次期间都要举行各种形式的座谈、慰问和走访活动,党委、政府领导亲自参加,了解优抚对象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沟通感情并将慰问品、慰问信送到优抚对象家中。通过这些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现役军人、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光荣感和自豪感,激发了全乡人民尊重军人、关心优抚对象的热情。
(三)、认证落实党的优抚政策,为优抚对象办实事,切实解决好优抚对象的生活难、住房难和治病难。政府在针对优抚对象上给予政策倾斜,产业项目上进行承包,资金上给予扶持,今年在党委领导联系的10户特困优抚对象中,分别带动发展了水稻制种、退耕还林和无公害蔬菜的种植,截止目前已初见成效。这些措施的实行,变“输血”为“造血”,从根本上解决了优抚对象的的困难。
1月6日,国务院召开2016年首次常务会议,会议决定根据2015年国务院督查情况,对落实重点政策成效较明显的20个地市、20个县区,实行“免督查”。
一个月后,《2015年国务院大督查情况通报》(下称通报)公布,受表扬的40个市、县见诸报端,其中,铜陵是2016年安徽省唯一获“免督查”的地级市。
“安徽省铜陵市连续两年获评全国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第一名,2015年完成工业技改投资比上年增长40%,实施节能减排重点项目171项,完成投资157亿元。”在《通报》中,铜陵凭借着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典型做法,被点名表扬。
为什么是铜陵“免督查”?围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铜陵做了什么?“免督查”对铜陵的发展又意味着什么?带着这些问题,《决策》记者来到有着“中国古铜都,当代铜基地”之称的江城铜陵,聚焦其免督样本。
优化升级主动作为
“督察不仅要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还要把好的典型经验拎出来,推广给其他省市做示范。”铜陵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的董磊,向《决策》介绍了铜陵免督察的背景。据了解,在向国务院督查组推荐典型经验时,安徽省财政厅及发改委不约而同选择了铜陵。
两大核心职能部门的推荐是对铜陵转型升级中主动作为的肯定,也正是这种主动作为让铜陵收获了“免督察”。
放到铜陵发展的肌理中,这种主动作为的逻辑将更加清晰。“铜陵因铜而名,因矿而兴,是一座依托铜矿资源开发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资源型城市。然而,曾令人引以为荣的铜矿资源却成为经济发展的羁绊,可采资源趋于枯竭、环境污染严重等方面的问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铜陵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坦言。
另一个方面,从铜陵的产业结构来看,呈现“二三一”格局,即一产小、二产重、三产弱。工业一业独大、比重过大的局面,使得铜陵对能源需求大,加之能源消费结构以化石能源为主,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方面都面临巨大压力。
尤其在宏观经济下行和自身结构转型双重压力的当下,找到工业经济优化升级的抓手,铜陵必须主动作为。2013年,铜陵先后入列第二批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和首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创建城市,为铜陵优化升级插上了“助力器”。
不同于第一批20个节能减排示范城市由相关部委指定,铜陵进入示范队列经过了层层筛选,从申报、到初审、再到答辩,每一个环节都是铜陵为谋求优化升级付出的努力。
“这是铜陵有史以来获得的最具含金量的政策平台,作为一个以工业为主导的城市,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示范市建设,为铜陵转型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难得的机遇。”铜陵市发改委的相关负责人告诉《决策》。
平台有了,下一步怎么做则是对铜陵施政者更大的考验。
“铜陵紧密结合自身产业发展特点和实际,将节能减排作为产业转型的重要途径,将循环经济作为城市转型的重要手段,在双示范市的建设上达成共识。”相关负责人介绍,这种共识的凝聚为铜陵转型升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双示范“善”作为
“国家节能减排示范市有两个硬性指标,一是节能,二是减排。如果这两个指标完成不了,当年的示范市考核将被一票否决。”铜陵市经信委节能办许朝文坦言,创建的前两年压力很大。
压力即动力。在各方努力下,铜陵交出一份出色答卷:2014年国家节能减排示范市绩效考评中获优秀等次;2015年铜陵单位GDP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在“十二五”原定目标任务基础上再下降了20%以上,资源产出率比2010年增长15%以上。
如此骄人成绩是如何做到的?典型示范项目建设功不可没。
泰富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是坐落在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园内一家焦化企业。在发展主营业务的同时,泰富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将炼焦过程中产生的煤气、蒸汽输送给园区其他企业,形成了由泰富为纽带的热能梯级利用。
“泰富年可利用焦炉煤气量3.7亿立方左右,年蒸汽产量200万吨左右。其中煤气量50%企业自用燃机发电,50%外供周边企业;蒸汽77%自用发电,23%外供周边企业。”许朝文介绍说,2015年泰富公司通过供热实现盈利2215万元,周边企业也因此享受到更安全、更便宜的煤气和蒸汽。
工业园区热能梯级利用只是五大典型示范项目之一,除此之外,滨江老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和产业升级工程、千亿铜产业链节能减排示范项目、中心城区水环境及湿地整治恢复项目、大气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都是铜陵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中打出的“硬招式”。
“不仅是在全盘布局上抓重点,控制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能耗也是节能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许朝文表示,在铜陵全市的能耗占比中,二产能耗占比高达80%以上,其中70%以上的能耗来自32家(含枞阳)年耗能在30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这些企业的能耗下降了,铜陵市的总能耗也就下来了。
确实,牵住了“牛鼻子”,方能一子落,全盘活。与此同时,铜陵创新制定出“12345”节能管理制度,即项目管理“一套体系”、项目用能“二维控制”、项目能评“三级审批”、项目准入“四色区分”、项目全程“五步监管”,环环相扣,确保节能减排工作落实到位。
以减排为核心的“三市联创”、以产业升级为契机的“源头控制”、以产业链接为纽带的“空间整合”和以重点企业为主体的“点面结合”,在双示范市的建设中,铜陵务实与创新并重,走出了极具特色的铜陵模式。
“顶层有设计、实施有计划、推进有体系、协调有机制、考核有办法”,铜陵在抓住双示范市政策机遇上彰显了“善”作为的智慧与“能”作为的执行力。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正是铜陵在过去两年多的时间里,扎扎实实推进双示范市创建、积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国务院“免督查”的殊荣才花落铜陵。
免督与自督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主要靠各县区、各部门,而县区和部门落实情况如何,则需要靠督查工作去督办、跟进、问效。”铜陵市委督查室主任吴爱林告诉《决策》,自2013年以来,铜陵高度重视督查在打通政策落实“最先和最后一公里”中的作用,将督查作为保证各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的主要抓手。
如果说铜陵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工作为免督查埋下了种子,铜陵市级层面的督查工作,则是确保铜陵“免督”开花结果的“守护者”。
据铜陵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介绍,2015年市政府督查室累计编发《铜陵政务督查》123期,相对于全年249个工作日,平均每2天发一期政务督查,而每一期政务督查即市政府督查室开展的一项督查。在吴爱林的桌上,记者同样看到厚达544页的《铜陵督查》2015年汇编本。督查之频繁可见一斑。
督查工作越来越繁重的同时,也愈加规范。2013年,铜陵对《铜陵市大督查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修订,推动了督查工作由督查部门“单兵种”作战向党政部门“大兵团”上阵的转变,各级督查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作、重复督查、交叉督查等问题得以缓解。
为确保督查工作的专业性,铜陵在督查中进一步形成2+X的工作机制,即督查主要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两部门牵头,而具体到各项督查,则是涉及到哪个领域,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参与。
“免督查是激励,也是压力。虽然国务院对铜陵免督查,但市级层面的督查不能松懈,必须加大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铜陵在下一次大督查中,依然走在前面。”吴爱林如是说。
勤政者有奖
奖惩分明促勤政有为,对于免督查城市来说,免督查不仅是一次来自国务院的表扬,更是“真金白银”的激励措施。正如铜陵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所说,“‘免督查’,铜陵既有面子,又有里子”。
根据《通报》,除了不纳入2016年国务院大督查范围外,免督查城市将在今年享受到国家在资金上对其重点项目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财政沉淀资金奖励及发行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四大激励政策。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这四大支持政策已经落实到铜陵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分别结合自身部门职能,对于支持政策的利用进行了谋划。
“中央财政提前调度资金和沉淀资金的奖励是落到我们财政局,3月份的时候,5亿元的超调资金就已经到市财政了。这5亿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包括民生工程、社会事业及实业经济发展等方面。”董磊向《决策》介绍说。
铜陵还在谋划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基金,作为绿色发展的种子基金。“2016年是铜陵节能减排示范市的收官之年。三年的示范期即将结束,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却任重而道远。”董磊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无论是政府层面,还是市民层面,对环境保护的需求会越来越高。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必须超前谋划,一旦有了这基金,就能够聚集更多社会资金。
小杠杆撬动的是绿色大发展。在四大支持政策中,同样将对铜陵节能减排、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撬动作用的,还有企业债的“直通车”机制。
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部分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通知》,其中对企业债“直通车”机制做了详细说明:大督查表彰的40个市、县的企业在申报企业债时,不再需要通过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将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的标准和要求,加快技术评估和审核工作。
“4月26日,铜陵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铜发集团)向国家发改委正式申报15亿元非公开发行绿色债券,是安徽省首支申报的绿色债券,同时也是全国20个享受‘直通车’政策城市和政府投融资平台申报绿色债券的第一单。”铜陵市发改委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主任倪培军认为“直通车”机制省去了很多中间很多环节,为企业申报企业债节省大量时间,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机制为铜陵申报绿色债券提供了最佳机遇。
本次铜发集团申报的债券期限为7年,募集资金拟投向15个绿色项目建设,所有项目均属于国家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重点支持的十二类绿色项目。“绿色债券若能成功发行,将为铜陵绿色产业发展注入一剂‘强心剂’,加快实现生产方式‘绿色化’。”铜发集团相关负责人说。
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1、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
2、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
3、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
4、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5、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6、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
7、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8、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9、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10、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11、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12、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
13、将双减”工作成效纳入县域和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把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校外培训及培训费用支出减少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14、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遴选,供学校选择使用,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
15、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7月25日晚,多家A股教育公司发公告回应,对双减”政策可能带来的影响作出解释说明。
豆神教育、勤上股份表态称,双减”政策将对公司营业收入、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来看,豆神教育公告称,本次双减”政策对学科培训机构性质、营销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规范,考虑到公司现有大语文学习服务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逐年增高,双减”政策将对公司营业收入、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勤上股份则表示,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文教育主要业务是为国内K12阶段的学生进行学科类一对一课外辅导。鉴于龙文教育占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比重已经超过50%,教育培训行业的巨大政策变化将对龙文教育和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勤上股份进一步称,截至6月30日,因并购龙文教育形成的商誉余额4.43亿元,受此影响未来存在部分或全额减值的可能性。
学大教育表示,由于公司生源由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学生两部分组成,预计双减”政策将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培训业务带来较大影响,公司在相关学科类教学网点开设、培训收费等方面预计也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对于双减”政策,科德教育披露称,由于公司K12课外培训业务占比较小,因此双减”政策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影响较小。同时,公司表示将配合双减”政策落地,进一步合规经营,把该部分业务的影响减至最低。
再看昂立教育。公司公告称,2022年,公司教育服务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5.21亿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84%。目前整体经营情况稳定,并已主动响应规范办学的要求,整合优化已有校区。”公司表示,未来将进一步加大职业教育、国际与基础教育和素质教育领域业务的拓展力度。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双轨制;统1;税收优惠措施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即是1种“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内资企业适用的是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外资企业适用的却是全国人大1991年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种“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是给予外资企业以诸多税收优惠。如职工工资和福利费、交际应酬费、公益救济性捐赠、坏帐损失等方面的扣除标准,内外资企业不1,造成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因扣除较多而税基缩小,税负减轻的现象。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负担率约为8%,内资企业实际所得税负担率约为28%,2者之间差别高达20%.[1]
这种“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也成了大势所趋。我们认为,应当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
1、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之正当性分析
(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应该统1
1.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影响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公平竞争。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才能最终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实现效率的最大化。目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虽然名义上所得税科率都保持在33%(其中外资企业含地方所得税3%),但是税法对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远甚于内资企业,造成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远远重于外资企业,经济运行成本加大,在经济竞争中很难与外资企业处于同1起跑线上,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愈演愈烈。诸多内资企业严重亏损,国内许多产业被外资企业占据优势甚至垄断地位,应该说是与这种税收优惠有联系的。
2.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国民待遇,是WTO的1项基本要求,是指缔约国1方在缔约国另1方享有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因此,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意味着,不同缔约国的企业在税收和法律方面要享有无差别待遇。税法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其最原始的功能是保障税款的征收入库,从而依法完成预算收入。与此同时,它还通过增减各纳税主体的税收,调控国民经济有序运行。税率的高低,纳税环节的多寡,税前扣除的多少,税收优惠的程度,均可以作为刺激投资主体增减投资的信号。然而税法不可能也不应该替代或超越价值规律去解决1切经济问题,它只能顺应市场要求,在尊重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因此,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1向主张税收中性原则,即税法在保障聚集财富,满足公共开支的同时,应尽量不干预或少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决策过程,不影响资源按市场机制的要求合理配置。[2]按照这个原则,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市场的干预是扩张性的和不合适的。对外国投资者应既不歧视也不特别优待。
3.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层次过多,优惠方法单1,对国家产业政策体现不够。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是在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的,难免导致税收优惠措施相互之间的冲突和效用抵消,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的投资方向,也人为地造成了外商投资在全国各地的不平衡。特别是由于税收优惠的权限1度被滥用,致使1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单独制定了许多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在国内形成了税收恶性竞争的混乱局面。而且这种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外资企业的特别优惠是以直接降低税率或减免税额为表现形式的,它对纳税人的创业和经营过程重视不够。这种做法对于普通的生产制造企业是有利可图的,但这种单1的税收优惠方法对1些从事高新技术的企业并不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偏重于地区性的优惠,而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重视不够,税收优惠的产业引导力度不够。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在特区设立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不分产业性质都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实际上特区的不少企业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务企业,真正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的比较少,弱化了涉外税收政策的产业结构调节效果,导致1些外商将更多的资金投入技术含量低的行业。
(2)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能够统1
1种较为普遍的担心是:虽然理论上所得税法应该统1,但若实际执行后,外商会大量减少和撤回对我国的投资,进而引起经济大幅震荡,因而企业所得税法目前还不能统1。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能够实现统1。
就1般而言,税轻利厚,税重利薄,税负是影响投资者利率的极为重要的因素。然而,尽管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方面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也应该指出,优惠的税收在许多情况下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因为,税负的轻重并不是投资者投资决策中的唯1因素。
1般而言,外国投资者看好1国的投资是出于综合性的多层面考虑。1个典型的例证是韩国的成功经验。有资料显示:韩国的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约为54%,高于我国33%的名义税率,是中国经济特区15%税率的3.6倍,但韩国仍然成功引进大量外资。[3]可见,关键因素不是税负轻重,而是看1国投资市场是否对外国投资者具有吸引力。
中国市场对外资具有巨大的吸引力,绝大部分外资不会因为统1企业所得税法后造成的税负加重而大量撤出中国。中国市场对外资具有巨大吸引力,这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证明:政局稳定。与绝大多数发展水平相当于甚至超过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稳定局势的能力是被肯定的,这就解除了外商对投资安全性的担忧。政策合理而稳定。改革开放已成为我国国策,我国政府实行了对引进外资有利的1系列政策,并且从长期来看,这些政策是相当稳定的,如果说有变化,也只是变得更加合理。此外,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涉外投资法律体系,并在不断加以完善;经过几10年的经济建设,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并能够培养出大批合格的劳动力和管理科技人才。市场潜力巨大。从1992年起,中国经济连续高速度增长,无论是日用消费品还是耐用消费品的市场都在不断扩大,中国在外国投资者眼中已不再是仅仅可以观望的潜在的未来市场,而是1个现实的不断扩大的市场———这是对境外投资者最具有吸引力的1个因素。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统1企业所得税法,不会引起外资的大量回撤,也不会引起经济大幅震荡,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能够统1。
2、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应澄清的1个基本问题
统1企业所得税法,即要求以统1的法律规定统1而平等的纳税主体,以统1的法律规定统1的税率,但有1个看似矛盾却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基本问题需要澄清: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不否认要对外资企业施行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功能已从单纯的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转变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1。正因如此,许多国家都在统1税制的基础上,实施特定的差异性税收政策。税收差异性政策具有因地、因事、因时制宜的特点,有利于协调税收制度的规范性、1般性同额外负担经济条件的差异性、特殊性之间的矛盾。税收差异性政策,不仅是对统1税制的补充,而且是税收调控经济的重要形式。除此之外,我国尚属发展中国家这1基本国情也要求我们要通过特定税收差异性政策的实施,来吸引资金,发展经济。因此,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不否认要对外资企业施行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但这种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同原来“双轨制”企业所得税法下给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是根本不同的。其最大区别在于,统1企业所得税法后对外资企业施行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是1种选择性优惠,而不是原来的普遍性优惠。在如何对外资进行选择性优惠的确定问题上,我们认为,应坚持以下原则:
1.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原则
在正确、科学的产业政策确定后,税收优惠措施的合理运用可以起到引导作用,促进1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我国目前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点在于加强农业的基础性地位;优先发展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与此相适应,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应选择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予以税收减免等优惠。
2.体现国家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原则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收优惠体系倾向于东南沿海地区,客观上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差距,形成了沿海和内地不同的经济格局。目前完全取消这种地区性优惠并不是最好的选择。与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适应,我国对外资企业地区性税收优惠倾斜的重点应放在待开发的边远贫困地区,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优惠措施,协调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实现经济的合理布局。
3.体现鼓励科技开发,促进环境保护原则
在确定对外资企业施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从发展的角度去考虑,将发展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作为国家实施税收优惠的方向之1,对从事科研开发、技术改造以及采用高新技术,生产高附加值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同时应规定1定的优惠措施,促进外资企业利用节能设施,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引导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如可以给环保型企业1定的税收优惠,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等,以税收优惠的形式鼓励企业保护环境。
参考文献:
[1]张艺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现实选择和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J].财政与税务,1999,(6)。
内容摘要:税收预算是税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机关对国家税收收入的预期目标。而税收优惠政策,则是在一国总的税收政策不变的前提下,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或为了解决某种特殊情况,对某些课税对象、纳税人和地区给予的照顾或鼓励而采取的减轻和免除税收负担的措施。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税收预算增收与税收优惠减免之间存在的矛盾问题及解决两者矛盾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税收预算预算性增收税收优惠
税收预算与税收优惠的概念及延伸
税收预算(Revenuebudget)是上级领导机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国家在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内对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的目标测算,是国家财政预算体系的核心。它包括了预算体系的编制、分配、检查以及分析等一系列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源可靠、税收有效。税收优惠(Taxincentives)是为了配合我国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减轻或减免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以达到支持和引导产业发展的目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税收预算主要采取“以支定收”的方式进行,即根据税收用途来决定税收多寡的问题。税收预算的编制体制采取的是一种“基数增长”的机制进行的,在上年税收计划完成的基础上,按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综合各地税源增减变化情况等因素,一般再调增几个百分点,形成新一年的税收计划。这种税收预算体制的编制就为我国税收预算带来了增收的可能。在税收优惠方面,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起到的是政策调节、政策扶持作用,优惠区间集中度比较高,主要集中于基础性建设、吸引外资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这是对税收预算的一个“负增长”,而且不可预测性很强。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如何寻求临界点就成了许多学者研究的课题之一。
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现状分析
(一)税收预算性增收现状分析
国家税收预算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税源问题,保证税收稳定,为公共财政提供保障。稳健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有利于为公共基础设施提供财力支持,有利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因此,我国的税收预算是面临增收的压力的,其主要方面有:
由于我国财政预算与GDP比值、税收收入与财政收入比值较低,社会各界普遍要求提高这两个比值。这直接带来了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预算时要求明显的高于GDP增长,最终导致了税收的预算性增收甚至是超收。
为了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夯实财力基础,国家或多或少的要求实现地方税收增收以扩大内需。政府通过增加投资扩大财政支出带动积极发展,为了控制财政赤字的规模,就需要在控制国债的同时增加税收。从2009年新疆率先获得30亿地方债发行权以来,全国大部分省市都获得了不同额度的地方债发行权。事隔一年多来看其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效果并不明显,这部分缺口对税收的增加提出了直接要求。
政府机关不理。如前所述,税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财政支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大兴土木、乱搞建设,带来了资金紧缺,对税收要求加大。同时税务部门为了迎合上级部门领导,采取多征税的方式,确保“超额完成任务”。
(二)税收优惠减免现状分析
我国实行税收优惠的目的是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最终引导国家产业结构稳定发展,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优惠是对税收预算的一种政策性减免或减少,且不可预测性很强。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产业和地区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倾斜性。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为吸引外资进行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的但其取得的所得却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行减按10%的税率进行征收的决定。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对固定资产进行的可抵扣政策减免。现行增值税法条里明确提出了以2008年12月31日为界,期间以前买入的固定资产卖出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期间以后买进的固定资产按17%抵扣,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与此同时,为鼓励技术进步,企业固定资产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进行折旧,但是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
对农业产业链的税收优惠。增值税明确规定了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企业所得税中对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也提出了相应的减免税规定,如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的种植、家禽的饲养、远洋捕捞等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采取加速折旧、加大新产品开发费提取减免进口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目前国家对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进行征收。
对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于2008年1月1日之后新登记注册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
纵观我国税制发展模式,一方面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偿还国债和财权积累,带来了税收的增收,另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吸引外资,就必不可少的需要对一些功能性税种进行税收减免。在税收预算时,方法太过单一、政策干预太强,对税收预算太过宏观,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税收优惠方面太过微观,大多局限于所得税,并且只有降低税率和免税两种,在扣除方面也只有个别行业可以享受150%加计扣除的优惠。同时纳税人负担较重,依托于政府力量的税外费用名目繁多,严重冲击了税收调节的主导地位,形成了税费不清、以费代税的不良局面。
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存在的矛盾
(一)对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基本认识
由于采用基数增长法进行税收预算,目前税收持续高增长的局面已经难以为继。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随着时间推移,基数不断增长,税收预算值不断加大,导致税收压力不断增加;现行的税制结构决定了我国税收收入的弹性不能与GDP保持同步增长,目前的征收状况对税收收入弹性增长的贡献与地方税收预算性增收呈负相关。因此在预算性增收降低的情况下保证税收收入的同时,对国家鼓励的产业进行的各种优惠政策就提出了挑战。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出台,都是围绕调整产业结构、引导行业发展和扩大内需、提高纳税人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进行的。现行的优惠政策集中度是比较高的,仅仅局限于个别产业和个别地区,可能导致纳税企业从低税收优惠行业向高税收行业进行转移,最终使产业失衡,税源不稳。
在我国一个特别的现象就是,税费并立的局面,在税收以外还存在着大量的费用征收,纳税人的总体税负其实是不轻的。单纯的要求预算性增收是不切实际的,更应该厘清税费关系,确立税收的主导地位,加强征管来堵塞漏洞和清缴欠税来化解政策性减收的缺口。树立目前的税收优惠是为了将来的增收做准备的信念,才能保证税收预算增收与税收优惠的协调发展。
(二)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矛盾解析
预算征收是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税收优惠则是为了扩大内需,同样也是为了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增和减同样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正确发展,表面上存在着矛盾,实际上是殊途同归,需要把握的一个原则就是“度”。如果税收预算超过了纳税人的度,会直接影响税收源泉;如果税收优惠超过了国家的度,人们富了,国家穷了,基础设施相应的也就垮了,宏观调控也就相继失效了,金融危机的防御性就降为零,社会也将动荡不安。因此,在这两者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应该把两个比重提高到合理的水平。目前,我国各种税费合计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25%-30%左右的水平。这说明我国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是不轻的。靠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来提高两个比重是不恰当的。只有有效地把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和清费立税的前提下,才能完善税收体系,也为税收优惠提供了可操作空间。
解决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矛盾的对策建议
(一)协调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要以直接税和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共有19个税种,其收入主要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共享税。部分税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关联度不高,因此不能片面的强调税收收入增长应当高于经济增长。应当明确税收优惠并非不利于税收预算,而是为了社会稳定和经济更加全面的发展,税收暂时的减收是为了以后年度的增收。从我国最近几年的税制改革可以看出,在税制改革方面对于税率已经开始重视,所得税税率从33%下调到25%说明了对纳税人总体税负的减轻。但是在税收优惠方面,仍然关注个别行业和部门,可以想象其结果就是,产业的严重倾斜,纳税人可能转移到税负较低的行业中去,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同时还需要根据预算控制财政支出的规模,不能一味的“以支定收”,不切实际的支出会减少纳税人的投资和消费积极性,导致社会资源配置失衡,不利于经济发展。
(二)以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
以税收征收质量来代替“以支定收”的指令性税收任务,以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目前通用的基数加增长数的方法不能客观地反映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税源的状况,也不能体现出税务部门的主观努力程度,无法确定依法治税的水平。在全国范围内,不能搞“一视同仁”的方法,否则会出现不发达地区地方税负较重的情况。因此各地税务部门应当与政府部门做好沟通,立足经济发展,按产业来测算税源,做到量能收税;以征管质量来进行对税务部门的考核,政府部门应当对本地的经济水平和税收水平进行正确匹配,合理考核绩效,避免税收的盲目性与主观随意性。
(三)推进税费改革和地方税种的改革
传统意义上就存在着“税务收税,工商收费”的说法,致使纳税人面临着双重压力。大量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各种收费和摊派资金是导致我国税收收入负担较重的主要原因。加快清费立税工作,既可以实现税收预算的增收工作又能做到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对产业政策进行调节,使税收优惠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四)不断完善现行税收制度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堵塞漏洞、惩治腐败,加强税收清缴工作,严格税收执法是目前税收工作的核心。通过开征新税种、调整税率增加税收收入,发挥税收的削高调控作用和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作用,实现收入分配的基本公平。对各行业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实际量能情况;从企业的生存周期入手,合理估计其优惠期间,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的制定与运用是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随时保持关注,对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与结果要进行实时监督,不断的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产业布局,才能在巩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防止产业失衡,促进经济积极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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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慧民.对税收计划任务管理的反思[J].税务研究,2004
2022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众志成城,万众一心,抗击疫情,努力实现社会经济繁荣复苏。
自疫情防控以来,为避免人员聚集,杨凌示范区税务部门采取了线上、线下宣传模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开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将税务改革红利,如“及时雨”般送到千家万户。
杨凌税务部门干部向企业员工讲解税收改革政策。
优惠政策线上送达帮企业复工复产
4月26日,在陕西睿圣医疗服饰科技有限公司,杨陵税务分局副局长王宏伟、征管四股负责人张锴为企业送去“个税汇算指引”及相关电子资料,并就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碰到的难点、堵点针对性的进行了解读和解决。面对这暖心服务,企业工作人员路明连连感谢。
“疫情期间,我们作为示范区首家引进的口罩生产商,任务重大。”路明告诉记者,因为疫情,口罩使用量增大,引进设备造成的资金压力和防控工作都是难题。“让我没想到的是,税务局同志为我们公司专门开设线上‘VIP’服务,‘一对一’指导税务申报。”
原来,在2月26日,路明和张锴进行了一次“云上”特殊“连线”。“这厂房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这些口罩制造设备能享受吗?还有哪些能为我们进行减免?”面对路明的提问,张锴一一进行解答。“这样的培训形式非常方便,不见面不用跑,看着直播就把税务问题解决了。”路明高兴地说:“增值税降为1%,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社保费减免缓延等政策,让企业卯足劲为疫情防控填保障,为咱杨凌税务干部点赞。”
线上辅导,线下配送。杨凌税务部门将税务改革红利及时送达企业。
据了解,杨凌税务部门在进行线上宣传辅导的同时,还在超市、商场、酒店等人流量较大场所,利用LED投屏等方式积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网上办、自助办、预约办”等方式办理涉税业务,通过QQ群、微信群解读税费优惠政策,及时回应热点疑点问题,帮助企业全面享受税收“福利”,全方位助力企业复产复工。
税务服务送及时雨助企业纾困解难
“没有订单,无法生产,业务更不能开展。”对于一家制造加工企业,杨凌天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实业)在疫情期间迎来业务空白期。“公司每个月只有按时接单生产,才能保障正常的资金流转。”杨陵区人大代表、天工实业副总经理刘创国说。2月20日,天工实业成为区内优先复工企业,但受疫情影响,企业依旧面临零订单、复工难、资金难等问题。眼看要到税务申报期,公司报税和员工社保是一笔不小开支。
“喂,你好,这里是杨陵税务分局,想了解一下企业现状,有什么困难需要我们帮助”。“我们公司受疫情影响,现已停业,能否享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养老保险费等优惠政策?”杨陵区税务分局在业务调查期间,得知了这一情况。
“如果企业在2022年第一季度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累计30天以上,就可以享受该政策…”随后,杨陵税务分局局长庞战旗主动深入天工实业走访宣传,在确认天工实业符合各项要求后,很快协助企业完成了相关申报手续。“在疫情发生后,税务部门的办税速度不降反提,通过线上详细指导,优质服务为我们企业的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刘创国激动地说到。
韩军为税务部门的优质服务点赞。
连日来,示范区税务部门紧紧围绕“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税收宣传主题,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走访区内重点企业为契机,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杨凌工业园区税务分局能够结合实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贴地气’,服务举措‘有人气’,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主动作为,建言献策,特别‘给力’!”4月27日,杨陵区政协委员、杨凌示范区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长韩军接到杨凌工业园区税务分局送来的税务优惠政策集锦,听取杨凌税务帮扶企业各项行动及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解读后十分高兴。